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高平案件的思考分析
法律扭曲人性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3年5月,安徽省涡阳县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受害人李某某的尸体被发现在县城郊外的一处水沟里。
涡阳县公安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展开侦查,经过一系列调查取证,最终锁定涡阳县职业教育中心校长张辉、其叔张高平有重大作案嫌疑。
2003年12月,张辉、张高平被逮捕。
2004年,涡阳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
然而,在二审过程中,两名被告人坚称无罪,并提出新证据。
2005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2006年,涡阳县人民法院再次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
2007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二、案件审理过程2009年,涡阳县人民法院重审此案。
在重审过程中,新证据陆续出现,其中包括受害人的DNA检测结果、作案工具的痕迹鉴定等。
然而,这些证据并没有改变原判。
2010年,涡阳县人民法院再次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
2011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2013年,涡阳县人民法院重审此案。
在重审过程中,新的证据继续出现,其中包括受害人亲属的陈述、目击者的证言等。
然而,这些证据仍然无法改变原判。
2014年,涡阳县人民法院再次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
2015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2017年,涡阳县人民法院重审此案。
在重审过程中,新的证据继续出现,其中包括受害人的同学、朋友的证言等。
然而,这些证据仍然无法改变原判。
2018年,涡阳县人民法院再次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
2019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律扭曲人性的悲剧1. 法律的滞后性在张辉、张高平“叔侄冤案”中,法律的滞后性表现得淋漓尽致。
我国冤案成因与预防救济——以张高平叔侄案为例

[ 作者简介] 张
骥( 1 9 9 o _ _ ) ,女 ,江 苏如 皋人 ,中国政 法大学刑事 司法学院硕士研 究生 ,研 究方向为刑法 学。
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70—
“ 将车厢 翻遍 ,也没有找到任何痕迹 。 ”就是在 没 有其 他关键证据加 以佐证 的情况 下 ,司法机关仅 仅 凭借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所取得 的犯罪嫌疑人 口 供 ,就认 定 了张高平叔侄二人 的奸杀事实 ,实 在 让人 费解 。我 国 《 刑事诉讼法》 第 五十三条 、五 十四条 明确规定 : “ 对一切案件 的判处都要重证 据 ,重调查研究 ,不轻信 口供。只有被告人陈述 , 没 有其 他证据 的,不能认定被告 人有罪和处 以刑 罚”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 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 和采用暴力 、 威 胁等方法收集 的证人证言 、被 害人陈述应 当予 以排除 。 ”在 硎 事诉讼法》 已颁布实施多年 、我 国法制环境明显改善 、人权 日益得 到保护和重视 的今天 ,刑讯逼供仍然普遍存在 实在令人 痛心疾
源。 ”这类冤案 的反复 出现不仅严重损害了无辜者合法的人身权益 ,使得真正的犯罪人逍遥法外
得不到法律应有 的惩罚 ,更极大地危 害了国家 的司法公信力与权威 。有数据表 明,在美 国 ,被 指控性犯罪 中有 2 5 %的人因 D N A检测而得 以洗冤获释 ,在司法制度相对完善 的美 国,冤假错案 的概率竟然能达到 2 5 %之多 ,且这样的范围还仅限于性犯罪这一类犯罪 ,不难想象在有着 1 3 亿 人 口基数 、司法制度和规则远远滞后的中国,这样 的数字将会是多么的庞大?官方真实数据难 以获知相关真实情况 ,但是从 近些年来新 闻媒体所 曝出的案件来看 ,真实远 比想象来得可怕 , 因冤入狱 的案件远远超乎实际预估 。本文将 以张高平叔侄案 为切入点 ,对冤案形成 的机制和救 济制度进行分析探讨 。 冤案 产生 的原 因
张辉张高平十年冤案:对于司法机关审查制度违法的思考

张辉张高平十年冤案:对于司法机关审查制度违法的思考作者:吴琛来源:《商情》2014年第35期【摘要】被告张辉张高平在2003年5月因奸杀案被错误逮捕,在监狱里开始了近十年的无辜服刑。
直至2013年3月26日,经过几番努力申诉和侦查,法院依法再审公开宣判,张辉张高平叔侄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因适用法律错误,无罪释放。
对于两人的遭遇,我们在同情的同时,也在质疑处理这起冤案的公、检、法各部门侦查能力和公正性。
