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标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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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管理规定(5篇)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5篇)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条废材料和废物料要集中管理,放在指定场所或容器,减少散失或漏失,对被污染的土壤应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条化学处理剂应有专人负责严格管理;有毒化学处理剂除必须设明显标志外,还要建立收/发登记制度。

第三条不用的废机油和清洗用废油,应集中回收储存,严禁就地倾倒。

第四条作业场所应保持无废料和杂物,所有废料、杂物和垃圾应放置在合适的容器中,统一在指定地点堆放处理。

第五条所有暂时不用的设备、材料应当存放起来并保持整洁。

第六条保持挖掘路基、运输道路、厂区、垃圾处理区、取土区和其他工作区域的无尘。

第七条要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噪声,使用适当的方法来降低噪声污染。

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____分贝,特殊设备最高不得超过____分贝。

第八条作业场所的噪声暂时达不到标准时,应采取特殊的隔音措施,并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员工尽量减少接触噪声时间。

第九条对装置中的无机、有机废水非正常性排放,需办理《“三废”非正常排放单》后方可排放至废水处理装置,无机、有机废水装置在废水处理达标合格后方可对外排放。

第十条在排放烟、尘或其他大气污染物时,遵守当地政府部门的法律和法规及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进行有效管理,使一部分有利用价值的废弃物得到有效综合利用,变废为宝,降低生产成本。

使一部分不能利用的污染废弃物,由HSE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合理处置。

控制非正常途径的流失,杜绝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管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1. 大气环境保护:包括对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限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禁止和限制燃烧等活动、加强工业企业的污染治理等。

2. 水环境保护:包括对水质进行监测和评估、限制水污染物排放、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保护水资源等。

3. 土壤环境保护:包括对土壤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估、限制有害物质的使用和排放、加强土壤修复工作等。

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的介绍

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的介绍

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的介绍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的介绍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日一、ISO14000环境标准管理体系标准1.什么是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环境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是指某个组织内部管理体系的构成部分,它包含所有为了制定、实施、评审与保持该组织的环境方针所需要的组织结构、计划活动、职责、惯例与程序、过程与所需要的资源。

●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的目的不一致类型的组织通过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可将将内部的环境管理信息汇合成网络的方式,一方面供组织内部熟悉环境管理的实施状况,另一方面也可供管理层审查本组织是否达到了有关环境保护的承诺。

具体地来看,也就是能够达到如下的目的:─识别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确保本组织的环境方针、目标与指标符合环境法规的要求;─识别组织内部重要的环境因素,确定并操纵有关的环境影响与风险;─规定具体的权责任务,确定改善环境所需的资源;─根据往常的环境保护方面的承诺,评价该组织在环境方面的表现,并对整个环境管理体系不断地进行改善。

●环境管理体系的运作方式按照美国质量管理大师戴明的理论,组织内部的任何一个活动都可分为PDCA四个阶段,也即“计划”(PLAN)、“计划”(DO)、“检查”(CHECK)、“改进”(ACT),其核心是按照管理学的基本原理,以持续改进的观念引导内部的工作过程,以建立一个动态的有效的管理网络。

与此类似,环境管理体系也有系列的动作,即:─建立环境方针;─制定行动计划;─实施与运行;─检查与纠正;─定期对体系进行评审。

图1-1说明了环境管理体系运行的闭环系统。

●ISO14000系列标准当今时代,人类在制造越来越多的物质文明的同时,也严重地污染甚至破坏了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这反过来又严重制约了人类生活质量的提高。

因此。

世界各国早已把环境保护问题提到议事日程,环境已成为全人类共同关注的全球性问题,与此同时,环境问题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也越来越直接。

在这种情况下,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推出了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标准,这是ISO继推出ISO9000系列标准后的一大突出奉献,其特点是:─ISO14000系列标准对改善环境与每个组织的环境行为强调持续改善的精神;─ISO14000系列标准的使用者是全球工业、商业、政府、非盈利性组织与其他“用户”,特别定位于占世界总数80%的中、小型组织;─ISO14000系列将对优化国际贸易、消除贸易壁垒起到积极的作用;图1-1环境管理体系运行的闭环系统─一个组织实施ISO14000标准,至少应达到节能降耗,(1)减少污染的目标,比如:(2)减少废物与降低资源消耗;(3)减少或者杜绝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质;(4)对产品的设计,就考虑减少生产、使用与处理中的环境影响;(5)操纵原材料来源的环境影响等。

