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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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运动训练队管理办法

体育运动训练队管理办法

体育运动训练队管理办法根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精神,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其德、智、体的全面发展,使学生掌握体育的基本知识、技术、技能以及科学锻炼身体的方法,并养成良好的锻炼习惯;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提高学生的体育素质、运动能力和运动技术水平。

以推动我校群众性体育运动的开展,促进体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我校体育运动的技术水平。

为了使运动训练有计划、有步骤、高效益地进行,确保训练目标的实现,拟定以下管理机制及方法,以备我校运动训练队科学的管理和实施。

组织形式:根据我校实际情况采取业余训练办法,但校长和主管部门领导直接负责。

主要内容:一、人员管理:(一)教练员管理为了加强教练员的管理,必须明确教练员的职责、权力及应具备的素质,了解教练员的选拔与使用途径,做好教练员的培训、考核与晋升工作。

1、教练员的职责(1)负责运动员的选拔、现实状态的诊断及训练目标的确定,制定并实施训练计划,控制运动训练过程。

(2)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训练水平。

(3)做好运动员思想教育、学习、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4)主动配合校医做好运动员的义务监督和伤病防治工作。

(5)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及主管部门上报训练、比赛的计划,呈交训练比赛总结等。

2、教练员的权利教练员应对运动员全面负责:(1)在训练业务管理方面应具有一定的支配自主权。

(2)在选拔和调整运动员方面具有人事权。

(3)在训练安排方面具有制定和实施训练计划权。

(4)在后勤服务方面具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3、教练员的补贴办法(1)训练课按照职务工作量计算。

(2)老师带队取得名次由学校具体奖励。

(二)运动队伍的管理运动员的管理是运动管理系统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它涉及的内容既广泛而又复杂。

既包括运动队内部对运动员实施训练的宏观管理,又包括运动员的选拔、训练、生活、思想等方面的管理。

1、运动员的选拔(1)以教练员为主,体育教师配合,在本校新生中选拔运动员。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试点高校培养高水平运动员的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试点高校培养高水平运动员的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试点高校培养高水平运动员的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87.07.30•【文号】[87]教体厅字012号•【施行日期】1987.07.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试点高校培养高水平运动员的管理办法(试行)([87]教体厅字012号1987年7月30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发布)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开展课余训练,提高学校体育运动技术水平的规划》,作好高校培养高水平学生运动员试点工作,培养有社会主义觉悟,科学文化知识合格,并具有较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的专门人才,保证学校体育运动训练工作健康发展,逐步提高学校体育运动技术水平,特制订高校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一、组织领导(一)学校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学校各有关部门应主动关心,并切实安排好学生运动员培养教育工作。

(二)学校应在主管体育工作校(院)长领导下,由校(院)办公室牵头,有关学生管理、教学、后勤、体育工作的人员参加组成相应领导机构,其中有1~2名专职工作人员,统一组织安排试点工作中的教学、教育、训练、学籍管理、教师配备后勤等各项工作。

(三)有关系(科)应有一位系(科)主任分管试点工作。

(四)运动训练工作由体育部或体育教研室负责,有条件的学校可成立训练竞赛组(室)。

二、思想品德教育(一)应切实加强运动员政治思想品德教育,教育运动员努力做到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良好的共产主义道德品质,使运动员遵守纪律,勤奋学习,刻苦训练,成为精神文明建设的表率和体育运动的骨干。

(二)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在运动队配备政治辅导员,成立党、团组织。

关心运动员成长,并保证运动员政治学习和参加政治活动的时间。

注意结合运动队的特点,积极开展政治思想教育工作。

(三)制定运动员守则。

建立各种奖、惩制度。

加强运动队精神文明建设,表扬先进,并对违反校规校纪者,进行批评教育,严重的给予处分。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管理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管理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2.01.26•【文号】教体艺〔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管理的意见教体艺〔20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在普通高等学校建设高水平运动队是国民教育体系通过体教融合培养优秀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重要实践。

