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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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拨款结转、结余、存量资金业务讲解

财政拨款结转、结余、存量资金业务讲解

注:基建年末无余额,也需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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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结转原因
★ 选择“其他” 就须在“备注”栏中说明具体原因。
★ 选“追加预算时间较晚” 就须在“备注”栏及文本说明中注
明财政部批准文号。(11、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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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报送时间及要求
★ 报送时间争取与决算一致
第一批
第二批
• 部直属各单位
• 中国农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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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说明
需按基本、项目分别编制。简单说明工 作内容,使用以前年度资金情况单独说明, 结转/结余原因须详细说明。
例:项目支出-农业业务培训经费(2050803) 上年结转、结余**万元。当年预算批复**万元,其中
追加资金**万元(财政部文号)。本年支出总计**万元, 其中使用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万元,年底累计结转/ 结余资金**万元。
★ 追加项目的代码不得占 用预算已批复项目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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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基本支出
★ 必须全部填报。
★ “人员经费”和“日常 公用经费”分行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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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项目支出
★ 年初或年末一方有余额,就必须填报。
★ 注意正确项目起止年份(会导致资金统 筹、报表逻辑关系、后续存量资金填报)
★ 基建项目要在“是否建设性资金”栏中 标注“是”。
•追加资金,备注栏注明财
政部批准文号。
•追加资金与年初批复为同
一项目,填在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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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于统筹安排的结余资 金填报
★ 收到资金
填报在“截至上年年底累计结余资金”栏中。 ★ 使用资金
填报在“当年实际支出—使用以前年度结余资金”栏 中。

滞留、闲置、结转结余资金概念

滞留、闲置、结转结余资金概念

滞留、闲置、结转结余资金概念滞留、闲置、结转结余资金概念一、滞留资金(一)滞留资金概念《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和第六条关于“滞留”的规定,主要是“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或“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二)滞留资金常见几种情况 1.财政部门未按规定时限拨付资金;经主管部门或用款单位按照工程进度申请,财政部门未及时拨付资金。

2.资金已经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未及时发放补贴形成滞留资金;未按工程进度向乡镇或用款单位及时拨付资金。

3.金融机构未及时发放“一卡通”涉农涉牧补贴资金。

二、闲置资金(一)闲置资金概念“闲置”主要指预算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没有及时划拨出去。

虽然划拨给了预算单位但没有形成实际支出,停留在了财政部门的账户上,或是停留在了预算单位的账面上。

闲置的原因不在财政,主要在预算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进一步讲在于项目准备不足,“钱等项目”。

(二)资金闲置常见几种情况1.主管部门未安排项目,或项目未实施、项目安排不及时,导致资金闲置在主管部门闲置或未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在财政部门闲置的。

2.乡镇未安排项目,或项目未实施,或者安排项目不及时,导致资金闲置在乡镇闲置、退回主管部门的。

三、滞留闲置资金认定21号文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在30日内拨付到旗县进行分解细化,自治区扶贫、发改等部门要提前研究年度资金分配计划,在收到中央专项扶贫资金指标10日内将分配意见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提出审核意见,10日内下达盟市,盟市在10日内下达旗县。

同时规定,旗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未明确项目的)30日内分解下达到项目实施部门、单位和苏木乡镇。

四、资金“结转”和“结余”的概念《预算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各级政府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10

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10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7号颁布时间:2010-1-18发文单位:财政部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从编报2009年度中央部门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时起,中央部门即按照本办法进行核算、统计。

中央级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当年未使用的财政拨款,不再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转入事业基金,统一按本办法关于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的规定执行。

对事业单位在实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已转入事业基金但尚未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也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

在编报2009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时,应按规定编报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当年结转和累计结转资金情况。

附件: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二○一○年一月十八日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条财政拨款结转资金(以下简称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精神,盘活地方财政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在继续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财政部关于加快地方财政支出进度有关情况的通报》(财预〔2010〕48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383号)等文件做好相关工作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细化支出预算编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一)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

