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抚养义务法律适用议定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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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抚养权法律适用(2篇)

涉外抚养权法律适用(2篇)

第1篇摘要: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婚姻家庭日益增多,涉外抚养权问题也日益突出。

本文旨在探讨涉外抚养权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冲突规则以及我国在涉外抚养权法律适用方面的实践与挑战,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涉外抚养权是指涉及跨国婚姻家庭的子女抚养问题。

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在法律制度、文化观念、价值取向等方面存在差异,涉外抚养权问题往往较为复杂。

如何适用法律解决涉外抚养权纠纷,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涉外抚养权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冲突规则以及我国在涉外抚养权法律适用方面的实践与挑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涉外抚养权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1. 国际私法原则涉外抚养权法律适用应遵循国际私法原则,如领土原则、国籍原则、住所原则等。

这些原则有助于确定适用的法律,从而解决涉外抚养权纠纷。

2.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涉外抚养权法律适用中,儿童的最大利益是首要考虑的因素。

各国在处理涉外抚养权纠纷时,均应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

3. 法律稳定性原则涉外抚养权法律适用应保持法律的稳定性,避免因频繁更换法律适用而导致抚养权纠纷的反复。

三、涉外抚养权法律适用的冲突规则1. 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涉外抚养权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包括:适用当事人共同住所地法、适用子女国籍国法、适用父母共同国籍国法等。

2. 特殊情况下的法律适用在特殊情况下的法律适用,如子女在外国出生、子女与父母均无国籍等,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法律。

四、我国在涉外抚养权法律适用方面的实践与挑战1. 我国在涉外抚养权法律适用方面的实践我国在涉外抚养权法律适用方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法规。

在实践中,我国采取以下几种法律适用方法:(1)适用共同住所地法:当子女与父母共同居住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时,应适用该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2)适用子女国籍国法:当子女具有外国国籍时,应适用子女国籍国的法律。

(3)适用父母共同国籍国法:当父母均具有外国国籍时,应适用父母共同国籍国的法律。

国际海牙规则内容

国际海牙规则内容

国际海牙规则内容国际海牙规则:保护儿童及跨境家庭争端解决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境家庭争端问题越来越普遍。

为了保护儿童的权益和解决这些家庭争端,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和规则,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国际海牙规则。

一、海牙规则的背景和意义国际海牙规则是指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Hague 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上通过的一系列国际公约和协议。

这些规则的制定旨在解决跨境家庭争端中的法律问题,确保儿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海牙规则的实施不仅有助于维护儿童的权益,还有利于促进国际间的司法合作和交流。

二、海牙规则的具体内容海牙规则的内容十分丰富,包括了儿童被绑架、儿童抚养权纠纷、婚姻和财产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最为重要的规则包括《儿童保护公约》、《国际儿童绑架公约》和《国际家庭法公约》等。

1.《儿童保护公约》该公约于1993年通过,目的是保护儿童的最佳利益。

公约规定了儿童受到侵害时的保护措施,包括儿童被绑架、虐待、性侵犯等情况下的处理办法。

各国签署该公约后,应根据公约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国内法律,确保公约的实施。

2.《国际儿童绑架公约》该公约于1980年通过,旨在解决儿童被非法劫持到海外的问题。

公约规定了被绑架儿童的返还程序,要求各签约国协调合作,尽快将被绑架儿童送回其合法居住地。

公约还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如如果儿童已经适应新环境,或者儿童的生命、身体或心理健康受到严重威胁等。

3.《国际家庭法公约》该公约于2019年通过,是海牙规则的最新成果之一。

该公约规定了跨境家庭争端解决的程序和原则,包括婚姻的成立和终止、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方面的规定。

公约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因国际移民、国际婚姻等原因引起的家庭纠纷,保护儿童的最佳利益。

三、海牙规则的实施和影响海牙规则的实施需要各国政府的积极参与和配合。

各国应根据海牙规则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国内法律,并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司法合作,共同解决跨境家庭争端问题。

涉外扶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涉外扶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涉外扶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随着跨国婚姻以及国际收养的日益增多,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而带来的涉外扶养问题日渐增多,如何更好地保护扶养权利人的利益是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我国于2007已经签署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扶养义务法律适用议定书》,为了更好地融入国际公约,涉外扶养法律适用制度的完善渐渐成为当前学界的热点。

