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吉伟--第11章--共同犯罪
2024下半年四川省省直综合知识

第一部分推断题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但它不属于国家机构体系,不是一个国家机关。
2.我国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区的民族的公民担当,副主任可由其他民族的公民担当。
3.王某为了泄愤,在某网站发帖揭露上司曾某的隐私,并配上经过处理的照片,曾某得知后,与网站联系,要求网站删除帖子,网站未理睬曾某的要求,曾某将网站和王某一起告上法庭,网站和王某都应对曾某所受的全部损害担当连带责任。
4.张某和妻子蒋某都是市级领导干部,蒋某主管市经济工作。
有人到家里送钱送物,张某事后知道此事,并未劝解,也未举报,那么张某和蒋某构成共同犯罪。
5.小郑驾驶小轿车和骑电动车的王某相撞,在此次事故中,郑某没有过错,王某违反了交通规则,从法律上讲,郑某并不该承受赔偿责任。
6.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即可干脆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不经仲裁干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公民道德建设是一个长期任务,须要长期坚持,常抓不懈,不能一蹴而就,立竿见影。
8.充分发挥市场经济对道德建设的主动作用,就要大力提倡人们更深刻的相识和主动主动地运用物质利益原则。
9.站如松,行如风,坐如钟,卧如弓,是对仪态美丽的形象概括。
10.从总体上看,我国土地资源具有总量大,平地多,土地少,耕地比重大,人均量少的特点。
11.敬重和爱护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政府对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
12.中国是世界上矿产资源种类最齐全,矿产自给程度最高的国家,石油,自然气的保有储量居世界前列。
13.四川是人口大省,2024年末人口为8673万人,列全国第一。
14.四川是中国自然气尤其是气田分布最集中的省份,石油,自然气资源形成了以气为主的局面。
15.公告,通告等公文不写主送机关。
16.通用公文的发文字号和信函式公文的发文字号的位置各不相同。
17.公文的印发机关就是公文的发文机关。
18.为了提高办事效率,可以把须要的请示的几件事情一并写在一份请示中。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刑法分类模拟137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刑法分类模拟137一、1. 案情:曾某1998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2002年(江南博哥)刑满出狱。
其后,曾某长期沉迷于炒股,其向黄某借的用于炒股的10万元早已逾期。
曾某的远房表亲廖某在某国有保险公司上班,曾某遂产生骗保险金的念头。
2006年4月,曾某与廖某协商,准备请黄某将曾某的双脚砍断后,由廖某办理保险理赔,获得理赔金后将分给廖某一部分。
此后,曾某先后向廖某所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数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总计达到70余万元,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均为曾某。
曾某找到黄某,劝说黄某砍掉他的双脚,用以向保险公司理赔,曾某承诺将从所得的高额保险金中拿出15万元优先偿还黄某的本金及利息。
黄某在曾某的多次劝说下答应曾某的请求,由曾某确定砍脚的具体部位,由黄某准备砍刀和塑料袋等工具并寻找作案地点。
某日晚8时许,曾某按约定骑摩托车到指定地点,黄某用砍刀将曾某双下肢膝盖以下的部位砍断,之后,黄某将砍下的双脚装入塑料袋内,携带砍刀骑着曾某的摩托车离开现场。
曾某在黄某离开后呼救,周围群众发现后报警,将其送往医院抢救。
曾某向公安机关以及保险公司谎称自己是被三名陌生男子抢劫时砍断双脚,以期获得赔偿。
一个月后,曾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由廖某经手办理。
未等理赔,公安机关侦破此案。
后经鉴定,曾某的伤情为重伤,伤残评定为三级。
问题:请结合理论与实务的观点,分析曾某、黄某、廖某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即罪名、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等),需简述相应理由。
正确答案:1.曾某与黄某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曾某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伙同黄某共同造成自己伤残,骗取保险金,成立保险诈骗罪的正犯,黄某明知曾某是要以此方式骗取保险金,仍然予以协助,则成立保险诈骗罪的帮助犯。
2.黄某应曾某的要求,故意砍断曾某的双脚,造成曾某重伤。
尽管是应曾某请求而重伤害曾某,但是,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对于重伤害的被害人同意是无效的,因此,黄某成立故意伤害罪。
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共同犯罪一罪与数罪(一)_真题-无答案

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共同犯罪、一罪与数罪(一)(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甲将乙打昏在地,路过此地的丙见乙昏迷,趁机将乙装有5000元现金的提包拿走。
