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外会诊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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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外会诊管理制度

院外会诊管理制度

院外会诊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院外会诊管理工作,促进医务工作的开展,保障患者的医疗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院外会诊是指医院医务人员在医院之外与其他医院、医生、专家进行医疗诊断、治疗等专业技术交流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医务人员与其他医院、医生、专家进行院外会诊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院外会诊应遵循临床实际,尊重专业意见,以患者的利益为首要原则。

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保证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第五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院外会诊管理制度,制定详细规定,加强对院外会诊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

第六条医院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院外会诊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第二章院外会诊的范围与流程第七条院外会诊活动应当包括专科会诊、远程会诊、转诊会诊等。

我院的医务人员可以向其他医院、医生、专家寻求医疗指导,也可以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医生、专家的会诊请求。

第八条院外会诊的受理流程包括发起申请、初审、审批、会诊、报告和总结等环节。

(一)发起申请:医院内部医务人员可通过院外会诊管理系统或者书面形式提交院外会诊申请及相关资料,包括病历资料、检查报告、检验报告等。

(二)初审:接到院外会诊申请后,院外会诊管理机构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是否符合院外会诊的要求。

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要求重新提供相关资料。

(三)审批:初审合格的院外会诊申请,应当由医院管理机构进行审批。

审批流程应明确,审批时间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四)会诊:会诊过程中,医院内部医务人员应根据会诊结果进行诊疗决策,并在病历中明确会诊专家的意见。

(五)报告和总结:会诊结束后,院外会诊管理机构应及时将会诊报告存档,并进行总结分析。

对于需要转诊或者治疗方面的建议,应当及时向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章院外会诊的质量管理第九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院外会诊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会诊过程的监督、评估和反馈机制。

(一)监督:医院应设立监督机构,对院外会诊的过程进行监督。

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

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

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1. 引言•为规范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的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2. 会诊范围•外出会诊是指医院医师根据患者需要,携带相关病历和检查资料,到外部医疗机构或专家单位进行诊疗咨询和共同研讨的行为。

3. 外出会诊程序3.1 提交申请•医院医师在外出会诊前,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外出会诊申请,包括会诊目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信息。

3.2 审批流程•上级主管部门对外出会诊申请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将会诊任务分派给相应的医院医师。

3.3 准备工作•医院医师在外出会诊前,应充分了解患者病情,准备相关病历和检查资料,并与外部医疗机构或专家单位预先沟通,确保会诊顺利进行。

3.4 外出会诊过程•会诊期间,医院医师应与外部医疗机构或专家单位的医师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共同讨论诊疗方案,并记录会诊过程和结论。

3.5 会诊报告•医院医师在会诊结束后,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会诊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会诊过程、诊断意见、治疗建议等。

4. 外出会诊管理要求4.1 安全管理•医院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医疗操作规范,确保患者的安全和权益。

4.2 信息管理•医院医师在外出会诊前,应对患者的病历和检查资料进行加密处理,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私密性。

4.3 费用管理•外出会诊费用应按照医保政策和相关规定执行,医院医师应如实记录会诊费用,并及时报销和结算。

4.4 结果评估•医院应定期对外出会诊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5. 外出会诊管理责任5.1 医院管理层责任•医院管理层应加强对外出会诊的组织和管理,明确责任人,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和流程。

5.2 主管部门责任•上级主管部门应科学审批外出会诊申请,严格控制会诊任务分派,确保会诊的质量和效果。

5.3 医院医师责任•医院医师应严格遵守会诊管理规定,保证会诊过程的准确性和顺利进行。

5.4 外部医疗机构或专家单位责任•外部医疗机构或专家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配合医院医师进行会诊工作。

医院外请外出会诊制度

医院外请外出会诊制度
十三、外出会诊的专家管理
1.医院应建立外部专家库,对外请专家的资质、专业能力进行审核和评估。
2.定期对外请专家的会诊质量进行评价,对评价良好的专家给予表彰和奖励。
3.对于会诊质量不佳或不符合医院要求的专家,应及时调整,确保患者利益。
十四、外出会诊的跨区域协作
1.医院应积极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跨区域协作关系,共享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服务效率。
3.医院应加强对外出会诊的宣传和普及,提高患者及家属对会诊工作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十二、外出会诊的风险管理
1.医院应制定外出会诊风险评估和管理措施,确保会诊过程中患者安全。
2.对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进行预判,制定应急预案,降低风险发生概率。
3.会诊前,申请科室应与患者及家属充分沟通,告知会诊风险,取得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3.利用信息技术,实现外出会诊资料的数字化存储和远程共享,便于医务人员查阅和分析。
十九、外出会诊的内部协调
1.医院内部各部门应加强沟通与协作,确保外出会诊工作的顺利进行。
2.申请科室与其他相关科室之间建立协调机制,共同解决会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医务部门应定期组织召开外出会诊协调会议,听取各方意见,优化会诊流程。
3.申请科室需在会诊结束后一个月内,将会诊费用结算情况报医务部门备案。
八、外出会诊的资料归档
1.会诊结束后,申请科室需将外出会诊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包括会诊申请表、会诊记录、患者病历等。
2.整理归档的资料需保证真实、完整、准确,以便于后续查询和评估。
3.医务部门应定期对归档资料进行检查,确保资料管理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3.结合会诊实践,开展病例讨论和经验分享,促进医务人员之间的学习与成长。
二十六、外出会诊的法律法规完善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一、目的和适用范围为规范医师外出会诊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利益,特制定本管理暂行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医疗机构内的医师外出会诊行为。

