基于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规定若干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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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医网 医疗损害责任若干问题思考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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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若干问题思考《侵权责任法》背景介绍与通读1、我国是第几个在《侵权责任法》中对医疗损害做出单独规定的国家()A、第一个2、以下不属于《侵权责任法》范畴的是()A、“婚姻和家庭责任”3、民法的组成部分不包括()B、《刑事诉讼法》4、《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出现了“一个根本扭转”,指的是()C、扭转了“举证倒置”的不利局面5、迄今为止涉及医疗领域的最高位阶的法律是()C、《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简析1、《侵权责任法》的医疗损害中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改成了过错,关于其论述和理解不正确的是()B、过失包括过错2、《侵权责任法》中的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此条不包括下列哪种情形()B、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3、《侵权责任法》的医疗损害中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这一条文主要论述的是()D、特殊情况下如何实现知情同意权的规定4、《侵权责任法》中的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关于此条的认识不恰当的是()C、只要产品造成损害,医疗机构就承担责任5、《侵权责任法》的医疗损害中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此条的认识和理解不正确的是()C、此条目涉及到了许多承担责任的形式《侵权责任法》主要疑难争议点讨论1、《侵权责任法》中下列哪项名词指医疗侵权()A、医疗损害责任2、下列哪种医疗行为不需要取得患者或其亲属书面同意()D、心脏听诊3、发生于1998年的医疗纠纷,2000年起诉,2001年审判时应采用哪一年的医疗水平作为评判标准()A、1998年4、广州的孩子来北京过夏令营骨折需要尽快手术,父母远在广州,应采取的正确措施是()C、取得父母传真签字5、下列哪种医疗行为可以不做书面记录()C、告知患者需进行二级护理《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提升病历的重要性1、关于病历的产生认识错误的是()D、医学开始时便有了病历2、《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版)第二条条文为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伤害责任《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其中关于医疗伤害责任的规定尤其重要。

医疗伤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过失或者其他原因给患者造成伤害,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下面将对《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伤害责任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医疗伤害的认定标准1.1 医疗伤害的主体:医疗伤害责任主体包括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1.2 医疗伤害的认定标准:医疗伤害应当是在医疗活动中患者身体或者健康受到了伤害。

1.3 医疗伤害的因果关系:医疗伤害责任的成立需要证明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过失或者违法行为与患者的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医疗伤害责任的主体2.1 医疗机构的责任:医疗机构应当对其雇佣的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造成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2.2 医务人员的责任: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尽到谨慎和审慎的义务,对于因过失或者违法行为给患者造成的伤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3 医疗伤害责任的连带责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于同一医疗伤害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三、医疗伤害赔偿的范围3.1 医疗费用:包括患者因医疗伤害所需的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

3.2 财产损失:患者因医疗伤害导致的财产损失,如收入减少、财产损失等。

3.3 精神伤害:患者因医疗伤害导致的精神痛苦、心理创伤等。

四、医疗伤害责任的免责情形4.1 不可抗力: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医疗伤害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4.2 患者过错:患者在医疗活动中不按照医嘱执行或者隐瞒病史等导致医疗伤害的,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可以减轻责任。

4.3 法律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侵权责任法》中对医疗伤害责任的免责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

五、医疗伤害责任的举证责任5.1 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医疗活动中尽到了谨慎和审慎的义务。

5.2 患者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受到了医疗伤害,并证明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存在过失或者违法行为。

[转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的理解

[转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的理解

[转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的理解⼀、⽴法背景:以妥善解决紧张的医患纠纷为出发点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之前,⼈民法院裁判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关于过错侵权责任的规定。

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效之后,⼈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优先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不再适⽤《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规定的赔偿⾦计算标准,明显低于《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损害赔偿解释》)所规定的计算标准。

