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管理规定
厨余垃圾收运管理制度

厨余垃圾收运管理制度一、收运机构和责任1.国家或地方政府应设立专门的厨余垃圾收运机构,负责厨余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
2.厨余垃圾收运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证明,有专业的人员进行管理并配备必要的收运设备。
3.厨余垃圾收运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收运作业的质量。
二、收运设施和设备1.厨余垃圾收运机构应建立统一的收运设施,如投放容器、收集车等,以方便居民投放厨余垃圾。
2.收运设施应具备防臭、防滴漏、防渗漏等特性,以确保厨余垃圾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三、收运流程和要求1.市民应将厨余垃圾投放到规定的收运容器内,不得将厨余垃圾投放到其他垃圾箱内。
2.收运机构应按照定期和路线进行收运,确保及时收集厨余垃圾,减少垃圾堆放时间。
3.收运机构应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厨余垃圾收运中的问题。
4.收运车辆应定期清洗和消毒,确保车内环境卫生。
5.收运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垃圾的二次污染,如加盖、覆盖等措施。
四、厨余垃圾处理方式1.厨余垃圾可通过堆肥、沼气发电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
2.收运机构应选择可行的厨余垃圾处理方式,并建立相应的处理设施和工艺流程。
3.处理过程中应注意控制异味、防止渗漏等问题,以免对环境和周边居民造成影响。
4.处理结束后应检测处理效果并进行记录,确保处理效果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五、宣传教育和监管1.收运机构应加强对居民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居民对垃圾分类和厨余垃圾收运的了解和认识。
2.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厨余垃圾收运工作的监管,确保收运机构按照制度要求履行相关职责。
3.监管部门应对收运机构的收运质量和处理效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罚。
综上所述,厨余垃圾收运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对于保障环境卫生和公众健康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规范的制度,科学的处理方式,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管工作,才能有效地减少厨余垃圾的污染,达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上海市区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服务协议(范本)

上海市区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服务协议(范本)甲方:上海市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盖章)乙方:(盖章)根据《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为加强本市餐厨废弃油脂规范收运、安全处理,通过区餐厨废弃油脂招标,双方经友好协商,在自愿条件下,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内容1、上海市区(县)、、、、街道(镇)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及食品现制现售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服务。
二、协议期限本协议有效期限为2013年月日至2016 年月日。
三、甲方义务和权利(一)甲方的义务1. 甲方应积极会同城管执法部门在本区范围内开展餐厨废弃油脂整治工作,配合食品安全部门强化源头管理,督促餐饮企业及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依法申报,打击非法收运,为乙方创造一个良好的收运市场环境;2. 甲方应积极指导乙方依法有序开展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指导乙方正确贯彻落实各项餐厨废弃油脂收运管理政策。
当政策发生变化时,能及时指导乙方企业开展对员工的相关培训教育;3. 甲方在监管检查过程中,发现乙方人员、设备、车辆、操作流程、收运台账记录等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应及时告知乙方,指导乙方落实整改。
(二)甲方的权利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配合甲方的行政管辖范围内餐厨废弃油脂专项整治的各项行动;2. 甲方有权对乙方在协议期限内的收运服务行为进行全程实时监管,监管内容主要包括:①收运作业秩序的监管;②收运量的监管;③收运过程中安全运营、安全生产的监管;④对乙方车辆容貌整洁、密闭化运输、装载运输规范的监管;⑤车辆GPS及电子标签使用的监管;⑥对乙方收运队伍人员应经过培训教育、规范收运操作的监管;⑦对乙方收运台账记录、处置流向记录以及相关发票、联单等的监管;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配合执行甲方发出的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应急指令。
4. 甲方有权根据区内制定的“评议方案”对乙方进行评议。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的权利1. 在协议存续期间享有在协议约定的区域独家收运餐厨废弃油脂的权利;2. 为更好地开展收运服务,有向甲方提出相关建议的权利;3. 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告知收运餐厨废弃油脂的有关政策、标准及要求。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暂定上海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01]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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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暂定上海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暂定上海市餐厨垃圾
收运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价费[2001]087号2001年12月4日)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你局《关于上海市泔脚垃圾收运处理试点暂定最高限价的函》(沪容环计[2001]038号)收悉。
为建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系统,按照谁污染、谁处置的原则,餐厨垃圾产生者可自行处置,也可委托处置。
在目前餐厨垃圾处置市场化运作起步阶段,对委托收运、处置费暂实行最高限价,收运和处置企业可自行下浮。
最高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如下:
一、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委托收运的,收运费为每吨100元。
二、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委托处置的,处置费为每吨115元。
三、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按公平原则,规范计量办法,按实计价。
四、上述收费期限暂定自2001年12月1日至2002年11月30日止。
——结束——。
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5篇)

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1、安排专人负责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收运、台账管理工作;2、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3、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4、餐厨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识,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泄漏、撒落;5、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6、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7、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并定期向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及环保部门报告;8、企业负责人应实时监测单位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并对处置行为负责。
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2)一、制度目的为了规范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的处置,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餐饮服务单位。
