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院外会诊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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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外会诊管理制度

院外会诊管理制度

院外会诊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院外会诊管理工作,促进医务工作的开展,保障患者的医疗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院外会诊是指医院医务人员在医院之外与其他医院、医生、专家进行医疗诊断、治疗等专业技术交流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医务人员与其他医院、医生、专家进行院外会诊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院外会诊应遵循临床实际,尊重专业意见,以患者的利益为首要原则。

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保证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第五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院外会诊管理制度,制定详细规定,加强对院外会诊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

第六条医院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院外会诊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第二章院外会诊的范围与流程第七条院外会诊活动应当包括专科会诊、远程会诊、转诊会诊等。

我院的医务人员可以向其他医院、医生、专家寻求医疗指导,也可以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医生、专家的会诊请求。

第八条院外会诊的受理流程包括发起申请、初审、审批、会诊、报告和总结等环节。

(一)发起申请:医院内部医务人员可通过院外会诊管理系统或者书面形式提交院外会诊申请及相关资料,包括病历资料、检查报告、检验报告等。

(二)初审:接到院外会诊申请后,院外会诊管理机构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是否符合院外会诊的要求。

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要求重新提供相关资料。

(三)审批:初审合格的院外会诊申请,应当由医院管理机构进行审批。

审批流程应明确,审批时间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四)会诊:会诊过程中,医院内部医务人员应根据会诊结果进行诊疗决策,并在病历中明确会诊专家的意见。

(五)报告和总结:会诊结束后,院外会诊管理机构应及时将会诊报告存档,并进行总结分析。

对于需要转诊或者治疗方面的建议,应当及时向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章院外会诊的质量管理第九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院外会诊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会诊过程的监督、评估和反馈机制。

(一)监督:医院应设立监督机构,对院外会诊的过程进行监督。

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

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

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1. 引言•为规范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的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2. 会诊范围•外出会诊是指医院医师根据患者需要,携带相关病历和检查资料,到外部医疗机构或专家单位进行诊疗咨询和共同研讨的行为。

3. 外出会诊程序3.1 提交申请•医院医师在外出会诊前,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外出会诊申请,包括会诊目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信息。

3.2 审批流程•上级主管部门对外出会诊申请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将会诊任务分派给相应的医院医师。

3.3 准备工作•医院医师在外出会诊前,应充分了解患者病情,准备相关病历和检查资料,并与外部医疗机构或专家单位预先沟通,确保会诊顺利进行。

3.4 外出会诊过程•会诊期间,医院医师应与外部医疗机构或专家单位的医师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共同讨论诊疗方案,并记录会诊过程和结论。

3.5 会诊报告•医院医师在会诊结束后,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会诊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会诊过程、诊断意见、治疗建议等。

4. 外出会诊管理要求4.1 安全管理•医院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医疗操作规范,确保患者的安全和权益。

4.2 信息管理•医院医师在外出会诊前,应对患者的病历和检查资料进行加密处理,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私密性。

4.3 费用管理•外出会诊费用应按照医保政策和相关规定执行,医院医师应如实记录会诊费用,并及时报销和结算。

4.4 结果评估•医院应定期对外出会诊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5. 外出会诊管理责任5.1 医院管理层责任•医院管理层应加强对外出会诊的组织和管理,明确责任人,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和流程。

5.2 主管部门责任•上级主管部门应科学审批外出会诊申请,严格控制会诊任务分派,确保会诊的质量和效果。

5.3 医院医师责任•医院医师应严格遵守会诊管理规定,保证会诊过程的准确性和顺利进行。

5.4 外部医疗机构或专家单位责任•外部医疗机构或专家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配合医院医师进行会诊工作。

