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
船舶扣押担保与反担保比较法

各国国内法规定
01
各国国内法对船舶扣押担保的规 定各不相同,但通常都包括船舶 扣押担保的程序、条件、权利义 务等内容。
02
各国在制定国内法时,通常会参 考国际海事组织的有关规定,以 确保国内法的合理性和国际一致ຫໍສະໝຸດ 性。船舶扣押担保的国际实践
在国际实践中,船舶扣押担保通常被用于保障海上货物运输 合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等海事纠纷中的债权人利益。
在船舶扣押担保的实践中,通常需要遵循国际海事组织的有 关规定,确保船舶扣押担保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各国 在实践中也会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船舶扣押担保制度,以 保障海上贸易和航运的顺利进行。
03
反担保金额
船舶扣押反担保的金额通 常与被扣押船舶的价值或 相关费用相等。
船舶扣押担保与反担保的实践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船东因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而被另一方船东申请扣押船舶,船东 为避免损失,向法院提供了现金担保,最终成功解除了船舶扣押。
案例二
某船东因涉及债务纠纷而被债权人申请扣押船舶,船东为保障自身 权益,向法院提供了保证反担保,最终成功解除了船舶扣押。
船舶扣押担保与反担保比较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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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船舶扣押担保概述 • 船舶扣押担保的法律规定 • 船舶扣押反担保概述 • 船舶扣押反担保的法律规定 • 船舶扣押担保与反担保的比较
分析 • 船舶扣押担保与反担保的实践
应用
01
船舶扣押担保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船舶扣押担保是指为保障海事请求人实现海事请求,由被请求人提供的一种担 保方式,以确保在请求人申请扣押船舶时,被请求人能够及时履行相关义务。
对物诉讼

对物诉讼对物诉讼制度源于英国海事法,它是有别于普通的对人诉讼的一种特别的诉讼制度。
所谓对物诉讼,是指标对物提起诉讼,即把物当作诉讼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一方。
在海事纠纷中,物通常指的船舶。
权利人可针对船舶提起诉讼而不论该船舶的所有人是谁,也无论船东在对人诉讼下是否存在责任。
权利人的权利附着在船舶上,即使船舶被转卖也不会影响权利的有效性。
在海事法律实践中,对物诉讼较之对人诉讼存在很多优点:首先,对物诉讼避免了因无法确定被告而使权利人投诉无门的情况。
海事法律关系通常比较复杂,案件涵盖的法律事实往往涉及多个国家,流动性很大,加之船公司经济组织形式和方便旗制度的存在,义务人难以确定。
对物诉讼中权利人在能够确定船舶的信息的情况即可提起诉讼,大大降低了诉讼成本,也节省了法院的司法资源。
第二、对物诉讼可以有效解决海事纠纷中的送达难问题。
海事诉讼中当事人往往相隔万里,即使是确定了义务人也很难寻找,涉外法律文书的送达程序复杂,效率很低。
对物诉讼制度中法律文书仅需向船东送达,操作起来比较方便。
第三,对物诉讼制度为原告提供了判决前的担保,有效抵御执行不能的风险。
对物诉讼以船舶扣押为前提,船舶本身就为权利人的诉讼请示提供了有效担保,即使是义务人资不抵债或破产,权利人也从船舶本身价值中得到救济。
而且,英国法律允许对物诉讼中将救济范围扩大的诉争船舶的姐妹船,法院可以任选其一进行扣船,加强了对权利人的保护力度。
纵观英美法系对物诉讼制度,我们在其方便、快捷、可靠的优点背后也发现了其中的缺陷,综合看来有以下几点:一是以物的存在作为对物诉讼的先决条件。
当财产被毁坏或灭失时,对物诉讼便不复存在,原告只能对人提起诉讼。
但物的部分灭失或毁坏则不影响对物诉讼的成立。
二是物必须在法院管辖范围内。
在英国,只有物处在英国法院管辖范围内,才可能发生扣押问题。
如果物处在英国领土管辖之外,便中止对物诉讼程序,但这并不影响法院所签发的对物诉讼告票的法律效力。
船舶优先权行使的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船舶优先权制度是海商法所特有的一种古老的制度,它源自英国法,并随着英国海事审判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得到发展。
各国法律规定船舶优先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特定的债权得以实现,从而促进航运业的发展。
但从目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务来看,在船舶优先权的项目及其行使中尚存在不少问题,本文对此进行了一些分析和思考,并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和建议。
本文采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在对有关国际公约和部分国家地区立法进行比较研究、吸收国内外优秀理论成果的基础上,主要围绕着我国《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的项目、标的及受偿顺序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
