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行为的特质
创业精神:成功企业家的共同特质

创业精神:成功企业家的共同特质创业精神是指一种勇于创新、敢于冒险、积极进取的心态和行为方式,它是成功企业家的共同特质。
成功企业家不仅拥有出色的商业头脑和管理能力,还具备与众不同的个人特质和品质,在成功创业的道路上积极克服各种困难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成功企业家的共同特质,以帮助读者了解并培养创业精神。
第一,成功企业家具备坚定的决心和充沛的激情。
他们对自己的事业充满激情,对实现自己的愿景和目标充满决心。
这种坚定的决心和充沛的激情使他们能够在困境中坚持不懈,战胜重重困难。
第二,成功企业家具备创新思维和不断学习的能力。
他们敢于挑战传统观念和常规思维,在市场竞争中始终保持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手段。
他们不断学习新知识,关注行业趋势,以保持竞争优势。
第三,成功企业家具备优秀的领导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他们能够有效地领导团队,明确目标,激发员工的潜力,制定明确的工作计划,并通过团队合作实现共同的目标。
第四,成功企业家具备良好的人际沟通和交往能力。
他们善于与人沟通,能够与员工、客户和合作伙伴建立良好的关系,使商业活动得以顺利开展。
优秀的人际沟通和交往能力有助于他们赢得他人的支持和信任,为企业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成功企业家具备风险意识和决策能力。
他们敢于面对风险和挑战,在不确定的环境下做出明智的决策,并能够承担失败的可能性。
他们能够准确地识别机会和威胁,作出果断的决策,使企业能够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第六,成功企业家具备长期远见和战略规划的能力。
他们能够准确预测市场趋势和发展方向,制定长远的发展战略和计划。
他们注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不仅关注短期利益,还注重建立和保持良好的企业形象和声誉。
总之,创业精神是成功企业家的重要特质之一。
成功企业家具备决心,激情,创新思维,领导能力,人际沟通能力,风险意识,决策能力和战略规划能力。
培养和发展这些特质将帮助创业者在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脱颖而出,取得成功。
因此,如果你是一个想要创业的人,不妨从这些成功企业家的共同特质中获取灵感和启示,并努力培养和发展自己的创业精神。
会处理人际关系的人的表现

会处理人际关系的人通常表现出以下特征和行为:
1. 良好的沟通能力:擅长倾听他人、表达自己的观点,并能够清晰、积极地与他人交流,有效沟通有助于建立互信和互动。
2. 社交技巧:善于与他人建立联系和关系,包括与不同类型的人相处、合作和协调,能够处理各种社交场合下的互动。
3. 情商高:能够理解和管理自己的情绪,同时也能够理解和回应他人的情绪,善于处理冲突和解决问题,避免情绪化的冲突。
4. 为他人着想:关心并关注他人的需求和感受,乐于提供帮助和支持,愿意站在他人的角度考虑问题,促进良好的人际关系。
5. 良好的人际交往技巧:善于建立积极的人际关系,处理复杂的人际互动,通过合作、协商和妥协来解决问题,推动共同目标的实现。
6. 尊重和包容:尊重不同个体的差异性,接纳和包容不同的
意见和观点,不偏袒、不歧视,倡导团结、合作和和谐的氛围。
7. 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有效地处理人际关系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寻找并实施解决方案,以维护和改善人际关系的健康和稳定。
总的来说,擅长处理人际关系的人通常表现出与他人的互动和沟通中的积极、成熟和专业的态度,能够在多样化的社会环境中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促进个人和团队的发展和成长。
这些特质和行为有助于建立更加和谐、积极的社交网络,提升个人、团队和组织的绩效水平。
我国消费者网络购物行为特征及影响因素分析

我国消费者网络购物行为特征及影响因素分析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已经成为我国消费者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着网络购物平台的不断涌现和消费者对便利、快捷的需求不断增长,网络购物行为也呈现出了一系列独特的特征和影响因素。
深入研究我国消费者网络购物行为的特征及影响因素,对于加深对消费者行为规律的认识,促进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的网络购物市场,消费者具有较强的消费意愿和消费能力,尤其是年轻人和城市居民对网络购物的接受程度较高。
他们借助网络购物平台提供的便利服务,如比较商品价格、查找商品信息、在线支付等,快速实现购物需求。
