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道经营处罚案例
城管影响中国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管理问题日益凸显,城管执法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然而,在城管执法过程中,暴力执法、滥用职权等现象时有发生,引发了社会广泛争议。
本文将以某市城管暴力执法案为例,探讨城管执法对法律的影响。
二、案例经过2018年5月,某市城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一家涉嫌占道经营的小商贩进行查处。
在执法过程中,城管队员采取强制手段,强行将商贩的摊位拆除,并导致商贩受伤。
事件发生后,商贩及其家属对城管部门的执法行为提出质疑,并向上级部门投诉。
经调查,城管队员在执法过程中,未依法出示执法证件,也未告知商贩执法依据,存在滥用职权、暴力执法等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城管部门对涉事队员进行了严肃处理,并对商贩进行了赔偿。
三、案例分析1.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城管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也对城管执法提出了严格要求。
2.城管执法中的法律问题(1)暴力执法:城管队员在执法过程中,采取强制手段,强行拆除商贩摊位,并导致商贩受伤。
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关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尊重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规定。
(2)滥用职权:城管队员在执法过程中,未依法出示执法证件,也未告知商贩执法依据。
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关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执法依据”的规定。
(3)程序违法:城管执法过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导致执法行为无效。
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关于“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规定。
3.城管执法对法律的影响(1)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城管执法过程中的暴力执法、滥用职权等行为,损害了法律的权威,降低了公众对法律的信任。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案例分析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案例分析近年来,社会治安问题呈现出不同程度的增加,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各级政府不断完善治安管理法规并加强执法力度。
其中,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为一项重要法律法规,对违反治安秩序的行为进行规范和处罚,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案例,探讨其具体执行情况及效果。
事件一: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某市劳动节期间,一家人在家中享受天伦之乐,突然听到窗外传来一阵巨响,原本安静的夜晚被烟花爆竹的声音打破。
家人们被吓得魂飞魄散,其中一名年迈的老人更是由于受到惊吓而出现了身体不适的状况。
事后,该家庭对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了举报。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秩序的行为,需要依法进行处罚。
执法部门及时调取了该区域附近的监控录像,并成功确定了非法燃放者的身份。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执法部门决定对其进行行政拘留,并处以罚款。
该案件的处理结果得到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肯定。
通过该案例的处罚,不仅对违反治安秩序的行为者起到了警示作用,也提升了社会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安全感。
事件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不当某市某小区长期存在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不当的问题,垃圾乱堆放、环境脏乱差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活品质和社区形象。
居民们对此问题一直感到愤慨,但苦于无人问津。
经过投诉后,执法部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派遣了工作人员前往该小区进行现场调查。
根据事实情况,执法部门向小区物业发出了整改通知,要求其立即清理垃圾、整顿环境卫生,并制定改进措施,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该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执法部门积极采取措施解决了环境卫生问题,得到了居民们的一致好评。
通过正常的执法程序,不仅改善了小区的环境卫生状况,还提升了居民的满意度和幸福感。
事件三:违规占道经营行为某市某商业区道路一直存在着违规占道经营的现象,给道路交通和行人通行带来很大的困扰。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执法部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城管法律法规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管理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维护市容市貌,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城管法律法规。
某市城管执法局在执法过程中,查处了一起违规占道经营案件,以下是该案例的详细情况。
二、案情简介2021年5月,某市城管执法局接到市民举报,反映位于市区某繁华路段的摊贩占道经营,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和市容市貌。
接到举报后,城管执法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经调查,该路段的摊贩张某,自2021年4月起,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道路进行经营,售卖小吃。
张某的摊位位于道路中央,占用了约3米宽的道路空间,严重影响了该路段的交通秩序。
此外,张某的摊位周围环境脏乱,对周边市民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三、执法过程1. 调查取证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对张某的摊位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核实,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2. 制作现场笔录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详细记录了张某的违法行为及现场情况。
同时,执法人员对周边市民进行了询问,了解其对张某占道经营行为的看法。
3. 下达《现场制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根据调查结果,城管执法局向张某下达了《现场制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接受调查。
4. 调解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张某进行了说服教育,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危害性。
张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配合执法部门整改。
5. 执行行政处罚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城管执法局对张某作出了如下处罚:(1)责令张某立即停止占道经营行为;(2)对张某占道经营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3)对张某的摊位进行清理,恢复道路通行。
