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经营非法光碟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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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最大黄碟案宣判 贩黄网络遍布全国终被铲除

全国最大黄碟案宣判 贩黄网络遍布全国终被铲除

全国最大黄碟案宣判贩黄网络遍布全国终被铲除广州不久前宣判的“全国最大淫秽光碟案”令人震惊,此案涉及非法音像制品623万余张,其中淫秽光碟440多万张,创下了全国“扫黄打非”斗争以来查获淫秽光碟数量的最高纪录。

而犯罪分子精心编织的一张立足家族、遍布全国的贩黄网络更令人触目惊心。

办案人员向记者感叹:铲除这样一个网络,社会的每一根神经都应该提高警惕。

两年间形成立足家族、遍布全国的贩黄网络 2003年3月初,广东省公安机关在广州市白云区的两个仓库里查获非法音像制品623万余张,其中淫秽光碟440多万张,一张巨大的贩黄网络由此现出轮廓。

经查,这张涉案巨大、流毒甚广的贩黄网络是从2001年开始形成的。

现年39岁、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的广东潮汕人陈松波从2001年11月开始在广州经营淫秽影碟和其他非法出版的影碟。

他在广州市的城乡接合部租用仓库,从境外购进大量非法光碟和淫秽光碟,然后联系下手买家出售。

据了解,陈松波向外地供货大都采用托运形式。

陈松波的下手买家之一潘勇供述,他在安徽合肥从事淫秽光碟、盗版故事片光碟生意,广州一位“林老板”(后证实是陈松波)从2002年1月起就开始向他供货,但两人从未见过面。

“林老板”以托运的方式向他发货,他通过交通银行汇款给“林老板”。

2003年7月14日,公安人员在潘勇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明光路的住所将其抓获,并在该房屋内查获了尚未售出的淫秽影碟和其他非法出版的影碟数百张。

以“正当生意”掩盖贩黄罪行2004年10月2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全国最大的贩卖淫秽光碟案进行一审宣判,旁听席上的被告家属情绪十分激动,不少家属听到判决结果当场失声痛哭。

办案人员告诉记者,如此“激动”的场面在以往的宣判中并不多见,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局面,是因为此案当中的被告人平时大都隐藏极深,家属们一直以为他们是在做“正当生意”,因此对其犯罪事实显得有些“不能接受”。

据介绍,此案当中的被告人作案手法大都十分隐蔽。

已受行政处理的非法经营数额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如何处理

已受行政处理的非法经营数额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如何处理

已受行政处理的非法经营数额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如何处理作者:戴萍赵靖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5年第12期[案情]2011年以来,犯罪嫌疑人颜某(重庆某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员)未经“YAMAHA”注册商标所有人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授权许可,伙同王某、李某等人在摩托车发动机盖这一商品上使用与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注册商标“YAMAHA”相同的商标,生产假冒“YAMAHA”摩托车发动机盖。

颜某组织的生产过程分为压铸、机加、喷漆三个环节,三个生产环节分别由上述不同犯罪嫌疑人承担。

2012年10月26日,重庆市某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颜某生产、销售假冒雅马哈摩托车发动机盖16219个,并对颜某处以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共计967368元;2012年10月30日,公安机关将颜某逮捕,并经侦查认定颜某实际组织生产及销售假冒“YAMAHA”摩托车发动机盖共32553个,涉案金额984321元。

在追究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刑事责任时,对已受行政处理的非法经营数额是否应当扣除,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

司法机关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对颜某已受行政处理的非法经营数额在追究其侵犯知识产权刑事责任时是否应当扣除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行政处罚在前,刑事处罚在后,对已受行政处理的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数额,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将处罚过的非法经营数额扣除,符合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另一种意见认为,行政处罚不影响移送刑事处理,对已受行政处理的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数额,在追究刑事责任时不应当将处罚过的非法经营数额予以扣除。

[速解]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从法律规定来看,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不相冲突。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规定“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但是并不能由此推定出已经经过行政处罚的,应当将非法经营数额扣除,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2019-(201X)卢刑初字第108号-word范文模板 (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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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01X)卢刑初字第108号-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卢刑初字第108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卢刑初字第10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卢检刑诉[201X]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X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X年12月23日晚8时许,被告人郭某在上海市打浦路“好德超市”门口设摊,以每张人民币5元的价格,将4张淫秽DVD光碟贩卖给张胜旗,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公安人员又从郭某摊位上查获淫秽DVD光碟156张;经鉴定,以上160张DVD光碟均系淫秽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的证词,公安机关缴获的赃物影印件,音像制品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淫秽物品没收专用单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念被告人交代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从宽处罚。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X年12月23日起至201X年4月1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贩卖盗版光碟犯什么罪,贩卖多少盗版光碟构成犯罪