早编、细编项目支出预算,将预算细化到“项”级科目和具体项目,减少预算代编和预留项目,推进编制中期预算,提高预算年初到位率,提高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

(二)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监控制度。

做好年初代编预算分解下达工作,超过当年9月底仍未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的,要收回总预算用于其他急需项目。

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监控制度,定期对未下达的专项资金进行梳理分析,对当年确定不能执行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及时调整预算,将资金调剂用于当年急需的项目和其他有条件实施的项目,尽快形成实际支出,盘活资金存量。

(三)完善据实结算项目下达方式。

下一年度继续安排的据实结算项目资金实行预拨清算制度,每年10月底前预拨据实结算项目资金,下年度进行清算。

二、建立定期清理机制,压缩结余结转资金规模(四)建立财政结余结转资金定期清理机制。

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中央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未列支出的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

第三条结转资金是指预算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预算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因项目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预算批复后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

第四条按照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结转结余资金包括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和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

第五条中央部门核算和统计结转结余资金,应与会计账表相关数字保持一致。

第六条按照本办法管理的结转结余资金应扣除以下两项内容:一是已支付的预付账款;二是已用于购买存货,因存货未领用等原因尚未列支的账面资金。

预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收回资金,或者在以后年度因出售存货收回资金的,收回的资金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管理。

第二章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管理第七条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尚未列支的基本支出全部作为结转资金管理,结转下年继续用于基本支出。

第八条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包括人员经费结转资金和公用经费结转资金。

第九条编制年度预算时,中央部门应充分预计和反映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并结合结转资金情况统筹安排以后年度基本支出预算。

财政部批复年初预算时一并批复部门上年底基本支出结转资金情况。

第十条部门决算批复后,决算中基本支出结转资金数与年初批复数不一致的,应以决算数据作为结转资金执行依据。

第十一条中央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因增人增编需增加基本支出的,应首先通过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安排。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22〕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22〕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22〕5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有关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北京银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了保证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及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有关要求,现将《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人民银行(国库局)反馈。

附件: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人民银行2022年1月14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以下简称中央一体化),进一步优化预算单位资金支付管理和规范预算单位资金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的通知》(财办〔2020〕13号)以及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一体化试点部门(以下简称试点部门)及其所属相关预算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财政拨款资金、教育收费专户管理资金、单位资金的支付管理(以下简称资金支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金支付实行全流程电子化管理,通过中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以下简称中央一体化系统)办理业务。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7.11.21•【文号】财预字[1997]391号•【施行日期】1997.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00年12月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7〕391号1997年1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政协全国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直属机构:根据新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自1998年起,中央财政预算资金的拨付,均采用划拨资金方式,原限额拨款方式取消。

现将《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印发你单位,请按照办理。

附件: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为适应《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预算收入退库和支出拨款工作程序,加强对中央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合理调度资金,特制定本规定。

一、中央预算单位的开户和预留印鉴手续的办理(一)凡向财政部申请办理收入退库和支出拨款的中央预算单位,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银行开户。

本规定所指中央预算单位,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直接经费领拨关系的中央、国务院部、委、局或相当于部(委、局)一级的军队、党派社团机关和经济实体。

(二)已办理银行开户的中央预算单位,由其财务部门代表本单位向总预算会计办理在财政部开户和预留印鉴手续。

1.中央预算单位须持书面申请,并附送符合开户条件的有关材料,经财政部主管司和总预算会计审查同意后,由申请单位填具财政部统一制发的《预算拨款印鉴卡片》,一式三份,申请单位自留一份,财政部主管司和总预算会计各一份;2.印鉴卡片中统一规定的各栏必须填写齐全,“申请单位”、“经办财务部门”、“预算科目”、“开户银行”各栏,必须填写全称,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3.印鉴卡片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单位主管领导和财务部门领导印章,印模必须清晰,便于查验;4.印鉴卡片内容如有变更,应及时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办理更换印鉴手续。