四、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中,城管执法局对张某的处罚依据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摆摊法律诉讼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密度不断上升,城市摊贩问题日益突出。
一方面,摊贩为市民提供了便捷的生活服务,满足了部分市民的需求;另一方面,摊贩乱摆乱放、占道经营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城市形象和交通秩序。
在此背景下,我国首例摆摊法律诉讼案例应运而生。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被告:张某案由:非法摆摊经营基本案情:张某在某市繁华地段非法摆摊经营,销售各类小吃。
张某的摊位占用了公共道路,严重影响了交通秩序和城市环境。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多次对张某进行劝离,但张某拒不配合。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决张某停止非法摆摊经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件审理1. 法院审理本案由某市人民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包括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调查取证、张某的摆摊经营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等。
同时,法院还依法传唤了张某出庭应诉。
2. 法院判决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城市管理规定,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1)张某立即停止非法摆摊经营;(2)张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张某在判决生效后,自行拆除摆摊设施,恢复原状。
四、案例分析1. 案例意义本案是我国首例摆摊法律诉讼案例,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一方面,本案明确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非法摆摊经营行为的查处权,有利于维护城市秩序和公共安全;另一方面,本案也提醒了市民,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共利益。
2. 案例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有以下几点:(1)政府部门要依法行政,加大对非法摆摊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城市秩序;(2)市民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非法摆摊经营,共同维护城市环境;(3)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摊贩的管理,合理规划摊位,满足市民生活需求。
五、结语本案作为我国首例摆摊法律诉讼案例,对于维护城市秩序、保障民生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城管执法案例

本报12月27日讯(记者赵英明)市城管警察支队今天宣布,今年城管警察共有效制止妨碍执行公务行为910余起、1900余人次,刑事拘留2人,劳动教养1人,治安处罚30人(其中治安拘留8人、治安罚款13人、治安警告9人)。
城管警察支队同时公布今年城市管理十大案例:一、无证三轮车主辱骂执法队员1月18日上午10时,槐荫区城管执法局执法七中队在经十路儿童医院附近,发现慢车道上有两辆带篷机动三轮车无证经营且乱停乱放,依法对其清理时,两车主史涛、史雨辱骂执法队员,被分别治安拘留7天。
二、占道烟花摊业户拒不服从管理1月22日,历城区城管执法人员在全福立交桥路东,发现一卖烟花爆竹的业户违章占道经营,破坏市容环境卫生。
对其清理时,业户陈长生拿起铁锨打伤执法队员头部,被治安拘留3天。
三、奶行打工人员妨碍执法1月26日12时,市中区城管执法队员发现梁庄大街一家奶行违章占道经营,依法对其占道经营物品没收时,奶行打工人员于福明强行冲上执法车抢夺被没收物品,随后又站在执法车前阻止车辆通行,被罚款200元。
四、占道摊贩打掉执法队员眼镜3月14日16时,槐荫区城管执法队员在省立医院附近发现一占道卖水果的摊贩。
依法对其清理时,摊主韩智斌动手打掉一名执法队员的眼镜,被治安拘留3天。
五、烤肠摊摊主躺在警车前撒泼3月24日12时,历下城管人员和警察在东门小商品市场西侧清理一卖烤肠摊位时,摊主程善芳谩骂、推搡执法队员和民警,用左拳将一名民警左脸颊打肿,随后在警车前撒泼,引起百人围观,被治安拘留7天。
六、快餐馆老板及雇员妨碍执行公务4月6日8时,槐荫区城管执法局营市街中队在经六路延长线,发现“金金”快餐馆占道经营,违章摆放广告牌。
对其整治时,老板刘淑香及其雇员张明拒不服从管理,妨碍执行公务,被分别罚款200元。
七、烧烤摊女业主谩骂执法队员5月13日晚,历下区城管执法人员发现千佛山西路一业户在店外经营烧烤,占据人行道,污染周边环境。
依法暂扣其经营工具时,女业主汤广红抢夺经营工具,谩骂、推搡执法队员,抓住执法车不让离开,撕扯、脚踢民警,咬伤一民警大拇指,造成大量群众围观,被治安拘留7天。
关于城管的法律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男,某市居民。
2010年5月,李某在自家小区门口摆摊售卖自产蔬菜,因其摊位摆放整齐、价格合理,深受周边居民喜爱。
然而,2010年6月某日,某市城管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李某的摊位占用了公共道路,影响了交通秩序,遂依法对李某进行了行政处罚,没收了其摊位上的蔬菜及工具,并对其处以罚款1000元。
李某不服处罚,认为城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和事实错误,遂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城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判决城管局撤销对李某的行政处罚,并赔偿李某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城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2. 城管局对李某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3. 城管局是否应当赔偿李某的经济损失?三、案件审理1. 城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法院审理认为,城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以下程序违法:(1)执法人员在执法前未向李某出示执法证件,未告知李某有权要求检查其证件。
(2)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未制作现场笔录,未对现场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3)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未对李某进行询问,未听取李某的陈述和申辩。
综上所述,城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
2. 城管局对李某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法院审理认为,城管局对李某的行政处罚存在以下问题:(1)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未向李某出示执法证件,未告知李某有权要求检查其证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2)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未制作现场笔录,未对现场情况进行详细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3)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未对李某进行询问,未听取李某的陈述和申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城管局对李某的行政处罚存在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3. 城管局是否应当赔偿李某的经济损失?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城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导致李某遭受经济损失。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案例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案例