二、会诊方式和程序医师外出会诊分为同城会诊和异地会诊两种方式。

1.同城会诊同城会诊是指医疗机构内的医师之间进行会诊,会诊需符合以下程序:–主治医师申请会诊,提出会诊目的和需要会诊的科室及医师。

–会诊科室接收申请后,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会诊,并确定会诊时间和地点。

–会诊科室安排与会医师,在规定时间和地点进行会诊讨论。

–会诊完成后,会诊医师出具会诊意见,并由会诊科室主管医师签署。

–会诊意见及时归档,并通知主治医师。

2.异地会诊异地会诊是指医疗机构内的医师与外地医疗机构的医师进行会诊,会诊需符合以下程序:–主治医师申请会诊,提出会诊目的和需要会诊的外地医疗机构及医师。

–会诊科室接收申请后,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会诊,并与外地医疗机构联系,确定会诊时间和地点。

–会诊科室安排与会医师,在规定时间和地点进行会诊讨论。

–会诊完成后,会诊医师出具会诊意见,并由会诊科室主管医师签署。

–会诊意见及时归档,并通知主治医师和外地医疗机构。

三、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责任1.会诊医师责任–会诊医师应认真履行会诊工作,确保会诊意见准确、科学可靠。

–会诊医师应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按时参加会诊,并按规定出具会诊意见。

–会诊医师应尊重医疗机构的行政管理,服从会诊科室的安排,确保会诊的顺利进行。

–会诊医师应对患者隐私保密,不得擅自泄露患者信息。

–会诊医师应保持专业技术水平,定期参加学术研讨会,提升自身业务水平。

2.主治医师责任–主治医师应认真申请会诊,明确会诊目的和需要会诊的科室及医师。

–主治医师应留意会诊意见,及时纠正自身错误,提升自身诊疗水平。

–主治医师应及时与会诊科室沟通,了解会诊情况,并根据会诊意见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

–主治医师应将会诊意见及时告知患者及家属,并作出解释和指导。

医师外出会诊及邀请院外专家会诊制度

医师外出会诊及邀请院外专家会诊制度

医师外出会诊及邀请院外专家会诊制度一、背景介绍:在临床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令人疑难的病例,需要多学科的专家共同参与诊断和治疗。

为了实现最佳的医疗效果,医疗机构需要建立医师外出会诊及邀请院外专家会诊制度,允许医师外出会诊和邀请院外专家参与会诊,以满足患者的需求。

二、医师外出会诊制度:1.外出会诊的条件:医师外出会诊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病例临床疑难,需要进一步确诊或治疗的情况,需要特殊治疗设备或技术的情况等。

2.外出会诊的程序:医师外出会诊必须经过医院相关部门的审批,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安排。

3.外出会诊后的报告:医师外出会诊后,必须向所在医院汇报会诊情况和结果,以便记录和跟进治疗。

三、邀请院外专家会诊制度:1.院外专家邀请的条件:邀请外部专家会诊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病例临床疑难,需要专门的学科知识或技术支持的情况等。

2.院外专家邀请的程序:邀请院外专家会诊必须经过医院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邀请和安排。

四、医师外出会诊和邀请院外专家会诊的管理:1.严格的审批制度:医院应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确保医师外出会诊和邀请院外专家会诊符合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健全的协作机制:医院应与外部的诊断中心、专科医院等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确保会诊过程中的信息传递和协作顺畅。

3.专业的跟踪调查:医院应建立医师外出会诊和邀请院外专家会诊的记录和跟踪调查系统,监督和评估会诊的效果和质量。

五、医师外出会诊和邀请院外专家会诊的益处:1.提高诊断和治疗水平:医师外出会诊和邀请院外专家会诊可以获得其他医生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治疗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2.促进学术交流和合作:医师外出会诊和邀请院外专家会诊可以促进医院与其他医疗机构或专业团体的学术交流和合作,提升医疗机构的声誉和学术水平。

