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质押与房产抵押一样吗?
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

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在我国相关法律定义中,抵押、质押以及留置都属于担保方式的一种,债权人对债务人采取所有物担保的方式,以保障债务事宜的顺利完成以及保障债权人的相关权益。
本文中律师365的小编将给大家具体讲解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债券担保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
在我国相关法律定义中,抵押、质押以及留置都属于担保方式的一种,债权人对债务人采取所有物担保的方式,以保障债务事宜的顺利完成以及保障债权人的相关权益。
本文中的小编将给大家具体讲解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债券担保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
▲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一、可用于抵押、质押与留置的财产1、依法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可用于质押的财产有:动产质押,指不动产以外的物,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设备等。
权利质押的标的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如不动产的收益权)。
3、用于留置的财产,指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二、抵押、质押与留置的特点1、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什么是房屋典当-房屋典当和抵押有什么区别-

什么是房屋典当?房屋典当和抵押有什么区别?房屋的出典、承典俗称房屋典当,实质上,典和当是有着很大区别的。
当属于质权,和抵押权同属担保物权。
而典属于用益物权。
《担保法》颁布实施前,我国长期实行广义的抵押权,把质权也归入抵押权。
但自从《担保法》颁布实施后,质权已明确为动产质押,不易再与房屋典当房屋的出典、承典俗称房屋典当,实质上,典和当是有着很大区别的。
“当”属于质权,和抵押权同属担保物权。
而“典”属于用益物权。
《担保法》颁布实施前,我国长期实行广义的抵押权,把质权也归入抵押权。
但自从《担保法》颁布实施后,质权已明确为动产质押,不易再与房屋典当混淆。
且典权是一种权利,而典当则兼有行为的含义,能更为确切地反映房屋出典和承典双方的这种关系。
再则,无论是民间还是业内人士,都习惯于将这种关系称之为典当。
房屋典权是房地产他项权利的一种,但是从上世纪50年代末以后,民间的典权已较为少见。
在物权法的立法中,梁慧星稿物权法草案请稿为典权设了专章。
由于自上世纪50年代以后,无论在内地还是我国台湾地区,典权的设定都已非常稀少,一些学者因而主张不再设立典权。
但是,我国典权制度的存在有其特殊的历史原因。
近几年来,也有少量的房屋典权逐步产生,在对这些为数不多的典权进行权属登记时,已经出现了一些问题,也还有少数历史遗留的典权问题有待解决。
在我国,房屋典当已有很长的历史,唐代的法律己确认了土地的典、买制度。
建国初至50年代末,房屋典当较为盛行,当时政府管理部门是以“官契”的方式来确认这种典当关系的。
而后,由于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改变、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的实施,新的权属登记制度的建立,在典权的管理中已有一些问题需要明确,其中,主要是与典权有关的几个法律问题。
1、典权的优先权问题。
典权是以使用和收益为内容的物权,与抵押权同属物权中的限制物权。
按民法原理,典权和抵押权都应当优于债权,同样地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权。
就典权的性质来看,承典的房屋同时作为出典人归还典金的保证,使典权兼有担保物权的一些特点。
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的概念及区别是什么

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的概念及区别是什么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但不转移其占有关系,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交付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或权利凭证所表示的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1)担保物的种类不同(2)是否转移占有权不同(3)公示方法和合同生效时间不同。
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与他人订立借贷款合同时,通常要订立担保合同。
什么是抵押担保?什么是质押担保?他们之间的区别又是什么?这些问题都是我们首先要了解的。
小编在下面为您详细的介绍▲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的概念区别这个问题。
▲一、抵押担保与质押担保的概念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但不转移其占有关系,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交付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或权利凭证所表示的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抵押和质押都是物的担保的重要形式。
两者的相同点主要有:l、设立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2、可以充当抵押人或出质人的人员均可是债务人和第三人。
3、均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载明有关条款和内容。
4、担保的范围均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权利的费用,只是质押多了一项质物保管费用。
5、二者都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从属性是指抵押权或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同时转移和同时消灭;不可分性是指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物上代位性是指债权人对抵押物或质物消灭所得的赔偿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抵押担保与质押担保的主要区别▲(1)担保物的种类不同抵押物和质物都必须是抵押人或出质人有权处分的、法律允许转让的、便于管理和实施的财产,但在具体种类和范围上是有区别的。
抵押物一般都是不动产,包括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可作为抵押物,但实践中以这些动产设定抵押的为数较少。
抵押和质押的区别(解释非常清晰)