那我给你讲个关于交警乱罚款的例子哈。
话说有个小镇,镇中心有个小广场,周围都是些小商店啥的。
这个广场啊,平时偶尔会有一些小商贩在路边摆个小摊卖个烤红薯啊、小饰品之类的。
有一天呢,李大爷骑着他那辆破旧的三轮车来广场边上卖自家种的新鲜蔬菜。
他刚把车停好,菜还没摆出来呢,就来了个交警,二话不说就开了张罚单,说李大爷违法停车。
可实际上呢,这个地方并没有明确的禁止停车或者摆摊的标识啊。
李大爷就很委屈地说:“我看这儿也没个牌子说不能停,我就停一会儿卖个菜,咋就违法了呢?”交警就很蛮横地说:“我说违法就是违法,赶紧交钱。
”
你看,这交警的行为就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啦。
没有法律依据(没有禁止标识)就认定李大爷违法停车并罚款,这显然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呀。
再给你说个关于城市管理部门的事儿。
有个年轻人小明,他在自己家的小店面门口,在台阶上面放了一个小小的花架,花架上就摆了两三盆花,就是为了让店面看起来有点生机。
结果呢,城市管理部门的人来了,说他这是占道经营,要把花架没收,还得罚款。
小明就很纳闷啊,他说:“这是我自家店面门口的台阶,又没占着行人走路的地方,怎么就是占道经营了呢?”城管人员也不给个合理的解释,就按照他们所谓的规定执行了。
这其实也是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例子,他们没有准确界定什么是占道经营,就乱处罚,这可不行啊。
城管以案释法演讲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站在这里,以“城管以案释法”为主题,与大家共同探讨城管执法中的法律问题。
在此,我将结合典型案例,为大家解读相关法律法规,以期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
一、案例一:擅自占道经营某日,某小区门口发生一起擅自占道经营事件。
居民反映,该商户占用公共道路进行经营,严重影响居民出行。
接到投诉后,城管执法人员迅速到达现场,依法对商户进行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地。
”根据此规定,城管执法人员对商户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停止占道经营行为。
二、案例二:乱扔垃圾某小区内,居民反映有人乱扔垃圾,严重污染环境。
城管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迅速展开调查。
经查,系某餐饮店员工将垃圾倒入小区垃圾桶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
”根据此规定,城管执法人员对餐饮店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要求其加强员工环保意识教育。
三、案例三: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某商家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严重影响市容市貌。
城管执法人员发现后,立即依法进行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广告,不得发布。
”根据此规定,城管执法人员对商家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要求其拆除违规广告。
四、总结以上三个案例,均体现了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执法,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此,我想强调以下几点:1. 提高法律素养。
城管执法人员要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
2. 强化执法力度。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维护城市秩序。
3.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渠道,向广大人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全民法律意识。
4. 落实责任追究。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一、案例一:某市环保局对一家违规排放废水的企业进行查处。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未经处理直接向附近河流排放大量废水,严重污染了当地环境。
环保局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同时,环保局还向该企业发放了环保知识宣传资料,加强了对企业的环保宣传教育。
二、案例二:某市交通管理部门对一起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一辆货车超载行驶,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司机进行了罚款并扣留了车辆。
同时,交通管理部门还向司机发放了交通安全宣传资料,加强了对司机的交通安全教育。
三、案例三:某市市场监管局对一起假冒伪劣商品案件进行了查处。
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一家店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店铺进行了罚款并责令其停止销售。
同时,市场监管局还向消费者发放了消费维权宣传资料,加强了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
四、案例四:某市城管部门对一起占道经营行为进行了查处。
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一家摊贩在人行道上占道经营,城管部门依法对摊贩进行了罚款并责令其撤离。
同时,城管部门还向摊贩发放了城市管理规定宣传资料,加强了对摊贩的城市管理意识。
五、案例五:某市卫生健康部门对一起医疗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一家医疗机构存在违规行为,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对该机构进行了罚款并责令其整改。
同时,卫生健康部门还向医疗机构发放了医疗法规宣传资料,加强了对医疗机构的法规意识。
六、案例六:某市文化旅游部门对一起文物违法案件进行了查处。
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一起文物被盗案件,文化旅游部门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抓捕并追回了被盗文物。
同时,文化旅游部门还向公众发放了文物保护宣传资料,加强了对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
七、案例七:某市农业农村部门对一起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进行了查处。
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一起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对涉事企业和农户进行了罚款并责令其召回问题产品。
同时,农业农村部门还向农户和消费者发放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资料,加强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意识。
法制史上的著名案例解读
法制史上的著名案例解读在中国法制史上,有一些著名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
这些案例反映了社会的矛盾和问题,也展示了法律的威严和公正。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解读,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法律精神。
1. 王世襲案王世襲是清朝末年的知名商人,他通过占道经营、借贷敛财等手段积聚了大量财富。
然而,他也因此与当时政府和民众产生了矛盾。
1904年,王世襲在上海因为货物过重被罚款,并对执法人员施暴。
此后,他又多次挑衅警方和官府,且大肆贿赂谋求保护。
最终,他被以“妨害公务罪”等罪名逮捕并枪决。
王世襲案反映了当时中国社会的不正之风和政府的机构麻痹。
同时,此案也启示我们应当尊重法律和执法机构,不以权力或财富来逾越法律红线。