医院外请外出会诊制度

医院外请外出会诊制度
十三、外出会诊的专家管理
1.医院应建立外部专家库,对外请专家的资质、专业能力进行审核和评估。
2.定期对外请专家的会诊质量进行评价,对评价良好的专家给予表彰和奖励。
3.对于会诊质量不佳或不符合医院要求的专家,应及时调整,确保患者利益。
十四、外出会诊的跨区域协作
1.医院应积极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跨区域协作关系,共享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服务效率。
3.医院应加强对外出会诊的宣传和普及,提高患者及家属对会诊工作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十二、外出会诊的风险管理
1.医院应制定外出会诊风险评估和管理措施,确保会诊过程中患者安全。
2.对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进行预判,制定应急预案,降低风险发生概率。
3.会诊前,申请科室应与患者及家属充分沟通,告知会诊风险,取得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3.利用信息技术,实现外出会诊资料的数字化存储和远程共享,便于医务人员查阅和分析。
十九、外出会诊的内部协调
1.医院内部各部门应加强沟通与协作,确保外出会诊工作的顺利进行。
2.申请科室与其他相关科室之间建立协调机制,共同解决会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医务部门应定期组织召开外出会诊协调会议,听取各方意见,优化会诊流程。
3.申请科室需在会诊结束后一个月内,将会诊费用结算情况报医务部门备案。
八、外出会诊的资料归档
1.会诊结束后,申请科室需将外出会诊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包括会诊申请表、会诊记录、患者病历等。
2.整理归档的资料需保证真实、完整、准确,以便于后续查询和评估。
3.医务部门应定期对归档资料进行检查,确保资料管理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3.结合会诊实践,开展病例讨论和经验分享,促进医务人员之间的学习与成长。
二十六、外出会诊的法律法规完善

医院外院专家会诊管理制度

医院外院专家会诊管理制度

医院外院专家会诊管理制度(修订)为了掌握各科医疗诊治动态,利于学科发展,避免资源浪费以及医疗纠纷,特修订本制度。

一、因工作需要需请外院专家来院会诊或手术者,由所在科室主任提出申请,经医务部审核,特殊病例需院领导批准,通过正常程序进行。

二、疑难危重病人邀请外院专家来院会诊前,必须先本院多学科会诊。

三、违反专科收治及手术的病例,不得邀请外院专家来院会诊或手术。

四、与其他科室关联密切的手术,申请外院专家来院手术前,必须先请本院相关科室专家会诊或多学科会诊,但家属主动要求的可以除外。

五、应邀专家由申请科室负责提名和联系,但专家必须具备高级职称、有专科特长。

六、医院审批同意后,由申请科室确定会诊或手术时间,填写《外院专家来我院会诊申请单》(见附件),医务部加盖公章后传真给会诊医疗机构或交由应邀专家。

复印件留医务部和科室保存。

七、患方主动要求或科室建议下患方采纳的邀请,专家会诊费、食宿费、交通费等,由患方全额支付。

八、特殊病例属医院根据诊疗需要决定的邀请,专家会诊费、食宿费、交通费等,由院方承担。

医务部核实后交分管院领导审批,院长批准签字后交财务部按规定办理。

九、邀请外院专家会诊时,应由科室主任或副主任接待并主持会诊,详细做好会诊记录。

十、就我院意见及外院专家意见与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反复、全面沟通,阐明手术利弊、手术风险、围手术期注意事项,取得患者及家属的同意,并签署手术同意书。

外院专家需在术前、术后与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充分的沟通。

十一、受邀专家在院从事临床诊疗活动,如发生医疗不良事件,按本院的医疗事件处理,除特殊情况,不追究专家个人及所在医院责任。

十二、未经医院允许不得邀请院外专家来院会诊,否则发生的医疗纠纷或事故由该科室承担全部责任,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三、违反本制度者,按不良事件予以通报批评,罚款科主任200元-500元每次。

附件:《市第二人民医院外院专家来我院会诊申请单》。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文件名称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文件编码总页数2制定部门医务科版本号2023-08-01审核人签批人1.目的为规范我院医师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2.范围临床科室。

3.相关文件3.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3.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4.定义是指医师经医院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5.内容5.1医务科接到会诊邀请(通过书面文件或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后,在不影响本院(科)正常临床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

会诊影响本院(科)正常临床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由医院领导批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5.1.1会诊邀请超出本院诊疗科目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5.1.2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5.1.3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5.1.4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5.2接到会诊邀请后,医务科应当及时与相关科室的科主任联系,并将会诊邀请单复印件和审核表格呈科主任审签;科主任在不影响本部门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安排邀请医疗机构所指定或具有相应诊疗资质的医师外出会诊,并在审核表格中填写和签字;医务科在接到科主任签署的审核表格后,应及时按程序审核、批准。

