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司法鉴定资料的甄别及使用论文
司法鉴定中证据分析和评价的研究

司法鉴定中证据分析和评价的研究在司法领域中,鉴定是重要的证据形式之一。
通过专家对证据所具有的特殊技能、知识、经验的运用和解释,达到判断证据真伪的目的。
鉴定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中都有广泛的应用。
司法鉴定中证据分析和评价是鉴定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在证据分析和评价环节,鉴定人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操作经验,对所要鉴定的证据材料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和评价,准确地判明证据的性质、价值和意义,确保鉴定结论的正确和公正。
下面,本文将从证据分析和评价两个方面对司法鉴定中的证据进行探讨。
一、证据分析证据分析是司法鉴定中最基本的工作之一。
证据分析是指对鉴定案件中涉及到的证据进行细致的分析和研究,通过各种技术和工具,挖掘出证据中有用的线索、特点或重点,以期为鉴定结论提供最有力的证明。
证据分析的核心是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在证据分析中,鉴定人需要从整体和细节两个方面对证据进行深入剖析和分析。
从整体上看,需要找出证据中的重点、难点、矛盾点等问题,通过分析找出证据之间的联系和影响,建立证据的关联链,进一步明确证据的内在价值和意义。
从细节上看,需要对证据中的细节进行解析和解读,用专业的方法评估证据的真伪、可信度和可靠性,并与其他证据进行比较分析,找出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并尝试解决这些问题。
证据分析需要有系统的思路和方法论,而非“心口说了算”。
二、证据评价证据评价是司法鉴定中最核心的环节,其结果将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正确性和公正性。
证据评价是指对鉴定案件中所涉及到的证据,从价值、真实度、权威性、可信度等多个方面进行评价,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并将其放入鉴定结论中。
在证据评价中,鉴定人需要顾及证据的来源、可靠性、权威性、有效性等多方面问题。
证据的来源包括书证、物证、口供等多种形式,其中书证要求一定的格式和签名;物证则需要通过科学技术的手段进行鉴定和判定;口供则需要依据被提供者的身份、关系、陈述方式等进行评价。
浅析司法鉴别问题及策略

浅析司法鉴别问题及策略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及20XX 年2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鉴定管理决定》)对于司法鉴定的良性运作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对于司法鉴定的适用对象范围、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等规定有了较大的变动和扩张,改变了过去将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决定权局限于由人民法院掌握的情形,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于司法鉴定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鉴定管理决定》涉及的主要是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问题,对于司法鉴定中出现的其它问题没有详细规定。
笔者以所在法院为调查和分析的基础,对于民事案件审判中经常遇见的司法鉴定问题略作探讨和分析,并试举对策,希望对我国司法审判实践工作有所推动。
一、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主要问题与现状(一)身份关系案件中当事人不配合启动司法鉴定如何处理身份关系案件涉及利益范围比较广泛,对于当事人的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应加以一定的限制,并且身份关系案件采取绝对的客观真实主义,当事人自认虽然能达到法律真实的目的,但法律真实不一定是客观真实。
此外,身份关系的案件必须尊重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思,限制民事能力行为人也应该让其参加诉讼活动。
笔者所在法院所审理的身份关系案件中,原告提出鉴定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认为需要司法鉴定,但被告不愿意配合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审判人员往往感到难以把握。
如在一起生身父母确认纠纷案件中,原告要求确认被告为自己的生身父亲,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亲子鉴定,被告拒绝配合。
后本案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推定原告为被告所生。
对于此类案件,被告害怕承担抚养义务、遭到现有家庭的谴责或者是受到社会的怀疑,多不愿意进行亲子鉴定,这时法官只能依据其他证据进行推定,但这对于身份关系案件的绝对真实原则是一个挑战。
另外我院在所审理的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一方提出对方患有精神疾病,但因当事人不配合而无法进行司法鉴定时,案件如何继续审理,这也是法官感到比较辣手的问题。
浅谈鉴定意见在司法实践运用中的思考

浅谈鉴定意见在司法实践运用中的思考鉴定意见是指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对案件(项目)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通过鉴别和判断后做出的专门性书面意见。
鉴定意见一词最早是在美国使用,其实质是一种证人证言。
美国法院陪审团制度的固有缺陷,在案件中出现专门性问题时,需要专家根据专门知识和技术手段来为庭审提供帮助,由此,专家证言制度便产生,专家证言也即鉴定意见。
