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律实务1
夫妻财产分割法律实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三和李四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张三经营一家小型科技公司,李四则是一名中学教师。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了位于市中心的一套房产,价值约500万元。
此外,张三的个人名下有一辆价值30万元的轿车,李四的个人名下有一份价值20万元的养老保险。
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张三和李四在婚后经常发生争吵。
2019年,李四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张三对此表示同意离婚,但对于财产分割存在争议。
二、争议焦点1. 婚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 张三的个人轿车和养老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 如何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三、案件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一)婚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本案中,婚房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法院认定婚房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张三的个人轿车和养老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本案中,张三的个人轿车和养老保险均属于个人财产。
轿车是张三婚前购买的,养老保险也是个人名下。
因此,法院认定张三的个人轿车和养老保险为个人财产。
(三)如何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8个婚姻家庭纠纷实务问答

最高院民一庭:48个婚姻家庭纠纷实务问答一、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1. 在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后,第三人是否能以该调解协议侵犯自己合法权益为由申请再审?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
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
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2. 债务人(被执行人)已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答: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
如该债权形成于结婚前或离婚后,则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
3. 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时,是否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答: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式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4. 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诉讼人?答: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5. 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在法院中止离婚诉讼后,离婚诉讼的夫妻及家庭成员均不提起诉讼对房屋进行确权和分割,该离婚案件如何处理?答:遇到这类情况,法院可向当事人释明不起诉对房屋进行确权分割的法律后果,征询其对家庭共有房屋中涉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见。
如果当事人同意在该案中不主张人民法院对该房屋进行继续分割的,则案件恢复审理;如当事人坚持分割,则法院可限定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逾期则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离婚诉讼恢复。
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试题

全国2012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甲男与乙女通过电视征婚相识,后乙提出分手,甲以自杀相威胁,乙无奈遂与甲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后乙得知,甲婚前就患精神分裂症至今未治愈,乙向法院起诉离婚。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法院应判决撤销该婚姻B.法院应判决宣告该婚姻无效C.法院应判决双方离婚D.法院对该案的审理应当进行调解2.20世纪60年代末,美国率先在离婚的法定理由上实现破裂主义立法的州是()A.纽约州B.俄亥俄州C.加利福尼亚州D.华盛顿州3.我国现行《婚姻法》对禁止结婚的疾病是这样表述的()A.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B.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C.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愈的,禁止结婚D.患精神病或性病未经治愈的,禁止结婚4.基督教教会法的别居制度的主要作用是()A.作为禁止离婚的救济手段B.作为离婚的先行程序C.作为离婚制度的补充D.作为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明5.高中生钱某于1985年9月2日出生。
2003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3000元。
钱某毕业后进入一家企业工作。
2004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
该民事责任应()A.由钱某承担,因钱某诉讼时已满18周岁,且有经济能力B.由钱某之父承担,因钱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满18周岁,没有经济能力C.主要由钱某之父承担,钱某适当赔偿D.主要由钱某承担,钱某之父适当赔偿6.下面说法不正确的是()A.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了收养关系,不得再继承养父母的遗产B.养子女对生父母赡养较多的,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C.父母子女双方签订放弃继承或扶养的协议后,彼此仍然负扶养、赡养义务D.子女表示放弃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也有义务赡养父母7.甲于2000年与乙结婚,1999年曾以个人名义向其父母借款20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登记在甲名下,婚后甲乙夫妻共同居住。
律师实务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办案流程

律师实务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办案流程1.接受案件:律师首先接受婚姻家庭案件,与当事人进行初步沟通,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律师需要仔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收集相关证据,并询问一些关键问题,以确定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问题。
2.调查取证:在了解案情后,律师需要收集证据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可以通过调查取证的方式,包括查阅相关文件、收集相关资料、采证等。
这一步骤需要律师有一定的调查技巧和取证经验。
3.法律分析: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律师需要对案件进行法律分析。
律师需要研究相关法律文件、案例和法律条文,以确定案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问题,以及顾客在法律上的地位和权益。
