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车险手续费率自律公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厦门、福建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厦门、福建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1.04•【文号】保监产险[2011]26号•【施行日期】2011.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厦门、福建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保监产险〔2011〕26号)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申请批准厦门与福建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与费率的请示》(富财保发〔2010〕99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公司使用以下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一)主险条款及编号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B18H01Z01110104;2、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B18H01Z02110104;3、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B18H01Z03110104;4、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B18H01Z04110104;5、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B18H01Z05110104;6、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B18H01Z06110104;7、特种车保险条款:B18H01Z07110104;8、摩托车、拖拉机保险条款:B18H01Z08110104;9、机动车提车保险条款:B18H01Z09110104。
(二)附加险、特约条款及编号1、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B18H01F01110104;2、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B18G01F02110104;3、自燃损失险条款:B18G01F03110104;4、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B18H01F04110104;5、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B18H01F05110104;6、新增加设备损失保险条款:B18G01F06110104;7、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条款:B18G01F07110104;8、机动车停驶损失险条款:B18G01F08110104;9、代步机动车服务特约条款:B18G01F09110104;10、更换轮胎服务特约条款:B18G01F10110104;11、送油、充电服务特约条款:B18G01F11110104;12、拖车服务特约条款:B18G01F12110104;13、附加换件特约条款:B18G01F13110104;14、随车行李物品损失保险条款:B18G01F14110104;15、新车特约条款A:B18G01F15110104;16、新车特约条款B:B18G01F16110104;17、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B18G01F17110104;18、附加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B18G01F18110104;19、教练车特约条款:B18G01F19110104;20、附加油污污染责任保险条款:B18G01F20110104;21、附加机动车出境保险条款:B18G01F21110104;22、异地出险住宿费特约条款:B18G01F22110104;23、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B18H01F23110104;24、特种车保险批单01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B18G01F24110104;25、特种车保险批单02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条款:B18G01F25110104;26、多次出险增加免赔率特约条款:B18G01F26110104;27、约定区域通行费用特约条款:B18G01F27110104;28、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B18G01F28110104;29、租车人人车失踪险条款:B18G01F29110104;30、车内附属装置单独被盗损失特约条款:B18G01F30110104;31、法律费用特约条款:B18G01F31110104;32、紧急救助特约条款:B18G01F32110104。
公示车险自律公约

公示车险自律公约
车险自律公约是指保险公司之间自愿达成的一种行业自律规范,旨在维护市场秩序、提高行业服务质量。
公示车险自律公约的内容通常包括:
1. 保险公司之间竞争行为的规范。
保险公司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低价捆绑销售等违反市场竞争规则和不正当手段的行为。
2. 保险公司之间理赔行为的规范。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理赔,不得拖延理赔、无理拒赔等违反保险合同精神的行为。
3. 保险公司之间客户权益保护的规范。
保险公司应当尊重客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申诉权,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保障客户的权益不受侵害。
4. 自律机制的建立和运行。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明确责任分工,设立监督机构,实施监督和制裁措施,确保自律公约的有效执行。
公示车险自律公约的目的是促进车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增强消费者对车险的信心,提高保险公司的行业声誉。
同时,该公约也是保险公司之间互相约束、提高行业整体服务质量的一种方式。