贩卖盗版光碟犯什么罪,贩卖多少盗版光碟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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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盗版光碟犯什么罪,贩卖多少盗版光碟构成犯罪⾸先,根据盗版光盘内容看涉及哪个罪名。

然后,依此罪名,根据盗版光盘的数量、经营额、违法所得数额等,判断是否构成此罪。

贩卖盗版光碟,盗版光盘的内容没有涉及煽动分裂国家、歧视少数民族、淫秽等,其违法所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

⼀、根据盗版光盘内容确认罪名1、盗版光盘的内容涉及煽动分裂国家等,罪名涉及第⼀百零三条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2、盗版光盘的内容涉及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罪名涉及第⼆百五⼗条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本罪根据情形、后果⽽定。

3、盗版光盘的内容涉及淫秽的,罪名涉及第三百六⼗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本罪根据数量、获利定罪。

其中,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百⾄⼆百张(盒)以上以本罪论处。

另,根据数量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4、盗版光盘的内容没有涉及上述内容的,罪名涉及第⼆百⼀⼗七条侵犯著作权罪,第⼆百⼀⼗⼋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违法所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刑法》第⼆百⼀⼗⼋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百⼀⼗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04)第六条以营利为⽬的,实施刑法第⼆百⼀⼗⼋条规定的⾏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1998)第四条 以营利为⽬的,实施刑法第⼆百⼀⼗⼋条规定的⾏为,个⼈违法所得数额在⼗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百⼀⼗⼋条的规定,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处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经营违法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1991]第337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经营违法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1991]第337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经营违法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经营违法案件非法所得
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1〕第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及时、准确地处理广告经营中的违法行为,现对广告经营违法案件非法所得的计算方法规定如下:
一、广告经营承办或代理内容违法广告的,以全部广告费收入作为非法所得;其它广告违法行为,以全部广告费收入减去设计、制作等直接成本费用之差作为非法所得。

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承办或代理的广告内容同时违法的,以全部广告费作为非法所得;广告内容不违法的,以全部广告费收入减去设计、制作等直接成本费用之差作为非法所得。

三、擅自提高广告业务代理费标准和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收费标准的,以擅自提高的费用标准与国家规定的费用标准之差计算非法所得。

四、违法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已缴纳的税款,在计算非法所得时应予以扣除,未交纳的不予扣除。

一九九一年十月四日
——结束——。

每月玩弄1名女性湖北天门五毒市委书记堕落之路

每月玩弄1名女性湖北天门五毒市委书记堕落之路

每月玩弄1名女性湖北天门五毒市委书记堕落之路五毒书记躲闪着众人的眼光日前,经湖北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省委批准,给予湖北省天门市委书记张二江开除党籍处分,收缴其非法所得,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经核实,他在丹江口市和天门市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人民币82万余元、美金4300元;非法占有公款22万余元、便携式电脑1台,价值2万余元;违反规定收受红包、礼金人民币10万余元、日元1万元;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嫖娼、淫乱、包养情妇、观看淫秽书籍、光碟;违规设立专用资金账户和小金库;支持庇护赌博活动,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

记录张二江违纪违法事实的案卷达82卷,足有两米多高。

据介绍,张二江案是近几年来湖北省查处的厅级领导干部中违纪问题种类最多、影响最恶劣的大要案件。

把权力当商品,肆无忌惮地进行权钱交易张二江出生在山东寿光一个并不富裕的乡村,幼小时常常缺衣少食,长大后当过兵、做过邮递员。

1988年,当时在省政府某部门任副处长的他,主动申请到武当山脚下的丹江口市工作,组织上任命他为市委副书记、市长兼武当山风景管理局局长。

1996年6月,某公司董事长F经人介绍认识了张二江。

F通过张承接到丹江口武当山索道工程项目,并与武当山风景管理局合资成立由该公司控股的一家公司,F任董事长。

同年底,这家公司在索道工程建设中缺少资金,找建行十堰市分行贷款,并由武当山镇用武当山门票收入作担保。

因银行担心门票收入担保不能保证所贷资金安全,要求公司重新寻找担保单位,F便请张二江帮忙。

张给丹江口市某局局长打招呼,由其担保从建行丹江口市支行贷款1720万元。

张二江可谓是个细心的贪官。

他懂得用权力换来的钱并不“安全”,凡是受贿数额较大的钱他都要考虑退路。

1995年至2000年,天门市某镇私营业主D非法从事棉花经营。

2000年春节前夕,为获取棉花经营许可证,D带着烟酒等礼品到张二江家换回了“可试行”的批示。

5月底的一天晚上,又用黑色塑料袋装着5万元现金到张二江家,当着张的面放进写字台抽屉里,以示感谢。

周斌涉嫌无照经营案(莲市监案字〔2021〕287号)

