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道经营处罚案例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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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法律法规的案例(3篇)

城管法律法规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管理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维护市容市貌,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城管法律法规。

某市城管执法局在执法过程中,查处了一起违规占道经营案件,以下是该案例的详细情况。

二、案情简介2021年5月,某市城管执法局接到市民举报,反映位于市区某繁华路段的摊贩占道经营,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和市容市貌。

接到举报后,城管执法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经调查,该路段的摊贩张某,自2021年4月起,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道路进行经营,售卖小吃。

张某的摊位位于道路中央,占用了约3米宽的道路空间,严重影响了该路段的交通秩序。

此外,张某的摊位周围环境脏乱,对周边市民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三、执法过程1. 调查取证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对张某的摊位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核实,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2. 制作现场笔录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详细记录了张某的违法行为及现场情况。

同时,执法人员对周边市民进行了询问,了解其对张某占道经营行为的看法。

3. 下达《现场制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根据调查结果,城管执法局向张某下达了《现场制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接受调查。

4. 调解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张某进行了说服教育,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危害性。

张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配合执法部门整改。

5. 执行行政处罚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城管执法局对张某作出了如下处罚:(1)责令张某立即停止占道经营行为;(2)对张某占道经营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3)对张某的摊位进行清理,恢复道路通行。

四、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中,城管执法局对张某的处罚依据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城管法律法规的案例(3篇)

城管法律法规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管理法律法规日益完善。

然而,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城管执法与市民之间的矛盾仍然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一起城管执法案例为切入点,剖析城管法律法规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的应用与问题。

二、案例简介2019年5月,某市城管局接到市民举报,称该市某小区内存在占道经营现象,严重影响了居民出行。

经调查,城管局发现该小区附近一家早餐店存在占道经营行为。

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相关规定,城管局对该早餐店进行了立案调查。

三、案件处理过程1. 立案调查城管局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占道经营行为进行调查。

经核实,该早餐店确实存在占道经营行为,违反了《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

”2. 宣传教育在立案调查过程中,城管局执法人员对早餐店负责人进行了宣传教育,告知其违法事实及法律责任。

同时,执法人员向周边居民了解情况,收集相关证据。

3. 罚款处罚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结合案情,城管局对早餐店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处罚决定。

4. 整改落实在罚款处罚的基础上,城管局要求早餐店负责人立即整改,恢复原状。

同时,城管局加强了对该区域的巡查力度,确保类似违法行为不再发生。

四、案例分析1. 法律法规的适用本案中,城管局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宣传教育、罚款处罚等环节,确保了执法的合法性、合规性。

2. 执法过程中的问题(1)执法手段单一:本案中,城管局仅采取了罚款处罚措施,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占道经营问题。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执法手段应多样化,如宣传教育、强制拆除等。

(2)执法力度不足:本案中,城管局在执法过程中,对早餐店负责人进行了宣传教育,但未能有效遏制其违法行为。

培训材料占道经营、建筑垃圾、锁车

培训材料占道经营、建筑垃圾、锁车

执法流程
1、取证(拍照或使用执法记录仪) 2、宣传法律法规 3、教育劝离 4、依法暂扣
建筑垃圾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第六十六条
• 建筑垃圾清运实行运输许可制度。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 (一)建筑施工单位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密闭式运输车辆证明等有关资 料,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提供的材料及施工现场、密 闭运输车辆进行审查、勘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建筑垃圾相关许可证件。
占道经营“取证”的重要性
• 据悉,事发时间是12月5日下午15时,德阳市城管执法支队直属二大队二中队副中长代绍明带领 申强、周伟两名执法人员在鼎虹市场周边舟山街进行巡查时,发现鼎虹市场后门附近一京东超市 便利店有跨门、占道经营违法行为。
• “其门前人行道上摆有6张桌子,1个货架,桌上及货架均堆满了物品,总计占地面积达10平米, 严重影响市容秩序、阻碍行人正常通行。”代绍明介绍,城管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店经营人员进行 劝导,并责令其立即进行整改。 • 据了解,该店此前也曾多次反复出现跨门、占道经营违法行为,城管执法人员数次劝导,该店主 都拒不整改。在此次督促其整改时,该便利店老板杨某却不断言语辱骂城管执法人员并突然将店 外桌子掀向代绍明,随后上前对代绍明进行抓扯,用手攻击代绍明面部并喊“城管打人了”。 • 四川新闻网记者从城管执法部门提供的动态图上看到,一名妇女抓扯城管执法人员的衣领,一直 向后拖。期间突然出手扇了一名城管执法人员的耳光,而执法人员并未还手。 • “我们执法人员面对暴力抗法行为始终保持克制,未有任何过激言行,并进行了全程取证。”代 绍明说。 • 在旁人的劝解下,杨某最终才停止攻击。现场城管执法人员随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但在民警 到达现场后,该便利店老板又以自己头疼身体不适为由,拒不配合民警进行调查。 • 12月11日,德阳市公安局对阻碍公务并打人者杨某作出拘留7天的行政处罚。