甲和丙的行为属于______。
A. 共同犯罪B. 非共同犯罪C. 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D. 任意共同犯罪2. 赵某教唆李某杀死王某,李某接受唆使后于深夜潜入王家,适逢王某外出未归,李某便将熟睡中的王某的妻子强奸后逃离。
本案中,赵某的行为______。
A. 不构成犯罪B. 属于意外事件C. 应当从重处罚D.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 下列情况中哪些行为可以成立共同犯罪?______A. 甲某与其15周岁的弟弟共同密谋,窃取邻居家1台彩电B. 乙某教唆其70岁高龄的老父亲与其一起去贩卖、运输毒品C. 丙某被他人诱骗一起实施一次爆炸行为D. 丁某教唆、利用一精神病患者杀死了自己的情敌4. 赵某驾车回家经过一路口,贸然闯红灯,撞上经过此路口的行人孙某,坐在后排座位上的王某见状,对赵某说:“赶紧走,现在没有人看见。
”赵某遂加大油门,狂奔5公里。
孙某因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不幸身亡。
赵某因交通肇事罪被依法逮捕,请问,此时王某的行为如何认定?______A. 不构成犯罪B. 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不是共同犯罪C. 与赵某构成交通肇事共同犯罪D. 构成故意杀人罪5.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下列关于首要分子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______A. 首要分子只能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人B. 首要分子只能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C. 首要分子都是主犯D. 首要分子既可以是主犯,也可以不是主犯6. 根据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可将共同犯罪人分为______。
A. 主犯、从犯、胁从犯B. 首犯、教唆犯、帮助犯C. 组织犯、教唆犯、实行犯、帮助犯D. 教唆犯、主犯、从犯7. 国家工作人员甲与普通公民乙相互勾结,由乙接受他人财物,由甲为行贿人谋取利益。
刑事诉讼法模拟试题七

刑事诉讼法模拟试题七第一篇:刑事诉讼法模拟试题七刑事诉讼法模拟试题七一、名词解释:1.当事人2.不起诉3.证明4.抗诉二、单项选择题:1.被告人某甲犯故意杀人罪、贪污罪,被A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死刑,决定执行死刑,在上诉期限内,某甲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
此案死刑复核程序是()。
A.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即可B.直接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C.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D.故意杀人罪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贪污罪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D县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该县环保局负责人某甲环境监管失职案中发现某甲的犯罪已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
对此案应当做出处理是()。
A.撤销案件B.不起诉C.终止审理D.宣告无罪3.拘传只适用于()。
A.自诉人B.犯罪嫌疑人C.证人D.辩护人4.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而没有移送全部案卷材料的,应当决定()。
A.开庭审判B.驳回起诉C.退回补充侦查D.不予受理5.下列证据中,既属于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是()。
A.证人关于被害人品行的证言B.被害人关于张某抢劫其财物的陈述C.鉴定结论D.杀人凶器6.下列案件中,可以成为自诉案件的是()。
A.渎职案件B.盗窃案件C.虐待案件D.抢劫案件7.当事人申请回避后不能因此而暂停的诉讼程序是()。
A.侦察程序B.审查程序C.第一审程序D.第二审程序8.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以内审结。
A.十日B.二十日C.三十日D.六十日9.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况有()。
A.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B.被害人死亡的C.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长期无法继续审理的D.被告人死亡的10.下列证据中,属于直接证据的是()。
A.被告人所作与本案无关的供述B.被害人关于被毁物品的陈述C.证人关于被告人实施犯罪情况的证言D.鉴定人关于被毁物品的鉴定结论三、多项选择题:1.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不同案情作出()A.提起公诉决定B.不起诉决定C.撤销案件决定D.补充侦查决定E.给被不起诉人的行政处罚的决定2.方林向法院起诉黄静有侮辱罪。