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法律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并对我国船舶优先权制度的立法疏漏提出了建议。
文章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探讨了船舶优先权的性质,首先介绍了船舶优先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对于争议颇多的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作者给出了自己的思考,即认为船舶优先权是法律设定的一种保护特定人并由法律列明的特殊权利。
然后对船舶优先权的主体、客体及内容进行了论述,并且通过一些案例来加以说明和分析。
第二章主要是对船舶优先权的项目做了一些探讨,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构成了船舶优先权的项目。
船舶优先权项目的设定在船舶优先权制度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国《海商法》规定了5种船舶优先权,基本上是参照了1993年公约的规定。
和其他主要海运国家对比,是属于规定比较少的。
本章结合国內外立法规定,针对船舶优先权的项目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对实务中存在的诸如船员工资、沉船打捞费用等问题做了分析。
提出了将打捞沉船费用列入船舶优先权项目等建议。
第三章主要介绍了船舶优先权行使的程序性问题,依据法律规定,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存在着四个基本环节,扣押船舶阶段、提起诉讼或仲裁阶段、拍卖船舶阶段和清偿阶段。
本章以中国《海商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为主,并结合其他国家立法规定和案例,针对其行使的各个阶段进行了分析研究。
船舶优先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船舶优先权是国际海事法和各国海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海上贸易的秩序,促进海上运输业的发展。
本文将从船舶优先权的概念、产生背景、法律规定、行使条件、效力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船舶优先权的概念船舶优先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种权利具有以下特点:1. 特定性:船舶优先权仅限于船舶,不包括其他财产。
2. 优先性:船舶优先权在受偿顺序上优先于船舶所有权的债权、抵押权等权利。
3. 限制性: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
4. 临时性:船舶优先权仅在特定条件下存在,一旦条件消失,船舶优先权也随之消失。
三、船舶优先权的产生背景船舶优先权的产生源于海上贸易的实践。
在海上贸易中,船舶作为运输工具,承担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船舶的运营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各种风险,如航行风险、货物损失、船员伤亡等。
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各国立法逐渐确立了船舶优先权制度。
四、船舶优先权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船舶优先权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国际公约和各国国内立法中。
国际公约方面,如《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CLOS)、《国际海事组织船舶抵押权公约》(MOU)等。
国内立法方面,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
2. 优先权种类船舶优先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船员工资优先权:船员在船舶运营过程中所获得的工资、生活费等,享有优先受偿权。
(2)救助报酬优先权:船舶在遭遇救助时,救助方所获得的救助报酬,享有优先受偿权。
(3)共同海损优先权:船舶在遭遇共同海损时,各受益方所分摊的共同海损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
(4)货物优先权: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灭失等,货主所获得的赔偿,享有优先受偿权。
3. 行使条件船舶优先权的行使需满足以下条件:(1)债权成立:债权人须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扣押方便旗船的理论依据探析

扣押方便旗船的理论依据探析[摘要]在国际海运中,根据方便旗船涉及到的几个不同角色之间的关系,形成了几种不同的方便旗船运营模式,这给海事请求权人提起扣押方便旗船的申请带来了一定困难。
