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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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医保个人承诺书

西安医保个人承诺书

西安医保个人承诺书
本人作为西安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兹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国家及西安市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参与任何形式的医保欺诈行为。

二、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个人医疗保险费用,确保个人医保账户的正常运行。

三、在就医过程中,如实提供个人健康信息,不伪造、不隐瞒病情,确保医生能够准确诊断和治疗。

四、合理使用医疗保险资源,不滥用医疗服务,不进行不必要的医疗检查和治疗。

五、对于医保报销事项,提供真实、准确的医疗费用票据和相关证明材料,不伪造、不虚报。

六、在享受医保待遇时,不将医保卡转借他人使用,不参与任何形式的医保卡非法交易。

七、积极参与医保政策的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自身和周围人的医保意识,共同维护医保基金的安全。

八、对于医保政策的变动和更新,本人将及时了解并遵守,确保个人行为与政策要求保持一致。

九、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医保管
理部门的处罚。

十、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本人退出西安市医疗保险系统为止。

承诺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签署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西安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整理

西安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整理

西安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整理西安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线以前由于各区县职工工资水平不一样,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也不一样。

如今,市级统筹后,各区县的缴费标准也将统一。

下面是聘才我为大家收集整理的西安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一起来看看吧!期望对大家有所帮忙!!单位按工资总额7%个人按2%缴费据了解,以前由于各区县职工工资水平不一样,缴费标准也不一样。

如今,市级统筹后,各区县的缴费标准也将统一。

■7%:全市各类用人单位统一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7%缴纳医保费;■2%: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医疗保险费;■60%:假如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纳;■300%:职工个人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超过300%以上的部分,不再作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核定个人账户的基数。

另外,对于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高陵县、周至县、户县和蓝田县行政区域内的区县属用人单位参保时,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低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将依据以下政策来缴费:该区县启动市级统筹第一年,按不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90%核定;其次年,按不低于60%的95%核定;第三年及以后,按60%核定。

对于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含退休人员)在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必需参与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缴费标准为8元/人月,其中用人单位负担80%,个人负担20%(含退休人员)。

西安医保缴费比例是多少?西安医保缴费比例9%(单位7%,个人2%)。

依据西安市各保险经办处文件通知,依据公布的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4330元。

医疗保险的交费基数标准根据西安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821元确定(低保:月平均缴费基数的.60%为¥2293元,高限:月平均缴费基数的300%为¥11463元);医疗保险金:基数:个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缴费基数范围: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比例:9%(单位7%,个人2%)另外:补充医疗:¥8.00元/人/月(单位¥6.40元,个人¥1.60元) 医疗保险工本费:¥10元(个人担当,包括:医疗保险专用病历)昨天,西安市人社局公布今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医保)、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以下简称“四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为14124元,下限为2825元。

西安市各项社会保险相关政策

西安市各项社会保险相关政策

西安市各项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及具体的办事流程一、保险基数1.养老、失业保险: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或西安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目前执行基数为1077元,每年1月调整基数)作为缴纳基数。

如果本人上年度收入超过上年度西安市平均工资的300%以上,以300%作为缴费基数。

如果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西安市平均工资的60%,以60%作为缴费基数。

2.医疗保险: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或西安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目前执行基数为1077元,每年7月调整基数)作为缴纳基数。

如果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西安市平均工资的,以上年度西安市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如果本人上年度收入超过上年度西安市平均工资的300%以上,以300%作为缴费基数。

3.住房公积金: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纳基数。

4.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西安市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60%的,以西安市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平均工资高于西安市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的,以西安市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用人单位不再缴纳。

二、保险缴纳比例1.养老保险:缴纳比例为28%,其中单位承担20% ,个人承担8% 。

2.失业保险:缴纳比例为3.5%,其中单位承担2.5%,个人承担1%。

3.医疗保险:缴纳比例为9%,其中单位承担7%,个人承担2%。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方可享受大额医疗补助待遇。

缴费标准为8元/人.月,其中单位承担80% ,个人承担20%。

4.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与单位补贴比例均为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的5%--20%,单位缴纳比例不得低于个人缴纳比例,职工个人与单位补贴总缴纳比例不得超过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的25%。

5.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经营范围,按《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中所属行业类别的基准费率(费率范围为0.5%--2.0%)确定。

西安医保处方管理规定(3篇)

西安医保处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西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规范医疗保险处方行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西安市医疗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处方管理。

第三条医疗保险处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合理;(二)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三)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四)加强基金监管。