该篇文章主要从涉外扶养概念、涉外扶养的法律冲突、涉外扶养的法律适用、我国涉外扶养法律制度的完善几个方面来进行探讨。

此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三章对此论题进行阐述。

第一章是涉外扶养的法律冲突。

在此章中首先明确了扶养的概念,扶养法律关系是基于扶养权利人与扶养义务人之间的特殊身份而赋予扶养权利人从扶养义务人获得救济的一种法律关系。

接着从扶养义务人范围、扶养的顺位、扶养费数额、扶养费支付方式、扶养义务人抗辩权等方面阐述涉外扶养的法律冲突。

第二章主要涉及涉外扶养的法律适用。

为了完善我国的涉外扶养法律适用制度,我们可以适度借鉴各国的涉外扶养法律制度。

本章对于各国的涉外扶养法律适用制度进行比较和归纳,并重点考察我国涉外扶养冲突法规范与当前主要的几种法律适用方式的差异性。

第三章是我国扶养法律适用制度的完善。

我国的涉外扶养法律适用制度较西方国际而言还是有差距的。

无论是立法技术、实质内容、还是可期待的法律效果等都有待改进。

本章先对我国现行的以及《民法典草案》中的涉外扶养法律适用制度进行分析,找出可能存在的缺陷,然后再探讨如何对我国的涉外扶养法律适用制度加以完善。

通过对涉外扶养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对我国完善涉外扶养法律制度是大有裨益的,希望可以通过此文引起学界的重视,共同致力于对涉外扶养法律的研究。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收养与抚养义务问题与界定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收养与抚养义务问题与界定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收养与抚养义务问题与界定案例分析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收养与抚养义务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在不同的国家和文化背景下,对于国际收养的认可和抚养义务的规定存在差异,因此,针对这些问题的界定和解决成为一项重要的任务。

本文将以案例分析的形式,探讨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收养与抚养义务问题。

案例一:国际收养的法律界定与义务确定在某国际私法案例中,夫妻A和夫妻B来自不同国家,他们希望收养一个儿童C。

首先,国际收养的法律界定是关键。

根据《海牙公约》,国际收养是指一个国家的居民在另一个国家收养儿童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国际收养的定义,夫妻A可以在自己的国家依照该国的法律程序向另一个国家提出收养申请。

然而,问题的焦点在于抚养义务的确定。

虽然夫妻A已经收养了儿童C,但夫妻B声称他们也对该儿童有抚养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利益和法律规定,做出公正的判断。

案例二:国际抚养义务的界定与执行在另一个案例中,父亲D和母亲E是来自不同国家的夫妻,并有一个共同的子女F。

然而,他们的婚姻关系破裂后,冲突升级至国际抚养义务的问题。

首先,国际抚养义务的界定非常重要。

根据《海牙公约》,国际抚养义务是指一个国家的居民对其子女的照顾和抚养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将会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来判断各方的抚养义务。

然而,执行国际抚养义务也存在挑战。

如果父亲D不履行抚养义务,母亲E可能需要申请法院的协助来追回应得的抚养费用并确保子女F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在这种情况下,国际合作和协调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

案例三:国际私法中的衡平原则在特定情况下,国际私法中的衡平原则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例如,夫妻G和夫妻H分别来自不同的国家,并共同抚养一个子女I。

然而,由于职业原因,他们不得不分居在两个不同的国家。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衡平原则,法院将会考虑子女I的最佳利益,并在保护子女权益的基础上对夫妻G和夫妻H的抚养义务进行合理的划分。

然而,跨越国界的衡平原则的实施可能涉及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之间的协调与配合。

