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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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活垃圾中转处置设施运营监管办法

上海市生活垃圾中转处置设施运营监管办法

上海市生活垃圾中转处置设施运营监管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生活垃圾中转处置设施运营活动,提高运营服务质量,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中转、处置设施运营监管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中转、处置设施,具体包括生活垃圾转运码头、中转站,填埋场、焚烧厂,以及厨余垃圾处理厂、废弃食用油脂处理厂等。

第三条(监管部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是本市生活垃圾中转处置设施运营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市属生活垃圾中转处置设施的运营监管,以及区属生活垃圾中转处置设施运营监管的指导和监督。

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废管处)承担。

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绿化市容部门)负责区属生活垃圾中转处置设施运营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监管方式)对生活垃圾中转处置设施的运营进行监管,管理部门应当自行组织实施监管,并以下列规定方式进行:(一)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抽查;(二)建立远程在线监管第统,对中转、处置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管;(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中转、处置设施经营企业的运营情况进行检测、评价;(四)设计规模在300吨/天以上的生活垃圾转运码头、中转站、填埋场、焚烧厂,设计规模在200吨/天以上的厨余垃圾处理厂,设计规模在20吨/天以上的废弃食用油脂处理厂,派出驻厂监督人员。

派出的驻厂人员每班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定期更换。

第五条(监管措施)对生活垃圾中转、处置设施运营活动进行监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定期组织抽查,对中转、处置设施的运营情况开展评议;(二)要求运营企业提供与监管内容相关的资料、文件;(三)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受理公众对运营经营者的投诉;(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上海市区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服务协议(范本)

上海市区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服务协议(范本)

上海市区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服务协议(范本)甲方:上海市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盖章)乙方:(盖章)根据《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为加强本市餐厨废弃油脂规范收运、安全处理,通过区餐厨废弃油脂招标,双方经友好协商,在自愿条件下,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内容1、上海市区(县)、、、、街道(镇)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及食品现制现售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服务。

二、协议期限本协议有效期限为2013年月日至2016 年月日。

三、甲方义务和权利(一)甲方的义务1. 甲方应积极会同城管执法部门在本区范围内开展餐厨废弃油脂整治工作,配合食品安全部门强化源头管理,督促餐饮企业及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依法申报,打击非法收运,为乙方创造一个良好的收运市场环境;2. 甲方应积极指导乙方依法有序开展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指导乙方正确贯彻落实各项餐厨废弃油脂收运管理政策。

当政策发生变化时,能及时指导乙方企业开展对员工的相关培训教育;3. 甲方在监管检查过程中,发现乙方人员、设备、车辆、操作流程、收运台账记录等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应及时告知乙方,指导乙方落实整改。

(二)甲方的权利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配合甲方的行政管辖范围内餐厨废弃油脂专项整治的各项行动;2. 甲方有权对乙方在协议期限内的收运服务行为进行全程实时监管,监管内容主要包括:①收运作业秩序的监管;②收运量的监管;③收运过程中安全运营、安全生产的监管;④对乙方车辆容貌整洁、密闭化运输、装载运输规范的监管;⑤车辆GPS及电子标签使用的监管;⑥对乙方收运队伍人员应经过培训教育、规范收运操作的监管;⑦对乙方收运台账记录、处置流向记录以及相关发票、联单等的监管;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配合执行甲方发出的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应急指令。

4. 甲方有权根据区内制定的“评议方案”对乙方进行评议。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的权利1. 在协议存续期间享有在协议约定的区域独家收运餐厨废弃油脂的权利;2. 为更好地开展收运服务,有向甲方提出相关建议的权利;3. 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告知收运餐厨废弃油脂的有关政策、标准及要求。

中国餐厨垃圾地方管理的法理探析

中国餐厨垃圾地方管理的法理探析
表1 :中国部 分城市餐厨垃圾相关管理法规一览表
弹 l . t |癌 号 | 叠 ≯ 旁黪 §1l 畦 _ 堂 粥 。 交 尊 ≯ 纛 。 窟 脚 | 《 。| 撩I 证
l 2
3 4 5
上海市废 弃食用油脂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南京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
2 0 . . 04 11 20..1 0 3 4 2 20 .. 04 3 2
上海市人 民政府 南京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 办公厅 哈尔滨市环保局
20 04

