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企业上规上限入统工作攻坚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企业上规上限入统工作攻坚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26•【字号】印发筑府办函[2019]29号•【施行日期】2019.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企业上规上限入统工作攻坚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函[2019 ] 2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阳市企业上规上限入统工作攻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9年3月26日贵阳市企业上规上限入统工作攻坚方案为贯彻落实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市场主体培育“四转”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8〕115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市场主体培育“四转”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函〔2018〕202号),进一步推进实施好全市市场主体培育“个转企、企转规、规转股、股转上”工程,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扎实开展我市企业上规上限入统工作,客观反映全市业态发展情况,推动全市工业、服务业、商贸业、旅游业和大数据业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省代表团重要讲话精神,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入推进大众创新、万众创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鼓励社会资本、民间资本兴办实业,推进实体经济不断做大做强,促进市场主体量质齐升,加快形成小企业铺天盖地、大企业顶天立地、创新企业惊天动地的发展格局。
(二)工作目的。
立足全市工业、服务业、商贸业、旅游业和大数据业发展实际,在充分履行各区(市、县)属地管理职能的基础上,更加有效地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协调和政策指导作用,加大对工业、服务业、商贸业、旅游业和大数据业招商引资和市场主体培育力度,增强全市相关业态发展动能。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家对创新企业的扶持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家对创新企业的扶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出自2014年9月夏季达沃斯论坛上李克强总理的讲话,李克强提出,要在960万平方公里土地上掀起大众创业、草根创业的新浪潮,形成万众创新、人人创新的新势态。
此后,他在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国务院常务会议和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等场合中频频阐释这一关键词。
每到一地考察,他几乎都要与当地年轻的创客会面。
他希望激发民族的创业精神和创新基因。
2015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又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政府工作报告中如此表述: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下发《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
2019年6月13日,2019年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在杭州隆重启幕。
活动周期间,杭州主会场将举办启动仪式、主题展示、会议论坛、筑梦服务站、小镇创客厅、天天新物种、特色小镇体验行等重点活动。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之源,也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强国之策,截至2019年6月,我国针对创业就业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陆续推出了89项税收优惠措施,尤其是2013年以来,新出台了78项税收优惠,覆盖企业整个生命周期。
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给予企业税收政策的优惠企业初创期,除了普惠式的税收优惠,重点行业的小微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特殊群体创业或者吸纳特殊群体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军转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长期来华定居专家等)还能享受特殊的税收优惠。
同时,国家还对扶持企业成长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平台、创投企业、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等给予税收优惠,帮助企业聚集资金。
具体包括:(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额免征增值税;2.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资源税等六税两费;(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4.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5.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6.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7.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8.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9.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10.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11.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12.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13.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14.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15.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16.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17.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1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19.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20.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1.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三)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22.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23.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24.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5.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26.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27.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8.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29.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30.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四)对提供资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助力的创投企业、金融机构等给予税收优惠31.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3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33.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3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35.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36.天使投资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37.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38.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39.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减计收入;40.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41.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减计收入;42.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43.向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44.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45.账簿印花税减免;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企业成长期税收优惠为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税收环境,促进企业快速健康成长,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不断增强转型升级的动力。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江西)建设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江西)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28•【字号】赣府厅发〔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江西)建设的实施意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台工作的重要论述和中央对台工作方针,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要求,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江西)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赣府字〔2020〕69号)关于加快推进我省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建设,促进赣台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助推江西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精神,结合南昌产业园(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赣州产业园(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定南工业园区)、吉安产业园(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打造台企产业转移重要承接平台(一)坚持规划引领。