基于剖析几种不同的方便旗船经营模式,分析海事请求人提出扣船申请的具体指向,并依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3条规定的扣船范围分析是否可得到扣押方便旗船的理论支持,从而充分、有效地保障海事请求权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方便旗船;船舶扣押;海事请求;经营模式在国际海上航运中,船舶都需要进行船舶登记而悬挂登记国的旗帜在海上航行,该船受登入籍国的管辖,存在法律隶属关系。
无论是新船订造还是二手船的买卖或者以光船租赁形式租入船舶后,船东都需要确定船舶的登记地,由此而产生船籍港并取得航行权。
在法律意义上,船舶登记直接关系到船舶的所有权、抵押权及租赁权等船舶权利。
当船舶发生诉讼请求时,对于船舶的扣船诉讼涉及的请求权也形成几种不同的表现权利,为了可以更有效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债权人可以申请船舶扣押,而其中比较复杂的问题就是对于方便旗船的扣押。
因为根据船舶所有人和经营者是否为同一人,对于方便旗船的诉讼请求会包括担保性质的请求权、船舶所有权或占有的纠纷请求,或非船舶所有人的一般债权。
如果采用一般的扣船标准,那么就不能有效地保障海事请求权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在分析方便旗船的经营模式后,可以分几种情况应对方便旗船的扣押诉讼问题。
一、扣押方便旗船存在的问题方便旗船可以认为是开放或半开放登记制度的产物,船东为了取得竞争优势与经营便利会选择在开放登记国家进行船舶登记。
方便旗船在经济上、经营管理上、所有权上以及法律上,往往同船旗国没有直接、真实的联系。
方便旗船的产生及存在基于发达国家与开放登记国家之间的很多利益契合点上,发达国家的船东倾向于开放登记国低廉的登记费用和吨位税而悬挂该国的旗帜,同时可以雇佣国外廉价的劳动力,从而达到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的目的。
码头公司处理船舶触碰码头纠纷流程指引(一)

证 据保 全 、 扣押船舶 、 担 保 的 获取 、 码 头检 测 和修 复 、 损 失确 定及 索赔途 径 等 。及 时 、 准确 地 处
理好船舶触碰码 头纠纷 , 可最大限度地 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
( 2 ) 通知船方代理 , 并要求代理告知船方 , 或要 印船舶证书 、 所有权证书 、 国籍证 书 、 船检证书等资 料, 并让 船长签字确认 。 ( 8 ) 向海事 、 港 口、 环保等相关政府部 门报告 。 ( 3 ) 通知拖船待命 , 并备好 主机 。做好火灾 、 物
料泄漏( 特别是油污 ) 的应 急处理准备 。必要时 , 在 情况严重 的 , 需请求海事部 门介入事故调查 , 划分
或指导下进行 。
( 1 ) 检测费用 : 检测合 同、 发票 、 支付凭证等 ;
3 扣押船舶
船舶扣押是海 事诉讼独有 的一种财产保全 形
( 2 ) 设计费用 : 设计合 同、 发票 、 支付凭证等 ;
分 为诉前 扣押和诉讼 中扣押两种 。 在船舶 触碰 ( 3 ) 修理费用 : 招标书 、 投标书 、 修理合 同、 监理 式 , 主要 牵涉到诉前扣 押船舶( 即诉 合 同、 结算书 、 支付凭证 、 保 险公司委托的评估 报告 码 头纠纷案件 中 , 等; ( 4 ) 营运损失 : 根据法律规定 , 以实际减少的净 收益( 按停止使用前 3 个月 的平均净盈利 ) 计算 , 部 分使用并有 收益 的 , 应 当扣减 ; ( 5 ) 审计报告 。
( 4 ) 投入拖船的清单 : 拖船名称 、 主机 功率 、 备 人员签字 , 必要 时由船方代理盖章确认 ; 车时间 、 航海 日志 、 轮机 日志等。 ( 5 ) 如 已委托律师 , 证据保全应在律师的参 与 上述证据 同时适用外聘单位 的协助施救 。
宁波海事法院海事强制执行中行为履行情况通报(2009-2019年)
宁波海事法院海事强制执行中行为履行情况通报(2009-2019年)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宁波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20.05.15•【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宁波海事法院海事强制执行中行为履行情况通报(2009-2019年)前言海事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中,会遇到要求被执行人返还船舶及船载设备、交付柴油发动机或货物、协助船舶办理过户手续等涉及行为履行的案件。
该类案件在海事法院办理的全部执行案件中虽然占比非常少,但难题并不少。
有当地众多村民阻挠、执行船舶难以寻找、执行中产生新的争议有待处理等诸多问题。
为妥善解决上述问题,本期白皮书通过梳理我院在2009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执行案件中涉及的行为履行案件,对基本情况和特征予以通报,对相关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建议,以发挥指导作用。
一、海事强制执行中行为履行的基本情况与特征2009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我院办结执行案件中,涉及行为履行的案件共19件[1]。
