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3.26•【字号】宁政办规发〔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20〕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健全完善全区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提高存量土地配置效率和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机制(一)明晰不同权能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必要条件。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转让后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依法批准后,可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维持原划拨用地方式,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受让人申请变更为有偿使用或转让后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转让要求的,经依法批准后,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原出让合同对转让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土地使用年限为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剩余年限。
3.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关规定,不再报经原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机关批准;转让后,可以继续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使用土地,也可以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将土地使用权性质变更为出让方式。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十三五”法治工作规划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十三五”法治工作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8.22•【字号】•【施行日期】2016.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十三五”法治工作规划的通知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园林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现将《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十三五”法治工作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8月22日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十三五”法治工作规划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改革发展,全面推进依法治建,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区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建的总体要求1.现实基础。
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治建是住房城乡建设工作面临的深刻变革,是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保障。
实现住房城乡建设法治化,是实现依法治区,全面建成法治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
“十二五”期间,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法治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完善法规制度建设为基础,以推进严格执法为抓手,以增强普法宣传效果为载体,大力推进依法行政,法治住建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先后出台《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等8部事关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健康发展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法规规章,住房城乡建设法律框架基本形成;着力加强系统干部职工尤其是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全系统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增强;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日趋规范;加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曝光力度,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9.01.18
•【字号】宁建规发〔2019〕3号
•【施行日期】2019.0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通知
宁建规发〔2019〕3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水平,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自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原《宁夏建筑市场企业信用评定管理细则》(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中的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月18日附件
说明:D1、E1表示住建部企业不良行为字典表中内容;D2、E2表示根据我
说明:D1、E1表示住建部企业不良行为字典表中内容;D2、E2表示根据我区实际添加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建厅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目录

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28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宁建发〔2009〕237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29
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场所管理的通知
宁建(房)字〔2010〕8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30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宅产业化基地 试行办法》的通知
宁建(房)发〔2012〕2号
房屋征收与 补偿
现行有效
46
关于支持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 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建(房)发〔2019〕14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47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住宅全装修项目评审办法》的通知
宁建(房)发〔2019〕8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48
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修订本的通知
宁建房发〔2020〕15号
宁建房发〔2020〕13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52
关于印发《宁夏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宁建(金管)发〔2020〕1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53
关于严防利用假合同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 的紧急通知
宁建(金管)字〔2008〕4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54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登记管理防止骗支骗贷 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宁建(城)发〔2010〕16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4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设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建发〔2011〕109号
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5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餐饮企业燃气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宁夏建筑企业信用评级公示

宁夏建筑企业信用评级公示摘要:一、引言二、宁夏建筑企业信用评级简介1.评级目的2.评级标准3.评级过程三、评级结果公示1.评级结果概述2.评级结果名单四、信用评级对建筑企业的意义1.提升企业品牌形象2.增加合作伙伴信任3.提高市场竞争力五、后续管理与发展1.评级结果动态管理2.鼓励企业提升信用水平3.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正文:【引言】近年来,我国对建筑行业企业的监管日益严格,建筑企业信用评级成为了衡量企业综合实力和信誉的重要手段。
近日,宁夏地区进行了建筑企业信用评级公示,本文将对此次评级进行简要介绍。
【宁夏建筑企业信用评级简介】宁夏建筑企业信用评级旨在建立建筑行业信用体系,推动企业诚信经营,提升整个行业的整体水平。
此次评级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宁夏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科学、合理的评级指标体系。
1.评级目的:通过信用评级,加强对建筑企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升行业整体形象。
2.评级标准:根据企业的基础条件、经营状况、信用记录、社会责任感等多方面因素,设置相应的评级指标。
3.评级过程:评级过程分为企业自主申报、资料审核、现场考察、综合评价等环节,确保评级结果的客观公正。
【评级结果公示】经过严格的评审程序,现将宁夏地区建筑企业信用评级结果进行公示。
本次评级共有100家企业参评,其中AAA级企业30家,AA级企业40家,A 级企业30家。
以下是评级结果名单(部分):1.AAA级企业:(排名不分先后)2.AA级企业:(排名不分先后)3.A级企业:(排名不分先后)【信用评级对建筑企业的意义】信用评级对企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1.提升企业品牌形象:信用评级是对企业综合实力和信誉的认可,有助于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增加合作伙伴信任:拥有高信用等级的企业,更容易获得合作伙伴的信任,有利于拓展业务和签订合同。