4.制定策略:根据法律分析的结果,律师可以制定相应的诉讼策略或和解方案。
律师需要和当事人协商,确定最合适的解决方案,并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
5.提起诉讼或协商解决:根据制定的策略,律师可以选择在法院提起诉讼,或与对方进行协商解决。
如果律师选择提起诉讼,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诉讼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给法院。
如果选择协商解决,律师需要进行谈判和协商,以期达成双方满意的协议。
6.庭审和辩护:如果案件进入庭审阶段,律师需要代表当事人出庭进行辩护。
律师需准备好相关证据和辩护材料,并在庭审中提出有力的辩护意见,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7.调解和裁决:如果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律师需要协助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并与对方律师一同提交法院审核。
如果法院认可协议,将进行调解或裁决,并制作相关文书。
律师需要确保文书的准确和完整。
8.执行和结案:在调解或裁决生效后,律师需要帮助当事人执行协议或裁决。
律师可以与对方律师或执行人员进行沟通,确保执行程序顺利进行。
一旦案件执行完毕,律师需要协助当事人办理结案手续,结束案件。
以上是律师实务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办案流程的一般步骤。
由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问题都有所不同,律师在具体操作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处理。
婚姻案例法律实务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是人生的重要阶段,涉及法律、情感、道德等多方面因素。
在现实生活中,婚姻纠纷案件层出不穷,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妥善处理婚姻纠纷,是法律实务中的一大挑战。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婚姻案例为切入点,对婚姻法律实务进行分析,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市市民张先生与李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张先生发现李女士有外遇,心生不满。
2015年,张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女士对离婚表示同意,但对财产分割存在争议。
三、案件焦点1. 离婚纠纷的认定及处理2.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3.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四、法律分析(一)离婚纠纷的认定及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中,张先生提出离婚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离婚纠纷的处理,法院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本案中,李女士有外遇,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法院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 婚姻关系是否存续。
本案中,双方已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
3. 子女抚养问题。
本案中,双方只有一个孩子,法院应考虑孩子的利益,判决离婚。
综上所述,法院应判决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本案中,张先生与李女士的共同财产包括房屋、车辆、存款等。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原则。
本案中,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公平合理。
2. 实际需要原则。
本案中,应考虑双方的生活水平、子女抚养等实际情况。
3. 便利原则。
本案中,分割财产时应尽量方便双方。
根据以上原则,法院可判决如下:1. 房屋归张先生所有,李女士享有居住权。
2. 车辆归李女士所有。
3. 存款按照双方实际需要分割。
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试题及答案

做试题,没答案?上自考365,网校名师为你详细解答!全国2009年10月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试题课程代码:00924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下列亲属中,可视为亲属关系的源泉和桥梁的亲属是()A.自然血亲B.拟制血亲C.配偶D.姻亲2.作为禁止离婚的救济手段的别居制度产生于()A.基督教的教会法B.日耳曼习惯法C.罗马法D.伊斯兰法3.日本民法采用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A.联合财产制B.所得共同制C.劳动所得共同制D.分别财产制4.甲、乙自1993年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当时双方都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
2007年5月甲死亡,乙()A.可以以配偶的身份继承死者遗产B.不能以配偶的身份继承死者遗产C.经死者的父母同意可继承死者遗产D.经死者的单位同意可继承死者遗产5.甲乙夫妻双方协商同意离婚,乙委托丙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依照我国法律,丙()A.可以代理B.不能代理C.在甲乙双方同意下可以代理D.在取得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可以代理6.家庭成员中负有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抚养、扶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构成()A.虐待B.虐待罪C.遗弃D.遗弃罪7.因生父母结婚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称为()A.非婚生子女的认领B.非婚生子女的准正C.非婚生子女的收养D.非婚生子女的事实收养8.将妻的婚前财产的所有权移转于夫,妻保留此项财产的返还请求权。
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夫应将此项财产或其折价金额返还给妻或妻的继承人。
这种财产制是()A.统一财产制B.联合财产制C.共同财产制D.妆奁制9.依据有关司法解释,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称为()A.包办婚姻B.买卖婚姻C.交换婚姻D.借婚姻索取财物10.率先提出“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是()A.《妇女权益保障法》B.《婚姻法》C.《老年人权益保障法》D.《刑法》11.按照亲属的分类和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己身与姨父是()A.二亲等的直系姻亲B.二亲等的旁系姻亲C.三亲等的直系姻亲D.三亲等的旁系姻亲12.离婚时,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A.一次性的经济帮助B.适当的经济补偿C.所租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D.所租房屋租金补偿13.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结婚程序采用的是()A.仪式制B.登记制C.仪式加登记制D.登记加仪式制14.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受理机关为()A.人民法院B.婚姻登记机关C.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D.当事人可自行确认婚姻无效1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A.通奸行为B.包二奶行为C.重婚行为D.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2024版家庭婚姻法课件

2024/1/30
9
家庭财产制度及分割原则
