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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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的标准管理规程(4篇)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的标准管理规程(4篇)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的标准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公司内部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公司应建立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保养、使用和修理。

第四条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五条公司应加强对电气设备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安全管理的能力。

第六条所有涉及电气设备的安全事故都应立即上报,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章电气设备的管理责任第七条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电气设备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电气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定期参加培训并通过考核。

第九条电气设备管理人员应负责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保养和修理工作。

第十条电气设备管理人员应制定电气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计划,并按计划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电气设备管理人员应确保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排除设备故障,并记录下来。

第十二条电气设备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对电气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三条电气设备管理人员应加强对电气设备使用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电气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

第十四条电气设备管理人员应定期召开安全会议,交流经验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电气设备的安全检查第十五条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时间间隔不超过半年。

第十六条安全检查应包括外观检查、接地检查、线路检查等,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第十七条电气设备的检查记录应详细记录设备的检查日期、检查人员、当时的问题和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检查记录应保存在电气设备管理档案中,保留不少于三年。

第四章电气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第十九条电气设备应经常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持设备的良好状态。

第二十条日常维护保养包括设备的清洁、检查接线端子的紧固情况、检查各种电器元件是否正常工作等。

第二十一条维护保养记录应详细记录设备的维护日期、维护人员、维护内容和维护结果。

第二十二条维护保养记录应保存在电气设备管理档案中,保留不少于三年。

电气和用电设备安全运行管理规定(3篇)

电气和用电设备安全运行管理规定(3篇)

电气和用电设备安全运行管理规定电气和用电设备安全运行管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管理规定,旨在保障电气设备和用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以下是一份针对电气和用电设备安全运行管理的规定,总字数约2000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气设备和用电设备的正常运行,确保工作环境的电气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电气设备和用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电气设备和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四条管理要求:电气设备和用电设备的运行管理必须遵循科学、规范、安全、节能的原则。

第五条负责人:每个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电气设备和用电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监督检查: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对单位的电气设备和用电设备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整改。

第七条备案登记: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将电气设备和用电设备的相关信息进行备案登记。

第八条奖惩制度:对于违规操作、违规使用、违规维修电气设备和用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规定进行相应的奖惩。

第二章电气设备管理第九条电气设备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 新投运的电气设备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2. 外观无损坏,电气连接可靠,不得存在漏电、短路等现象。

3. 所有电气设备必须配备完善的过电流、过载、漏电等保护装置。

4. 定期进行电气设备的维护保养,并保持设备的清洁和整洁。

第十条电气设备的使用:1. 不得超过电气设备的额定负荷。

2. 禁止在电气设备的周围涂抹易燃物质。

3. 禁止在电气设备上进行未经授权的改动和调试。

4. 禁止将电气设备用于非其定位的功能。

第十一条电气设备的维修维护:1. 电气设备的维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人员进行。

2. 维修过程中必须断电,并使用适当的绝缘工具和防护设备。

3. 不得私自使用不合格的零部件或组装不合格的配件。

第十二条电气设备的报废处理:1. 电气设备达到使用寿命或无法修复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2. 电气设备的报废处理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并做好相应的安全处理措施。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电气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电气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和加强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牢靠性,保护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部涉及到电气设备的使用、运行、维护、检测、检修、更新、改造等活动。

第三条基本要求电气设备的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依照安全、科学、经济的原则,严格履行职责,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领导责任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应由相关管理人员、当事人、责任人共同负责。

管理人员应对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对设备安全情形、事故隐患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督促整改,并适时报告上级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

第五条机构设置为加强电气设备管理工作,可以组建电气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明确纲领,划分职责,细化流程,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设备验收和安装第六条设备验收1.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应依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验收前应对设备整机及零部件进行检查,确保符合规定标准要求。

3.电气设备使用单位应依照要求编制验收方案,验收结果应有书面记录,并对验收结果进行评价。

第七条设备安装1.电气设备安装前应按不同设备的安装要求进行安装前检查、现场勘查,确保安装符合规定条件。

2.设备安装过程中,应实行多种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装人员安全。

3.电气设备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必要的调试和试运行,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设备运行和维护第八条固定资产管理1.电气设备使用单位应按国家财政部《固定资产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2.电气设备资产信息应进行有效管理,记录设备安装、调试、运行情况等紧要信息。

第九条设备运行1.电气设备运行前应进行必要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电气设备使用单位要订立设备运行检查、维护和修理计划和管理方法,并对设备作必要技术和安全引导,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和使用寿命。