自开展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以来,顺利完成了组队参加国内外大学生体育竞赛的国家任务,充分展示了我国大学生的体育竞技水平和精神面貌,有力推动了普通高校体育工作的改革发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要纳入国家竞技人才培养体系,需要在内涵建设、竞赛组织、评价考核和组织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促进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服务于学校体育发展和国家竞技人才培养。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认真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不断强化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内涵建设和规范管理,持续完善我国优秀竞技体育人才培养体系。

要深化体教融合。

健全协同育人机制,促进高校高水平运动员文化学习与体育训练、竞赛协调发展,全面解决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管理工作的难点问题。

要落实从严管理。

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政策执行,压实管理责任。

教育部门是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建设规划主体,高校是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责任主体,在高水平运动员资格认定、学籍管理、学分认定、训练竞赛、离队伤退、奖励处罚、赛事要求等方面要加强管理,形成入校以后科学有效的管理闭环。

教育部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5.06.14•【文号】教体艺函[2005]5号•【施行日期】2005.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函[200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意见》(教体艺[2005]3号)的精神,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宏观规划与指导,尽快提高学校运动训练水平,经研究,我部决定2005年组织开展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评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基本条件:学校体育工作成绩显著,在相应运动项目上形成传统和特色,在全国居于较高水平;学校重视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在运动员学习、训练、比赛、管理、医务监督和营养保障等方面有相应制度和办法;具备相应项目训练、比赛所需的场地、设施;具有思想业务素质较高的优秀教练员和科研人员队伍;具有训练、比赛及科研所需的稳定的经费保障。

二、评估主要运动项目根据我国高等学校开展运动训练的传统和训练条件,及与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和国际、国内大学生比赛项目相衔接的原则,评估项目为: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橄榄球、手球、棒球、垒球、武术、击剑、射击、定向越野、跳水、攀岩、自行车、体操、艺术体操、健美操、摔跤、柔道、跆拳道、帆船、帆板、赛艇、皮划艇、龙舟,以及棋牌、冰雪运动类等。

三、评估程序与办法1.高等学校自评申请参加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评估的高等学校(含已经在教育部备案的102所举办高水平运动队的学校),应按照本通知及《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评估方案》(见附件一,以下简称《方案》)进行自评。

在此基础上将自评报告和《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高水平运动队评估申报表》(见附件二,以下简称《申报表》)及相应的管理文件、表格、数据、证明(涉及训练场馆设施的需附照片)等材料(附电子版),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体育管理学(运动训练管理第七章 运动队管理概述)

体育管理学(运动训练管理第七章 运动队管理概述)

二、我国高水平运动队的管理模式
(二)我国高水平运动队管理模式的分类 1.领队负责制(1985年之前) (1)内涵
强调领队的政治领导作用,由领队全面向上级机关负责。 (2)优点
①便于建立运动队的团队文化氛围; ②便于运动员养成热爱祖国、献身体育。 (3)缺点 ①容易削弱主教练的主导性作用,影响主教练业务工作的积极性; ②要求领队必须把握本项目的发展方向,能与教练员和运动员共同研究本队的 发展新动态,探讨项目的内在规律,寻找提高运动技术水平的最佳途径,不断攀登 新的高峰; ③容易受到领队个人素质的局限,它对领队个人能力、素质的要求相当严格。
思考题:
1.什么是高水平运动队?
2.试描述我国高水平运动队领队负责制、主(总) 教练负责制和队委会制度的时代特征,三种管理模 式都有哪些明显的特点?
二、我国高水平运动队的管理模式
3.队委会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2001年至今)
二、我国高水平运动队的管理模式
(1)国家队队委会的主要职能 ①队委会是国家队的领导机构,是复合型的集体领导制,工作中将采用
民主集中制,其中将突出总教练在训练、比赛、管理工作中的主导作用。队 委会的每名成员均要在这一框架下各尽其职,积极地开展各项工作,带领全 队完成奥运任务;
本节课主要内容
一、高水平运动队管理 二、我国高水平运动队的管理模式 三、高水平运动队选择管理模式的原则 四、高水平运动队选择管理模式的建议
一、高水平运动队管理
(一)概念 1.运动队
是当前我国竞技体育组织系统重要的基本单位, 是组织实施运动训练的基层组织形式。
一、高水平运动队管理
2.高水平运动队(high-level sports team) (1)一般指在学习、训练、比赛等方面全面发展,在竞技体育领域内

