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会展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第十届中国西部国际博览会参会参展和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第十届中国西部国际博览会参会参展和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遂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4•【字号】遂府办函[2009]248号•【施行日期】2009.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第十届中国西部国际博览会参会参展和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遂府办函〔2009〕24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由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个国家部委和重庆、四川等12个省(市、自治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同举办的第十届中国西部国际博览会(以下简称“西博会”),将于2009年10月16-20日在成都世纪城国际会展中心及分会(展)场举行。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十届中国西部国际博览会参会参展和投资促进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9〕64号)精神,市政府决定组团参会。
为全力做好本届西博会的活动组织、参会参展和招商引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各项活动的筹备工作各区县、园区及市级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西博会期间举办的40余项投资促进与贸易活动。
按照我市参会方案,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落实专人负责,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参会取得实效。
市商务局要统筹安排,做好上传下达、组织协调和联络工作;市招商服务局和各区县、园区要认真抓好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工作,举办《遂宁市投资说明会暨项目推介会》,推出我市重点项目,努力促成项目在会上签约;市旅游局要做好综合形象展示的组展工作,突出展示我市特色观音文化、城市建设新成就及发展规划,扩大知名度。
各相关部门也要根据省上要求做好组展工作。
各地各单位的参会实施方案于8月30日前报遂宁市参加西博会筹备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郭雁萍、王安全,联系电话:************ 5866169;传真:************)。
二、积极组织企业参展参会本届西博会将进一步突出国际性、高端性、专业性、实效性。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九届中国西部国际博览会筹备工作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九届中国西部国际博览会筹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遂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07•【字号】遂府办函[2008]78号•【施行日期】2008.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九届中国西部国际博览会筹备工作的通知(遂府办函〔2008〕7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由商务部、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国家质检总局、中国贸促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协、全国工商联、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及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内蒙古、广西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同举办的第九届中国西部国际博览会,将于2008年5月25-30日在成都世纪城国际会展中心举行。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九届中国西部国际博览会筹备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8〕16号)精神,市政府决定组团参会,现将筹备工作方案印发你们,希认真抓好落实。
二○○八年四月七日第九届中国西部国际博览会筹备工作方案一、参会目的本届西博会以“开放的西部,美好的未来”为主题,以开放、合作、务实、诚信的理念,通过开展商品展销、投资洽谈、商务交流和理论研讨等形式,使“西西融合”更加深入,“东西合作”更加紧密,“中外合作”有所突破,为西部地区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搭建宽广平台。
我市要借助西博会这个重要平台,充分展示我市历史文化底蕴、改革开放成果、美好发展前景,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区域及国际经贸合作和交流。
二、承办单位市政府组团,有关筹划联络及参会事宜由市商务局具体承办。
三、主要内容(一)展览贸易。
今年西博会设国家与地区馆、投资合作馆(含西部发展馆和东西合作成果馆)、名牌产品馆、工业制造馆、特色农业馆、旅游文化馆、交通能源馆、高新技术馆和民族生活精品馆等九个馆,计划展览面积10万㎡。
我市将主要参加工业制造馆、特色农业馆、旅游文化馆和东西合作成果馆参展活动。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市级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市级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市级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遂宁市市级重大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15日遂宁市市级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重大项目管理,加快重大项目实施,深入推进富民强市“七大提升行动”,根据《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遂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重大项目,是指符合国、省、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支撑引领、对产业转型升级具有导向示范作用,符合以下标准并经市政府审定的项目。
(一)遂宁市境内的省级重点项目。
(二)重大产业提升项目。
特色优势产业、绿色制造业、能源、现代服务业、生态高效农业项目等,原则上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
(三)重大枢纽提升项目。
高速公路、铁路新建和扩能改造;国、省道干线公路、快捷通道、机场建设和改扩建;场站建设;航道整治和港口码头;中型以上水库及引水工程、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河道整治、江河堤防工程;通信网络建设等信息枢纽工程;城市金融中心等金融枢纽项目等,原则上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
(四)重大城镇提升项目。
城市供排水、道路桥梁、隧道、综合管廊、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城市生态景观、旧城改造等城市改造项目;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百强乡镇建设项目等,原则上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
(五)重大创新提升项目。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遂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30•【字号】遂府办发[2010]48号•【施行日期】201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遂府办发〔2010〕4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遂宁市委、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遂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遂委发〔2010〕11号),设立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发改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遂宁市物价局、遂宁市铁路建设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将原市物价局、市铁路建设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发展改革委。
(二)划出的职责将全市信息化及信息产业行政管理职责(市信息产业办公室)划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三)取消的职责取消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四)减少或削弱的职责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县(区)政府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根据发展变化需要适时修订调减投资核准目录,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
除中省和市政府明确必须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转报中省审批(核准)的项目外,原则上由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管理;备案管理的项目,除中省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外,下放县(区)实行属地化管理。
除中省和市政府明确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列名管理的价格(收费)审批项目外,授权区县实行分级管理或由市场自主定价。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6.13•【字号】遂府发[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遂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遂府发[201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遂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六届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遂宁市人民政府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启动、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县(区)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有关单位的重大决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由政府立即决策的,可以由政府行政首长或者分管负责人按职权临机决定,并及时在政府常务会议上通报或者向行政首长报告,并纳入实施后评估范围。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行政决策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的,适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行政决策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政府作出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一)制定经济和社会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四)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市政设施建设项目;(五)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六)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七)重要的行政事业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八)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措施;(九)关系社会稳定及其他重要事项。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人民政府2015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人民政府2015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4.01•【字号】遂府办发[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遂宁市人民政府2015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遂府办发[201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遂宁市人民政府2015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遂宁市人民政府2015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2015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川办发〔2015〕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5年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如下。
