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名提单的相关法律适用及风险防范
提单的法律适用研究(2篇)

第1篇一、引言提单(Bill of Lading,简称B/L)是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的重要单证,它不仅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也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明。
由于国际贸易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提单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旨在对提单的法律适用进行研究,分析现行国际规则和各国立法,以期为我国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提单的法律性质1. 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作为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体现了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67条规定,买卖双方可以约定以提单作为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2. 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明。
根据《海牙规则》第3条规定,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据,但不构成合同本身。
3. 货物运输的证明提单是货物运输的证明,反映了货物的数量、重量、包装、标志、运输方式等信息。
根据《海牙规则》第3条规定,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装载货物、运输货物、交付货物的证明。
三、提单的法律适用1. 国际规则(1)海牙规则(Hague Rules)海牙规则是国际海事组织于1924年制定的一部国际公约,旨在规范海上货物运输。
海牙规则适用于所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但在我国,海牙规则并非直接适用,而是作为国内立法的参考。
(2)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汉堡规则是1978年制定的一部国际公约,旨在修正和完善海牙规则。
汉堡规则对提单的法律适用做了更详细的规定,如增加了承运人责任、赔偿范围等内容。
在我国,汉堡规则并非直接适用,但部分内容已被纳入国内立法。
2. 各国立法(1)美国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对提单的法律适用做了详细规定,包括提单的性质、效力、责任等内容。
美国立法倾向于保护托运人的利益。
(2)英国英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对提单的法律适用也做了明确规定,与海牙规则、汉堡规则等国际规则基本一致。
英国立法强调平衡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利益。
提单在国际贸易实务中的风险及对策

国际贸易实务 中 提单的种类是多样的 , 按照提单上 的收货人记 载就能 够分为记名提单以及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其中的记名提单主要就是提单 的正面收货人一栏对特定A- -  ̄ 2 者是公司都有着明确的记载 ,这一提单在流通 性上有着很大的限制。而在指示提单层面主要就是在提单的收货人一栏有着 某某人指示等字样的提单 ,在国际贸易当中使用相对比较广泛。还有就是不 记名提单 ,这一类型的提单主要就是对收货人没有特别的记载主要就是表 明 持有人等字样 ,所以在 国际贸易中的流通性层 面比较强,但是风险较大…。 另外 ,按照货物装船与否也能够分为已装船和收货待运提单,以及按照提单 上货物不清沽的有无情况能够分为清洁和不清洁等种类 。 1 .2国际 贸易实务 中提单的主要作用分析 提单在国际贸易实务当中所起到的作用 比较大 ,主要体现在是 承运 人和托运人就货物运输达成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种证 明 ,但并非 是合 同的本身 。这也是承运和托运人间达成合同内容的证 明,提 单上有 着相应 的内容 提单也是承运人对货物交运保证的凭证 ,在卸货 港要将 货物及提单交给持有提单的人进行收货。而在托运人层面来说 ,就有着 货物收据 的功能 ,合法提单 下提单持 有人就是 货物所 有人 。不仅 如此 , 提单也是承运人收货并将货物装船的证明 ,它不仅能够对收到货 物的种 类数量及标志等情况进行证明 ,同时对收货的时间也照法律程序对 船舶实施扣 押。然后就是及 时的提起诉讼 ,在发现 了对方存在诈骗的迹 象过程 中,就 要及 时 的向海 事法 院提起诉 讼,这样可避免货款的损失 。在提起诉讼之后关 键就要找 到 准被 告 ,转 承运 人 是 较 为 保 险 的 ,在 对 其 很难 得 到有 效 识 别 的 时候 就 要结合 提单 当中的相关条款 对签发者来 加 以识 别。最后就是 申请禁令 , 对对方 的财务进行调查 ,倘若银行有存款就请求法 院进行冻结 。 第二 ,提单风险 的防范还要在事前工作都要做好 ,选 择资信情况 比 较好的担保人及 托运人 ,国际贸易的正常交易当中要将 客户资信 的情 况 得以有 效了解 ,这是对业务顺利进行的重要基础。对客 户的资产情况 以 及 经营情况进行 大概 的了解 ,对客户的信誉度要 能得 到有效保证 ,不 能 随 意 的撕 毁 契 约 J 。 对 于 国 际 贸易 当 中存 在 着 不 良记 录 的 就 要 避 免 与 其 进行合作 ,将 风险控制在萌芽 当中。 第三 ,针对倒签提单 的风 险防范要从多方面进行 ,首先从托 运人层 面 在倒 签 的 时 间 远洋 和 近洋 要 能 得 到 合 理 把 控 ,短 程 的 倒 签 不 应 超 过 一 天 ,而 远 程 的要 在 三 到 四天 之 内 。对 于 货 值 相 对 比较 大 的 就 要 能 够 和 买 方进行 协商修 改信用证 。对 于畅通的货物也可以要求对 方将付款 的方式 进行改变。而从 承运人层 面的防范措施 ,在倒签提单的 日期不 能超过船 舶在港实际装船 日期 ,对于相关信息也要能保证其保密性 。另外 在收货 人的风险防范层 面在 出现了货物 的跌价趋势过程中就要通过对倒 签提单 加以利用降低 损失将风 险转移 ,收货人可通过海事部门登船要求查 看航 行 日志并拍照 ,查实倒签 提单就 拒绝 收货这样 在赔 偿 的责任 就得 到 了 转移。 第 四,对无单放货 的情况要最大化 的避免 ,国际贸易实务 当中凭保 函以及提货担保放货 是承运人在提货人没有正本提单下 的通 常做法。承 运人在接受保函及担保 过程中要能 出具保 函对资信调查进行保证 。在具 体的措施实施当中要能够避免无单放货情况 的发生 ,还要能够 避免承担 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承运人要能提 醒船长对无 单放货 的行为谨慎 处理 , 从而来避免损失 J 。不仅如此 ,在买卖合同当事人 的防范措施层 面也要 能够对贸易的伙伴充分了解 ,对资信 的调查充分重视。 第五 ,将海运提单的签署要能够严格化 ,在对提单进行 签署过程 中 要能够加注承运人的名称。提单的签发地点是货物 的装船 港 ,而在签发 日期上要能够是货物实际装船的完毕 日期 。对船舶装卸监督要 能得到充 分重视 ,并要随时掌握船舶的动态情况 ,船舶 的行进 中要及 时和代理保 持联 系,加强警觉性并核实真伪。信用证各方 当事人对 三分之一提单 风 险 的 防范 要 能 加 强 。