3.发觉设备故障,必需适时排查原因,对设备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修理和更换,保障设备安全运行。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4篇)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4篇)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二条企业应当设立电气设备安全生产责任制,将电气设备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日常管理体系。

第三条企业领导层应当对电气设备安全负总责,并逐级分解,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工作人员应当履行本职工作,按照企业相关规定和要求,加强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第五条企业应当设立电气设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

第六条电气设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电气设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并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

第四章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第八条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第九条企业应当对电气设备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和维护,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条企业应当对电气设备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电气设备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电气设备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电气设备安全事故。

第五章外部协调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维护电气设备安全。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接受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和落实。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定期参加行业会议和培训,了解最新的电气设备安全管理技术和经验。

第六章处理总结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电气设备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安全管理不力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定期组织电气设备安全工作总结和评估,及时改进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最高决策机构所有,具体事宜由电气设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企业。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应经企业最高决策机构批准。

电气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规定(5篇)

电气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规定(5篇)

电气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选钛厂实际,制订本规定。

二、选钛厂电气设备管理部门以及电气维检修车间和电气设备设施使用单位,要按照电气设备设施安装施工使用的相关规范规程落实电气设备设施防火措施,负责所管理或使用的电气线路与电气设备消防安全防火措施的具体落实,必须加强电气设备设施安全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改,防止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或引发火灾事故。

三、架空线路必须合理选择导线、注意安全距离、安装防雷设备,经常巡回检查;室内外布线要合理设计、严格施工、合符要求、导线连接牢固、定期检查;电缆布线要规范施工、封堵电缆孔洞、采用防火材料、加强检测维护;临时用电线路必须得到电力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安装敷设,并指定人员专职负责安全防护,使用完毕后及时拆除;临时架空用电线路不得妨碍人员通行或威胁人身安全,不得将导线悬挂树上危及人身安全,电源必须有良好的安全保护装置;电气线路必须采取接地和接零安全技术措施,安装熔断器和自动空气开关短路保护装置。

四、安装使用变压器:安装前要注意检查并保证变压绝缘良好;安装中要注意接线牢固接地可靠;运行中要注意电流电压测量防止超负荷运行;日常要加强各个零部件检查及时处理破损漏油等问题;油温要控制在85℃以下并定期抽样化验或更换器油;同时变压器室也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五、安装使用照明和动力配电盘:相关部件均要良好接地且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配电盘的接线采用绝缘导线并要防止接错漏接和接触不良;配电盘上安装的各种刀闸及断路器处于断电状态时刀片和可动部分均不应带电;在可燃粉尘和可燃纤维场所安装配电盘要采用铁皮密封配电箱,在爆炸危险的场所要采用防爆配电箱;配电盘必须保持清洁附近不准堆放衣服手套等可燃物;同时高低压配电室更要采取严格的防火措施。

六、安装使用电动机:要根据电动机的使用要求正确选择电动机型号和容量;正确安装在非燃烧的机座上并使电动机及启动装置与可燃物质保持____米以上的距离;所配用电源线的两端必须用金属软管或塑料管套管及牢固进线盒连接处保护;电动机电源线管均要接地并固定在电动机螺栓上;要根据电动的机型号和容量采用合适的保护装置;必须加强电动机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及时打扫清洁及时注油润滑;电动机周围不准堆放可燃易燃物,启动部分附近不准堆放任何物品;电动机及连动的机械至开关的通道必须保持畅通;必须严格控制电机运行温度且保证运行升温不得超55℃;必须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操作并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电动机使用完毕后及时切断电源。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范文(4篇)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范文(4篇)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器产品安全认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所有使用、管理、维护、检修等电气设备的人员,包括本单位职工及外聘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电气设备,是指使用交流电源供电,以完成某种工作功能为目的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机、电缆、照明设备、开关设备等。

第二章电气设备管理责任第四条本单位电气设备的管理责任由单位负责人承担。

单位负责人应当加强对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第五条本单位各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切实做好电气设备的管理工作,加强对电气设备的巡查、维护、检修等工作,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六条本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电气设备管理工作,包括设备的验收、登记、计划维护等。

第三章电气设备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本单位所有电气设备的采购、安装和维修必须经过合格的电气设备供应商进行,并确保设备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八条本单位所有电气设备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详细的检查和维护计划,并记录相关数据。

