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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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翔伞运动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目录、安全飞行基本守则、双人滑翔伞带飞守则、体验飞行须知、飞行规则

滑翔伞运动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目录、安全飞行基本守则、双人滑翔伞带飞守则、体验飞行须知、飞行规则

附录B滑翔伞运动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目录A.1国家体育总局航管中心和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有关滑翔伞运动的管理规定详见表A.1。

表A.1国家体育总局航管中心和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有关滑翔伞运动的管理办法A.2与滑翔伞场所相关的国家标准和团体标准详见表A.2。

表A.2与滑翔伞场所相关的国家标准和团体标准A.3与滑翔伞器材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内标准详见表A.3。

表A.3与滑翔伞器材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内标准附录B (资料性附录)滑翔伞安全飞行基本守则1.应熟悉并严格遵守滑翔伞飞行规则和滑翔伞场所的相关制度。

2.为飞行保持身体健康,饮酒、服药后以及生理、心理不适时绝不飞行。

3.正视自己内心的不安,如果自我感觉不好,应立即停止本次飞行。

4.不使用和自己体重、技术级别不匹配的滑翔伞器材飞行。

5.不单独飞行,不疲劳飞行,不飞进云里。

6.不过分相信自己的飞行知识,只使用已接受过培训、完全掌握的飞行技术。

7.每次飞行时携带头盔、副伞、高度表和无线通讯设备,装备不齐、未检查好绝不飞行。

8.认真做好飞行计划,不盲目飞行,不呈勇作秀。

9.气象条件超标绝不飞行。

10.不在建筑物、高压线上空100米以内进行横越。

11.不同时尝试两个以上的飞行新科目。

12.保持虚心学习的态度,不拒绝别人对自己的飞行提出意见。

13.不因家人、朋友、观众或相机摄像机的存在而过于表现自己。

14.降落在降落场外时,如有损坏农作物或其他东西时应负责赔偿,•降落在树上时,未经同意不得私自砍树。

附录C (资料性附录)双人滑翔伞带飞守则1.熟悉并严守安全飞行基本守则和滑翔伞飞行规则,确保自身和乘客飞行安全。

2.遵守滑翔伞场所的相关制度。

3.拒绝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乘客进行体验飞行。

4.起飞前口述检查自身和乘客的所有装备穿戴和连接,确保无误。

5.起飞前应向乘客介绍体验飞行时应注意的事项,消除其顾虑。

6.未经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允许,不擅自起飞。

7.飞行过程中,应与乘客多沟通交流,安慰其紧张心态。

滑翔伞管理制度范文

滑翔伞管理制度范文

滑翔伞管理制度范文滑翔伞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滑翔伞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滑翔伞运动的组织和管理,确保滑翔伞从业人员和参与者的安全与权益。

第二条滑翔伞管理制度适用于滑翔伞运动场所、从业人员和参与者。

第三条滑翔伞运动场所应当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四条滑翔伞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滑翔伞驾驶证,并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

第二章滑翔伞运动场所管理第五条滑翔伞运动场所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设施和条件:1. 滑翔伞起降场地符合相关规定,具备良好的地理和气象条件。

2. 滑翔伞运动场所应当设置相应的起降场地指示标志和安全警示标识。

3. 滑翔伞运动场所应当配备专业的滑翔伞教练和技术人员。

4. 滑翔伞运动场所应当设置相应的紧急救护设施和医疗机构。

第六条滑翔伞运动场所应当每天定期检查起降场地的地面情况、气象情况和飞行器设备情况,确保其安全性。

第七条滑翔伞运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和参与者进行人员身份和健康状况的审查和记录。

第八条滑翔伞运动场所应当建立紧急救援机制,能够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人身安全。

第九条滑翔伞运动场所应当制定详细的滑翔伞飞行规程,明确飞行区域、起降流程、高度限制等。

第十条滑翔伞运动场所应当建立滑翔伞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对任何事故进行调查,并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第十一条滑翔伞运动场所应当建立滑翔伞从业人员和参与者的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信息登记、证照管理等。

第三章滑翔伞从业人员管理第十二条滑翔伞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国家承认的滑翔伞驾驶证,并接受专业的滑翔伞训练和考核。

第十三条滑翔伞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滑翔伞飞行规程,不得违反相关规定进行滑翔伞飞行。

第十四条滑翔伞从业人员应当每年定期参加滑翔伞技术培训和考核,保持技术水平。

第十五条滑翔伞从业人员应当保证自身身体状况良好,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六条滑翔伞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丰富的滑翔伞飞行经验,并能够熟练处理突发情况。

