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保健食品安全性毒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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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及其原料安全性毒理学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年版)》

《保健食品及其原料安全性毒理学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年版)》

保健食品及其原料安全性毒理学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年版)1 依据本指导原则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15193系列标准制定。

2 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保健食品及其原料的安全性毒理学的检验与评价。

3 受试物3.1 受试物为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原料。

3.2 资料要求3.2.1 应提供受试物的名称、性状、规格、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申请单位名称、生产企业名称、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保健功能以及推荐摄入量等信息。

3.2.2 受试物为保健食品原料时,应提供动物和植物类原料的产地和食用部位、微生物类原料的分类学地位和生物学特征、食用条件和方式、食用历史、食用人群等基本信息,以及其他有助于开展安全性评估的相关资料。

3.2.3 原料为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时,还需提供该成分的含量、理化特性和化学结构等资料。

3.2.4 提供受试物的主要成分、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可能含有的有害成分的分析报告。

3.3 受试物的特殊要求3.3.1 保健食品应提供包装完整的定型产品。

毒理学试验所用样品批号应与功能学试验所用样品批号一致,并且为卫生学试验所用三批样品之一(益生菌、奶制品等产品保质期短于整个试验周期的产品除外)。

根据技术审评意见要求补做试验的,若原批号样品已过保质期,可使用新批号的样品开展试验,但应提供新批号样品按产品技术要求检验的全项目检验报告。

3.3.2 由于推荐量较大等原因不适合直接以定型产品进行试验时,可以对送检样品适当处理,如浓缩等。

为满足安全倍数要求,可去除部分至全部辅料,如去除辅料后仍未达到安全倍数要求,可部分去除已知安全的食品成分等。

应提供受试样品处理过程的说明和相应的证明文件,处理过程应与原保健食品的主要生产工艺步骤保持一致。

4 毒理学试验的主要项目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15193的相关评价程序和方法开展下列试验。

4.1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4.2 遗传毒性试验:细菌回复突变试验,哺乳动物红细胞微核试验,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小鼠精原细胞或精母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体外哺乳类细胞HGPRT 基因突变试验,体外哺乳类细胞TK基因突变试验,体外哺乳类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啮齿类动物显性致死试验,体外哺乳类细胞DNA损伤修复(非程序性DNA合成)试验,果蝇伴性隐性致死试验。

保健食品毒理学安全评价

保健食品毒理学安全评价

11 . 甲 基 乙 基 酮 , 丁 酮 ( Methyl ethyl ketone,MEK); 12.凡士林油(Mineral oil;liquid petrolatum); 13. 橄榄油(Olive oil); 14. 花生油(peanut oil/Arachis oil) 15 . 凡 士 林 ( Petrolatum/Vaseline /petroleum Jelly); 16 . 聚 乙 二 醇 -400 ( Polyethylene Glycol-400,PEG400); 17.生理盐水(Saline); 18.吐温80(Tween 80); 19.水(Water)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 本程序规定了保健食品安全性毒理 学评价的统一规程。
• 本程序适用于保健食品的安全性评 价。
(二)对受试物的要求
• 以单一已知化学成分为原料的受试物;含有多 种原料的配方产品。
• 提供原料来源、生产工艺、推荐人体摄入量、 使用说明书等有关资料。
• 受试物应是符合既定配方和生产工艺的规格化 产品,其组成成分、比例及纯度应与实际产品 相同。
附件3 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
八角莲、八里麻、千金子、土青木香、山莨菪、 川乌、广防己、马桑叶、马钱子、六角莲、天仙 子、巴豆、水银、长春花、甘遂、生天南星、生 半夏、生白附子、生狼毒、白降丹、石蒜、关木 通、农吉痢、夹竹桃、朱砂、米壳(罂粟壳)、 红升丹、红豆杉、红茴香、红粉、羊角拗、羊踯 躅、丽江山慈姑、京大戟、昆明山海棠、河豚、 闹羊花、青娘虫、鱼藤、洋地黄、洋金花、牵牛 子、砒石(白砒、红砒、砒霜)、草乌、香加皮 (杠柳皮)、骆驼蓬、鬼臼、莽草、铁棒槌、铃 兰、雪上一枝蒿、黄花夹竹桃、斑蝥、硫磺、雄 黄、雷公藤、颠茄、藜芦、蟾酥。 59