《海牙规则》之回顾与启示

《海牙规则》之回顾与启示

《海牙规则》之回顾与启示目录一、内容概要 (2)1.1 《海牙规则》的背景与意义 (3)1.2 《海牙规则》的历史地位与影响 (4)二、《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 (4)2.1 船长、船员的权利与义务 (6)2.2 船舶与货物损害的责任划分 (8)2.3 诉讼时效与索赔期限的规定 (9)2.4 索赔程序与法律适用 (9)三、《海牙规则》的缺陷与不足 (11)3.1 对船舶所有人责任的限制 (12)3.2 对船员赔偿责任的限制 (13)3.3 对某些损害赔偿责任的限制 (13)3.4 对管辖权和法律选择的规定 (15)四、《海牙规则》对现代航运业的影响 (15)4.1 对船舶保险制度的影响 (16)4.2 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影响 (17)4.3 对国际海事立法的影响 (18)4.4 对航运业安全与防污染的推动 (19)五、《海牙规则》的启示与借鉴 (20)5.1 加强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 (22)5.2 完善船舶保险制度与赔偿机制 (23)5.3 推动国际海事立法的完善与发展 (24)5.4 提高航运业的风险防范意识与应对能力 (26)六、结论 (28)6.1 《海牙规则》在现代航运业中的地位与作用 (29)6.2 对《海牙规则》的未来发展趋势的展望 (30)一、内容概要《海牙规则》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领域的一部重要公约,其制定背景和目的在于统一各国在海运领域的权益和义务,解决国际贸易中的货物运输纠纷。

该规则自1924年生效以来,虽经多次修订,但其核心原则和精神仍被广泛认可和应用。

《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承运人的责任期限、责任限额、索赔程序以及管辖权等方面。

承运人的责任期限原则上为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责任限额则根据货物的种类、重量和价值来确定,旨在保障托运人的利益并促使承运人谨慎行事。

《海牙规则》还规定了索赔程序,即托运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要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提单、发票等。

海牙收养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判决承认公约

海牙收养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判决承认公约

海牙收养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判决承认公约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民事•【公布日期】1965.11.15•【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海牙正文海牙收养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判决承认公约(1965年11月15日订于海牙1978年10月23日生效)本公约签字国,愿意就关于收养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及判决承认,制定共同规定,决定为此目的缔结一项公约,并议定下列条款:第一条本公约适用于下述当事人之间的收养:作为一方的个人具有缔约国之一的国籍并在缔约国之一国内有其惯常居所者,或者作为一方的夫妻均有缔约国之一的国籍而在缔约国之一国内有其惯常居所者,和作为另一方的儿童在申请收养时未满十八周岁,并且尚未结婚,而具有缔约国之一的国籍并在缔约国家之一的国内有其惯常居所者。

第二条本公约不适用于下列情况:(一)收养人(夫妻双方)既不具有同一国籍,也不在同一缔约国国内有其惯常居所的;(二)收养人或收养人夫妻双方和儿童均具有同一国籍,并惯常居住在他们本国境内的;(三)未经根据第三条规定经具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批准的收养。

第三条审批收养的管辖权属于:(一)收养人惯常居所地国家的主管机关;如为夫妻俩共同收养时,则为夫妻俩共同惯常居所地国家的主管机关;(二)收养人国籍国的主管机关;如为夫妻共同收养时,则为夫妻共同国籍国的主管机关。

上述惯常居所地和国籍这两个条件,必须符合在申请收养和批准收养当时的规定。

第四条依第三条第一款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除第五条第一款另有规定外,对于收养的条件应适用其国内法。

但是,因惯常居所而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应尊重收养人本国法规定的禁止收养条款;如夫妻共同收养时,则应尊重他们共同的本国法规定,如果此种禁止收养条款已在第十三条所指的声明中提出。

第五条依第三条第一款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对有关收养的同意和商议,除关于收养人、其家庭或其配偶的同意和商议外,应适用儿童的本国法。

如果按照上述法律,儿童或其家庭成员必须亲自前往审批收养的主管机关,而该关系人并不惯常居住在该主管机关的国内,主管机关遇有必要时应通过司法委托方式进行。

高教社2023马工程国际私法学教学课件u7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 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国际私法学
《国际私法学》编写组
第七章 婚姻家庭
第一节
01 结婚
第三节
03 离婚
第五节
05 收养
目录
第二节
02 夫妻关系
第四节
04 父母子女关系
第六节
06 扶养与监护
国际私法学
本章框架
关注我国相关的涉外法律适用规定
第七章
国际私法学
本章框架
关注我国相关的涉外法律适用规定
第七章
国际私法学
三、我国关于涉外婚姻的法律 适用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21条:【实质要件:有先后顺序】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 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律。 第22条:【形式要件:平行适用】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 效。 第2条第2款: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 系的法律。
请思考: 如何确定本案抚养关系适用的准据法?
国际私法学
第四节
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是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人 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
一、父母子女关系确认的法律适用 二、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适用 三、我国的涉外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定
第七章
国际私法学
本节结构
第七章
国际私法学
(二)收养效力的法律适用
1. 收养人的属人法 2. 分别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属人法 3.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属人法 4. 被收养人属人法

