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真实性审查
民间借贷关系证明标准的认定 法官说

民间借贷关系证明标准的认定 | 法官说民间借贷问题中的证据问题本就剪不断理还乱,的确是应了那句话:“道理都懂,可是……”虽然大家都知道借条往往影响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的成立,但由于每一案件的具体情形不同,借条又存在不同的瑕疵,那么梳理出一套缜密的逻辑去证明借款实际存在并不容易。
本期天同诉讼圈(tiantongsusong)法官说栏目的案例系一起典型民间借贷案件,刘琦法官对此案中借条证明效力的认定予以详尽分析。
其中,有关借条的一些细节问题也非常值得推敲。
文/刘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文节选自《民间借贷案件裁判要点与观点》(《裁判要点与观点丛书》系列)法律出版社2019年6月出版王某某与胡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号](2019)一中民(商)终字第3209号(点击阅读原文进入无讼案例查看判决书全文)【裁判要旨】原告就涉案借款发生和借条形成过程中的诸多细节事实和关键事实的陈述前后不一甚至互相矛盾的情况下,无法认定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
【基本案情】王某某与胡某某、杨某某系朋友关系。
王某某于诉讼中提交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王某某(身份证号×××)现金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
月息2分,定于2019年12月31日前归还。
借款人:杨某某,身份证号:×××,借款人:胡某某,身份证号:×××,借款日期:2019年3月21日。
”上述借条为半张A4纸,其中,内容部分为王某某用蓝色笔书写,借款人签字部分为杨某某、胡某某用黑色笔书写。
对此,王某某解释为该借条形成于茶坊包间内,由其用茶坊的笔书写借条内容后,杨某某与胡某某用自带的笔签字,写在半张纸的原因是曾书写错误且蘸到水渍,故撕掉后另行写在下半部分纸面上。
王某某称涉案款项系现金交付。
借款合同到期后,王某某多次要求胡某某、杨某某还款未果。
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胡某某、杨某某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35万元,并支付利息。
十种(前五种)会被法院认定为虚假诉讼的民间借贷案件(上)

十种(前五种)会被法院认定为虚假诉讼的民间借贷案件(上)“林教头普法”平台这次推出的关于民间借贷的系列普法文章就是想以老百姓普法能理解的角度来阐述关于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所涉及的一系列法律问题。
恰逢深圳经济特区成立四十周年之际,“林教头普法”平台邀请林冰律师等专业法律人用四十篇短小、精炼、易懂、能用的普法文章来解释关于民间借贷“易变”的司法解释吧!今天和明天的主题都是关于如何判断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问题。
今天是林教头谈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的第十七堂课:民间借贷诉会被法院认定为虚假民事诉讼的十种情形(前五种)我们照例先来看一下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首先,我们有必要理解什么是法律上的“虚假诉讼”,因此先做个概念普及工作。
虚假诉讼,顾名思义,就是利用虚假手段(证据、当事人,当庭自认等),并通过人民法院的审理或条件而获得判决书、调解书等合法文书,来达到虚假诉讼当事人的某个“不可告人”的目的。
一般的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当事人之间会有某种特殊关系,原被告之间在共谋、串通的基础上或以判决结案,也可以以调解方式结案。
他们的目的往往会以转移财产或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或者使非法的(比如赌债)变为合法。
因此人民法院有义务发现虚假诉讼,并利用司法手段进行惩罚,涉嫌犯罪,也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为了说明,我们可以举个例子:比如离婚诉讼中,当事人通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通过转移财产最终多获取他人财产或者减少自己财产损失。
民间借贷的答辩状范本

民间借贷的答辩状范本尊敬的法院:我系XXX(借款人)的委托代理人,特此向法庭提出借款纠纷的答辩状,并就以下事实和理由提出如下辩论:一、关于借款合同的签订本案借款合同确实存在,但是该合同并非由我的委托人与原告签订,其合同签订的真实性存在争议。
原告未能事先向我委托人提交相关的借款合同副本或证据支持其主张,因此,原告对借款合同的主张缺乏证据。
二、关于借款金额的真实性原告主张我委托人有借款逾期未还的行为,但事实上原告所称的借款金额与我委托人的记载存在出入。
我委托人从未借款XX金额给原告,原告涉及的借款金额存在明显的错误。
三、关于借款利息的计算本案原告声称我委托人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未按时支付利息,然而原告未向法庭提供相关的还款账单或其他明确证据支持其主张。
我委托人坚称按照约定时间和金额准确支付了借款利息,原告对此指控缺乏证据。
四、关于借款合同的合法性原告提出的借款合同并未经过相关法律规定的合法程序,该合同存在违法性。
我委托人对此提出异议,并要求法庭对该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五、关于还款能力的限制由于我委托人的经济状况有限,借款本金与利息的归还存在困难。
我委托人曾多次与原告沟通,希望能够达成还款的协议,但原告不予配合,坚持要求按约定时间和金额全额归还。
在此情况下,我委托人不得已才无法如期偿还借款。
六、关于诉讼请求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辩护状请求法庭:1. 驳回原告关于借款合同的主张,认定借款合同不存在或不具备法律效力;2. 驳回原告关于借款金额和利息计算的主张,要求原告提供清晰、准确的证据;3. 执行特殊程序,对借款合同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4. 调查原告的经济状况,充分考虑我委托人的还款能力;5. 其他法律规定的合理请求。
特此答辩。
代理人:XXX日期:地点:。
民间借贷诉讼答辩意见(内容涉虚假诉讼)