第二章医疗保险处方开具第四条医疗保险处方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

第五条医师开具医疗保险处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就诊科室、就诊日期等基本信息准确无误;(二)疾病诊断明确,符合临床诊疗规范;(三)用药品种、规格、剂量、用法、用量等符合临床用药规范;(四)符合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五)病历记载与处方相符。

第六条医师开具医疗保险处方时,应当向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告知以下内容:(一)病情、诊断结果;(二)用药目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三)治疗费用、报销比例等。

第七条医师开具医疗保险处方,应当使用国家统一格式的处方纸,并按照规定项目填写。

第三章医疗保险处方审核第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处方审核制度,明确审核标准和流程。

第九条医疗保险处方审核内容包括:(一)处方开具医师的资格、执业范围;(二)患者基本信息、疾病诊断、用药合理性;(三)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使用是否符合医疗保险规定;(四)处方金额、报销比例等。

第十条医疗保险处方审核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进行,并形成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医疗保险处方审核结果分为以下几种:(一)符合规定的,予以报销;(二)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报销,并告知理由;(三)有疑问的,退回医师重新开具。

第四章医疗保险处方管理第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处方管理制度,包括:(一)处方开具、审核、调剂、保管等环节的管理制度;(二)处方开具医师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三)处方用药适宜性审查制度;(四)处方信息化管理制度。

西安市居民医保办理须知及待遇享受政策

西安市居民医保办理须知及待遇享受政策

西安市居民医保办理须知及待遇享受政策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

然而,随之而来的医疗费用却越来越高,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负担。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实行了全民医保制度。

其中,居民医保是为城乡居民提供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旨在为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服务,降低居民看病的负担。

西安市作为陕西省省会城市,也实行了居民医保制度。

本文将介绍《西安市居民医保办理须知及待遇享受政策》,帮助广大居民更好地了解西安市居民医保的相关政策。

一、办理居民医保的条件1.符合居民医保的参保人群:居民医保的参保人群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残疾人等。

2.符合西安市居民医保的参保范围:西安市居民医保的参保范围包括本市户籍居民、非本市户籍居民和农村居民。

3.符合西安市居民医保的缴费标准:西安市居民医保的缴费标准是根据参保人员的年龄和户籍等因素来确定的,具体标准可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二、办理居民医保的流程1.申请办理居民医保:居民可以到当地社保部门申请办理居民医保。

2.缴纳医保费用:办理居民医保需要缴纳一定的医保费用。

缴费方式一般包括现金、银行转账、支付宝等。

3.办理医保卡:办理居民医保后,会发放一张医保卡。

居民可以凭借该卡享受医保待遇。

4.享受医保待遇:办理居民医保后,居民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医保待遇。

具体待遇包括门诊、住院、药品等费用报销。

三、居民医保的待遇享受政策1.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居民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就诊,可以享受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

报销比例一般为50%至90%,具体比例根据当地政策而定。

2.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可以享受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

报销比例一般为70%至90%,具体比例根据当地政策而定。

3.药品费用报销: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购买药品时,可以享受药品费用的报销。

报销比例一般为50%至70%,具体比例根据当地政策而定。

4.门诊慢病管理: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慢病管理时,可以享受门诊慢病管理费用的报销。

西安社保最低标准

西安社保最低标准

西安社保最低标准西安市作为陕西省的省会城市,社保政策一直备受人们关注。

社保最低标准是指参加社会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和最低缴费金额。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各地的最低标准可能有所不同,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西安市的社保最低标准。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西安市的社会保险种类。

目前,西安市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大险种。

每种险种都有相应的最低缴费标准。

对于养老保险来说,西安市的最低缴费基数为1650元,最低缴费金额为165元。

而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为1650元,最低缴费金额为165元。

失业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为1650元,最低缴费金额为33元。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最低缴费标准相对较低,分别为1650元和82.5元。

在实际操作中,个人和单位缴费比例为1:1,即个人和单位各自承担一半的社会保险费用。

以养老保险为例,个人每月需缴纳82.5元,单位也需缴纳82.5元。

而对于企业来说,除了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外,还需要按照实际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此外,对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来说,他们也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根据西安市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的最低缴费基数和最低缴费金额与企业职工相同,而灵活就业人员的最低缴费基数和最低缴费金额则为1650元和165元。

在实际操作中,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参加哪些险种,并自行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

这些政策的实施,为西安市的社会保险制度提供了更加全面和多样化的保障。

总的来说,西安市的社保最低标准对于不同类型的参保人员都有相应的规定,保障了他们的基本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个人和单位都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以确保参保人员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方面能够得到相应的保障和补偿。

