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医学鉴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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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伤残鉴定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做伤残鉴定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做伤残鉴定的流程和注意事项一、伤残鉴定的流程1. 申请阶段:申请人需向相关鉴定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病历、诊断证明、医学影像资料等。

申请人应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便顺利进行后续的鉴定工作。

2. 面谈和观察阶段:鉴定机构将安排专业人员对申请人进行面谈和观察。

面谈过程中,鉴定人员将针对申请人的病史、受伤情况、治疗经过等进行详细了解,并观察申请人的行为、语言、姿态等方面的表现。

3. 体检和评定阶段: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鉴定机构可能安排一系列的体格检查和功能评定。

体检包括身高、体重、血压、心电图等常规检查项目,评定则包括神经系统、肌肉骨骼系统、心理状态等方面的功能评估。

4. 专家评审阶段:鉴定机构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专业评定结果,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专家将综合考虑申请人的病情、功能障碍程度以及社会参与能力等因素,最终确定伤残等级或残疾程度。

5. 鉴定结果反馈和申诉阶段:鉴定机构将向申请人反馈鉴定结果,并解释评定的依据和理由。

如果申请人对鉴定结果不满意,可以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应证据和理由,鉴定机构将重新评估申请人的情况并作出最终决定。

二、伤残鉴定的注意事项1. 提供真实材料:申请人在申请阶段需要提供真实完整的材料,包括病历、诊断证明、医学影像资料等。

虚假材料将严重影响鉴定结果,并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2. 配合鉴定工作:申请人应积极配合鉴定机构的工作,如按时参加面谈、体检和评定等环节,并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3. 保持良好状态:申请人在鉴定过程中应保持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状态,避免因紧张或情绪波动影响鉴定结果。

4. 了解相关政策法规:申请人应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政策法规,如伤残鉴定的相关规定、残疾证书的领取条件等。

5. 合理申诉权利:如果申请人对鉴定结果不满意,可以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理由。

但申诉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

6. 保护个人隐私:鉴定机构应保护申请人的个人隐私,不得将申请人的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或用于其他非鉴定目的。

法医鉴定程序及要点解析

法医鉴定程序及要点解析

法医鉴定程序及要点解析法医鉴定是指以科学技术方法为依据,通过法医学知识与相关专业知识对一定范围的案件进行综合鉴定和评估的过程。

本文将对法医鉴定的程序及要点进行解析,帮助读者对该过程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法医鉴定的程序法医鉴定程序一般分为下列几个步骤:1. 鉴定委托:通常由有关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向具备资质的法医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明确委托事项。

2. 卷宗材料审核:鉴定机构接到委托后,首先对相关卷宗材料进行审核,保证鉴定所需的材料完整合规。

3. 实地勘查与检验:根据需要,鉴定人员可能需要进行实地勘查、现场勘验和勘验检验对象等工作。

这有助于提供更全面准确的鉴定结论。

4. 鉴定方法选择与实施:根据案件类型和所需鉴定内容,鉴定机构会选择合适的鉴定方法,并由专业人员进行实施。

5. 鉴定报告编写:鉴定人员将鉴定结果进行整理、分析,并撰写鉴定报告。

报告中需准确陈述事实,科学论证结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与依据。

6. 报告审核与审定:鉴定机构内部将组织相关人员对鉴定报告进行审核与审定,确保其准确性与可信度。

7. 鉴定结论通知:鉴定机构将编制完成的鉴定报告反馈委托机构,通知鉴定结论。

8. 鉴定结果应用:委托机构可根据鉴定结果进行相应的法律处理、调查或司法裁决。

二、法医鉴定的要点解析在进行法医鉴定时,有几个要点需要特别关注,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1. 严谨的科学态度:法医鉴定是一项严肃的科学工作,鉴定人员应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保持科学客观的态度进行鉴定工作。

2. 独立公正原则:鉴定人员在进行鉴定过程中应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受任何外界干扰或压力,确保鉴定结果真实可信。