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加强车险理赔现场查勘及相关客户服务工作的通知-闽保监发[2009]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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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加强车险理赔现场查勘及相关客户服务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加强车险理赔现场查勘及相关客户服务工作的通知(闽保监发〔2009〕62号)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省及各设区市保险行业协会:加强保险理赔现场查勘工作,是认真执行《保险法》,履行保险合同,强化保险经营管理,确保赔案、赔款真实性,防范保险欺诈风险的一项重要工作。
与此同时,加快赔案的结案速度,为被保险人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理赔服务,又是保险人履行社会职能和保险合同的应尽义务。
车险经营的特殊性,使得这两项工作都显得更加重要。
针对我省目前车险市场出现的一些情况,现就加强车险理赔现场查勘工作及相关的客户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公司应加强对车险理赔现场查勘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执行车险条款,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车险客户及中介人承诺车险理赔免现场,更不得以承诺免现场作为竞争车险业务的手段。
同时,在实际工作中应采取合法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提高车险事故的现场查勘率。
二、各公司应正确处理坚持车险理赔现场查勘原则与执行车险快速理赔机制的关系,切实配合公安交警部门执行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为畅通交通提供便利。
凡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规章对交通事故处理和保险理赔有特殊规定的,车险事故的现场查勘程序应遵循其规定。
除此之外,各公司不得出台其它的理赔免现场规定。
三、各级保险行业协会也可以根据当地车险市场的实际情况,出台强化车险理赔现场查勘措施的行业自律公约。
但内容必须依法合规,措辞必须清晰准确。
公约出台前应主动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做好社会公众特别是车险客户的宣传解释工作,避免引起误解。
福建泉州企财险公约及附件(修改)

泉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企业财产保险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8”70号文件精神,规范泉州市企业财产保险市场秩序,保障保险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财产保险市场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经各财险公司协商一致,共同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对泉州市所有经营企业财产保险业务的会员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均有约束效力。
第三条所有签约公司承诺,自觉接受协会组织的业务检查和举报件核查。
如果违反本公约规定,自愿按本公约的约定作违约处理。
第二章企业财产保险业务经营约定第四条各财险公司必须执行其总公司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同意的主险和附加(扩展)险标准条款。
不得在保单特别约定栏或另行附加(扩展)条款。
共保业务以主承保人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为准。
第五条各财险公司在承保企业财产保险业务时,应严格遵守本公约附件的费率表中所列的工业类、仓储类、普通类各对应的不同号次、不同建筑结构、不同费率和费率说明进行承保。
但下列业务不在本公约约定之列:(一)符合中国保监会统括保单规定的业务且项目总部在省外的;(二)各财险公司的省分公司签约的统括保单业务。
第六条各财险公司在本公约签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向各自省、总公司报备。
第七条各签约公司在经营企业财产保险业务过程中,严禁下列行为。
如有违反,视为本公约的违约行为。
(一)擅自变更保险条款、任意扩展保险责任、免费赠送应收取保费的附加险或其他险种、取消或减少免赔额(率);(二)以坐扣保费、撕单埋单、阴阳单证、账外账等方式截留保费变相支付手续费或降低费率;(三)以调整保额或费率等为由进行非正常批单退费,变相支付手续费或降低费率;(四)以非正常赔款形式进行退费,变相支付手续费或降低费率;(五)在保险合同之外,以补充协议、约定、备忘录等方式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中介人变相支付费用或给予其他利益。
车险自律公约

车险自律公约什么是车险自律公约车险自律公约是由保险行业主管机构和车险公司自发组成的一种行业规范和自律机制。
其目的是为了规范车险市场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车险行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车险自律公约的意义1.维护行业声誉。
车险自律公约明确了保险公司的行为准则,规范了市场竞争行为,有效避免了价格战和恶性竞争,有助于维护整个行业的声誉和形象。
2.保护消费者权益。
车险自律公约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公正、透明的服务,杜绝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车险自律公约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防止违规操作和欺诈行为,促进车险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车险自律公约的主要内容1.产品定价合理性。
车险自律公约要求保险公司在车险产品定价时要充分考虑风险评估和赔偿能力,并且不得进行不合理的低价竞争。
2.信息披露透明。
保险公司要向消费者提供充分、准确的产品信息,包括保险责任、免赔额、保额等,确保消费者能够全面了解购买的车险产品。
3.理赔服务规范。
车险自律公约规定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要及时、公正地处理保险事故,并确保赔款及时支付给受益人。
4.争议解决机制。
车险自律公约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的争议解决机制,为消费者提供及时、有效的投诉处理和索赔服务。
5.诚信经营。
保险公司要遵守商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严禁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不正当行为,不得扰乱市场秩序和损害消费者利益。
车险自律公约的监督与执行车险自律公约的监督与执行由保险行业主管机构负责,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监测和检查。