我国现行适用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都将证据种类之一的“鉴定结论”改为了“鉴定意见”,两个字的改动虽然不大,却将其从以往充满神秘、权威、不可质疑的神坛上拉了下来,还原了鉴定意见作为人的判断意见的本来面目,明确表明了鉴定意见只是一种人的认识、看法和判断。
仅仅是一种专业人士的分析“意见”而已。
这一立法原意即破除了以往法院与当事人片面迷信鉴定结果的准确性的思维定势,防止鉴定人决定裁判结果的错误导向,使法官可以自由的进行裁量,体现了立法表述的科学性;同时也明确了鉴定人有出庭作证的法律义务,对应了证据必须经过质证才能为法官采信的基本规则,至少在立法层面上纠正了鉴定人出庭难的问题,同时赋予了当事人独立的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淡化了法官垄断鉴定启动权的职权主义色彩,使鉴定程序的启动权分配更加合理。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统一的法典化的证据法,对于证据制度的相关规定分散于性质不同、效力不一的各类法律文件。
对应我国相对松散的证据制度,尤其在民事诉讼领域,涉及到鉴定意见的规定也见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
而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也多参照民事诉讼中涉及到的相关规定。
纵观这些规定,不仅内容分散而且位阶混乱,最重要的是规定过于原则化,制度衔接差,操作性不强,实难构成完整的体系。
虽然民诉法规定了证据必须经过质证才能被法官采信,但是根据相关资料查询,即使在刑事诉讼领域,“只有不到5%的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了法庭询问”,民事诉讼领域这一数据则可能更低。
司法鉴定的证据链分析与论证

关联性审查
分析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内在联 系,确定证据是否能够证明案件事 实。
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价值
证明力判断
评估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即 证据是否能够直接证明或间接证明案 件事实。
证明价值判断
分析证据在案件中的重要性和作用, 确定证据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程度 。
综合评价证据链的完整性和可信度
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的分析方法
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对物证进行检验、鉴定,确定物证的来源、与案件的关联性等;对书证 进行笔迹鉴定、内容分析等,确定书证的真实性和证明力。
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的论证
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分析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的证明力和可信度,以及它们对案件事实 认定的影响。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的分析与论证
在证据传递过程中,必须确保证据的连续 性,记录每一次传递的详细情况,防止证 据在传递过程中丢失或被篡改。
强化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
采用科技手段辅助鉴定
通过分析不同证据之间的内在联系和逻辑 关系,强化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形成完 整的证据链条。
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电子数据恢复、生 物识别技术等,辅助鉴定过程,提高鉴定 的准确性和效率。
鉴定意见的公正性。
02
证据链概念及重要性
证据链定义
证据链
指在法律程序中,通过收集、整 理、分析一系列相关证据,形成 证明案件事实的逻辑链条。
构成要素
包括证据的来源、证据的保管链 条、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等。
证据链在司法鉴定中的意义
确保鉴定结论的可靠性
防止证据被篡改或伪造
完整的证据链可以确保鉴定结论基于 可靠、真实的证据,提高结论的可信 度。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的特点
司法鉴定准确性与可靠性评估研究

司法鉴定准确性与可靠性评估研究司法鉴定是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来对案件中涉及的物证、技术性问题等进行研究和鉴定,为法院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然而,由于人为因素、技术手段的限制以及其他原因,司法鉴定结果的准确性与可靠性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就司法鉴定准确性与可靠性进行评估研究,探讨如何提升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一、现行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司法鉴定是法律实践中的一种技术性工作,其结果不仅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还可能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重要影响。
然而,目前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
首先,司法鉴定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缺乏专业性和科学性的问题普遍存在。
