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品房预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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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房地产市场监管相关政策

成都房地产市场监管相关政策

• 房源信息公示栏应包括:
二、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一)批准预售当期和原有的可售房源总套数、建筑总面 积、最高单价、最低单价和平均销售价格(按建筑面积计 算); (二)每套商品房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单价、套内建筑面 积、销售总价; (三)商品房房源“可售”、“定购”、“拟定合同”、 “已售”等销售动态信息; (四)房价折扣、优惠等促销形式; (五)抵押相关信息。
五、普通住房标准
普通住房标准的作用
• 营业税: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
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 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 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 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 售的,免征营业税。 契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 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 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 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一、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相关规定
从业
• 亮牌服务: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在销售服务时,应佩戴统 •
一注册编号的胸牌,实行亮牌服务,接受社会监督。(目 的:引导社会力量监督销售服务人员从业行为) 签名: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商 品房或存量房网上签约时,应当在网签合同上标注促成销 售的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姓名及注册编号。(目的:确保 销售服务人员从业行为留下痕迹,便于事后监督)
二、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 文件(文本)公示栏(台)应包括:
(一)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预售商品房应公示); (三)商品房预(销)售方案;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含补充协议格式条款); (五)(物业)临时管理规约; (六)商品房销售委托书(代理销售应公示); (七)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成都市现行房地产开发报建流程

成都市现行房地产开发报建流程
A:公司需准备资料: 1、工程申请报告; 2、当年年检的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3、规划局出具的工程规划意见〔用地许可证、设计条件、国土出让合
同〕; 4、国土局出具的工程用地意见; 5、20-35%银行开具资金证明〔资金证明一般一个月期限〕; 6、窗口领取表格 B:其他部门需准备资料:无
1、工程工程根本信息表〔同时收电子文档〕;
2、经市规划局批准的方案总平图〔2份〕、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公建配套设施相 关行业标准;
3、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建筑专业总平图、平、立、剖〔1份〕;
4、市环保局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
5、中标通知书;
6、非国家投资工程招标报告;
7、立项批复、招标核准表;
8、?质量监视备案表?一式四份并签章、?成都市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c:竣工图: 1、综合图〔建筑、水景、照明、道路、绿化等平面布置图〕; 2、各专业〔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通讯、通风〕竣工 图; 3、消防、幕墙竣工文字材料及竣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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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局部、竣工验收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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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局部:商品房预售手续
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审批部门:成都市房管局
联系 :86279795
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申请材料
A:公司需准备资料:
1、规划许可、总平;
2、施工许可;
3、预售许可证申请表;
4、审核后面积报告;
5、国土证;
6、营业执照资质;
7、门牌号证明;
8、介绍信;
B:销售部门需准备资料:
1、销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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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局部、竣工验收阶段
一、城建档案馆备案
审批部门: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联系 :83194173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工作流程图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工作流程图
附件2
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工作流程图(10-12个工作日)
商品住房价格指导阶段(6-8个工作日)
(房地产市场调控期间)
受理(1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
工作内容
项目范围
市住建局窗口 受理商品住房价格指导申请
住房价格指导申请
本行政区域
时限(工作日) 1日 1日
办理单位
限时办理(5-7个工作日)
具体工作
项目范围
时限(工作日)
接受指导价格
不接受的,重 新申报价格指 导
预售许可(现售备案)阶段(4个工作日)
受理(1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
工作内容
项目范围
市住建局窗口 受理预售许可(现售备案)
“5+2”城区
新六区住建部门 受理预售许可(现售备案)
本行政区域
时限(工作日) 1日 1日
项目范围 本行政区域
中心城区
时限(工作日)
8日(受理后)
1日(收到属地反馈意 见后)
属地出具办理意见函,函 件在有效期内,且经核实 同意的
办理单位 审批处 决定
决定(1个工作日)
工作内容
项目范围 中心城区
时限(工作日) 1日
注: 1.特殊项目由相关单位靠前服务,企业提交价格指导申请后,相关单位在审批系统提交 确认意见,再按流程开展价格指导等后续相关工作。 2.房地产市场调控期间,房屋产权交易中心、新六区住建部门负责同步指导“5+2”区域 、新六区商品住宅项目开发企业签订公证服务协议,指导制定开盘销售公告,发证前完 成即可。 3.查封、抵押等信息核实贯穿销售计划申报和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受理、审核、发证 全流程。 4.根据房地产市场调控需要,适时启动项目上市计划阶段流程。

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监督指导意见

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监督指导意见

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监督指导意见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行为,切实维护买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商品房预售方案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拟定的交付使用时间,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向买受人交付预售的商品住房。