夜间、双休日、国家法定假日发生的院外急会诊,由医院行政总值班行使医务科的职责,联系科主任、医务科长和分管副院长;相关的书面手续,由医务科和相关科室在此后的正常工作日补办。

5.3受邀科室因故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及时报告医务科并在审核表中阐明理由,医务科在征得分管医疗副院长同意后,第一时间告知邀请医疗机构。

5.4正副科主任不得同时承担外出会诊任务。

院外会诊管理规定

院外会诊管理规定

院外会诊管理规定院外会诊管理规定为标准医疗机构之间医师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不开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平安,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邀请院外专家会诊 1、各科室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医疗组应向患者说明会诊目的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当患者丌具备完全民亊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填写邀请院外与家会诊单(一式四份),经科主任批准,上报医务科审批,同意后由医务科负责不有关单位联系。

2、会诊申请单内容应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与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或手术指导的目的、理由、时间、费用。

医务科接到会诊申请单后加盖医务科印章,联系被邀请医院医务管理部门,并书面会诊单。

接到对方确认后,通知邀请科室完善相关资料,做好接待和配合会诊医师的准备工作。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科室丌得提出会诊、手术指导邀请(1)会诊或手术指导内容超出被邀医院诊疗科目或者被邀医院丌具备相应资质的;(2)医院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丌能为会诊或手术指导提供必要的医疗平安保障的;(3)会诊或手术指导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4)会诊或手术指导超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4、会诊费根据《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2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5、会诊时由主管医师报告病情,分管住院医师作会诊记录,相关医务人员应陪同参加会诊工作,涉及需要检查治疗或者手术时,应邀请相关科室参加会诊工作。

6、会诊结束后,由会诊医师在会诊单上书写会诊意见并签名。

邀请科室经管医师应将会诊意见记录在病历中。

7、需转外院会诊者,经本科科主任审签,医务科批准,持介绍信,带全有关医疗资料,明确会诊目的及要求,由医务人员陪同病人前往院外会诊。

外请专家会诊管理制度

外请专家会诊管理制度

外请专家会诊管理制度•相关推荐外请专家会诊管理制度(通用16篇)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外请专家会诊管理制度(通用16篇),欢迎大家分享。

外请专家会诊管理制度1(一)院内科间会诊1、会诊的提出:会诊由病房主治医师决定,住院医师填写会诊单,须详细填写申请单的申请会诊项目,简要重点描述病人的病情及诊疗情况、申请会诊的理由和目的,申请时间具体到日,经主治医师审核并签宇。

申请科室负责将申请单送达邀请会诊科室。

特殊病人经科主任(或主任医师)同意并签宇,可以特邀会诊医师。

2、会诊时间要求:一般会诊48小时内完成,如需特殊检查的轻病人,可预约时间到专科检查。

院区内急会诊必须在10分钟内到位,(院址分散的酌情适当放宽时限)抢救须随请随到,危重病人可以电话邀请,被邀请科室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会诊,严禁会诊医师不亲自查看病人进行电话会诊。

3、会诊医师的资格认定:由有执业资质的总住院医师(二线)或主治医师职称以上的医师承担院内会诊工作。

如被邀请科室的会诊医师因故不能及时到场,须请该科其他同级医师或上级医师代为会诊。

对特殊或疑难重症病人需要专家或科主任会诊者,须由申请会诊科室的科室主任(或主任医师)同意并签字。

院内急会诊如二线医师正在手术或抢救病人,由三线医师或上级医师及时完成会诊。

4、会诊医师职责:详细阅读病历,了解病人的病情,亲自诊察病人,会诊后须书写会诊记录。

会诊记录包括会诊意见和建议,会诊医师的科室、会诊时间及会诊医师签名,会诊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充分尊重病人的知情权,对疑难病例、诊断不清或处理有困难时,须及时请本科上级医师协助会诊。

会诊时须有甲请科室医师陪同、介绍病情。

5、会诊后确认需转科的病例,由会诊医师签署转科意见,自签署时起,病人的诊疗责任由转入科室负贡。

医院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医院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外出会诊管理,规范会诊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医师参加院外会诊活动。

第三条医院外出会诊应遵循自愿、平等、互利、保密的原则,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会诊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医师申请外出会诊,应向所在科室提出书面申请,经科室主任审核同意后,报医务科审批。