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考试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考试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考试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1.09.07•【文号】教学〔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考试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体育局、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体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有关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关于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深化高校高水平运动队(以下简称高水平运动队)考试招生改革,强化规范管理,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多年来,我国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取得明显效果,为探索体教结合培养高水平运动员模式积累了丰富经验,但在考试招生、在校管理等方面距离新时代新要求仍有差距。

高水平运动队考试招生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体育精神,弘扬体育道德风尚,不断提高人才选拔的公平性和科学性。

明晰工作定位,选拔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且具有较高体育竞技水平的学生,为奥运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等重大体育比赛和国家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系提供人才支撑。

突出问题导向,严格招生程序,完善评价机制,着力解决个别学生文化成绩和体育竞技水平偏低,个别高校考试组织不规范、在校管理不严格,个别地方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造假等问题。

尊重教育规律,深化体教融合,强化培养过程管理,健全学训保障体系,不断提升学生运动技能、竞技水平和学业水平,促进学生全面成长成才。

运动队管理办法

运动队管理办法

运动队管理办法运动队管理办法运动队管理办法第一条优秀运动队评选条例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新型大学生,做好我校办高水平运动队的试点工作,使我校体育工作顺利、健康发展,特制订本条例。

(一)先进运动队评选条件:1、思想品德方面:(1)队风好。

全队运动员关心事实政治,有良好的思想品德;(2)讲文明、讲礼貌、遵纪守法、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3)队员之间团结友爱,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

2、学习方面:(1)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并有良好的学习风气。

(2)按时上课。

不迟到、早退,不无故缺勤;(3)全队在一学年未出现留级人员。

3、运动训练方面:(1)训练积极认真。

自觉完成训练任务,努力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为推动学校体育运动的开展贡献力量;(2)每周必须坚持参加四次以上训练,每次不少于1.5小时;(3)每学年至少参加一次正式比赛,比赛中能顽强拼搏,赛出了风格和水平,比赛成绩突出。

4、运动队中任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则该队不得参加先进运动队的评选。

(1)有一学期未取得《运动训练》或〈运动竞赛〉课程成绩者;(2)受到纪律处分或有其他违法乱纪者;(3)运动训练课多人次的迟到、缺勤或比赛成绩不理想的队。

(二)评选办法和奖励:运动队管理办法1、首先在教练员会上进行推荐,由体育部运动队管理小组评审确定后给予奖励;2、每年六月进行评选,凡被评选为先进运动队的九月份由体育部发奖;3、奖励:全队每人奖励100元;由体育部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条优秀学生运动员评选条例(一)思想品德方面:1、思想品德良好,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本学年未受到任何行政处分;2、讲文明、礼貌,团结、帮助同学,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二)文化学习方面:学习态度良好,上课不迟到、不无故缺勤;本学年中各项文化课考试及格、未受到学籍处理。

(三)运动训练方面:1、积极参加训练,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出勤率达到90%以上;每次课能保质保量完成训练任务。

