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进口食品须知
进口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进口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和适用范围1. 目的: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性,保障消费者健康,维护市场秩序。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进口食品贸易的企业。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 小组成员包括质量控制、采购、物流、销售等部门的负责人。
三、风险评估与控制1. 对进口食品进行风险评估,包括产地、生产过程、运输等环节。
2. 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如定期审核供应商资质、检查产品合格证明等。
四、供应商管理1. 建立供应商准入机制,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和定期评估。
2. 与供应商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和要求。
五、进口食品检验与检疫1. 确保所有进口食品均通过国家规定的检验与检疫程序。
2. 保留完整的检验与检疫记录,以备查验。
六、产品追溯与召回1. 建立产品追溯体系,确保每批次进口食品可追溯至原产国。
2. 制定食品召回计划,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立即启动召回程序。
七、培训与教育1. 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规的培训。
2. 加强对食品安全法规的宣传,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
八、记录与文件管理1. 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记录和文件管理系统。
2. 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信息、产品检验报告、召回记录等。
九、内部审核与持续改进1. 定期进行内部审核,评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2. 根据审核结果和市场变化,不断改进和更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应急处理与事故报告1.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流程和责任人。
2. 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
十一、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任何修改和补充,需经食品安全管理小组审议通过。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内容,确保制度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进口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进口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制度一、目的为确保进口食品的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口食品的经营、储存、运输和销售环节。
三、责任主体1. 进口商:负责进口食品的采购、申报、检验等环节的质量控制。
2. 代理商:负责进口食品的市场推广和分销过程中的质量监管。
3. 监管部门:负责对进口食品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四、管理制度1. 进口食品准入制度- 进口商必须从获得出口国官方认证的供应商采购食品。
- 进口食品必须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法规要求。
2. 检验检疫制度- 进口食品在进入国内市场前,必须经过检验检疫机构的检查。
- 检查内容包括产品标签、卫生证书、成分分析报告等。
3. 产品追溯制度- 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体系,确保每批进口食品可追溯至原产国。
- 记录并保存进口食品的详细信息,包括生产日期、批次号、保质期等。
4. 风险评估与控制制度- 定期对进口食品进行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
-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5. 应急处理制度-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流程和责任分工。
- 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风险。
6. 培训与宣传制度- 对进口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食品安全法规和操作规范培训。
- 加强对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五、监督检查1.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进口食品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遵守本管理制度。
2. 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监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其整改。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新法律法规执行。
七、附件- 进口食品检验检疫流程图- 进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模板- 进口食品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表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补充本制度内容,确保其符合最新的法律法规要求和行业标准。
冷冻进口食品法律规定

1、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冷链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2、经营过期进口冷链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3、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未到所在县市市场监管局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进口食品规定

进口食品规定进口食品规定是指国家对进口食品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进口食品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进口许可证:根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规,对一些特定的进口食品,需要取得进口许可证才能进口到国内。
进口许可证的发放通常与食品安全标准、生产环境等因素有关。
2. 产品标签:进口食品必须在包装上标注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原产地等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了解食品的来源和品质。
3. 检验检疫:进口食品需要经过严格的检验检疫,以确保其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卫生要求。
检验检疫主要包括产地检验、卫生检验、食品添加剂和农药残留检验等。
4. 卫生要求:进口食品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要求,包括食品添加剂使用安全、农药残留限量、微生物指标等。
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条件和卫生管理措施,同时还要配备专业的质量检测人员和设备。
5. 原产地检验:进口食品必须通过原产地检验,以确保食品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
原产地检验主要包括产地环境卫生、生产工艺、原料使用等方面。
6. 报关手续:进口食品要通过报关手续,包括填写进口申报单、提供货物信息和证明文件等。
同时,还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纳税、缴纳关税和增值税等费用。
7. 进口食品安全标准:国家制定了一系列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农药残留限量、食品添加剂使用限量、重金属限量等。
进口食品必须符合这些标准,确保不会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危害。
总之,进口食品规定涉及到许可证、标签、检验检疫、卫生要求、原产地检验、报关手续和食品安全标准等多个方面,目的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健康。
同时,进口食品企业也要加强自身的管理和质量监控,确保所进口的食品符合国家的法规和标准。
进口保健食品应具备哪些手续才能在国内销售

进口保健食品应具备哪些手续才能在国内销售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进口保健食品,应具备哪些手续才能在国内销售进口到中国,要办保健食品批文,之后就按食品的进口方法进口。
中国企业要从事的经营业务,除了一般企业所必需的工商、税务注册等手续外,还需在注册的营业范围内增加进口食品批发或零售经营资格,办理食品流通等。
如需自营进口,还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下列手续:到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经过备案登记后才具备对外贸易资格。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要的手续。
前资料准备:(一) 中文标签备案中国进口食品、饮料经销商根据中国《通用标准》和有关规定准备下列申报文件后,到当地检疫局领取表格后申办:(可委托进出口代理申办)备案中文标签所需的资料:1、标签检验监管备案表(申请书)2、原外文标签样图片(前和后的标签资料);3、原外文标签翻译件(前和后的标签资料);4、中文商标设计样张(前和后的标签资料);5、食品、饮料的;6、中国经销商营业执照、电话号码;7、外国生产商;8、食品、饮料的样品9、国家局办证部门需要的其它资料。
进口食品、饮料所需资料如下:1,代理合同、、发票、各一式三份。
2,中文标签及原标签电子版。
原标签翻译件。
(或中文标签预备案证明书)3,出口国官方卫生证(或者自由销售证明或者健康证)、4, 出口国官方、5, 厂家成分分析说明、6, 熏蒸证/无木质包装声明7,海运/。
8, 其它各口岸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
食品、饮料清关的程序:进口食品、饮料类的程序比较烦琐。
主要流程:货物到港=》报检=》报关=》缴税=》海关查货=》放行=》抽样或送样=》检测样品及审核中文标签=》签发卫生证书(取得此卫生证书后方可在国内市场销售该批货物)进口国外的保健品到国内销售,需要一般贸易进口报关,如果按保健食品程序走,那需要先向中国SFDA申请进口保健食品批件,获得批号为国食健字J********的批件后才可以在中国境内销售。
进口食品企业须知(2016.03.08)