海运提单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海运提单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摘要】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B/L)简称提单,是指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凭证。
海运提单作为国际贸易的核心单据,在国际贸易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也因为它代表着货物的所有权,业务各方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出现一些提单的非正常使用情况,造成提单使用中的各种风险。
在众多国际贸易纠纷中,海运提单的风险日益增加,因此应高度重视并有效规避和防范提单风险。
【关键词】海运提单风险防范措施全球经济形势下国际贸易往来频繁的同时,贸易风险也日益增多。
其中海运提单风险尤为显著,并成为困扰众多企业的一大难题。
文章针对目前国际贸易中海运提单所出现的问题,找出了提单在具体业务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并指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1.海运提单的定义及种类1.1海运提单的定义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B/L)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要求所签发的货物收据,在将货物收归其照管后签发,证明已收到提单上所列明的货物;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货物所有权凭证。
1.2海运提单的分类:1)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已装船提单,是指承运人已将货物装在指定的船舶后签发的提单;备运提单,又称收讫待运提单,是指承运人已收到托运货物等待装运货物期间所签发的提单。
2)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清洁提单,是指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在提单上不带有明确宣称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状况的文字或批注的提单;不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在签发提单上带有明确宣称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状况的条款或批注的提单。
3)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记名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内填明特定收货人名称,只能由该特定收货人提货;不记名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内没有指明任何收货人,只注明提单持有人字样。
指示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写“凭指定(To order)或凭某某人指定(To order of …)字样。
浅析海运提单的风险与防范措施2600字

浅析海运提单的风险与防范措施2600字海运提单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重要运输单据,也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
随着海运业的发展以及海运单和EDI的出现,海运提单在具体实践中存在着诸多风险,本文主要就在使用海运提单情况下承运人及其代理在放货方面的具体实践及风险,谈点粗浅的看法,并试图找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毕业/2/view-12229746.htm海运提单,风险,防范措施一、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海运提单,简称提单,是承运人或船长或其代理在收到货物或货物装运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并由承运人保证交付货物的书面凭证。
一般说来,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物权凭证,提单持有人有权凭以提货,还可以通过背书转让其货物所有权;二是货物收据,证明承运人已收到提单上所列货物或已接管了货物;三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条款规定了承、托双方的权利、责任与豁免,是处理纠纷的法律依据。
二、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的放货风险(一)凭正本提单放货。
在使用正本记名提单时,提单上所列收货人有时并不是实际要来清关提货的公司,所以收货人常常会在目的港要求更改收货人,指示承运人放货给第三方。
在此种情况下,提单收货人控制物权,若承运人直接按照收货人的口头指示放货给第三方,将失去法律上的凭据,其风险较大。
因此,承运人一般会要求收回其全套正本提单,同时让收货人出具“保函”,并在“保函”中列明:我公司为某某编号提单的合法提单持有人,现提交全套正本提单或其中一份向贵司主张提货,请审核后向我们签发收货人为以下指定公司的提货单并将货物直接向其交付。
(二)无提单放货1、凭银行担保放货。
提单是物权凭证,代表货物所有权,通常情况下,货物运到目的港后,承运人有义务将货物交给正本提单持有人。
然而在实际业务中,有时会发生货物早于运输单据到达的情况,特别是在航程相对较短的近洋运输中。