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研究


女 方 给 予 孩 子 的母 爱 是很 有 限的 ,对 孩 子 不予 关 心 ,不 利 于 孩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婚 姻 法 》第 三 十 六 条第 三 款 规 定 : “离 子 的成 长 。
婚 后 ,哺 乳 期 内 的子 女 ,以 随哺 乳 的 母 亲抚 养 为 原 则 。哺 乳 期
第 二 ,孩 子 虽 然 两周 岁 以上 了 ,女 方 已做 绝 育手 术 ,男方
的工作 和 事业 。很 多 时候 ,真 正带 孩子 的往 往不 是夫 妻任 何一 方 , 未做 ,且 男方 年龄 与 女方 年龄 差距 不是很 大 。
第 八 、若 双 方 已经 分居 时间 较 长 ,分 居 期 间 孩子 一 直 随 男
审理原 则 ,在 审判 实践 中具 有 一定 的指 导意义 。
方 一 起 生 活 ,孩 子所 在 的幼 儿 园或 学 校 在男 方 居 住 地 的 附近 ,
二 、 争 取 孩 子 抚 养 权 需 要 收 集 的 证 据
第 四 、男 方 年 纪 偏 大 ,再 次 生 育 的机 率 较 小 ,而女 方 却 处
立 了抚养 权 归属 的一个 基 本原 则 。即:从 有利 于 子女 身心健 康 , 于较好 的生 育期 的 。
保 障子 女 的合 法权 益 出发 ,结 合 父母 双方 的抚 养 能力 和 抚 养 条
第 五 、男方 无其 他子 女 ,而女 方有 其他 子 女的 。
件等 具体 情况 妥善 解决 。
第 六 、女 方 有 不 良嗜好 或 其 他 品 质 问题 ,可 能会 影 响 孩 子
在 抚养 权 存 在 争 执 ,无 法 协 商一 致 的情 形 下 ,参 照 最 高人 身 心健 康成 长 的。

海牙扶养义务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

海牙扶养义务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外交•【公布日期】1973.10.02•【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海牙正文海牙扶养义务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1973年10月2日订于海牙)本公约签字国,愿意就关于扶养成年人义务判决的互相承认和执行,制定共同条款,愿意使此项条款同1958年4月15日订立的关于扶养儿童义务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的规定相协调,决定为此目的缔结一项公约,并议定下列条款:第一章公约的适用范围第一条本公约适用于缔约国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作出的由于家庭关系、亲子关系、婚姻或姻亲关系而产生的扶养义务的判决,包括对非婚生子女的扶养义务的判决,即在:(一)扶养权利人与扶养义务人之间的判决;或(二)扶养义务人与要求偿还给予扶养权利人扶养费的公共团体之间的判决。

本公约亦适用于由此种主管机关就上述义务所作或在其面前达成的这些当事人之间的和解。

第二条本公约适用于用任何名称的上述判决或和解。

本公约亦适用于修改上述判决或和解的判决或和解;即使这一判决或和解是由非缔约国所作的。

本公约不论扶养请求权为国际性的或国内性的,也不论当事人的国籍或惯常居所地何在,均应适用。

第三条如果判决或和解并不单独涉及扶养义务时,则本公约的效力只限于判决或和解中有关扶养义务的部分。

第二章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条件第四条一缔约国所作出的判决,应为其他缔约国承认或执行:(一)如该判决根据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认为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作出的;以及(二)如该判决在原审国不必再经通常的复审形式。