民间借贷诉讼答辩意见尊敬的法官: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在深入分析后,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一、关于虚假诉讼的识别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通过恶意串通,以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企图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
从外观上来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识别虚假诉讼:1. 当事人之间关系特殊。
虚假诉讼往往发生在关系密切的当事人之间,如亲属、朋友或关联企业等,他们之间的诉讼行为和动机可能存在异常。
2. 案件事实和证据存在疑点。
虚假诉讼往往制造虚假的案件事实和证据,通过仔细审查可以发现矛盾和不合理之处。
3. 当事人诉讼行为异常。
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可能会表现出异常的诉讼行为,如突然提起诉讼、急于结案、拒绝调解等。
二、关于证据真实性核查证据真实性核查在民间借贷诉讼中至关重要。
我们仔细审查了原告提供的证据,发现以下方面存在疑点:1. 证据来源不明。
原告提供的部分证据可能来源于不可靠的渠道,或者存在篡改、伪造的可能性。
2. 证明内容相互矛盾。
原告提供的证据之间可能存在出入和矛盾,如借款金额、还款日期等方面的不一致。
三、关于借款人还款能力分析还款能力分析是判断民间借贷关系真实性的重要方面。
我们通过调查发现,被告的还款能力存在以下问题;1. 被告的经营状况不佳。
被告的企业在借贷期间内出现严重的经营问题,导致其还款能力下降。
2. 被告的个人财务状况混乱。
被告的个人财务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其资产和负债状况不清,难以确定其还款能力。
四、关于借贷关系合法性的判断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符合以下要件:1. 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原、被告双方应当是合法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并且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2. 借贷内容合法。
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应当是合法的,借贷利率和期限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3. 意思表示真实。
借贷双方应当对借贷行为的意思表示真实、无误解、无强制等情形。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认为其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相反,我们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性,具体如下:1. 对原告主张的辩驳。
江苏省高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意见

江苏省高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意见针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事实审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为了更好的维护司法公正,解决民间借贷纠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出台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意见,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针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事实审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为了更好的维护司法公正,解决民间借贷纠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出台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意见,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从事非金融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借贷人民币、港币、澳元、台币、外币及国库券等有价证券的行为。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等机构发放贷款的,属于民间借贷,但法律、司法解释对其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按照特别规定处理。
▲二、关于民间借贷的事实审查与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引导当事人及时举证,释明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一)原告基于借贷关系主张返还借款的,应当对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等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款本金、利息等已经全部偿还或部分偿还的,应当对偿还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二)原告仅提供借据主张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提出反驳证据足以对借款关系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原告进一步提供证据。
原告不能证明款项交付事实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原告仅提供转账、存款凭证等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被告以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存在其他法律关系为抗辩,并提出证据足以对借款关系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原告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提供证据。
原告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四)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对于案件事实存在重大争议的,应当要求借贷双方当事人本人、经办人到庭,说明借款的原因、款项交付的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庭的询问。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4.23•【字号】豫高法〔2020〕81号•【施行日期】2020.04.2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借款合同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通知豫高法〔2020〕81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为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遏制利用债权转让或担保人追偿等形式掩盖非法债权,从严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职业放贷”等违法犯罪行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受理案件时,要检索与原告、被告关联的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债权转让合同、追偿权、债权人代位权等纠纷案件,并将检索结果通过案件流程系统随案推送至案件承办人。
关联案件数量较多或案件标的较大的,在系统中作出标注或提示。
二、在立案和审理时,要准确确定案由。
债权转让人与债权受让人之间的纠纷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债权受让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纠纷为民间借贷纠纷,不得将该类纠纷案由确定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案件,案由应确定为追偿权纠纷。
保险人依法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请求赔偿的纠纷,案由应确定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不得简单确定为追偿权纠纷。
三、审理涉债权转让的民间借贷和追偿权纠纷等案件时,如被告对原借贷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要着重对该事项进行审查,视情追加原债权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查明相关事实。
防止当事人利用债权转让或担保人追偿等形式,掩盖原借贷关系中的非法放贷行为。
《论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识别与应对》