《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及企业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会[2010]5号)

《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及企业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会[2010]5号)

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会[2010]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央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会计处理,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会计信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7号)等有关规定,现对上述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会计核算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中央级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一)相关会计科目及明细科目和备查账簿的设置。

1.增设“304 财政拨款结转”一级会计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

增设“304 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核算年末中央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财政拨款结转数额。

“财政拨款结转”一级会计科目下设置“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两个一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年末事业单位的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数额。

“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两个一级明细科目下均设置“基本支出结转”和“项目支出结转”两个二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年末事业单位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中的基本支出结转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数额;“基本支出结转”二级明细科目下设置“人员经费结转”和“日常公用经费结转”两个三级明细科目,“项目支出结转”二级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2.增设“305 财政拨款结余”一级会计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

增设“305 财政拨款结余”一级会计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核算年末事业单位的财政拨款结余数额。

“财政拨款结余”一级会计科目下设置“当年财政拨款结余”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两个一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年末事业单位的当年财政拨款结余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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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7号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从编报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时起,中央部门即按照本办法进行核算、统计。

中央级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当年未使用的财政拨款,不再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转入事业基金,统一按本办法关于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的规定执行。

对事业单位在实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已转入事业基金但尚未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也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

在编报2009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时,应按规定编报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当年结转和累计结转资金情况。

附件: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二○一○年一月十八日附件: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条财政拨款结转资金(以下简称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四条中央部门应当对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分别进行明细核算和统计,并与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核对一致。

第五条按形成时间,中央部门结转资金分为当年结转资金和累计结转资金,结余资金分为当年结余资金和累计结余资金。

当年结转和当年结余资金是指中央部门当年形成的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累计结转和累计结余资金是指中央部门截止到年底形成的历年累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

第二章结转资金的管理第六条中央部门结转资金包括部门预算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

其中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包括人员经费结转资金和日常公用经费结转资金。

第七条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用于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但在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间不得挪用,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

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

第八条结转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用途.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中央部门确需调整结转资金用途的,需报财政部审批。

第九条中央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因增人增编需增加基本支出的,应首先通过本部门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安排,并将安排使用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中央部门连续年度安排预算的延续项目,有结转资金的,在编制以后年度预算时,应根据项目结转资金情况和项目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统筹安排财政拨款预算。

第三章结余资金的管理第十一条中央部门结余资金是指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结余资金。

对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剩余资金,视同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确认按墓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对财政部核定的部门年度机动经费,当年未使用的资金按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中央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形成的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应全部统筹用于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用于本部门相关支出。

第十五条中央部门在编制本部门预算时,可以在部门本级和下级预算单位之间、下级不同预算单位之间、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统筹安排使用结余资金。

第十六条中央部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在统筹用于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之前,原则上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需在预算执行中动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安排必需支出的,应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七条中央部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及时按规定向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报送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中央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确认的结余资金数额,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在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后30日内,将应上交中央国库的结余资金上交;中央部门及单位留用的结余资金需报财政部批准后方可动用。

第四章减少结转和消化结余资金的措施第十八条中央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对当年执行进度缓慢、预计年底可能形成较多结转或结余资金的项目,应及时提出调减当年预算或调整用于本部门执行中新增的重要支出的建议,报财政部审批。

对经财政部审核调减的部门预算资金,全部收回中央总预算。

第十九条除特殊原因外,对当年结转和结余资金比上年增加较多,或常年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中央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财政部将视其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适当压缩部门财政拨款预算总额。

第二十条对以前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财政拨款资金,因特殊原因已无法支出或已不需要支出的,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财政部可以商中央部门后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资金收回中央总预算。

第五章预算编制阶段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安排使用第二十一条预算编制阶段,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使用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一上”预算编制阶段。

中央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以及当年部门预算执行进度,统筹安排提出部门“一上”预算申请。

对拟统筹使用本部门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安排下一年度支出预算情况,随部门“一上”预算报送财政部。

