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质量大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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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7•【字号】武政办[2006]82号•【施行日期】2006.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06〕8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落实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深入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城市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一)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历史形成的违法建设。

实现历史存量违法建设逐年递减,并使今年违法建设历史存量减少100 万平方米。

(二)坚决打击新的违法建设。

强化日常巡查控管,广泛发动社会监管,对新出现的违法建设发现一处,拆除一处。

(三)开展清理、登记违法建设底数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据管理范围和工作职责,清理、登记自2002年10 月 1 日《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实施以来发生但未处理完毕的违法建设,重点是国家公务员、村干部的违法建房问题,规划部门审批私房建设情况,房产部门办理房产证和危房鉴定情况。

(四)严肃查处违法建设典型案件。

重点查处利用征地拆迁之机“种房子”、骗取建房手续、制造假证件的典型案件;重点查处在建房审批、土地交易和办理买卖建房手续中的违法违纪典型案件;重点查处党员干部和国家公务员以权谋私、带头违建、越权审批、违规发证的典型案件,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制发查处违法建设的相关规定。

制定出台《武汉市查处违法建设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武汉市城乡个人建房暂行规定》等,为查处违法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二、工作职责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坚持以区为主、街(乡、镇)为基础,按照分级负责、部门协同、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原则,突出重点,统筹推进,预防在先,防治结合,整合力量,综合治理。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21•【字号】武政办〔2015〕122号•【施行日期】2015.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有效控制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空气质量,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28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工作目标以控制建筑施工扬尘为目标,对施工过程的防尘降尘管理、建筑垃圾的消纳控制、拆除工程扬尘防治、预拌混凝土生产及运输环节粉尘管控等进行集中整治,切实降低施工扬尘对空气质量和人民群众生活的影响,逐步建立责任明确、协调一致、高效有序、全力推进的控制扬尘污染长效机制。

二、强化管理和监督责任(一)参建单位主体责任凡在我市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以及与之相关作业活动的各方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扬尘防治责任制,切实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含拆除工程发包单位)应当牵头做好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制订建筑施工扬尘控制方案,负责在建和拆除工程扬尘防治的组织协调;应当将施工扬尘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预算,及时拨付文明施工措施费及其他相关保障经费。

施工单位(含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全面负责落实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制订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保证所需费用的投入,定期开展检查考核。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负总责,并明确总、分包单位扬尘防治工作责任,加强对分包单位扬尘防治工作的管理,对分包工程的扬尘治理工作承担连带责任。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10.12•【字号】鄂建设规〔2024〕4号•【施行日期】2024.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设规〔2024〕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检测行为,维护检测市场秩序,我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厅将启动检测机构按新资质标准重新核定工作,新旧资质过渡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31日,已按旧资质标准取得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须在此前重新核定资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10月12日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检测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检测机构应按照本细则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督查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督查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1.12•【字号】鄂建办[2012]242号•【施行日期】2012.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督查的通知(鄂建办[2012]24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安全生产“百日整治行动”要求及对在建高层建筑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的安排,省厅决定从11月14日起,组织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督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内容1、对宜昌、恩施、荆门、天门、潜江、神农架等市、州在建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百日整治行动”第二轮督查。

2、按《关于组织开展高层建筑质量检查的通知》(鄂建办[2012]219号文)要求,进行高层建筑施工质量督查。

3、对上半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督查下发整改通知书及执法建议书项目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

同时,对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进行督查。

二、巡查方式1、座谈调研。

听取当地主管部门对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重点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及高层建筑。

2、现场检查。

随机抽查部分在建项目。

辖县(市、区)的市(州)抽查不少于3个工程,其中市(州)本级不少于2个工程,所辖县(市、区)不少于1个工程;不辖县的市及神农架林区抽查不少于2个工程;武汉市抽查6个工程,其中市本级2个,区管工程4个。

3、实测实量。

对抽查工程的实体质量进行检测。

具体工作由省检查组委托当地检测机构配合,实体检测项目包括钢筋直径、混凝土强度、保护层厚度及楼板厚度等。

4、结果处置。

对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及违法违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直接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或执法建议书,责令限期整改,并进行不良记录公示。

三、督查分组检查共分四组:第一组组长省建管局副局长张弘,联络员徐文胜(189****5599),检查恩施、宜昌、荆州、神农架;第二组组长省建管局质安处处长刘中强,联络员徐忠(138****8088),检查黄冈、鄂州、黄石、咸宁;第三组组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站长叶兵,联络员张巍(139****8608),检查十堰、襄樊、孝感、随州;第四组组长省建管局质安处副处长金玉祥,联络员杨涛(136****0256),检查潜江、仙桃、天门、荆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部分地区全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部分地区全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部分地区全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6.13•【字号】鄂建办[2012]119号•【施行日期】2012.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部分地区全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鄂建办[2012]119号)武汉市、十堰市、荆州市、咸宁市、孝感市住建委:为切实做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省政府、住建部关于“安全生产年”、“安全生产月”的各项部署,按照《关于开展2012年度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鄂建办【2012】76号)要求,省厅决定自2012年6月25日起,对武汉、十堰、荆州、咸宁、孝感等地区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督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内容(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

主要包括各地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情况,“安全生产年”各项活动开展情况,安全生产层级管理情况,实行重点监控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情况等。

