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司法鉴定的完善
《论鉴定意见质证程序的完善》范文

《论鉴定意见质证程序的完善》篇一一、引言鉴定意见作为司法审判中重要的证据之一,其真实性和可信度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然而,当前鉴定意见质证程序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如程序不规范、质证不充分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司法公正,也降低了司法效率。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鉴定意见质证程序的完善,以提高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
二、鉴定意见质证程序现状及问题分析(一)现状目前,我国司法审判中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主要包括申请鉴定、鉴定过程、鉴定意见的提交和质证等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往往存在不规范、不充分的问题。
(二)问题1. 鉴定过程不透明:由于鉴定过程缺乏公开透明,导致当事人和公众对鉴定结果的信任度降低。
2. 质证不充分:在质证环节,由于时间、人员等限制,质证往往不够充分,无法全面揭示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3. 程序不规范:鉴定意见的申请、鉴定过程、质证等环节缺乏统一、规范的操作流程,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混乱。
三、鉴定意见质证程序完善的必要性完善鉴定意见质证程序对于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通过规范鉴定过程和质证环节,可以增强当事人和公众对司法审判的信任度。
其次,充分质证可以揭示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为法官提供更为准确的依据。
最后,统一、规范的操作流程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因程序混乱导致的资源浪费。
四、鉴定意见质证程序完善的具体措施(一)加强鉴定过程的公开透明1. 设立专门的鉴定机构和人员,对鉴定过程进行全程记录和公开。
2. 允许当事人和公众对鉴定过程进行观察和监督,提高对鉴定结果的信任度。
(二)充分质证1. 延长质证时间,确保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对鉴定意见进行质疑和反驳。
2. 扩大质证范围,允许更多证据和证人参与质证,全面揭示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三)规范操作流程1. 制定统一的鉴定意见质证程序规范,明确各环节的操作流程和要求。
2. 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法官和当事人的操作水平和法律意识。
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公正仰仗于完善的司法。
随着我国诉讼法制度的规范,司法改革已是紧锣密鼓。
司法鉴定作为诉讼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着诉讼的进程。
但是,我国目前的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呼吁多年但依然雷声大雨点小。
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试就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目前的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1、我国鉴定机构主要包括三种组织体系,即分别隶属于公、检、法机关的部门鉴定机构;司法鉴定委员会;有鉴定审批权的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科研机构和服务机构。
这种相对繁杂多元的机构的设置,使得众多的鉴定机构在涉案鉴定时,缺乏统一规范的鉴定程序,导致结论常常不一致,前后矛盾。
不仅浪费了人力、财力,更会间接导致对司法鉴定的公正度产生怀疑。
众多涉案鉴定机构从事鉴定无统一的设立、审批、监督、承担法律责任等规范性文件。
鉴定机关涉案鉴定随意性很大,负有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做保障。
2、我国目前司法鉴定是多元化的体系,有资格参与鉴定的单位很多。
公安、检察院、法院都设有自己的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工作的中立性与鉴定职能的从属性、依附性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矛盾。
公安司法机关内部普遍设立鉴定机构,导致了鉴定权的分散;鉴定管理权的混乱,直接表现为多次鉴定和重复鉴定的现象。
不仅浪费了不必要的诉讼成本,而且也直接影响到了司法的公正性。
3、近年来,我国许多地方都制定了《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我市也制定了相关规定,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条件,明确了鉴定人的权利义务,规范了司法鉴定的实施程序,这对于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种不好的倾向,各地在立法的过程中为了遏制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多次鉴定、重复鉴定等现象,普遍加强了办案部门、上级鉴定部门、省级司法鉴定委员会等对鉴定启动程序的干预以及立法对鉴定结论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导致我国鉴定立法出现了严重的职权化和行政化色彩。
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摘要】:鉴定结论有着”科学证据”之美誉,但司法鉴定体制、司法鉴定程序的优劣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可靠性。
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问题重重。
改革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应当对鉴定机构的设置、鉴定人资格、司法鉴定程序等进行完善。
【关键词】:司法鉴定; 鉴定人; 鉴定结论一、我国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司法鉴定机构设置重复、管理混乱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现有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隶属于公安机关、检察院的鉴定机构;另一类是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鉴定机构。