其次,司法鉴定工作中一些常见的技术手段在实践中存在限制和不足,无法达到预期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最后,司法鉴定过程中的程序和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容易引发争议和疑惑,损害司法公正的实现。
二、提升司法鉴定准确性的措施为了提高司法鉴定的准确性,可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鉴定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认证,确保其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
鉴定人员应通过专业考试,持证上岗,接受定期培训和评估,以提高其专业素养和工作质量。
其次,完善司法鉴定的技术手段和设备,尤其是在涉及高新技术和复杂问题的鉴定中,应配备先进的设备和技术手段,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此外,建立和完善鉴定结果的复核机制,通过多方复核和评估,提高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三、加强司法鉴定的可靠性评估为了评估司法鉴定的可靠性,可采取多种手段和方法。
首先,通过横向对比和纵向比对,对多个鉴定机构或专家的鉴定结果进行比较。
这样可以发现不同机构或鉴定人员的差异和问题,评估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其次,可以利用案例分析方法,选取一些典型案例进行深入研究,从中总结出鉴定工作中的问题和反思,寻求改进和完善的措施。
此外,还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或专家对鉴定结果进行评估,增加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可信度。
《司法鉴定证据的合法性及其适用》

《司法鉴定证据的合法性及其适用》摘要:司法鉴定证据是指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由司法鉴定机构对争议事项进行科学鉴定,提供证据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证据具有重要的证明力作用。
但是,司法鉴定证据的合法性及其适用却成为法院判决案件的关键问题。
因此,本文在论述司法鉴定证据的基础上,重点探讨了鉴定证据的合法性以及适用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司法鉴定证据;合法性;适用正文:一、司法鉴定证据的概念和作用司法鉴定证据是纠纷解决过程中的一种证据形式,它是指由法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对争议事项进行科学鉴定并提供证据的行为。
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时,必须遵循科学、公正、独立、专业的原则,保证鉴定结论的准确性、科学性和公正性,从而为法院审判提供重要的证据支持。
二、司法鉴定证据的合法性司法鉴定证据的合法性指的是司法鉴定机构采取的鉴定行为及其鉴定结论,在法律规定下的合法性。
司法鉴定证据的合法性是首要问题,它直接关系到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和证据力。
因此,在法院审理案件时,必须对司法鉴定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避免因鉴定无效或违法而导致错误的判决结果。
三、司法鉴定证据的适用司法鉴定证据的适用是指根据案件事实及其法律性质,判断鉴定证据是否具有证明能力和证明效力,从而确定其在案件中的作用,支撑法院做出正确的判决结果。
在适用司法鉴定证据时,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鉴定证据的证明能力:即鉴定证据是否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是否具有客观、科学的证明性质。
(2)鉴定证据的证明效力:即鉴定证据对证明争议事项具有怎样的影响,是否具有重大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3)鉴定证据和其他证据的关联性:即鉴定证据和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是否相互印证、相互补充。
案例:甲、乙之间因房屋买卖纠纷,甲方诉至法院,要求乙方履行购房合同。
该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有购房合同、房屋交付纪录、房屋物业证明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房屋装修、墙体是否存在渗漏问题,屋顶是否漏水等涉及重大影响买卖合同履行的问题,需要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证据价值与适用分析

司法鉴定证据价值与适用分析当涉及到司法审判时,证据是至关重要的。
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仅依靠法官和陪审团的经验和判断来认定事实和裁决结果是不够的。
这时,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科学方法,为司法程序提供了可行的方式来确定证据的价值和适用性。
司法鉴定是指由专门人员在立案、审理和执行过程中,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术,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进行调查、观察、分析、测试和鉴定,提供科学的技术结论,以供司法机关作出判决和执行判决。
通过司法鉴定,可以进一步验证证据的真伪,阐明事实的科学性,从而增加证据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证据的价值与适用性是判断一个证据是否能够在司法程序中发挥作用的重要标准。
在司法鉴定中,鉴定人员不仅要对证据进行科学的鉴定、观察和分析,还要根据鉴定结论和法律规定,评估证据的价值和适用性。
首先,证据的价值取决于其客观性和可靠性。