家庭财产制度
包括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其中法定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
家庭财产分割原则
在离婚或家庭解散时,按照平等、公平、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等原则进行家庭 财产的分割。
2024/1/30
10
03 结婚制度
如重婚、近亲结婚、未到法定婚龄等,介绍哪些 情况下婚姻无效。
可撤销婚姻情形 如因胁迫结婚、隐瞒重大疾病等,介绍哪些情况 下婚姻可撤销。
3
无效或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介绍相关法律规 定和处理方式。
2024/1/30
13
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概念及认定
介绍事实婚姻的定义、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
27
婚姻家庭法律咨询与代理服务
提供婚姻家庭法律咨 询,解答相关法律问 题
协助处理涉及家庭成 员关系的法律事务, 如父母子女关系、夫 妻关系等
2024/1/30
代理婚姻家庭法律事 务,如结婚、离婚、 财产分割等
28
婚姻家庭法律文书的撰写与审查
撰写结婚协议、离婚协议、财产 分割协议等婚姻家庭法律文书
经济控制
包括严格限制或控制受害人的财产决定 权和使用权,或采用威胁恐吓等手段来 限制受害人获取资源。
2024/1/30
22
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的影响
对受害人的影响
导致受害人身体或精神受到伤害, 甚至威胁到生命;影响受害人的 自尊心和自信心,产生无助感。
2024/1/30
对子女的影响
目睹家庭暴力的子女可能会产生恐 惧、焦虑等心理问题;影响子女的 性格和行为,可能导致其成为施暴 者或受害人。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案例讲解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案例讲解一、案例背景张先生和李女士于2008年结婚,婚后生育了一子一女。
双方在结婚初期,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生活中的一些琐事导致双方矛盾不断,争吵频繁。
张先生在外地工作,李女士则在家照顾孩子。
2018年,张先生向李女士提出离婚,李女士不同意。
张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请求法院对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进行分割。
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案例分析1. 张先生向李女士提出离婚,但李女士不同意。
在此情况下,张先生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调解无效,且张先生能够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3. 在本案中,双方因琐事导致矛盾不断,争吵频繁。
虽然双方分居,但并未满二年。
因此,法院在审理时,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感情状况,判断是否达到调解无效的程度。
4. 关于孩子的抚养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孩子年龄分别为10岁和12岁,法院在分割孩子抚养权时,需要考虑孩子的意愿、双方父母的经济条件、抚养能力等因素。
5. 关于财产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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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实务讲师:李智光在婚姻法部分,先向大家介绍婚姻法的基本知识,然后再以案例的形式和大家探讨一下婚姻法方面的若干问题。
基本知识分成三部分来介绍。
结婚,又称婚姻关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年龄要求: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比如男女双方都要达到年龄,男22岁,女20岁,没有达到婚龄的不能结婚。
程序要求:比如结婚双方一定要到相关部门登记。
对年龄的要求就是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而登记则是形式要件。
一、结婚的条件1、结婚必须达到三个法定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一方对另一方的强迫或者任何第三人的干涉。
婚姻是自由自愿的,不允许任何人的干预,包括当事人的父母,也不可以强迫儿女和别人结婚。
(2)双方均达到法定年龄:男不早于22周岁,女不早于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以符合一夫一妻制度。
无配偶包括三种情形:未婚、丧偶、离婚。
2、法律也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况(1)双方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旁系血亲计算时,首先从己身和该旁系血亲分别上数至同源最近的直系血亲。
如果两边均为三代以内,则断定该亲属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如果其中一边超过三代,则予以否定。
计算时注意,应当包括己身的世代以及该旁系血亲本身的世代。
例如:计算己身和堂兄弟姐妹之间的代份,首先找出双方的同源直系血亲为祖父母,从己身上数至祖父母为三代,从堂兄弟姐妹上数至祖父母也为三代。
两边均在三代以内,则断定堂兄弟姐妹是自己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①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患者;②性病患者未经治愈的;③重度智力低下,即痴呆症患者;④正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
二、结婚登记1、登记的效力(1)我国法律规定,结婚必须要进行登记,经过结婚登记才能取得结婚证,这时才确立夫妻关系。
(2)办理结婚登记不能代理,就是说,结婚必须男女双方都得到场,不能如同一般民事行为那样可以找人代理。
(3)在一些地方,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就是两个人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没有拿结婚证,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了。
这种情况,两个人的权利义务得不到法律保障。
所以补救的办法就是去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
2、不予登记的情形:(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双方自愿的;(3)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3、登记机关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民政局)1、无效的具体情形导致婚姻无效的具体情形有:(1)重婚的;(2)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没有达到法定婚龄的;2、无效婚姻之诉(1)如果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导致婚姻关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了的,则法院将对此诉求不予支持。
例如:某男已满22周岁,某女只有19周岁,双方隐瞒了年龄而取得了结婚证,两年后,双方发生矛盾,女方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
两年过去后,女方已满21岁,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所以法院将不予支持此请求。
(2)申请婚姻无效之诉提出后,法院查明确属无效婚姻,应当作出宣布无效的判决。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
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3)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
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1、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婚姻。