(二)“一下,控制数测算阶段。

财政部结合中央部门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以及当年部门预算执行进度,对部门“一上”预算进行审核,提出“一下”预算控制数.将对部门动用结余资金计划的审核意见,随“一下”预算控制数下达中央部门。

(三)“二上”预算编制阶段。

中央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一下”预算控制数和结余资金安排使用建议数,编制“二上”预算。

同时,对当年年底结转资金情况作充分预计,随部门“二上”预算报送财政部。

因结合部门预算执行进度,需对下年有关财政拨款预算数进行调整的,应商财政部同意并调整“一下”预算控制数后,调整编制“二上”预算。

(四)部门预算草案上报阶段。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部门预算草案正式上报国务院并由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审议之前,财政部可结合中央部门的当年实际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商中央部门对有关项目财政拨款预算安排数及统筹使用结转和结余资金数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中央部门的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必须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结余资金已实际形成后,才可在编制以后年度预算时统筹使用。

对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因项目已完成或终止形成的剩余资金,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直接在编制下年预算时安排使用。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资金的报送及确认第二十三条预算年度结束后,中央部门应对本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的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逐级汇总,并对形成结转或结余资金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于下年2月底前,将本部门《20xx 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表》(格式及填制说明见附1、2)和有关说明文件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四条国库集中支付形成的年终预算结转和结余资金,中央部门还须按照财政部关于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在下年1月20日之前报送相关报表。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负责对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数额进行审核确认,并于3月底前将审核意见通知中央部门。

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中的结转资金数额与财政部审核确认的结转资金数额不一致的,以审核确认数为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中央部门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应当责成其进行纠正,并可以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有关资金收回中央总预算。

第二十七条中央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参照本办法的原则,另行制定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对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有关政府性基金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2006年12月7日发布的《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06〕489号)同时废止。

附:l. 20xx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表(表样见预算编制软件)2.《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表》填制说明附2:《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表》填报说明一、《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表》反映部门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结转情况及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

二、分项说明:1.“项目”:填列口径与预算批复口径一致。

2.“项目代码”(第1栏):填列年初预算批复项目的代码;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的项目代码可通过系统新增产生。

3.“项目单位”(第2栏):填列存在结转和结余资金单位的名称,包括基本支出结转单位、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单位。

单位级次应与预算编制单位一致。

4.“预算批复年份”(第3栏):填列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年份,自xxxx年至xxxx年。

如是一次性项目,则起始年份与终止年份相同。

5. “截止上年底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结转”(第5栏):填列截止上年(即20xx年的上一年)年底累计产生的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数。

6.“截止上年底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结余”(第6栏):填列截止上年(即20xx年的上一年)年底累计产生的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数。

7.“20xx年度-预算数”(第7栏):填列20xx年年初预算批复、执行中调整的财政拨款数。

8.“20xx年度-当年实际支出-当年财政拨款支出”(第9栏):填列20xx年年初预算批复、执行中调整的财政拨款实际支出数。

9.“20xx年度-当年实际支出-使用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资金-结转”(第11栏):填列使用以前年度的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数。

10.“20xx年度-当年实际支出-使用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资金-结余”(第12栏):填列使用以前年度的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数。

11.“20xx年度-当年形成结转和结余资金-结转”(第14栏):反映20xx年当年财政拨款形成的结转资金数。

12.“20xx年度-当年形成结转和结余资金-结转-其中:暂付款”(第15栏):填列20xx年财政拨款结转资金中资金已经支付、会计上作为暂付款处理的数额。

13.“20xx年度-当年形成结转和结余资金-结余”(第16栏):反映20x x年当年财政拨款形成的结余资金数。

14.“截止20xx年底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结转”(第18栏):反映截止20xx年度年底累计产生的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数。

15.“截止20xx年度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结转-其中:暂付款”(第19栏):填列截止20xx年底财政拨款累计结转资金中资金已经支付、会计上作为暂付款处理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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