抵押和质押的区别1.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
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
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2.抵押与质押是经济活动中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
但实践中常常有人将二者混同,例如本是质押,却在合同中写成抵押。
要知道,抵押与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其法律后果是不同。
那么,二者有什么区别呢?(1)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该财产称之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之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之为抵押权人。
抵押权有法定和约定两种。
法定的无论是否约定必须依照规定;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协商解决。
抵押物必须是可以转让的抵押人所有的财产,凡是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或当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为抵押物。
抵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还包括被担保的主债务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所在地、权属、抵押范围等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抵押担保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记受理机关应当是该财产的管理机关,如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为土地管理机关、船舶、车辆的抵押登记机关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等。
(2)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
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1、抵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可做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抵押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2、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3、抵押与质押的区别在于:1.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
2.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
3.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4.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以及定金的区别都属于合同担保的方式。
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金。
质押与抵押有哪些区别

质押与抵押有哪些区别抵押和质押的区别,依据我国不动产管理办法规定,抵押与质押最⼤的区别是,抵押不能转移抵押物品,质押是必须转移质押物品,质押的物品是动产,⽽抵押的物品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抵押与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式,其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同。
质押与抵押有哪些区别?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质押与抵押有哪些区别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
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押权⼈负责对质押物进⾏保管。
⼀般来说,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抵押⼈承担责任,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质押权⼈承担责任。
债权⼈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协商或通过起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质权⼈就可以处置。
质押贷款与抵押贷款,道理是⼀样的。
1、质押的概念质押是指债务⼈或者第三⼈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不履⾏债务时,债权⼈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
其中,债务⼈或第三⼈为出质⼈,债权⼈为质权⼈,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民法典》第四百⼆⼗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债务⼈或者第三⼈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占有的,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或者第三⼈为出质⼈,债权⼈为质权⼈,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2、抵押的概念抵押是指债务⼈或第三⼈对债权⼈以⼀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为。
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或第三⼈称为抵押⼈;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则为抵押权⼈,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种。
抵押设定之后,在债务⼈到期不履⾏债务时,抵押权⼈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抵押物的变卖价款较其他债权⼈优先受偿。
质权与抵押权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Don't be so sensitive, and don't be so soft-hearted. People who are too sensitive and too soft-hearted will definitely have an unhappy life. You will have to think about it all day if someone else says anything.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质权与抵押权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导读:1、担保标标的不同。
(1)质权提供担保标的有动产和权利。
(2)抵押权提供担保标的有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及动产。
2、成立要件不同。
3、担保的机制不同。
4、实行方式不同。
5、二者同时设立在一个标的物上的优先效力不同。
一、质权与抵押权的主要区别是什么1.担保标标的不同(1)质权提供担保标的有动产和权利。
(2)抵押权提供担保标的有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及动产。
2.成立要件不同(1)质权以质物转移占有为必要,质物的占有移转,既是质权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要件。
(2)抵押权的成立,一般须经登记才成立,不需要登记的是签订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物的移转占有。
3.担保的机制不同(1)质权,除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外,尚具有对标的物或其权利凭证法人占有、留置效力,由质权人直接控制标的物,从而造成出质人的心理压迫,以促使债务如期归还。
这种留置效力为抵押权所不具备。
(2)抵押权为非占有性担保物权,以优先受偿效力来发挥担保作用。
4.实行方式不同(1)质权人于债权期限届满或约定事由发生而未受清偿时,因其已经事先占有标的物,可不经司法程序而径直参照市场价变卖质押财产或者其他方式处分质押财产并就其变价价值受偿。
出质人如果认为变价不公,可另行通过诉讼解决。
(2)抵押权人行使其抵押权时,在达不成协议时一般需要通过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而不能强行夺取抵押财产并变卖。
质押与抵押的案例
质押与抵押的案例质押与抵押是金融领域中常见的担保方式,用于提供额外的安全保障。
下面将列举10个质押与抵押的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这两种担保方式的应用。
1. 房屋抵押贷款:房屋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将自己的房产作为担保物,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银行可以通过拍卖或变卖抵押的房产来收回借款本金及利息。
2. 车辆质押贷款:车辆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将自己的车辆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贷款,金融机构有权将抵押的车辆变卖来偿还借款。
3. 股票质押融资:股票质押融资是指投资者将自己名下的股票作为质押物,向证券公司或银行融资。
如果投资者不能按时偿还融资款项,证券公司或银行有权处置质押的股票来收回借款。