通过梳理,发现该类案件主要有如下特点:(一)纠纷类型上,以光船租赁合同纠纷为主19件案件中,光船租赁合同纠纷案件8件(含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3件),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7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2件,船舶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件,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1件。
(纠纷类型分布见图一)图一:执行中涉及行为履行案件纠纷类型分布图(二)行为内容上,以交付船舶为主19件案件中,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返还船舶的案11件,交付柴油发动机案件1件,交付造船钢材案件1件,交付船舶证书案件1件,交付货物案件1件,协助办理船舶过户手续案件1件,协助注销海员证案件1件,返还集装箱1件案件,向海关办理船舶申报纳税和注销手续案件1件。
(行为内容分布见图二)图二:执行行为内容分布图(三)执行依据上,以民事判决书为主由于涉及行为履行问题,案件双方当事人对抗性比较大,在审理中双方达成和解的意愿不大,相当部分案件被告未到庭,最终缺席判决。
海事诉讼中的对物诉讼制度
作者简介:袁 雪 ( 9 2 ) 17 一 ,女 ,副教授 、法 学博士、硕 士生导师 , 8
诉 讼管辖制度 , 并在 《 海事法 院法 》 最高法 院司法法 》 院为争取管辖 权发展 出对物诉讼 制度 ,以应对 理查德 《
我 国海事 法律 在诉讼 主体 、 船舶扣押 等 方面存 在 的对物诉讼制 度 的明显痕迹 , 阐述 对物诉讼 制度 的历 史渊 源和理论基 础 , 并借鉴 该制度在 英 美法 系国家海事 司法 实践 中适 用的经验 , 出将这种 提 诉讼 制度运 用到我 国的海事诉讼 中 , 于解 决 目前我 国海事对人诉讼 中存在 的 问题 具有积 极 的意 对
() () 1 人格化理论 。所谓人格 化 , 是将 物( 即船舶 ) 作 对 任何 所有股份 的请 求 ;2 任何船舶所有 人之间 因对
为诉 讼法律 主体 中的被告参 与诉讼 。船舶 本身是无 生 船舶 的 占有 、 使用 或船 冉盈利 而产 生的请求 ; 3 任何 l j () 命 的物 , 是通过船 长 、 但 船员 等的意志 、 行为而 ‘ 事各 有关 设置船舶抵 押权或 负担 ,或 部分抵押权或 部分负 从 类 法律行为” 所 以 , , 船舶应 当以其 船值为代价 对其行 担 引起 的请求 ;4 任何没 收或征用船舶及 没收或征用 () 为 的后果 承担责任 。人格化 理论最早产 生于英 国。 由 正要装 船 、已经装 船 , 或试 图装船 的货物 引起 的请求 , 于船舶这种 特殊动 产 的风 险大 、流 动性 强和涉外 因素 和在船舶或任何 货物被 扣 留之后 因恢 复它们 而引起 的 多 等特点 , 尤其是方 便旗船 大行 其道 , 事发后难 以找到 任何请 求和任何海事方 面 的权利请求 。 要提 起对物诉 责任人参 加诉讼 以追究法律 责 任。此时人格化 理论应 讼, 需要 由海事 法院的王座法庭 发出诉 状 。 船舶扣押在 运而生 ,有助 于通过实现船 舶 的留置权来实 现诉 讼权 发出诉状后 的一年有效 期 内作 出 ( 除非该诉 状期 限被 利。1 9世纪后 ,人 格化理论 在美 国联邦法 院体 系 中发 准予延长 ) 。英 国采用程序理论 , 扣押船 舶可 以是 当事 展起来 , 尤其通过 马歇尔等大法官 的极力 推动 , 2 世 在 0 船, 也可 以是其姊 妹船 。 诉讼 中, 在 若是 责任人 出现 , 则 纪6 0年代前 , 这种理论在美 国始终 占有绝对 的统治地 目的实现直接转 化为对人诉讼 , 若是 责任人不 出现 , 则 位。
执行程序中扣押船舶法律问题
第 1 期
中 国 海 商 法 研 究
Chi s u n lo a ii w ne e Jo r a f M r tme La
V o .1 N o. 1 1
21 0 2年 6月
J n 2 1 u . 02
郑 秉 物 . 行 程 序 中 扣 押船 舶法 律 问题 E3 中 国海 商 法 研 究 ,0 2 1 1 :49 执 J. 2 1 ,( )8 —2
ZH EN G ng w u Bi —
( a n M a i me Co r , a n 3 1 0 , i a Xime rt u t Xime 6 0 9 Ch n ) i
A b t ac Thi a tce s us e t g ne al ob e s rs n n h a tc v s e dita n e . I i w r g O s r t: s r il dic s s he e r pr l m a ie i t e pr c ie of e s l s r i m nt t s on t
T hi r il s a esa s u he c nfitofe f c i n s t e n dit anm e n p a tc wih p o e r s of s a tce alo m k t dy on t o lc fe tve e s be w e s r i nti r c ie t r c du e s qu s r ton a d g a i n,dit anm e ft e ve s lw hih b l ngst o e e e t a i n elto sr i nto h s e c eo O s m one o he s f c nd dit anm e n t ura e a s r i ntof t e v s e hih ha e n t a f r e butha n’ ee e s e e h e s lw c s b e r ns e r d s t b n r git r d. I he m e n i e, t s a tce r s s s e he p ul n t a tm hi r il aie om l f op nins o s itng