法律案例占用车道(3篇)

法律案例占用车道(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交通拥堵问题日益严重。

在道路上,一些驾驶员由于各种原因,会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或者应急车道等,导致交通秩序混乱,引发诸多纠纷。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因占用车道引发的纠纷展开,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2021年5月的一天,张先生驾驶一辆小型客车沿某城市主干道行驶。

在行驶过程中,张先生发现前方一辆自行车占据了非机动车道,且并未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

张先生认为,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交通秩序,于是减速避让。

然而,就在此时,一辆白色轿车突然从右侧超车,将张先生的车逼停。

原来,白色轿车驾驶员李某在行驶过程中,为了抢道,不顾交通规则,强行占用非机动车道。

张先生对此表示不满,与李某发生争执。

随后,双方报警。

民警到达现场后,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并调取了周边监控录像。

经查,李某在行驶过程中,多次占用非机动车道,且未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

三、法律分析1. 占用车道违法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禁止在道路上随意停放、堆放物品。

禁止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应急车道以及其他禁止停车的地点停车。

”本案中,李某占用非机动车道行驶,违反了该条规定,属于占用车道违法行为。

2. 占用车道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二)违反规定占用应急车道的;(三)违反规定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本案中,李某占用非机动车道行驶,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占用车道违法行为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占道经营以案释法范文

占道经营以案释法范文

占道经营以案释法范文咱今儿就来说说占道经营这事儿。

你走在大街上啊,有没有遇到过那种本来就不宽的人行道,被各种小摊贩挤得满满当当的情况呢?就像我之前遇到的那个事儿。

我家附近有个小商业街,那可是热闹得很。

但是有个卖小吃的大叔,他每天都把自己的小吃车往人行道上一横,就开始做生意了。

那锅碗瓢盆、食材调料摆得是琳琅满目。

过往的行人呢,只能被迫走到机动车道上去,那多危险啊。

这就是典型的占道经营。

为啥要有这样的规定呢?咱先说说安全方面。

你想啊,行人被挤到机动车道上,那汽车司机有时候反应不过来,就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我就亲眼见过一次,一个小姑娘为了绕过那个占道的小吃摊,急匆匆走到马路上,差点被一辆摩托车给撞到。

那场面,真是让人捏把汗。

而且,占道经营还影响城市的美观和秩序。

本来规划得整整齐齐的街道,被这些乱摆的摊位搞得乱七八糟,像个大杂烩似的。

再说说这个案子的处理结果吧。

城管部门发现这个情况后呢,一开始是对大叔进行了警告,告诉他这是违法行为,让他把小吃车挪到规定的地方去。

可是这大叔呢,可能觉得没什么大不了的,还是继续占道经营。

这时候,城管就按照规定给他开了罚单。

大叔这下可傻眼了,他觉得自己就是做点小生意,怎么还被罚款了呢?城管的工作人员就耐心地给他解释。

“大叔啊,你占道经营,一是影响了大家的通行安全,二是破坏了城市的秩序。

这就好比在一个规则明确的游戏里,你不遵守规则,那肯定是不行的啊。

咱城市的管理就像一场大游戏,每个人都得按照规则来,这样大家才能玩得开心、安全。

”通过这个事儿呢,咱们也能明白。

占道经营看起来是小事儿,但是影响可不小。

对于那些想要摆摊做小生意的人来说,一定要找对地方,遵守法律法规。

可不能为了自己方便,就把公共道路当成自己的小天地。

城市是大家的,咱们都得爱护它,按照规矩来办事儿,这样我们的城市才能又安全又漂亮,大家走在路上也能开开心心的,您说是不是这个理儿呢?。

小贩摆摊法律纠纷案例(3篇)

小贩摆摊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区内,居民张某因在小区内摆摊售卖水果而与邻居李某产生纠纷。

张某在小区内租用一块空地,每天在此摆摊售卖水果。

然而,李某认为张某的摆摊行为影响了小区的整洁和居民的出行,要求张某停止摆摊。

双方协商未果,李某将张某告上法庭。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某是否享有在小区内摆摊的权利?2. 张某的摆摊行为是否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三、案件审理过程1. 张某的摆摊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小区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