保险行业主管机构通过抽查、核查等方式,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测和检查,确保其符合车险自律公约的要求。
2. 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车险自律公约的保险公司,保险行业主管机构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暂停销售资格等,以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3. 投诉处理。
对于消费者的投诉或申诉,保险行业主管机构要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车险自律公约

车险自律公约车险自律公约是指保险公司为了规范车险业务行为而制定的公约。
目的是为了保证车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车险自律公约的制定是业内公司自愿作出的行为,它没有法律效力,但具有一定的指导性和约束力。
一般来说,车险自律公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清晰明确的产品设计与条款:保险公司应当明确车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承保范围、理赔条件等内容,避免使用隐晦的词汇或者复杂的语句。
2、合理的价格: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车辆的价值、使用年限、使用地区等因素,合理设定保险费率,避免以低廉的价格吸引客户,后期再加收各种费用。
3、科学的理赔流程:保险公司应当在理赔处理方面严格按照业务要求操作,尽可能加强内部流程控制和监管,确保理赔过程公正公平、透明。
4、快速高效的理赔服务:保险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客户,尽快处理理赔事宜,并保证理赔时效。
5、尊重客户:保险公司应当尊重客户的每一个合理要求,做到言行一致,提供优质的客户服务。
如果车险公司违反以上规定,可能会承担一定的经济罚款、行业处罚甚至停止业务资格。
车险自律公约对于保险公司和客户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制定公约可以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业务行为,构建竞争良性发展的环境。
对于客户来说,可以提高保险服务的透明度和可靠性,降低潜在风险,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
同时,车险自律公约也需要不断地完善和改进。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保险公司应该更加重视消费者的合理诉求,提升服务水平,面向客户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保险服务,以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
综上所述,车险自律公约是保险行业规范自身行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一个有效手段。
对于保险公司和消费者来说,遵守和执行该公约都是有益的。
我们期望未来会有更多的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制定更加完善的自律公约,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行业自律及核保政策

行业自律
其他
承保规范要求行驶证与保险单中的“厂牌型号”和“车 架号”必须完全一致; 如遇进口车,须通过精友客服平台解析VIN码,保险单录 入的厂牌型号必须与解析结果一致; 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统一精友数据为准,不得低于90%进行 承保;
行业自律
承保时要求逐单保留行驶证、身份证或组织 机构代 码证复印件,车队同时投保可保留一份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 新车承保时需提供购车发票或车辆出厂合格证方可出单, 并后续补齐新车发票。 凡车贷业务一次性签单(含保证保险、免保证险、信用 卡分期、担保公司、汽车金融等)带来的以后年度车险 保单,车贷期限内的车险业务一律按新车投保条件承保。
费率浮动方案
系数A
无赔款优待及上年赔款记录
根据上一年度发生的已决赔案次数,等于A1至A15其中之一,不累加;同 时满足多种情况的,按照向上浮动或者向下浮动比率最高者计算。
费率浮动方案
系数B
多险种同时投保优惠 该系数适用于投保三者险和车损险(必备条件)+投 保任一其他险种后允许使用该系数。
所有车辆,整单系数。
货 车
客 车 营业 用车 货 车
核保政策-其他
1、车龄<8年的车辆可足额投保盗抢险及不计免赔,8年≤车龄<12年 的车辆投保盗抢险要求按车辆实际价值的7折承保,不保盗抢不计; 车龄≥12年的车辆不予承保盗抢险及不计免赔; 2、下列易盗车型,本田雅阁、皇冠、奥德赛、风神蓝鸟、现代伊兰特 轿车系列等: ①车龄≤2的车辆可足额投保盗抢险,不保盗抢不计; ②车龄>2的车辆投保盗抢险要求按车辆实际价值的7折承保,不保 盗抢不计; 3、五菱系列车型禁止承保盗抢险及不计免赔; 4、6-8座微型客车禁止承保盗抢不计; 5、严格控制承保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盗抢险; 1、仅限于车龄≤3年、座位数≤9的客车承保,根据车身价细分承保如 下: ①8万≤车身价≤15万,划痕限额2000; ②15万≤车身价≤40万,划痕限额5000; ③划痕限额10000的车辆车身价须大于40万,且逐单报核保人审批; 2、对于上年发生赔款次数≥3次或赔付率≥100%的不予承保划痕险;
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中介机构自律公约

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中介机构自律公约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中介机构自律公约为维护福建省保险中介机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中介市场行为,促进公平竞争秩序,推动保险中介业务又好又快地发展,经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中介工作委员会研究,保险中介公司协商一致,特制定本公约:一、自律共同约定:1、依法经营。
保险中介机构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自律公约的相关规定,在核定的经营区域和业务范围内依法合规经营,获取正当合法的经济利益。
2、诚信为本。
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接受保险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委托时,均应在信守合同的基础上,为客户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明确告知客户保险条款中与客户利益相关的重要事项,严禁做不实广告,严禁误导客户,对客户资料应严格保密。
3、团结合作。
保险中介机构应积极寻求同业间的团结合作,加强联系,加深了解,互相支持。