[1]⼜鉴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设置于医学会之下,致使医疗事故鉴定公信⼒不⾜,加之⼈民法院内部关于医疗损害案件法律适⽤的认识不⼀,致使在裁判实践中形成了所谓“⼆元化” :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民法院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判决,受害⼈所获得的赔偿⾦额较低;未经鉴定甚⾄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民法院适⽤《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并按照《⼈⾝损害赔偿解释》所规定的赔偿项⽬和标准计算赔偿⾦,受害⼈所获得的赔偿⾦额反⽽较⾼。

这其中的不公平⾄为明显。

我们看到,20世纪90年代已经出现的医患关系紧张局⾯,在进⼊21世纪之后不仅没有得到缓解,反⽽更加紧张,这与党和国家提出建设和谐社会的⽬标形成巨⼤反差。

在2002年12⽉九届全国⼈⼤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中,没有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在2008年10⽉⼗⼀届全国⼈⼤常委会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第2次审议稿却增设了“医疗损害责任”。

这充分说明医患关系已经紧张到⾮解决不可的地步,⽴法机关决⼼排除⼀切⼲扰,借制定《侵权责任法》之机会,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案件设⽴裁判规则。

对于设⽴本章之⽴法⽬的,全国⼈⼤法律委员会认为就是要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界定医疗损害责任,切实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医务⼈员的合法权益。

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伤害责任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其中,第七章专门规定了医疗伤害责任的相关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中医疗伤害责任的相关内容。

第一节医疗伤害责任的基本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一节的规定,医疗伤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失或者故意行为造成患者伤害的法律责任。

医疗伤害责任的主体可以是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受害人则是患者或者其合法代表人。

医疗伤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的过失或者故意行为、伤害的发生以及因果关系。

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应当在医疗活动中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提供符合医学标准的诊疗服务。

如果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患者发生伤害,就构成医疗伤害责任。

第二节医疗伤害责任的适合范围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了医疗伤害责任的适合范围。

根据该规定,医疗伤害责任适合于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对患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伤害以及精神伤害等多种形式的伤害。

医疗伤害责任适合于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包括门诊诊疗、住院治疗、手术操作等。

同时,也适合于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过失或者故意行为,例如医生的诊断错误、护士的药物错误使用等。

第三节医疗伤害责任的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三节规定了医疗伤害责任的举证责任。

根据该规定,当患者主张医疗伤害责任时,需要提供伤害事实和过失或者故意行为的证据。

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则需要提供自己履行注意义务的证据,证明其未存在过失或者故意行为。

在医疗伤害责任纠纷中,患者通常面临着举证难的情况。

因此,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三节规定了举证倒置的原则。

根据该原则,当患者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存在过失或者故意行为时,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需要证明自己不存在过失或者故意行为。

第四节医疗伤害责任的赔偿标准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四节规定了医疗伤害责任的赔偿标准。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

特检/特治操作前后需患方尤其注意和配合事项
自付费用项目(材料)
经医患双方沟通,患方同意采取————方案,对上述问题 经沟通后已充分知晓并予了解和同意
患者签字:
近亲属签字:
主操作者医师签字:
年月 日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
第21页
重点解读2:
在手术、特检、特治(诊疗办法)前, 医务人员应该向患者说明“替换医疗方案”这 一点过去医患沟通内容中并未尤其强调和指 出(几个方案供病人选择)—两害取其轻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
第31页
解读:
1.本条充分考虑到医疗行为实施必须有医患配 合特点,在医生真实全方面通知后,”患方不配 合符合诊疗常规诊疗”(不使用合理关键药品, 不作诊疗规范要求主要检验,病情需要且符合 转院条件而拒绝转入上级医院,手术指征明确 而拒绝手术等)
2.”合理诊疗义务”
(1)抢救及时不拖延(2)急会诊时间符合规范(3) 值班人员在现场抢救(4)抢救符合规范(抢救技 术.抢救药品.抢救设施及使用以及抢救统计等)
共同对病人身份、手术部位、手术方式、麻醉剂手术
风险、手术使用物品清点等内容进行核正确统计, 输
血病人还应对血型、用血量进行查对。应有手术医师、
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方查对、确认并签字。(手术
安全核查统计表)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
第14页
特殊检验、特殊治疗同意书是指在实施特殊检验、 特殊治疗前, 经治医师向患者通知特殊检验、特殊 治疗相关情况, 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检验、治疗 医学文书。内容包含特殊检验、特殊治疗项目名称、 目标、可能出现并发症及风险、患者署名、医师署 名等。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
第24页
例十 右乳癌, 左乳包块(增厚片状结构)医师提出 方案, 化疗后手术切除, 为预防癌细胞转移且两侧均 行“腋窝淋巴结清扫”, 但该清扫手术并发症可能 发生双臂淋巴水肿, 术前该风险通知不清, 尤其对左 侧是否非作“淋巴清扫”使患者没有选择机会, 术 后果真发生并发症(世界难题, 极难治疗)—结果 造成双手几乎“残废”(端盆水都困难)