第九条本单位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按照规定接地,确保设备的漏电保护可靠。

第十条本单位所有电气设备必须配置符合要求的电气保护设备,如断路器、熔断器等。

第十一条本单位使用的电气设备应当经过正规的培训,使用人员必须了解设备的使用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本单位使用的电气设备应当合理布置,设备之间应当保持一定的间距,以防止温度过高造成设备故障。

第四章电气设备事故的处理和应急措施第十三条本单位所有电气设备事故发生后,设备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排查和处理,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保障人员的安全。

第十四条发生电气设备事故后,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产整顿等。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生产安全,提高电气设备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电气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电气设备的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经济的原则。

第四条电气设备的管理应注重维护、保养、检修与安全用电的有机结合,加强对电气设备全过程的管理。

第五条电气设备的管理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和规范,结合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操作。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应设立电气设备管理岗位,明确人员责任,实行专人管理。

第二章电气设备的分类和等级第七条电气设备可以按照线路电压和供电系统的性质进行分类。

第八条电气设备按照线路电压分为低压设备和高压设备。

第九条低压设备指额定电压不超过1000V的设备。

第十条高压设备指额定电压超过1000V的设备。

第十一条电气设备按照供电系统的性质可分为工业电气设备和民用电气设备。

第十二条工业电气设备指供电系统为工业供电系统的设备。

第十三条民用电气设备指供电系统为民用供电系统的设备。

第十四条电气设备应按照国家标准对其等级进行分类,设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第十五条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设立完善的电气设备管理制度。

(二)制定电气设备的维护和保养计划。

(三)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检测和检修。

(四)建立电气设备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指南。

(五)对电气设备的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

(六)制定电气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措施。

(七)加强电气设备的巡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八)建立电气设备维修档案和事故记录。

(九)对电气设备的更新和更新计划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六条企事业单位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对电气设备进行检测和鉴定,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设备及时整改或报废。

第十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电气设备巡检制度,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巡视、检查和测试,记录检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第十八条企事业单位应保证电气设备的配电房、机房、操作区域等场所的安全,设施完整,防护措施到位。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效力1.为确保企业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资产安全,订立本规定。

2.本规定具有法律效力,适用于企业内全部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二条定义和术语解释1.电气设备:指在电力系统中进行能量转换、调配、掌控和保护的各类设备,包含发电设备、变电设备、配电设备以及用电设备等。

2.管理负责人:指企业内负责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负责人,由企业领导确定。

第二章电气设备安全管理责任第三条管理负责人的职责1.负责订立企业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有效实施。

2.负责组织开展电气设备的安全培训和技术沟通活动。

3.负责订立电气设备的维护计划,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4.负责电气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提失事故防范和改进措施。

5.负责订立电气设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活动。

6.负责与相关部门合作,确保电气设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四条员工的责任1.遵守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依照操作流程进行操作。

2.发现电气设备异常情况或故障,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

3.参加电气设备安全培训,并定期接受岗位操作技能的考核。

第三章电气设备安全管理措施第五条设备购置与验收1.在购置电气设备前,应明确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要求,并严格依照要求进行验收。

2.合格的电气设备应有明确的标识,方便使用和维护管理。

第六条设备安装与改造1.电气设备的安装和改造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并依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操作。

2.在设备安装和改造过程中,必需进行必需的试验和检测,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七条设备维护与保养1.建立设备维护计划和保养制度,依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清洁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2.对紧要设备应实施设备状态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运行中的故障和隐患。

第八条设备运行与监控1.电气设备的运行必需符合相关规程和操作规定,不得超负荷运行。

2.建立设备运行记录,定期进行设备运行数据的统计分析和评估,及时发现设备运行中的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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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触电事故,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机械工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仪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试验、使用、维修与管理。

第三条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的带电作业和高空作业均应按原第一机械工业部《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要在厂长、总工程师领导下,指定有关业务部门主管电气安全工作、保证电气安全。

第五条一切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

凡违反本规程而造成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制裁等,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所有从事电气设备安装、运行、试验、维护检修等工作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

凡有视觉(双目视力校正后在0.8以下、色盲)、听觉障碍,高、低血压病,心脏病,癔病,癫痫病,神经官能症,精神分裂症,严重口吃者不能从事电气工作。

第七条各项电气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必须齐全。

变配电所(站室)、电气设备、线路的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资料档案应完整准确。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一节电气工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第八条对电气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各级电工必须达到机械工业部颁发的各专业电工技术等级标准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水平,凭操作证操作。

严禁无证操作或酒后操作。

第九条新从事电气工作的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电气安全技术培训,见习或学徒期满,经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后才能操作。