假执行的决定和临时性措施,虽可经通常的复审形式,但仍应为被请求国承认或执行,如果该国可以作出同样的判决并予以执行的。

第五条但是,判决的承认或执行仍可拒绝:(一)如果判决的承认或执行显然是与被请求国的公共秩序不相容的;或者(二)如果判决是在诉讼程序中利用欺诈手段取得的;或者(三)如果同一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同一标的的诉讼,是在被请求国的主管机关首先受理中的;或者(四)如果该判决同被请求国或另一国对同一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同一标的所作出的判决不相容,假如该被请求国或该另一国的判决符合被请求国承认和执行所需要的条件的。

海牙扶养儿童义务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

海牙扶养儿童义务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民事•【公布日期】1958.04.15•【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海牙正文海牙扶养儿童义务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1958年4月15日订于海牙)本公约签字国,愿意就关于扶养儿童义务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制定共同规定,决定为此目的缔结一项公约,并议定条款如下:第一条本公约目的在于保证各缔约国互相承认和执行,因年未满二十一周岁、未婚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或养子女要求扶养而提出国际性或国内性诉讼时所作的判决。

如果该项判决含有不属扶养义务的措施时,本公约的效力仅及于扶养义务的为限。

本公约不适用于有关旁系亲属之间扶养的判决。

第二条某个缔约国内所作出的扶养义务判决,应在其他缔约国内不作实质性复查而得到承认和宣告有执行力,但须:(一)依据本公约规定,判决是由主管机关作出的;(二)依照判决机关所属国家法律,被告当事人已经合法传唤或代理,但对缺席判决,如果执行机关经过了解情况认为,缺席当事人不知诉讼程序或未能出庭辩护并无过失时,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三)该项判决已在判决国家具有既决案件的效力,但对假执行的裁定以及各种临时性措施,尽管允许提出控告,执行机关仍可宣告执行,只要执行机关所属国家内允许作出和执行同样裁定;(四)该项判决并不抵触援用国家在相同当事人间就相同标的作出判决,如在判决宣告前,已在援引国内发生两诉竞合的情况,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五)该项判决并不显然与援引国家的公共秩序不相容。

第三条根据本公约规定,下列机关有权作出有关扶养问题的判决:(一)提起诉讼时,负扶养义务人惯常居所地国的主管机关;(二)提起诉讼时,受扶养权利人惯常居所地国的主管机关;(三)根据明文规定,或者通过关于管辖权的无保留的解释所确定的负扶养义务人所属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当事人利用判决或者要求执行判决,必须提出:(一)具备能证明其真实性所需各种条件的判决副本一份;(二)证实判决有执行力的文件;(三)在缺席判决的场合,应提出起诉状正式副本,以及证实起诉状已经正式送达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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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抚养义务法律适用议定书》研究
2007年第23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缔结的《扶养义务法律适用议定书》为不同地域的扶养制度构建了一座国际桥梁。

它不仅规定了涉外扶养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还通过区分不同种类的扶养关系分别作出了更为灵活和恰当的法律适用规定。

不仅在前有公约的基础上增强了法院地法的地位,创新性地引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还将最密切联系原则引入配偶及前任配偶间的扶养中。

不仅给涉外扶养案件当事人及他们的法律顾问考虑法律适用时提供了依据,也对法院在选择和决定准据法时起到指导作用。

我国已经签署了通过该议定书的会议的最后文件本文共分为五章。

第一章阐述了《议定书》的制定背景和起草过程。

第二章从《议定书》的适用范围及法律适用体系两个方面介绍《议定书》对涉外扶养法律适用问题的原则性规定。

第三章详细阐述了《议定书》与1956年《儿童抚养义务的法律适用公约》及1973年《扶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相比之下的特别之处,主要分为三节:第一节阐述有利于特定扶养权利人的特别规定;第二节介绍配偶及前任配偶的特别规定;第三节分析有关抗辩的特别规定。

第四章介绍《议定书》中除了上述对某些特别主体赋予特定权利之外另外一些既重要又能体现议定书特色的规定,主要分为三节:第一节阐述《议定书》的解释问题;第二节介绍《议定书》的执行审查;第三节分析《议定书》对过渡期的规定。

第五章则分析中国涉外扶养义务法律适用的立法现状和不足,并提出完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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