综上所述,西安市的社保最低标准是参保人员和单位必须遵守的规定,也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希望通过这些政策的实施,能够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西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方案(暂行)

西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方案(暂行)

西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方案(暂行)一、补偿模式全市统一为以住院统筹补偿为主,兼顾门诊统筹补偿、门诊慢性病补偿及大病商业保险补偿的模式。

二、住院补偿基金使用(一)封顶线。

封顶线设定为每人每年25万元。

(二)起付线、补偿比例及补偿办法。

1.住院补偿起付线和补偿比例。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起付线为150元,补偿比例为85%;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和其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简称少年儿童)及大学生的补偿比例为90%。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400元,补偿比例为75%;少年儿童及大学生的补偿比例为80%。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办法执行过渡期政策。

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原政策,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执行以下标准: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2000元,补偿比例为65%;少年儿童及大学生的补偿比例为70%。

省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3000元,补偿比例为55%;少年儿童及大学生的补偿比例为60%。

2.补偿办法。

起付线以上按比例给予补偿,具体计算方法:参保患者住院总费用减去“不在报销范围内的费用”和“起付线”之后,按比例补偿。

(三)特殊人群补偿。

1.高龄老人住院补偿。

参保人员中80岁以上(含80岁)老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90%比例报销,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按80%比例报销;参保人员中90岁以上(含90岁)老人在省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90%比例报销。

参保住院患者年龄计算时间以出院结算时间为准,下同。

2.少年儿童及大学生补偿。

(1)少年儿童及大学生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淋巴瘤和先天性心脏病四种疾病,出院时按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计算,补偿比例85%,年度累计每人封顶线为30万元。

(2)少年儿童及大学生因意外伤害引起的骨折、关节脱位、呼吸道异物三种疾病在门诊治疗时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补偿范围,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70%,年度最高补偿限额为1500元。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保障职工基本医疗,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和《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地址在城区的乡镇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四条 部属、省属、市属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统一参加市级统筹,莲湖、新城、碑林、雁塔、未央、灞桥六区所属单位在执行市级统筹规定的政策和待遇标准的前提下分步实施,区级管理。

闫良、临潼、长安等二区五县以区、县为单位,暂实行县级统筹,待条件成熟后,实行全市统筹。

第五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是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统一管理工作。

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劳动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及各区县的医疗保险事业机构是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主要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的登记、申报和费用筹集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均应按规定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和申报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同时应按其参加医疗保险的隶属关系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工资基金手册、职工及退休人员花名册、年度工资统计报表等资料,分别到市和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填报《西安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和《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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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医疗保险
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
零售药店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零售药店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零售药店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印制
年月日
西安市医疗保险
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加强医疗保险工作管理,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用药服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均应认真贯彻执行《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发[1999]138 号)《西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市人社发[2016]93 号)等相关规定,并作为该协议的依据。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向乙方宣传、解读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及配套文件;
2、对乙方从事医疗保险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3、按月清算医疗保险刷卡费用,并按2%的比例扣除医疗保险服务质量保证金;
4、按照规定对乙方进行协议管理,以年度考核、日常巡查、专项检
查、投诉调查、不定期随机抽查、委托第三方监管等多种方式对乙方履
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监督;
5、监督稽核小组按照规定由2 名(含)以上工作人员组成,检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履行医疗保险监督管理职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6、对乙方配合甲方监督稽核所提供的资料及信息数据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7、依据本协议和国家相关规定对乙方违约行为进行处理;
8、协助乙方处理有关医疗保险其它事宜。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2、经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品种数应占其经营品种总数的60%以上;
3、工作人员中至少有1 名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且在职在岗的专业人员,对所经营药品质量全权负责,对患者购药进行指导;
4、建立完善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确保药品质量合格、安
全、有效;
5、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险售药服务制度及流程,参保人员购药时应认真核验西安市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
6、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合甲方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建立单独的财务核算制度;对参保人员购买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实行分类管理;
7、在显要位置悬挂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公布社会保险经办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电话;
8为参保人员外配处方药时,药师必须对参保人员所持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予以审核,并在处方上签字后配药。

处方需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9、售药服务中应拒绝参保人员使用西安市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购买不符合刷卡出售的商品;
10、指定专人负责医疗保险信息管理,明确专职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合理设置信息管理权限;
11、应具备规范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保证信息系统符合
甲方的技术和接口标准,并与甲方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满足甲方的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确保业务数据的安全、准确、完整、规范;
12、应按甲方的要求传输参保人员刷卡信息和费用信息,确保传输信息均由信息系统自动生成,不得人为篡改作假;
13、对应用于医疗保险服务及管理的信息系统履行信息数
据备份工作。