dit anm e y r git a i t i o n a ss i s r i ntb e s r ton au hort iy. Ke y wor ds: xe u i n;ve s ld s r i m e e c to s e it a n nt;o n r h p o hi w e s i fa s p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中国海事局关于规范海上交通事故调查与海事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中国海事局关于规范海上交通事故调查与海事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6.01.19•【文号】法民四[2006]第1号•【施行日期】2006.01.1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中国海事局关于规范海上交通事故调查与海事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法民四(2006)第1号)各海事局、各海事法院、海事法院所在地的各高级人民法院:为规范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和海事案件审理,加强海事局与海事法院之间的工作协调与配合,共同维护海上交通运输安全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中国海事局经研究,制定以下工作指导意见。
请遵照执行。
一、海事调查与海事诉讼(一)海事局作为国家海上安全监督管理主管机关,对海上交通事故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审理因海上交通事故提起的诉讼案件。
海事局、海事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为查处海上交通事故,审理海事案件,应当相互配合、互相协商,提供工作方便,提高工作效率和执法、司法水平。
(二)中国海事局、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对于突发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海上交通事故,应当建立海事调查与海事诉讼协调机制,协助海事局和海事法院妥善处理事故和纠纷。
当地海事局和海事法院、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沟通信息,对重大海上交通事故和重大海事案件,相互通报事故处理结果和案件裁决结果。
(三)海事局应协助海事法院查询案件审理中涉及的船舶国籍、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租赁的登记和变更情况。
(四)海事法院因审理海事案件需要到海事局调查收集证据时,应派两名法官并应出示工作证件及协助调查通知书,海事局应提供事故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事故有关的证据材料。
海事法院收集的证据原件不能提取的,可以复制,由海事局签章确认。
海上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海事局事故调查中签字确认的调查材料,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和理由,海事法院可以作为证据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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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txt昨天是作废的支票;明天是尚未兑现的期票;只有今天
才是现金,才能随时兑现一切。人总爱欺骗自己,因为那比欺骗别人更容易。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
1994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4年第三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
和国际习惯作法,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践,对诉讼前扣押船舶规定如下:
一、诉讼前扣押船舶
诉讼前扣押船舶,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在提起诉讼之前的扣押船舶申请,依照法律
程序,对船舶实施扣押的诉讼前财产保全措施。
二、海事请求的范围
海事请求,是指涉及到或发生于与船舶的所有、建造、占有、营运、买卖、救助和抵押以及
船舶优先权有关的、因下列海事争议引起的请求,例如:
(一)船舶碰撞或发生其他事故;
(二)船舶造成的或因船舶的操作、营运所造成的人身伤亡;
(三)船舶污染水域;
(四)因防止可能发生的污染或者减轻、排除污染损害而采取的措施;
(五)海难救助或打捞、清除船舶残骸或其沉没物、漂浮物;
(六)租船合同;
(七)货物或者旅客运输合同;
(八)共同海损;
(九)拖航、引航;
(十)向船舶供应营运或日常维护所需食品、物品、材料、燃料、设备(包括集装箱)或提
供劳务;
(十一)港口和航道税、运河费及港口使费;
(十二)建造、修理、改装或装备船舶;
(十三)船舶抵押权或同类性质的其他船舶担保;
(十四)海上保险合同;
(十五)追索船长、船员工资及社会保险金等其他费用;