新上岗位和变换工种的工人不能担任主值班或其他电气工作的主操作人。

第十条供电系统的主管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变配电所(站、室)的负责人、值班长、检修、试验班组长应按时参加当地业务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考核。

第二节停送电联系第十一条停送电联系应指定专人进行。

非指定人员要求停送电时,值班人员有权不予办理。

联系的方法采用工作票、停送电申请单、停送电联系单或电话联系等。

停送电联系的时间、内容、联系人、审批人等项目应在上述停送电凭证内写明。

严禁采取约时或其他不安全的方式联系停送电。

第十二条在办完送电手续后,严禁再在该电气装置或线路上进行任何工作。

第十三条用电话联系停送电时,值班员应将联系人的要求记入操作记录本,并重述一遍,准确无误后才能操作。

双方对话应予录音,录音带至少保存一周。

若发生事故时,录音带应保存至事故结案。

第十四条执行工作票进行检修、预试工作时,工作负责人应按操作规程规定办理工作许可、工作延期、工作终结手续。

第十五条遇有人身触电危险的情况,值班员可不经上级批准先行拉开有关线路或设备的电源开关,但事后必须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将详细情况记录在值班日志上。

第十六条与地区供电部门的停送电联系,按当地供电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节临时线路的安装使用第十七条因工作需要架设临时线路时,应由使用部门填写“临时线路安装申请单”,经动力、安技部门批准后方可架设。

第十八条临时线路使用期限一般为15天,特殊情况下需延长使用时应办理延期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九条电气工作人员校验电气设备使用临时线路,时间不超过一个工作日者可办理临时线路手续,但在工作完毕后立即由安装人员负责拆除。

第二十条架设临时线路的一般安全要求:1.临时线路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其截面应能满足用电负荷和机械强度的需要。

应用电杆或沿墙用合格瓷瓶固定架设,导线距地面的高度室内应不低于2.5米,室外不低于4.5米,与道路交叉跨越时不低于6米。

严禁在各种支架、管线或树木上挂线。

2.全部临时线路必须有一个能带负荷拉闸的总开关控制,每一分路应装保护设施。

装在户外的开关、熔断器等电气设备应有防雨设施。

3.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支架必须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线。

4.临时线路必须放在地面上的部分,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临时线路与建筑物、树木、设备、管线间的距离应不小于JBJ6-80《工厂电力设计规程》规定的数值。

潮湿、污秽场所的临时线路应采取特殊的安全保护措施。

5.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架设临时线路。

第四节接地、过电压保护与防雷装置第二十一条接地装置的设计应按GBJ65-8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和JBJ6-80《工厂电力设计技术规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电气装置的保护性或功能性接地装置可以采用共同的或分开的接地。

第二十三条接地装置的设计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接地电阻值应符合电气装置保护上和功能上的要求,并长期有效。

2.能承受接地故障电流和对地泄漏电流而无危险。

3.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或有附加的保护,以防外界影响而造成损坏。

4.变配电所的接地装置应尽量降低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

5.严禁用易燃易爆气体、液体、蒸气的金属管道做接地线;不得用蛇皮管、管道保温用的金属网或外皮做接地线。

6.每台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应与接地干线可靠连接,不得在一根接地线中串接几个需要接地的部分。

7.在进行检修、试验工作需挂临时接地线的地点,接地干线上应有接地螺栓。

8.明设的接地线表面应涂黑漆。

在接地线引入建筑物内的入口处和备用接地螺栓处,应标以接地符号“”。

9.保护用接地、接零线上不能装设开关、熔断器及其他断开点。

第二十四条不同用途和不同电压的电气设备,除另有规定外,可使用一个总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用接零保护。

在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用接地保护。

由同一台发电机,同一台变压器或同一段母线供电的低压电力网上的用电设备只能采用一种接地方式。

第二十六条下列电气设备的金属部分,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接地或接零。

1.电机、变压器、开关设备、照明器具和其他电气设备的底座或外壳。

2.电器设备及其相连的传动装置。

3.配电柜与控制屏的框架。

4.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5.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钢筋混凝土构架的钢筋,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6.电缆的金属外皮,电力电缆的接线盒与终端盒的外壳,电气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及电动起重机不带电的轨道。

