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估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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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计算方法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计算方法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计算方法1.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公式:补偿金额=[货币补偿基准价格×(1±区段综合因素修正系数)×容积率修正系数+建筑物重置价格×(1±建筑物综合因素修正系数)×成新率]×建筑面积该公式只适用于划拨用地性质,如为出让土地应加上已扣除的土地出让金,并对其进行年期修正。

2.营业用房拆迁补偿公式:补偿金额=[货币补偿基准价格×(1±区段综合因素修正系数)×临街深度修正系数×楼层修正系数+建筑物重置价格×(1±建筑物综合因素修正系数)×成新率]×建筑面积该公式只适用于划拨用地性质,如为出让土地应加上已扣除的土地出让金,并对其进行年期修正。

土地出让金=货币补偿基准价格×(1±区位综合因素修正系数)×临街深度修正系数×20%3.其它用途房屋拆迁补偿公式由于其它用途房屋状况、价格差异较大,故不制定基准价格,在拆迁评估时,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采用以下方法进行估算:能搜集充分成交案例并有符合规范要求的可比实例的房屋,应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

难以充分采用市场比较法但具有明显收益特点,且其客观收益较易确定的房屋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难以采用市场比较法及收益法的房屋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说明:1、基准价适用范围为汉中市市区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拆迁补偿;2、房屋(建筑物)综合因素修正系数按汉中市城区各类房屋重置价格标准执行;3、成新率按原城乡建设保护部发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执行。

补偿金额=[货币补偿基准价格×(1±区段综合因素修正系数)×容积率修正系数+建筑物重置价格×(1±建筑物综合因素修正系数)×成新率]×建筑面积住宅区段综合因素修正系数表容积率修正系数表住宅朝向调节系数表注:朝向调节系数指一套(户)住房总建筑面积的调节商业用房区位综合因素修正系数表商业用房楼层修正系数表商业用房临街深度修正系数表。

《乌鲁木齐市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规范》

《乌鲁木齐市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规范》

新批准的拆迁项目将参照《乌鲁木齐市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规范》(政府投资项目除外)执行拆迁补偿。

这是乌市第一次出台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的规范,目的是为了规范房屋拆迁市场行为,保障房地产开发项目睥顺利实施。

此前乌市房屋补偿的金额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补偿标准的出台有望解决经济困难家庭购房难问题。

《价格规范》将房屋结构等级进行了分类,分为框架、砖混、砖木、土木、简易,并制定了相应的条件下。

房屋结构的具体设置、门窗数量质量的选择,装饰水平和内容确定、层楼地面的用料状况、设备齐全的程度等若达不到新规定的条件,也可视其情况,在本补偿价格的基础上按10%的范围大酌情调减。

并规定,原已做拆迁裣的,维持原来的补偿金额不变,《价格规范》发布前,已颁发拆迁许可证、未完成拆迁任务项目,也按照原补偿金额办法执行。

楼房、平房各有各的算法。

楼房住宅在以“重置价”为基准的情况下国,还要考虑房屋的楼层、朝向,依据公式“住宅补偿=重置价X(1+区位+楼层调整系数)X建筑面积”进行计算。

“重置价是在同一地点、相同结构的房子、重新建造后的价格。

例如:如果拆迁人住在一类地区,房屋在4层,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那么:补偿单价=1200X(1+0.9+0.02)X50=1152元/平方米。

平房住宅拆迁补偿兼顾房主的简单装修,以及水、电暖、卫士暖气等设备的投资。

临时证按照50%补偿,例如:如果被拆迁人住一类地区,房屋为转混结构。

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那么:补偿单价+=1100X(1+0.6+0)X50=880元/平方米。

拆迁补偿不包括装修、经营性损失《价格规范》中还明确规定,拆迁建筑物用地一律按区位价补偿,院落用地视期土地使用权取得形式分别予以补偿。

此外,对于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性用房,可根据期限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锐等实际情况在住宅补偿价格的基础上增加30%予以补偿;拆迁框架结构有电梯设备的经营性用房,相关的楼层系数可以视情况调整增加;临时房产证按50%补偿。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规定(试行)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规定(试行)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9•【字号】伊政办发[2008]33号•【施行日期】2008.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规定(试行)的通知(伊政办发〔2008〕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伊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规定(试行)为保护棚户区改造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和《伊春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借鉴其他地市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遵循的原则(一)以人为本、民生优先。