医疗损害责任立法若干问题思考

医疗损害责任立法若干问题思考
a d i h rame to rcies e i cis e . ec mp n ain o dc a g sa s e ilcvlc mp n ain,n tsmi n nt ete t n fp a tc p cf su s T o e s t fme ia d ma e i p ca ii o e s t i h o l o o 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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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侵权 责任 法 ・ 医疗损 害责任 》 立法 , 医疗损 害 赔偿 案件 法律 适 用 由二 元 向一 元 转 归 的标 志 , 是 在 立 法的基 是 但
本理 念和 具体 问题 的 处理上 仍 然存在 很 多缺 陷 。医疗损 害赔偿是 一种 特 殊的 民事 赔偿 ,不应 完全 照搬 一般 民事侵 权 赔 偿 , 次立 法没有 体现 该理 念 , 没有 体现 医疗损 害限额 限项 赔偿 制度 。 法 中以过 错 责任 为原 则 , 错推 定 为例 外的 归 此 更 立 过 责原 则 , 没有 将 医疗行 为及 我 国 医疗行 业的 特殊性 体 现 出来 , 重过错 作 为 医疗损 害 责任 构成 的首 要条 件 更 为合 理 。而 严 且免 除 医疗机构 赔偿 的情形 规定 得也 不 充分 。 医疗责任 保 险作 为 医疗损 害赔偿 的基 础 , 立法 中也 没有 体现 。 在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引言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其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对于保护患者权益、规范医疗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解读《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1.1 医疗机构的责任医疗机构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主体,对于医疗损害负有相应的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医疗标准的医疗服务,确保医疗过程中不发生损害。

如果医疗机构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患者遭受损害,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医务人员的责任医务人员作为医疗服务的执行者,对于医疗损害负有直接的责任。

他们应当具备相应的医疗技能和专业知识,严格遵守医疗规范和操作规程。

如果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或者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导致患者遭受损害,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3 患者的责任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他们应当如实提供病史和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医务人员的治疗和护理工作。

如果患者对医疗过程中的风险未能充分了解或者未能配合医务人员的工作,导致医疗损害发生,患者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形式2.1 过错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可以以过错责任形式存在。

也就是说,当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导致患者遭受损害时,他们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2 严格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医疗损害责任也可以以严格责任形式存在。

例如,如果医疗机构使用了不符合医疗标准的设备或药品,导致患者遭受损害,医疗机构将承担严格责任,无需证明其过失行为。

2.3 合同责任医疗损害责任还可以以合同责任的形式存在。

当医疗机构与患者签订了医疗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医疗机构未能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导致患者遭受损害,医疗机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范围3.1 医疗费用赔偿当患者因医疗损害需要进行治疗时,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责任。

《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12.13•【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2017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医疗解释》),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规定。

《医疗解释》的施行,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实施新时代健康中国战略,推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平安医院建设,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有力举措。