这迟来的正义,不仅是张辉张高平的正义,也是我们每一个人要捍卫的权利。
【关键词】冤案;严刑逼供;申诉无果;立案复查;司法公正一、案情简介2003年5月18日晚9时许,被害人王某经他人介绍搭乘张辉、张高平驾驶送货去上海的皖J-11260解放牌货车。
次日凌晨到达杭州后,王某与张氏叔侄分别。
但当日清早,王某即被人杀害,而后尸体被抛至杭州市西湖区留下镇留泗路东穆坞村路段的路边溪沟。
警方将目标锁定为叔侄二人。
2003年5月19日深夜,张辉张高平叔侄俩作为一起奸杀案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来在仅凭两份被逼写出的口供,在犯罪时间对不上、地点指不清、连受害人指甲里的DNA都属于第三者的情况下,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两人关入监牢。
期间被严刑逼供承认罪行。
经多次审判,张辉张高平两人于2004年10月19日分别被判死缓和有期徒刑15年,两人被关于新疆两所监狱。
服刑期间,张高平多次提出申诉,但均无结果。
张辉在狱中则由死缓减至十五年。
经努力,2013年3月2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
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宣判。
再审庭审查明,公安机关审讯张辉、张高平的笔录和录像及相关证据证明,侦查人员在审讯过程中,存在对犯罪嫌疑人不在规定的羁押场所关押、审讯的情形,再审还查明,本案中确实存在从同监犯获取及印证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等侦查程序和行为不规范、不合法的情形,法院决定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法律冤假错案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在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长河中,冤假错案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这些案件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本文将以张辉、张高平“叔侄冤案”为例,探讨这一经典法律冤假错案的成因、过程及反思。
一、案件背景2003年5月,安徽省蚌埠市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受害者为一名女大学生。
经过侦查,警方将张辉、张高平叔侄二人列为嫌疑人。
2003年12月,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
2004年12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0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张辉死刑。
然而,在执行死刑前,张辉、张高平叔侄均坚称自己无罪。
2005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依法再审。
200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
二、案件过程2005年7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张辉、张高平叔侄“叔侄冤案”进行再审。
在再审过程中,合议庭发现原审案件存在以下问题:1. 原审认定事实不清。
原审法院仅凭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就认定张辉、张高平叔侄实施了强奸杀人犯罪。
然而,在再审过程中,证人证言存在矛盾,且部分证人证言与事实不符。
2. 原审证据不足。
原审法院仅凭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就认定张辉、张高平叔侄实施了犯罪。
然而,在再审过程中,发现原审证据存在诸多疑点,如DNA鉴定结果与案件事实不符等。
3. 原审程序违法。
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取证、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问题。
鉴于上述问题,2005年8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张辉、张高平叔侄无罪。
三、案件反思张辉、张高平“叔侄冤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律冤假错案,其成因和教训值得我们深刻反思:1. 司法观念滞后。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法官未能树立正确的司法观念,过分依赖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 证据审查不严。
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证据审查不严,导致部分证据存在疑点。
从侦查人员的角度谈谈对张辉

从侦查人员的角度谈谈对张辉、张高平案件的看法如果站在一个侦查员的角度来看待这个案件中的证据所存在的问题,我觉得,主要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一、证据不具有可靠性。