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还表现出对商品品质、价格和售后服务的关注度较高,对购物体验和消费体验的重视程度也较高。
消费者的网络购物行为往往受到个体特征、网络环境以及社会因素的共同影响,各种因素交织在一起,影响着消费者的购物决策和行为表现。
深入分析我国消费者网络购物行为的特征和影响因素,有助于企业更好地了解消费者的需求,优化产品和服务,提升市场竞争力。
对于政府部门也能够通过研究结果指导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促进电子商务产业的健康发展。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旨在深入分析我国消费者的网络购物行为特征及影响因素,为了更好地了解消费者在网络购物过程中的行为模式和决策机制。
通过研究消费者的网络购物行为特征,可以帮助电商平台和相关企业更好地了解消费者的需求和偏好,从而制定更有效的营销策略和产品推广方案。
通过分析影响消费者网络购物行为的因素,可以为相关政策制定和市场监管提供参考,促进网络购物市场的健康发展。
研究消费者网络购物行为的影响因素,还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指导,使他们在网购过程中能够做出更加理性和明智的消费决策,增强消费者的消费体验和满意度,进一步推动消费经济的增长和电子商务的发展。
1.3 研究意义网络购物已成为我国消费者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了解消费者网络购物行为及其影响因素对于我们深入了解消费市场、指导企业经营和政府政策制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浅析商法的营利性

二 商法 的营利 性 与法 的价值
效率 , 称效 益 , 指社 会或者 个人 给 也 是 予一定的 ( 劳动 、资源等)投入而获得收益 最大化的比率。 效益与效率最大化是现代社 会所追求的目标 , 效率也是现代社会的法律 制度所追求的价值 , 商法的营利性正是体现 了法对 效率 的追求 。 商法的效率价值 是商法 的 目标价值。 有时候 , 商法所追求的效益价值与其他价值 会发生冲突,引起商法的价值冲突 , 例如法 的平等价值与效率价值之间的冲突 。 有时为 了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法律会向弱势一方 的利益倾斜 ,导致商法的效率价值受损。 法 的价 值 之 间存 在 的 冲 突 给立 法 、 执 法和司法带来了许多难题 , 这必然促使法律 在制定的过程 中作出相对合理的价值选择。 与民法相比, 商法更多地强敌效率优先 , 所 以, 效率是商法在其制定和执行的过程中应 当指向的目标。 效率价值和原则将影响着商 法的建立和发展 , 商法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 又 反过 来促 进效 率 价值 的实 现 。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商法是 以追求效 率为价值目标的 , 但效率不是商法唯一的追 求 目标。 社会事务和社会生活中毕竟不是只 有如何积累财富、 提高发展的速度和效率这 些 问题 , 还要 兼顾 一般 人 的利 益 , 护市 场 维 的秩 序 ,保护 社会 公众 的 利益 。所 以商法不 能绝对地强调效率的价值, 也应重视其他的 法律 价值 。在 传统 观念 中 , 律 常常 被视为 法
了规范商品贸易市场而制定出一系列具有约 束力的行为规则 , 归根结底就是为了更好地 营 利。 法的 沿革 就是 随着 时代 的发 展和 条 商 件的变化, 了更好地保障商人的营利,社 为 会经济生活对商法的进一步调整。 保 障营 利是 商法 诸 多特 征 中最基 本 的 , 商法的其它特征如 同源性、 技术性、 兼容性、 国际f 生等特 征 , 直接 或 间接 的归 因于商 法 都 的营 利性 特征 。以商法 的 际性 为例 , 存 其 在的合理『就可以从商法的营利性中推导出 生 来 。我们 部知 道 ,异地之 间的商 业 贸易存 在 是社 会达 到其 公平 正义 目 很大 差异 , 种差 异往 往有 利可 图 。通过 在 公平 正义 的化 身 , 这 异地 合理 分 配 资源 ,往 往带 来 丰厚 的 利 润。 标的手段 , 甚至可 以说 , 正义与公平本身就 我们应该尽量 商事 主体基 于 寻求 营利 之 目的 , 必然 会捕 捉 包含了对效率的追求。所以,
人格心理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特质:决定个体行为的基本特性,是个性的有效组成因素,是测评个性的基本单位。
2、中心特质:一个人具有的最典型、最有概括性的特质,它影响一个人行为的方方面面。
3、首要特质:它的概括性比首要特质低,是构成个性结构的主要成分。
它是由一些在某种程度上独立而又彼此联系的特质构成的。
4、次要特质:个体的一些不重要的特质,往往只在特殊情况下表现出来,只有关系非常近的人才知道。
5、超常儿童三圆圈概念:美国心理学家兰祖利提出天才儿童的高水平能力、责任心和创造力三者相互重叠相互影响的三圆圈概念。