张某作为小区业主,有权在小区内进行合法经营。

然而,张某的摆摊行为是否合法,还需考虑以下因素:(1)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若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禁止摆摊,张某的摆摊行为则可能侵犯小区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2)摆摊地点的选择。

张某应选择不影响小区环境、居民出行和公共安全的地点进行摆摊。

2. 张某的摆摊行为是否侵犯李某的合法权益李某认为张某的摆摊行为影响了小区的整洁和居民的出行,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对此,需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1)小区环境。

张某的摆摊行为是否对小区环境造成影响,如噪音、垃圾等。

(2)居民出行。

张某的摆摊是否阻碍了居民的正常出行,如人行道、车辆通行等。

四、法院判决1. 关于张某的摆摊权利法院认为,张某作为小区业主,有权在小区内进行合法经营。

然而,张某的摆摊行为应符合以下条件:(1)遵守小区物业管理规定,不得违反小区规章制度。

(2)选择合适的摆摊地点,确保不影响小区环境、居民出行和公共安全。

2. 关于张某的摆摊行为是否侵犯李某的合法权益法院认为,张某的摆摊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李某的出行,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

张某已承诺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尽量减少对小区环境的影响,并保证不影响居民出行。

因此,张某的摆摊行为并未侵犯李某的合法权益。

五、案例启示1. 小区业主在行使自身权利时,应遵守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尊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道路交通管理案例:占道经营违法处理

道路交通管理案例:占道经营违法处理【案例名称】:占道经营违法处理【案例简介】:该案例涉及一宗占道经营违法行为,当事人涉嫌在道路上进行非法商业经营活动,扰乱了道路交通秩序,引发了严重的社会公众关注。

该案例中的事件发生在2010年,下面将对该案例进行详细描述和法律分析。

一、【案例细节描述】事件时间:2010年3月15日上午9点事件地点:某市A街道事件描述:某市A街道人流量较大,是该市的商业繁华地区。

然而,在3月15日上午9点时,该街道突然出现了大量非法商贩摆摊经营的情况。

非法商贩将各种商品和食品摆放在道路两旁,不仅占据了路面的行走空间,还阻碍了车辆的正常通行。

交通秩序严重混乱,行人和车辆不得不争夺有限的行动空间,几次发生擦碰事故,给市民的出行带来了巨大困扰和安全隐患。

二、【法律分析】1.违法行为:当事人的占道经营行为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道路交通法、城市管理法等。

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法第三十六条:禁止在道路上从事无关的商业经营或者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城市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应当保持市容环境整洁,不得占道经营等。

3.法律后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占道经营违法行为可处以罚款、查封、扣押等行政处罚措施。

同时,行政机关还有权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执法教育和处罚。

三、【律师点评】作为专业的律师,对于此类占道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理,我认为应该坚决依法惩处,还交通秩序一个良好的营造环境。

以下是我对该案例的点评:1.严重违法行为:占道经营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还扰乱了公共秩序,严重干扰了市民正常出行和交通安全,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2.法律应严惩:对于此类违法行为,应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监管和处罚,通过标本兼治来净化道路交通环境,维护市民的合法权益。

3.配套措施:除了依法处罚违法者外,政府还应该加强市场管理,提供合法的经营空间和途径,引导非法商贩转为正规经营者,促进城市文明发展。

占道经营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占道经营,是指未经许可在道路、广场、人行道等公共场所进行商业活动或经营活动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人口密度日益增加,占道经营现象日益严重,不仅影响了市容市貌,还可能引发交通安全、环境卫生等问题。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占道经营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背景某市某区某街道,因周边商业设施不足,部分商户为吸引顾客,擅自占用道路进行经营,导致该路段交通拥堵、环境卫生恶化。

居民和商户反映强烈,政府部门多次进行整治,但效果不佳。

后经调查,该路段共有10余户商户存在占道经营行为。

三、案例法律分析1. 占道经营的合法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人行道等公共场所进行经营、施工等活动。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商户擅自占用道路进行经营的行为是违法的。

2. 占道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1)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对于占道经营行为,相关部门可以依法对商户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2)刑事责任若占道经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如引发交通事故、火灾等,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等规定,对于构成犯罪的占道经营行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1)行政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均对占道经营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2)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占道经营管理办法,如《某市占道经营管理办法》等。

四、案例分析在本案中,商户擅自占用道路进行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城管法律知识考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管理法律法规日益完善,城管执法工作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为了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某市城管局组织了一次城管法律知识考试。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城管执法案例,用于此次考试的案例分析。

二、案例描述某日,某市城管执法大队接到市民举报,称市区某繁华路段存在多家占道经营摊贩,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和交通安全。