(二)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安全职责情况。

主要包括工程各方责任主体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管理制度的情况,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三)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情况。

重点是脚手架、起重设备、高大模板、深基坑、高边坡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的编制和执行情况,现场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现场作业环境和生活环境达标情况等。

(四)施工现场消防和食品卫生安全。

重点是施工现场消防监管制度与动火制度执行情况,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的防火分区情况,施工现场消防设施和器材配备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情况,建筑工地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情况,食堂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堂环境卫生状况等。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监管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06]183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监管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06]183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监管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06〕18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建设、施工企业:为了从源头上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保障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出现拖欠工程款时,被拖欠方可按照合同约定提请武汉仲裁委员会裁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建筑业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由市劳动社保部门牵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解决。

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而发生群体上访、聚众讨薪事件时,由建设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建设、劳动社保等部门进行劝阻、疏散,再按上述途径解决有关问题。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除采用BOT、BOOT、BOO等建设方式外,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施工总承包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投标条件或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社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带资施工的,必须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列出带资的数额、偿还方式、期限、利息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三、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部门应当严格审核项目建设资金,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落实建设资金的银行存款或其它投资来源的有效证明,对未能提供相应证明的,一律不予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对提供虚假证明骗取项目立项批准手续的,一经发现,立即依法废止其项目立项批文、停止相关手续,并在3年内不予审批(核准)其新建项目。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2019〕3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2019〕3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16日武汉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在2018年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对改革试点期间没有完全落实到位的改革任务进行补缺补漏,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体系,拓展和优化信息数据平台功能,不断提升改革成效,确保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政府审批时间压缩至90个工作日以内、政府审批事项精简到22个左右、申请资料精简到75个以内的目标;到2020年底,形成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一)精简审批环节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梳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坚决取消不合法的行政许可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其他审批事项,减少保留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简化申请资料,梳理并提出所有审批事项“减、放、并、转、调”的处理意见。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2019年9月底)2.进一步梳理和下放审批管理权限,明确承接相关审批事项的审批部门、审批要求等,尽可能实现一个项目的各个专项配套工程由同级部门审批管理。

武汉市建委关于开展全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大检查的通知

武汉市建委关于开展全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8.07•【字号】武建[2008]154号•【施行日期】2008.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建委关于开展全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大检查的通知(武建〔2008〕154号)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市政站、安全站、市场站、商砼站,各相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武政[2008]41号)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大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及目的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契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状况,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严格执行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监管力度,不断提高我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达到摸清底数、查找隐患、及时整改、杜绝事故、规范市场的目的,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奠定良好基础。

二、组织领导为确保此次大检查的组织领导,市建委专门成立全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次大检查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由市建委副主任彭浩任组长,建管办副主任夏平任副组长,成员由安全站站长邱济彪、市场站站长岑琳、市政站副站长付光明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三个检查专班,分别由市政站、市场站、安全站、分管领导和相关监管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检查专班由市政站副站长付光明、市场站副站长王伟震、安全站总工蒲宇锋牵头负责,按照江南片、江北片、重点工程项目(以市建委公布的19项重点工程为准)分组检查的原则,负责全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具体检查组织工作。

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3•【字号】武办发[2010]25号•【施行日期】201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武办发[2010]25号)各区委、区人民政府,警备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及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市安委会拟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月十三日武汉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督促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安委会依法对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综合协调管理,对不履行或者不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条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部门共同职责第四条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共同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研究解决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解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费。

(三)建立健全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和工作规范,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省住建厅2023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省住建厅2023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10.27•【字号】•【施行日期】2023.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省住建厅2023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建设局(住建局):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开展2023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质量自查抽查工作的通知》(厅头〔2023〕2099号)(附件1)要求,为做好省住建厅开展的2023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工作,请各区(开发区)建设局(住建局)(以下简称各区建设部门)按照省住建厅通知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市城建局将在各区建设部门自查基础上进行抽查,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2022年11月至2023年10月底取得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二)本地区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联合审查质量监管工作;(三)对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考核评价。

二、检查重点按照省住建厅通知要求执行。

三、检查安排根据市、区分工原则并参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各区建设部门负责本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自查工作,市城建局负责对各区进行抽查。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质量抽查可采用“湖北省数字化施工图审查系统”(以下简称“数字化图审系统”)进行。

(一)各区建设部门自查。

各区建设部门认真对照检查内容和自查清单(自查清单见省厅通知附件1),于2023年11月10日前完成本区检查工作,项目抽查率不得少于20%。

(二)市城建局抽查。

市城建局于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对各区的抽查。

今年已开展勘察设计质量“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的中心城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其检查情况可纳入此次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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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质量大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标准化管理
【发文字号】武政办[1999]19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9.01.29
【实施日期】1999.0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质量大检查的通知
(1999年1月29日武政办〔1999〕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江泽民等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指示精神,切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吸取一些地区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教训,杜绝我市工程质量恶性事故的发生,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开展全市工程质量大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学习1998年12月28日《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质量责任重于
泰山》。

进一步提高对工程建设质量重要性的认识,查找思想差距和薄弱环节,思想上高度重视,组织上加强力量,工作上强化措施,确保建设工程建设质量,杜绝恶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杜绝“三边”(边规划,边设计,边施工)工程。

对于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工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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