两名被告的口供严重矛盾,可以看出口供系刑讯逼供所得。
根据叔侄两个被告所做的口供可以看出,二人在叙述前往作案现场的行车路线说法不一,作案现场的车辆行驶停放情况不一。
如张辉供称到达现场是先将卡车掉头,然后实施了强奸行为;张高平却说是在作案后将车掉头再抛尸;抛尸的细节叙述也不一致。
侄子说是叔叔从车上递下来的尸体,他一人扛着扔进了水沟;叔叔却说,是侄子抬上身,他抬脚,一起将尸体抛至水沟。
在此情况下,应该排除可疑证据,不应当采用矛盾的口供来作为证据。
但是根据律师陈述,要证明刑讯逼供是很困难的,所以在司法上关于程序的立法还应当更加完善。
同时,所采用的杭州市公安局作出《法医学DNA检验报告》,所提取的被害人王某8个指甲末端检出混合DNA谱带,可由死者王某和一名男性的DNA谱带混合形成,但排除张辉、张高平与王某混合形成。
所以该证据也是不足以作为定罪依据的。
二、侦查人员不应当重口供而轻证据,应当独立侦查,通过搜集证据来确定犯罪嫌疑人,不应该先主观断定,通过不合法程序获得口供,再根据口供和已经在心中认定的犯罪事实来进行证据的搜集。
三、不应当忽视被告人提出的自证清白的证据。
被告人提出了截取某段道路的录像可以证明没有作案的时间,从而证明自己的清白,而侦查机关的人员不仅没有对此进行证据的搜集,也没有在相关文件上提到。
如果此项证据被采纳,可以完全证明被告人的清白,避免冤案的发生。
张辉、张高平案件是一起引发深思的错案冤案,发生这个冤案的原因,归结于侦查阶段的不合法,审判阶段的不规范。
在侦查阶段,有关机关系进行刑讯逼供,强迫被告人认罪,因此口供是不得采纳的。
同时证据混乱。
违背排除非法证据原则,过度采纳口供证据,没有证明力足够强的事实证据。
说明,侦查机关急于完成任务,找到凶手交差,而没有真正的去“查案”,他们认定了一个人是凶手,然后据此找到证据,认定彼凶手就是此凶手,甚至为了确定被告是犯罪人,而故意不予采纳被告提出的自证清白的重要证据。
由张氏叔侄案引发的思考

由张氏叔侄案引发的思考作者:白鸽来源:《商情》2014年第37期【摘要】2013年3月26日,张高平、张辉叔侄二人露出了十年来久违的笑容:十年前,在强奸杀人的罪名之下,二人锒铛入狱;十年后,在无罪判决宣告之后,二人获得自由。
这起案件引起舆论一片哗然,我们为他们遭遇的不幸感到惋惜,但是不能因为错案就否定整个司法,尤其是法律职业者,更要从错案中查找其中发生的原因。
本文结合张氏叔侄的冤案,分析原因,在遵循刑事诉讼中规定的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的基础上,使刑事诉讼中程序优先的理念能切实发挥其作用,从而真正地尊重和保障人权。
【关键词】疑罪从有;无罪推定;证据;实体正义;程序正义一、案件之回顾2003年5月19日,在杭州发生了一起强奸致人死亡的恶性案件:当日上午10时许,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接群众举报,在该区留下镇留泗路东穆坞村路段水沟内发现一具裸体女尸。
2004年10月19日,“犯罪嫌疑人”张高平、张辉叔侄二人在二审中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对该案启动再审,认定原判决在定罪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高平、张辉二人无罪。
2013年5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国家赔偿110.57306万元,共计221.14612万元。
至此,对张氏叔侄案件的处理彻底结束,但是,案件背后隐藏的种种问题值得我们每个人去沉思。
二、程序之正义该案最终得以平反,正义得到了实现,但是这个正义缺席了10年。
我们都知道:衡量司法行为的标准,除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外,还包括程序合法。
程序正义的作用在于可以有效地保障人权,限制参与诉讼的国家权力,有助于实现社会正义。
我们在庆幸张氏叔侄重新获得自由和尊严的时候,更应该深刻反思:怎样实现程序的正义,从根本上减低冤案的发生率。
(一)程序正义的基础理论程序正义又称“看得见的正义”,源于英美法,是指在解决争端和资源分配过程中的一种公平理念。
张氏叔侄案例分析

张氏叔侄案例分析【篇一:张氏叔侄案例分析】近日报载,安徽歙县张高平、张辉叔侄俩,在坐了十年冤狱后,被浙江省高院宣布撤销原审判决,宣布无罪。
此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起冤案,对当事人造成极大的伤害,张高平再婚妻子因此打下腹中胎儿,与张离婚;其母亲哭瞎眼睛,不能寿终正寝;女儿中断学业;住宅败落;当事人身心收到的摧残可以想见。
问题是,原本没有任何事实和确凿证据的案件,是怎么确定并通过法定程序,最终被坐实成“铁案”的?侦查机关难辞其咎,采用了非法手段进行取证。
警方在关押二人的西湖刑警大队所在地:“不让我坐,站着睡着了,就用烟头烫”。
在市看守所里,牢头”袁连芳早在同一号房等他,同监舍犯人“收拾”张辉后,袁威逼诱引张辉写了下认罪书。
在省看守所,张高平也遇到了牢头狱霸的逼供和诱供,并按牢头的指示抄写了杀人过程。
被害人指甲里残存的dna,分明与被告叔侄无关,但这并不影响警方判断和完成证据的搜集。
本案唯一的证人就是牢头狱霸袁连芳。
据袁向检察官供述承认自己作为狱侦配合警方,他说:“张辉进来的时候已经交代了,我的任务是鉴别张辉说的是否符合。
”这证明了袁的出现是由于侦查人员的指使布置和主动窜通。
神奇的是,这么一个牢头狱霸,居然还千里迢迢跨省协助办成了另一起冤案。
他的作证、出差,这个中程序是怎么启动的?罪犯居然成了侦探助理甚至牧师。
再审中,张辉的辩护律师朱明勇在最后的陈述中痛陈:公安机关抓了无辜者,放走了真凶,导致真凶又杀害一名无辜者,难逃其咎。