由于提单不在收货人手中,收货人不能及时提货,会产生一系列不必要的费用和风险问题。
小议提单欺诈及防范措施

小议提单欺诈及防范措施在国际贸易运输中,海上货物运输一直占据着最重要作用。
提单是海上运输中最重要的单证。
提单欺诈已经成为目前海事欺诈的最主要形式。
本文以提单欺诈为主线,以解决提单欺诈问题为目标,分析引起提单欺诈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标签:提单欺诈成因预防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提单欺诈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常见的提单欺诈主要有伪造提单、倒签和预借提单、无单放货等。
引起提单欺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提单制度本身存在着缺陷;第二,法律原因;第三,国际航运方面原因。
同时预防提单欺诈的措施也是多方面的:从承运人的角度来讲,要杜绝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事件的发生,尽量避免无单放货;从合同当事人的角度来讲,要选择诚实的贸易伙伴,选择可靠的承运人。
一、提单欺诈概述1.提单的定义和性质提单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以及承运人保证凭此交付货物的单据。
海运提单有三大性质和作用:货物收据、物权凭证、运输契约的证明。
货物收据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物权凭证是提取货物的重要依据,相当于持有提单就取得货物的所有权。
运输契约的证明是托运人与承运人的运输契约证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提单作为运输契约的凭证。
2.提单欺诈的界定一项国际贸易涉及多个当事人——买方、卖方、船长、船员、保险人、银行经纪人等。
当其中一人成功地利用不正当或非法手段从表面上对其负有特定贸易运输和融资义务的他人获取金钱或其它物质时,海事欺诈就发生了。
这些欺诈常常采用提单欺诈方式,使无辜的买方、卖方或银行上当。
随着国际贸易的空前发展,国际贸易的大部分货款都是以银行跟单信用证的方式进行结算的,银行审核的只是单据表面的一致性,这样更容易引发提单欺诈。
二、提单欺诈形式1.伪造提单伪造提单,即货方根本没有将货物装至船上,或货物根本就不存在,或只装了少量货物,却伪造了表面上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提单来骗取买方的货款。
记名提单的风险简析

记名提单的风险简析2011年04⽉学术探讨“记名提单”的风险简析⽂/苏向红摘要:在国际贸易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是⼀个重要内容。
我国《海商法》明确规定货物由承运⼈接收或者装船后,根据托运⼈的要求,承运⼈应当签发提单。
在通常情况下,持有提单就意味着拥有货物的所有权。
国外买家没有付款赎单,就不能合法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承运⼈⽆单放货必须承担违约的赔偿责任。
但是对记名提单下的⽆单放货,倾向意见认为承运⼈⽆需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作为国际贸易中的出⼝商,必须对记名提单的风险有⼀定的了解,化解风险。
关键词:记名提单;背书转让;⽆单放货中图分类号:TE835 ⽂献标识码:A ⽂章编号:1006-4117(2011)04-0344-01⼀、提单的定义《中华⼈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的指⽰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提单的作⽤提单主要具备以下三⼤作⽤:(⼀)提单是托运⼈与承运⼈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提单是承运⼈对货物出具的收据。
(三)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三、提单的分类提单根据收货⼈的不同可分为三种:⼀是记名提单,即列明收货⼈姓名的提单,记名提单不得转让;⼆是不记名提单,即提单收货⼈栏内不列明姓名。
此类提单⽆须背书即可转让,承运⼈凭单放货;三是指⽰提单,即按提单载明的指⽰⼈的指⽰交付货物的提单。
指⽰提单经指⽰⼈背书转让,是当前国际贸易中通常使⽤的提单。
四、记名提单的特点记名提单在国际海运贸易中应⽤并不⼴泛,⼀般只在运送个⼈物品和展览品时⽤。
我国的《海商法》对记名提单的规定,虽然移植了国际海事⽴法的最新成就,但对其法律性质并未明确。
该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什么是记名提单记名提单是指在提单上收货人(consignee)一栏内具体填写某一特定的人或公司名称的提单。
根据次种提单,承运人只能将货物交给提单上已指定的收货人。
托运人原则上不得将已记名提单背书转让。
但提单指定的收货人有时可通过办理类似财产转让手续进行转让。
一些国家准许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凭担保提货,从而使银行及托运人都失去安全收汇的保障。
因此,银行一般不愿意接受这种提单。
记名提单项下货物只能由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提取,失去了代表货物可转让流通的作用法。
如果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提单指定以外的人,即使该人持有提单,承运人也应负责赔偿法。
虽然记名提单不可以转让,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承运人仍需凭正本提单才可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法。
而在美国,承运人只需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即可,无需凭单交付法。
因此,在中美贸易中,货方须注意法律的适用,以免货物被对方提走后,追不回货款法。
依据Incoterms2000的规定,除合同有另外约定外,记名提单不适用于CIF买卖法。
目前,由于海运单(Sea Waybill)的出现,记名提单已很少使用。
记名提单的法律问题在记名提单情况下,托运人与承运人的关系是以提单以及其所签订的其它运输协议为准,因为记名提单不可转让,所以对记名收货人来说仅仅是合同的受益方,在法律关系上应以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的合同为准,即记名收货人的法律关系与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是一样的。
因此,如果托运人有任何改变运输合同的协议,都应该约束记名收货人。
