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许可延续登记(一次性告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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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修订版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修订版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修订版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文件淄公燃发〔2011〕128号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高新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各燃气经营企业: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做好贯彻执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原《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对燃气经营许可的范围、条件等做出了调整,进一步提高了经营许可门槛,特别是对企业人员从业资格、企业注册资本金等方面有了更高的要求,明确了燃气经营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的要求和时限。

各燃气经营企业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燃气经营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对照新《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认真自查,达不到新标准要求的要抓紧补充、就位,并按照新《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要求于4月底前向当地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经营许可资料,办理燃气经营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

各区县、高新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企业的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把握好新《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条件和具体要求,仔细审查、严格把关,于5月10日前将相关资料和审查意见报市公用局审批。

按照省厅要求,燃气经营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结束后,未换领新《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原许可证书一律作废,不得再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附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主题词:燃气许可管理办法通知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4月18日印发共印10份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10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行业主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规范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加强燃气经营市场监管,结合《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我省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修定了《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1.17•【字号】津城管公用〔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城管公用〔2023〕10号各区城市管理委,各燃气经营企业,各相关单位:为做好《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实施工作,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现将《天津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3年1月17日天津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燃气经营企业经营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提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实效,巩固行业安全稳定局面,推进本市燃气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开展全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管理和燃气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统筹发展和安全,依法依规加强燃气行业管理,完善燃气市场准入退出机制,规范燃气经营行为,提升燃气行业科学化、法制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

二、组织领导成立天津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刘启阁市公用事业局党组书记、局长副组长:郝学华市城市管理委副主任翟千德市城市管理委二级巡视员成员:市城市管理委政务服务处、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市公用事业局供热燃气处、政策法规处,市供热燃气管理事务中心,市燃气协会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用事业局供热燃气处,办公室主任由市公用事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联席办公。

三、工作分工依据《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对全市范围内168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开展换证工作。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的通知各市(州)、建委(建设局)、公用局、房产局、执法局、工商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工商局,各县(市)建设局、工商局:根据《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吉林省建设厅、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实行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通知》(吉建城字[2004]37号)的规定,个别燃气企业存在一证多站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已严重影响燃气行业的管理和发展。

为规范我省燃气市场经营秩序,强化燃气企业经营许可的管理,现将进一步规范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燃气经营企业,不在同一场地增设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等,均要办理《吉林省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落实一站一证制度。

二、对此前经当地燃气主管部门批准不在同一场地增建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需于 2010年8月20日至10月30日期间,到省住建厅申请办理《吉林省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否则不准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三、2010年11月1日以后,上述一证多站的企业,未取得《吉林省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各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无证经营进行查处。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结束——。

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市政市容委,XX市、市建委,市市政管委、经信委、商委,XX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19日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围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燃气经营许可证换证附表1至5

燃气经营许可证换证附表1至5

附表1
企业基本情况
注:企业类型,可在相应类型内打√。

附表2
从业人员状况登记表
注:可使用继表。

任职资格应填写与岗位相对应的资格证书名称,如灌装工,应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附表3
燃气设施登记表
注:可使用继表,设施类别按“燃气设施情况”表中的分类填写。

附表4
瓶装燃气供应站登记表
辖区:
注:可使用继表。

附件5
广东省燃气企业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时间:年月日
填表说明:“经营范围”栏中填写“瓶装液化石油气、管道燃气、汽车加气”等类别;“规模”栏中,瓶装燃气企业、汽车加气企业填写设计规模,管道燃气企业填写用户数,瓶装供应站填写站等级。

可使用继表。

燃气延期申请书模板

燃气延期申请书模板

尊敬的XX燃气公司领导:
您好!
我单位(或个人)因特殊情况,特向贵公司申请延期缴纳燃气费用。

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延期原因
1.我单位(或个人)近期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缴纳燃气费用。

2.我单位(或个人)计划进行设备维修或改造,需暂停使用燃气,因此申请延期缴纳燃气费用。

3.其他特殊情况,请具体说明。

二、延期期限
1.申请延期缴纳燃气费用的期限为XX个月(或具体期限)。

2.在延期期限内,我单位(或个人)将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按时缴纳燃气费用。

三、承诺事项
1.我单位(或个人)承诺在延期期限内,按时缴纳燃气费用。

2.我单位(或个人)承诺在延期期限内,确保燃气设施安全、正常使用。

3.我单位(或个人)承诺在延期期限内,如有违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四、申请材料
1.延期申请书(加盖公章或签名)。

2.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近期财务报表或其他证明资金周转困难的材料。

4.如有设备维修或改造计划,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材料。

请您审阅并批准我们的延期申请,我们将不胜感激。

在延期期限内,我们将积极解决资金问题,确保按时缴纳燃气费用。

同时,我们也将继续关注燃气设施的安全和使用,确保符合相关规定。

再次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申请单位:(单位名称)
申请日期:(年月日)
【注】:本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如有需要,请与燃气公司联系,了解具体申请流程和要求。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一次性告知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一次性告知单

权限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一次性告知单单位名称:单位地址:申请人(签字):联系电话受理机关及咨询电话:应急管理局办理地址: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如因材料不符合标准或现场踏查不符合条件,返回修改重新提交受理的,期限自重新受理后计算。

)办理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六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五条办理条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5.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注:本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以上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样表

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样表
持 证 说 明
1、《XX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是燃气经营企业合法经营瓶装燃气的凭证。
2、《XX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XX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正本必须放在单位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3、《XX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除发证机关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扣留、收缴和吊销。
4、企业如有改名、分立、合并、转让等变更事项,应当在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5、经营企业歇业时应将《XX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正本和副本交回原发证机关。
XX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副本)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经营类 型
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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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4、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的供气合同(加气站、储配站、居民小区配套供气管网项目),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5、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及经营方案
6、压力容器合格证或压力容器使用登记(交接时压力容器资料丢失的需提供证明文件)、年检报告。
7、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及其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
注意事项
1、燃气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还需提供电子表格;在提供安全培训证书时,还需提供培训学校的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查看。
2、需所有原件查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需现场踏查。
4、需办件人的授权书和身份证明。
市用长春市公用局审批办联系人:刘志财电话:85251831
一次性告知单
审批项目
燃气经营许可延续登记
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审批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2、《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3、《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一条
审批要件
1、申请报告、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份)
2、企业工商执照、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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