三、餐厨废弃物分类处置1.餐厨废弃物应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和厨余垃圾进行分类处置。
2.有害垃圾应妥善包装,交给专业机构进行处理,切勿随意丢弃。
3.可回收垃圾应进行分类存放,并交给专业机构进行回收和处理。
4.厨余垃圾应专门设立垃圾桶进行收集,并定期清理和处理。
四、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与管理1.餐饮服务单位应建设适当的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包括垃圾桶、垃圾分类站等。
2.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应放置在指定的区域,方便管理和清理。
3.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应保持干净整洁,定期清理和消毒,避免滋生细菌和异味。
五、餐厨废弃物处置计划1.餐饮服务单位应制定餐厨废弃物处置计划,明确每天的餐厨废弃物数量和处理方式。
2.计划中应包括餐厨废弃物的分类、存放、清理和处理等步骤。
3.餐厨废弃物处置计划应由专人负责执行和监督,确保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六、违规处罚1.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餐饮服务单位应依法予以处罚。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本市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程分类体系,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城乡统筹、系统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一)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二)有害垃圾,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三)湿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四)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市绿化市容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置的政策,协调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落实,研究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
餐厨垃圾收运管理制度

餐厨垃圾收运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饮业、企事业单位食堂等在食品加工、消费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汤和废弃食用油脂。
第三条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第四条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保、卫生、商务、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提高餐厨垃圾的处理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收集管理第六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设置。
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应当明显区分于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七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垃圾分开收集、存放,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
第八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垃圾产生、处理、去向记录台账,并保存两年。
第九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或者个人处理。
第十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配合餐厨垃圾收运单位进行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章运输管理第十一条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
第十二条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使用专用车辆进行餐厨垃圾的运输,并在车辆上明显标识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名称、餐厨垃圾运输许可证号等信息。
第十三条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运输管理制度,保证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运输到规定的处理场所,并按照处理场所的要求进行卸载、处理。
第十五条餐厨垃圾收运单位不得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垃圾混合运输,不得随意倾倒、抛撒餐厨垃圾。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生产申报、收运、记录台账等管理制度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生产申报、收运、记录台账等管理制度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发布了《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该文件对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的生产申报、收运、记录台账等管理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该文件中与上述管理制度相关的主要内容:- 生产申报: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食品现制现售等活动,产生餐厨废弃油脂的经营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产生单位”)以及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和处置活动的单位是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 收运管理: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餐厨废弃油脂的产生数量,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从事本辖区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活动的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按照前款规定确定的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餐厨废弃油脂收运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予以增加。
产生单位可以设立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收运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油脂的企业,并取得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从事本辖区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活动的单位和收运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油脂的企业(以下统称“收运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收运要求。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废弃油脂的收运活动。
- 记录台账:收运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做好餐厨废弃油脂收运的记录、备份、报送等项工作。
对信息数据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应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虚报、瞒报和迟报或伪造篡改。
收运企业应建立“运行工作日志”制度,日志内容主要包括:餐厨废弃油脂收运量、设备维修保养、设备运行状况等。
收运企业应按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情况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作业量、工艺、设备、人员和成本等。
上海市餐厨垃圾管理处置现状及建议

23 挂靠收运方 式 , - 导致 管理 不便 《 管理办法 》 已经运 作多年 , 办法 中规定 的生活 垃 圾收运 单位 为同一 区域 餐厨垃圾 的收运 单位 , 当时 在
( 稿 日期 收
2 1— 9 0 ) 0 0 — 8 1
,
管理 学学士 , 工程 师, 专业方向 : 环境卫生工程。
上海市餐厨垃圾管理处置现状及建议
13 管 理 现 状 .