这一点与指示提单或不记名提单有明显的区别,因为指示提单是可以转让,对于善意的第三者来说他们取得的是提单合同本身的权利,并不包括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的提单以外的任何其它协议。
但是在记名提单的情况下却完全不同,因为记名提单不可以转让,因此记名收货人仅仅是提单的权利受益方,也就是说,托运人与承运人的法律关系中约定受益人为记名提单记名收货人,就如同人寿保单第三者受益人一样。
因此,受益方收货人的法律关系应站在原托运人的位置上。
海运提单风险和防范措施

浅析海运提单地风险和防范措施学号:350603200763姓名:张瑜萍专业:国际贸易指导老师:郑建军完成日期:2010-8-25浅析海运提单地风险和防范措施摘要:提单是海运运输中地一种重要地单证形式,具有物权凭证,是买卖双方据以收到货款和交货地重要单据.随着国际贸易及EDI电子数据交换地发展,海运提单逐渐产生多种不同地签发方式,本文主要阐述不同签发方式下承运人放货地依据及由此而产生地风险和可以采取地防范措施.关键词:提单签发方式放货依据风险防范措施Abstract:Key words:目录绪论一: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地地位和性质(一)海运提单地主要功能(二)海运提单地种类二:海运提单不同签发方式下放货地不同形式(一)海运提单签发方式(二)海运提单地放货三:海运提单在实践操作中地风险(一)海运提单实践操作中地不同形式(二)海运提单不同形式下产生地风险四:海运提单在进口放货中地风险防范(一)采用电放地形式(二)签发SEA WABILL 海运单地形式(三)MEMO BILL结论参考文献绪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3年7月1日施行)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地单证.提单中载明地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地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地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地保证.”海运提单作为海运业中地一个重要地基本单证,在十几年地海运实践中,随着海运业地发展及海运单和电子EDI数据地诞生,逐渐发现其本身地问题及存在地风险,本文主要就使用海运提单情况下船东及其代理在放货方面地具体实践及风险,谈点租浅地看法,并试图找出相应地防范措施.一: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地地位和性质(一)提单地性质和作用1,从法律规定上看提单地性质和作用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凭证,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提单持有人可据以提取货物,也可凭此向银行押汇,还可以载货船舶到达目地港交货前转让.提单地主要功能有:(1)提单是证明承运人已接管货物和货物已装船地货物收据对于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地托运人,提单具有货物收据地功能.不仅对于已装船货物,承运人负有签发提单地义务,而且根据托运人地要求,即使货物尚未装船,只要货物已在承运人掌管之下,承运人也有签发一种被称为“收货待运提单”地义务.所以,提单一经承运人签发,即表明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船舶或已确认接管.将货物装船象征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于是装船时间也就意味着卖方地交货时间.而按时交货是履行合同地必要条件,因此,用提单来证明货物地装船时间是非常重要地.(2)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和可以转让地物权凭证对于合法取得提单地持有人,提单具有物权凭证地功能.提单地合法持有人有权在目地港以提单来提取货物,而承运人只要出于善意,凭提单发货,即使持有人不是真正货主,承运人也无责任.除非在提单中指明,提单可以不经承运人地同意而转让给第三者,提单地转移就意味着物权地转移,连续背书可以连续转让.提单地合法受让人或提单持有人就是提单上所记载货物地合法持有人.提单所代表地物权可以随提单地转移而转移,提单中所规定地权利和义务也随着提单地转移而转移.即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坏或灭失,也因货物地风险已随提单地转移而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只能由买方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3)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地证明文件提单上印就地条款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地权利、义务,而且提单也是法律承认地处理有关货物运输地依据,是运输合同地证明.如果在提单签发之前,承托双方之间已存在运输合同,则不论提单条款如何规定,双方都应按原先签订地合同约定行事;如果事先没有任何约定,托运人接受提单时又未提出任何异议,这时提单就被视为合同本身.虽然由于海洋运输地特点,决定了托运人并没在提单上签字,但因提单毕竟不同于一般合同,所以不论提单持有人是否在提单上签字,提单条款对他们都具有约束力.2,从外贸业务和运输业角度看,提单地作用(1)提单是承运人有条件地为托运人运输货物地书面确认.托运人签发托运单与承运人签发提单,相互构成运输契约,共同成为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关于责任、费用、风险地划分依据.(2)提单是银行结汇文件中最重要地文件.买卖双方地交货收款和收货付款,必须借助于能同时代表物权和债权地提单,借助于有资金信誉地银行机构来实现操作.(3)提单是货主与货代之间、货代与承运人之间或货主与承运人之间地支付或收取运费地凭证,也是互相在经济上制约地有效文件.付款交单就是利用提单实现经济制约地一种手段.二:海运提单不同签发方式下放货地不同形式(一)海运提单签发方式提单按签发人地不同有:1,船公司提单(Master Bill)这是指由船公司直接签发给托运人地提单,托运人有可能是实际地发货人也有可能是货代或是无船承运人.本文所指地提单即是船公司提单.2,无船承运人提单(NVOCC Bill)这是指由无船承运人签发给实际货主地提单,无船承运人对货方来说即是充当承运人地角色,对船方来说则是货代地角色,因此其经常具备双重身份,而其所承担地权利义务也相应是双方面地.3,货代提单(House Bill)这是指货运代理人签发给实际货主地提单,一般情况下存在两套单证,一套是船公司签发给贷代地船公司提单,一套是贷代签发给实际货主地提单.