接到举报后,执法大队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

现场情况如下:1. 摊贩数量众多,占用了人行道和部分非机动车道,导致行人通行不便,非机动车行驶困难。

2. 部分摊贩经营的商品存在安全隐患,如食品摊贩未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的产品来源不明。

3. 摊贩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垃圾等污染问题严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三、执法过程1. 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对占道经营的摊贩进行了制止,并要求其立即停止经营。

2. 执法人员对摊贩进行了询问,了解其经营情况,并告知其相关法律法规。

3. 对于未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摊贩,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查封,并责令其停止经营。

4. 对于其他占道经营的摊贩,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暂扣其经营物品,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到城管执法大队接受处理。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城管执法大队在接到市民举报后,迅速出动,依法对占道经营的摊贩进行了查处,体现了城管执法的及时性和严肃性。

以下是具体分析:1. 依法行政:城管执法大队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了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人性化执法: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耐心向摊贩解释相关法律法规,体现了人性化执法的理念。

3. 联合执法:本案中,城管执法大队与其他相关部门(如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执法,提高了执法效率,确保了执法效果。

占道经营_法律_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商业活动日益繁荣,占道经营现象也日益突出。

占道经营不仅影响了市容市貌,还可能引发交通安全、环境卫生等问题。

本案涉及张某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占用城市道路进行经营活动,被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案情简介张某某,男,40岁,个体工商户。

2022年4月,张某某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某市区繁华路段的人行道,摆摊售卖水果。

由于其摊位摆放不规范,阻碍了行人通行,影响了市容市貌。

当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对张某某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张某某承认其违法行为,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执法局依法对张某某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要求其立即整改,恢复原状。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跨越、穿越城市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占道经营违法行为。

1. 违法行为认定:张某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占用城市道路进行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2. 行政处罚决定: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张某某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3. 整改措施:执法局要求张某某立即整改,恢复原状,以消除违法行为带来的影响。

五、启示与建议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相关部门应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引导市民依法经营,共同维护城市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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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占道促销行政处罚案
YFDC[2011]第2号
行政执法机关: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赵XX
一、案件事实
2011年5月1日上午九点,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雁峰大队四中队队员正常巡逻至金果路21号时发现,阳春堂大药房门前人行道上搭了一个舞台进行占道促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对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促销行为是阳春堂老板赵XX所为,无任何批准文件。

执法队员用卷尺对占道面积实际丈量,当场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并下达了《责令工作通知书》(衡行责字第【0013043】号)和《询问调查通知书》(衡行询字第【0001662】号)。

2011年5月2日,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雁峰大队负责人批准立案。

5月2日,赵XX接受了执法队员的询问调查,制作了行政执法调查笔录。

在调查中发现,赵XX虽然是阳春堂的老板但尚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5月1日查处他的时候是阳春堂正在搞开业促销,没有取得任何批准手续。

5月4日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雁峰大队完成对该案的调查,查明了赵XX的违规占道事实,并提出了处理意见。

经调查,赵XX违
规侵占人行道进行开业促销活动,占道面积为3米×3米=9平方米,赵XX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011年5月4日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雁峰大队向赵XX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决定书》(衡询告字【0002054】),告知赵XX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其依据,并告知赵XX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赵XX 放弃了听证权,辩称自己是初犯,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2011年5月4日,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雁峰大队负责人、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科、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人依次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意见适当。

二、法律适用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27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赵XX占道促销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应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予以处罚。

三、决定结果
2011年5月4日,经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人决定,对赵XX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赵XX应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内到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

预期未缴纳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同时,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衡行罚字【2011】第0000556号)。

2011年5月5日,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衡行罚【2011】0000556)送达赵XX,赵XX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赵XX 对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证明赵XX违规占道促销的事实、性质、情节。

1.赵XX的身份证复印件、对赵XX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赵XX具备个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2.对赵XX的《询问调查笔录》中,赵XX承认了占道促销和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事实。

3.对赵XX的《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明赵XX侵占人行道的面积为3米×3米=9平方米。

(二)对依据选择的理由的说明
赵XX擅自占用人行道进行促销活动,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7条第一款,应当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对赵XX予以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关于对赵XX占道促销的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问题,赵XX申辩:系初犯,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认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初犯不是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其要求不予处罚不能成立。

关于对赵XX占道促销行为的罚款数额问题,《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27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有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理》第27条的,情节轻微,其未对城市道路造成明显损伤,尚可改正的。

处罚基准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赵XX占道促销其侵占人行道的面积为9平方米,情节轻微,未对人行道造成明显损伤,并立即进行了整改,故对赵德海罚款1800元整。

五、告知权利
赵XX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衡行罚【2011】0000556)之日起60日内,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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