为便于审判实践中正确理解和把握《医疗解释》的有关内容,现就《医疗解释》的起草背景及主要内容作简要解读。

一、《医疗解释》的起草背景和主要过程医疗卫生事业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医患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党中央高度重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总体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的重要讲话进一步系统阐述了建设健康中国的重大意义,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更是明确要求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强调“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

要完善国民健康政策,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促进卫生与健康事业改革发展,切实保障人民健康,推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为加快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周强院长多次指示要进一步健全医疗纠纷调解和司法解决机制,促进卫生与健康事业的法治化治理与发展,为增进人民健康提供法治保障。

近年来,全国法院受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数量总体上较为稳定。

2014年受理19944件,2015年受理23221件,2016年受理21480件,在整个民商事案件中占比不大。

但是各地普遍反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难度大、审理周期长、案件调撤率低,其中有关举证证明责任、鉴定程序规范、责任构成、责任承担等法律适用中的争点、难点问题多,亟需统一裁判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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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规定若干问题的分析
摘要:本文就侵权责任法当中医疗损害责任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分析,通过学习分析,深入理解侵权责任法的具体内容,在医疗活动中更好的实施侵权责任法,避免与化解医疗纠纷。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医疗纠纷;医疗损害责任
在我国,医疗纠纷的普遍程度与医疗卫生服务的普及程度是一致的,哪里有医疗服务哪里就有医疗纠纷。

可以说医疗纠纷无处不在,表现出的形式也是五花八门,有理性些的投诉,也有非理性的告状闹事,更有甚者,会围堵医疗机构,打骂医护人员,甚至将灵堂设进医院,干扰医疗机构正常工作,造成及其恶劣的影响。

医疗纠纷在各地的时有发生,具有恶劣的示范效应,严重困扰了诊疗活动的所有参与者,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当中,专门设立了“医疗损害责任”为内容的一章,这为医疗损害责任的立法需求提供了契机,是我国医疗侵权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医疗损害责任的立法对建立和完善我国医疗侵权法律体系起到决定性的统领作用,它终结了以往相关法律法规对该领域一些关键问题的歧义和纷争,为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解决医疗纠纷、依法行医、依法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本文中,就医疗损害责任规定中的几个问题结合自己的认识作简要分析。

一、《侵权责任法》确立了医疗损害侵权的基本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的构成,一般由行为违法性、损害结果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以及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
四个基本要件构成。

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考量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这也充分体现出来近现代民事侵权行为归责的基本原则之一——过错责任原则。

[1]相比较之前的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4月1日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所确定的医疗侵权纠纷采取的归责原则有所不同。

在《规定》中确定:不问医疗纠纷案件的具体情况,只要涉及医疗侵权诉讼,法官就可以不假思索地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这种归责原则的规定比英美国家的相关法律还要严厉,这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是不公平的。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三种过错推定情形充分说明我国对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并不是采用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而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其一般归责原则,以过错推定责任为例外的归责原则,是“二元论”的原则。

二、《侵权责任法》明确了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以及在紧急情况下的医疗处置权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日益健全,人们维护自身利益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的作用引起大家的广泛关注,明确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以及在紧急情况下的医疗处置权很有必
要性,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中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告知义务的范围,同时还规定了法律责任:医生没有尽到义务,没有损害,
不承担责任;但是没有尽到义务,有损害,就需承担责任。

法律规定,医务人员告知的对象是患者本人,如患者因年幼、神志不清或需要采取保护性医疗时,医务人员应向近亲属告知。

另外,《侵权责任法》还明确将医务人员的告知分为口头和书面两种。

在具体的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一般应口头告知患者的病情及治疗方案,如有不方面直接告知患者的,也应口头告知患者家属。

如果患者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医务人员则应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及替代医疗方案,并要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切实履行告知义务,不仅维护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同时还为今后可能发生的医疗纠纷提供了有力的证据说明,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医患之间的关系,促进了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