如设置在科研机构、政法院校的司法鉴定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鉴定机构,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一些医科大学设立的鉴定机构,等等。
由此可见,我国享有鉴定权的机构既多且杂。
尽管《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将我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权限集中收归司法行政机关,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目前的各级各类鉴定机构软硬件设备条件、资信程度仍然参差不齐,对司法鉴定结构的管理仍然滞后。
(二)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现象严重在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对某个专门性问题可能各自有不同的鉴定结论,而且,控辩双方也会对鉴定结论提出质疑。
一个案件可能经历各级鉴定机构层层鉴定,每次的鉴定结论都可能不一致。
实践中,有时甚至会出现越申请重新鉴定,鉴定机构级别越低的奇怪现象,而级别较低的鉴定机构所作出的结论权威性不够,难以令对方当事人信服,从而又成为其申请重新鉴定的原因。
总之,由于各种不同原因造成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现象,不仅造成了诉讼的拖延、诉讼资源的浪费,而且,也使得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鉴定结论的审查无所适从,影响了案件事实的认定,进而伤害了诉讼自身的公正性。
(三)关于司法鉴定的法制不健全我国目前有关司法鉴定的许多规定散见于三大诉讼法、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之中,多数问题尚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比如,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程序以及拒绝不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鉴定结论的审查规则等等都缺乏具体的规定。
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及其制度完善

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及其制度完善一、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司法鉴定结论是司法鉴定人根据专门知识和科学方法得出的结论,它对法庭审理案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是指在法庭上对司法鉴定结论进行验证和证明的过程。
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鉴定结论属于书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质证。
质证的方式可以是通过鉴定人在法庭上作证,也可以是通过呈交鉴定书等书证。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当确保质证的过程能够充分发挥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和技术,保证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其次,质证过程中需要对鉴定人的资质和专业水平进行合理的审查。
为了确保司法鉴定结论的可信度,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因此,在质证过程中,应当对鉴定人的背景、学历、工作经验等进行审查,确保鉴定人具备进行鉴定的资格和能力。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鉴定人,应当及时予以排除,以免影响司法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最后,质证过程中需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当事人在质证过程中有权对司法鉴定结论进行质疑,并提供自己的证据进行反驳。
法庭应当积极主动地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观点,确保质证过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如果质证过程中发现鉴定结论存在瑕疵或者不准确,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质疑,并重新进行鉴定,以保证案件的正确裁决。
二、司法鉴定结论制度的完善为了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的质量和效果,我们需要完善相应的制度安排。
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司法鉴定机构作为司法鉴定的重要实施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规范鉴定人员的行为规范,确保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道德素质。
同时,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外部监督,建立独立的监察机构,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提高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其次,完善司法鉴定人员的选拔和培训机制。
司法鉴定人员是司法鉴定工作的核心,他们的专业素质和能力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结论的准确和可靠。
关于完善和健全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建议

关于完善和健全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建议尊敬的领导: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医司法鉴定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们也发现在一些案件中,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存在感并不强烈,甚至出现了一些鉴定结果不准确的情况。