总第7-8讲刑总案例分析

第7-8讲刑法总则案例分析1【案例分析】罪刑法定原则被告人吴某(男,45岁,已婚)与被告人田某(女,31岁,未婚)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
2000年11月,二被告人相约从四川老家来北京做皮货生意,在海淀区巴沟村租用一间民房,以夫妻名义姘居。
在姘居期间,两人经常在租住的房间内用照相机自动拍摄两人裸体性交姿态和单人裸体照片,其神秘的举动引起了房东的怀疑,向当地警方举报。
12月底,二被告人又在房间内拍摄落体性交姿态的照片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公安人员从现场查获二被告人已经冲洗出的两人及单人裸体淫秽照片50余张,已经拍摄但尚未冲洗的胶片2卷,以及二被告人订立的“结婚盟约”。
另外还查获吴某从公开出版的《查泰莱夫人的情人》一书中节录复印的有关性行为描写的20本单印本。
吴某交代说是在自己的皮货店顺便出售。
此案被公安机关以制造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立案。
检察机关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遂以制造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起诉。
一审法院以二罪实行数罪并罚,判处吴某有期徒刑10年,判处田某有期徒刑8年。
【问题】同学们认为一审判决正确吗?请结合罪刑法定原则回答该问题。
2【案例分析】犯罪客体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生活在一个村子,过去一直关系不错,后来因故闹矛盾,而且矛盾越闹越大,几乎到了对对方恨之入骨的程度。
被告人王某总惦记着要教训教训被害人张某某。
王某某有些小聪明,他对雷管、炸药略懂一二。
王某某心想,最好不要炸死人,炸死人要偿命的。
于是乎,他想出了一个他认为既能教训张某某,解心头之恨,又不至于将张某某及其家人炸死的好办法。
他从自家柴禾堆中抽出一个木头棒,用工具将木头棒挖空,装上雷管和40克炸药以及引爆用的导火索,并重新伪装好,然后悄悄放进被害人张某某家的柴禾堆中。
张某某的父亲一天生火做饭,从自家柴火堆中拿了一些柴禾来用。
这一下可不得了了,张某某家的灶头被炸裂,铁锅被炸碎,万幸的是,张某某的父亲在爆炸的那一刻恰好离开灶头,因为盐罐里没有盐了,去找老伴,问家里的盐放在什么地方。
第十二-十七章

二、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 (二)在客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 同的犯罪行为。
❖ (三)在主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 同的犯罪故意。
❖ 如果两人以上持不同的故意共同实施了某 种行为,则只就他们所实施的性质相同的 部分(或重合部分)成立共同犯罪(部分 犯罪共同说)。
任年龄。 ❖ 三、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 案例:甲、乙、丙三人共谋对丁女轮奸,甲、乙实施了奸淫行为,丙自动放弃。
问题
❖ 问一: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 原则因”,然 后两人均分所得赃款。乙出卖后获款4000元,但未来得及分赃时。被查 获。问;
❖ 甲与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 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 甲属于间接正犯。 ❖ 甲属于犯罪未遂。
❖ 在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中,承继的共同犯罪,是指一个行为人在一定 犯意支配下,在完成一部分犯罪之后,又与他人一起继续把犯罪进行到 底,从而构成的共同犯罪。
❖ 三、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为标准,可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 同犯罪两种。
❖ 四、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可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特 殊共同犯罪即犯罪集团两种。
三、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
(一)从犯的概念
❖
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
(二)对从犯的处罚原则
❖
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四、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
(一)胁从犯的概念
❖
根据我国刑法第28条规定,胁从犯是指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三)在主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 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北京大学法学研究生历年真题 (97-10)
北京大学法学院2010年考研综合卷试题宪法案例题:某行政机关在某次打黄扫非行动中公布的一张照片一起了广泛争议。
“光头”警察抓住一“卖淫女”的头发,“卖淫女”双手护胸,一脸惶恐,而她的衣服就在一边。
旁边还有嫖客一干人等。