(十六)船长、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船人、其他承租人或代理人为船舶支付的费用;
(十七)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船人或其他人代表他们为船舶支付的佣金、手续费、代理费;
(十八)船舶所有权或占有权;
(十九)船舶共有人之间因船舶的经营或收益分配;
(二十)船舶买卖合同。
三、扣押船舶的范围
(一)被扣押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承租人应对该海事请求负有责任。
扣押当事船舶,必须是在申请扣押时和发生海事请求时,该当事船舶属于同一船舶所有人、
同一经营人或同一承租人,但为行使船舶优先权而申请扣押船舶的除外。
(二)扣押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船舶所有人所有的其他船舶。
(三)扣押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船舶经营人、承租人所有的、经营的或租用的其他船舶。
(四)扣押非当事船舶时,该项海事请求必须是非因船舶所有权、抵押权、占有权或船舶的
经营、收益分配所引起的。
四、扣押船舶的申请与担保
(一)海事请求权人申请扣押船舶应向海事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据。
(二)海事法院接到扣船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扣押船舶的条件并有合理依据的,
应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准予扣船的裁定,同时发布扣押船舶命令,对船舶实施扣押。在准予
扣船的裁定中应责令被申请人向海事法院提供担保。当事人双方订有管辖或仲裁协议的,担
保也可提供给申请人或有关机构。
(三)扣押悬挂与我国签订领事条约或航运双边协定的国家旗帜的船舶,应按照条约和协定
的规定进行。
(四)被申请人按海事法院裁定提供担保后,经海事法院审查认可;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
申请解除扣船命令的,海事法院应当及时发布解除扣船命令。
(五)申请人申请扣船应当向海事法院提供担保,以赔偿被申请人可能因申请人的申请错误
所遭受的损失,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其申请。
(六)提供担保的种类、方式和金额由海事法院决定。当事人已提供充分、可靠的银行担保
或其他担保的,无需提供现金担保。
(七)被申请人为使其被扣船舶获释而提供担保,并不等于承认其赔偿责任或放弃其责任限
制权利。
(八)扣船申请费由申请人支付,执行扣船任务的其他费用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错误的,
依照本条第五项处理。
(九)扣押船舶,不受当事人之间的关于该海事请求在管辖、仲裁或法律适用方面的协议的
约束。
(十)申请人不得因同一海事请求申请扣押被释放的船舶或扣押被申请人所拥有的其他船舶,
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1.同一海事请求所取得的担保性质或金额不当,但担保总额不应超过船舶价值;
2.担保提供人不能或不可能履行全部或部分担保义务。
五、送达与执行
(一)扣押船舶和释放被扣押船舶的法律文书,由海事法院执行人员送达给被扣押船舶的船
长,船长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船长拒绝签字的,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即视为送达。
(二)执行人员登轮送达扣押船舶命令或送达解除扣押船舶命令,应向船长宣读,并将命令
张贴在船舶主桅下部或其他明显部位。执行人员执行送达任务时,应着法院制式服装并出示
“执行公务证”。
(三)海事法院可以在发布扣押船舶或解除扣押船舶命令的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
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中列明协助执行事项。必要时,可派员登轮对船舶实施扣押和监护。
六、扣押船舶与诉讼
(一)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对于根据该项海事请求提起的诉讼具有管辖权,但不排除其他有
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二)当事人双方订有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外案件的扣船期限为三十日,国内案件的扣船期
限为十五日。
(四)申请人在扣押船舶期限内提起诉讼,海事法院依法受理的,则对该船舶的扣押由诉前
财产保全转为诉讼财产保全。
(五)申请人在扣押船舶期限内没有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应在期限届满后释放被扣押的船
舶。
七、本规定的适用
(一)扣押船舶属具适用本规定;
(二)从事军事和公务的船舶不适用本规定。
(三)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院1986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诉讼前扣押船舶的具
体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