3.满足患者需求:医师外出会诊和邀请院外专家会诊可以满足部分患者对于专业诊断和治疗的需求,提高患者的满意度和医疗服务质量。

六、结语:医师外出会诊和邀请院外专家会诊是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水平的重要举措。

关于院外会诊的管理规定

关于院外会诊的管理规定

关于院外会诊的管理规定为加强会诊工作管理;保障医院、医师和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根据卫生部、卫生厅医师外出会诊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医师外出会诊做出如下规定..本规定所称会诊是指我院医师应外院邀请并经医院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病人开展执业范围内诊疗活动;或我院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来我院会诊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一我院医师外出会诊有关管理规定1.医师未经医院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为加强医师外出会诊的管理;医院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外出会诊原则上应由副高以上医师担任..特殊情况下可考虑安排主治医师..医师违反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医务处、纪委监察室会同相关科室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2.邀请我院医师会诊的医疗机构;必须向我院医务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病人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邀请函留医务处存档..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邀请函等书面手续;凡无邀请函一律视作擅自外出会诊..3.医务处接到会诊邀请后;非工作日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尽量予以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一般情况下应通知科室;由科主任安排会诊人选..属于点名会诊者;由医务处通知相应科室主任;由主任通知个人..工作日急会诊在不影响本院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医务处可以酌情处理;但科主任外出会诊应当经分管院长批准;正常工作日的普通会诊按医院有关规定;原则上以保障本院本部门正常工作秩序为主..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分管院长批准..离退休人员不受此款限制;但应服从所在科室安排..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安排医师外出会诊:1会诊邀请超出我院诊疗科目或者我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2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3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5.医务处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及时答复邀请医疗机构..6.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病人的病情;亲自诊查病人;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会诊医疗文书..7.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诊疗规范及常规..8.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病人;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病人转往我院或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9.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医院可协助处理..10.根据卫生部有关文件精神;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收取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统一支付给医院;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会诊产生的收入;纳入医院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并按照有关规定由医院付给会诊医师合理报酬.. 11.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私自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病人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二我院邀请外院医师会诊有关规定1.各科室在诊疗过程中;根据病人的病情需要或者病人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由治疗组提出;经科室讨论同意;填写院外专家会诊申请书;科主任签字后报医务处审批;经治科室应当向病人说明会诊意义、费用等情况;并征得病人或其家属签字同意;会诊单原件放置病历归档;复印件医务处存档;当病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签字同意..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科室不得提出会诊邀请:1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2本院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3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5一般情况下;只要本院医疗技术力量许可的诊疗问题;原则上由本院自身解决..必要时可由医务处组织院内会诊讨论..3.有关外院医师来我院会诊收取费用参照卫生部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省卫生厅及物价部门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属医院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医院承担;属病人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病人承担;收费方应向病人提供正式收费票据..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加收幅度参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标准执行;确定支付专家会诊费用数额后;由会诊科室开具收费通知单;病管科记账加盖专用章后;交医务处;由医务处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支付专家会诊费用到应邀医疗机构..4.经过医务处审批的邀请外院医师来我院会诊;应由医务处根据会诊科室意见与应邀医务机构联系;由应邀医务机构统一安排..属点名会诊者亦应由医务处向应邀机构发出书面申请..未经医务处审批的会诊一律属违规行为..其所发生的医患纠纷和费用问题等医院概不负责..医师受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不适用本规定..。

医院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医院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外出会诊管理,规范会诊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医师参加院外会诊活动。

第三条医院外出会诊应遵循自愿、平等、互利、保密的原则,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会诊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医师申请外出会诊,应向所在科室提出书面申请,经科室主任审核同意后,报医务科审批。

第五条医师申请外出会诊应提供以下材料:1. 医师本人申请;2. 科室主任审核意见;3. 外出会诊单位邀请函;4. 外出会诊单位简介;5. 外出会诊期间工作安排。

第六条医务科对医师申请外出会诊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对符合要求的会诊申请予以批准。

第七条医师获得外出会诊批准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会诊工作。

第三章会诊工作第八条医师参加外出会诊,应遵守会诊单位的相关规定,尊重会诊单位的医疗制度。

第九条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医疗规范进行诊疗,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十条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主动与会诊单位医师沟通,共同探讨病情,制定诊疗方案。

第十一条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保护患者隐私,遵守保密原则。

第四章会诊报告与资料管理第十二条医师完成会诊工作后,应及时将会诊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所在科室。