周斌涉嫌无照经营案(莲市监案字〔2021〕287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莲市监案字〔2021〕287号【处罚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修订)26681350200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正)305248260200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30076320000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2021修正)2100966180000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正)305248480100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修订)266813220000【处罚日期】2021.11.10【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莲都区【处罚对象】周斌【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9 14:33:48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莲市监案字〔2021〕287号;案件名称:周斌涉嫌无照经营案;被处罚对象名称:周斌;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周斌原为丽水市莲都区雅新餐饮店经营者,经营地址为丽水市莲都区天宁一村16幢2号左边第二间。

2021年7月28日,当事人注销了丽水市莲都区雅新餐饮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为在外卖平台上线“鲸崎猫”品牌,当事人决定新办营业执照和相关食品经营许可,但根据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的餐饮经营相关规定,丽水市莲都区天宁一村16幢2号左边第二间的地址不具备从事餐饮经营基本条件,不能新办餐饮店,当事人未新办出营业执照和相关食品经营许可。

2021年8月,当事人周斌在明知丽水市莲都区天宁一村16幢2号左边第二间的地址不具备从事餐饮经营基本条件,不能新办餐饮店的情况下,为了在外卖平台上线从事餐饮服务,联系了一家店铺名为“一站式外卖代运营”的淘宝店,并通过该淘宝店客服介绍加了一个微信号为“170****0865”的人为微信好友,支付了2000元的费用后,该人帮周斌伪造了“丽水市莲都区叶少华餐饮店”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于2021年8月30日成功上线美团外卖平台,店铺名称“鲸崎猫元気烧肉饭(万地店)”。

论贩卖盗版光碟行为的定性及法律完善

论贩卖盗版光碟行为的定性及法律完善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越加重视,对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也逐步加大。

但贩卖盗版光碟的行为依旧屡禁不止,而目前理论和司法实践对于该种行为的定性存在分歧:有的认为应该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有的认为应该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处理,也有的认为以侵犯著作权罪处理。

本文将结合实践中的案例对贩卖盗版光碟的行为定性及法律适用展开简要论述。

关键词:盗版光碟;定性;完善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徐某,个体音像店经营者。

2010年下半年至2012年6月,徐某分次购进盗版光碟4000余张,并其经营的音像店内进行销售。

2012年6月21日案发时被查获待销售的盗版光碟3558张。

对徐某销售盗版出版物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徐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其根据的是《刑法》第218条和两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知识产权解释》);第二种观点认为徐某的行为应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其根据2011年 1 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三种观点认为徐某的行为应认定非法经营罪,其依据是《刑法》第225条及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出版物解释》)。

一、徐某“贩卖盗版光碟”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217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的客观行为包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等四种情形。

《意见》规定,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

综上所述,“贩卖盗版光碟”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关键在于:贩卖行为(销售)是否符合复制发行的行为特征。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典型案例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典型案例目录1. 无证经营酒house案件 (2)1.1 案例介绍 (3)1.2 违法事实及情节 (4)1.3 调查处理结果 (5)1.4 案例反思 (5)2. 未经许可经营卡拉OK场所案件 (6)2.1 案例介绍 (7)2.2 违法事实及情节 (8)2.3 调查处理结果 (9)2.4 案例反思 (9)3. 变相经营赌博场所的逃逸案例 (11)3.1 案例介绍 (12)3.2 违法事实及情节 (12)3.3 逃避监管手段 (13)3.4 调查处理结果 (14)3.5 案例反思 (15)4. 利用网络运营非法游戏场所案件 (16)4.1 案例介绍 (17)4.2 违法事实及情节 (18)4.3 利用技术手段逃避监管 (19)4.4 调查处理结果 (20)4.5 案例反思 (21)5. 擅自利用闲置场所举办舞厅、夜总会等活动案件 (22)5.1 案例介绍 (24)5.2 违法事实及情节 (25)5.3 利用灰色地带进行活动 (26)5.4 调查处理结果 (28)5.5 案例反思 (28)1. 无证经营酒house案件某市执法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位于城市郊区的一个小型商业区中,存在一家涉嫌无证经营的高端酒屋。