2. 林则徐禁烟令1839年,林则徐担任福建巡抚期间,他发现卷烟对民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带来了负面影响,遂颁布禁烟令。
然而,这一令早期未能得到民众的普及和接受,仍有不少人吸烟。
林则徐为了鼓励民众戒烟,甚至组织大规模的反烟宣传活动和举报制度,并对不遵守规定的人进行惩罚。
从长远来看,林则徐禁烟令促进了中国的卫生事业和文化进步,但同时也引发了一定的社会矛盾。
3. 毕业生就业难案近年来,毕业生就业难问题备受关注。
很多毕业生在找工作的过程中遇到了各种困难和挑战,有的甚至要应对不良就业环境和人际竞争等问题。
毕业生就业难案反映了教育、用人和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也暴露了许多现实问题和局限。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政府和社会各界需要采取更多的创新和办法,例如开展职业培训、实行就业政策优惠等。
总之,法制史上的著名案例是我们理解和掌握法律精神的重要途径。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深入分析和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社会现象和问题,并寻找有效的解决之道。
希望我们每一个人都能尊重法律、合法合规,秉持公正和真理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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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占道促销行政处罚案
YFDC[2011]第2号
行政执法机关: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赵XX
一、案件事实
2011年5月1日上午九点,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雁峰大队四中队队员正常巡逻至金果路21号时发现,阳春堂大药房门前人行道上搭了一个舞台进行占道促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对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促销行为是阳春堂老板赵XX所为,无任何批准文件。
执法队员用卷尺对占道面积实际丈量,当场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并下达了《责令工作通知书》(衡行责字第【0013043】号)和《询问调查通知书》(衡行询字第【0001662】号)。
2011年5月2日,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雁峰大队负责人批准立案。
5月2日,赵XX接受了执法队员的询问调查,制作了行政执法调查笔录。
在调查中发现,赵XX虽然是阳春堂的老板但尚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5月1日查处他的时候是阳春堂正在搞开业促销,没有取得任何批准手续。
5月4日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雁峰大队完成对该案的调查,查明了赵XX的违规占道事实,并提出了处理意见。
经调查,赵XX违
规侵占人行道进行开业促销活动,占道面积为3米×3米=9平方米,赵XX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011年5月4日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雁峰大队向赵XX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决定书》(衡询告字【0002054】),告知赵XX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其依据,并告知赵XX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赵XX 放弃了听证权,辩称自己是初犯,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2011年5月4日,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雁峰大队负责人、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科、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人依次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意见适当。
二、法律适用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27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赵XX占道促销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应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予以处罚。
三、决定结果
2011年5月4日,经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人决定,对赵XX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赵XX应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内到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
预期未缴纳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同时,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衡行罚字【2011】第0000556号)。
2011年5月5日,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衡行罚【2011】0000556)送达赵XX,赵XX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赵XX 对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证明赵XX违规占道促销的事实、性质、情节。
1.赵XX的身份证复印件、对赵XX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赵XX具备个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2.对赵XX的《询问调查笔录》中,赵XX承认了占道促销和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事实。
3.对赵XX的《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明赵XX侵占人行道的面积为3米×3米=9平方米。
(二)对依据选择的理由的说明
赵XX擅自占用人行道进行促销活动,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7条第一款,应当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对赵XX予以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关于对赵XX占道促销的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问题,赵XX申辩:系初犯,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认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初犯不是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其要求不予处罚不能成立。
关于对赵XX占道促销行为的罚款数额问题,《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27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有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理》第27条的,情节轻微,其未对城市道路造成明显损伤,尚可改正的。
处罚基准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赵XX占道促销其侵占人行道的面积为9平方米,情节轻微,未对人行道造成明显损伤,并立即进行了整改,故对赵德海罚款1800元整。
五、告知权利
赵XX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衡行罚【2011】0000556)之日起60日内,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