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2013最新版)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本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的管理,保障⾷品安全,制定了《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下⾯是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 第⼀条(⽬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的管理,保障⾷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品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管理条例》、《上海市实施á中华⼈民共和国⾷品安全法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适⽤范围) 本办法适⽤于本市⾏政区域内餐厨废弃油脂的产⽣、收运、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餐厨废弃油脂,是指除居民⽇常⽣活以外的在餐饮服务(含单位供餐,以下统称“餐饮服务”)、⾷品⽣产加⼯以及⾷品现制现售等活动中产⽣的废弃⾷⽤动植物油脂和含⾷⽤动植物油脂的废⽔。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作。
区(县)绿化市容⾏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作。
本市⾷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商以及出⼊境检验检疫等⾏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负责对产⽣餐厨废弃油脂单位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商务、环保、⽔务和公安等⾏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市⾷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负责本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的跨部门综合协调⼯作。
第五条(单位主体责任) 本市从事餐饮服务、⾷品⽣产加⼯以及⾷品现制现售等活动,产⽣餐厨废弃油脂的经营单位(含个体⼯商户,以下统称“产⽣单位”)以及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和处置活动的单位是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品安全标准,建⽴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发现问题⽴即处理并向相关⾏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源头减量、资源化利⽤和⼀体化经营) 本市⿎励通过改进加⼯⼯艺、引导公众科学饮⾷消费等⽅式,减少餐厨废弃油脂的产⽣数量。
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

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
1、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应设专人负责管理。
2、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应有“睿厨废弃物或废弃油脂”字样的密闭容器存放,做到日产日清,最长暂存时间不超过12个小时。
3、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应交由经相关部门许可或者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
餐饮单位应与处置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并索取其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餐饮单位不得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不得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放到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厕所、公共水域或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者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
5、餐饮单位应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帐,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
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对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管理,保护环境,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管理。
三、定义1. 餐厨废弃物:指餐厅、厨房等场所产生的废弃食品、食物残渣、剩饭剩菜、厨余垃圾等。
2. 废弃物分类:将废弃物按照可回收、可降解和有害三类进行分类。
四、管理责任1.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
2. 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责任人负责监督餐厨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储存、转运和处理工作,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五、处置要求1. 餐厨废弃物应当按照分类要求进行收集、储存和转运。
2. 可回收的餐厨废弃物应当进行分类收集,并定期送往专门的回收站点进行处理。
3. 可降解的餐厨废弃物应当进行分类储存,并配备封闭式容器进行暂存,定期送往专门的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4. 有害的餐厨废弃物应当分类收集,并配备专用容器进行暂存,由专业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
5. 餐厨废弃物的转运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环境不受到污染。
六、监督检查1. 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反馈。
2. 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责任人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并积极配合进行整改。
七、违规处理1. 对于未按照分类要求进行餐厨废弃物收集、储存、转运和处理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以处以相应的罚款。
2. 对于故意违反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对于已经开业的餐厅、厨房等场所,应于30日内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整改。
以上是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该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能够有效规范餐厨废弃物的处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并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是保护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
实施《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问答

实施《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问答1、《办法》颁布有哪些重要意义?答:《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05年1月10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市长韩正签署市政府第45号令发布,这标志着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
《办法》的颁布实施,一是规范了行政行为;二是理顺了管理体制;三是明确了责任主体;四是建立了运行机制;五是强化了监督措施;六是建立了诚信制度。
这对加强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实现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防治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2、上海市餐厨垃圾管理现状如何?答:据统计,本市单位产生的厨余垃圾每天约1100吨,主要采取填埋、堆肥、加工宠物饲料、生化处理等方式处置。
目前除填埋外,本市利用厨余垃圾堆肥、加工宠物饲料等资源化处置厂的处置能力每天约700吨,实际资源化处置每天约250吨。
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每天约40吨,其中20多吨已纳入有关部门组织的回收系统,主要用于制造肥皂、硬脂酸等化工产品的原料。
3、什么是餐厨垃圾?答:本《办法》所称的餐厨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食物残余包括在餐饮活动中产生的剩余食物、食堂供餐过程中产生的剩余物等;食品加工废料包括在食品加工活动中产生的加工废料、剩余物等。
4、任意处理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对市民身体健康有哪些危害?答:厨余垃圾:用厨余垃圾喂养禽畜,会通过食物链,将厨余垃圾中致病菌等有害物质转移到人体,容易危害人体健康。
产生危害原因:由于厨余垃圾不仅包括食物残余同时也包括食品加工废料,带有大量化学、农药、病原微生物等残留物,厨余垃圾在喂养禽畜时又未经过严格的消毒、杀菌,致使有害物质直接转移到禽畜体内,人再食用这类禽畜时极易感染病菌,导致交叉感染,造成人畜共患疾病,进而对人民身体健康造成危害。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上海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上海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4.08.2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上海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目前,市人民政府正在组织开展《上海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鉴于该办法关系到单位和公众的重大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将《上海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草案)》全文予以公布,听取广大市民和各单位的意见。