2、可撤消婚姻的撤消行使权只属于婚姻关系中受到胁迫一方的当事人本人,别人没有权利申请撤消。
3、有权撤消的机关有两类:①婚姻登记机关②人民法院。
五、婚姻被确认无效、被撤消后的效力1、无效婚姻以及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依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就是所谓的“法定共有财产”。
具体包括: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例如:一个男人做生意,赚了很多钱,他的经营所得的也应当是夫妻的共有财产,即便这个男人存了私房钱,这个钱的所有权还是夫妻两个人共有的。
3、知识产权的收益;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确定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例如:某男和某女是夫妻,某男写了部长篇小说,交出版社出版,和出版社签了出版合同,约定一出版就给某男20万元稿费,可是,在付稿费前夕,这两个人离婚了。
这20万是夫妻共有财产。
因为,这属于知识产权的收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签定了合同,小说是肯定出版的,20万元稿费是一分也不会少的,这就属于“已经确定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所以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
4、继承、受赠所得财产,除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伤害所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是这类费用不是纯粹的财产,它们包含了很强烈的人身性,应当是属于个人专有;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案例】甲诉乙离婚案,甲婚前丧父,继承已经开始,但因发生纠纷,他未实际取得遗产。
在此期间他与乙结婚,婚后半年,甲才分得遗产。
乙在诉讼中提出应平分遗产,貌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实际上其财产权利已在婚前取得,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约定财产制的指夫妻可以自由约定婚前和婚内财产的所有方式,这是法律充分尊重人的自由的表现。
2、如果夫妻双方有约定财产的所有方式,其约定的效力比法定的高,除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才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所有以及进行分配。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前和婚后财产各自分别所有,或者共同共有,也可以约定部分分别所有,或者部分共同共有。
总得来说,是很灵活的。
3、夫妻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案例】甲男与乙女是一对夫妻,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甲男是双腿残疾人。
甲男和乙女因感情不和分居已三年。
乙女主张:甲男之所以能在国内外残疾人运动会上多次获得奖牌,与她的支持照顾时分不开的。
甲的奖牌应分她一半,其他财产依法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感情确已破裂,但甲所获奖牌属于个人荣誉的象征,归甲个人所有。
其余财产平均分割。
【案例】甲男与乙女离婚案。
甲在画院工作,有一些绘画书法作品,其中一部分已经售出。
乙提出要将甲的全部绘画书法作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折价分割。
对此,法院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离婚时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照顾。
作出判决:对于甲已售出的作品而得到的款项列为夫妻共同财产,未售出的绘画、书法作品判归本人所有。
对于乙的付出,可从其他财产中给予适当补偿、照顾。
五、夫妻债务1扶养、赡养义务以及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
(1)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2)夫或妻一方死亡,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3)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法院应当支持。
2(1)例如:①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债为目的的除外;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③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或妻婚前所负的债务;④一方为满足私欲而挥霍所欠的债务等。
(2)夫妻个人债务应由本人偿还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除外。
【案例】某县个体户,家中拥有大小汽车几辆及各种高档电器、家具、豪华住宅,但拒绝偿还拖欠的贷款。
法院准备采取强制措施,以物抵债。
当审判人员调查核实时,发现债务人正与其妻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协议将大部分财产归女方所有,而他因此失去偿债能力。
对这种故意逃避债务的协议,应当认为无效。
婚姻关系的终止其实有两种情况:一方死亡和离婚。
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离婚分为两种: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
离婚后,婚姻关系不复存在,夫妻权利义务也随之终止。
就人身关系而言,均取得再婚的权利;就财产关系而言,应进行分割;就子女关系而言,应确立抚养、监护、探望等诸多事宜。
一、我国离婚的两种形式:1《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2(1)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单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或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等的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离婚诉讼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
(2)人民法院受理后一般采取两种方式解决:①调解离婚,是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调解下,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人民法院批准其离婚并制作离婚调解书,作为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法律文书;②判决离婚,是指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形下,就离婚案件的具体情况就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等作出离婚判决。
3、对于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当事人如何进行选择(1)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程序便捷,当事人可首先考虑。
但是协议离婚的前提条件是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各种问题必须全部达成一致意见,否则,民政部门不予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①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②本人的结婚证;③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法律从程序上保障协议离婚当事人有就协议反悔的权利,但当事人一方除非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当时是在受胁迫、欺诈的情况下所签订,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不会轻易支持当事人撤销请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