3. 细致入微的分析能力:鉴定人员应具备细致入微的观察与分析能力,能够从细节中捕捉关键信息,为鉴定结论提供充分的依据。

4. 系统全面的专业知识:法医鉴定涉及多个学科领域,鉴定人员需具备广泛的专业知识,以便在鉴定过程中综合运用并得出准确结论。

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流程

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流程

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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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程序通则以及规定是怎样的

法医鉴定程序通则以及规定是怎样的

法医鉴定程序通则以及规定是怎样的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发现对于很多⼈⽽⾔,法医鉴定并不陌⽣。

在很多案件中,司法鉴定⽐较常⽤,且其鉴定⽅式⾮常具有技术性。

⽽这种鉴定的⼿段对于法律是⾮常⼤的帮助。

对此,店铺⼩编在下⽂详细介绍法医鉴定程序通则以及规定的相关制定。

法医鉴定程序通则以及规定是怎样的法医学鉴定程序相关规定及规定,具体如下所述:第⼀部分法医临床学鉴定程序(⼀)关于法医临床学鉴定的概念1、法医临床学是运⽤临床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上有关活体医学问题的⼀门科学。

2、法医临床学检验的对象是活体和⽂证。

活体检验是为了确定被鉴定⼈的损伤情况、⽣理状态、病理状态及各器官功能状态⽽进⾏的⼈⾝检查。

⽂证审查是鉴定⼈根据提供的临床资料等书证内容进⾏审查分析、研究的过程。

3、法医临床学鉴定是通过活体检验和⽂证审查,运⽤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进⾏全⾯分析,综合评定的过程。

4、专科检查是指本中⼼开展的临床专科检查项⽬,包括眼科检查、⽿科检查、精神病检查等,⽬的是确定相关损伤及功能情况,并出具检验报告。

5、辅助检查是指鉴定⼈在法医临床学的鉴定过程中,就专科问题委托本中⼼相关专业⼈员对被检验⼈或物进⾏的检查。

包括神经电⽣理检查、精神智能状态的评定、组织病理检验、DNA检验及⽂件检验等。

6、病历资料不全是指仅有诊断证明书或影像学报告,⽽⽆被鉴定⼈详细记录和影像学资料,不能全⾯反映被鉴定⼈伤情或病情的情况。

(⼆)法医临床学鉴定的项⽬包括以下类别损伤认定(包括损伤判定、损伤性质、致伤机理或致伤物的推断);损伤程度;伤残程度;因果关系鉴定,包括伤与病的关系、损伤的参与度等;其他需要鉴定的情况;⾮法⾏医。

(三)鉴定原则1、应使⽤⽆创性检查⽅法,对于必须使⽤有创性检查⽅法的,应提前向被鉴定⼈说明。

2、在活体检验中,禁⽌使⽤⼀切⾜以造成危险、侮辱⼈格或有伤风化的⾏为。

对涉及功能的损伤程度鉴定,原则上应在损伤后的三个⽉以后进⾏。

伤情鉴定怎么做

伤情鉴定怎么做

伤情鉴定怎么做伤情鉴定是一项医学技术,用于判断、评估和证明被害人身体的伤情程度。

这项技术常常被应用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劳资争议等法律纠纷中。

伤情鉴定需要医学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结合,因此在进行伤情鉴定时,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方法。

一、伤情鉴定的程序伤情鉴定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收集被害人的相关资料和证据。

这包括被害人的病例资料、伤口照片、医学诊断报告等。

同时收集被害人的证言和其他相关证人的证言。

2.对被害人进行身体检查。

伤情鉴定的核心是对被害人进行身体检查。

通过检查被害人的伤口部位、伤口大小、伤口深浅、是否合并炎症等方面,可以初步判断被害人的伤情程度。

3.进行影像学检查。

通过X光、CT、MRI等影像学检查,可以更准确地判断被害人的伤情程度。

4.编制伤情鉴定报告。

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和检查结果,编制具体的伤情鉴定报告。

报告应包含被害人的基本信息、伤情的具体描述、伤情的成因和行为人的责任等方面。

二、伤情鉴定的方法在进行伤情鉴定时,医学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是密不可分的。

下面介绍几种常见的伤情鉴定方法:1.外观法。

这种方法主要通过对被害人受伤部位的外观进行观察和比较,来判断被害人伤情的程度。

外观法的缺点是容易受到个体差异、时间差异、检查者主观因素等影响,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慎重。