2007年11月23日,怀孕已经41周的李丽云因难产生命垂危,被丈夫送到北京朝阳医院京西院区治疗。

由于丈夫不同意医院为李丽云进行剖腹产手术,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导致妻子死亡。

医院让病人家属签字,是尽到作为医生的告知义务,决定权还在病人自己。

但是,是不是患者或者患者的家属不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医生就不能对其进行手术呢?答案是否定的,《侵权责任法》第56条也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法律赋予了医疗机构履行必要程序后的单方行医权,也排除了医疗机构非经患方签字
而拒绝抢救的理由,医疗机构有不得拒绝抢救的义务。

此规定为患者及其家属设置了一道安全屏障,只有这样,才可能避免因家人不签字而导致的李丽云的悲剧重演。

三、《侵权行为法》规定了医务人员应尽诊疗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提出的是“当时的医疗水平”,而不是“医学水平”,这因为医学水平是医学科学发展的最高水平,医疗水平则是损害发生当时临床所能够达到的医疗技术水平。

确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
应的技术注意义务,即“合理的专家标准”或者“合理医师”标准[3]。

凡是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从事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以及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或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中,不符合当时的临床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的,懈怠或疏忽就是医疗技术过失[4]。

这种医疗技术过失的认定标准,借鉴的是日本的“当时的医疗水准”规则是完全正确的[5]。

但在现今的医学上,“诊”和“疗”是两个不同的行为,前者为诊断,后者为治疗。

目前,一般的病症可以说诊断是清楚的,但治疗是医学界的难题。

从治疗的目的上可以分为对症治疗、姑息治疗、根治疗法等等。

所以说,即使是我们经常听到的“绝症”,例如癌症、艾滋病等,在诊断上是没有困难的,但在治疗上,可以对症治疗减轻或者延缓患者的病痛,根治不可能,但这并不能说明医生没有尽到诊疗的义务。

所以,本条应表述成“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
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断和治疗义务”更为准确。

四、《侵权行为法》加强了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保护
因为医务工作风险大,技术难度高,如果不对医务人员的权利的保护进一步规定,就有可能使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瞻前顾后,从而限制了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一些疑难病症望而却步,采取上推外转的策略,结果会造成一些本来有抢救可能的患者出现病情加重甚至死亡,或给治疗带来困难,最终导致许多患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一)在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免责的法定条件
侵权责任法的第60条明确规定三种免责情形,凡归责于这三种情形中的如何一条医疗机构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特别要说明的是:在规定医疗技术过失适用“当时的医疗水平”时,这里没有采取适当的差别政策,因此可能存在对偏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利的后果,对此,应当坚持国家标准加上差别原则。

在司法解释中应当规定:确定医疗技术过失,适当考虑地区、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综合判断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失。

(二)进一步规定了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权利的保护
侵权责任法第64条还进一步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这是在侵权责任法这一基本民事法律中强化了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法律保护。

医疗行为本身属于对人体的干预行为,其产生的损害和传统的侵权损害是不同的。

因为医疗干预行为是为保障公共福利和患者健康而进行的,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而传统的侵权行为一般是以非法的方式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私法权益,大多不具有合法性。

用《侵权责任法》解决医疗伤害纠纷既可以满足现实的需要,对于我国医疗纠纷的民事解决也起到了很好的规范作用,当然,作为一部新法,还有待于经过实际应用进而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1]曾淑瑜.医疗过失与因果关系[m].台北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7,350.
[2]杨立新.中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改革[j].法学研究,2009(4).
[3]张新宝.大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过失认定[j].医疗过失举
证责任责任之比较[m].元照图书出版公司,2008,93.
[4]陈忠五.法国法上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医疗过失举证责任之比较[m].元照图书出版公司,2008,125.
[5]朱柏松.论日本医疗过失之举证责任,医疗过失举证责任责任之比较[m].元照图书出版公司,20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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