在司法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通过科学的实验和分析,可以获得客观、可信的鉴定结果,从而增加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只有当证据的价值得到充分肯定,并且得到法官和陪审团的认可,才能对案件的判决产生积极影响。
其次,证据的适用性是指证据是否与案件有直接关联,能够对案件的事实、证明和推论起到有力的支持作用。
在司法鉴定中,鉴定人员需要清楚地了解案件的具体背景和涉及的事实,通过对证据的鉴定和分析,提供与案件相关的科学结论。
只有当证据的适用性被认可,并且能够对案件的审理起到积极的作用,才能被采纳为有效证据。
此外,在司法鉴定中,鉴定人员还需遵守相关的法律和伦理规范,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和全面。
他们应该遵循科学的原则和方法,采用可靠的技术设备和工具,进行准确的分析和判断。
同时,他们还应该遵守保密义务,确保鉴定结论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这样,司法鉴定才能够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司法公正提供支持和保障。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证据的价值与适用性是确定证据是否能够在司法程序中发挥作用的重要标准。
通过科学的实验和分析,司法鉴定可以提供客观、可靠的鉴定结果,增加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我对司法鉴定制度的认识

我对司法鉴定制度的认识第一篇:我对司法鉴定制度的认识一、司法鉴定有关法律规章和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颁布日期2005年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做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施行前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二、当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中存在的不足随着我国的司法改革日益完善,庭审制度也逐步走向控辩双方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审判模式。
强化了当事人参与意识,加强诉辩双方的举证。
在刑事诉讼中由于刑事案件的侦查与反侦查的较量日益智能化,高科技犯罪手段也越来越多,使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日趋困难,更需要借助科学技术来发现、提取、审查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有关争议事实也需要借助一定科学技术手段来澄清。
这就必须通过司法鉴定活动来验证。
司法鉴定成为当今诉讼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内容。
然而在司法价值观念转变过程中,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出现滞后现象。
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日趋迫切,在我国司法鉴定实践中呈现出如下的缺陷。
(一)鉴定机构设置上的不合理在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以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体系是多元化的,公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内部均设有自己的鉴定定机构。
司法鉴定机构各自为政,鉴定水平参差不齐。
不仅导致鉴定权的分散,坚鉴定机构管理的混乱,而且浪费了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
《决定》是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新的一个里程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对司法鉴定资料的甄别及使用论文 本文通过案例对司法鉴定资料如何使用进行的简明的介绍和分析, 具体论述 了对司法鉴定资料的运用技巧和方法, 在实际工作的作用, 为广大读者带来一定 的参考作用。
同时也具有抛砖引玉的目的, 希望更多的从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对 司法鉴定资料增加更多的关注度, 提升造价司法鉴定人员的整体业务水平及素质。
案例背景: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直接发包方式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某别墅小 区工程施工合同, 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别墅小区的别墅 项目及室外市政道路配套工程,合同工期 427 天,合同固定总价 8100 万元,经 双方对招投标文件进一步澄清后, 签订了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约定合同工期 365 天,合同固定总价 8163.9 万元。
该项目在实际施工过程由于各种原因双方签署用于司法鉴定的工程联系单、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会议纪要、双方各种信函往来等资料多而杂。
工程完成后,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施工合同内造价、 建 设施工合同外造价、因建设方的原因造成的施工方的人工费、机械费、台班费等 窝工损失造价索赔;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施工方的原因导致延 误天数工期索赔。
双方争议焦点问题: 双方签署用于司法鉴定的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会议纪要、双 方各种信函往来所造成的合同外工程造价,工期延迟索赔。