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以棚户区广大群众的利益为重,充分考虑并妥善解决棚户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给予政策倾斜和合理照顾,促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确保“住有所居”。

(二)公开公正、和谐拆迁。

依法保护棚户区各类房屋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做到群众参与、社会监督、阳光操作,减少拆迁矛盾和纠纷。

(三)统筹兼顾、合理补偿。

结合市情,因地制宜,处理好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既要使拆迁困难家庭得到利益和实惠,又要做到合理控制拆迁成本,使拆迁补偿政策合法性与合理性相兼顾。

(四)统一性和连续性。

与国家、省、市拆迁法规和政策相统一,注意新旧政策衔接,保持全市拆迁改造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促进棚户区改造顺利实施。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穗国房字[2009]1431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穗国房字〔2009〕143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推进实施“中调”战略,加快旧城更新改造,进一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优化和提升城市功能,建设宜居城市,根据《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为积极实施“中调”战略,在保护城市历史文化的基础上,加快旧城更新改造,进一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和市容市貌,优化和提升城市功能,建设宜居城市,根据《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经批准的市辖区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意见。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进旧城更新改造工作,保障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各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城更新改造项目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

各区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区政府统一部署,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共同推进旧城更新改造工作。

三、各区政府从实际出发,按照“规划先行”的原则,编制旧城更新改造规划;在规划指导下,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旧城更新改造,制订改造及补偿方案;在旧城更新改造实施前就改造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开征询意见,广泛听取和尊重改造范围内居民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06.06•【文号】国办发[2004]46号•【施行日期】2004.06.0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关系到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贯彻落实,关系到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当前,我国城市建设事业取得较快发展,但在城镇房屋拆迁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些地方政府没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盲目扩大拆迁规模;有的城市拆迁补偿和安置措施不落实,人为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有的甚至滥用行政权力,违法违规强制拆迁。

这些现象不仅严重侵害城镇居民的合法权益,引发群众大量上访,影响社会稳定,也造成一些地区和行业过度投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决策,促进城镇建设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端正城镇房屋拆迁指导思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指导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工作。

严格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制止和纠正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中存在的急功近利、盲目攀比的大拆大建行为。

认真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措施,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居民的收入状况,合理确定拆迁规模和建设规模;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规范拆迁行为;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对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各种行为,维护城镇居民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正确引导群众支持依法进行的拆迁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二、严格制订拆迁计划,合理控制拆迁规模。

城镇房屋拆迁规划和计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

国有商业用房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国有商业用房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国有商业用房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按照我市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对小区及其周边区域进行改造建设。

为做好拆迁补偿工作,依据国务院、省、市城市房屋拆迁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如下方案:一、拆迁范围**路以东、**以南、**路以西、**以北范围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二、拆迁补偿安置原则(一)拆迁补偿安置对象1、具有合法手续的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2、租赁具有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地产的承租人。

(二)拆迁补偿范围1、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范围内的房地产及其附属物;2、承租人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内,自己投资装饰、装修部分;3、企业和个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三)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格和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四)原则上采取回迁安置,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五)在本区域内按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位置回迁安置。

三、补偿安置方式及标准实行按比例置换、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三种方式之一。

(一)按比例置换方式①按产权登记建筑面积等面积置换本区域内不同位置的安置商业用房。

即应置换面积=被拆迁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

②因房屋设计或不可分割的因素,安置用房建筑面积超出或不足应置换面积部分,按回迁时该区位的市场价格结算。

③院内剩余土地,按原土地使用类型、区位等级和剩余使用年限,由土地评估机构参照土地的基准地价按市场价格评估,予以货币补偿。

(二)货币补偿方式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建成年代等因素,两证齐全的房地产,以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给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自行安置。

(三)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均由同一房地产评估机构按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拆迁双方计算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四、其他补偿及发放办法(一)房地产货币补偿标准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金额。

征地拆迁补偿方案

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第1篇征地拆迁补偿方案一、前言为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合法合规进行,保障被征拆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征地拆迁补偿方案。

