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税法一教材笔记
2017 CPA《税法》笔记 第3章 消费税法1-3节

税率
• (四)酒的适用税率
– 第一,白酒同时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白酒的比例税率为20%,但是定额税率 要把握白酒税率时,要会运用公斤、吨与克、斤等不同计量标准的换算。
计量单位 单位税额 500克或500毫升 0.5元 1公斤(1000克) 1元 1吨(1000公斤) 1000元
– 第二,啤酒税率分为甲类和乙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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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目
• (六)成品油
– 子目:1.汽油、2.柴油、3.石脑油(也称化工轻油)、4.溶剂油、5.航空煤油 (暂缓征收)、6.润滑油、7.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 – 各子目计税时,吨与升之间计量单位换算标准的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确定 – 【提示1】 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 产品均属于润滑油征税范围。润滑脂是润滑产品,生产、加工润滑脂应当 征收消费税。 – 【提示2】 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润滑油,不征收消费 税。 – 【提示3】 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 【提示4】 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 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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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 (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的适用税率
– 征税范围(包含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不含修理清洗、镀金包金); – 记住两个率(5%税率、6%利润率)。
分类及规定 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 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钻石 5% 零售环节 税率 纳税环节
税率形式 定额税率 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适用应税项目 啤酒;黄酒;成品油 生产、进口、委托加工白酒;
复合计税
比例税率
生产、进口、委托加工、批发卷烟
除啤酒、黄酒、成品油、卷烟、白酒以外的其他各项 应税消费品
2017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

每一个成功者都有一个开始,勇于开始,才能找到成功的路。
2017年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目前为基础阶段,学员可根据网校制定的预习计划表来安排学习进度。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高效备考,网校整理了税务师《税法一》科目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知识点:增值税的减税、免税一、法定减免:7项(一)销售自产农产品: 指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包括:制种、“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畜禽饲养(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粮食和食用植物油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除经营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之外, 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一律征收增值税。
2.自2014年5月1日起,上述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饲料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的范围,包括:1.单一大宗饲料,2.混合饲料3.配合饲料4.复合预混料5.浓缩饲料【提示】宠物饲料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
四、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7项(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1.优惠内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同时符合的5项条件:(1)如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改委规定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4)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5)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等。
2017年注册会计师注会税法绝密笔记

2017CPA税法笔记第一章税法概论一、税法的定义1.税收的实质:国家为了行使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
2.税法余税收的关系: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
3.税收的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掌握)二、税收法律关系(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1.权利主体(双主体)(1)征税主体:各级税务机关、海关、财政(2)纳税主体: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确认原则:属地兼属人)(3)税法的重要特征: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它们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权利和义务并不对等。
2.权利客体:即征税对象。
3.内容:就是权利主体所享有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税法中最实质的东西、灵魂纳税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权利:①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②延期纳税权;③依法申请减免权;④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等。
义务:①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②进行纳税申报;③接受税务检查;④约法缴纳税款等。
(二)产生、变更、和消灭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税法只是前提条件,它不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三、主要构成要素1.纳税义务人。
即纳税主体,是指一切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义务人,不一定是负税人,例如,增值税的最终负税人为消费者。
)2.征税对象。
即纳税客体,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都有自己特定的征税对象,比如,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应税所得;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就是商品或劳务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
3.税目:征税对象的具体化4.税率:①比例税率: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②定额税率: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③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注意区别:1600是免征额,不是起征点)④超率累进税率(按相对数划分):土地增值税5.纳税环节,例如生产环节、流通环节。
6.纳税期限:注意区分几个概念:计算期限、申报期限、缴款期限(=纳税期限)。
7.纳税地点:8.减免税四、税法的分类1.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①税收基本法: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制定。
税务师《税法一》考试复习笔记