2.医学鉴定法。

这种方法是通过对被害人进行身体检查、影像学检查等方式,结合医学知识来判断被害人伤情的程度。

医学鉴定法的优点是准确度高,缺点是需要进行专业的医学检查和诊断,费用较高。

3.统计学方法。

这种方法是通过对大量伤情情况的分析和统计,提取出具有代表性的数据和特征,来判断被害人伤情的程度。

统计学方法的优点是客观、科学,缺点是需要大量的实证数据和复杂的统计分析方法。

三、注意事项在进行伤情鉴定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保证伤情鉴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医学德规范是医生必须遵守的一种行为规范,鉴定医生必须遵守医学德规范和专业技术规范,保证伤情鉴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临床法医学鉴定指南

临床法医学鉴定指南

临床法医学鉴定指南导言:临床法医学鉴定是一门重要的法医学分支,旨在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对涉及法律纠纷的疑难病例进行客观、准确、全面的鉴定。

本文将介绍临床法医学鉴定的基本原则、常见鉴定项目以及鉴定程序,并对鉴定过程中的一些注意事项进行阐述。

一、基本原则1. 客观公正原则:临床法医学鉴定应以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不受任何个人或组织的干扰和影响。

2. 科学性原则:鉴定应基于科学的理论和技术,采用可靠的方法进行,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3. 全面性原则:鉴定过程应全面、细致地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的证据和信息,确保鉴定结论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4. 法律性原则:鉴定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鉴定结果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二、常见鉴定项目1. 人体伤害鉴定:包括刑事案件中的伤害程度鉴定、交通事故中的伤害鉴定等。

通过对伤害部位、伤害程度、伤害机制等进行鉴定,确定伤害的性质和程度。

2. 人体死因鉴定:通过对死者尸体的外部检查、内脏器官的解剖和病理学检查等方法,确定死因的性质和原因。

3. 遗传学鉴定:通过对DNA的检测和分析,确定亲子关系、家族遗传病等相关问题。

4. 毒物鉴定:通过对毒物的检测和分析,确定中毒的毒物种类、剂量和中毒程度。

5. 鉴定伤残程度:通过对损伤部位、损伤程度和功能障碍程度的评估,确定伤残程度和损害赔偿标准。

三、鉴定程序1. 鉴定申请:鉴定申请可以由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律师等相关机构或个人提出。

2. 鉴定准备:鉴定机构根据鉴定申请的内容和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和设备进行准备工作。

3. 鉴定过程:根据鉴定项目的不同,采取相应的方法和技术进行鉴定,并记录和保存鉴定过程中的相关数据和信息。

4. 鉴定结论:鉴定人员根据鉴定过程中的分析和评估结果,形成鉴定结论,并出具鉴定报告。

5. 鉴定反馈:鉴定报告送达申请机关或当事人,鉴定人员可以根据需要提供相关的解释和说明。

四、注意事项1. 鉴定人员应具备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法律法规和鉴定标准。

伤情鉴定程序

伤情鉴定程序

伤情鉴定程序
伤情鉴定程序
1.鉴定的委托:以“属地为主、由下到上、逐级委托”为原则。

委托单位办案人持“伤情鉴定委托书”、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与被鉴定人一同到当地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进行首次伤情鉴定。

2.鉴定的受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根据被鉴定人当时的伤情和办案人提供的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参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及时做出受理、补充材料后受理或不能受理的决定,并将理由以书面回执形式告知委托单位的办案人。