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体航管字[2000]069号

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体航管字[2000]069号

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正文:---------------------------------------------------------------------------------------------------------------------------------------------------- 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体航管字[2000]069号2000年7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滑翔伞运动的管理,促进滑翔伞运动的发展,提高运动技术水平,确保飞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滑翔伞是指一种超轻型软体结构飞行器。

滑翔伞运动是飞行员自山坡上跑下,借助风力撑开滑翔伞衣形成空气动力,翱翔飞行并安全降落的运动。

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委托中国航空运动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航协)管理全国滑翔伞运动。

省级航协在当地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的滑翔伞运动。

第二章飞行人员第四条滑翔伞飞行人员参加飞行活动必须持有中国航协颁发的《滑翔伞运动证书》。

根据技术水平,滑翔伞飞行人员分为五个级别:A级低高度飞行:是指滑翔伞在不高于100米的山坡上飞行;B级高度飞行:是指滑翔伞以足够高度(300米以上)和距离在某一地域上空的飞行;C级山坡动力气流飞行:是指利用山坡形成的动力上升气流,进行留空时间的飞行;D级热力气流飞行:是指滑翔伞利用热力上升气流进行留空时间飞行;E级长途飞行:是指滑翔伞利用上升气流作远离起飞点的越野飞行。

A级至E级,由低级向高级排列。

第五条申请各级飞行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A级:1.年满16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2.持有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3.完成训练大纲规定的理论教学部分;4.飞行时间不少于5个飞行日,飞行次数不少于20次。

(二)B级:1.具备第五条第(一)款1、2、3的条件;2.飞行时间不少于20个飞行日,最少飞行次数不少于40次。

动力伞运动管理办法

动力伞运动管理办法

动力伞运动管理办法【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体航管字[1996]152号【修改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制度性文件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家体育总局【发布日期】1996【实施日期】1996【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动力伞运动管理办法(体航管字〔1996〕15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动力伞运动的管理,促进动力伞运动发展,提高运动技术水平,确保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力伞是指滑翔伞与一台小型动力推进器相组合,构成的超轻型软结构飞行器。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条受国家体委委托中国航空运动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航协)管理全国的动力伞运动。

其职责是:(一)依据国家法律、政策和航空体育运动法规,制定开展动力伞运动的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应规定;(二)制定动力伞运动的教学训练大纲和训练、竞赛规则,组织国内的集训和全国性的动力伞比赛;(三)制定动力伞运动的发展规划,增进国际交往,选拨优秀运动员,参加和承办国际及世界性的动力伞比赛;(四)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航空运动协会的业务指导,审批有关开展动力伞运动的申请和报告,组织动力伞飞行实施技术的年检,负责《动力伞飞行员运动证书》、《动力伞教练员证书》和技术检查员的审批。

(五)实施并监督检查开展动力伞运动的飞行安全工作。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航空运动协会(以下简称省级航协)在当地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管理本地区的动力伞运动,其职责是:(一)在中国航协的指导管理下积极推动动力伞运动在本地区的开展。

(二)积极组织本地区动力伞运动的训练和竞赛,为国家培养优秀动力伞飞行运动员。

(三)积极开展有偿飞行活动,为动力伞运动的发展,积累资金。

(四)办理本地区动力伞俱乐部的登记,承办动力伞飞行的技术检查,协助中国航协搞好动力伞飞行技术的年检。

(五)负责本地区空中飞行管制工作的业务联系,承办动力伞飞行计划的申请与报批。

全国滑翔伞教练员管理细则-国家体育总局

全国滑翔伞教练员管理细则-国家体育总局

全国滑翔伞教练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滑翔伞教练员队伍建设,提高滑翔伞教练员的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促进滑翔伞运动安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滑翔伞运动培训和教学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的滑翔伞教练员是指经中国航空运动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航协)考核合格后注册并在当年中国航协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教练员。

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是全国滑翔伞运动业务主管部门,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中国航协负责实施对全国申请滑翔伞教练员人员的培训、考核、审批、注册。

第四条地方各级航空运动管理部门在本地区省级体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在其授权范围内,负责本地所属教练员的管理。

暂未设立航空运动管理职能机构的地区,由中心和中国航协代为行其职能。

第二章教练员职责第五条教练员要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选拔培养飞行员,对飞行员进行滑翔伞法律法规、理论知识和飞行技术的培训,履行为国家培养合格滑翔伞飞行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教练员要制定全年和阶段训练计划,要严格训练,提高训练质量。