为了更好地完善和健全法医司法鉴定机构,提高鉴定质量和效率,我谨向领导提出以下建议:一、加强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建设和管理1.1 加大投入,提高鉴定设备水平要让法医司法鉴定机构更好地履行职责,首先要有先进的设备作为支撑。
因此,我们应该加大对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投入,引进国内外先进的鉴定设备和技术,提高鉴定设备的现代化水平。
要加强对鉴定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1.2 提高鉴定人员的业务素质法医司法鉴定工作的专业性很强,要求鉴定人员具备扎实的医学、生物学等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法医司法鉴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
可以通过与高校合作,定期举办培训班,邀请专家进行授课指导;鼓励法医司法鉴定人员参加各类专业考试和学术交流活动,拓宽视野,提高能力。
二、优化法医司法鉴定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2.1 简化繁琐的手续,缩短鉴定时间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一些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手续繁琐,导致鉴定周期较长。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我们应该简化相关的手续,比如实行“一站式”服务,让申请人在一个窗口就能完成所有相关手续;对于一些简单的案件,可以采取快速办理的方式,缩短鉴定时间。
2.2 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法医司法鉴定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需要各部门之间的密切协作。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建立良好的协作机制。
比如在刑事案件中,可以与公安机关、检察院等部门共同研究案情,形成共识;在民事案件中,可以与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减少不必要的鉴定申请。
三、加强对法医司法鉴定工作的监督和评估3.1 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为了确保法医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我们应该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需要完善的几个问题

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需要完善的几个问题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刘芳对于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较少涉及外,办案法官所遵循的专门性规定有《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可供参考的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2014年,吉林省高院实施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辅助工作程序通则》。
针对现实中出现的问题,2016年,司法部对《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进行了修订,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
但此次意见只是原则性的表述,审判实务中司法鉴定的操作仍有需要完善的问题。
一、我院三年民事诉讼的司法鉴定概况图表一:我院三年民事诉讼的司法鉴定数据民事诉讼中鉴定多集中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合同纠纷、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等案件中。
鉴定事项多为伤残等级、医疗过错、民事行为能力、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文书笔迹等。
二、审判业务部门与司法辅助部门之权责划分《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一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辅助工作程序通则》第四条、第十一条对审判业务部门与司法辅助部门的权责划分有相关规定。
现在实践中遇到的一个问题是:司法辅助部门已经收案进入鉴定程序,鉴定过程中发现还有鉴定所必需的材料由哪个部门负责收集提供,具体程序如何操作?调研组认为,在处理审判业务部门与司法辅助部门权责划分时,应把握一个总的原则,即司法辅助部门负责程序性工作、审判业务部门负责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工作。
这一观点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辅助工作程序通则》的精神也是相符合的。
案件由审判业务部门转到司法辅助部门,司法辅助部门业已收案进入鉴定程序,此时如发现有鉴定进行所必须之案件材料,应由司法辅助部门通知审判业务部门,鉴定程序暂停进行,但无需将案件终结鉴定程序退回审判业务部门(从诉讼经济原则考虑)。
浅析司法鉴定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浅析司法鉴定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司法鉴定是指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案件中需要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问题进行认定的一种法律程序。
司法鉴定工作的开展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司法鉴定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影响着其公正性和准确性。
本文将从现状、问题和对策三个方面对司法鉴定工作进行浅析。
首先,就司法鉴定工作的现状而言,我国司法鉴定工作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司法鉴定体系,具备了一定的技术和专业水平。
目前,司法鉴定工作主要由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开展,涵盖了多个领域,包括司法医学、司法心理学、司法人类学等。
同时,我国还建立了一批司法鉴定中心和实验室,提供了良好的技术设备和条件,为司法鉴定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支持。