该酒屋不仅未经相关文化部门审批,还公开宣称提供各种高端酒品及精致餐饮服务。

执法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发现店内琳琅满目的酒柜中摆放着多个国家及地区的葡萄酒、威士忌等酒品,同时现场开辟了一个小型私人包厢,内部摆设豪华,该地作为娱乐场所经营已被当地的文化娱乐市场管理部门明令禁止。

进一步调查显示,店主是一名无相关要素的个体经营户,其注册经营范围中并未包含酒水销售或娱乐服务。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对于经营娱乐业务的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均需申请并获得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经营活动。

执法机构针对这一违法行为展开了严肃处理,对该无证酒屋进行了现场查封,并依法对店主提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以及未取得许可证期间的所有非法经营所得追缴,并对其未来申请娱乐经营许可证设置了为期一年的限制。

销售盗版光碟应定销售侵权复制品罪Microsoft Word 文档

销售盗版光碟应定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发布日期:2009-08-25 文章来源:互联网一、案情简介被告人付某自2000年1月以来一直在本市从事非法音像制品经营活动,以每张2.8-15元不等的价格从苏某(另案处理)处买进盗版光碟,然后以每张5-16元不等的价格出售,获利12万余元。

2005年6月,公安机关从付某的经营窝点共查获各类音像制品126种22257张,经四川省音像制品鉴定组鉴定,其中有123种21912张属非法音像制品。

二、控辩焦点控方认为,被告人付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辩方称其销售的盗版光碟是侵权复制品,应定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付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盗版音像制品而予以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付某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付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四、案件评析这是我院首例因销售盗版光碟而获刑事处罚的案例,其定性问题不仅关系到对被告人的处理是否公正,而且关系到侦查机关侦查收集证据的方向,故对该类犯罪予以准确的打击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从一般人的认识来看,盗版光碟是相对正版光碟而言的,就是著作权人发行音像制品后,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私自复制的音像制品,从此角度看,盗版光碟就是侵权复制品。

销售盗版光碟的行为就应以销售侵权复制品定性。

其次,从指控证据看,控方庭审出示的鉴定书只证明被告人付某销售的音像制品中有正版音像制品以外的非法音像制品,不能排除该非法音像制品是侵权复制品的可能性,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司法原则,应认定被告人付某销售的盗版光碟为侵权复制品。

再次,从法律上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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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24日,郑某等六人 被深圳市福田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 分别判以有期徒刑一年到七年不等。 这是我省首次以非法经营罪定罪经 营非法光盘商贩,引起了社会的高 度关注。 深圳市扫黄打非办公室的负责人在宣判 后召开新闻发布会警告不法经营者,不要再 以为经营非法光碟只是被罚款和行政拘留这 么简单,今后经营非法光盘一千张以上就要 移交司法部常严重。 单去年以来查获的3000多张的批销窝点就有92 个之多,去年共缴获非法光碟150多万张,这一 宗缴获的14多万张光碟是近年来缴获数量最大 的一宗案件。 目前深圳有400多家经营音像制品的注册店 铺,从4月1日起深圳有关部门规定每查出一张 非法光碟就处以100元人民币的罚款。同时,为 了打击地下音像制品销售点,还悬赏300元人民 币作为举报的奖金。
六名非法经营者均被判刑
2003年4月17日深圳公安局福田分局和深圳市 文化局等相关部门的联合办案组根据举报,在出租 屋内抓获正在包装DVD光盘的郑某等人,当场缴获 DVD光盘1956种142020张,全部都是非法出版物。 2004年4月13日,福田区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 郑某等人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销售非法出 版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以 构成非法经营罪。故对郑某等六人分别作出判处有 期徒刑一年至七年不等的判罚,并分别处以罚金人 民币10万元到一万元不等。其中,年龄最小的陈某 只有17岁。
当日,深圳市福田区法院的宣判 词指出,2002年10月,被告人郑某等 人以每张人民币1.8元至3元不等的价 格向广州市、中山市的不法分子定购 DVD光盘,之后,不法分子通过运 输公司将上述定购的DVD光盘以 “文具”、“配件”等名义托运至其 在深圳市福田区的出租屋内。
经过分拆、包装,再以每张人民币3.8 至4.8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上门采购DVD光 盘的音像制品零售商,或者以相同价格销 售给福田区华强北商业街、罗湖区东门步 行街等地商贩。 经查实,从2002年12月31日至2003年4 月17日止,被告人郑某等六人先后向35家 经营音像制品的店铺、柜台零售商或者街 头商贩累计销售上述同类DVD光盘116598 张,累计销售金额达人民币5008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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