第七条教练员要注意训练数据的积累,并进行整理,分析,总结经验,提高训练的科学性。

第八条教练员在培训教学结束后为飞行员的《中国航协航空运动飞行驾驶员执照申请表》签字时需同时提供培训记录。

第九条教练员在《中国航协航空运动飞行驾驶员执照申请表》签字时必须为亲笔签字,打印、其他人员代签均视为无效。

第三章教练员须具备条件第十条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作风、强烈的事业心、开拓创新的工作精神和社会责任感。

第十一条熟悉并遵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自愿接受并自觉遵守中国航协制订的教练员管理规定,有志于从事滑翔伞运动教学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具有较高的滑翔伞飞行技术、丰富的理论知识、较好的表达能力。

第十四条经过中国航协组织的滑翔伞教练员培训班的培训,通过考核获得教练员资质。

滑翔伞竞赛裁判员管理细则(试行)

滑翔伞竞赛裁判员管理细则(试行)

滑翔伞竞赛裁判员管理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公布日期】2014.12.08•【文号】•【施行日期】2014.12.0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滑翔伞竞赛裁判员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滑翔伞裁判员队伍的建设,保证体育竞赛公正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国航空运动联合会对所有裁判员进行考核并注册管理。

第二章滑翔伞裁判员委员会第三条根据目前全国滑翔伞运动的情况,中国航空运动联合会悬挂滑翔及滑翔伞协会成立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

裁委会在中国航空运动联合会悬挂滑翔及滑翔伞协会领导下,学习研究、准确把握国际规则并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裁委会由主任一人,委员二人组成。

裁委会成员必须是国家一级裁判员,并由参加本项目裁判员代表大会的国家一级裁判员选举产生,中国航空运动联合会批准。

裁委会主任名单须报中国航空运动联合会备案。

第五条裁委会负责协助全国各省市航空运动协会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负责组织裁判员学习、考核、注册;按规定举办裁判员晋级考试。

对本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修订本项目裁判法和规则。

第三章滑翔伞裁判技术等级的申报与审批第六条滑翔伞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国家三级,另设荣誉裁判员若干名。

第七条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胜任裁判工作,经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以申报国家三级裁判员,由中国航空运动联合会审批并注册。

第八条熟悉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比较准确运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国家三级裁判员两年并参加至少三次在地区体育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的,可以申报国家二级裁判员,由中国航空运动联合会审批并注册。

第九条熟练掌握和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丰富的临场执法经验和组织该项竞赛裁判员工作的能力;任国家二级裁判员两年并曾三次担任全国以上比赛裁判员的,可以申报国家一级裁判员,由中国航空运动联合会审批并注册。

滑翔伞管理制度

滑翔伞管理制度

滑翔伞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滑翔伞活动管理,保障滑翔伞运动员和观众的人身安全,促进滑翔伞运动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滑翔伞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涉及滑翔伞活动的管理、组织、安全等各方面规定。

第三条滑翔伞活动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加强安全保障工作,保护环境,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滑翔伞活动的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保障人身安全和人身权益,促进健康发展,弘扬国内航空运动精神。

第五条滑翔伞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合规,科学合理,民主参与,公开透明。

第二章滑翔伞活动组织与管理第六条从事滑翔伞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第七条组织或个人从事滑翔伞活动,应当依法申请并取得相应的执照或证件,以备查验。

第八条组织或个人应当提供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资格和经验的人员从事滑翔伞活动,并保障其人身安全。

第九条滑翔伞活动组织者应当根据不同的活动特点和场地条件,合理设置并标明警示标志,确保活动区域的安全。

第十条滑翔伞活动组织者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第三章滑翔伞活动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滑翔伞活动参与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安全操作流程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参与滑翔伞活动的人员应当身体健康,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合格,并拥有相应的技术鉴定证书。

第十三条参与滑翔伞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相关安全规定,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不得饮酒醉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等物质影响。

第十四条参与滑翔伞活动的人员应当穿着符合要求的防护装备,保持装备的完好和卫生,确保人身安全。

第十五条参与滑翔伞活动的人员在活动中应当相互配合,积极协助组织者进行紧急救援和应急处理。

第四章滑翔伞活动场地管理第十六条滑翔伞活动场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配备必要的设施和器材,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十七条滑翔伞活动场地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进行维护、修缮,确保场地的安全和整洁。

滑翔伞新业态项目安全管理规范

滑翔伞新业态项目安全管理规范

滑翔伞新业态项目安全管理规范一、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旅游安全管理办法》《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省旅游条例》《省乡村旅游促进办法》和《省涉旅安全有关单位旅游休闲运动新业态安全生产职责》《航空运动协会团体标准<滑翔伞场所运营安全管理规范>》等规定,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精神,落实滑翔伞(非水上)项目安全监管各项要求,严守公共安全底线,促进新兴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为游客提供观光游览、休闲体验等服务的经营性滑翔伞项目。