4. 存款质押贷款:存款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将自己的存款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
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贷款,银行有权使用质押的存款来偿还借款。
5. 保单质押贷款:保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将自己的保单作为质押物,向保险公司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贷款,保险公司或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拍卖或变卖质押的保单来收回借款本金及利息。
6. 黄金质押贷款:黄金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将自己拥有的黄金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贷款,金融机构有权处置质押的黄金来收回借款。
7.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指企业将自己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
如果企业不能按时偿还融资款项,金融机构有权要求企业支付欠款,或处置质押的应收账款来收回借款。
8. 仓单质押融资:仓单质押融资是指企业将自己拥有的仓单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
如果企业不能按时偿还融资款项,金融机构有权要求企业支付欠款,或处置质押的仓单来收回借款。
9. 船舶抵押贷款:船舶抵押贷款是指船主将自己拥有的船舶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如果船主不能按时偿还贷款,银行或金融机构有权处置抵押的船舶来收回借款。
举例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通俗易懂
举例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通俗易懂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些法律概念,我们经常会听到这些词汇,但是对于它们的含义和使用方式可能并不是很清楚。
那么,让我们通过一些生动的例子来解释一下这些概念吧。
首先,我们来谈谈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一般是借款人或者买房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作为还款保证的一种权利。
抵押物可以是不动产(比如房屋)或者动产(比如车辆、存款等)。
这里我们以购买房屋为例。
假设小明想购买一套房子,但是他没有足够的资金来一次性支付房屋的全款。
于是,他选择向银行贷款,银行同意借给他购房款,作为对银行的保证,小明将房屋作为抵押物提供给银行。
这样,小明就获得了购房的资金,同时银行获得了小明的抵押物,即房屋。
如果小明按照约定时间还清了贷款,那么房屋的抵押权将解除,小明完全拥有该房屋并成为产权人。
而如果小明无法按时偿还贷款,银行将有权通过拍卖这套房子来收回借款的资金。
接下来,我们说说质押权。
质押权与抵押权相似,它也是一种借款人为了向债权人提供还款保证而提供的财产。
不同的是,质押权是指债务人将动产(比如珠宝、股票、债券等)作为担保。
让我们以一枚钻石戒指作为例子来说明。
假设小红正在筹划创业,她需要一笔投资来启动自己的公司。
她找到了一位投资者,但是投资者不愿意直接给她投资款项。
于是,小红选择将自己的一枚价值很高的钻石戒指作为质押物提供给投资者作为保证。
一旦小红还清了借款,她就可以取回钻石戒指,否则,投资者有权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这枚钻石。
最后,我们来说说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有权暂时占有债务人的财物作为补偿。
这里,我们以汽车修理厂为例来说明留置权。
假设小王的车出现了故障,他将车开到了一家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
修理厂负责将车修好并收取费用。
但是,小王并没有按时支付维修费用,修理厂可以行使留置权,暂时占有小王的车辆,直到小王支付了所欠款项。
在这个过程中,修理厂还有可能要求小王支付额外的滞纳金或者仓储费用。
抵押、质押、保证贷款的联系与区别
一、定义:1.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2。
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3。
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二、适用范围(可看做共同点,但是和联系应该没啥关系)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和年检手续的企事业法人;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原应付贷款本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银行认可的偿还计划;按《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核定,原则上信用等级必须为A级(含)以上;已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制度健全,主要经济和财务指标符合银行的要求;申请中长期贷款的项目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
三、特点1。
抵押的特点: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
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2。
动产质押的特点: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押人)须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提供动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动产的所有人,动产质权的行使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3。
保证贷款:手续简便,一般不需办理有关登记评估等手续;保证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保证人愿意长期(一年)作保的,可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在最高额保证期限内,不再办理相关的保证手续。
四、动产质押担保与抵押担保比较贷款动产质押担保与贷款抵押担保相比,具有一些共同之处,同时又有其独有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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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质押与房产抵押一样吗?
不一样,区别在于1、标的物不同。
2、特征不同。
房产抵押是以不转移占有标的物为特征,而质押是以转移、占有标的物为特征。
3、管理标的物的义务人不同。
房产抵押物的管理义务人是抵押人,抵押权人无管理标的物的义务,而质押权人有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出质人无管理标的物的义务。
4、设置权力数量不同。
在申请贷款的时候,有质押与抵押这两种方式。
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它们的概念与申请流程、贷款利率都是不同的。
很多人都会用房屋抵押的方式进行贷款,但却鲜少听说房产质押这个名词。
房产质押与房产抵押一样吗?将在下文中为您回答这个问题。
一、房产质押与房产抵押一样吗?
我们平时所听到的房产质押其实就是房产证质押,它与房产抵押是不同的。
1、房产质押
房屋属于不动产,不能质押。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质押是一种动产物权,只适用于动产或者权利,对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押。
而且,质押的标的物是法定的,法律未允许的标的不得成为质押权的客体。
《担保法》第六十三条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2、房产抵押
房产抵押是指产权所有人以房契作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
房屋产权仍由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债权人只按期取息,而无使用管理房屋的权利,待借款还清,产权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终结。
如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屋,并在处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提供抵押房屋的当事人称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债权人称为房屋抵押权
人。
房屋抵押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设定房屋抵押。
二、质押特征
1、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
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金钱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3、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从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房产质押与房产抵押不同,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从质押的概念来看,质押只适用于动产或者权利,房产属于不动产中的一种,所以它不能进行质押,我们平时所听到的房产质押其实是房产证质押。
它与房产抵押不同,房产证质押行为中,房产证会暂时由债权人占有,而房产抵押中,房屋产权实际上还是归债务人自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