实验室环境管理规定

实验室环境管理规定

实验室环境管理规定1. 引言实验室是科研人员进行科学研究和实践的场所,在实验室工作过程中,环境管理是确保工作安全和实验结果准确的重要环节。

本文旨在规范实验室环境管理,以确保实验室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实验室卫生管理2.1 实验室卫生要求•实验室桌面和地面应保持干净整洁,无杂物堆积;•垃圾应及时清理,分类收集;•随手关灯,确保灭火器等紧急设备处于可见位置;•定期对实验室设备和周边环境进行清洁,如消毒、除尘等。

2.2 实验室储存管理•各类化学品应按照分类标准储存,加强安全管理;•储存的化学品应标明名称、配方、储存时间、保质期等信息,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性;•高毒物品应单独存放,严格控制使用权限;•定期检查实验室储存设备的燃气、水、电等供应和排放设施的状况。

2.3 实验室通风管理•实验室应配备良好的通风设备,确保新鲜空气的输入和废气的排出;•实验室通风设备应按照规定定期检修和维护;•实验室内应定期检查通风系统的运行和效果,确保通风效果达标。

3. 实验室安全管理3.1 实验室进出管理•实验室应设立专门的出入口,且出入口应明显标识;•实验室出入口应定期检查门锁、门禁系统等设备是否正常运作;•未经许可,未配戴实验室用品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

3.2 实验室设备管理•实验室设备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完好无损;•严禁私自拆卸、修改实验设备;•使用实验设备后,应进行清洁和维护,如有故障应及时报修。

3.3 实验室安全意识培训•实验室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培训,了解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开展灭火器使用培训,提高实验室人员的火灾应急能力;•每个实验室人员都应熟悉应急预案和逃生路线。

4.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4.1 仪器设备购置与验收•购置仪器设备前应明确需求,制定采购计划,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验收;•根据实验室需求和操作要求,确保选购的仪器设备符合标准并能满足实验要求;•验收时应检查设备的品牌、型号、性能参数等是否与采购合同一致。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0.12.15•【文号】生态环境部令第17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17号《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1月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2020年12月15日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标准的制定、实施、备案和评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标准,是指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要求。

第四条生态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

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国家生态环境基础标准和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在全国范围或者标准指定区域范围执行。

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其他生态环境标准。

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在发布该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或者标准指定区域范围执行。

有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区,应当依法优先执行地方标准。

第五条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其他生态环境标准,以强制性标准的形式发布。

法律法规未规定强制执行的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以推荐性标准的形式发布。

强制性生态环境标准必须执行。

推荐性生态环境标准被强制性生态环境标准或者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引用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被引用的内容必须执行,推荐性生态环境标准本身的法律效力不变。

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环境卫生管理标准环境卫生管理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疗养院环境管理的质量要求、职责、工作区环境、居住区环境、服务区环境等工作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本院对各区域环境卫生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声环境质量标准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本院医疗废物管理规定3 环境质量要求3.1 室内空气质量按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执行。

3.2 锅炉排放空气质量按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执行。

3.3 食堂油烟排放质量按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执行。

3.4 环境噪声按声环境质量标准执行。

3.5 医疗垃圾处理按本院医疗废物管理规定执行。

4 总则14.1 目的为加强本院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保护和改善园区环境,保障入住院内特殊人群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等疾病的发生和传播,促进疗养院服务质量的提高,创造清新、整洁、优美的形象。

4.2 职责4.2.1 环境部负责处理服务区外工作区产生的生活垃圾,日常环境绿化,及植物保护工作。

4.2.2 业务部按规定的流程处理医疗垃圾并负责服务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

4.2.3 餐饮部负责职工食堂及休养食堂产生的环境卫生及厨余垃圾的处理。

4.2.4 行政科负责依据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在公共区域设立垃圾分类标志。

5 各区域环境管理工作内容5.1 工作区环境管理工作内容5.1.1 负责院区内花卉、苗木、草坪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5.1.2 负责院区内花卉、苗木、草坪的修剪、植保、施肥、灌溉,使院区三季有花,四季常绿,确保绿化率>60%5.1.3 负责田地适时耕作,不得发生草荒。