2 缺乏政策扶持 , . 4 资源化利 用水 平较低 目前 , 上海市 的餐厨垃圾处理厂大多为 民营企业 。
保等部 门 , 没有检查餐饮饭店厨房 的权利 , 于其产生 对 的餐厨垃圾无法估量 。建议在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每年
《 理办法 》 管 实施多 年来 , 海市建立 了市 、 、 上 区 街 道( ) 镇 的三级 管理 网络 , 并依法 要求餐厨 垃圾产 生单 位应按 照种类 、 数量 , 向所在地 的 区、 县市 容环 卫管理
部 门指定 的机 构缴纳餐 厨垃圾处 理费 , 由专业 队伍上
从加工工艺上来看 , 技术水平普 遍不高 , 处置成本 造成 高, 产品附加值 低 , 需要依 赖处置 费补贴 ; 环保技 术 从 的要 求 出发 , 现有 的处 置设 施普遍 存在环保 措施不 到
2 标准不明 , . 5 处置产品没有保障 从处 置产品来看 , 厨余垃圾 处置 厂产品都 为动物
饲料添加剂及肥料 , 这些产 品利润本来就很低 , 目前 而
范 围内存在 。 餐厨垃圾 的 申报需要产生单位按量付费 ,
导致产 生单位不 愿 主动 申报 , 是 申报量 不足 的原 因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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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餐厨垃圾自行收运
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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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管理办法
第一条依据和目的
为了加强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收运管理,规范自行收运餐厨垃圾的行为,根据《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自行收运,是指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负责将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到符合规定的餐厨垃圾处置厂的行为。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负责本市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具体工作委托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废管处)实施;各区(县)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自行收运的条件
具备下列规定条件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可以负责自行收运其产生的餐厨垃圾:
(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以同一法人单位名义实施餐厨垃圾收运;
(二)拥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有收运车辆和设备;
(三)具有符合规定的处置去向,并按《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处理费用。
第五条自行收运的备案
实施自行收运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首次收运前持下列资料向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一)备案申请表(附件一);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餐厨垃圾单独收集及自行收运方案;
(四)收运车辆和设备的有关自有产权证明;
(五)与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签订的委托处理服务合同;
(六)餐厨垃圾产生申报及处理费用交纳证明;
(七)规范收运承诺书。
对跨区经营的连锁经营企业,应当在首次自行收运前向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备案;同一行政区内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或连锁经营企业,实行自行收运餐厨垃圾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备案。
相关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三日内将备案材料报送市废管处,由市废管处在上海绿化和市容门户网站进行统一公告。
第六条备案变更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自行收运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提前30日向备案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第七条自行收运的产生申报
实施自行收运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包括跨区经营的连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办理餐厨垃圾产生申报手续。
第八条收运设施要求
实施自行收运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置收运车辆和设备:
(一)收运车辆必须为机动车辆,且为自装卸式或全密闭的箱式货车,车辆的各项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标准;
(二)收运车辆车厢外部应当设置统一的餐厨垃圾标识,具体表述为“XXX(单位名称)餐厨垃圾收运车”;
(三)收运车辆应安装与处理单位计量系统相适应的计量监控等装置。
第九条收集规范要求
实施自行收运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餐厨垃圾的收集和运输工作。
(一)实行垃圾分类投放,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储存于不同收集容器中;
(二)按照餐厨垃圾的日产生量合理设置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必须配盖,实行密闭收集;
(三)定时清洗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的整洁、卫生,做到容器外表无污渍和油渍;加强收集容器的日常维护和修理,保持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定时清扫收集容器存放地点,保持周围整洁卫生;
(四)收集容器上必须标明规范的收集标识,标明“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字样。