鉴定人员的鉴定结论及意见: 根据法院提供的案卷资料对项目实际施工过程中双方签署工程联系单、 设计 变更、现场签证、会议纪要、双方各种信函往来等相关资料进行整理、甄别,进 行了详细的分类并根据资料分类具体情况出具鉴定结论或提出鉴定意见。
1、双方对签署的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的总价认可的工程 项目, 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对该部分造价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双方均无异议, 此 部分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内容鉴定人员直接使用,对涉及相关造价 进行汇总计算,即得出相应的工程造价鉴定结论。
2、双方仅对签署的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的综合单价认可 的工程项目。
对签署的单价进行分析, 确定该综合单价是否是包含管理费、 利润、 税金等相关费用,并根据分析结果合理利用该部分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现场 签证内容,对工程量进行计算,按合同约定进行组价及汇总,得出相应的工程造
价鉴定结论。
3、双方对签署的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仅以简图及相应文 字说明的项目。
本案涉及该部分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主要是地质条 件变化,部分别墅基础开挖存在土方超挖,对超挖采用砂石或混凝土回填,应对 相应简图及相应文字说明进行分析、甄别,对涉及的工程量进行计算,根据合同 约定按原投标计价方式进行组价及汇总,并得出相应的工程造价鉴定结论。
4、建设单位单独分包项目工程。
鉴定人员应充分对签署的单独分包项目分 包合同进行了分析、鉴别,再确定此部分工程造价,本案涉及的建设单位单独分 包项目, 合同价款仍由合同总承包商支付, 由于该工程单独分包项目分包合同价 款高于原投标单位该项目合同价, 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单独 分包项目分包合同约定高出原投标单位该项目合同价分摊比例, 因此单独分包项 目分包合同高出原投标单位该项目合同价部分造价计算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在详 细分析合同约定后, 按照总价合同相关约定对分包项目涉及的造价进行组价及汇 总,得出相应的工程造价鉴定结论。
5、双方仅对签署的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中的施工分部分 项工程认可的项目。
本案涉及部分栋号别墅基础地质条件与原地质勘探报告不符, 基础需采用深基坑围护方案施工, 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包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多 家对深基坑围护方案进一步报价, 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深基坑围护方案进一步 报价偏高, 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此项土方分部分项工程单独分包给另一家施工单位 施工, 鉴定造价需扣除原投标单位该部分土方分部分项工程涉及的工程造价, 鉴 定人员按照总价合同相关约定对分包项目涉及的相关工程量按原投标文件的工 程量及计价方式进行组价及汇总,并得出相应的工程造价鉴定结论。
6、与其他施工单位平行施工工程中签署的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现场签 证工程项目。
该别墅项目施工工期较长, 实际施工过程中出现多家施工单位交叉 施工、 平行作业现象, 造成相互影响施工进度, 对此部分工程联系单、 设计变更、 现场签证、会议纪要、双方各种信函往来分为 1、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建设集团有 限公司签署的,2、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间接签署,3、房地产开 发与其他施工单位签署涉及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4、房地产开发与其他施工 单位签署不涉及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 鉴定人员合同相关约定对以上情况分别 进行计算、鉴定,并得出相应的工程造价鉴定结论。
7、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缺少相关部门、单位签署意见的 项目。
及时与法院及当事人沟通,并适时此部分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现场签 证内容进行听证, 根据与法院及当事人沟通和听证的情况, 根据合同相关约定及 法律、法规对以上情况分别进行计算、鉴定,并得出相应的工程造价鉴定结论、 意见或建议。
8、由于工程质量缺陷、施工不符合规范要求房地产开发委托其他施工维修 的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的项目,根据合同相关约定及法律、法 规对以上情况分别进行计算、鉴定,并得出相应的工程造价鉴定结论、意见或建
议。
结束语: 经过对案卷提供资料的合理分类、 甄别与使用, 鉴定人出具了鉴定报告意见 书,并应法院的要求参与了庭审,最终法院支持了鉴定结论、意见及建议。
通过对法院委托项目司法鉴定取得的实践经验: 1、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项目, 对司法鉴定资料既要统筹考虑,又要掌握核心;2、司法鉴定工作专业性强、法律 要求高,鉴定结论要明确,鉴定结果要可靠;3、听证资料要及时详细、客观、公 正、公平、公开;4、鉴定人员应适时与委托法院相关人员沟通,及时了解委托项 目进展情况。
总之司法鉴定项目要求鉴定人员不仅要有需要丰富的专业知识, 现 场实践经验,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同时需要鉴定人员有丰富法律法规知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