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启动方式有哪几种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一)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机构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规定由医学会负责。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理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中华医学会仅负责组织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复杂和疑难的医疗事故的鉴定。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启动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方式有三种:一是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鉴定;二是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鉴定;三是人民法院受理医患纠纷相关案件后,应当事人的请求或自行决定将涉案医疗行为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三)专家鉴定组的产生医学会要承担起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应依法建立由高级医学及相关学科专家聚集而成的鉴定专家库。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专家组成的专家鉴定组负责进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组成鉴定专家组的专家,由双方当事人在医学会的主持下,从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编号、等量抽取,最后一名专家由医学会抽取(保证单数),组长由组员推举或由最高专业技术职务者担任。
入选鉴定专家库的专家必须是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必须具有一定的资历和工作经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专家回避的三中情形有: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内容1、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医疗技术标准和规范医疗技术标准和规范是诊疗护理的准则,遵守医疗技术标准和规范是医疗活动的基本要求,也是保证医疗质量的基本条件。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 2 )移交鉴定,卫生行政部门无法判断是否属 于医疗事故时,应当移交负责组织医疗事故首次 鉴定的医学会组织技术鉴定。
3、审核鉴定结论
⑴审核的时间:在收到医学会出具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书之后,拟作出行政处理或 行政调解之前。
封存
(四)医疗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1、报告与受理 ( 1)报告,包括医疗机构内部的逐级报
告制度和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向当地卫生行 政部门报告制度。 ( 2)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事故 争议,有两种途径: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 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和当事人关于医疗事故 争议处理的申请。
2、调查与移交鉴定
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恪守医 疗服务职业道德。 2、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 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 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 德教育。
3、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 者配备专 ( 兼 ) 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 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 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 供咨询服务 。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 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 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
二、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一)医疗事故的预防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鉴定书内容:
1.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及鉴定机构的调查
医疗事故争议内部鉴定委员会工作制度

医疗事故争议内部鉴定委员会工作制度为了正确处理我院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院及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我院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特制定本制度.一、鉴定实施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二、鉴定的依据及目的委员会成员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规范,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进行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鉴别和判定,为我院更好地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
三、医疔事故争议内部鉴定的启动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医务部将从委员会成员中抽取相关专家(单数)进行鉴定,事发科室负责人及当事医护人员可现场与专家辩论,专家根据事发科室负责人及当事医护人员的现场陈述及有关资料,迸行分析讨论,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决定本起医疗事故争议属于:(1)完全责任;(2)主要责任;(3)次要责任;(4)轻微责任.四、医疗事故争议鉴定所需资料事发科室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应及时向医务部提交有关该起医疗事故争议的情况报告及相关病历资料原件,原件被封存的应提交复印件.同时,还需准备鉴定时的书面陈述及答辩材料.五、鉴定程序鉴定由医务部组织,医务部!各提前通知委员会有关鉴定专家和事发科室负责人及当事医护人员按时到达指定地点进行现场鉴定,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鉴定委员会专家查阅有关病历资料;2.事发科室负责人和当事医护人员针对该起医疗事故争议作陈述或答辩,并提出意见和理由;3.鉴定委员会专家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如实回答;4.事发科室负责人及当事医护人员退场;5、鉴定委员会专家对相关病历资料、当事人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6、经合议,鉴定委员会专家无记名投票,根据半数以上鉴定委员会专家的一致意见形成结论.六、医疗事故争议鉴定责任程度的划分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争议的发生及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的;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争议的发生及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的,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争议的发生及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索造成的,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争议的发生及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的,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流程以及费用)