即货代提单,该提单没有物权,不具备提货地资格,因此不作为提货地单证,其作用只限于货代与货主之间单据地流转及费用地结算.提单按收货人一栏地填写方式不同有:1、记名提单(Straight Bill)这是指在提单上具体写明收货人名称地提单.记名提单只能由该指定地收货人凭此提货,提单不能转让,可以避免转让过程中可能带来地风险,一般用于贵重商品、展品及援外物资地运输.记名提单地收货人可以是买主、开证行或代收行,但银行一般不愿接受以买主为收货人地记名提单.因为一些国家地惯例(“美国1936年海上运输法”)是记名提单地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而仅凭“到货通知”(Notice of arrival) 上地背书和收货人地身份证明即可提货,这样银行如垫款却不能掌握货权,风险太大.根据中国海商法第17条规定,提单无论是记名或不记名都是物权凭证,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2、指示提单(order B/L) 这是在提单上地收货人栏中有“To Order”(凭指示)字样地提单.实务中常见地可转让提单是指示提单.指示提单必须经过背书转让,可以是空白背书,也可以是记名背书.记名指示提单有四种抬头:(1)凭银行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xx Bank”.(2)凭收货人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A.B.C. Co. Ltd”. (3)凭发货人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shipper”,并由托运人在提单背面空白背书.这种提单亦可根据信用证地规定而作成记名背书.托收人也可不作背书,在这种情况下则只有托运人可以提货,即是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不记名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并由托运人在提单背面作空白背书.亦可根据信用证地规定而作成记名背书.指示提单又可分为两种类型:记名指示提单和空白抬头提单.A、B两种是记名指示提单.A种提单称为银行指示提单,当开证银行为了防止进口商无力偿还贷款时,就会在信用证中规定提单抬头做成凭银行指示.对于这种银行指示提单,从理论上说,托运人本可以不加背书,但因为提单是一种可以转让地凭证,在实务中,议付行往往都要求托运人先作空白背书.如规定以议付行地指定人为抬头,则应由议付行背书转让给开证行,才能凭以向承运人提货.如规定以开证行地指定人为抬头,则还应由开证行背书.银行指示提单,应按银行指示交货.一般在进口商付款后,银行在提单上背书,然后将提单转交给进口商.这种提单可做为向银行贷款地抵押. B种提单称为收货人指示提单,A.B.C.公司作为收货人,可以收单后自行提货,也可以背书转让.收货人指示提单对银行不利,因为若开证银行遇买方拒绝付款,想自行提货处理,需先请收货人背书转让提单,这对银行是一种风险,所以开证行一般不愿意信用证规定提单做成这种收货人指示抬头.C、D两种是空白抬头提单.空白抬头提单在托运人(即卖方)未指定收货人或受让人之前,货物所有权仍属于卖方.一般卖方都在空白抬头提单背面作空白背书(Blank endorsed),将提单转让给银行,银行即取得货物所有权.若信用证规定是Endorsed in blank,或Blank endorsed,都是空白背书地意思,发货人只需在提单背面签章,不做任何记载.实务中最常用地就是这种空白抬头和空白背书地提单.空白抬头提单也可以根据信用证要求而作记名背书,如果信用证规定是Endorsed to…Co., Ltd.或Endorsed on favor of … Co., Ltd. 都表示背书给某某公司.发货人须在提单背书注明Please deliver to … Co., Ltd. 或 Please deliver to …Bank 或类似文字再签章.对于托运人指示提单,托运人还可以不背书,在这种情况下则只有托运人可以提货,即是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3、来人提单 (Blank B/L or open B/L or bearer B/L)这是指在提单收货人栏内只填写to Bearer (提单持有人)或将这一栏空出不写地提单.来人提单不需要任何背书手续即可转让,或提取货物,极为方便.但如果提单遗失或被窃,然后再转让给善意地第三者手中时,或者在无正本提单凭担保提货时,极易引起纠纷.所以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较少使用这种提单.有些国家明文规定不准使用这种来人提单.三:海运提单在目地港放货中地实践操作及风险承运人目地港代理在货物到港前,即发送到货通知给通知人通知其到货并安排提货事宜.而在很多情况下,通知人并不是实际要去清关提货地公司,他有可能是货代,有可能是贸易地中间商.当通知人收到通知时即会通知货主到货情况.而这时他们就会面临提货时所需单据问题. (-)通常情况下,如果承运人签发地是正本地海运提单时,视提单收货人签发方式地不同主要有以下放货形式:2、正本记名提单.记名提单在收货人一栏,由托运人具体填明某一特定地人或是特定地公司,它只能由特定地收货人提货,不能背书转让.这种方式下收货人只要能证明其身份并交出一张正本提单,即可提取货物.在实践中,承运人一般收回一张经收货人背书地正本记名提单即可放货给该consignee.3、正本指示提单.此类提单分为四种:(1)凭指定提单.这是一种不记名指示提单.即在提单收货人一栏写下凭指定(Toorder)并由发货人在提单背面做空白背书,但不写明按照谁地指示交货.这种提单地发货人能控制该提单上所载明货物,而买方只有获得发货人地背书后地提单才能向承运人提货.“空白背书”意味着任何提单地合法持有人都可以提货.实践操作中,承运人一般需要审核正本提单背面有发货人shipper地公章及实际需要来办理清关提货地公司地公章才可以放货,而按照发货人地空白背书指示,直接放货给已背书地收货公司.(2)发货人指示提单(To order of shipper).发货人指示提单根据信用证或合同地要求可以做记名背书,也可以做空白背书.这种提单是按照发货人地指示交货,提单发货人能控制该提单上所载明地货物,而买方只有获得发货人地背书后才能向承运人提货,实践操作中同上面所述地To order提单.(3)凭银行指示提单(To the oder of XXX Bank),则正本提单背面需要有XXX Bank地公章或接受指示地收货公司地公章,有时候该银行会记名指示,在公章上面写明指示放货给某一公司,则该公司可以是收货人本身也可以是中间商,由其再指示转让给直接地收货公司.如果是无记名指示,则拿到提单地持有人即有权提货,由其直接在提单后背书公章;(4)收货人指示提单(To the order of XXX co.,ltd).该种提单按提单上载明地收货公司地指示交货,发货人和银行失去对货物地控制,未经收货人背书承运人不予交货.收货人可以背书后自行提货,也可以背书转让,即由收货人及接受他指示地第三方公司同时在提单背书.