有关事宜告知如下:一、市民和各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
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城建法规处,邮编:200003E-mail:******************.cn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04年9月27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上海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整洁,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生活垃圾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厨余垃圾,是指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
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活动中产生的动植物油脂废料,包括油水分离器和隔油池分离出的废油脂。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运、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负责本市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存放、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
本市环保、工商、公安、农业、经济、食品卫生、质量技监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最新版】

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推进餐厨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废弃食用油脂、食品加工废料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餐厨垃圾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统一管理、社会参与、综合利用原则,实行餐厨垃圾专业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置。
鼓励推行餐厨垃圾专业收集、运输、处理一体化。
第四条餐厨垃圾处置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原则,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关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费用纳入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列支,不足部分由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餐厨垃圾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县(区)人民政府、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内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辖区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监管和协调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管理委员会)、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餐厨垃圾产生者餐厨垃圾定点投放和收集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六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管理的政策制定、监督考核、行政许可和统筹协调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激励机制,支持相关企业的发展,加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价格成本的调查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企业餐厨垃圾产生的监督管理,监督餐饮服务企业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制度和处置台账,督促餐饮服务企业与有资质处置餐厨垃圾的单位签订收集、运输协议,索取并留存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2013年上海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告

2013年上海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告2013年上海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告二0一三年上海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二条“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的规定,按照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的要求,现予发布《2013年上海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告》。
一、工业固体废物(一)产生、贮存、利用、处置量2013年,本市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2050.95万吨。
2013年综合利用量1929.48万吨,综合利用率为94.08%,处置量120.33万吨,处置率5.87%;贮存量为5.18万吨。
当年工业固体废物实现零排放(表1)。
表1 2013年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及处置利用情况(二)主要工业固体废物种类1、主要工业固体废物本市冶炼废渣、粉煤灰、脱硫石膏三类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及综合利用情况见表2。
表2 2013年主要工业固体废物种类- 1 -2013年上海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告2、主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企业本市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前10位的企业见表3。
表3 2013年主要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企业(前10位)二、工业危险废物(一)产生、贮存、利用、处置量2013年,本市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为53.78万吨,同比减少2.14%。
综合利用量28.76万吨,占工业危险废物总量的53.48%。
贮存量为0.39万吨,占工业危险废物总量的0.73%。
焚烧、安全填埋处置量为25.11万吨,占工业危险废物总量的46.69%。
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100%。
(二)危险废物转移量2013年,本市发生市内转移危险废物的企业为3808家,全年工业危险废物市内转移量达35.2万吨。
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企业为79家,跨省市转移量为8.57万吨,其余为企业内部自行处置或利用。
- 2 -2013年上海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告(三)主要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本市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前10位的企业见表4,10家企业年产生工业危险废物占全市总量的52.70%。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实施《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行政事项办理及相关问题解答等问题的公告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实施《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行政事项办理及相关问题解答等问
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5.04.07
•【字号】
•【施行日期】2005.04.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实施《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行政事项办理及相关问题解答等问题的公告
《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于2005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上海市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申报》、《自行收集、运输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和粪便处置申报(备案)》等行政文书。
同时为加强本市各管理部门依法管理,切实履行好相关职责,进一步规范餐厨垃圾产生申报、收运、处置行为,和便于广大市民解读《办法》的相关内容,我们还编制了《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实务》、《实施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问答》等资料,特此公告。
附件:1、《上海市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申报》(略)
2、《自行收集、运输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和粪便处置申报(备案)》(略)
3、《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实务》(略)