32 .
6 7 8
9 1 0
呼和浩特市废弃食用油脂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景德镇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北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办法 济南市政府关于餐饮垃圾管理规定
2 0 . 1 1 04I.l 20..3 0 5 11 20.14 0 5 1 .
2 0 . 1 2 051.4 20..0 0 6 2 2
2 0 .2 1 0 4 1. 5 2 0 .. 0 54 1 2 0 . 14 0 5 1 .
20.. 06 1 1 20.. 06 7 1
呼和浩特市人 民政府 上海市人 民政府 景德镇市建设局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济南市人 民政府
1 1
1 2
上海市餐厨垃圾 自行收运管理办法
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20..2 0 6 2 2
20..8 0 6 8 2
2 0 . .0 0 6 3 2
并且产生量较大的恰恰是厨余垃圾 。 二 是 专 业 名 称 指 代 不 一 。除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江 苏 省 、
武汉 市的相 关法规 中使用 “ 餐厨 废弃物 ”名称 外 ,其他城 市一般 都 用 “ 餐厨 垃圾 ” ,而 哈尔滨市 则称 为 “ 饮和食 餐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暂定上海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01]087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暂定上海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01]087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暂定上海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暂定上海市餐厨垃圾
收运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价费[2001]087号2001年12月4日)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你局《关于上海市泔脚垃圾收运处理试点暂定最高限价的函》(沪容环计[2001]038号)收悉。

为建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系统,按照谁污染、谁处置的原则,餐厨垃圾产生者可自行处置,也可委托处置。

在目前餐厨垃圾处置市场化运作起步阶段,对委托收运、处置费暂实行最高限价,收运和处置企业可自行下浮。

最高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如下:
一、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委托收运的,收运费为每吨100元。

二、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委托处置的,处置费为每吨115元。

三、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按公平原则,规范计量办法,按实计价。

四、上述收费期限暂定自2001年12月1日至2002年11月30日止。

——结束——。

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上海市上海市人民*令第45号-01-13-04-01-----------地方法规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前款所称的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四条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处理的日常管理本市环保、工商、公安、农业、经济、食品卫生、质量技监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本市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本市鼓励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第六条食品加工单位、饮食经营单位、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承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义务第七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每年度向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本单位餐厨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第八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餐厨垃圾中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分别单独收集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第九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收运餐厨垃圾的,应当符合市市容环卫局规定的条件,并在首次收运前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备案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微生物处理设备处置厨余垃圾的,其微生物处理设备应当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自行收运、处置的情形外,餐厨垃圾应当由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收运、处置单位进行收运、处置第十条经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招标确定的生活垃圾收运单位为同一区域餐厨垃圾的收运单位,负责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运第十一条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收运餐厨垃圾时,其收运的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应当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予以确认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将餐厨垃圾送交处置单位时,应当由处置单位对送交的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予以确认餐厨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餐厨垃圾运输设备和工具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状态第十二条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应当建立收运记录台帐,每季度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上季度收运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和处置单位等情况第十三条厨余垃圾处置单位由区、县市容环卫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由市市容环卫局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应当在加工工艺上具备全过程封闭化处置的条件市市容环卫局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招标确定的厨余垃圾处置单位和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的名称、处置种类、经营场所等事项第十四条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并维护处置场所周围的市容环境卫生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处置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置餐厨垃圾的,应当按照《上海市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取得环境安全许可证的微生物菌剂,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第十五条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建立处置记录台帐,每季度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上季度处置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等情况第十六条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单位申报的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等情况汇总后,报送市市容环卫局第十七条除自行利用微生物处理设备处置厨余垃圾的情形外,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收运单位收运的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等,向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指定的机构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具体的缴费标准和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卫局另行制定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按照收运种类、数量,向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支付收运费用;按照招标处置的有关协议,向餐厨垃圾处置单位支付处置费用第十八条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将厨余垃圾作为畜禽饲料;将餐厨垃圾提供给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运;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

餐厨垃圾收运管理制度

餐厨垃圾收运管理制度

餐厨垃圾收运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饮业、企事业单位食堂等在食品加工、消费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汤和废弃食用油脂。

第三条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第四条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保、卫生、商务、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提高餐厨垃圾的处理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收集管理第六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设置。

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应当明显区分于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七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垃圾分开收集、存放,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

第八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垃圾产生、处理、去向记录台账,并保存两年。

第九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或者个人处理。

第十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配合餐厨垃圾收运单位进行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章运输管理第十一条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

第十二条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使用专用车辆进行餐厨垃圾的运输,并在车辆上明显标识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名称、餐厨垃圾运输许可证号等信息。

