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下发《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最⾼⼈民检察院关于下发《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最⾼⼈民检察院⽂号:⾼检发[2002]11号颁布⽇期:2002-07-19执⾏⽇期:2002-07-1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法律⽬录第⼀章总则第⼆章责任分解第三章责任考核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进⼀步加强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作,明确各级⼈民检察院领导班⼦、领导⼲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增强“两⼿抓,两⼿都要硬”的⾃觉性,保证检察机关依法履⾏法律监督职能,公正司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检察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条各级⼈民检察院必须坚持《规定》所确定的各项⽅针、原则,按照《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确定的责任分解、考核、追究等具体规定,落实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领导⼲部是指各级⼈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下同)、党组成员以及各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负责⼈。
第⼆章责任分解第四条各级⼈民检察院领导班⼦按照《规定》第六条所列内容,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民检察院检察长对本院、所辖地区检察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作列⼊领导议事⽇程,落实当地党委和上级⼈民检察院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分析本院、所辖地区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对本院班⼦成员和下⼀级⼈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及党组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实施监督,适时进⾏廉政谈话,做到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管好班⼦,做好表率,带好队伍。
(三)主持召开领导班⼦民主⽣活会,对照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开展批评与⾃我批评,增强领导⼲部廉洁⾃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四)组织领导查处本院⼯作⼈员和下⼀级⼈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及党组成员违法违纪案件及检察⼲警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并及时向上级⼈民检察院报告查处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2024年修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7.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7.0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对2020年10月26日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作了修订,已报经中央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7月4日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构建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保证人民检察院及其办案组织、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行使职权,实现权力与责任、放权与管权有机统一,保障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终身负责。
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违反检察职责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依纪依法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三条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误后果发生,但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对错误后果发生仅有一般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
检察人员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但不影响案件结论的正确性和效力的,属司法瑕疵,不因此承担司法责任。
第四条司法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遵循司法规律,体现检察职业特点;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责任与处罚相当;坚持惩处与教育结合,追责与保护并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4.07•【文号】高检发办字〔2024〕74号•【施行日期】2024.04.07•【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4〕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积极探索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要坚持积极探索、稳妥推进、规范有序,努力把工作抓实、步子迈实、效果做实。
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4月7日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积极稳妥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推进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自觉性、规范性与科学性1.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作出部署,重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改革举措,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监察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保障执法公正、严肃和规范。
为了加强对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的规范和指导,制定了《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以便监督执法工作能够更加规范、高效地进行。
一、监察机关监督执法的基本原则。
监察机关在监督执法工作中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正廉洁、服务大局、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是监察机关监督执法的根本要求,只有依法执法才能保障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公正廉洁是监察机关监督执法的基本准则,监察机关要做到公正、廉洁、严格执法,维护执法公正和权威。
服务大局是监察机关监督执法的宗旨,监察机关要将服务大局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服务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保障人权是监察机关监督执法的重要任务,监察机关要保障被监督对象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监察机关监督执法的职责和权限。
监察机关在监督执法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和权限,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包括对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合理性进行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置,包括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纠正和惩处;对执法过程进行监督,包括对执法程序、执法方式和执法结果进行监督;对执法人员进行监督,包括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工作作风和廉政情况进行监督。
三、监察机关监督执法的工作程序。
监察机关在监督执法工作中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接受监督执法工作任务,包括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执法工作任务和下级机关的监督执法工作报告;开展监督执法工作调查,包括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核实;制定监督执法工作方案,包括对监督执法工作进行计划和安排;实施监督执法工作,包括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总结监督执法工作经验,包括对监督执法工作进行总结和反思。
四、监察机关监督执法的工作要求。
监察机关在监督执法工作中应当做到以下几点,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执法标准进行监督执法工作;做到公正廉洁,维护执法公正和权威,保持廉洁自律;做到服务大局,把服务大局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保障人权,保障被监督对象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条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9.06.01•【文号】高检发〔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条例》的通知高检发〔201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条例》已经2019年5月16日第十三届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6月1日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保证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依法履职、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是检察机关专司内部监督的综合业务部门,通过执法督察、巡视巡察、内部审计、追责惩戒,开展内部监督。
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在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检务督察部门与派驻纪检监察组、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内设机构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监督合力。
第五条检务督察工作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做到监督与保障并重、惩处与教育结合。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六条最高人民检察院设检务督察局。
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务督察部门。
未设检务督察部门的基层人民检察院应当有专人负责检务督察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与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承担本级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检务督察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一般应当具有司法办案或监督审计等相关工作经历。
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现状

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现状作者:陈胜杰王秀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25期摘要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承担着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倡廉任务,是整个检察中心工作的重要保证。
担负着教育、监督、查处、保护四项职能。
它具有两个主要特点:一是服从服务于检察工作全局。
二是紧密围绕检察业务开展监督之责。
本文旨在分析如何发挥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职能作用。
关键词监察职能检察职能机构设置作者简介:陈胜杰、王秀君,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9.055纪检监察部门是检察机关行使内部监督职能的重要内设机构。
长期以来,在基层检察院中,由于少数干警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性质和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加上机构不健全、人员配置少,致使纪检监察干警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比较被动、针对性不强、水平不高,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效能未得到充分发挥。
因此,在当前形势下,针对反腐败斗争的复杂性,加强和改进基层院纪检监察工作十分迫切。