一、落实行政决策法定程序(一)全面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严格执行《遂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把部门论证、公众参与、民主协商、专家论证、专业机构测评、成本效益分析、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
坚持开门决策,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凡重大、疑难和专业性强的决策事项,都要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产生重大分歧的决策事项,都要组织听证,要使听证参加人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二)坚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认真落实《四川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行政决策事项报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均应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将合法性审查作为行政决策必经程序和重要依据。
〔牵头单位:市法制办;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三)建立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修订《遂宁市重大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追责主体、追责范围、追责方式,对决策严重失误或依法应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实行终身责任追究,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部分重大决策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人民政府2007年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意见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人民政府2007年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遂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5•【字号】遂府办发[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人民政府2007年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意见的通知(遂府办发〔2007〕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遂宁市人民政府2007年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遂宁市人民政府2007年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意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2007年度安排的通知》(川办发〔2007〕30号)要求,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严格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步伐,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07年全市依法行政工作任务安排如下。
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的要求,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和完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严格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和政资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从根本上解决“越位、错位、缺位”问题。
探索和总结公共服务的新经验、新措施,提高政府公共服务的水平(牵头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
(二)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和《四川省行政许可规程》,完善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检查和定期清理、公布制度,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牵头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
(三)进一步完善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安全事故、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细化预案和操作程序,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对已制定的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及时评估、修定完善(牵头责任单位: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31•【字号】遂府办函〔2016〕91号•【施行日期】2016.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遂府办函〔2016〕9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遂宁市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委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31日遂宁市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提高外商投资管理水平,增强外商投资活力,营造更加开放、更加优化的投资环境,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全省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专项方案的通知》(川府办发〔2015〕2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国家和省决策部署,以推进审批制度改革为切入点,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放宽市场准入,降低准入门槛,扩大外商投资领域。
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创新监管模式,加强外商投资事中事后监管。
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逐步构建安全、高效、公开、透明、与国际接轨的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大力优化外商投资环境,为发展开放型经济提供更加有效的体制保障。
二、改革外商投资准入管理(一)改革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方式。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发改外〔2014〕86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川府办发〔2014〕73号),进一步完善我市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方式,在准入管理上对外商投资探索试行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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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会展业管理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遂府办函[2012]120号
【发布部门】遂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6.21
【实施日期】2012.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会展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遂府办函[2012]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遂宁市会展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六届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遂宁市会展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会展业的管理与服务,规范会展业市场秩序,促进我市会展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遂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在遂宁市行政区域内举办会展、以遂宁市名义在市外举办会展或者市际间联合举办会展以及为会展提供配套服务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展是指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以招展方式在特定地点和期限内举办的商品、技术或者服务的展示、展销等商务活动,包括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和其他形式的商务会展。
本办法所称主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会展实施方案或计划,对会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对招展、办展活动进行统筹合理安排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接受主办单位委托,负责具体会展事项的单位。
第四条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部门履行会展的管理和服务职责。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会展业发展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对会展申办单位进行备案管理。
市直三园区受市商务局委托,负责在其辖区内的会展活动管理服务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维护会展交易秩序、查处三无产品及假冒伪劣商品;质监部门负责会展商品质量监管;药监、安监、卫生部门负责会展食品药品安全、危险化学品等方面监
管;公安部门负责做好会展期间治安、交通、消防等工作;城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共空间场地使用权审批、展位搭建规范、环境卫生秩序监管;知识产权有关部门负责查处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财政、发改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公开涉及会展业的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标准,严禁乱收费;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会展业信息统计制度,健全会展业统计指标体系,加强会展业数据采集、分析,定期向社会发布全市会展业有关信息。
第五条各类会展活动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有序竞争、行业自律的原则,统筹协调,严格把关。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重大会展,在举办期前后4个月内一般不再举办相同或类似的会展;其他会展原则上在举办期前后3个月内不举办相同或类似的会展。
第六条禁止在市城区公共场所举办低档次的简易会展。
第七条会展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可行的会展实施方案,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资金、人员、设施。
(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招展、办展能力。
第八条会展主办单位应制定可行的会展计划或实施方案,负责对招展、办展活动进行统筹合理安排。
须经依法审批的会展,申请办理会展审批手续的单位为主办单位;不需审批的会展,发布招展信息的单位为主办单位。
会展承办单位受会展主办单位委托负责实施会展计划和实施方案,具体办理招展、布
展等相关事项。
未经主办单位委托,承办单位不得将其他单位列为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
第九条未经审批机关同意,会展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将其他单位列为协办、支持、赞助单位或者其他参与单位。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