5.1.4 播种育苗、上盆、管理,保证节日花坛用花。

5.1.5 夏季做好灭蚊蝇工作,每周打药4次。

5.1.6 负责每日清理办公楼、多功能厅、监控室、探视室、门卫室等环境卫生管理标准室内产生的垃圾。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一、总则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保护生态环境,改善人民生活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二、环境监测1.各地方政府应建立环境监测系统,监测大气、水域、土壤等环境要素和环境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2.环境监测结果应定期公布,供社会各界监督。

三、环境评估1.在建设项目拟进行前,应进行环境评估,评估结果纳入决策依据。

2.环境评估应考虑项目对大气、水域、土壤等环境的影响,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四、污染物排放控制1.各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控制污染物排放。

2.建设新的排放源时,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并获得相关许可证。

3.对于超过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减少或消除其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五、环境应急管理1.建立环境应急管理机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2.各地方政府应配备专业的环境应急队伍,及时处置环境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的损害。

六、资源利用与循环经济1.推动资源的节约利用和再利用,倡导循环经济发展模式。

2.鼓励企业开展资源回收利用,降低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七、环境教育和宣传1.加强环境教育,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

2.开展环境宣传活动,推动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行动。

八、法律责任1.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加强环境执法力度,确保环境保护规定的有效实施。

九、监督检查1.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监督机制,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2.对于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并追究责任。

结语本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确保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促进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重要法规。

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落实环保措施,共同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只有充分重视环境保护,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为子孙后代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环境安全标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环境安全标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环境安全标准引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是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要求,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本条例的目的是规范建设项目对环境资源的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本条例的执行范围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

环境安全标准概述环境安全标准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环境安全标准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等技术方法和国家相关标准制定的。

环境安全标准旨在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安全,保护人类和自然环境健康。

环境安全标准的制定原则科学性和先进性:环境安全标准的制定应基于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公正和公开:环境安全标准的制定应公正、公开、公平,保证各方利益的平衡。

可操作性:环境安全标准应具备可操作性,能够在实践中被合理应用。

综合性和系统性:环境安全标准应考虑各种环境因素的综合影响,形成系统性的标准体系。

环境安全标准的内容大气环境安全:建设项目对大气环境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标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减少大气污染的影响。

水环境安全:建设项目对水资源的利用和排放应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标准,保护水资源的安全和质量。

土壤环境安全:建设项目对土壤的利用和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标准,保护土壤资源的安全和质量。

噪声与振动环境安全:建设项目对噪声与振动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标准,控制噪声和振动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的影响。

危险废物管理安全:建设项目对危险废物的产生、储存、运输和处置应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标准,确保危险废物的有效管理和安全处理。

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应采取措施保护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生态环境的稳定性,确保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安全标准的执行和监管环境安全标准的执行和监管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安全标准的监督和管理。

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环境管理的监督和管理,保护环境资源,提高环境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积极参与环境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厉处罚。

第四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环境管理方案,减少环境污染,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五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对环境的影响,确保施工过程中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

第六条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环境监测工作,及时发布环境质量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第七条个人应当养成良好的环保习惯,减少能源消耗,减少
废弃物排放,积极参与环保活动。

第八条对于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顿等处罚措施。

第九条对于环境管理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更多的人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违反,将依法进行处罚。

以上就是环境管理规章制度的内容,希望大家能够认真遵守,共同保护我们的环境资源,建设美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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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准管理规定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标准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对实施环境标准的监督。

第三条为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制定环境标准。

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和国家总局标准。

国家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和国家环境基础标准。

地方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

第四条国家环境标准和国家总局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执行。

国家环境标准发布后,相应的国家总局标准自行废止。

地方环境标准在颁布该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范围内执行。

第五条环境标准分为强制性环境标准和推荐性环境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环境标准属于强制性环境标准,强制性环境标准必须执行。

强制性环境标准以外的环境标准属于推荐性环境标准。

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环境标准,推荐性环境标准被强制性环境标准引用,也必须强制执行。

第六条国家总局负责全国环境标准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国家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负责地方环境标准的备案审查,指导地方环境标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标准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环境标准、国家总局标准和地方环境标准。

第二章环境标准的制定第七条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应制定相应的环境标准:(一)为保护自然环境、人体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限制环境中的有害物质和因素,制定环境质量标准;(二)为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限制排入环境中的污染物或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其他因素,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三)为监测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规范采样、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等技术,制定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四)为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对用于量值传递或质量控制的材料、实物样品,制定国家环境标准样品;(五)对工作中,需要统一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代码)、图形、指南、导则及信息编码等,制定国家环境基础标准。