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流程以及费用)一、医疗事故鉴定概述1、什么是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是指医疗纠纷发生后,为了明确与纠纷有关的医疗技术问题,委托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运用医学及法律知识与技能对这些问题进行鉴别、判定的活动。
至少有以下几层含义:一是与特定事件或案件相关联的活动,而不是一般意义上没有具体针对性的科学技术活动。
二是并不单纯是鉴别和判定活动,起码还包括委托活动,离开了委托的鉴定活动就是一般的科学活动,不具有鉴定意义。
活动的目的明确指向与医疗纠纷有法律上的关系的医疗技术问题。
不是纯法律问题,往往也不是纯医学问题,而是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
三是具有科学性和主观性双重属性,鉴定作为一项科学活动,运用科学知识与技能研究解决特定的科学技术问题,属于科学活动的范畴,但鉴定结论最终只是鉴定人主观世界对客观问题的反映,不仅与鉴定人的科学技术水平,认识自然的能力有关,还与鉴定人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有关,甚至与鉴定人的道德水准,价值观念有关,具有明显的主观属性。
2、医疗事故鉴定遵循什么原则?(1)鉴定法制原则。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必须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条例》第三章和卫生部颁布的“办法”的规定进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设置、建立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专家库及专家库人员的条件、参加医疗事故鉴定工作专家的方法、专家鉴定组人员的专业组成原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回避制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材料的收集与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期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写明的主要内容、鉴定费支付办法等都必须符合上述行政法规与规章的要求。
医学会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违反上述法定程序规则,都将导致所出具的鉴定结论无效。
(2)鉴定公开原则。
鉴定公开原则应包括下列内容:有关的鉴定材料与资料应对双方当事人公开,当事人当事人知晓案件全部证据和有关资料的权利。
医学会与专家鉴定组的有关鉴定活动应向双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当事人双方及代理人均可出席,社会公众可以旁听,媒体可以报道。
《医疗事故鉴定》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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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区别
❖ 两种鉴定委托单位的不同 ❖ 患者和医院 、行政机关 法院 ❖ 两者对鉴定过程交待详细程度不同 ❖ 重视鉴定过程的描述 只交待主要经过 ❖ 结论是否涉及构成医疗事故不同 ❖ 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主要是过失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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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说明部分不同 ❖ 原则性地判断是否违法,结论笼统 ❖ 重视文书分析说明部分 ❖ 是否有鉴定人签名不同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文书上没有鉴定人的签名
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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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鉴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
省、自治区、直辖一市直、管鉴的定县或机县构级市及地分方工医学会
★再次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 ★特殊鉴定 中华医学会(必要时) 1、属于疑难的医疗事故争议; 2、属于复杂的医疗事故争议; 3、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
❖ 尸检为非霍杰金病。胸骨前侧一断裂无尾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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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医鉴定:体内遗留针与死因无直接关系, 但遗留金属异物对身心健康影响。负次要责任。
❖ 医学鉴定:第一次手术病理诊断为胸腺病, 术中断针遗留未能告知为减少患者顾虑,事实证 明异物已包裹固定不会造成后果,病人也是因胸 痛复发再次X片才知晓,与断针致死无因果关系。
★专家条件(医学专家与法医)
❖ 业务素质与职业道德要求 ❖ 资历及工作单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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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家组 ★职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产生:医学会主持下医患双方随机抽取
专家学科及人数要求: 主要学科>=1/2;死因、伤残鉴定应有法医;单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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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鉴定的相关制度 ★鉴定采用合议制: 3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组→共同讨论→形成鉴定结论
卫生公共基础知识

《生公共基知》考大卫础识试纲第一章 卫生法律法规第一节 卫生法中的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即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卫生法上的法律责任即由于行为人违反卫生法的相关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二、卫生法中的法律责任的内容(一)卫生法中的民事责任卫生法中的民事责任,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间因违反卫生法中有关民事方面的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二)卫生法中的行政责任卫生法中的行政责任,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违反卫生法中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卫生法中的刑事责任卫生法中的刑事责任,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刑事法律规定,后果严重构成犯罪者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二节 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一、法定传染病的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进行管理。
(一) 甲类传染病强制管理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
(二) 乙类传染病严格管理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麻疹、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百日咳、白喉、猩红热、淋病、梅毒、血吸虫病、疟疾等26种。
(三)丙类传染病监测管理传染病,包括流行性腮腺炎、风疹、麻风病、包虫病、丝虫病、手足口病等11种。
二、传染病防治方针与管理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三、传染病预防、监测预警与疫情报告(一)传染病的预防卫生行政部门的预防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预防工作;医疗机构的预防工作;其他相关的预防工作。