请结合宪法条文:(1)公布“卖淫女”裸照是否违法,说明理由(5分)(2)“光头”警察对“卖淫女”的行为是否违法,说明理由(15分)行政法一、行政处罚法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请分析下列两种情况是否违反该规定:(1)某交警只身一人,上前查问逆向行驶的司机,并作出行政处罚(5分)(2)在“黑车”车主的主动招揽下,某城管执法人员独自一人着便衣,上车之后暗中录音并据以作出行政处罚。
(大概是这样,有几句不记得了15分好像是)二、某乡政府发出通知《关于禁止买卖虎牌化肥的通知》称:因为虎牌化肥存在质量缺陷(或者是说有毒),在本乡范围之内,禁止买卖。
问:该通知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请说明理由。
(10分)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和民商事仲裁的区别(10分)二、我国各种审判程序当中审判组织的区别(10分)民法一、结合物权法,试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5分)二、结合合同法,试述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关系(15分)刑法一、简答题1、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4分)2、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的条件(4分)二、论述题1、主犯的概念、种类、刑事责任(8分)2、简述我国刑法中“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含义(6分)三、案例甲酒后驾车蹭到乙的车,逃跑过车中接连撞死三人。
问对甲如何定罪。
(8分)刑事诉讼法一、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2018-2019学年第二学期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期末考试试卷刑法学
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2018-2019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试卷试卷代码:A 授课课时:48课程名称:刑法总论适用对象:2018级法学专业试卷命题人_ _张艳青__ 试卷审核人__万灵娟_____【请注意:将各题题号及答案写在答题纸上,写在试卷上无效】一、选择题(1——5单项选择题每个1分,6——10多项选择,每个2分,共15分)1、我国第一部刑法实施时间是()A、1997年3月B、1997年10月C、1979年10月D、1980年1月2、犯罪行为最基本的特征是()A、刑事违法性B、一定的社会危害性C、应受惩罚性D、行为人具有可罚性3、只能由不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是()A、虐待罪B、遗弃罪C、盗窃罪D、伪证罪4、黄某看到仇人李某在跑,便开枪将李某击毙。
而此时李某正在持枪追杀陈某,但黄某并不知道是这个情况。
黄某的行为属于()A、防卫过当B、正当防卫C、故意犯罪D、假想防卫5、万某于1996年12月2日,因投机倒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万某未上诉。
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生效后,万某以新刑法中取消投机倒把罪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依新刑法改判其无罪,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对万某的申诉法院应支持,因按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万某应无罪。
B、对万某的申诉不能支持,但可以对其减刑。
C、对万某的申诉不能支持,因新刑法对已经生效的判决不具有溯及力。
D、对万某的申诉不能支持,还应撤销其缓刑,改判实刑,因其不服管理6、下列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甲欲杀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坏其汽车的刹车装置。
女友如驾车外出,15分钟后遇一陡坡,必定会坠下山崖死亡。
但是,女友将汽车开出5分钟后,即遇山洪爆发,泥石流将其冲下山摔死。
死亡结果的发生和甲的杀害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B、乙欲杀其仇人苏某,在山崖边对其砍了7刀,被害人重伤昏迷。
乙以为苏某已经死亡,遂离去。
但苏某自己醒来后,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
《刑法学》案例集(张明楷)
《刑法学》案例集(张明楷)一、刑法解释理念与方法案例1.刑法第111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国各大学的招生信息,是否属于本条中的“情报”?为什么?2.大型拖拉机能否评价为刑法第116条的“汽车”?风景区的缆车能否评价为刑法第116条的“电车”?清华校园内的电瓶车在刑法上是“汽车”还是“电车”?3.刑法第130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问题是,本罪的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先携带枪支等物品,后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行为人甲在火车上获得了乙遗留的枪支、弹药,然后在乘坐该火车的期间,持续携带该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能否适用本条?