一、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的现状和问题(一)少数干警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性质和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在基层检察院中,少数干警认为反贪、反渎、侦监、公诉等业务部门的工作才是检察院的第一工作,是一线,纪检监察部门是附属机构,是可有可无的“摆设”,为保一线,像纪检监察这样的二线部门不要过于较真、负责,否则会增加办案人员的思想负担,影响一线办案。
这种思想充分反映出少数干警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性质和意义认识不清,割裂了纪检监察工作和检察工作的关系。
(二)机构不健全、人员少、水平不高机构不健全,人员少的状况不仅增加了现有干警的工作强度,也与日渐壮大的检察队伍和逐渐增加的检察业务不相适应。
而且现有的纪检监察干警很多都来自院内的业务部门,属于“半路出家”,先前并未从事过这方面的工作,岗前和在岗阶段也基本没有经过专门培训,所谓“隔行如隔山”,工作效率和水平不够理想。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12.08•【文号】•【施行日期】2021.12.0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已经2021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七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本规定进一步深化监狱巡回检察工作,全面推开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12月8日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2021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监狱、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增强法律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看守所实行巡回检察,保障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维护监管秩序稳定,纠防冤错案件,促进监狱、看守所严格执法,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证国家法律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正确实施。
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对监狱、看守所的巡回检察,对承担派驻检察职责的检察机关履职情况进行检查,推动检察监督和监管执法水平的共同提升。
第三条巡回检察可以采取常规、专门、机动、交叉等方式,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或者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根据本规定分层级组织实施。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看守所进行巡回检察,与监管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推进监管执法规范化,维护国家法制的权威统一和刑事执行的公平公正。
第五条巡回检察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准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
对21起检察人员违法违纪典型案例的分析

对21起检察人员违法违纪典型案例的分析作者:杜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3期摘要本文通过分析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14年以来通报的21起检察人员严重违纪违法典型案件,有助于加强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净化检察队伍。
关键词检察人员违纪违法党风廉政建设作者简介:杜娜,河南省陕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067-022014年全国共立案查处违纪违法检察人员404人,同比上升86.2%,其中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7人。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对已经查处的典型案例进行认真必要的分析,仔细研究把握检察人员违纪违法的特点和动向,不仅有利于我们正确认识当前工作机制体制的不足和问题,而且有利于促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反腐倡廉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
一、21起检察人员违纪违法典型案例的特点通过对2014年以来中央政法委先后四次通报的政法干警违纪违法典型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中的检察人员严重违纪违法典型案件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已经被查处的21起检察人员违纪违法的一些特点:(一)违纪违法主体身份多样化被通报的21起案件,涉及部门中层副职以上领导干部19人,占总数的91%,其中原领导班子成员11人:检察长7人、副检察长4人,占总数的52%;涉及执法办案业务部门人员6人,占总数的28.6%;涉及内设综合部门人员3人,占总数的14%。
总的来说,违纪违法主体集中为领导班子成员、领导干部,执法办案业务部门干警。
(二)违纪违法思想动机利益化在被通报的案例中,其思想动机大多是为了非法攫取经济利益。
有19人涉嫌索贿受贿犯罪,占90.4%;其中5人同时涉嫌贪污犯罪,占23.8%。
某区院原副检察长杨某直接收受贿赂158万元,伙同他人收受贿赂1191万元,利用影响力受贿5万元,另有个人财产4005万元及1800克黄金不能说明来源。
某市院原检察长张某在担任某县县委书记和检察长期间,先后收受人民币986.96万元,美元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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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
【法规类别】检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高检发[2000]13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0.05.25
【实施日期】2000.05.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
(2000年5月25日高检发〔2000〕13号)
第一章监察部门的性质、任务和工作原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检察机关的监察工作,强化内部监督,保证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忠实于宪法和法律,正确履行职责,公正司法,保证检察机关政令畅通,维护检察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的监察部门,是检察机关负责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检察机关及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检察人员实施监察。
第三条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纪律上人人平等。
第四条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接受群众和检察人员的监督。
第二章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在本院检察长和上级检察院监察部门的领导下行使职权。
第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监察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设监察处(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地级市人民检察院设监察处(室)。
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设专职或兼职监察员。
第八条监察人员必须熟悉检察业务和监察业务,具备大专以上文化水平,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秉公执纪,保守秘密。
第九条下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的任免,应当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同意。
第十条监察部门的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参加检察委员会,不是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可以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
对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进行管理,具备条件的,应分别任命为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
第十一条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监察事项承办人的回避由其所在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决定;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本院主管副检察长或检察长决定。
第三章监察部门的职责
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局对下列机关、单位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检察人员;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及其检察长、副检察长。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对下列机关、单位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本级人民检察院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检察人员;
(二)所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地级市人民检察院及其检察长、副检察长。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地级市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对下列机关、单位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本级人民检察院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检察人员;
(二)所辖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检察院及其检察长、副检察长;
(三)所辖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检察院所属部门、单位及其检察人员。
第十五条上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必要时可以办理下一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检察机关及其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规定中的问题;
(二)受理对检察机关及其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检察人员违反纪律、法
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调查处理检察机关及其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检察人员违反纪律、法律的行为;
(四)受理检察人员不服纪律处分决定的申诉;
(五)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由监察部门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监察部门的权限
第十七条监察部门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案件材料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单位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的行为。
第十八条监察部门在调查违反纪律、法律的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予扣留、封存检察机关案件涉嫌部门、单位和涉嫌人员可以证明违反纪律、法律的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案件材料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二)责令检察机关案件涉嫌部门、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三)责令被调查人员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就被调查事项做出说明;
(四)建议暂停有严重违纪违法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第十九条监察部门在调查违反纪律、法律行为时,可以要求本院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监察部门、单位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第五章执法监察
第二十一条监察部门执法监察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检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决议、决定以及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二)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规定的由监察部门履行的职责;
(三)对检察机关及其事业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进行内部审计。
第二十二条执法监察的主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