进口食品企业须知(2016.03.08)(适用于从太仓港进口食品的企业)《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条款(详见附件6)明确规定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承担进口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是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为方便企业顺利开展进口食品业务,我局根据《食品安全法》以及检验检疫有关进口食品的相关规定,编写了本企业须知,供进口企业参考。
1 进口前,企业应办理的事项1.1 进口商备案和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公告。
1.1.1进出口商备案进口商应当于食品进口前,向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需向总局备案,备案网址是/。
备案要求请登录质检总局食品局网站右中方的“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场景式服务指南”和“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信息查询”模块阅读了解进口食品备案工作要求(/)。
每次进口前均应提供已备案的证明材料(如网页截图,备案号等)。
拟进口肉类企业如需开展企业备案请参考《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工作指南》(详见附件8)。
1.1.2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列入《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动态更新,详情请访问/ywzl/gjgnhz/jkzl/)(包括肉类、水产品、乳品、燕窝、大米等产品)内的产品,其境外生产企业需向国家认监委注册,已获得注册的生产企业名单在国家认监委网站公布(网址同上)。
生产企业未注册的,其产品不允许进口。
已获得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其向我国境内出口的食品外包装上如实标注注册编号。
禁止冒用或者转让注册编号。
境外企业注册要求和流程请参考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145号令《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食品进口注意事项及流程

食品进口应注意事项及具体流程在从事食品进口工作时,有几个方面必须加以注意:一、企业应合法,业务要得到认可代理商或经销商必须要审查国外生产企业的资质,确保其合法性。
根据新出台的《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即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制定、公布《实施企业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国外生产企业向中国输出《目录》中所列的食品时,除企业要向国家认监委申请许可证,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的兽医服务体系、植物保护体系、公共卫生管理体系也须经国家认监委评估合格。
二、进口食品收货人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包括货物的品质证书、产地证、安全卫生证书、农药及熏蒸剂、添加剂使用证明等单据。
在货物入境申报时,进口食品收货人须将这些单据与其他货运单据及商业单据一同提供给检验检疫机关。
进口预包装食品时,应提前印制中文标签,其内容应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94)之规定。
三、进口食品到港后的申报进口食品进港后,要由进口商或代理人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提供相关货运单据、商业单据、卫生资料等。
上述材料经审查合格后,为尽快疏港,监督人员将开具“卫生检验放行通知单”,货主凭此单报关、提货。
货物通关后,应存放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库房,监督人员将对货物进行现场卫生检查和卫生监督,同时随机抽取部分样品。
监督人员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参照输出国(地区)食品卫生状况,货物在运输、贮存中的状况及现场监督情况,确定检验项目,将样品送实验室检验,在此期间,货物应封存,不得使用或销售。
如经检验合格,检验检疫机构将出具卫生证书,该批食品可以使用或销售;如经检验不合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该批货物将视不同情况,给予销毁、退货、改做它用或重加工后食用的处理。
四、食品进口流程须知和其他普通进口比较起来,食品进口流程相对复杂一些。
国家海关的进口食品的监管要比普通货物严格很多,因此在食品进口报关流程当中,食品进出口企业需要准备的单据和材料是很多的。
进口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进口食品销售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交流的增加,我国的进口食品销售市场也在不断扩大。
为了保障进口食品销售的质量和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来监管进口食品的销售。
本文将针对进口食品销售管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二、进口食品销售许可制度为了控制进口食品的质量和安全风险,我国实行了进口食品销售许可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凡在境外生产的食品需要进入我国市场销售的,必须取得进口食品销售许可证。
该许可证由负责食品药品监管的国家机构颁发,凡违反许可证的销售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三、进口食品标签和包装管理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我国规定进口食品在销售过程中必须标明其生产国家、生产厂商和配料等信息。
进口食品的标签和包装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通过有关机构的审核。
标签和包装上不得出现误导性的信息,如虚假宣传和夸大宣传等。
四、进口食品质量检验制度为了确保进口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我国实行了进口食品质量检验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口食品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进口食品的质量检验由负责食品药品监管的国家机构或其授权的检验机构进行,不合格的进口食品将被扣押或退运,并追究相应罚款或法律责任。
五、进口食品销售经营者信用管理制度为了提高进口食品销售经营者的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我国制定了进口食品销售经营者信用管理制度。
该制度规定,进口食品销售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必须依法经营,履行相关义务,不得从事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对于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将采取相应的措施限制其进口食品销售业务。
六、进口食品销售配额管理制度为了避免进口食品过度进入市场造成的市场竞争不公和食品安全风险,我国实行了进口食品销售配额管理制度。
根据有关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的进口食品,我国设定了销售配额,只有取得配额的经营者才能合法销售该类进口食品。
七、进口食品召回制度在进口食品销售过程中,如果发现某些进口食品存在质量或安全问题,需要进行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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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进口食品须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规定,进口食品经营者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2、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3、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4、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规定,进口食品经营者违反规定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2、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