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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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_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水上_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交通运输安全,防止和减少水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水上交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水上交通企业、船舶、船员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政府监管责任,提高水上交通安全水平。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企业安全责任:1. 水上交通企业应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工作人员的安全职责。

2. 企业应定期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企业应定期对船舶、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4. 企业应加强对船员的管理,确保船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技能。

5. 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五条政府监管责任:1.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2.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上交通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3. 船舶检验机构应严格执行船舶检验标准,确保船舶安全技术状况。

4. 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等环节的监管,确保水上交通安全。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六条船舶安全管理:1. 船舶应持有有效证书,船员应具备相应资质。

2. 船舶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3. 船舶应配备齐全的救生、消防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4. 船舶应按照规定装载货物,不得超载、超限。

第七条船员管理:1. 船员应持有有效证书,具备相应技能和素质。

2. 船员应接受水上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船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第八条安全监督与检查:1. 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 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随着人们对水上旅游和水上活动的兴趣增加,水上交通事故的频率也在逐年上升。

为了确保水上交通的安全和有序,保护乘客和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被制定并实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上交通行为,保障水上交通的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率,促进水上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船舶的管理第二条船舶的检验与登记1. 所有从事水上交通运输的船舶必须定期接受检验,并注册登记。

2. 船舶检验包括船体结构、设备设施、通讯导航设备的检查,并确保其完好可用。

第三章船员的管理第四条船员的资质要求1. 所有驾驶船只的船长必须具备相关资格证书,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2. 其他船员也必须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第五章安全设备和安全措施第五条安全设备的配备1. 所有船舶必须按照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包括救生圈、救生衣、救生艇等。

2. 船舶应当定期维护和更新安全设备,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六章交通规则和待遇第六条水上交通规则1. 船舶在水上行驶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保持距离,防止碰撞。

2. 在遇到危险或紧急情况下,船长有权采取适当的紧急避难措施。

第七章事故应急管理第七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1.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相关当事人应立即向当地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报告,并配合调查工作。

2. 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将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罚或措施。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八条违法行为的处罚1. 对于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若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结语通过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我们可以确保水上交通的安全和有序。

船舶的合规检验与登记、船员的资质要求、安全设备和安全措施的配备以及交通规则的遵守,都将为水上交通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同时,在事故应急管理和法律责任方面,我们将以严肃的态度对待,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水上交通的安全与发展贡献力量。

海南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海南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海南辖区水上交通秩序,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海南辖区通航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其它有关单位与人员。

从事民间营运的军用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及有关单位与人员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海南辖区通航水域为自20°18′32″N/112°00′E向西至中越水域分界线的纬线和20°18′32″N/120°00′E处的140°方位线之间的我国海域及海南省所有港口、渡口、江河、湖泊、水库等通航水域。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港务监督及其所属机构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本规则未规定事项,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政府接受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则或协议执行。

第二章船舶、设施和人员第六条在海南辖区通航水域航行、停泊及作业船舶、设施必须持有有效的各类证书。

第七条船舶必须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安全的合格船员。

船长、轮机长、、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其他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适任证书。

船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的规定,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八条设施上按国家规定配备的专业技能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合格证书。

第九条从事引航工作的引航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的规定持有相应的引航员证书。

第十条船舶、设施上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

第三章船舶进出港第十一条外国籍船舶进出海南辖区港口水域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主管机关办理申请手续并接受检查。

外国籍船舶进出港口或在港内航行、移泊以及靠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点,必须由主管机关指派引航员引航。

2023年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23年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23年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3年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等活动以及在非通航水域从事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和渔港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实施综合治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通畅。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人员、装备和经费,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正常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村(居)民委员会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船舶安全责任制;(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客渡船舶签单发航管理制度;(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自用船舶登记管理工作;(四)确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五)组织安全宣传、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督察整改,以及安全管理人员的考评;(六)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五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所辖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和渔港水域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水利、环保、市政、旅游、体育、园林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长江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对所辖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实行所有人、经营人负责制。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并对其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

海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海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海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本规定适用于直属企业自有船舶为完成指派工作任务在海(水)上行驶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一条直属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内设置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二级单位应设置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基层单位应设立专(兼)职安全员。

第二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岗位)职责1.直属企业及二级单位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的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法规、条例、标准,及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2)制订、完善有关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规定;(3)根据季节特点、作业要求,及时组织安全检查,监督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4)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安全活动;(5)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台账和资料;(6)负责船舶及船员的保险;(7)参与对船长、船舶驾驶员、船舶轮机员的技术考核工作和船长指挥资格的认定;(8)负责对船舶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做好事故统计和上报。

2.专(兼)职安全员职责:(1)全面贯彻上级领导指示精神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负责对船舶安全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落实整改存在的隐患;(3)组织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4)建立、健全安全台账和资料。