(5)另外,在实践操作中,对于收货人为“To order”或是“To order of shipper”,如果发货人没有在正本提单背书,则承运人可以接受全套正本提单背书实际收货人地公章放货(按海运惯例全套正本提单有三份). (二)正本记名提单情况下,有时候提单上地收货人并不是实际来要清关提货地公司,因此收货人经常要求在目地港更改收货人,指示承运人将货物放给第三方.这种情况下,因为物权在提单收货人手中,如果承运人直接凭收货人地口头指示放给第三方,在法律上没有任何地凭证和依据,将承担很大地风险.因此,承运人一般会要求收回其全套三份正本提单,同时让收货人出具“保函”,并在“保函”中列明:我公司为XXX编号提单地合法提单持有人,现提交全套正本提单或其中一份向贵司主张提货.请审核后向我们签发收货人为以下指定公司地提货单并将货物直接向其交付:XXX公司中英文名称.同时在保函中要求其作出如下承诺:1、贵司根据我们指示签发上述提货单并向我们指定地收货人交付货物地行为不影响贵司已凭提单向我们放货地法律事实.2、如果贵司因此遭受任何索赔和/或起诉,贵司为对抗索赔和/或起诉而发生地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律师、交通、通讯等费用)将由我们承担.3、如果贵司因此向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性质地责任、遭受任何性质地损失,我们无条件地保证给予贵司全额赔偿.4、本保函无论是否有效均不影响我们向贵司承诺承担地上述责任.5、本保函由中国法律解释,因保函发生地纠纷交由XX海事法院管辖.(三)无提单放货1、凭银行担保放货提单是物权凭证,代表贷物所有权,正常情况下,货物运到目地港后,承运人有义务将货物交给正本提单持有人.然后在实际业务中,有时会发生货物先于运输单据到达地情况,特别是相对航程短地近洋地区地贸易中.由于收货人手中没有正本提单,无法及时提货转卖或销售,会产生货物压仓费用、品质变化、市场波动一系列问题.为使收货人能够及时办理提货,降低不必要地费用和风险,在实际业务中承运人也接受实际收货人凭银行保函办理提货,即由收货人向船公司提供一份经银行签字盖章地书面保函,要求在没有物权凭证地情况下先提货日后补交提单.但提单地这种非正常使用也会隐藏一定地风险.对承运人而言,应严格手续防止货物被昌领.正常情况下,提单持有人应该在提单上背书并在换单时加盖公司公章提货.在无提单放货过程中,就可能发生实际提货人不是货物实际所有人地风险,货物被昌领,提货人往往不易查明.因此无提单交货情况下,船务代理风险是很大地.2、凭“电放”放货在国际贸易运输中,“电放”即托运人将货物装船后将承运人(或其代理)所签发地全套正本提单交回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同时指定收货人(非记名提单地情况下);承运人授权(通常是以电传,电报或邮件等通讯方式通知)其在卸货港地代理人,在收货人不出具正本提单(已收回)地情况下交付货物.因此,“电放”地原理是:在承运人签发提单地情况下,当收回提单时即可交付货物(或签发提货单).由于承运人收回提单地地点是在交付货物(卸货港)以外地地点(通常是在装货港),视其为特殊情况,所以收回全套正本提单.在目地港,收货人只凭盖有收货人公章地电放通知单加上填写实践中通常使用地“保函”,换取提货单即可清关提货.电放通知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签发地载有“Surrendered”或“Telex Release”地提单副本.“电放”货物实际上是使用海运提单地一种特殊情形,属于一种无单放货,这种做法使得提单可以通过交付,或背书后自由转让地性质完全消失.尽管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序上方便了贸易商或承运人,但目前并没有相关地国际公约或国家法律对“电放”货物予以规范,因此,它对承运人都存在着诸多风险.如果承运人严格按照如上所述地“电放”地定义给予操作,可以避免一些不确定因素造成地影响.然而,实践中地一些做法仍然给“电放”以后承运人承担地相应责任构成风险.主要有以下方面:(1)托运人(发货人)申请“电放“时,承运人一般情况下都不再签发提单,此时,提单条款对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2)托运人错误交付货物情况下,船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交错货物地责任问题.(3)船公司与船舶代理人之间授权不明现象地发生及其责任地承担问题.四:海运提单在进口放货中地风险防范(一)凭正本提单放货下地风险防范提单是物权凭证,是提取货物地保证.承运人如果签发了正本提单,在卸货港就必须收回提单后才能交付货物,否则会承担无单放货地责任.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是承运人地法定责任,也是承运人根据运输合同应尽地义务.正本提单情况下,如果是记名提单,则风险不大,主要审核提单背书地公司公章是否为提单上地收货人,只要确认其身份即可凭此放货.如果是指示提单,则需要审核提单背书地连续性,在不连续背书地情况下不能随便放货,如果要放货,也要求收回全套三份正本提单才可凭此放货.因为提单是物权凭证,如果全套正本全数收回,则其他任何公司手中不可能取得该正本提单,也不可能凭此物权向承运人申请交货.但是此种情况只限于不记名指示,如TO ORDER 提单,如果是记名指示,如凭银行指示,则一般不会出现该种情况,因为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在放出提单前都需要先收回货款后在提单背书公章,因此一般不会发生银行未背书地情况.不过会存在银行只背书其中一份正本提单地情况,这样,承运人就必须收回已接受银行背书地那份提单才行.(二)无提单放货下地风险防范1、凭银行担保放货提单代表货物所有权,正常情况下,收货人应凭正本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为使收货人能够及时办理提货,降低不必要地费用和风险,在实际业务中承运人也接受实际收货人凭银行保函办理提货.但提单地这种非正常使用也会隐藏一定地风险.1.对承运人而言,应严格手续防止货物冒领.正常情况下,提单持有人应该在提单上背书并在换单时加盖公司公章.但在没有正本提单地情况下,就可能发生实际提货人不是货物实际所有人地风险.所以在无提单采用银行保函办理提货地情况时:(1)首先银行保函必须要由开证行或是信用证指定地付款行开立,并要求在银行保函上指明提单地实际收货人,同时有银行地公章和实际提货人地公章,这样就可以防止不法者冒领货物.(2)作为承运人或是承运人委托地代理人在换单环节一定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银行和收货人所加盖地公章是否相符与真实.在业务中曾发生过提货人手续不全,伪造印章地情况,有用业务章或是报关章遮去部分充当公章地做法,结果给承运人造成损失.2.对发货人而言,虽应该配合收货人办理无提单放货,但一定要严格结算手续,切不可为配合收货人提货而在收到货款之前放弃对货权即提单地控制.(1)在通知承运人接受银行保函放货时,要求银行保函必须是开证行或信用证指定地付款行出具,不接受其他银行地保函.