监控信息备份不少于1个月,进销存信息(库房
管理)备份不少于2年,财务系统信息备份不少于2年;
14、应配合甲方开展与医疗保险服务及管理相关的信息系统
建设工作,对于不配合开展信息建设的行为,甲方可终止服务协议;
15、在甲方开展监督稽核工作中,乙方应当配合提供监控、进销存系统(库房管理)、财务系统等应用于医疗保险服务及管理的系统信息。

第四条甲方可以根据乙方违约情节轻重,对乙方采取批评、限期整改、扣除或追回违约费用、扣除质量保证金、暂停服务协议1至6个月、行业内通报、媒体公告、终止服务协议、提请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违约费用2至5倍处罚等处理。

第五条乙方发生下列情形未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甲方可对乙方作出批评、限期整改等处理。

1、未按本协议要求落实管理措施的;
2、药品与非药品未分区摆放;计生用品、医疗器械、保健品未按规定进行分类摆放、分类管理的;
3、药师未按规定审方、验方或擅自更改处方、不按处方剂
量配药以及伪造、变造外配处方的;
4、营业期间无执业药师在岗的。

第六条乙方发生本协议第五条中第1、第2、第3、第4 条行为,经批评及限期整改处理后在同一结算年度内仍发生 2 次(含)以上的,甲方可对乙方作出扣除当月或年度30%-50%医疗
服务质量保证金、暂停服务协议1至6个月、行业内通报等处理。

第七条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对乙方作出扣除或追回违约费用、扣除当月或年度30%-50%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暂停服务协议1 至
6 个月、行业内通报、提请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违约费用2 至5 倍处罚等处理。

1、采用伪造或变造账目、票据等手段结算医保基金的;
2、发现参保人员有利用西安市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进行不正当消费行为而未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的;
3、利用参保人员的西安市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采用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等手段,直接或者变相销售化妆品、生活日用品、食品、家用电器等,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4、采用空刷卡、刷卡后现金退付等手段,套取医疗保险基金或为个人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提供便利条件的;
5、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西安市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刷卡服务的;
6、其他违反协议约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第八条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对乙方作出扣除年度100%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终止结算关系、媒体公告、终止服务协议等处理,并且3 年内不再与该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危害参保人员健康的;
2、采取虚构、篡改申请材料等不正当手段成为定点零售药店被查实的;
3、同一医保结算年度内受到甲方暂停服务协议处理 2 次(含)以上,或在连续医保结算年度内受到甲方作出暂停服务协议处理累计
3 次(含)以上的;
4、因违法违规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且情节严重的,或被
行业主管部门吊销经营许可资格或营业执照的;
5、拒不配合甲方监督检查,或同一结算年度被群众举报投诉2 次(含)以上,或媒体曝光2 次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6、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违约行为。

第九条乙方发生上述第五、第六、第七、第八条违约行为的,将被列入西安市医疗保险管理系统黑名单,甲方对其进行重点监控管理;严重违约的,将纳入西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体系。

第十条乙方违反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的,甲方应移交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罚;触犯法律的,由行政部
门移送司法机构处罚
第十一条在协议执行期间,乙方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等部门批准变更药店名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经营地址等信息的,应在批准变更后的30 个工作日内到甲
方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逾期不办理,甲方可终止服务协议。

第十二条根据分级管理原则,下属连锁店(包括各类直营、加盟连锁店)有50 家以上纳入定点协议的大型连锁药店,其下属的定点零售药店,驻地在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及各开发区的由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直接管理;驻地在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高陵区、鄠邑区、周至县和蓝田县的由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其它定点零售药店由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第十三条在协议执行期间,乙方因撤销、关闭等原因,3 个月及以上不能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服务的,甲方将视其为自动终止服务协议。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信息系统出现故障,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参保人员正常刷卡结算。

第十五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遇到医疗保险政策调整时,按照最新政策和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本协议期满前1 个月内,甲乙双方可以续签本协
议。

乙方逾期未主动续签协议的,甲方将在协议到期次日自动终止医保刷卡结算服务。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未果的,可以要求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调处理。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争议协调处理的最终机构。

乙方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有争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本协议自 ______ 年_月_日至________ 年_月_ 日有效。

在协议有效期内双方都未发生违约事宜,而单方欲解除协议时,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

甲方:(盖章)法人代表:
乙方:(盖章)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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