二、项目背景(一)项目名称:XX项目(二)项目地点:XX省XX市XX区(县)(三)项目规模:总用地面积XX平方米(四)项目性质:公益性项目三、征地拆迁范围本次征地拆迁范围包括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

四、补偿原则(一)公开公平:确保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公开透明,公平对待所有被征拆对象。

(二)合理补偿:根据法律法规及市场评估价,合理确定补偿标准,保障被征拆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人文关怀:充分考虑被征拆对象的实际情况,给予合理的人文关怀。

五、补偿标准及方式(一)土地补偿1. 土地补偿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当地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2. 土地附着物补偿:按照当地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二)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1. 房屋补偿费: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

2. 附属设施补偿费:按照当地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三)搬迁补助1. 搬家补助费:按照当地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2.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当地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四)其他补偿1. 经营性损失补偿:对于被征拆对象因征地拆迁造成的合法经营性损失,给予合理补偿。

2. 人员安置:根据被征拆对象的实际情况,协助解决就业及子女就学等问题。

六、补偿程序(一)调查核实:对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调查核实,明确补偿对象及补偿标准。

(二)公告公示:将征地拆迁补偿方案进行公告公示,征求被征拆对象的意见。

(三)签订协议:与被征拆对象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

(四)实施补偿: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补偿款。

(五)搬迁及拆除:协助被征拆对象搬迁,并对拆除后的土地进行清理。

七、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征地拆迁过程中的问题。

政府令93号拆迁补偿

政府令【第93号】泰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拆迁活动,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和居住环境的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

市计划、规划、国土资源、公安、物价、文物、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的单位,应持下列资料向市拆迁办提出申请:(一) 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符合条件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按规定收取拆迁管理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包括下列内容:(一)委托拆迁协议书;(二)拆迁房屋现状图和安置房屋规划平面图;(三)房屋拆除安全保障措施;(四)实施动迁的时间、步骤、措施;(五)安置房屋的准备情况及相关证明;(六)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所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补偿安置政策等事项,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并做好有关政策和拆迁事项的宣传、解释工作。

商业用房拆迁补偿标准

商业用房拆迁补偿标准商业用房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更新、拆迁项目中,对商业用房的拆迁补偿和安置提供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商业用房拆迁补偿标准的实施,旨在保障商业租户的权益,确保商业租户在城市更新过程中能够合理获得经济利益。

1.补偿标准:商业用房的拆迁补偿标准通常包括三个方面的费用:拆迁补偿费、搬迁费和临时过渡费。

其中,拆迁补偿费是根据商业租户使用的商业用房面积进行计算的一笔费用,通常按照市场租金或市场价值进行核算;搬迁费是商业租户在搬迁过程中产生的一些费用,包括物流费用、重新装修费用等;临时过渡费是指商业租户在新的商业用房装修和经营准备期间的生活和生计费用。

2.安置方式:商业用房的拆迁补偿还包括安置方式的选择。

一般来说,商业租户可以选择现金补偿或者以新的商业用房作为补偿。

如果商业租户选择以现金补偿,那么补偿标准中的拆迁补偿费、搬迁费和临时过渡费将一次性支付给商业租户;如果商业租户选择以新的商业用房作为补偿,那么拆迁补偿费和搬迁费将用于购买或租赁新的商业用房,临时过渡费用则用于商业租户在新的商业用房装修和经营准备期间的生活和生计费用。

3.补偿的计算方法:商业用房拆迁补偿标准中的费用计算通常采用面积和市场价格进行核算。

商业租户的商业用房面积是补偿标准计算的基础,商业租户可以通过商务部门提供的评估等形式进行核实;补偿费用根据商业用房的现有市场租金或市场价值进行计算,补偿费用一般为商业用房面积乘以每平方米市场租金或市场价值;搬迁费用和临时过渡费用根据商业租户的实际情况进行核算,可以通过商务部门提供的一些相关政策和指导进行规定。

总之,商业用房拆迁补偿标准是城市更新、拆迁项目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商业租户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不同城市和不同拆迁项目的商业用房拆迁补偿标准可能有所差异,但通常都包括拆迁补偿、搬迁费和临时过渡费等方面的费用,并根据商业租户的实际情况进行核算和补偿。