第五条医师申请外出会诊应提供以下材料:1. 医师本人申请;2. 科室主任审核意见;3. 外出会诊单位邀请函;4. 外出会诊单位简介;5. 外出会诊期间工作安排。

第六条医务科对医师申请外出会诊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对符合要求的会诊申请予以批准。

第七条医师获得外出会诊批准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会诊工作。

第三章会诊工作第八条医师参加外出会诊,应遵守会诊单位的相关规定,尊重会诊单位的医疗制度。

第九条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医疗规范进行诊疗,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十条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主动与会诊单位医师沟通,共同探讨病情,制定诊疗方案。

第十一条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保护患者隐私,遵守保密原则。

第四章会诊报告与资料管理第十二条医师完成会诊工作后,应及时将会诊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所在科室。

第十三条医师应妥善保管会诊资料,包括病历、会诊记录、检查报告等,并按照规定进行归档。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外出会诊,或会诊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医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为示例性质,具体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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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院外会诊的管理规定
为加强会诊工作管理,保障医院、医师和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根据卫生部、卫生厅医师外出会诊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医师外出会诊做出如下规定。

本规定所称会诊是指我院医师应外院邀请并经医院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病人开展执业范围内诊疗活动;或我院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来我院会诊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一)我院医师外出会诊有关管理规定
1.医师未经医院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为加强医师外出会诊的
管理,医院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

外出会诊原则上应由副高以上医师担任。

特殊情况下可考虑安排主治医师。

医师违反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

医务处、纪委监察室会同相关科室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

2.邀请我院医师会诊的医疗机构,必须向我院医务处发出书面会诊
邀请函。

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病人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邀请函留医务处存档。

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邀请函等书面手续,凡无邀请函一律视作擅自外出会诊。

3.医务处接到会诊邀请后,非工作日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
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尽量予以安排医师外出会诊。

一般情况下应通知科室,由科主任安排会诊人选。

属于点名会诊者,由医务处通知相应科室主任,由主任通知个人。

工作日急会诊在不影响本院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医务处可以酌情处理,但科主任外出会诊应当经分管院长批准;正常工作日的普通会诊
按医院有关规定,原则上以保障本院本部门正常工作秩序为主。

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分管院长批准。

离退休人员不受此款限制,但应服从所在科室安排。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安排医师外出会诊:
(1)会诊邀请超出我院诊疗科目或者我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2)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3)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5.医务处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及时答复邀请医疗机构。

6.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病人的病情,亲自诊查病人,
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会诊医疗文书。

7.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和诊疗规范及常规。

8.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
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病人,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病人转往我院或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9.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
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必要时,医院可协助处理。

10.根据卫生部有关文件精神,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收取按照邀请
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统一支付给医院,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

会诊产生的收入,纳入医院财务部门统一核算。

并按照有关规定由医院付给会诊医师合理报酬。

11.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私自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
得收受或者索要病人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我院邀请外院医师会诊有关规定
1.各科室在诊疗过程中,根据病人的病情需要或者病人要求等原因,
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由治疗组提出,经科室讨论同意,填写院外专家会诊申请书,科主任签字后报医务处审批,经治科室应当向病人说明会诊意义、费用等情况,并征得病人或其家属签字同意,会诊单原件放置病历归档,复印件医务处存档;
当病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签字同意。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科室不得提出会诊邀请:
(1)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2)本院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3)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5)一般情况下,只要本院医疗技术力量许可的诊疗问题,原则上由本院自身解决。

必要时可由医务处组织院内会诊讨论。

3.有关外院医师来我院会诊收取费用参照卫生部有关文件精神,按
照省卫生厅及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

属医院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医院承担;
属病人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病人承担,收费方应向病人提供正式收费票据。

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加收幅度参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标准执行,确定支付专家会诊费用数额后,由会诊科室开具收费通知单,病管科记账加盖专用章后,交医务处,由医务处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支付专家会诊费用到应邀医疗机构。

4.经过医务处审批的邀请外院医师来我院会诊,应由医务处根据会
诊科室意见与应邀医务机构联系,由应邀医务机构统一安排。

属点名会诊者亦应由医务处向应邀机构发出书面申请。

未经医务处
审批的会诊一律属违规行为。

其所发生的医患纠纷和费用问题等医院概不负责。

医师受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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