第十三条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运输管理制度,保证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运输到规定的处理场所,并按照处理场所的要求进行卸载、处理。

第十五条餐厨垃圾收运单位不得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垃圾混合运输,不得随意倾倒、抛撒餐厨垃圾。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生产申报、收运、记录台账等管理制度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生产申报、收运、记录台账等管理制度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生产申报、收运、记录台账等管理制度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发布了《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该文件对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的生产申报、收运、记录台账等管理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该文件中与上述管理制度相关的主要内容:- 生产申报: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食品现制现售等活动,产生餐厨废弃油脂的经营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产生单位”)以及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和处置活动的单位是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 收运管理: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餐厨废弃油脂的产生数量,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从事本辖区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活动的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按照前款规定确定的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餐厨废弃油脂收运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予以增加。

产生单位可以设立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收运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油脂的企业,并取得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从事本辖区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活动的单位和收运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油脂的企业(以下统称“收运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收运要求。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废弃油脂的收运活动。

- 记录台账:收运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做好餐厨废弃油脂收运的记录、备份、报送等项工作。

对信息数据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应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虚报、瞒报和迟报或伪造篡改。

收运企业应建立“运行工作日志”制度,日志内容主要包括:餐厨废弃油脂收运量、设备维修保养、设备运行状况等。

收运企业应按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情况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作业量、工艺、设备、人员和成本等。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单位名单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单位名单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单位名单摘要:一、背景介绍1.餐厨废弃油脂的定义和危害2.上海市对餐厨废弃油脂的监管政策二、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单位名单概述1.名单的制定目的2.名单的涵盖范围3.名单的更新周期三、具体收运单位名单1.单位名称2.单位地址3.联系方式四、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收运的管理措施1.餐厨废弃油脂产生单位的职责2.收运单位的资质要求3.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五、总结1.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单位名单的意义2.对未来餐厨废弃油脂管理的展望正文:一、背景介绍餐厨废弃油脂,又称地沟油,是指餐饮业、食品加工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油脂。

地沟油的回收、加工、再利用存在极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可能导致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等问题。

为了规范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的收运、处理,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政策,其中之一就是公布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单位名单。

二、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单位名单概述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单位名单是上海市政府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对具备餐厨废弃油脂收运资质的企业进行审核、公示的结果。

名单的制定旨在加强对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市场的监管,确保废弃油脂得到合法、规范的处置,防止地沟油回流餐桌。

名单涵盖的范围包括上海市各个行政区,收运单位负责将产生单位的餐厨废弃油脂进行统一收运、处理。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单位名单会根据市场需求、企业经营状况等因素定期进行更新。

三、具体收运单位名单为了方便公众查询,以下是部分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单位名单(具体名单以上海市政府官方公布为准):1.上海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单位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某路某号联系方式:************2.上海某某废弃油脂处理有限公司单位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某路某号联系方式:************……四、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收运的管理措施为了确保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收运的规范进行,政府对餐厨废弃油脂的产生单位、收运单位都有明确的管理措施:1.餐厨废弃油脂产生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将废弃油脂交给具备资质的收运单位进行处理,不得将废弃油脂交给未经批准的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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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管理办法
第一条依据和目的
为了加强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收运管理,规范自行收运餐厨垃圾的行为,根据《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自行收运,是指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负责将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到符合规定的餐厨垃圾处置厂的行为。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负责本市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具体工作委托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废管处)实施;各区(县)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自行收运的条件
具备下列规定条件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可以负责自行收运其产生的餐厨垃圾:
(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以同一法人单位名义实施餐厨垃圾收运;
(二)拥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有收运车辆和设备;
(三)具有符合规定的处置去向,并按《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处理费用。

第五条自行收运的备案
实施自行收运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首次收运前持下列资料向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一)备案申请表(附件一);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餐厨垃圾单独收集及自行收运方案;
(四)收运车辆和设备的有关自有产权证明;
(五)与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签订的委托处理服务合同;
(六)餐厨垃圾产生申报及处理费用交纳证明;
(七)规范收运承诺书。

对跨区经营的连锁经营企业,应当在首次自行收运前向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备案;同一行政区内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或连锁经营企业,实行自行收运餐厨垃圾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备案。

相关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三日内将备案材料报送市废管处,由市废管处在上海绿化和市容门户网站进行统一公告。

第六条备案变更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自行收运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提前30日向备案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第七条自行收运的产生申报
实施自行收运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包括跨区经营的连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办理餐厨垃圾产生申报手续。