7.装有避雷线的电力线路杆塔。

8.在非沥青地面的厂区,居民区无避雷的小接地短路电流系统架空电力线路的金属杆塔。

9.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力设备的金属外壳及支架。

10.铠装控制电缆的外皮,非铠装或非金属护套电缆的1~2根屏蔽芯线。

第二十七条接地装置的各连接点应采用搭接焊,必须牢固无虚焊。

通用电器设备的保护接地(零)线必须采用多股裸铜线,并符合截面和机械强度的需要。

有色金属接地线不能采用焊接时,可用螺栓连接,但应注意防止松动或锈蚀。

利用串接的金属构件、管道做为接地线时,应在其串接部位另焊金属跨接线,使其成为一个完好的电气通路。

第二十八条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列规定:1.大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力设备,接地电阻不应超过0.5欧。

2.小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力设备,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欧。

3.低压电力设备的接地电阻不应超过4欧。

总容量在100kVA以下的变压器、低压电力网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欧。

4.低压线路零线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在电力设备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允许达到10欧的电力网中,所有重复接地装置的并联电阻等值不应大于10欧。

5.防静电的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共同设置,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接地的规定;只作防静电的接地装置,每一处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0欧。

第二十九条电力设备的过电压保护装置的设计应按国标GBJ64-83和部标JBJ6-80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室外高压配电装置应装设直击雷保护装置,一般采用避雷针或避雷线。

独立避雷针(线)宜设立独立的接地装置。

其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欧。

第三十一条装有避雷针(线)的照明灯塔上的电源线,必须采用直接埋入地下的带金属外皮的电缆或穿入金属管中的导线。

电缆或金属管埋在地下的长度在10米以下时,不得与35Kv及以下配电装置的接地网及低压配电装置相连接。

独立避雷针不应设在行人经常通过的地方。

避雷针及其接地装置与道路或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3米,否则应采取均压措施。

第三十二条变配电所应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近区雷击闪络。

变配电所未沿全线架设避雷线的35Kv架空线,在变电所的进线段,与35Kv电缆进线段应按设计规范规定装设相应的避雷线或避雷器等,35 kv有变压器的变电所的每组母线上及35kv配电所应按重要性和进线路数等具体条件,在每路进线上或母线上,按规定范规装设避雷器。

35kv变电所的3~10kv配电装置,应在每组母线和每路架空进线上装设阀型避雷器。

其他3~10kv配电装置,可仅在任一回路进线上装设阀型或管型避雷器。

第三十三条与架空线路连接的配电变压器和开关设备的防雷设施:1.3~10kv配电变压器宜采用阀型避雷器或采用三相间隙保护。

2.35/0.4kv配电变压器其高低压侧均应用阀型避雷器保护。

3.3~10kv柱上断路器、负荷开关、隔离开关应用阀型或管型避雷器或间隙保护。

经常开路运行而又带电的柱上油开关设备的两侧均应装设防雷装置。

4.在多雷区,配电变压器的低压侧亦应设一组避雷器或击穿保险器。

第三十四条与架空电力线路直接连接的旋转电机应根据电机容量,当地雷电活动的强弱和对运行的要求,按设计规范装设防雷保护装置。

第五节电气安全用具的管理第三十五条电气安全用具包括基本绝缘安全用具,辅助绝缘安全用具和一般防护用具。

第三十六条电气工作人员应学习正确使用各种安全用具的方法与检查鉴别是否完好的基本知识。

应根据操作任务选用必要的适合电气设备额定电压的安全用品。

第三十七条所用各种绝缘安全用具均应有检查合格证。

使用前应检查所用安全用具是否是试验周期内的合格品,同时进行外观检查。

第三十八条安全用具使用后,应擦拭干净,存放在干燥通风处,保持清洁,防止潮湿。

第三十九条绝缘安全用具应定期进行试验,试验标准和周期应符合表2-2所列数值。

表2-2电气绝缘安全用具的试验标准和周期第三章供电系统的运行与维修第四十条容量在560KVA以上及有多回路高压开关柜的用电单位配变电所应有专人值班。

容量在560KVA及以下的用电单位(特别重要的单位除外,可实行值班与检修相结合的形式,但必须对电气设备进行巡视检查。

第四十一条对任何违反安全规定的命令,工作人员应予以抵制,并报告发令人的主管领导。

第四十二条应建立健全各种技术档案以及运行、检修、预试中的各项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四十三条在高压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遵守下列各项规定:1.填写工作票或联系单,口头、电话命令必须记录或录音。

2.至少应有两人在一起工作,并指定监护人。

3.必须具备保证工作人员安全的各项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第四十四条工作票应由主管领导指定的专人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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