4、《实施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问答》(略)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二〇〇五年四月七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2013年3月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9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12月17日市政府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杨雄
2012年12月26日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2005年1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2年12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负责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区(县)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处理的日常管理。
本市环保、工商、公安、农业、商务、食品药品监督、卫生、质量技监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减量化和资源化)
本市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
本市鼓励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六条(义务主体)
食品加工单位、饮食经营单位、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承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义务。
第七条(产生申报)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每年度向所在地区(县)绿化市容部门申报本单位餐厨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
第八条(收集要求)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本市鼓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安装餐厨垃圾处理装置。
第九条(自行收运和处置)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收运餐厨垃圾的,应当符合市绿化市容局规定的条件,并在首次收运前向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备案。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微生物处理设备处置餐厨垃圾的,其微生物处理设备应当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市绿化市容局或者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自行收运、处置的情形外,餐厨垃圾应当由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收运、处置单位进行收运、处置。
第十条(收运单位)
经市绿化市容局或者区(县)绿化市容部门招标确定的生活垃圾收运单位为同一区域餐厨垃圾的收运单位,负责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运。
第十一条(收运要求)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收运餐厨垃圾时,其收运的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应当由餐厨垃
圾产生单位予以确认。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将餐厨垃圾送交处置单位时,应当由处置单位对送交的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予以确认。
餐厨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
餐厨垃圾运输设备和工具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状态。
第十二条(收运台帐)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应当建立收运记录台帐,每季度向区(县)绿化市容部门申报上季度收运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和处置单位等情况。
第十三条(处置单位)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由区(县)绿化市容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
市绿化市容局和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招标确定的餐厨垃圾处置单位的名称、处置种类、经营场所等事项。
第十四条(处置要求)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并维护处置场所周围的市容环境卫生。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处置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置餐厨垃圾的,应当按照《上海市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取得环境安全许可证的微生物菌剂,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处置台帐)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建立处置记录台帐,每季度向区(县)绿化市容部门申报上季度处置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等情况。
第十六条(申报信息汇总)
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单位申报的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等情况汇总后,报送市绿化市容局。
第十七条(处理费用)
除自行利用微生物处理设备处置餐厨垃圾的情形外,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收运单位收运的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等,向所在地区(县)绿化市容部门指定的机构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
具体的缴费标准和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绿化市容局另行制定。
市绿化市容局或者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收运种类、数量,向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支付收运费用;按照招标处置的有关协议,向餐厨垃圾处置单位支付处置费用。
第十八条(禁止行为)
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
(二)将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
(三)将餐厨垃圾提供给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
(四)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运;
(五)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
市绿化市容局和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等行为,可以会同工商、环保、农业等相关管理部门联合查处。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条(投诉和举报)
市绿化市容局和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投诉和举报。
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市绿化市容局或者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监管档案和奖惩措施)
市绿化市容局和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
餐厨垃圾产生量连续3年低于同行业平均产生量的单位,由市绿化市容局公布其名单,并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具体的奖励办法,由市绿化市容局另行制定。
本市对违反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规定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
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市绿化市容局或者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招标收运、处置协议;被解除协议的单位3年内不得参加本市垃圾收运、处置的招标。
具体的记分办法,由市绿化市容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绿化市容部门或者城
管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办理申报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未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未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建立收运、处置台帐或者未申报收运、处置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可以按照每吨(不满1吨的,以1吨计)500元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将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或者提供给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非经营性活动中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绿化市容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处理)
餐厨垃圾处置过程中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有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和废止事项)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发布的《上海市废弃食用油脂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