3.提高市场竞争力:信用评级将成为市场竞争的新要素,高信用等级的企业将在市场竞争中具备优势。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

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提高市场主体的自律和诚信意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水利部《关于建立水利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信用档案的通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勘察设计、质量检测等单位(以下简称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及水利行业规章,对自治区境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实施监督管理的总称。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从业资质的单位。
第五条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
AAA级,信用分值达到4000分以上,表示授信单位市场诚信度很高;AA级,信用分值在3001-4000分之间,表示授信单位市场诚信度高;A级,信用分值在2001-3000分之间,表示授信单位市场诚信度合格,为基本级;B级,信用分值在1001-2000分之间,表示授信单位市场诚信度一般;C级,信用分值在1000分以下,表示授信单位市场诚信度差,失信。
第六条市场主体参与水利建设活动应恪守守法、诚实、信用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技术规程和规范。
第七条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利建设市场从业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为自治区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提供行业支持。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的日常信用行为记录、整理和上报工作。
第二章信用等级认定、申请和受理第八条申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认定的单位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施工单位申请信用等级认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核原件收复印件);2、开户银行证明、税务登记证(核原件收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4、施工单位组成人员资料;5、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6、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信用等级申请表中);7、施工单位信用等级申请表(见附表);8、外省施工企业还需提供在宁分设机构所在地的工商登记注册证明,拟在宁从事水利工程施工的注册建造师、企业负责人、技术、财务、质量负责人名单及岗位证书和身份证等相关资料(核原件收复印件),施工单位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市场信誉和安全生产证明(原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8.21•【字号】宁建[建]字[2008]73号•【施行日期】2008.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宁建(建)字[2008]73号)各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区建筑深基坑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确保建筑工程的正常施工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道路、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区实际,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总站。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二00八年八月二十一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建筑深基坑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正常施工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道路、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本规定所称建筑深基坑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支护结构设计、支护结构施工、地下水控制、基坑开挖、基坑监测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区房屋建筑、工业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全区房屋建筑、工业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深基坑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市县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深基坑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4.20•【字号】宁建[科]发[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科)发〔2010〕13号)各市、县建设局、住房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政府监管与公众监督的联动机制,切实做好我区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建科[2008]11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宁夏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好本地区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完善监督手段,将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列入建设工程管理程序,纳入建设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体系内容,使之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各地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要真做好房屋预售、销售环节的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工作,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必须按要求载明建筑节能相关信息内容,否则,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颁发房屋预售、销售许可证。
三、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如实填写民用建筑节能施工现场信息公示表,并根据公示表内容制作民用建筑节能施工现场公示信息标牌(见附表),要求白底黑字、字体清晰,标牌材质、规格参照施工标牌进行制作。
现场公示信息标牌应张贴在施工许可证旁,并在项目现场办公室准备相应的文件,便于核查。
四、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原则按楼栋公示,同一项目中节能技术指标、节能构造均完全相同的单体建筑可集中公示;单栋建筑不同功能区域热工设计参数不一致的,应填写、制作独立的信息公示表和信息标牌分别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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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区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管理是指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运用建筑行业信用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主动采集在本区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行业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生成年度信用管理评价等级(以下简称年度评价等级)和管理提示,对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差别化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行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包括:(一)在宁夏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质量检测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外省进宁施工、监理企业。
(二)在宁夏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试验检测人员、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评标专家、安全员、质检员及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
第四条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信用信息的录入、校对、确认制度,加强对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的督查、考核,保证信用信息录入的合法性、时效性、准确性。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调查研究、组织实施及相关协调工作,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综合监管。
第七条履行工程建设管理、招投标、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的建设职能机构,依据《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评价标准》,确定建筑行业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有关信用体系评价标准的分值、不良行为或良好业绩的评价档次。
第八条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应及时申报信用信息(含从业人员),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建设职能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有关信用信息,按照谁负责、谁录入;谁监管、谁录入;谁处理(罚)、谁录入,在业务办理完毕、有关处理(罚)或表彰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
区外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区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录入。