第三条应建立并实行以下制度:1.船舶安全管理制度;2.员工技能考核评定管理制度;3.船长指挥资格认定制度;4.船舶应急预案;5.船舶与设备安全维护保养制度;6.危险货物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第四条应建立并保存以下船舶安全管理台账和资料:1.船舶基本情况台账;2.船舶证书登记台账;3.船舶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档案;4.船舶事故登记档案;5.船舶航海图书台账;6.船舶救生器材、信号配备台账;7.船舶消防设备、器材登记、维护台账;8.船岸联合应急演习计划、演习记录。

第五条船舶单位和每条船舶都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习。

第二章船舶单位安全要求第六条从事海(水)上交通运输的单位应取得国家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国际、沿海或内河营运资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水上运输安全规定

水上运输安全规定

水上运输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上运输行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乘客和货物的安全,提升水上交通运输的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水上运输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客船、货船、渡轮、游艇等。

第三条水上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条水上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并严格遵守本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安全设备和设施第五条水上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配备以下安全设备和设施:1. 救生艇和救生筏:数量应当足够,且保证完好可用;2. 救生圈和救生衣:应当随手可取,数量应当符合乘客和船员人数;3. 急救箱:应当配备常用的急救药品和器械;4. 灭火器:种类齐全,易于操作;5. 浮标和救生浮筒:应当固定在易见位置且保持清晰可辨。

第六条水上运输工具应当配备满足安全要求的通讯设备,确保与岸上联系的畅通。

第七条水上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船舶消防设施的设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水管、报警系统等。

第八条水上运输工具应当配备符合安全标准的导航设备,确保船只航行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乘客和船员安全管理第九条水上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乘客的安全教育,提供安全宣传资料,并明确安全疏散的流程和指示。

第十条水上运输企业应当对船员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乘客应当遵守船上的安全管理规定,不得随意翻越护栏、乱扔垃圾等行为,配合船员的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水上运输工具应当合理设置乘客和船员的座椅和活动空间,确保乘客和船员的安全。

第四章应急处置和事故报告第十三条水上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水上运输企业在发生重大事故或者航行中发现有可能危及安全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确保乘客和船员的安全,同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水上运输企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与处理,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通 航 水 域 交 通 安 全 的其 他 行 为
第= 条 水 水 下活 动 通 航 安 全 管 理 应 遵 循 嵌 伞 第 … 、预 防 为 手 、 方 便 群 众 、 法 管理 的原 则 。 依 第 四 条 国 务 院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主管 全 冈水 上 水 下 活 动 通 航 安 全 管 工 作 闷 家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在 国 务 院交 通 运输 : 部门的领导下 , 管 负责 全 同水 上 水 卜活 动 通 航 安 全 监督 管 理 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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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3号)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3号)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3号)《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6月26日经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9年7月1日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对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滚装船舶、船员第四条?滚装船舶应当依法由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取得相应检验证书、文书。

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滚装船舶检验,应当注重对以下内容进行测定或者核定:(一)滚装船舶船艏、船艉和舷侧水密门的性能;(二)滚装船舶装车处所的承载能力,包括装车处所甲板的装载能力及每平方米的承载能力;(三)滚装船舶装车处所、客舱等重要部位的消防系统和电路系统;(四)滚装船舶系索、地铃、天铃及其他系固附属设备的最大系固负荷;(五)滚装船舶车辆和货物系固手册;(六)滚装船舶救生系统和应急系统。

第五条?滚装船舶开航前,应当按照滚装船舶艏部、艉部及舷侧水密门安全操作程序和有关要求,对乘客、货物、车辆情况及滚装船舶的安全设备、水密门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如实记录。

中国籍滚装船舶按照前款规定完成检查并确认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由船长签署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

第六条滚装船舶在航行中应当加强巡检。

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向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报告。

必要时,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七条?滚装船舶在航行中遭遇恶劣天气和海况时,应当谨慎操纵和作业,加强巡查,加固货物、车辆,防止货物、车辆位移或者碰撞,并及时向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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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二级单位自有船舶为完成指派的工作任务在海(水)上行驶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各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安全管理部门内设置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岗位,基层单位应设立专(兼)职安全员,每条船舶必须配备1名专(兼)职安全员。

第二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1、各企业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法规、条例、标准,及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制订、完善有关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3)根据季节特点、作业要求,及时组织安全检查,监督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

(4)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安全活动。

(5)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台账和安全资料。

(6)负责船舶及船员的保险。

(7)参与对船长、船舶驾驶员、船舶轮机员的技术考核工作和船长指挥资格的认定。

(8)负责对船舶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做好事故统计和上报。

2、专(兼)职安全员职责:
(1)全面贯彻上级领导指示精神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负责对船舶安全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落实整改存在的隐患。