类似问题: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行为人A合法进入B的住宅后,在B要求其退出时,A拒不退出的,能否适用本条?4.伪造、变造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尤其是伪造、变造的中奖彩票)是否属于刑法第197条规定的“伪造、变造的……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5.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将单位财物非法转移给第三者所有,能否认定为“非法占为己有”?6.将“财产性利益”(如存款债权)解释为刑法分则第五章的“财物”,是否属于类推解释?例如,甲侵入民营银行电脑终端,将乙的存款转入自己账户,在没有提取存款时被查获的,是否成立盗窃罪(既遂)?7.对于真正的军警人员抢劫的(抢劫时显示了军警人员身份),能否适用刑法第263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仿真手枪抢劫的,是否属于第263条的“持枪抢劫”?8.硫酸是否属于刑法第267条规定的“凶器”?携带硫酸抢夺的,是否属于“携带凶器抢夺”?9.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的复印件,是否属于刑法第280条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10.乙犯刑法第302条的盗窃尸体罪,被发现后逃走。
2019强化讲义刑法-第15节刑法-共同犯罪(3 )-陈永生
四、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处罚:我国以作用为主,以分工为辅,分四类:(一)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主犯。
1.分类:第一类: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即理论上的组织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在聚众类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
第二类:在集团犯罪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主犯和首要分子的关系:(1)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也就是组织、领导作用)的犯罪分子。
由此可见,首要分子包括两类:一是在集团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2)关系:交叉关系。
绝大多数首要分子都属第一类主犯。
但是:其一,有一部分主犯不是首要分子:共同犯罪中,第二类主犯(起主要作用的主犯)不是首要分子。
其二,有一部分首要分子不是主犯:主要是在一些轻微聚众犯罪,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中,可能只处罚一个首要分子,因而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也就不存在主犯问题。
(二)从犯:1.概念与种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从犯。
2.责任:①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②“一人行为、全部责任”。
三人共偷9000元,各得3000元,但各人都按9000元处罚。
(08年)56.某国有银行行长甲指使负责贷款业务的科长乙向申请贷款的丙单位索要财物。
乙将索要所获15万元中的9万元交给甲,其余6万元自己留下。
后来,甲、乙均明知丙单位不具备贷款条件,仍然向丙单位贷款1000万元,使银行遭受800万元损失。
对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受贿数额是9万元B.乙的受贿数额是15万元C.甲、乙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D.对于甲、乙的违法发放贷款罪和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答案】BCD③如果刑法分则将某种帮助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罪名,直接根据分则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再按照从犯处理(帮助行为的正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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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事后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不成立共犯, 但是如果事先有通谋的,则成立共同犯罪。 理由在于:一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因果关 系的时间序列性;二是共同的犯罪的故意共 同性。这两个特性都决定了事先无通谋的窝 藏包庇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 刑法第210条窝藏包庇罪规定第2款:犯前款 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三、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一)二人以上---主体要件 就自然人而言,二人以上必须是达到刑