第八条需要在全国工作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而又没有国家环境标准时,应制定国家总局标准。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条制定环境标准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以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为依据,以保护人体健康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促进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二)环境标准应与国家的技术水平、社会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三)各类环境标准之间应协调配套;(四)标准应便于实施与监督;(五)借鉴适合我国国情的国际标准和其他国家的标准。

第十一条制定环境标准应遵循下列基本程序:(一)编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二)组织拟订标准草案;(三)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四)组织审议标准草案;(五)审查批准标准草案;(六)按照各类环境标准规定的程序编号、发布。

第十二条国家总局可委托其他组织拟订国家环境标准和国家总局标准。

受委托拟订标准的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熟悉国家法律、法规、环境标准和拟订环境标准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二)具有拟订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相适应的分析实验手段。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地方环境管理需要,组织拟订地方环境标准草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地方环境标准草案应征求国家总局的意见。

第十四条地方环境标准必须自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报国家总局备案。

备案的材料应包括标准发布文件、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

第十五条国家环境标准和国家总局标准实施后,国家总局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和国家经济技术的发展适时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实际需要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环境与经济技术状况以及国家环境标准、国家总局标准制(修)订情况,及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修订或者废止地方环境标准的建议。

第三章环境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第十六条环境质量标准的实施:(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环境质量标准时,应结合所辖区域环境要素的使用目的和保护目的划分环境功能区,对各类环境功能区按照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进行相应标准级别的管理。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环境质量标准时,应按国家规定,选定环境质量标准的监测点位或断面。

经批准确定的监测点位、断面不得任意变更。

(三)各级环境监测站和有关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环境质量标准和与之相关的其他环境标准规定的采样方法、频率和分析方法进行环境质量监测。

(四)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按照环境质量标准进行环境质量评价。

(五)跨省河流、湖泊以及由大气传输引起的环境质量标准执行方面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协调无效时,报国家总局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应根据下列因素或情形确定该建设项目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1、建设项目所属的行业类别、所处环境功能区、排放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排放去向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的时间。

2、建设项目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时,应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指标,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的指标。

3、实行总量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在确定排污单位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还应确定排污单位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4、建设从国外引进的项目,其排放的污染物在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无相应污染物排放指标时,该建设项目引进单位应提交项目输出国或发达国家现行的该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有关技术资料,由市(地)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环境条件和经济技术状况,提出该项目应执行的排污指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并报国家总局备案。

(二)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及投产后,均应执行经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排放污染物,应按所属的行业类型、所处环境功能区、排放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的实施:(一)被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强制性标准引用的方法标准具有强制性,必须执行。

(二)在进行环境监测时,应按照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确定采样位置和采样频率,并按照国家环境方法标准的规定测试与计算。

(三)对于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项目,如果没有相应的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地方统一分析方法,与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标准配套执行。

相应的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地方统一分析方法停止执行。

(四)因采用不同的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所得监测数据发生争议时,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裁定,或者指定采用一种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进行复测。

第十九条在下列环境监测活动中应使用国家环境标准样品:(一)对各级环境监测分析实验室及分析人员进行质量控制考核;(二)校准、检验分析仪器;(三) 配制标准溶液;(四) 分析方法验证以及其他环境监测工作。

第二十条在下列活动中应执行国家环境基础标准或国家总局标准:(一)使用专业用语和名词术语时,执行环境名词术语标准;(二)排污口和污染物处理、处置场所设置图形标志时,执行国家图形标志标准;(三)档案、信息进行分类和编码时,采用环境档案、信息分类与编码标准;(四)制定各类环境标准时,执行环境标准编写技术原则及技术规范;(五)划分各类环境功能区时,执行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六) 进行生态和环境质量影响评价时,执行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及规范;(七)进行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时,执行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八)对专用仪器设备进行认定时,采用有关仪器设备国家总局标准;(九)其他需要执行国家环境基础标准或国家总局标准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国家环境标准和国家总局标准由国家总局负责解释;国家总局可委托有关技术单位解释。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时,应将环境标准执行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国家总局负责对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越权制定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无效。

第二十五条对不执行强制性环境标准的,依据法律和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中的国家总局标准是指标准。

第二十七条国家环境标准和国家总局标准由国家总局委托有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自发布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总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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