实施自行收运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要求做好餐厨垃圾的运输工作: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收运餐厨垃圾、日产日清;
(二)餐厨垃圾应单独收运,不得与生活垃圾或者餐厨废弃油脂混合收运,或将餐厨垃圾混入其它垃圾处置;
(三)运输设备和工具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无明显污点、污痕、油迹、油渍;
(四)实行全过程密闭化运输,不得滴漏、撒落;
(五)以直运的方式将餐厨垃圾运送至符合要求的处置单位,不得设置中转场所或随意改变处置去向;
(六) 餐厨垃圾送交处置单位时,应由处置单位对送交的餐厨垃圾数量和处置去向予以确认;
实施自行收运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处理和通报机制,对突发泄漏的餐厨垃圾,应当及时清除干净。
第十一条处理管理
实施自行收运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的规定,将收运的餐厨垃圾运至符合《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置场所进行处置。
自行收运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处置去向。
对跨区经营的连锁经营企业,其自行收运的餐厨垃圾应当由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确定处置去向;公司总部所在地的所在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无法落实处置去向的,则由门店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确定处置去向。
同一行政区内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或连锁经营企业,其自行收运餐厨垃圾应由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确定处置去向。
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严禁出现《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的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规定
负责餐厨垃圾收运的从业人员应当佩戴统一标识,穿着统一识别服;收运设施应设置统一的餐厨垃圾标识;做到文明操作,规范收运。
餐厨垃圾收运标识由市废管处统一制定。
实施自行收运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按照《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餐厨垃圾收运记录台帐((样式见附件二)),准确、详实记录自行收运量情况和处置流向。
台帐记录应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报所在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跨区域自行收运的并纳入总部所在地处理的,台帐记录报公司总部所在地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跨区域经营且自行收运但纳入属地处理的,台帐记录报所在地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监督管理
实施自行收运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加强对其各门店、收运部门的日常监管。
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对实施自行收运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实行属地化监管。
对跨区域范围内实施自行收运的餐厨垃圾单位,由市废管处协同相关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各门店的日常监管由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
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建立自行收运单位诚信监管档案,对违规行为实施记分管理。
诚信监管档案的内容将作为对餐厨垃圾自行收运单位的管理依据。
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自行收运单位有《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之行为,或者违反本《办法》之相关规定,依法予以严格处理,并及时通报工商、环保、农业等相关管理部门,并可会同相关部门联合查处。
第十五条应急保障
因特殊情况,实行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的产生单位无法进行自行收运的,向备案部门报告后,由备案部门纳入本辖区餐厨垃圾收运体系,由门店所在地具备餐厨垃圾收运资质的企业实行统一收运。
第十六条自行收运处理费用
实施自行收运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按照《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13]10号)规定的要求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
对跨区经营的连锁企业,处置去向由总部所在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统一确定的,向总部所在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处置去向由门店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确定的,向门店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
餐厨垃圾处理费缴纳标准按照所在区(县)和餐厨垃圾处置厂签订的合同价格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一:自行收集、运输餐厨垃圾备案表(跨区连锁企业)
自行收集、运输餐厨垃圾备案表(非跨区连锁企业)
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受理部门存档,一份备案单位留存
附件二:
上海市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统计台帐自行收运单位:
注:此表由自行收运单位记录留存。
上海市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统计汇总报表
年月日- 月日
自行收运单位: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
注:此表由自行收运单位每季度首月10日前报送市、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