本规范所称的滑翔伞,是指一种超轻型软体结构飞行器。

滑翔伞运动是飞行员自山坡上跑下,借助风力撑开滑翔伞衣形成空气动力,翱翔飞行并安全降落的运动。

三、管理职责(一)属地管理责任1.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滑翔伞经营场所合规经营。

指导、督促从事滑翔伞运动经营单位的场地、设备和附属设施符合法定规范、行业团体标准要求。

2.应指导、督促从事滑翔山经营主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管理、飞行员管理、运营管理,落实保险责任,制定并落实应急管理举措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3.负责对滑翔伞项目招引的审核把关,对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自然保护地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以及项目手续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4.需落实安全生产“最小网格”单元责任,开展日常巡察监管。

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并抄报有关职能部门通过限期改正、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等方式加强监管。

对被采取停业整顿的滑翔伞经营主体、场所要加强日常巡查,确保整改事项未验收合格前,不得经营使用5.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现场抢救、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

(二)部门监管责任1.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生态发展理念,负责项目用地审批工作。

指导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测预警、综合治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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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
2014-12-08 11:21
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
(体航管字〔2000〕069号 2000年7月1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滑翔伞运动的管理,促进滑翔伞运动的发展,提高运动技术水平,确保飞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滑翔伞是指一种超轻型软体结构飞行器。

滑翔伞运动是飞行员自山坡上跑下,借助风力撑开滑翔伞衣形成空气动力,鞠翔飞行并安全降落的运动。

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委托中国航空运动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航协)管理全国滑翔伞运动。

省级航协在当地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的滑翔伞运动o
第二章飞行人员
第四条滑翔伞飞行人员参加飞行活动必须持有中国航协颁发的《滑翔伞运动证书》。

根据技术水平,滑翔伞飞行人员分为五个级别:
A级低高度飞行:是指滑翔伞在不高于100米的山坡上飞行;
B级高度飞行:是指滑翔伞以足够高度。

(300米以上)和距离在某一地域上空的飞行;
C级山坡动力气流飞行:是指利用山坡形成的动力上升气流,进行留空时间的飞行;
D级热力气流飞行:是指滑翔伞利用热力上升气流进行留空时间飞行;
E级长途飞行:是指滑翔伞利用上升气流作远离起飞点的越野飞行。

A级至E级,由低级向高级排列。

第五条申请各级飞行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A级:
1.年满16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持有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
3.完成训练大纲规定的理论教学部分;
4.飞行时间不少于5个飞行日,飞行次数不少于20次。

(二)B级:
1.、具备第五条第(一)款1、2、3的条件;
2.飞行时间不少于20个飞行日,最少飞行次数不少于40次。

(三)C级:
1.具备第五条第(一)款1、2、3的条件:
2.总飞行次数不少于100次,总留空时间不少于20小时;有在3个以上不同场地的飞行经历,每个场地最少飞行5次,其中有
3次以上留空时间不少于1小时。

(四)D级:
1.具备第五条第(一)至(三)款的条件;
2.总飞行时间50小时以上,其中有3次不少于2小时留空时间(有在正式比赛中的记录证明)。

(五)E级:
1.具备第五条第(一)至(四)款的条件;
2.在不同的上升气流中至少有3次飞行超过50公里(在正式比赛中)。

第六条滑翔伞教练员分三个级别:
(一)(中国航协)初级教练员;
(二)(中国航协)中级教练员;
(三)(中国航协)高级教练员。

第七条申请(中国航协)各级教练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级教练员:
1.完成C级飞行员训练科目;
2.参加滑翔伞训练实习教学两期;
3.具有较系统的理论知识;
4.熟悉本地区飞行场地和气象条件,能明确表达飞行技术要求和要领;
5.责任心强,经培训考试合格。

(二)中级教练员:
1.完成E级飞行员的训练科目;
2.参加滑翔伞教学3年以上;
3.具有较全面的飞行、气象等系统理论知识和授课能力;
4.能明确表达飞行技术要领及飞行原理;
5.能做各种一般示范动作;
6.责任心强,经培训考试合格。

(三)高级教练员:
1.完成E级飞行员训练科目;
2.参加滑翔伞教学5年以上;
3.具有全面的飞行、气象、救护等理论知识;
4.能准确讲解各种飞行原理、气象知识以及救护方法;
5.能做各种飞行示范动作;
6.责任心强,经培训考试合格。