是的,如果当初杭州公安系统办案人员不是张冠李戴,而是及时抓住真凶,那么第二名无辜者就完全可以避免遇害。
据参与庭审的人员回忆,出庭检察官最后说,“正义虽然迟到了,但是不会缺席”,“正义就在眼前,历史不会重演”。
本案中冤案制造者动机、行为、后果三犯罪要素齐全,如不追究其渎职罪,以儆效尤,谁能保证这类冤案“历史不会重演”?【篇二:张氏叔侄案例分析】2003年5月28日,侄子承认杀人。
常用法律案例分析十年冤狱谁之罪

疑罪从无与人权保障——观《十年冤狱谁之罪》有感郭东波现代科技学院农业工程类1202班电话一、案情简介2003年,张高平、张辉叔侄二人拉货去上海。
受人之托搭载一名17岁少女王冬去上海,途中女孩下车打车与家人会和,王冬用叔侄二人的手机与朋友通话,并留下了叔侄二人的电话号码。
次日在一个水沟内发现了王冬的尸体,杭州市警方根据电话锁定叔侄二人为犯罪嫌疑人。
在没有任何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杭州市警方依据两人的口供,认定叔侄二人为凶手,杭州市中院做出一审判决,两人不服,上诉,浙江省高院二审改判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张辉无期徒刑。
叔侄二人在狱中不断申诉,请求复查,引起了狱中检察官张飚的注意,在他的努力下,2013年此案在浙江省高院重审,二人被宣布无罪释放。
二、法律分析1.对警方行为的思考一个案件的侦破离不开警方的努力侦查,警方的行为关系社会的稳定。
同样在这样一个错案背后,警方的行为同样值得我们去思考,是技术水平不高,还是本身的态度问题。
首先在对待证据上,警察破案本应以证据为主,用证据说话,以证据服人,但是在这一案件中我们看到了什么有力的证据呢?仅有叔侄二人的口供而已。
在这种情况下,警察的职责是寻找更多、更有力的证据,而不是用借口来推脱证据存在的可能。
其次,在对待工作的态度上,警察工作关系的是社会公众的利益,应该认真负责,应该以严谨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子。
只有这样才能抓到真凶,告慰受害者,还社会一片安宁。
而在叔侄二人的案件中,我们看到的却是相反的态度,忽视重要的证据,即死者指甲中第三人的DNA,忽视高速公路上的录像,甚至没有找到真正作案现场,仅凭推定就认定作案现场在货车驾驶室里。
勾海峰杀害浙大女大学生案发生时时,警方本应怀着负责的心把二者联系起来,遗憾的是警方并未加以验证,甚至忽视了已在狱中服刑的叔侄二人的申诉。
第三,在对待犯罪嫌疑人的态度与方式上,警方本应怀着希望其无罪的心理,努力寻找其无罪证据,寻找自己证据的纰漏之处,以求不断完善证据链,确保案件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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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冤案一种思考
对张高平案件的思考分析
学校:哈尔滨医科大学
专业:医学法学
姓名:王程志
学号:2014144029 摘要:冤案错案在我国历史上并不少见,我们可以将原因归于封建体制下司法制度的不完善带来的。
但在现今文明程度超越旧时代,司法制度力度大于古时候的背景下,冤案错案依旧存在,针对于此,本文从张高平冤案展开论述,发表关于冤案为何一再发生的个人观点。
关键词:冤案司法制度张高平
一、案情始末
2003年5月23日 2003年6月28日 2004年2月 2004年4月21日 2004年10月19日 2013年3月26日
张高
平案
情始
末
刑事拘留
逮捕
公诉
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
再审
执行机关:杭州市公安局
原因:涉嫌强奸
批准机关:杭州市检察院
执行机关:杭州市公安局
公诉方: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受理方: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名:强奸罪
刑罚: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
审理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罚:张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
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
审理机关:浙江省高院
裁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二、案情分析
(一)相关概念
1.强奸罪
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他以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为特点,而获得迫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背意愿进行供述的结果。
所谓肉刑,是指采用捆绑、吊打、电击等各种酷刑以及非法使用各种刑具或器械,直接对受害人进行的肉体摧残;所谓变相肉刑,是指采用上述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对受害人进行身体上或者精神上的折磨,比如:长时间冻饿、罚跪、罚站、日晒、强光照射、不给休息疲劳审讯等等。
3.非法证据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非法证据:
(1)刑讯逼供等获取的供述
(2)暴力威胁等获取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3)违反法定程序,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解释的物证和书证
(4)检察院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处置:调查核实→纠正意见→构成犯罪,追究刑责
(二)冤案原因
对于张高平案件的发生给我的启示是------冤案错案的发生是一种可能,但
也是一种必然。
因为从张高平案件出发,我们不难发现,诱发因素很多,有思想意识层面上的原因,有对事实判断的原因,有法律适用的原因,还有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体制的原因。
在思想意识层面上,张高平案件中的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主观意识明显,在没有充分、明显证据的基础上,根据自己主观的推测、客观的非法收集证据等手段完成侦察。
在事实的判断上,对于张高平案件,不仅仅是公安机关的问题,更多的是公诉机关------检察院的失责行为。
对于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存在明显的相互矛盾,例如犯罪时间对不上、地点指不清、连受害人指甲里的DNA都属于第三者……检察机关没有质疑,直接进行了公诉,而且其也未对口供的合法性进行考察,这一点也让人难以理解。
在法律适用上,即使在公安机关侦查完成,检察机关公诉提起,法院应秉持一种公正、合法、合理的态度进行裁决,但对于张高平案件,浙江省高院的裁决让人无可奈何。
首先是证据的明显不充分,其次这完全违背了我国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和原则,让人明显感觉到公检法好像连体婴一样,步调统一的完成了这一“完美”的案件。
而关于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体制的问题,我在体制外,具体情况也是含糊不清,这里就不做进一步说明。
但我有一个疑问:什么是公检法的相互制约?这种制约如何达到一种稳态?
(三)最终平反的原因
最终能够平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仅是源于张高平、张辉二人的坚持,以及其起诉律师的努力,更多的也离不开我国司法达到一种相对完善的状态。
没有司法环境的不断创新、发展,对于冤案错案的当事人便不存在多次上诉、要求重新定罪量刑的机会。
从这一点看,冤案错案在所难免,但司法正义以及事后的申诉也有利的在对其造成的不利影响上加以改变。
当然,个人的主观努力和自身的无罪是前提。
三、个人思考
对于类似于张高平案件的冤案错案其存在本身与我们的司法实践相违背,但这也不可避免。
在张高平案件中,尽管漏洞百出,但也挡不住“体制联合下”的弊端,所幸的是最终的结果让人满意。
而且在该案过程中关键的点也是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大众共同促成的,这也使我坚信我国的司法环境是清明的。
所以,当回过头来再看张高平案件事便少了一些愤慨,多了一些思考。
首先作为一位法律人,尽管才大二,但我认为张高平案件的发生与律师有着很大的关联性。
我认为对于张高平案件一审二审的辩护律师没有积极、充分的发
挥作用,没有切实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没有敢于挑战司法的弊端,拨开事实真相的勇气……作为一位律师,这不仅是职业道德操守的的问题,也是个人责任心的问题。
作为辩护律师,你不可能因为你的当事人将黑的说成白的,但至少想方设法维护当事人法益不受更大的损失是你的本职。
而且据理力争,用事实说话,用证据陈词也是律师的根本。
当出现证据不利于当事人时,不是为其作无罪辩护,而是先考察证据的合法性;当当事人做出的口供、笔录处于非自愿原则是,不是陈诉疑罪从无,而是控诉证据的非法获得;当当事人没有放弃再次上诉时,律师该做的是坚持到底,用法律的正义性和当事人站在一起,等待司法公正。
其次,对于张高平案件中的各种证据,不排除非法的可能性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司法机关的做法让我很不理解。
对于DNA这种科技鉴定成果下的直接证据为什么没有被采信并作为裁决的重要依据?而是刑讯逼供下的非法证据被作为定罪量刑的最终依据,难道因为权力之下法无效力?又或许是体制下的比官官相护更为让人感慨的“黑暗体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又或许是关于冤案错案即使被平反但对参与当事人们不会造成追责“大影响”,这就需要着重说明了,如果说司法实践中因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导致冤案错案直接或者间接的发生,其事后惩罚性如何?如果说这种时候的追责导致的惩罚力度或者说后果足够大,那么重罚之下是否会引起公检法的重视?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司法公正是每一位公民的信仰,如何保障和实施需要所有人的共同努力,我们坚信司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但法无例外不可信,时间上的跨度不影响最终正义的到来,法律的终将归于法律,道德的终将归于道德,被蒙蔽的事实终有云开雾逝的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