税务师《税法一》考试复习笔记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考试复习笔记导读:在备考的冲刺阶段,丢掉繁重的书本,让知识精简化。
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考试复习笔记,想了解更多资讯请继续关注考试网!关税完税价格一、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是海关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经调整确定的计征关税的价格。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考题·单选题】(2011年)下列关于关税完税价格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进口货物应当以成交价格为完税价格B.完税价格不包括进口环节缴纳的各项税金C.如果买卖双方有特殊关系,只能以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D.完税价格包括进口货物在境内运输途中发生的运费和保险费『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进口关税、进口环节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不需要计入关税完税价格。
【考题·多选题】(2010年)关于关税政策的说法,正确的有( )。
A.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首先应按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算B.进口货物关税的.完税价格不包含关税C.无商业价值的货样免征关税D.“CFR”的含义是到岸价格的价格术语简称E.“CIF”的含义是“成本加运费、保险费”的价格术语简称,又称“到岸价格”『正确答案』BCE『答案解析』“CFR”的含义为“成本加运费”的价格术语的简称,又称“离岸加运费价格”。
(二)五种其他方法1.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2.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3.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4.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5.合理估价方法。
合理估价方法不允许使用的估价方法是:(1)在进口国生产的货物的国内售价;(2)加入生产成本以外的费用;(3)货物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4)最低限价;(5)武断或虚构的海关估价。
二、价格调整进口货物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2017 CPA《税法》笔记 第2章 增值税法10-1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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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 报缴税款期限 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 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 的 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纳税期的 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 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 以按次纳税。 •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 【提示】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 司、信用社;汇总纳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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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纳税地点
• 1.固定业户——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 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2.非固定业户——销售地、劳务或者应税行为发生地
• 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 缴纳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的增值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管理办法
• • • • 具体“营改增”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应预缴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 邮政企业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销售额+预订款)×预征率 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销售额-铁路建设基金)×预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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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殊要求
• (5)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 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 (6)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 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 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 (7)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 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 (8)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 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 “YD”字样。
2017 CPA《税法》笔记 第3章 消费税法4-5节

自产 出厂
生产应税消费品 的单位和个人
增值税与消费税组价公式对比
消费税组价 从价 计税 从量 计税 复合 计税 不缴纳消 费税的货 物 增值税组价 成本利润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 (成本+利润)/(1-消费税 费税 应税消费品的成本利 比例税率) 或:成本×(1+成本利润率) 润率 ÷(1-消费税比例税率) 不组价 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 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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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算
•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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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税计算公式
•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 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当期生产领用数量)买价×外购应税 消费品适用税率 •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 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 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 买价是指发票上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不动产等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以物易物、用于投资入股、抵偿债务
营改增后不计
按同类平均售价计 收入征税
计收入征税
按同类最高售价计 收入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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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 符合委托加工条件的应税消费品的加工,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委托方;不符合委托加工 条件的应税消费品的加工,要看作受托方销售自制消费品,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受托方。 • 【提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委托方,不是受托方,受托方承担 的只是代收代缴的义务(受托方为个人、个体户的除外)。即加工结束委托方提取货 物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收回已税消费品后直接销售时不再交消费税。 • 但是,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其他个人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 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第四章知识点

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第四章知识点2017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第四章知识点知识点:城市维护建设税一、概述、特点、立法原则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特点:1.税款专款专用;2.属于一种附加税;3.根据城镇规模设计税率;4.征收范围较广。
二、城建税基本规定(一)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三税”的其他地区。
(二)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在征税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并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共分三档:【特别指出】1.中国铁路总公司:税率统一为5%;2.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所在地在海上,其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1%税率。
【其他具体规定】1.由受托方代收、代扣“三税”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税率计算代收、代扣城建税;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按纳税人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建税;(四)计税依据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
特殊规定:1.“三税”补、罚,城建税也要补、罚;“三税”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城建税的计税依据;2.“三税”减免,城建税也减免。
(五)减免税,主要有: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由于“三税”减免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建税;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经总局审批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附加税、费计征范围。
3.对“三税”补罚,城建税也要补罚,但“三税”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4.“三税”减免,城建税也减免;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征收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2017年注会师税法学习笔记:契税法