第八条收运设施要求
实施自行收运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置收运车辆和设备:
(一)收运车辆必须为机动车辆,且为自装卸式或全密闭的箱式货车,车辆的各项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标准;
(二)收运车辆车厢外部应当设置统一的餐厨垃圾标识,具体表述为“XXX(单位名称)餐厨垃圾收运车”;
(三)收运车辆应安装与处理单位计量系统相适应的计量监控等装置。

第九条收集规范要求
实施自行收运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餐厨垃圾的收集和运输工作。

(一)实行垃圾分类投放,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储存于不同收集容器中;
(二)按照餐厨垃圾的日产生量合理设置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必须配盖,实行密闭收集;
(三)定时清洗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的整洁、卫生,做到容器外表无污渍和油渍;加强收集容器的日常维护和修理,保持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定时清扫收集容器存放地点,保持周围整洁卫生;
(四)收集容器上必须标明规范的收集标识,标明“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字样。

第十条运输规范要求
实施自行收运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要求做好餐厨垃圾的运输工作: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收运餐厨垃圾、日产日清;
(二)餐厨垃圾应单独收运,不得与生活垃圾或者餐厨废弃油脂混合收运,或将餐厨垃圾混入其它垃圾处置;
(三)运输设备和工具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无明显污点、污痕、油迹、油渍;
(四)实行全过程密闭化运输,不得滴漏、撒落;
(五)以直运的方式将餐厨垃圾运送至符合要求的处置单位,不得设置中转场所或随意改变处置去向;
(六) 餐厨垃圾送交处置单位时,应由处置单位对送交的餐厨垃圾数量和处置去向予以确认;
实施自行收运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处理和通报机制,对突发泄漏的餐厨垃圾,应当及时清除干净。

第十一条处理管理
实施自行收运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的规定,将收运的餐厨垃圾运至符合《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置场所进行处置。

自行收运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处置去向。

对跨区经营的连锁经营企业,其自行收运的餐厨垃圾应当由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确定处置去向;公司总部所在地的所在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无法落实处置去向的,则由门
店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确定处置去向。

同一行政区内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或连锁经营企业,其自行收运餐厨垃圾应由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确定处置去向。

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严禁出现《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的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规定
负责餐厨垃圾收运的从业人员应当佩戴统一标识,穿着统一识别服;收运设施应设置统一的餐厨垃圾标识;做到文明操作,规范收运。

餐厨垃圾收运标识由市废管处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台账要求
实施自行收运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按照《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餐厨垃圾收运记录台帐((样式见附件二)),准确、详实记录自行收运量情况和处置流向。

台帐记录应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报所在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跨区域自行收运的并纳入总部所在地处理的,台帐记录报公司总部所在地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跨区域经营且自行收运但纳入属地处理的,台帐记录报所在地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监督管理
实施自行收运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加强对其各门店、收运部门的日常监管。

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对实施自行收运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实行属地化监管。

对跨区域范围内实施自行收运的餐厨垃圾单位,由市废管处协同相关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各门店的日常监管由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

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建立自行收运单位诚信监管档案,对违规行为实施记分管理。

诚信监管档案的内容将作为对餐厨垃圾自行收运单位的管理依据。

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自行收运单位有《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之行为,或者违反本《办法》之相关规定,依法予以严格处理,并及时通报工商、环保、农业等相关
管理部门,并可会同相关部门联合查处。

第十五条应急保障
因特殊情况,实行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的产生单位无法进行自行收运的,向备案部门报告后,由备案部门纳入本辖区餐厨垃圾收运体系,由门店所在地具备餐厨垃圾收运资质的企业实行统一收运。

第十六条自行收运处理费用
实施自行收运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按照《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
通知》(沪价费[2013]10号)规定的要求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

对跨区经营的连锁企业,处置去向由总部所在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统一确定的,向总部所在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处置去向由门店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确定的,向门店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

餐厨垃圾处理费缴纳标准按照所在区(县)和餐厨垃圾处置厂签订的合同价格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一:自行收集、运输餐厨垃圾备案表(跨区连锁企业)
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受理部门存档,一份备案单位留
自行收集、运输餐厨垃圾备案表(非跨区连锁企业)
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受理部门存档,一份备案单位留存
附件二:
上海市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统计台帐自行收运单位:
注:此表由自行收运单位记录留存。

上海市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统计汇总报表
年月日- 月日
自行收运单位: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
注:此表由自行收运单位每季度首月10日前报送市、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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