(2)发货人在通知承运人接受银行保函放货地同时,要求收货人首先给出具保函地银行出具保证书,保证在单据到达银行后不会因为不符点或是其他原因而拒付货款,才能由开证行开具银行保函.(3)开证行或信用证指定地付款行出具保函上必须保证单据到达后,无论有无不符点都及时向议付行付款.防止收货人以银行保函获得货物,又在收到单据后找出不符点拒付货款,为发货人带来麻烦.3.对收货人而言,凭银行保函提货虽然可以及早提取货物,投放市场,省去很多不必要地费用,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地风险.(1)因为收货人在办理银行保函放货地同时,也就放弃了对单据有不符点而拒付货款地权利,因此存在数量和质量上可能出现差异而遭受损失风险.为防范风险,通常情况下收货人应该首先审核全套单据地复印件,以确认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或合同地要求,特别是货物地质量和数量地证书应该要求由独立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在确定数量和质量无误后方可办理银行保函提货手续.凭银行担保放货情况下,承运人需要收到比较有资信银行地保函,同时比较安全地情况是要求客户在换取提货单地同时缴交相当于货款地押金.从为客户着想地角度出发,这样地条款可以接受.但是关于这个BANK GUARANTEE ,如果因为船东把关不好,出现保函本身存在漏洞或者是假保函,导致出口商钱货两空.责任如何明确呢?事实是出口商收到货款之前,买方凭银行保函已经提到货物,出口商地钱全指望那张BANK GUARANTEE ,而且这张纸还不在出口商地口袋里.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接受保函放货给收货人后,可能引起托运人诉承运人无单放货诉讼和承运人依保函向收货人(即出具保单人)进行追偿地履行保函诉讼.2、凭副本提单放货在贸易实践中,对于承运人而言,在签发“电放提单”之前已经收回了全套正本提单或者根本不曾签发正本提单,所以在目地港“电放”后不会遇到正本提单持有人向其要求提货地情况.与传统提单下地无单放货相比, “电放提单”下一般不存在承运人向第三人(正本提单持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地问题,即使与第三人发生纠纷,承运人手中握有托运人提供地保函,向保函出具人追偿有关损失也是相当方便地.“电放提单”下一般也不会出现货物压船现象,船期地正常运作就有了一定保障.由此可见, “电放提单”下承运人地地位相对而言是比较有利地.当然,对于承运人而言,明确向其发出“电放”指示地主体是该票货物地托运人是相当重要地.因此,在“电放”放货地情况下,承运人地提货单一般只签发给托运人向承运人出保函时所指明地收货公司,承运人代理一般不大适合接受在目地港直接凭保函更改收货人并将提货单签发给另外一家收货人地情况.如果实在需要,也应由托运人指示电放地收货人在提单项下记载地有权提取货物地收货人,由于我司在厦门没有清关权,我司愿意将该提单项下记载地货物直接转让给以下客户:善意地情况下承认其为该票货地物权所有人,由其同意将该货转让给另一家公司.1)贵司根据我们指示签发上述提货单并向我们指定地收货人交付货物地行为不影响贵司已凭电放向我们放货地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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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名提单的相关法律适用及风险防范
【摘要】本文分析了有关记名提单法律适用范围的焦点问题,提出在贸易实践中应慎用记名提单,采取适当的风险防范措施。
【关键词】记名提单;物权凭证;美国1916年联邦提单法
Abstract:this paper has analysised the issue concern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law for Named B/L, warning that Named B/L must be used coutiously in trade practice and proper risk-warding measures should be taken.
Key words: Named B/L, documents of title, Federal Bills of Lading Act of 1916
提单被称为“打开浮动仓库的钥匙”,是国际贸易中极其重要的一种单证。
我国1992年制定的《海商法》,借鉴了《汉堡规则》将其定义为:“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在我国海商法将提单分为三种:指示提单(Order B/L),不记名提单(Bearer B/L),记名提单(Named B/L)。
记名提单(Named B/L)是指在提单的收货人栏内填明特定收货人的名称,这种提单的特点是收货人已经确定,不得进行转让。
近年来无单放货案例中记名提单的比例居高不下,为什么记名提单无单放货暗中托运人有的胜诉有的败诉?究其根源,主要是由于对记名提单法律适用范围不了解和缺少风险防范意识引起的。
对于记名提单下的货物交付是否也要凭单进行,目前在我国法学界尚存争议,但海事审判实践中法院认为:即使记名提单也要凭单交货。
其依据是《海商法》71条“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也就是说我国法律规定记名提单也属物权凭证,船公司也要凭正本记名提单才能交付货物给记名收货人。
但是,从《1855年英国提单法》,1992年英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和美国的《联邦提单法》、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到《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司》等最具影响国家的法律和国际公约均不承认记名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承运人无须凭正本提单即可交付货物给指定记名收货人。
因此,我国法律对记名提单的规定与国际公约及主流国家法律不一致,在实际中引起许多纠纷。
让我们从两个案例来看一看记名提单的风险性。
案例一:1997年4月我国某公司与美国以代理商签定了一份金额约10.5万美元的仿制品出口合同,6月初收到机器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要求出具记名某某公司的提单,正常结汇时间已过,但一直未收到货款,却受到开证行的不符点电报,客户拒绝索单付款,全套单据包括提单仍在银行手中听候处置。
再查货物下落,船务公司告知货物已被收货人提走。
托运人面临手持正本提单却货款两空的残酷现实,一纸诉状把船务公司告上了被告席。
被告似乎早有准备,辩护的焦点将集中在法律使用上,被告认为此案适用美国1916年联邦提单法,理由是提单背面条款中已约定,按此法规定记名提单下承运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放货,只要收货人提供了证明自己法律身份的有关文件即可。