2017年注会师税法学习笔记:契税法本文“2017年注会师税法学习笔记:契税法”,跟着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
希望能帮到您!一、征税对象及纳税义务人(一)征税对象关税的征税对象包括货物和物品。
货物之贸易性商品;物品指入境旅客商品。
(二)纳税义务人货物的纳税义务人是经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一是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的持有人;二是各种运输工具上服务人员入境时携带自用物品的持有人;三是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入境个人物品的所有人;四是进口个人邮件的收件人。
二、税则、税目和税率(一)关税税则是根据国家关税政策和经济政策,通过一定的国家立法程序制定公布实施的,对进出口的应税和免税商品加以系统分类的一览表。
根据我国1992年公布的《海关进出口税则》,全部应税商品共分为21大类税目。
(二)税目表包括分类目录和税率栏两大部分。
(三)进口关税税率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
为了鼓励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从1985年至1997年在很大范围内调整了税率,使关税算术平均税率从23%降至17%。
从1999年1月1日起,又降低部分纺织品、玩具、林产品三类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平均降税幅度从8%到78%不等。
出口关税税率没有普通和优惠之分,是一种差别比例税率。
自1997年1月1日起,我国取消了生漆、生丝等14种商品的出口关税,继续保留了鲤鱼苗等35种商品的出口关税。
三、完税价格完税价格是指海关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实际成交价格是一般贸易项下进口或出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向卖方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进(出)口应税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进(出)口应税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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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知识点:税法原则★知识点:税法的效力与解释★(一)税法的效力1.空间效力2.时间效力3.对人的效力1.空间效力全国范围有效(个别特殊地区除外)地方范围有效2.时间效力3.对人的效力属人、属地、属地兼属人原则。
我国采用的是属地兼属人原则。
(二)税法的解释1.法定解释的特性(1)专属性:应严格按照法定的解释权限进行,任何有权机关都不能超越权限进行解释。
(2)权威性:与被解释的法律法规规章有相同效力。
(3)针对性:其效力不限于具体的法律事件或事实。
2.税法法定解释分类(1)按解释权限分知识点:税收法律关系一、概念和特点学说:“权力关系说”和“债务关系说”特点:1.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征税主体固定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3.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但法律地位平等4.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权利义务税务职权:税务管理权、税收检查权、税务违法处理权、税收行政立法权、代位权和撤销权等。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税收法律事实会导致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法律关系变更情形:1.纳税人自身的组织状况发生变化—合并分立2.纳税人的经营或财产情况发生变化—商业变服务3.税务机关组织结构或管理方式的变化—国地分税4.税法的修订或调整—降低税率5.因不可抗拒力造成破坏—受灾减税法律关系消灭情形:1.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完税2.纳税义务因超过期限而消灭—通常3年追征期3.纳税义务的免除—批准免税4.某些税法的废止—“烧油特别税”5.纳税主体的消失—企业注销【提示】免税导致法律关系消灭,减税导致法律关系变更。
知识点:税收实体法★谁来交税?------纳税人对什么征税?----课税对象、纳税环节怎么算税?------计税依据、税率怎么交税?------纳税时间、期限、地点有没有减免?----税收优惠(一)纳税义务人比较:纳税人与负税人比较: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1.代扣代缴义务人:支付款项时扣留税款如工薪个税由发放单位从员工工资中代扣2.代收代缴义务人:收取款项时代收税款如受托加工消费品时从委托方代收消费税款3.代征代缴义务人:受托代征税款(二)课税对象总结:1.课税对象是质;计税依据是量。
2.从价税课税对象计税依据一致,从量税不一致。
3.直接税课税对象税源一致;间接税不一致。
(三)税率——核心和灵魂其他形式税率比较1.名义与实际税率通常实际税率〈名义税率产生原因:(1)计税依据与征税对象不一致;(2)税率差异;(3)减免税手段的使用;(4)偷逃税;(5)错征。
2.边际与平均税率平均税率:全部税额/全部收入边际税率:增量税额/增量收入比例税率下:边际税率=平均税率累进税率下:边际税率≥平均税率边际税率上升幅度越大,平均税率提高就越多3.零税率与负税率零税率:纳税人负有纳税义务但无需缴纳税款。
(一般为免税,增值税中为免税并退税)负税率:是指政府利用税收形式对所得额低于某一特定标准的家庭或个人予以补贴的比例。
(四)减税免税减免税分类:法定减免、临时减免、特定减免减免税的基本形式:1.税基式减免2.税率式减免3.税额式减免税基式减免(1)起征点:征税起点。
达不到不交税,达到或超过全额纳税。
(2)免征额:免征数额。
达不到不交税,超过就超过部分纳税。
(3)项目扣除(4)跨期结转税收附加与税收加成——加重税负1.税收附加(地方附加)如教育费附加。
2.税收加成如劳务报酬一次收入畸高的加成征收个税。
(五)纳税期限1.决定因素(1)税种的性质;(2)应纳税额大小:税额越多纳税期限越短;(3)交通条件。
2.具体形式(1)按期纳税;增、消;(2)按次纳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部分个税;(3)按年计征,分期预缴或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营性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知识点:税收程序法★(一)主要制度(二)税收征收程序1.税款征收:(1)应纳税额核定制度:依法核定。