第一个圆圈是超过一般水平的能力,既包括一般能力,也包括特殊能力;第二个圆圈是责任心有强烈的责任心和浓厚的兴趣,有自信心和毅力,力图完成任务;第三个圆圈是创造力,思维有逻辑性、灵活性和独立性,不保守,对新事物敏感、敢冒险、敢创新。
6、能力:能力是直接影响活动效率,使活动顺利完成的个性心理特征。
7、成功智力:斯腾伯格三元智力理论中提出的,它包括分析性智力、创造性智力、实践性智力。
8、流体智力:以生理为基础的认知能力,是不依赖于文化和知识背景而对新事物学习的能力。
9、晶体智力:以学的的经验为基础的认知能力。
10、才能:多种能力的完备结合。
11、离差智商:韦克斯勒根据智商呈正态分布normal distribution)的事实,提出了“离差智商”的概念。
看一个人的智力高低,实质上就是看这个人在同年龄组人的分数分布中所处的位置。
计算公式为:IQ=100+15[(x-x’)/z]其中IQ 为离差智商,X为个人测验的得分,X’为团体的平均分数,Z为标准差。
12、比率智商:1916年斯特恩最先提出心理商数的概念,又称比率智商。
推孟对此进行了改进,为去掉计算中的小数,将商数乘以100,其公式为:IQ=(MA/CA)*100%13、自我防御机制:自我用来应付本我和超我的压力的手段,自我受到本我和超我的威胁而引起强烈的焦虑和罪恶时,焦虑将无意识地激活一系列防御机制,以某种歪曲现实的方式来保护自我缓和或消除这种情绪上的不安和痛苦。
有关领导的几种理论

有关领导的几种理论(一)领导特质理论特质包括:生理、心理、行为和观念的所有特征。
特质理论认为:“存在天生或天才的领导者。
有些人所具有的特殊形象或特殊个性使其成了领导。
如身高、相貌、语言等外貌特征(“两耳坠肩、两手过膝、鼻梁通天);特殊心理素质;“捏出”和“甩出的人”。
血统论)。
进取心、领导意愿、正直与诚实、自信、智慧和工作相关的知识。
自我监控(二)领导行为理论领导行为理论主要是研究领导者在领导过程中的具体行为以及不同的领导行为对部属的影响,以期寻求最佳的领导行为。
抓组织——“以工作为中心”,指领导者为实现组织的目标,既规定自己的任务,也规定下级的任务。
包括组织设计、计划与程序的制定、职责和关系的明确、沟通、目标确定等。
关心人——“以人际关系为中心”,包括相互尊重、上下级情感交流等。
(三)领导权变理论1. 权变:行为主体根据情境因素的变化而做出适当的调整。
从领导学看,领导者应该根据情境因素选择有效领导方式。
2.领导权变理论:就是关于领导者在不同领导环境因素条件下如何选择领导方式,最终实现领导效果的理论。
这是一个动态过程。
3.内容:任务结构化程度、领导者和成员关系的质量、领导者的职位权力、下属角色的清晰度、规范制度、信息的适用等。
一、行政领导的方法(一)实事求是1.一切从实际出发,反对主观主义;2.发挥主观能动性;3.坚持用实践检验和发展真理。
(二)群众路线1.虚心向群众学习,有事同群众商量,把群众的智慧和经验集中起来,从而实施正确的行政领导;2.领导骨干和群众相结合;3.一般号召和个别指导相结合。
(三)矛盾分析法1.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要搞一刀切);2.要学会弹钢琴和抓关键(一时期的工作重点);3.要创造条件做好矛盾的转化工作。
二、行政领导的方式(一)重人式、重事式和人事并重式(二)强制式、说服式、激励式和示范式1.强制式:行政领导用行政命令来约束下属(基本权力);2.说服式:用诱导、启发、劝谕、商量这样的方式,下属容易接受(说明原因、利益);3.激励式:物质激励、精神激励;4.示范式:(1)领导本身(做榜样);(2)英雄人物(示范)。
论商事代理的界定与制度构建

托人的名义 , 为委托人买或卖或提供服务 , 并从中 获取佣金 的经营活动。I s i s 什么是商事代理?长期以来 , 学界将商事代理 理解为商事代理行为 。其实不然 , “ 商事代理” 在法 律层面具有三种含义。第一层含义 :商事代理合 同, ’ 一方当事人同意 以自营中间人之身份持续地 代表另一当事人谈判或签订合 同,而委托同意就 商事代理人之行为支付报酬之合同。 法论集, 2 0 0 7 E 6 1 第二层含义 , 商事代理还是一种商行为 , 商事代理 行为相对民事代理行为而存在 ,是代理行为 的一 种 。第三层含义 , 它又可指商事代理制度 , 即作为 商事 法 中重要组 成部分 的其一项重要 制度—— “ 商 事代 理法 ” 。同 因此 ,商事代理的概念 比商事代理行为的概 念更为宽泛。商事代理包括商事代理行为 , 商事代 理行为是商事代理在商行为方面的定义 。而商事 代理不仅仅指商事代理行为 ,它还包括商事代理 商事代理 的界定 合 同、 商事代理关系和商事代理制度等。而且 , 它 ( 一)商事代理 们并不孤立存在 , 商事代理行为是商事代理合同、 目 前, 学界对商事代理定义混乱 , 有学者认为 商事代理关系和商事代理制度的基础。商事代理 商事代理 , 是指商事代理人 以营利为 目的, 接受被 是是以商事代理行为基础的, 由商事代理行为 、 商 代理 人 委 托而 为 的 , 效 果最 终 归属 于被 代 理人 的 , 事代理关系、 商事代理关系各主体 , 商事代理合 同 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1 3 ] 也 有学者将商事代理区分 和商事代理制度等构成的有机理论体系。 为广 、 狭两义。狭义的商事代理强调商人充当代理 ( 二 )商事代 理的 内涵 人 ,是指 由商法所称的代理商而为的代理行为或 从上述学者有关商事代理的定义 中概括出商 代理关系。 广义的商事代理 , 是指具有商事法律意 事代理的内涵: 营利、 营业 、 商人。 但是 , 笔者认为应 以营利为 目的“ 的代理都纳入到商事代理制度 义的一切代理 ; … 还有有学者定义商事代理为代 当将“ 的调整范围 , 而不 以代理关系当事人 的条件来判 断 。 理 商非 受 雇佣 合 同的约 束 ,以 自己 的名 义或 以委