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就单位而言,必须是法律规定单位可以成为 某些犯罪主体的犯罪 。
(二)共同的犯罪行为---客观方面 要件
所谓共同的犯罪行为,指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 向 ,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 的犯罪活动整体。
对于片面共犯,存在肯定说和否定
说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 对于片面共犯,本教材只承认片面 帮助犯,而不承认片面教唆犯和片 面实行犯,对于片面帮助犯一般应 当以从犯来处理。
案例
甲承租一大酒店,因经营不善而严重亏损,于是 产生了绑架勒索财物的犯意。甲选择了摄影个体 户的儿子吴某为对象,甲向在酒店工作的人员王 某提出,有人欠债不还,去把其子带来,逼其还 债。王某表示同意。王某将吴某骗至酒店储藏室 关押。甲告诉自己的妹妹乙自己绑架了一个小孩, 要求乙帮助自己打电话给吴家勒索财物,乙表示 同意,并先后三次打电话给吴家,勒索50万元。 次日,甲要求乙继续打电话时,乙予以拒绝。 本案中王某和乙的行为应当怎样认定?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 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 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案例一 甲乙二人共同从楼顶将物体推 下,疏忽而致路人被砸死。
案例二 【日】强盗黑夜来侵,值家人共同请求防卫 方法之际,误以来援之邻人为盗,家人合力 将邻人击毙者,是为过失致死罪之共同正犯, 以此推之,过失犯之教唆,过失犯之从犯, 亦不难想象。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共同犯罪形式的概念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 罪的存在方式、结构状况或者共同犯罪之间 的结合形态。
二、共同犯罪形式的划分 (一)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分类标准:以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任意形成 为标准 任意的共同犯罪,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 人单独可能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 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 任意的共同犯罪由 加以规定,应 当根据刑法总则规定共同犯罪的条款和 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条文定罪量刑。
四、共同犯罪的认定
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
犯; 原因在于:构成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条 件必须是故意,另外我国刑法第25条第 二款明文规定,过失犯罪不可能构成共 同犯罪。 对此的处理原则是根据行为人各自的过 失情况来分别确定他们的刑事责任。
2、同时犯不成立共犯。 原因在于:所谓同时犯,是指二人以上并无 犯意联络,于同时同地以各自的行为侵害同 一犯罪对象所构成之犯罪。如二人事先并无 联络同时同地对被害人开枪的行为。同时犯 中各个行为人虽然各有故意,但是缺乏共同 的故意。 对于同时犯各行为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只对 自己的行为以及造成的危害结果负责。
共同犯罪的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在于是两个以上的 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具体来说: (1)在 的场合,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 共同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共同作用于同一危害结果, 因而应将他们的实行行为看作一个统一的整体来考 察,确定它们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原因力,进 而判断二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2)在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分工的场合,即在共同 犯罪人之间有的组织犯罪,有的教唆犯罪,有的实 行犯罪,有的帮助犯罪,虽然最后的危害结果是由 实行行为直接引起的,但是对于实施教唆行为、组 织行为、帮助行为的犯罪人来说,他们的行为都与 危害结果之间具有不可否认的因果关系。
答案:D 解析: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本题中甲乙共谋盗窃汽车,虽然后来甲向乙表 明犯。 对于共犯,刑法关于刑事责任承担的理论采用 的观点是“一部行为,全部责任”。本题中, 乙已经盗窃了汽车,构成了盗窃罪的既遂,对 于甲,按照上述理论,虽然其只是参与钥匙配 制过程,但是仍然承担全部责任,也构成盗窃 罪的既遂。本题正确答案是D.