(2)欠税管理制度: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日止按日征收欠缴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保全措施前提(1)行为条件: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包括:转移、隐匿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等。
(2)时间条件:规定的纳税期届满之前和责令缴纳税款的期限之内。
如在纳税期满后仍未完税则不再保全,而是强制执行。
(3)担保条件:纳税人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强制执行前提(1)超过纳税期限。
(2)告诫在先。
必须先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3)超过告诫期。
税法的运行1.税收立法★2.税收执法3.税收司法知识点:税收立法★(一)理解税收立法1.立法:广义(法律法规规章)、狭义(法律)2.立法包括:“废、改、立”3.立法核心问题:立法权的划分。
4.立法权划分法律依据:《宪法》《立法法》。
(二)税收立法权及程序谁有立法权?订立什么级次的法?立法程序?如何区分不同级次的法?(三)税务规章相关规则1.权限范围:税务业务范围,不创新/不重复。
(1)上位法已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制定税务规章;(除非国务院明确授权)(2)税务规章的目的是执行上位法,而不能另行创设上位法所没有规定的内容;(3)税务规章原则上不得重复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
2.税务规章适用(1)施行时间: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但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解释:国家税务总局负责。
税务规章解释与税务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3)适用规则:法律优位,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不溯及既往。
3.冲突裁决机制(1)税务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冲突国务院提出意见。
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税务规章不再适用;适用税务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税务规章与其他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冲突,由国务院裁决。
4.税务规章监督(四)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1.制定主体: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提示1】县级以下税务机关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提示2】与规章主要区别:制定程序,设定权,效力,发布形式。
2.规范性文件特征(1)非立法行为的行为规范。
(2)适用主体的非特定性。
(批复×)(3)不具有可诉性。
(抽象行政行为,复议√)(4)向后发生效力的特征。
3.设定权限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4.制定(1)局领导签发(2)未经公告不具有约束力(3)一般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一般不溯及既往(4)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送备案,上级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5)每二年组织一次清理知识点:税收执法(一)税收执法特征1.税收执法具有单方意志性和法律强制力。
2.税收执法是具体行政行为。
3.税收执法具有裁量性。
4.税收执法具有主动性——税收司法具有被动性,“不告不理”。
5.税收执法具有效力先定性。
6.税收执法是有责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赔偿。
(二)税收执法基本原则1.税收执法合法性原则包括执法主体法定、执法内容合法、执法程序合法、执法根据合法。
2.税收执法合理性原则主要适用于自由裁量性行政行为。
(三)税收执法监督1.特征(1)税收执法监督主体是税务机关。
(审计机关监督不属于税收执法监督范围)(2)监督的对象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税务稽查对象是税务行政相对人)(3)监督的内容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职务行为)2.类别事前监督——如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事中监督——执法权力分解,相互制约。
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
事后监督——如税收执法检查、复议应诉等。
【提示】税务检查、税务稽查:税务查纳税人税务执法监督、执法检查:税务自查知识点:税收司法1.司法权行使的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部分司法权)。
2.税收司法基本原则(1)独立性原则:法院体制上独立于行政机关;审判权行使不受上级法院干涉。
(2)中立性原则。
3.税收司法内容包括行政司法、刑事司法、民事司法。
行政司法:(行政诉讼)(1)司法审查受案范围:包括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和保全处罚等其他行为。
(2)司法审查的特点:①审查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
②仅限于合法性审查。
【提示】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既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又包括抽象行政行为。
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提出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抽象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但可申请复议和赔偿诉讼。
4.民事司法(1)税收优先权①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②欠税在前,税款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③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税收代位权、撤销权代位权: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撤销权: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情的本章总结:记忆!记忆!记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