在市场竞争中发生利益冲突,应本着公平合理,有利大局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保险中介机构应积极寻求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共同发展,互利双赢。
不得贬低或诋毁同行,损害其信誉,扰乱市场秩序。
4、合理收费。
保险中介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收取费1用,不得任意提高收费标准。
正确处理好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客户三者的利益关系。
保险中介机构应按照与保险公司协议或投保人的要求,及时全额向保险公司解付或给转保费,严禁挪用保费。
二、自律分类约定:1、保险代理公司应坚持诚信代理。
保险代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根据保险公司委托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或受保险公司委托代理查勘和理赔,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损害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挪用、侵占保险费、退保或赔款(给付金)。
2、保险经纪人应扮演好客户代表的角色,帮助客户采购保险产品,开展风险管理、理性评估风险和选择保险,在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时,应基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不得隐瞒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风险情况,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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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车险手续费率自律公约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70号文件精神,强化成本效益意识,规范保险销售行为,防止恶性竞争,维护财产保险市场秩序,促进全省(不含厦门)车险逐步提高经营效益,实现健康发展,经签约公司协商,特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适用于签约公司及福建辖内分支机构的业务经营。
第三条各签约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交强险逐单手续费率不超过4%,商业车险逐单代理业务手续费率上限标准分为3档:A档为10%:人保、平安、太保
B档为12%:中华、大地、国寿财、天安、都邦、太平、
永诚、中银、长安、安邦、华安、阳光C档为13%:大众、华泰、民安、国泰(筹)
第四条商业车险逐单代理手续费率上限标准根据保费规模调整。
按照以下原则,以各公司上年度实现的车险保费规模(含交强险、商业车险,以监管报表数据为准)确定下一年度手续费率支付上限:
车险保费规模达到5亿元的,调整执行10%上限标准;
车险保费规模达到5000万但不足5亿元,调整执行12%上限标准;
车险保费规模不足5000万元的,执行13%上限标准。
省保险行业协会在下一年度首月20日内书面通知调整手续费率应作调整的公司,并向各签约公司通报结果。
在年度内公司车险保费规模达到调整标准的,由省保险行业协会在次月20日内书面通知手续费率应作调整的公司。
第五条对所有车险(含电销)业务,不得以赠送险种、汽油票、电话充值卡、礼品礼券、洗车卡(洗车服务)、消费积分、办卡优惠、扩大保险责任等方式赠送或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外的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
对车险电销业务,公司不得支付任何形式的手续费(佣金)、绩效及各种奖励。
第六条各公司应在业务系统中录入代理业务的每张保单的必要信息,必要信息至少包括保险中介名称或个人代理人姓名、手续费率等,代理信息录入中必要信息不全的不能核保通过。
第七条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各公司要保证财务系统接收、支付手续费信息与业务系统手续费信息“无缝对接”,实现手续费“跟单、跟账、跟卡、跟渠道”,行业协会将加大对手续费不能实现跟单核算公司的自律检查力度。
第八条各公司应在财务系统中逐单管控手续费支付比例,不得突破上限。
第九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经纪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个人代理人(营销员)为保险公司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应当自行承担各项成本支出,并根据代理业务量取得相应的手续费收入,各公司不得以各种费用报销方式变相贴补手续费。
第十条各公司应将福建辖区手续费率支付自律标准、车险电销政策等向总公司汇报,取得总公司支持,明确禁止福建辖区外本系统的分支机构(包括厦门)通过代理等方式以超过本公约手续费上限承保福建辖区的保险业务,一经查实存在该行为的,对本地公司按本公约规定处以违约金。
第十一条各公司对从事车险业务销售的员工(非代理制),就其销售的保险业务发放业务绩效(含各种奖励),应附销售明细清单,至少应附上保单号、实收保费、绩效比例、绩效金额等内容,其逐单的绩效比例不得突破本公司车险的手续费率上限。
第十二条各公司不得将直接业务虚挂中介代理(个人代理、专业代理、兼业代理)套取手续费,不得以各种名目的报销变相贴补手续费。
不得以现金(含现金支票)方式或坐支保费方式支付手续费。
第十三条违约处理
省、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对本辖区该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保险行业协会对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工作进行指导,检查方式上可组织签约公司成员或聘请外部审计方式进行,并对违约进行处理。
1.对违反本公约第三条的,按每笔违约保单保费的相同金额处以违约金。
2.对违反本公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每笔(次)按2万元处以违约金。
3.对违反本公约第九条、第十二条的,按查实金额的3倍处以违约金,并提交保监局依法处理。
4.对违反本公约第十一条的,按查实金额的3倍数额处以违约金。
第十四条本公约自2010年1月25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在公约执行期间,签约公司对本公约提出修改建议的,须由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全体签约公司审议,经审议通过后对本公约内容作出调整。
第十六条原省、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相关行业自律公约,若与本公约内容相抵触的,按本公约执行,各地市行业协会可在本公约手续费上限之内制定当地手续费执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