商业租户在面对拆迁补偿问题时,应该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与商务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争取合理的拆迁补偿和安置方式。

如何评估和计算企业拆迁停产停业损失

如何评估和计算企业拆迁停产停业损失我们说的企业拆迁的停产停业损失,是指由于房屋的征收拆迁⽽造成企业⽣产经营活动暂停或终⽌,由此产⽣的损失。

那么该如何评估和计算企业拆迁停产停业损失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欢迎阅读了解。

实践中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评估与计算主要分为以下7种情况:1.以被征收房屋的总体价值的⼀定⽐例计算例如,《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规定,拆迁⾮住宅房屋造成停业,属于营业⽤房的,应给予不超过拆迁补偿款8%的补偿;属于⾮营业⽤房的,应当给予不超过拆迁补偿款5%的补偿。

2.按房屋⾯积计算上海规定,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积300-400元/m2 计算,由拆迁当事⼈协商确定。

3.根据经营收⼊、利润等指标确定深圳规定,拆迁合法经营性房屋引起停产、停业的,能依据完税证明提供利润标准的,给予3个⽉税后利润补偿;不能提供利润标准的,按照上年度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计算或者按照同类房屋市场租⾦,给予3个⽉的补偿。

4.区分企业⽤房是住宅⽤还是⾮住宅⽤如《北京市国有⼟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办法》规定:(1)⾮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评估的计算公式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于⽣产经营的⾮住宅房屋的⽉租⾦+⽉净利润×修正系数+员⼯⽉⽣活补助)×停产停业补偿期限①⽤于⽣产经营的⾮住宅房屋的⽉租⾦是指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期间平均每⽉的市场⽉租⾦,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②⽉净利润是指⽣产经营者利⽤被征收房屋,在停产停业期间每⽉平均能够获取的税后净利润。

⽉净利润按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的损益表确定。

⽆法根据损益表确定的根据⽣产经营者在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推算。

③修正系数基准值为1,根据使⽤被征收房屋的⽣产经营运⾏状况和市场预期进⾏修正,修正调整幅度不得超过20%。

④员⼯⽉⽣活补助是指⽣产经营者在停产停业期间,每⽉⽀付给员⼯的基本⽣活保障补助,员⼯⽉⽣活补助标准按征收决定发布前上个⽉的北京市最低⼯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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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估价的原则
1、合法原则
⑴产权的合法性。

无法确认合法产权的经营性用房,必须在估价报告中说明估价及估价结论是以估价对象具有合法产权为假设前提。

我们在拆迁中发现由于历史原因,很多被拆迁房屋根本就没有进行过权属登记,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估价机构必须注意合理回避潜在的风险,对于没有或者无法核实合法产权的房屋,必须在报告中特别予以说明。

⑵用途的合法性。

估价人员只能对证载为“商业”、“经营”或“商服”的合法经营性用房才能按经营性用房进行估价。

当前,不少沿街住宅等非经营性用房未经办理用途变更便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在估价中应特别注意。

原则上估价人员不能对这些房屋作为“经营用房”进行拆迁补偿估价,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

”这说明拆迁房屋性质的认定是
评估的前提条件,用途不明确的房屋,估价机构切不可贸然出具正式估价报告。

若拆迁当事人暂时无法确定房屋的性质但又要求出具估价结论时,我们的经验是要求委托方提出正式书面委托函,委托函中明确对估价对象按照不同的假设用途进行估价,然后再按照不同的用途假设前提出具不同结论的初步估价报告,供拆迁当事人双方参考。

2、保持现状继续使用作为最高最佳使用原则
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估价的最高最佳使用原则,是以保持现状继续合法使用为前提的最高最佳使用原则。

3、替代原则
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估价的替代原则包含两层含义。

其一,从结果角度说,估价结果不得明显偏离类似房地产公开市场成交价格;其二,从估价的方法角度说,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可以采用市场法进行估价。

4、估价时点原则
⑴被拆迁经营性用房在不同时期的收益应该按照资金时间价值率(资本化率)折算为估价时点的现值; ⑵按规定,拆迁补偿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规模大、分期分阶段实施的拆迁项目,估价时点为当期房屋拆迁实施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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