把产业园规划建设列入本地区经济发展整体规划同部署、同落实。
优化产业布局,推动产业园各具特色、协作互补、错位发展。
南昌产业园重点发展移动智能终端、航空制造、医药健康等产业台资企业集群;赣州产业园重点发展半导体、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临港经济等产业台资企业集群,其中定南工业园主要推进智能制造和新材料产业集群;吉安产业园重点发展电子信息、LED、智能硬件、装备制造及配套产业台资企业集群。
支持产业园在文化创意、现代物流、健康养老等领域与台湾地区加强开放合作,主动承接台湾产业转移。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台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南昌市、赣州市、吉安市人民政府)(二)瞄准承接重点。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19〕21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19〕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9〕8号)精神,结合《中共晋城市委办公厅、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内生动力的意见(试行)》(晋市办发〔2018〕27号)精神,现就推动我市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促进创新创业环境升级(一)进一步释放创新创业活力梳理并简化企业登记注册、注销流程,提升市场主体的进入及退出便利水平,全面推行企业登记、注册注销全程电子化。
将开办企业涉及的企业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三个环节办理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
其中,企业开办登记注册事项办理时间不超过2天,公章刻制时间不超过0.5天,申领发票时间不超过0.5天。
积极推广“区域评估”,在城镇规划建设区域内,由政府组织力量对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保密、军事等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推行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系统评估。
在开发区内开展区域水土保持评估试点,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书。
实行“综合受理”、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调整和合并重复的审批环节,推进审查事项、办事流程标准化建设。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29•【字号】湘政办发〔2022〕53号•【施行日期】2022.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5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29日湖南省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着力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推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更好服务和推进“三大支撑八项重点”工作,助力稳定经济大盘,制定以下财政政策措施。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一)实施企业研发分类奖补政策。
依据企业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的一定比例分类给予补助。
对列入省重点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省财政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的12%给予补助;其他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的8%给予补助。
其中,经测算补助额不足20万元的,省财政不予以补助。
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省统计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家级高新区、省级高新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下均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级高新区、省级高新区负责,不再重复列出。
排名第一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对企业购置研发仪器设备予以补助。
对科技型企业用非财政资金购置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生产性设备除外),省财政按上年度实际支出额扣除研发仪器设备当年计提折旧费用后部分的10%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对于非营利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公共服务单位,他
们在购置、租赁和使用城镇土地时,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这一政策
的出台,可以减轻这些单位的经营成本,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为社
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其次,在提供住房供给方面,我国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供应的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
对于
这些住房,可以按低于正常的市场租金计算土地使用税,以减轻租赁成本,提高住房的可承担性。
此外,对于长期闲置土地的使用者,在土地持有者补缴土地使用税的
基础上,还要补交一定的滞纳金。
这项政策的出台,可以鼓励土地使用者
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防止土地被大面积闲置,有效促进城镇土地资源的流
转和利用。
对于历史遗留的工业用地和城市更新区域,在实施改造和重建时,可
以根据工程施工面积减免部分或全部的土地使用税。
这样的政策可以有效
推动旧工业区和老旧城区的改造,提高城市空间的整体品质,增强城市的
可持续发展能力。
此外,对于特定的产业和项目,如农林牧渔业、研发创新、生态环保等,也可以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其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减免或优
惠政策。
这些政策的出台,可以促进我国特定产业的发展,引导产业结构
的升级和调整。
综上所述,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国被广泛实施,
旨在促进城镇用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这些政策在减轻企业和单位负担、
推动城市建设和重建、促进特定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实现可持续城市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对城镇土地使用者依法征收的一种税金。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城镇购置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为了鼓励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开发,各级政府在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同时,也提供了一些减免政策。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对象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对象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减免。
比如,对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可以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减免土地使用税。
2.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村旅游企业等减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发展农村经济具有重要作用,在土地使用税征收中也享受一定的减免政策。
此外,为了鼓励乡村旅游的发展,一些地方政府也对乡村旅游企业减免土地使用税。
3.对特殊行业、特殊项目减免。
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或是特殊项目,为了鼓励其发展,政府也可以给予一定的土地使用税减免。
比如,对于文化创意产业、科技研发机构、环保技术应用项目等,可以给予一定的减免税政策。
4.对困难地区、贫困人口减免。
为了保护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利益,政府也可以在土地使用税征收上给予一定的减免措施。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执行1.建立减免政策的宣传渠道。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向减免对象和群众宣传相关政策,让其了解和掌握减免政策的内容和要求。
2.设立减免政策的申请渠道。
政府部门需要建立起相关减免政策的申请渠道,让减免对象能够便捷地申请相关减免税款。
3.加强减免政策的监督和审核。
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对减免政策的监督和审核,确保减免政策的执行和实施情况符合相关要求。
4.完善减免政策的评估和调整机制。
政府在实施减免政策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减免政策的效果和效益。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意义1.鼓励投资和创新。
通过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和特定行业的减免,可以刺激企业增加投资和创新,提高经济效益。
2.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通过减免政策,可以引导土地资源向高效利用和高附加值产业承接,提升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
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汇编

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汇编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3、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第二条5、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五条6、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即不论是普通住房还是非普通住房,不论首套住房还是两套及两套以上住房。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7、企业改制重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本质上是递延纳税):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企业的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必须满足投资主体相同的条件,则暂不征收土增税,但设立子公司不属于企业分立,不适用该条款)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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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布时间 :
2019-05-21
18:39
【享受主体】
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名单需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和发布。
2.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3.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