运动队管理和训练制度

运动队管理和训练制度

运动队管理和训练制度运动队管理和训练制度是提高运动队运动员整体素质和竞技水平的重要保障。

良好的管理和训练制度能够优化队伍组织、提高训练效果、确保运动员身心健康,并提供一个有利于团队建设和发展的环境。

下面是关于运动队管理和训练制度的详细介绍。

一、运动队管理制度:1.结构与组织:运动队应明确的产权和各级部门间的职责划分,设立各种机构和岗位。

组建运动队管理委员会,由负责运动队工作的负责人、教练员和运动员代表组成,负责制订管理规章制度和对主要事务进行决策。

2.选拔制度:为了选拔到更具潜力和实力的运动员,运动队应建立科学的选拔制度。

可以借鉴其他成功运动队的选拔经验,在中小学、社区等地组织选拔训练营,通过比赛和评比等形式选拔人才。

3.队伍文化建设:通过制订队伍建设方案,加强队伍精神文化建设,培养良好的竞技道德和团队协作能力。

通过组织集体活动、定期交流等方式,增强队员之间的凝聚力和归属感。

4.学习和发展:运动队应鼓励运动员继续学习和发展。

可以与当地高校合作,为运动员提供学历教育机会,或组织专业培训班,提升运动员技术和管理能力。

二、运动队训练制度:1.训练目标制定:根据运动队的发展目标和各个项目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训练目标。

明确每个阶段的重点和任务,确保训练的系统性和目标性。

2.训练计划制订:根据训练目标和运动员特点,制定详细的训练计划。

包括训练时间、地点、内容、强度和方法等,确保训练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个性化训练:根据运动员的个体差异,制定个性化训练计划。

不同年龄段、不同技术水平的运动员应有不同的训练安排,满足他们的需求,并提供个别训练指导和辅导。

4.完善评估体系: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从多个维度对运动员进行全面评估。

包括身体素质测试、技术能力评估、心理素质评测等,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调整和改进。

5.基础训练和技术训练并重:运动队应注重培养运动员的基本功和综合素质。

注重基础训练,提高运动员的肌肉力量、灵活性、耐力等,并注重技术训练,提高技术水平和比赛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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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高水平运动队的管理,实现我校运动竞技水平达到市内领先、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目标,调动教练员的积极性,激励高水平运动员刻苦学习专业文化知识,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提高综合素质,为国家培养新一代优秀的大学生高水平运动人才。

根据大学生高水平运动员学习、训练、竞赛和生活的特点,依照学校各项有关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水平运动员是指根据我校高水平运动队项目建设需要,依照国家有关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有关规定,在市教委的监督下录取的我校优秀运动员。

通过高考正常录取的学生(含单招),经体育部批准,编入学校高水平运动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高水平运动员的学籍、文化课程学习管理主要由我校教务处和其所在院系负责;训练和竞赛由体育部负责;政治思想工作和日常生活主要由其所在院系和体育部共同负责。

第四条高水平运动员在校期间应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各项有关学生管理规定,本办法为上述各项规定的补充。

第二章学籍管理
第五条高水平运动员被我校录取后,由学校根据运动员实际文化水平安排能正常完成学业的专业。

第六条已被录取我校的高水平运动员,必须持《新生录取入学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如因我校安排或我校同意参加的重大赛事或集训,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持有关证明和书面请假报告,经我校体育部负责人审批签署意见后,向学校学生工作处请假,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七条招收的高水平运动员提供的运动等级证书和运动成绩证明必须属实。

凡属弄虚作假者(含隐瞒真实年龄、不宜训练和参赛的慢性病史和运动创伤史等),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原籍。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高水平运动员因我校安排或我校同意参加的赛事或集训,不能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者,必须由其本人书面申请,体育部出示证明,向其所在院系办理请假手续。

第九条高水平运动员在校期间应努力学习,按教学计划修完规定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十条高水平运动员在校学习期间,因我校安排或我校同意参加的重大赛事及赛前集训,而不能坚持正常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及军训、实习等实践性课程的学习和考试者,须持有关部门正式通知,经体育部与教务处审核同意,事后其所在院系和体育部应根据其耽误学业的情况,对其学习和考试另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一条高水平运动员在队训练期间,可免修公共体育课。

第十二条高水平运动员的公共体育课成绩,在学期末由教练员根据其平时训练、竞赛考核情况,向体育部提出考核成绩意见,经体育部主任审核后,登入公共体育课成绩。

第十三条在校学习期间思想作风正派、学习成绩良好、运动成绩特别突出的运动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其所在院系同意,经体育部推荐,报学校研究生院批准,可保送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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