《论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识别与应对》一、引言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非正式的金融活动,对于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补充作用。
然而,随着其规模的扩大,虚假诉讼问题逐渐浮现,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本文旨在探讨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识别与应对策略,以保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经济秩序。
二、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概述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指的是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一方或双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的虚假诉讼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和社会诚信。
三、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识别(一)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审查证据是识别虚假诉讼的关键。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仔细核实双方提供的证据,特别是书面证据,如借条、合同等。
对于疑点较大的证据,应进行调查取证,以确定其真实性。
(二)关注案件的异常情况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应关注案件的异常情况,如双方当事人关系密切、交易背景不清、借款金额巨大等。
这些情况可能表明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性。
(三)综合分析案情综合分析案情是识别虚假诉讼的重要手段。
法官应结合当事人的陈述、证据、交易背景等因素,综合分析案情,判断是否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况。
四、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应对策略(一)加强立法和司法解释为应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问题,应加强立法和司法解释工作,明确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提高违法成本。
同时,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司法实践提供有力支持。
(二)加强法院内部管理法院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案件审查机制,对疑似虚假诉讼的案件进行严格审查。
同时,应加强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识别虚假诉讼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是防止和应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重要手段。
应鼓励媒体、公众等社会力量对民间借贷活动进行监督,对发现的虚假诉讼行为进行曝光和举报。
同时,应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为受害者提供法律帮助和支持。
五、结论民间借贷虚假诉讼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对。
民间借贷审理要点

民间借贷审理要点
民间借贷审理的要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的有效性:审理过程中首要的要点是确定借贷双方是否存在有效的合同。
包括确认合同是否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以及是否合法合规。
2. 借贷行为的真实性:审理过程中需要确认借贷行为是否真实存在。
包括确认借款人是否真实借到了款项,借款人是否按合同要求归还了借款。
3. 利率合法性:如果借贷合同约定了利率,审理过程中需要确认利率是否合法。
借贷利率过高可能违反法律规定,应该予以追究和调整。
4. 借贷合同的特殊条款:审理过程中需要重点审查借贷合同中的特殊条款,如违约责任、担保责任等。
特殊条款的合法性和执行情况对于判决结果的影响较大。
5. 法律法规的适用:审理过程中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判断和裁决。
包括判断借贷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借贷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6. 审理程序的合法性:审理过程中需要确保审理程序的合法性。
包括确认当事人是否享有公平听证的权利,审理是否公正等。
7. 解决纠纷的方式:审理过程中需要根据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
纠纷的方式。
可以是给予案件判决,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等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法律和司法实践可能存在差异,以上要点仅供参考,具体应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实践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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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真实性审查
民间借贷案件的事实审查,是民间借贷案件审查的难点和重点。
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事实,包括借贷合意是否形成、款项是否交付、本金数额、利息约定等多个方面,其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时民间借贷案件的首要基本事实,也是全案展开的基本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对民间借贷事实的审查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该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
在广州中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审结案件中大约有7.8%的是对民间借贷的真实性存在争议的。
一般而言,法院要求原告就借贷关系的发生承担举证责任,并要求原告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如提供借款合同、借据、转账凭证、收据等。
但由于民间借贷具有随意性和粗放性的特点,有部分案件的原告无法提供完整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如在(2011)穗中法民四终字第114号案中,一审法院认为仅凭收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借款给被告的事实,故认为原告证据不足并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审时原告又提供与借款相关的其他证据以
及证人证言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广州中院经过综合分析,认为提供的收据、证人证言等证据能相互印证,故认定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并据此予以改判。
此外还有如(2012)穗中法民四初字第102号以及(2013)穗中法民四终字第94号,均是无法提供借款合同,但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对账单等作为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法院也是结合其他相关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由此认定借贷关系的存在。
此外,还有部分案件的被告抗辩借款合同、收据等系受胁迫而签订的。
在广州中院审结的案件中,有6件案件的被告主张借款合同、借据等系对方通过胁迫的手段签订的,部分案件还提供了报警记录作为证据,但由于报警记录上并未明确记载被告受到威胁或胁迫,故法院均对上述案件的被告关于受胁迫的抗辩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