然而,尽管司法鉴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首先,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着一些技术不足的情况,有些鉴定人员技术水平较低,导致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不高。
其次,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现象,例如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有些鉴定结果可能存在主观偏差。
再次,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一些管理问题,如机构之间协作不畅、资源分配不合理等,影响了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针对司法鉴定工作存在的问题,应该采取相应的对策,以提升司法鉴定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首先,应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建立严格的准入机制和评估体系,确保鉴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公正性。
其次,应加强对司法鉴定技术的研究和培训,提升鉴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加强对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促进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对于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也存在着不少问题。
通过采取相应的对策,可以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水平和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
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与完善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由司法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活动。
它在维护法律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目前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其次,司法鉴定制度在司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还不够突出。
司法鉴定作为一个重要的证据形式,在审判中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践中,法官对于司法鉴定结果的认定往往存在有限,有时候会将其视为“主观”因素而不予采纳,这对于司法鉴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此外,司法鉴定制度中的监督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鉴定委员会、复核中心等监督机构,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鉴定委员会和鉴定复核中心的人员结构和运作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以增强他们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另一方面,对于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力度还不够,导致一些问题鉴定结果未能得到及时纠正。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应加强立法上的完善,完善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司法鉴定机构的组织架构、人员编制和资质认定等方面的规定,提高人员素质和鉴定结果的质量。
其次,应加强司法鉴定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们对司法鉴定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可以通过开展公众开放日、举办讲座等形式,增加人们对司法鉴定的了解,提高其权威性和公信力。
此外,还可以加强司法鉴定与审判实践的衔接,促进司法鉴定在司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发挥。
法官应当对于司法鉴定结果给予足够的重视和认可,充分发挥其在审判中的作用。
最后,应加强司法鉴定的监督机制,增强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可以通过提高鉴定委员会和鉴定复核中心的职能和权力,加强对鉴定机构的日常监督,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综上所述,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在现状方面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通过加强立法、加强宣传教育、加强与审判实践的衔接以及加强监督机制的建设,我们可以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的质量和效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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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其 不利 事 实 的存 在 。 3 限制 重 新 鉴 定 的启 动 条 件 、 () 确 重 新 鉴 定 的 启 动 时 限 。 可 以 1明
借 鉴 交通 事 故 责 任 认 定 、 疗 事故 鉴 定 的 医
l确 立 鉴 定 结 论 公 开 制 度 要 明 确 鉴 、 定 结论公开、 知程序。 告 2 完 善鉴 定人 出庭 制 度 、 () 确 鉴 定 人 可 以不 出 庭 的 情 形 。 1明
《 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 于司法 全 鉴定管理 问题 的决定》 、司法部公布 实施
相 关 整 体 性 规 定 。除 此 之 外 , 定 法 规 还 鉴 分 散 于如 《 疗 事 故 处 理条 例 》 《 路 交 医 、道 通 事 故 处 理程 序 规 定》 法 规 中 , 有 《 等 更 医
() 2 完善追 究鉴定人 不 出庭 责任的程 序。 于无特殊原因经法 院再次通知后仍不 出庭 也不提交书面答复意见 书的鉴定人 , 法 院则可依据 《 决定》 的规 定, 向省级司法