第八条申请办理滑翔伞运动证书:
(一)完成训练大纲规定科目,通过考核合格后,由所在的俱乐部向当地航协提出申请,办理相应等级运动证书;
(二)申请人填写《滑翔伞飞行员运动证书申请表》:
(三)省级航协签署意见后上报中国航协批准,尚未建立省级航协的可由俱乐部直接上报中国航协批准;
(四)申请证书的人员按规定缴纳考核和办证费用;
(五)每升一级间隔时间应不少于180天(在全国性比赛中取得前6名的选手可破格晋级)。

第九条申请办理滑翔伞教练员运动证书:
(一)所有申请教练员等级的飞行员必须按教练员所具备的条件逐级申请,并填写《滑翔伞飞行教练员证书申请表以
(二)中国航协悬挂滑翔及滑翔伞委员会于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接受办理教练员运动证书申请;
(三)经初审获准的人员可参加由中国航协组织的教练员训练班,经考试合格后颁发教练员运动证书。

第三章滑翔伞俱乐部
第十条组织开展滑翔伞运动可以成立俱乐部。

开办滑翔伞俱乐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俱乐部章程;
(二)有适合开展滑翔伞飞行活动的场地保障条件,有当地空管部门审批的飞行空域范围;
(三)有符合本办法适航条件的滑翔伞器材;
(四)具有一名以上持有效滑翔伞教练员证书的教练员;
(五)有必要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具备第十条所有条件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当地航协申请成立滑翔伞俱乐部,尚未成立航协的地区可以直接向当地体育总会申请,获准后向当地民政或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第十二条申请开办俱乐部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省级航协或体育总会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俱乐部负责人签署的开办申请;
(二)俱乐部章程、组织机构和领导成员名单;
(三)俱乐部的名称及所在地址;
(四)场地和空域的使用许可证明;
(五)教练员的简历及证明材料、中国航协颁发的教练员证书;
(六)俱乐部的经费情况。

第十三条受理部门应当在接受申请30天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复,并报中国航协备案。

第十四条已经开办的俱乐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手续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俱乐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和有关飞行法规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滑翔伞运动;
(二)组织俱乐部成员学习飞行理论知识,认真进行飞行训练,不断提高俱乐部的组织工作能力和飞行人员技术水平;
(三)积极参加上级航协组织的集训和竞赛,争创优异成绩;
(四)对飞行人员加强航空法规教育,增强法制观念,要求每名飞行人员必须按照规定进行飞行活动;
(五)组织俱乐部成员进行安全教育,树立"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出现重大事故应在24小时内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飞行批准
第十六条滑翔伞飞行应当按照当地空中管制部门的要求申报飞行计划,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飞行计划申报内容包括:飞行起止时间、飞行地点范围、飞行高度、飞行科目、指挥员姓名、参加飞行人数、飞行器材型号及空管部门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飞行计划批准后,必须按照计划实施,不得擅自改变。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计划,必须经原批准单位同意。

第五章装备器材管理
第十九条进行滑翔伞研制、生产与销售,必须向中国航协进行申报,并由中国航协和生产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联合对产品进行鉴定,合格后签发该产品的鉴定、使用、维护和适航证明。

第二十条国内使用进口滑翔伞,必须持有国际权威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的适航证明,报中国航协进行型号认可登记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国内代理销售进口滑翔伞以及相关产品的单位或公司,必须到中国航协注册登记后,方可进行产品的销售。

第六章安全规定
第二十二条滑翔伞飞行活动必须有组织、按计划实施,组织者必须详细了解当日气象变化,严格掌握放飞气象条件,严禁在云、雾、降雨等不利气象条件下飞行;严禁擅自飞行或擅自改变飞行计划。

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禁止滑翔伞在飞行禁区、军事要地、海关、边境、城市、人口稠密地区和宽阔水域上空飞行。

第二十四条飞行人员应使用适合自己体重的滑翔伞,并配备无线电双向通讯器材;飞行时,飞行员必须佩戴保护性头盔,穿坚固、轻便的飞行鞋和保护性飞行服,配备飞行高度表等仪表。

第二+五条飞行人员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第二十六条飞行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起降航线飞行,严格遵守空中交通规则;转弯和盘旋时应随时注意观察周围其他滑翔伞的位置和距离,进入热力上升气流的滑翔伞应与先进入这一气流的其他滑翔伞保持相同的盘旋方向,并保持间隔和高度差。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中国航协对开展滑翔伞运动作出贡献的俱乐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下列情况之一者,中国航协及审批单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停飞整顿、收缴证书的处罚:
(一)未经申请登记,擅自成立俱乐部:
(二)违反安全规定造成重大事故;
(三)不按飞行计划飞行,擅自飞入军事要地、海关、边防等飞行禁区;
(四)元运动证书飞行;
(五)不接受安全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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