4、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不能成立共犯,
也就是罪过形式不同的危害行为不成立 共同犯罪。 原因在于各行为人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 意。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各行为人的罪 过形式来确定他们的刑事责任。
6、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 罪。 这是指共同犯罪当中,有的共犯超出了共同 犯罪的故意的范围。如甲乙于某共同伤害丙, 但在伤害的过程中,乙产生了杀害的故意, 二人对于杀人行为不成立共犯,仅对故意伤 害范围内成立共犯。(再如后例) 这种情况称为实行犯过限,对于超出共同故 意的犯罪,只由实行犯自己承担。
案例
吴某为人性情暴躁,经常因琐事与妻子肖某争吵, 并殴打妻子。一日,吴某与肖某又因为生活琐事发 生争吵,并对妻子大打出手。肖某见势不妙从房间 内跑出,吴某在院子里追打肖某。几经追打,肖某 试图从大门逃出,但是大门不知被何人在外面锁住, 此时正好吴某追到院门,并用木棒将肖某的腿打成 骨折。事后知道,吴某邻居李某素与肖某不和,听 到吴某追打肖某,遂将吴某家的院门锁住,不让肖 某逃出家门。 问:吴某与李某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再看后面的 片面共犯问题)
相关法条
第238条第三款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 拘禁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 第239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 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处死 刑,并处没收财产。
分析
第一,王某与甲不成立共同犯罪,王某的行 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要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具有三个条件:主体二 人以上;具有共同的故意;具有共同的犯罪 行为。本案中王某与甲不具有共同的犯罪故 意,属于故意的内容不同而不成立共同犯罪 的情况。 第二,甲与乙成立共同犯罪,构成绑架罪。 因为甲乙的行为符合成立共同犯罪的条件。
乙是在甲实施绑架行为后,帮助实施勒索 行为,属从犯。 构成绑架罪的既遂。勒索型绑架罪既遂与 否的标准是看被害人是否被绑架、从而丧失行 动自由而处于犯罪分子的实 际支配之下。 至于勒索财物的行为是否来得及实施,以 及虽实施了勒索行为,但由于行为人 意志以 外的原因而未达到勒索财物的目的,都不影响 勒索型绑架罪既遂的成立,仅可作为一 个量 刑的情节加以考虑。
案例导入
某日夜里,甲以强奸的故意、乙以抢 劫的故意共同潜入被害人的房间,二人共 同将被害人打倒后,甲对被害人实施了强 案例一 奸行为,乙拿走了被害人家里财物及现金 共计价值5000余元。被害人身受重伤。经 查,该重伤的结果系二人共同造成。本案 应如何处理?
案例二
甲企图拦路杀人抢劫。在其将骑摩托车 的被害人用木棍打倒后,甲的朋友乙恰巧 路过,二人遂共同从被害人身上搜出钱包 后,共同骑着被害人的摩托车逃走。被害 人因头部被木棍击中而死亡。 对此案应如何处理?
(三)共同的犯罪故意---主观方面要件
共 同 的 各共同犯罪人认识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 犯 罪 生的危害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 故 生的心理态度。 意
导 入 案 例 一
特 别 为了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之间必须存在 说 意思联络 。 明
什么是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
犯意联络,又叫意思沟通,是指共犯人之间在犯 罪意思上相互沟通,彼此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 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实施犯罪。 共犯人之间意思联络的内容,实际上就是各共犯人在 思想上交换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具体包括以下 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通过意思联络,共犯人应当认 识到不只是自己一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而是与他人 一起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二是通过意思联络,各共犯 人应当概括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其他共犯人行为的 性质和结果;三是通过意思联络,要求共犯人预见到 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必要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 以二人以上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 1、对向性的共同犯罪,指基于二人以上的互相 对向行为构成的犯罪。 2、聚合性共同犯罪。指以向着同一目标的多数 人的共同行为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组织、策划、实施武装 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 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 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 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一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概述 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导言
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相对应。刑法分则中 各条款所规定的各罪的犯罪构成,一般是以 个人单独犯罪为标准的,二人以上共同实施 犯罪的,除极少数需要在刑法中明文规定外, 绝大多数都不宜在分则条文中加以规定 。为 此,总则专章对共同犯罪的概念、成立条件 及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作出规定。
本案被告人乙是在被告人甲绑架被害人吴某之后帮 助实施勒索财物行为的,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承 继的共同犯罪”。 承继的共同犯罪人对于共同犯罪意思发生以前的 原先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如有加以利用而继续共同 实行犯罪的意思, 即应对原先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负 共同的责任,因为这种行为也包括在其共同意思之内。 本案中,被告人乙虽然是在被告人甲实施绑架行为 之后才应邀帮助实施勒索行为的,但她也正是接受并 利用了这种绑架行为向被害人的亲属实施勒索行为的, 没有前面的绑架也就 没有后面的勒索,此时绑架与勒 索均在其共同犯意之内。 因此,乙不仅要对勒索行为负责, 也应对绑架行 为负责,即对绑架罪的整体负责。因此,对乙应以绑 架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