信用信息由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录入第九条建筑行业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业绩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一票否决信息。
第十条基本信息包括:(一)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的基本信息1、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及组织机构代码;2、企业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及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主要执业人员及从业人员的状况;3、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的情况及基本的财务指标;4、企业主项及增项资质类别及等级;5、取得的行政许可、技术专利、科技成果;6、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
(二)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1、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履历;2、从业人员的执业注册状况及持证上岗情况;3、从业人员的工作业绩及信用记录;4、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从业人员身份的情况。
第十一条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良好业绩信用信息包括:(一)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受到县以上有关部门表彰和表扬的情况;(二)企业产值增长情况;(三)参建工程获奖情况(包括国家或部委、行业、自治区或专业、市、县设立的奖项);(四)工程管理评选为标准化工地、质量安全及节能样板示范工程情况;(五)企业质量保证体系(ISO9000簇标准体系)建立运行情况;(六)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情况;(七)企业及从业人员获评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成果、工法研究、标准编制成果情况。
第十二条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包括:(一)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二)违反合同管理、劳动用工、环境保护、城市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三)行贿、受贿、渎职等违法行为(以各级检察系统通报为准);(四)对市场秩序造成影响的不良诚信行为;(五)在资质申请中提供虚假材料或不按规定变更资质信息的行为;(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依法确认的其它不良行为;(七)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十三条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重大违法违规一票否决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拖欠工程款造成农民工工资不能按规定支付,经有关机关核实认定后拒不偿还拖欠的;(三)依法应招标的工程未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或搞场外交易的,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生围标串标行为的;(四)引起异常、越级、群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经核实确实存在严重侵害群众利益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与监督检查中下发执法建议书、隐患整改通知单及处罚决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应经过下列法律文书或其他文件之一认定:(一)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批评及不良行为记录等;(四)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做出处理决定的文书;(五)经媒体披露、查实的不良行为事实认定文书或文件。
第十五条参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宁夏建筑信用平台企业身份认证锁分为主锁和副锁,主锁为1把(每个单位只能办理一把主锁),副锁根据企业的需要情况可进行申请增加。
第十六条企业用户通过主锁和副锁能够登陆与宁夏建筑信用平台有直接数据关联的其他业务软件平台,包括: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宁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系统、宁夏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系统、银川市建设管理系统、银川市建设辅助评标系统、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站综合业务系统、宁夏建筑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
办理主锁或副锁的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写清楚需要开通的系统,申请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审核,审核后带申请书到平台的技术支持机构进行办理。
第四章信用信息维护管理第十七条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数据库由公示信息数据库、记录信息数据库和存储信息数据库组成。
第十八条公示信息数据库主要包括:(一)行政机关、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可供公众查阅的公共信息;(二)在信贷、赊购、缴费支付等活动中形成的不良信息;(三)已经公开的信用信息;(四)其他不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信用信息;(五)一票否决信息。
公示信息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用信息网站上公开,任何组织和个人可登录查询。
第十九条确定公示信息期限的规定:不涉及商业秘密的基本信息,记录期为一年,从获取记录最新信息算起;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公示期为一年,从行政处罚决定或通报批评文件生效之日算起;良好业绩信用信息公示期为二年,从受到表彰、获得荣誉称号之日算起;重大违法违规一票否决信息公示期为二年,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定该信息成立之日算起。
公示信息期满后,系统自动解除记录,并转入记录信息数据库保存。
第二十条记录信息是指在一定期限内记录的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信用信息,建设职能机关及工商、税务、银行、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可以进行查询,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经授权可在一定范围内查询。
第二十一条确定记录信息的规定:基本信息保存期至企业终止;不良行为信用信息保存期为3年,对于其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特殊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明确的保存期限执行;良好业绩信用信息保存期一般为3年,从受到表彰、获取荣誉称号之日算起;一票否决信息保存期为5年,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定该信息成立之日算起。
记录期满后,系统自动解除记录并转入存储信息数据库永久保存。
第二十二条存储信息数据库主要是将信用信息作为档案资料永久保存,一般不对任何部门及个人公开。
第二十三条录入系统的信用信息一般不得增减和修改,确因特殊原因造成信息错报、误报、漏报或与事实不符,可由信息录入机构通过电子认证系统上传申请调整变更的信息,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实后,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变更。
第五章信用等级评价第二十四条确定不良行为的评价档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是否因违反有关建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而被处以刑事、行政处罚或受到权利义务方面的限制作为主要标准;(二)以违法失信行为情节的轻重和主观过错的大小作为辅助标准。
第二十五条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录入系统后,产生基础分数(按3000分计),其所涉及到的不良行为和良好业绩信息按照《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各方责任主体良好业绩、不良行为评价标准》得分与扣分,结果连同基础分构成信用评价得分。
第二十六条建设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等级,按照其在同类型企业中的信用分值排名情况决定。
依据排名从高到低所占比例约为10%、20%、60%、10%确定AAAA 级、AAA级、AA级、A级企业的评定分值,并按照企业实际分值确定企业信用等级。
第二十七条企业信用等级采取年度评定和动态评定相结合的评定办法。
年度评定是依据年度评定指标以企业近三年所得信用分数为准,对所有企业进行信用等级更新,之前所得分数进入企业历史业绩或不良行为库。
动态评定是依据企业信用等级指标,依据企业当前的信用分值,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的动态更新。
第二十八条对于新申办的建筑业企业和当年的从业人员,原则上不参加当年的年度信用评价,直接进入AA级单位和人员,但如果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出现严重的市场不良行为,应当纳入年度等级评价;对于当年没有承接建设工程业务的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直接进入AA级单位;对于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在年度检查、考核没有涉及到且没有产生不良行为和良好业绩信用信息的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除进行正常的年度信用评价外,应做注明,并作为第二年必查范围。
第二十九条年度评价等级评定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媒体予以公布。
企业也可登录宁夏建筑业信用网查询本企业的年度评价等级。
第六章差别化管理第三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各相关部门将建筑业行业各方责任主体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行政审批,招投标、资质市场准入动态监管、资质升级与增项、评先选优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相应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实行综合分类管理,充分发挥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的重要作用。
监管职能机构应当根据企业的年度评价等级,实行差别化监管。
监管分为绿色、蓝色、黄色、红色四种类别,具体内容为:(一)绿色类别:适用于年度评价等级为AAAA级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