(二)传染病的监测预警建立和健全传染病的监测预警制度,是贯彻“预防为主”,提高对传染病的监测预警能力的重要措施。
(三)传染病的报告传染病疫情报告人:义务疫情报告人和责任疫情报告人。
医疗事故鉴定步骤及最新医疗事故伤残鉴定程序

医疗事故鉴定步骤及最新医疗事故伤残鉴定程序医疗事故鉴定步骤一、受理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6个小时)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组成鉴定组医鉴办根据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原则上至少为3人以上的单数,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1/2。
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20天之前,通知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
双方当事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之前,要求专家回避的应说明理由(须回避的专家组成员本报8月15日曾作报道)。
三、组织鉴定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1周内通知医、患、鉴定专家三方。
出席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
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不影响鉴定的进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医疗事故伤残鉴定程序临床法医鉴定项目:1.损伤程度鉴定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
2.伤残程度鉴定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
3.因果关系鉴定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
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与患者死亡或残疾之间的关系。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第一节医疗法律行为与医疗法律关系一、医疗法律行为1.狭义的医疗法律行为是指以治疗、矫正或预防人体疾病、伤害残缺为直接目的所做的诊察、诊断及治疗行为。
2.广义的医疗法律行为包括:诊疗目的性医疗法律行为。
即上述狭义的医疗法律行为;不具治疗性医疗法律行为,如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非治疗性堕胎手术;实验性医疗法律行为(指使用危险与疗效均属未知的新药物、医疗器械或新技术,且实施主要目的是为了医学进步,而诊疗目的居于次要地位)。
二、医疗法律关系医疗法律关系,是指医务人员受患者的委托或其他原因,对患者实施诊断、治疗等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一般而言,医疗法律关系均为平等民事主体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一)医疗合同关系一般而言,医疗法律关系是患者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之间的合同关系,该关系经由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而成立,即医疗合同或医疗契约。
医疗合同的成立与一般的合同一样,经过要约和承诺达成合意而成立,即患者提出医疗的要约,医务人员接受要约即承诺,医疗合同便得以成立。
(二)无因管理关系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就是无因管理。
医疗事务的无因管理,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没有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情况下,为避免患者的生命健康利益受到损害,自愿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行为,该医疗行为也使医患之间产生了医疗法律关系。
(三)强制诊疗关系国家基于医疗的特殊性和对国民生命和身体健康的维护,在法律上赋予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以强制诊疗权利和患者的强制受诊义务。
此为特殊情况下公权力的行使,如《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甲类、部分乙类传染病人进行强制性隔离与治疗。
第二节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患者的权利(一)生命健康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1.生命权。
生命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
公民的生命非经司法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
2.健康权。
是指自然人以其器官乃至整体功能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它的客体是人体器官及各系统乃至身心整体的安全运行,以及功能的正常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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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启动方式
有哪几种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启动方式有两种: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的情形;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启动方式有两种:
一、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
【特点】这种方式的启动的前提发生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而且具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的其中任何一项人身损害事实;启动的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
门”;启动的时间是“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之后,医患双方没有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以前。
【适用情形】:1、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的情形;2、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此处所指的当事人是指医患双方的一方或双方)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的情形。
注:以上两种情形还都必须具备一个条件,即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由于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复杂性等特点,卫生行政部门难以判定医疗纠纷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因此,大多数情形下需移交医学会进行鉴定。
二、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
【特点】这种方式的特点在于:对于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医患双方当事人虽然对医疗损害事实及其形成原因、损害程序、医疗过失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序等未能达成共识,但是双方同意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基础上协商解决。
【适用条件】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方式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对医疗事故争议,医患双方不提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而是自行协商解决;
(2)由医患双方共同书面提出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申请;
(3)医患双方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鉴定所需要的病案资料、实物等;
(4)接受鉴定机构的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阅读延伸: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流程是什么?
什么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