3.首次鉴定:做出受理决定后,鉴定人要详细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仔细核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各种材料(包括案件卷宗、病历复印件、化验单、医学影像片等)的数量和状况;进行法医学检查、摄录像等检验工作;对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各种材料应备份存档。

对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
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办案人要及时领取鉴定文书和所提供的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4.补充鉴定:本案的办案人、案(事)件的当事人须在接到首次鉴定的“鉴定结论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补充鉴定的书面申请。

补充鉴定须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由原鉴定人进行。

5.重新鉴定:本案的办案人、案(事)件的当事人须在接到首次或补充鉴定的“鉴定结论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

重新鉴定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病残儿医学鉴定是指通过专业医学评估的方式,确定儿童是否患有特定疾病或残疾,并根据评估结果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医疗和教育服务。

为了规范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保障病残儿权益,中国政府制定了《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一、鉴定对象及范围《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明确了鉴定对象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身心功能有障碍或患有特定疾病的儿童。

鉴定范围包括严重智力障碍、听力障碍、视力障碍、言语障碍、肢体障碍、自闭症、精神障碍、儿童癫痫等。

鉴定结果一般有效期为三年。

二、鉴定程序病残儿医学鉴定需要经过以下程序:1. 申请:家长或监护人应向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评估:经申请后,相关机构将组织专业医学评估团队对儿童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方法包括面谈、身体检查、医学影像学、实验室检查等。

3. 鉴定:评估结果将提交专门的鉴定委员会进行审核,并最终确定鉴定结果。

鉴定结果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4. 评议与复议:如果申请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向鉴定委员会提出评议或复议申请,委员会将再次进行评估或审核,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5. 鉴定结果使用:鉴定结果将作为符合条件儿童享受相关福利优待政策的依据,包括参加特殊学校、享受医疗和康复服务等。

三、鉴定机构《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规定了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具体机构和要求。

首先,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或委托专家开展病残儿医学鉴定。

其次,病残儿医学鉴定应该在符合条件的医院、专科医疗机构或残疾人康复机构进行。

这些机构要具备相应条件和设备,包括医疗设备、医务人员等,以确保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四、鉴定结果的权威性病残儿医学鉴定结果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无论在法律和政策上,相关部门和单位都将依据鉴定结果来为病残儿提供相关的医疗和教育服务。

因此,鉴定过程需要严谨和公正,确保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五、社会支持与保障《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还提到了鉴定结果的社会支持和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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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医学鉴定的程序
做医学鉴定的程序
一、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与照顾再生一孩申报材料相同)
二、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区、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三、镇(区、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五、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六、受当地医疗技术条件限制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由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提出进行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意见,经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申请省级鉴定。

七、当事人对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

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省级鉴定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八、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定期对申请再鉴定者组织鉴定。

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九、省级或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于3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申请鉴定者。

十、病残儿医学鉴定的费用(包括鉴定费和辅助检查费)由申请者
自理,收费标准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
2.
一、鉴定专家组组长的确定
由于医疗事故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鉴定会程序进行。

因此在每次召开医疗事故鉴定会时,应当首先确定专家鉴定组组长。

按照我国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定程序要求,专家鉴定组组长由专家鉴定组成员推选产生,也可以由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主要学科专家中,具有最高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担任。

鉴定会由鉴定组长主持进行。

二、鉴定会的召开程序
在鉴定会召开前,首先,有医学会的工作人员,核实双方人员身份,宣读纠纷原由、抽签、收取材料等情况。

之后,介绍本次鉴定会的专家组成员。

最后,鉴定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

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通常情况下,医患双方规定的陈述时间为20-30分钟;在对方陈述的过程中,另一方不允许发言和反驳对方的叙述。