商法品格:民法典不能承受之重

2016年第6期法治研究商法品格:民法典不能承受之重马齐林 孙南梦頔** 摘 要: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之后,民商法学界就如何编纂民法典展开了激烈的讨论,选择“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成为争议焦点。
本文认为,商法通过其特有的发展路径造就了其特有品格:商法品格。
商法品格,不仅奠定了商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独立地位,更为民法典无法包容。
本文从历史性和国际性双重视角剖析了商法品格的生成及其特质,商法的特有品格、我国《民法通则》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决定了我国的民法典不宜采“民商合一”模式。
本文在检讨《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和《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提出中国民法典的编纂思路应该走“民商分立”模式下的“民法典与商法通则并存”的立法路径。
关键词:商法 商法品格 民法典 法典编纂*本文系浙江工商大学2016年高教研究重点课题“大商科背景下商法学科体系建构机制研究”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马齐林,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孙南梦頔,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① VGL. Franz Wieacke, Aufstieg.Bl üte und Krisis der Kodifikationsidee in: Festschrift für Gustav Boehmer. Bonn: Ludwig Rhrscheid Verlag, 1954: 34-50.② UNCITRAL 담보권 입법지침 연구.법무부 연구 보고서, 2010(4): 60.③ 参见刘士国:《编纂民法典的时代背景与指导思想》,载《法治研究》2016年第3期;于海涌:《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基本思路和立法体例》,载《法治研究》2016年第3期;施天涛:《民法典能够实现民商合一吗?》,载《中国法律评论》2015年第4期。
④ 이병준.민법 개정: 법률행위와 계약성립에 관한 기초작업.法學論叢, 제27집, 제1호: 19.⑤ Anna Klimaszewska, General Principles in the Commercial Code of France of 1807. Journal on European History of Law, 2011(2): 93.⑥ Harold F. Lusk.Business Law--Principles and Cases. Chicago: Business Publications, 1935, Vol 49: 676.一、引言法典编纂曾被誉为是法律文化独一无二和无法估价的伟大创造,①在中国将民法典编纂提上议程的那一刻,就预示着一项伟大创造的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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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行为的特质
【摘要】商行为的特质集中反映了商行为区别于其他民事行为的重要特点,加强商行为特质的研究有利于商行为概念的认定。
【关键词】商行为;概念;特质
商行为作为商业活动的核心,与商主体具有同等的重要性。
故而也要给予商行为同等的关注。
一、商行为概念的讨论
商行为这样一种独特的行为,各国因为不同的立法规制原则,存在不同的定义界定。
依据《德国商法典》第343条规定:“商行为是指属于经营商人的营业的一切行为。
”[1]这一概念界定原则被学界称为主观主义原则,这种界定商行为的原则是以商人概念为基础的,通过对商人以及商人资格的认定来确定商行为的概念。
它不仅指出商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还指出商行为是商人这一主体在商业经营中的一种经营行为。
是以“行为”、“商人”、“经营属性”三个要素为基础进行主观上对商行为的判定。
笔者认为这种判定方式的最大的缺点是:没有体现商行为的营利性的本质。
与德国所不同的是,法国商法学界存在这样的界定:“商行为是任何主体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2]相对于主观主义来说,这种界定原则没有强调商人概念而是从客观的实质出发对商行为进行论述,被定义为客观原则。