第十三条医师应妥善保管会诊资料,包括病历、会诊记录、检查报告等,并按照规定进行归档。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外出会诊,或会诊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医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为示例性质,具体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

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医院医师外出会诊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外出会诊的定义外出会诊是指我院医师在医疗机构外,应其他医疗机构邀请,为患者提供医疗咨询、诊断、治疗等服务的行为。

三、外出会诊的申请与审批1. 申请外出会诊的医师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医师执业资格;(2)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3)熟悉所申请会诊专业的诊疗技术。

2. 医师申请外出会诊,应向所在科室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会诊时间、地点、邀请单位、会诊专业等。

3. 科室负责人对申请外出会诊的医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医务科审批。

4. 医务科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和医师的专业能力,对申请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由医务科统一安排外出会诊事宜。

四、外出会诊的职责与要求1. 医师外出会诊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和医疗技术规范,确保医疗安全。

2. 医师应充分了解患者病情,为患者提供准确、合理的诊断和治疗建议。

3. 医师应尊重患者意愿,维护患者权益,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4. 医师应主动与邀请单位沟通,共同提高医疗质量。

五、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1. 医务科负责对医师外出会诊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对医师外出会诊情况进行检查。

2.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医师,医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暂停外出会诊资格等处理。

3. 对造成患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务科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医务科负责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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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院外会诊的管理规定
为加强会诊工作管理,保障医院、医师和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根据卫生部、卫生厅医师外出会诊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医师外出会诊做出如下规定。

本规定所称会诊是指我院医师应外院邀请并经医院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病人开展执业范围内诊疗活动;或我院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来我院会诊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一)我院医师外出会诊有关管理规定
1.医师未经医院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为加强医师外出会诊的管
理,医院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

外出会诊原则上应由副高以上医师担任。

特殊情况下可考虑安排主治医师。

医师违反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

医务处、纪委监察室会同相关科室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

2.邀请我院医师会诊的医疗机构,必须向我院医务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
函。

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病人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邀请函留医务处存档。

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邀请函等书面手续,凡无邀请函一律视作擅自外出会诊。

3.医务处接到会诊邀请后,非工作日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
疗安全的前提下,尽量予以安排医师外出会诊。

一般情况下应通知科室,由科主任安排会诊人选。

属于点名会诊者,由医务处通知相应科室主任,由主任通知个人。

工作日急会诊在不影响本院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医务处可以酌情处理,但科主任外出会诊应当
经分管院长批准;正常工作日的普通会诊按医院有关规定,原则上以保障本院本部门正常工作秩序为主。

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分管院长批准。

离退休人员不受此款限制,但应服从所在科室安排。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安排医师外出会诊:
(1)会诊邀请超出我院诊疗科目或者我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3)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5.医务处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及时答复邀请医疗机构。

6.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病人的病情,亲自诊查病人,完
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会诊医疗文书。

7.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和诊疗规范及常规。

8.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
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病人,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病人转往我院或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9.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
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必要时,医院可协助处理。

10.根据卫生部有关文件精神,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收取按照邀请医疗
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统一支付给医院,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

会诊产生的收入,纳入医院财务部门统一核算。

并按照有关规定由医院付给会诊医师合理报酬。

11.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私自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
受或者索要病人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我院邀请外院医师会诊有关规定
1.各科室在诊疗过程中,根据病人的病情需要或者病人要求等原因,需
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由治疗组提出,经科室讨论同意,填写院外专家会诊申请书,科主任签字后报医务处审批,经治科室应当向病人说明会诊意义、费用等情况,并征得病人或其家属签字同意,会诊单原件放置病历归档,复印件医务处存档;当病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签字同意。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科室不得提出会诊邀请:
(1)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2)本院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3)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5)一般情况下,只要本院医疗技术力量许可的诊疗问题,原则上由本院自身解决。

必要时可由医务处组织院内会诊讨论。

3.有关外院医师来我院会诊收取费用参照卫生部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省
卫生厅及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

属医院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医院承担;属病人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病人承担,收费方应向病人提供正式收费票据。

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加收幅度参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标准执行,确定支付专家会诊费用数额后,由会诊科室开具收费通知单,病管科记账加盖专用章后,交医务处,由医务处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支付专家会诊费用到应邀医疗机构。

4.经过医务处审批的邀请外院医师来我院会诊,应由医务处根据会诊科
室意见与应邀医务机构联系,由应邀医务机构统一安排。

属点名会诊者亦应由医务处向应邀机构发出书面申请。

未经医务处审批的会诊一律属违规行为。

其所发生的医患纠纷和费用问题等医院概不负责。

医师受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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