双方的陈述都是单方的叙述,不存在类似法庭辩论的情况。

因此,在鉴定会上,即便是对方叙述的经过与事实出入很大,甚至对方做虚假陈述的,也不要有过激的行为。

等待专家组组长许可后,再行发言。

(二)、专家鉴定组成人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

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通常情况下,在双方当事人各自叙述完毕,补充说明后,专家组的成员会根据各自专业的情况,针对性的提出各自的问题。

在鉴定会上问及医疗机构的问题,多数集中在诊断、治疗、处置方式、用药的选择和适应症、禁忌症上。

而问及患者及其家属的问题,多数集中在既往病史、现病史、发病前情况、核实医疗机构救治的经过等方面。

通常情况下,除非医疗纠纷事实十分明显,或者患者已经完全康复、患者已经死亡等情况外。

医疗鉴定的专家还是比较负责的,往往
都会在现场做体检。

如果现场检查不能够得出结论的,会告知患者在近期内到相关的医疗机构做仪器辅助检查,并出具报告书。

这些辅助检查也是“现场检查”的一部分。

会归入到鉴定报告书中,作为鉴定依据。

(三)、双方当事人退常在双方当事人完成上述程序后,会告知双方当事人退场,医学会会在约定的时间内,出具鉴定报告,并告知领取的时间。

在这个时间,我需要建议患者及其家属的是,在退场时,不要再向鉴定专家喋喋不休的叙述情况;在退场的同时不要与医疗机构发生口角和冲突,既然大家想通过法制的途径解决问题的,就不要通过非理性的方式激化矛盾了。

(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在这个过程中,是各个鉴定专家“闭门磋商”的过程。

双方当事人都不宜介入。

(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

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

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医学会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的工作人员,会记录鉴定会过程和专家的意见。

因此,在医疗事故鉴定书上,大家能够看到的是,最终的鉴定结论和分析意见,各个专家的意见是不会直接写到鉴定书上的。

医疗事故鉴定书仍然有医学会出具,加盖的是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会的公章。

各个专家的鉴定意见和签字记载在医疗事故鉴定的'相关文件中,患者及其家属是看不到直接的文件的。

同时,这项制度的设立也是为了,避免由于个别专家的意见与医疗纠纷各方存在利益冲突,预防纠纷的再次发生,依法保障专家们畅所欲言、客观公正的进行事故鉴定。

三、医疗事故鉴定书的形成
在专家形成鉴定结论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其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

医学会应当及时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由双方当事人
共同委托的,直接送达双方当事人。

四、医疗事故鉴定书的内容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四)至(八)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格式由中华医学会统一制定。

四、其体应当注意的事项
鉴定程序规定如果当事人拒绝配合,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终止本次鉴定,由医学会告知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共同委托鉴定的双方当事人,说明不能鉴定的原因。

我国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中,规定医疗事故纠纷双方当事人有配合鉴定的义务。

该义务不仅仅体现在鉴定会议前,提交材料、缴纳鉴定费的方面。

这种配合的义务同样体现在,鉴定会现场的过程中。

比如,鉴定组要求患者及其家属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作新做的“CT、B超、X 光片子”等等,如果这些材料对于专家判定损伤后果,认定医疗过错行为是十分关键的,患者及其家属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的,困难导致无法鉴定的后果。

在不如,在鉴定会上往往要求患者直接到场经行检查,如果不能到场导致鉴定专家无法直接看到患者的情况的,无法做出判断的,也可能导致无法鉴定的后果。

另外,如果医学会对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或者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重新
组织鉴定。

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

这是对人员不合格、程序不合法的补救性措施,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完全是由于医学会的原因导致的,理所当然不应当再收取相关的费用。

从医疗鉴定法律实践看,该规定也同时提醒患者及其家属,可以以此为由要求重新鉴定。

另外,多提醒一句,本次的重新鉴定还是在本级别(首次鉴定、市县级的鉴定)的鉴定程序。

与不服首次鉴定结果,申请再次鉴定,程序是不同的。

希望大家对鉴定程序不要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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