虽然这种方式具有灵活性,但是笔者认为完全抛开商人资格来认定商行为也确有不妥,存在将商行为无限
扩大的嫌疑。
不对主体资格进行论述,对于行为性质的界定不利,使得商行为在适用法律之时可能存在不稳定性。
与以上两个国家所不同的是在主客观主义原则的基础上而来的“折中主义原则”。
这一原则的主要代表国家是:日本。
《日本商法》第501、502、503条分别对任何主体基于任何目的而从事的“绝对商行为”以及商主体基于营利性营业目的而从事的“营业的商行为”作了详细的列举式规定,并且对“附属的商行为”进行了补充。
[3]这一原则虽然存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前两种的缺点,但是笔者认为还是存在有不足的,因为如只是为了商行为而进行的辅助性行为如包装、运输等,由于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则不是商行为。
据此,虽然商行为相对于民事行为确实存在一定的独立性但是商行为是在
类似于包装、运输等基础工作的非营利基础上进行的,所以商行为与民事行为并没有完全的脱离也就不存在日本所说的所谓“绝对商行为”。
故而这种商行为的界定原则也不是恰当的。
三种界定原则都存在不足,都有不符合我们国家对商行为概念的界定的情形。
笔者认为:我国的商行为一般是指具有商人主体资格的人或者其他主体在一定经营性场所(包括无形的也包括有形的)进行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并且这种法律行为适用法律推定规则,是法律推定行为。
二、商行为特质的讨论
商行为要脱离于其他法律行为,则需具有其自己的特质:
首先,商行为一般是具有商人主体资格的人或者其他主体在一定经营性场所所从事的营业性行为。
就“一般”二字而言,是说大部分的商行为是由商人或其他具有商人主体资格的主体所从事的
营业性行为。
从整体上来说,对商行为的认定还是要考虑从事商行为的主体是否具有商人主体资格。
一般而言是否具有商人主体资格,主要是看是否在国家的相关部门经过了一定的资格审核并对其予以进行登记,具有了一定的权利义务能力。
这种登记不仅是有证明资格的作用还有方便相关国家部门进行管理的目的。
而就“营业性行为”来说,营业说明从事商事交易的行为是存在一定较长时间内的,是具有职业性和稳定性的,就像我们生活中大大小小的各种公司,只要公司没有破产,公司就一直存在着,并进行着营业性行为。
之所以强调商行为必须要在一定的经营性场所,除开有对营业性行为职业性的考虑也有对营业性行为稳定性的考虑。
营业性行为并不一定要有长期固定不变的某一处经营性场所但是要有一个向
世人宣告其是进行营业性行为的场所。
如果只是私下互赠礼物的行为,这种行为则具有隐秘性,并且不是具有商人资格的主体从事的,所以绝对不可能是商行为。
其次,商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
商行为与民事行为最大的区别就是:商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而民事行为不是。
商法从制订之初就被打上了“谋利”、“趋财”的印记。
就以公司为例。
公司是典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商行为主体。
正是由于有利可图,才促使了公司
的发起人愿意承担义务,顶着风险而设立公司。
公司以营利为出发点和归宿,因营利而生,因丧利而亡。
最后,商行为是一种法律推定行为。
这主要是指商行为的营利性目的的推定。
商行为的营利是一种主观内在的想法,如果商行为主体不表现出来,外人是不可能清楚的。
要如何判断一种行为是否具有营利性,这时只有从这些行为的外在表现来考虑。
因为人们不可能进入到一个行为主体的内在思想去探究是否他要进行商行为。
所以我们只能从行为的外在表现来判断。
如《德国商法典》第344条就规定:“商人所为法律行为,有疑义时则视其为商事经营。
”只要依据凭证不能得出相反结论,商人所出示的债据视为商事经营中出示的债据。
[4]相对商事行为主体而言,非商事行为主体也可能存在商行为的可能,但这种可能的判断就不那么简单了,则要根据一定行为的目的和商行为交易习惯而定。
商行为作为商法学界一个重要的知识点,值得我们认真地探讨和研究,以便促进我国的商事的发展和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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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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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永.商行为特点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9.07(下).
[7]孙峰.商行为的概念探析[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0.08,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