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装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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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

项目名称: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国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企业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双方就惠州四季丛林水上乐园室内装修施工工程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水上乐园及综合楼室内装修工程。

1.2工程地点:惠州市博罗县罗浮山大洞水库旁。

1.3工程承包范围:室内装修工程、给水排水工程、配电照明工程等,具体范围详见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二、承包方式:在承包范围内,包人工、包材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竣工验收合格、包税费,及包运输费、安装费、包装费等。

三、工程造价及计价依据:

3.1本合同工程预算造价(含10%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人民币贰佰陆拾捌万陆仟捌佰玖拾陆元壹分(¥2686896.01元)。工程造价按工程量清单合同单价包干(详见附件一《包干单价工程量清单》),根据合同约定按工程进度拨付。

3.2《包干单价工程量清单》包括了乙方为完成合同约定范围、施工图以及工程量清单内及甲方指定的所有工作内容的费用。合同约定单价不因工资、物价、税率或汇率变动、保险政策变动而调整。合同价款不含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配合和管理费。

3.3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总费用包括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间接费、成品保护费、垃圾清运费、管理费、各种检测费、规费、利润、税金、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保险费用、风险费、流动津贴、定额测定费、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非夜间施工照明费、二次搬运费、赶工费、竣工验收存档资料编制费)、施工排水、降水费、垂直运输费、超高工程附加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租赁费、深化设计费等地方或行业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用等在内的所有费用,本工程预算造价已经包含乙方履行合同义务所可能产生的一切费用,乙方不得另行要求任何其他费用。

3.4本合同约定的包干单价不受设备材料价格、人工费、政策性调整等任何因素影响。按本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结算总造价已包含乙方为完成本合同项下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措施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及其他费用等一切费用。承包人的施工方案只作为完成施工任务的技术方案不作为计价依据。

3.5合同工程量清单外变更、签证等原因产生的工程款项,造型及效果完成并经甲方确认后随工程款进度款一次性支付该变更工程量工程款项的65%,剩余款项随整体工程结算款项一起支付。

四、施工工期

4.1施工工期:9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10月22日,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01月20日。施工工期实际自甲方签发书面开工令之日起计算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4.2出现以下合同约定工期延误的情形时,乙方向甲方工地代表递交工期顺延签证报告后,甲方工地代表仅就出现工期延误的情形作出客观描述,是否符合合同约定顺延工期的条件,须由甲方工程部签字盖章确认:

(1)甲方未能按约定提供工作面及施工条件影响施工的;

(2)因停水、停电连续达到8小时以上的;

(3)因图纸重大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超过10%,并对关键工序有实质性

影响的;

(4)不可抗力;

(5)因与其他施工队交叉作业造成的停工;

出现以上工期顺延情况的,乙方应在情况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甲方办理签证手续,否则甲方不予延期。因上述情况延误工期,甲方给予工期顺延签证后,则不再承担乙方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4.3因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按照合同要求给予乙方工期顺延。工期延误超过15天的,甲方应支付延误工期的设备租赁、现场管理费用。

五、设计变更

5.1乙方必须认真核准现场与图纸的各类数据关系,若现场实际情况与设计不符或图纸相互矛盾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和设计单位到现场处理,乙方不通知而盲目施工造成损失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5.2所有设计变更均由设计单位或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如设计单位通知乙方的,乙方须同时报告甲方并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以口头通知形式的设计变更,乙方均不得执行。

5.3因设计变更而甲方事先未发出预告函(通知)造成乙方返工或损失的,甲、乙双方在此项变更实施前五天内办理签证,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接到甲方书面预告函(通知)后不按变更内容执行导致返工或损失的乙方自负。

5.4设计与现场地形情况不符时,乙方应立即停止不符之处的施工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

5.5因设计变更造成的局部停工而其他部位仍可正常施工且不影响下道工序施工的不予工期签证,如因此造成整体停工或影响下道工序施工的甲方确认后给予工期顺延签证。

5.6合同清单外变更、签证等原因产生的工程款项,施工完成并经甲

方确认后随总工程款进度款一次性支付至该工程款项的50%,剩余款项随整体工程结算款项一起支付。

六、材料、设备:

6.1本合同范围内施工用材料、设备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均由乙方采购,并运抵施工现场。乙方自行保管施工过程中所需使用的一切材料和设备,若该材料设备由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材料运输至工地后由乙方负责保管。

6.2乙方提供的原料需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防火及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由乙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或经甲方确认方可用于工程。工程所需材料如因规格品种或材质不能满足工程所需要求,必须以其它规格品种代替或加工处理时,应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和甲方的书面同意。由于代用或加工而发生的价差及加工费由乙方负担。材料改变或代替必须经甲方同意并发正式书面通知后,方可用于工程,否则甲方将不予审批该笔费用,甲方无需支付相关费用。

6.3乙方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甲方,由甲方授权委托的工程师验收,并按甲方指定的地点和方式堆放。甲方对材料设备的验收仅表明乙方送货至现场,不表明甲方对材料的数量及质量的认可。工程施工完毕后,乙方完工工程经甲方(包括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视为材料质量初步符合质量要求标准,质保期届满后,工程无任何质量问题的,即表明乙方提供的材料质量合格。乙方所提供材料数量以工程最终结算量确认为准,任何乙方的运货单据或者生产证明文件或者第三方在此之前的签收相关文件均不得作为乙方材料数量的证明。

6.4签订合同前,乙方需提供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石材、洁具、瓷砖、灯具等材料的样品,并提供这些材料的详细的技术参数,并得到甲方的认可。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将以这些材料样品(双方须对样品作封样处理)为依据对进入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进行验收。工程完工后,对剩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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