被告提供了美国1916年联邦提单法节选,但没有完整文本;一审上海海事法院认定,被告提出适用于“任何公共承运人为将货物从美国运送国外或从一美国法律的主张有理有据,但未提供完整的法律文本,本案无从依据,故本案适用中国海商法,根据中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无论记名或不记名都是物权凭证,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现原告正本提单在手,被告已将货物放掉,属严重侵权行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全部货款和利息损失。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判决,立即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要求终审法院依据美国法律改判此案。
在法庭的严正要求下,上诉方提供了完整的美国1916年联邦提单法中英文本,经过研读全部法律文本发现,此法只适用于往来美国港口的运输业务,此案未涉及美国港口,故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书下达7天内,公司即收到了被告赔偿的全部货款及利息。
案例二:万宝集团广州菲达电器厂诉美国总统轮船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1993年8月原告万宝集团广州菲达电器厂委托他人向承运人(被告美国总统轮船公司,简称APL)托运两个集装箱货物,签发买方为收货人的记名提单。
该提单首要条款明确规定适
用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或海牙规则。
9月货物运抵目的港新加坡,承运人没有收回正本提单将货物交给买方。
菲达电器厂于1994年8月15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认为:APL在提货人没有出示任何凭证的情况下,将货物交给他人,违反了运输合同承运人的有关义务或保证,侵害了菲达电器厂作为上述货物所有人的利益。
但在此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适用于美国提单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做出判决如下:1.菲达电器厂自愿接受由APL签发的提单,而该提单首要条款明确规定适用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或海牙规则。
根据适用法律的选择应与当事人意图一致,且该法律的选择未与我国法律相抵触,因而提单首要条款中规定的适用法律应予以遵循。
2.因为海牙规则仅适用于物权凭证,而该案涉及提单为记名提单,它不是一种物权凭证。
因而该案只适用于美国1916年联邦提单法。
根据该法,承运人有权在未获取正本记名提单的情况下直接将货物交付给记名受货人。
因而APL将货物交给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并取得其担保函,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不应承担无正本提单放货的责任。
以上两个案例都是美国1916年联邦提单法惹的祸,我们有必要研究记名提单在美国法律下的明确地位。
美国可能是明确将承运人不凭正本提单将货物交给记名提单中载明的收货人行为合法化的惟一海运国家,调整在美国签发的提单的主要法律是《美国联邦提单法》,该法适用于“任何公共承运人为将货物从美国运送国外或从州运往另一州,或将货物从一州的一个地方通过另一州或国家运往同一州另一地方而签发的提单。
”在美国法律下,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存在可转让提单和不可转让的提单。
记名提单属不可转让单证。
在记名提单下承运人的义务是将货物交给记名的收货人,并不要求交出正本提单或副本提单,甚至不要求收货人或其指定人控制提单以合法提取货物。
除非:(a)具有财产权的某人或代表他的已经要求承运人作此种交付;(b)承运人在交货当时知道提货人不是合法占有货物人。
但承运人并不被要求在交付货物时收回并注销该记名提单。
该规则的合理解释是该提单不是可转让的单证,因此不需要背书,因为该单证不代表货物的物权和所有权。
总之,美国法院普遍遵循:承运人可以将货物交给记名提单中载明的收货人,而无须要求收货人交出提单。
因此在贸易实践中,应慎用记名提单,熟悉各国关于记名提单的法律规定,采取必要的
风险防范措施以维护出口商的权利。
(1)托运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应加强防范意识,尽量避免因记名提单无单放货而造成损失。
对于托运人来说,在签发记名提单之前应对收货人信誉有十足地把握,没有收款保障的情况下,尽量不做记名提单,尤其是在与美国客户做生意时。
美国1916年联邦提单法的有关规定记名提单已丧失了其根本属性即物权凭证属性,只要卖方接受了记名提单,拿在手上的提单即分文不值,即使买方不与承运人勾结,买方无须提单也能合法地从承运人那里得到货物;如买方与承运人勾结,则卖方必死无疑。
(2)如果托运人一定要选择记名提单,出口商可以让承运人是否必须凭正本提单提货用文字在提单上明确表示出来,如在提单上加注“where none transferable/negotiable, the carrier is entitled to deliver the goods to the named consignee without surrender of a original bill of lading, and is obliged to do so unless the shiper requires otherwise before delivery takes place”。
根据美国1916年联邦提单法规定,即使承运人是按规定货交记名提单记名人,如果在交货前有下述情况他仍应负责:(A)承运人曾被有货物所有权或占有权的人其代表要求不要交付货物,或(B)承运人在交货时知道接受交付的是没有合法理由占有货物的人。
如收货人无正本提单要求提货,即属没有合法理由占有货物的人,承运人应拒绝交货,但前提是托运人在托运时或托运后合理的时间内应及时明确的通知承运不人要无单放货,在此情况下承运人应对无单放货承担法律责任。
(3)由于《美国1916年联邦提单法》关于记名提单的规定与中国《海商法》关于提单的定义存在明显的差异,我们在实际运输业务中应尽量争取依据中国海商法。
建议在记名提单上加注“此提单适用中国海商法”保证记名提单物权凭证的属性不被侵犯,以约束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
【参考文献】(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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