发现有不能依合同约定按期交付使用和不具备合同约定交付条件而强制交付使用的,要及时纳入辖区重点监督项目台账,并向当地有关部门发出维稳风险预警。

第三条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掌握的拟竣工交付商品房的项目名单,及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实拟交付情况,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善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的管理流程和应急预案,必要时可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防控交房中的维稳风险。

第四条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以下指导服务:(一)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并落实涉及交房启动、风险排查与评估、交房准备、交房实施、交房反馈等环节,包括查验、整改、应急预案、管理流程、投诉受理处理等内容的交付使用工作方案。

(二)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的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前,依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买受人关于交付商品住房的时限和注意事项。

(三)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需延期交付预售商品住房的,及时书面或依约定方式告知买受人真实情况和正在采取的措施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等,并保持与买受人的信息沟通。

(四)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使用的商品住房项目中,规范设立总平面示意图、房屋楼栋号标识、行驶方向指引及提(警)示等的标识标牌,字迹、图例应清晰,有条件的可中英文双语标注;商品房分期交付使用的,交付工程与在建工程之间有明显的、有效的隔离设施,不合用内部道路。

城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城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城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热,房屋期货买卖这种新的商品房买卖形式开始出现,购房者可以相对较低的价格买到心仪的住房,同时开发商可以提前拿到购房款进行开发。

但是伴随着期房买卖的热潮,一系列相关的法律问题不断涌现,因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制期房市场。

一、什么是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

其实质是房屋期货买卖,买卖的只是房屋的一张期货合约。

二、商品房预售应该符合什么条件?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该符合下列5个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商如果违反城市规划自建商品房并将其预售,真正受到损失的将会是善意购买人;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4、已经同金融机构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5、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三、什么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是开发商进行现房销售的合法凭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开发商进行期房销售的合法凭证。

如果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没有取得销售许可证或者预售许可证是不可以进行房屋销售的,在无证的情况下就算签订购房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行为。

四、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相关法律规定2004年7月20日发布了《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决定的部分内容如下: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0•【字号】成府发[2008]58号•【施行日期】2008.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府发〔2008〕58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一、基本思路按照改善投资环境、减少办事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的原则,将建设项目涉及的21个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按建设项目全过程分为用地、环保、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商品房预售、产权办理7个控制节点,由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建委、市房管局等6个部门牵头,实施并联审批,减少环节、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真正做到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我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二、并联内容在7个控制节点上,具体并联的审批事项如下:(一)市国土局牵头的用地手续节点上,在土地招拍挂或办理土地划拨手续前,并联市规划局确立的规划设计条件,组织完成项目涉及的文物勘探和保护工作及电力部门供电容量配套。

(二)市环保局牵头的环保手续节点上,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三)市发改委牵头的项目手续节点上,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如属技改项目,则由市经委负责),并联市防震减灾局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审定。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四)市规划局牵头的规划手续节点上,完成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并联14个部门和单位的相关事项:将市林业园林局的古树名木保护、市国土局的土地整合、市城管局的广告位设置、市安监局的安全设施设置、市交管局的道路开口、市文化局的文物保护、市国安局的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市水务局的涉水事项、市卫生局的涉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及涉及自来水、燃气、供电、通讯、地铁等与项目相配套的相关事项,一并纳入规划设计条件。

成都购房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成都购房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一、备案概述为规范成都市商品房销售市场,保障购房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备案范围1.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进行备案。

2. 商品房现售合同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后,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现售合同应当进行备案。

三、备案主体1.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主体:房地产开发企业。

2. 商品房现售合同备案主体:房地产开发企业。

四、备案程序1.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现售合同后,应当及时向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进行备案。

2. 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2)商品房预售合同或现售合同;(3)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5)其他相关材料。

3.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予以备案;审核未通过的,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

五、备案内容1. 商品房销售的相关信息,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备案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座落、房屋类别、可预售建筑面积等。

2. 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 商品房的楼盘表及建筑面积测绘成果。

4.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5. 商品房源的销售状态和权利限制状况。

6. 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监管账户账号。

7. 商品房销售挂牌价格。

8. 商品房拟竣工交付使用的日期。

六、备案查询1. 购房人可以通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网站查询商品房合同备案信息。

2. 购房人查询备案信息时,需提供以下信息:(1)买受人姓名;(2)证件号码;(3)合同备案号;(4)合同密码。

3.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将根据购房人提供的信息,查询并核对备案信息。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9.30•【字号】成房发[2010]68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成房发【2010】68号)各区(市)县房管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已经第1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预售款的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购房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商品房预售款的主管部门。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房屋产权监理处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及高新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

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

第五条(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监管协议)开发企业应当将监管协议纳入预售方案。

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根据预售情况,按幢、按建设项目分期规模或建设项目全部,自行选择本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以下简称预售款专用账户)。

原则上一个预售许可对应一个预售款专用账户,预售规模较大的,可设立不超过3个预售款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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