(3)组织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

(4)建立、健全安全台账和资料。

第三条应建立并实行以下规定:
1、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2、船舶应急预案。

3、船舶与设备安全维护保养规定。

4、危险货物装卸、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条应建立并保存以下船舶安全管理台账和资料:
1、船舶基本情况。

2、船舶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记录。

3、船舶事故登记档案。

4、船舶消防、救生、信号器材等登记、维护记录。

5、应急演习计划、演习记录。

第五条船舶单位和每条船舶都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习。

第二章船舶单位安全要求
第六条从事海(水)上交通运输的单位应取得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国际、沿海或内河营运资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船的船舶单位,应取得国家海事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和安全管理证书。

第八条船舶单位应使船舶和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第九条船舶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船员。

第十条在船舶租赁时,应签定船舶租赁服务合同。

合同中应明确
双方安全责任、权力与义务。

第三章船舶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船舶投入使用前应取得国家海事主管部门签发的相应证书。

第十二条应按照规定接受政府海事主管部门对船舶的安全检查,并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船舶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各项安全标志。

在危险区、作业区与生活区应按照有关规范划定明显的界限,并以文字加以标识。

船舶的关键性设备和技术系统应采用颜色、文字、铭牌等加以标识,并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使用。

关键性操作如救生艇释放程序、二氧化碳释放程序、消防炮启动程序等应在操作地点以文字标明。

第十四条应记录并保存好《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

第四章船员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船员所持有的适任证书、特殊培训合格证及专业培训合格证应与其服务船舶的种类、等级、航区相适应;不应低于所担任的职务。

1、船长应负责船舶安全运输管理,全面贯彻执行有关安全和防污染公约、规定、规则、指南和标准。

2、大副主持甲板部的日常工作;履行航行值班、锚泊值班责任;制订并组织实施甲板部各项工作计划,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负责货物的配载、装卸、交接和运输等管理。

3、轮机长是全船机械、动力、电气(无线电通信导航和甲板部使用的电子仪器除外)设备的技术总负责人,并对甲板部所管设备的技术管
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负责船舶预防检修计划和技术操作规程,使各种设备保持良好技术状态,确保船舶安全。

4、船舶在停泊期间,应配备足够的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持船舶及相关设备安全有效运行的船员。

无论何时,船长、大副和轮机长不应同时离船。

5、因需要增加船员时,船上总人数不应超过救生设备的定员。

第五章航行、检修安全要求
第十六条对船舶的安全检查应按行业安全检查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船舶航行应严格遵守有关的航行和避碰规则。

在大风浪中、雾中、冰区、夜间、分道通航及狭窄水道、进出港航行应严格按照有关的规则、指南执行,正确显示号灯号型,并与有关方面保持密切的通信联络,严格驾驶室及轮机值班制度。

第十八条船舶系泊作业中应加强船岸联系,严格执行系泊安全规定。

第十九条海(水)上拖带作业中拖轮、辅助船与护航船的选择应符合相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条海(水)船舶所载物品应满足船舶技术证书的要求,人员交通应乘坐交通船,载客人数控制在额定载客人数之内。

第二十一条船舶动火作业应按国家相关管理部门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按集团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货物装卸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条普通货物装卸可采用码头旋转吊机吊装,但必须捆扎
可靠,并有人指挥,吊机驾驶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起重机械驾驶特种作业资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装卸应根据化学品物理、化学特性,采取不同的装卸方式和安全防护要求。

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液体化学品装卸,应采用金属软管或专用万向臂管经可靠连接后,利用压差或机泵输送进行装卸。

2、易燃气体和易燃液体装卸,还应检查法兰连接处防静电跨接线是否有效连接,操作人员是否按照防爆要求使用不发生火花的专用工具和按规定穿戴防静电劳防用品,装卸场所禁止吸烟。

3、有毒气体和有毒液体装卸,应对操作人员配备相应的呼吸防护用品,现场至少配备2套紧急状态使用的空气呼吸器。

4、装卸腐蚀性化学物品,作业码头应按照15m服务半径设置应急洗眼冲淋设施。

5、装卸过程中,船员和码头作业人员应在现场监护,不得擅自离开。

第七章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
第二十五条船舶航行过程中遇大风浪、大雾相撞发生船只受损、侧翻、颠覆、沉没等各类事故,应立即通过专用电台和频率向海事部门紧急呼救,同时开展自救,并及时向企业有关领导报告事故情况;在海事救助部门到达前,可向过往船只求救。

第二十六条船舶在装卸危险化学品过程中、检修作业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人员中毒、窒息事故,应立即向119、110、120等报警求救,并及时展开自救和向企业有关领导报告事故情况。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海事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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