行解释和说 明。
突 出。 如何平衡二者来推动审判权 良性运 行 , 为 完 善 民事 鉴 定 程 序 机 制 过 程 中 必 成
须 面 对 和 解 决 的 问题 。 三 、 践 困 境 : 律 规 制 与 自 由裁 量 实 法 权失衡 现 有 鉴 定 程 序 机 制 暴 露 出 规 范 不 到 位 、 乏 操 作 性 等 阻碍 审 判 权 良好 运 行 的 缺 不 少 问题 。 立 法 多 是 原 则 性 的规 定 , 乏 缺 配 套 的具 体 操 作 规 范 。 处 理 鉴 定 程 序 的 而
做 法 , 予 当事 人 收 到初 次 鉴 定 结 论 之 日 给 起 一 定 的异 议 期 限 。 () 2 明确 重 新鉴 定 的程 序 和 次数 。 了 为
关于 鉴 定 的立 法 现 状 目前 ,我 国关 于 鉴 定 的 立 法 主 要 有
、
结束实践中多次鉴定、重复鉴定 的尴尬局 面, 应将鉴定次数严格限制 为三次以内。 第 三次鉴定结论具有终局性证明效力 。 ( 完善 鉴定质证程序 的相关制度 二)
事 人 必 须 在 举 证 期 内提 出 。 样 小 仅 能 这
浅 谈 民 事 司 法 鉴 定 的 完 善
口 沈 秋 其
( 建 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 建 福 福 诏安 330) 6 5 0
维 护 程序 正 义 , 义 町 以 限制 鉴 定 泛 滥 , 法 官 也 无 需 为 查 明 案 件 事 实 而 主动 扁 动 鉴 定 程 序 , 坏 自身 的 中 : 。 破 性
的 限制 。
民事鉴定程序机制的完善 , 于推动 对
审判 权 的 良好 运 行 具 有 重 要 的 实 践 意 义 。 深 入 调 研 , 动 立 法 的 完 善 , 项 工 作 已 推 这 是迫 在 眉 睫 。 ◆
管理 观 察 ・ 第 41 总 5期
() 明确 初 次启 动 时 间 。 当要 求 当 2、 应
3 完 善专 家辅助人 制度 、 () 1 明确有 关委 托程序和权 限。鉴定
人 , 庭 审 结束 后 就 专 业 问题 再 提 交 书 面 在 意见书。
定程 序 的 始 终 。实 践 中 , 官 自由 裁 量 权 法 与 鉴 定 程 序 法 律 规 制 引 发 的 问 题 也 最 为
是 , 定 人 未 经 法 院 准 许 既不 出 庭 也 没 有 鉴 书 面 答 复质 询 已 成 为 常 态 。 3 是 专 家 辅 助 人 制度 被 架 空 。 院一 、 法 审 审 理 中鲜 有 专 家辅 助 人 的 身 影 。 家辅 专 助 人 的 资质 如何 认 定 ? 当事 人 聘 请 的专 由 家 辅 助 人 意 见可 信 依 据 为 何 ? 四 、 善 现 有 鉴 定 程 序 机 制 完 门性 法 规 。 二 、 务 操 作 程 序 实
定人 的责任 。 ( 完善庭审中鉴定人的有关程序 。 3 ) 鉴
定人 出庭 ,法 院应 当先 告 知 鉴定 人 如 实 就 有 关 专业 问题进 行 说 明 、 受质 询 的义 务 。 接
( 明确鉴 定启动程 序的法律 规制 一) l 明确 初 次 启动 的条 件 、
() 限制 鉴 定启 动 的 范 围 。 予 准 许 1、 不 申请 ,法 院 也 应 书 面 通 知 并 说 明 理 由 , 并 给 予 当事 人 一 定 的 复 议期 。 于 法 院依 职 对 权 启 动 鉴 定 的 情 形 , 应 当加 以 更 为 严 格 则
民事 诉 讼 案 件 , 院审 理此 类 案 件 往 往 需 法 要依 靠相 关的鉴 定机构 的鉴 定结 论作 出 裁 决 。 许 多案 件 是 否 能 得 到 公 正 的 处 理 而 往 往 取 决 于 这 一 鉴 定 结 论 。 现 公 平 和 正 实 义 , 要 一 个 较 为完 备 合 理 的 鉴 定 程 序 机 需
依据现 有的鉴定程序机 制, 民事审判 实践 中主 要有 当事人 自行 委托 鉴定及 法 院委托鉴定两种鉴 定程序 。
鉴 定 程 序 机 制 中 , 官 在 其 中 扮 演 了 法 相 当 重 要 的 角 色 , 乎 贯 穿 了法 院 委 托 鉴 几
定人应 当 出庭作证 , 民事审判 实践的情况
制。
一
的 诉 讼 结 果 。 序 法 律 规 制 的缺 失和 自由 程 裁 量 权 的 泛 滥 , 实 践 中 重 复 鉴 定 、 鉴 是 久 不 结 、 无 公 信 等 现 象 出现 的症 结 所 在 。 鉴 () - 鉴定启动程序缺乏明确法律规制 - l是 初 次 鉴 定 的启 动 缺 乏 明确 条 件 限 、 制 。根 据 《 规 菇 证据 第 二 十五 条 的 规定 , 除 重 新 鉴 定外 ,当 事 人 申请 鉴 定应 当在 举 证 期 内提 起 。 有 规 定鉴 定 申请 的时 间 , 虽 却并
2 完 善 鉴 定前 的准 备 序 、
( ) 确 鉴 定机 构 的 选 定 序 。 应 当 1明
与 当 事人 申 请 鉴 定 做 同样 的 序 规 制 ,
先 … 当 事 人 协 商 确 定 , 商 成 [ 法 院 协 f 1 依照随机相关程序指定鉴定机构 。 () 范 送 鉴 相 关 程 序 。确 定 鉴 定 机 2规
定 人 员 的选 定 方 式 等 等 , 就 鉴 定 材料 的提 取 、 鉴 方式 等程 序 则没 有 明确 的规制 。 送 3 、是 重 新 鉴 定 程 序 缺 乏 具 体 适 用 规 范 。 于 重 新 鉴 定 的启 动 时 间 、 定 次 数 、 对 鉴
见》 《 、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 民事诉讼 证据 的 若干规定》 中也有 就鉴定的程序操 作进行
构后, 关于 鉴定材 料 的收集 、 鉴等程 序 送 应 当进 行 相 关 规 制 。 过 认 证 后 的 鉴 定 材 经
料 , 法 官应 当在 双 方 当 事 人 在 场 的 情 况 下, 由经 办 法 官 和 _ 方 当 事 人 共 同签 字 进 双 行封存 。若当事人不配合 , 旧样 也 应 推 定
() 善 专 家 辅 助 人 的资 质 审 查 。法 2完 院 应 当 审 查 专 家 辅 助 人 的 资 质 应 当 充 分 考 虑 当 事 人 委 托 的 人 是 否 具 有 相 关 专 业 的资 质 证 书及 从业 经 验 等 等 。 () 善 庭 审 中专 家 辅 助 人 的 有 关 程 3完 序 。 对 鉴 定 有 疑 义 的部 分 , 定 人 可 再 进 鉴
行政 部门提交书面建议 , 由其 依 法 追 究 鉴
委托程序适用等 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 ( 鉴 定质证程 序缺 乏配套制度 二) 1是鉴 定结 论庭 前公开制 度缺 失。 、 这 里指 的是法 院委 托鉴定的情形 。 经办法 官
庭 前 公 开 鉴 定 结 论 与 否 , 意性 较 大 。 当 随 事 人 未 必 能在 庭 审 前 先行 得 知 鉴 定 结 论 。 2 是 鉴 定人 出庭 制度 贯彻 不 到 位 。鉴 、
的 《 司法 鉴 定机 构 登 记 管 理 办法 》 《 法 、司 鉴 定 人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法 鉴 定 程 序 通 、司 则 》 在 《 事 诉 讼 法》 《 于 适 用 <中 华 。 民 、关 人 民 共 和 国 民事 诉 讼 法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未就鉴定其他实质条件进行规定。 2 是鉴定准备工作缺乏统一程序规范。 、 目前立 法 只是 原 则性 地 规定 了鉴定 机构 、 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