食品安全性评价

食品安全性评价

8.结果处理和分析 (1)、根据所观察到的各种反应出现的 时间、严重程度、持续时间等,分析各 种反应在不同剂量时的发生率、严重程 度。根据观察结果归纳分析,判断每种 反应的量效关系及随时间的变化。
(2)、参考有关书籍,判断出现的各种反应 可能涉及的器官、组织或系统等。 (3)、根据大体解剖中肉眼可见的病变和组 织病理学检查的结果,初步判断可能的毒性靶 器官。组织病理学检查应附有病理学检查负责 人签字的报告及有病变组织的病理照片。 (4)、根据不同剂量组各种反应的发生率、 动物死亡情况等,判断动物对受试物的耐受性, 最大无反应剂量、最小毒性反应剂量、最大耐 受剂量、最小致死剂量、半数致死量(LD50) 等,初步判断供试品的安全范围。
其他方法 固定剂量法( Fixed-dose procedure )、近似致死剂量法 (Approximate Lethal Dose ALD)、剂 量探测试验法、扩展试验法、剂量累积 试验法等。
(一)LD50的测定
1. 方法与步骤 (1)预试验:预试验的目的是为了找出 引起动物0%(Dn)和100%(Dm) 死亡的剂量, 以便安排正式实验。一般采用少量动物 (6~9只)进行,将动物随机分为3组, 组间剂量比值一般以1比0.5至1比0.9为 宜。预试验应进行到找出Dn和Dm后方可 安排正式实验。
2.乙醇浓度高于 乙醇浓度高于15%(v/v)的 受试物,浓缩后 乙醇浓度高于 ( ) 受试物, 的乙醇浓度应调至15%,并将各剂量组的乙醇浓 的乙醇浓度应调至 , 度调整一致。 度调整一致。 3.不需要浓缩的受试物乙醇浓度大于 3.不需要浓缩的受试物乙醇浓度大于15%时,应 不需要浓缩的受试物乙醇浓度大于15%时 将各剂量组乙醇调整至15%。 将各剂量组乙醇调整至 。 4.当进行 当进行Ames(哺乳动物微粒体酶试验)和果蝇 当进行 (哺乳动物微粒体酶试验) 试验时应将乙醇去除。 试验时应将乙醇去除。 5.在调整受试物乙醇浓度时,原则上应使用该保 在调整受试物乙醇浓度时, 在调整受试物乙醇浓度时 健品的酒基。 健品的酒基。

保健食品毒理学安全性评价

保健食品毒理学安全性评价

保健食品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摘要保健食品是人们为了提高健康、增强体力、预防疾病而额外摄入的食品。

保健食品的安全性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保健食品的定义和分类入手,介绍保健食品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的方法和指标,并探讨保健食品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的重要性和挑战。

1. 保健食品的定义和分类保健食品是指为了增强人体机能、延年益寿、预防疾病和改善健康状况而食用的食品。

它与传统食品的区别在于其具有明确的保健功能,并且在营养成分和功效方面有明确的标识和宣传。

根据保健食品的用途和功能,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补充营养类保健食品:主要通过提供丰富的营养成分来促进健康。

•功能性保健食品:通过特定的物质或成分调节机体功能来改善健康状况。

•专项保健食品:针对特定人群或特定疾病预防和治疗的保健食品。

2. 保健食品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的方法和指标保健食品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是对保健食品进行毒理学研究和评估,确定其在推广和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以下是常用的保健食品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的方法和指标:2.1 动物试验动物试验是评价保健食品安全性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给动物饲喂保健食品或将保健食品注射到动物体内,观察和评估保健食品对动物的毒性作用和副作用。

常用的动物试验包括急性毒性试验、慢性毒性试验和肿瘤发生性试验等。

2.2 人体观察和临床试验人体观察和临床试验是评价保健食品安全性的直接手段。

通过观察人群在长期食用保健食品后的安全性和副作用,评估保健食品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临床试验是一种有控制的实验方法,通过随机分组、对照组和安慰剂组来评估保健食品的安全性和疗效。

2.3 毒理学指标毒理学指标是评估保健食品毒理学安全性的重要指标之一。

常用的毒理学指标包括急性毒性指标、慢性毒性指标、致畸性指标和致癌性指标等。

通过对保健食品在体内产生的毒性反应和损害进行评估,判断保健食品的安全性。

3. 保健食品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的重要性和挑战保健食品毒理学安全性评价对于确保保健食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具有重要意义。

保健食品毒理学安全性评价

保健食品毒理学安全性评价
• 从生物医学角度研究化学物质对生物机 体损害作用及其机制科学。
• 任何一个化学物在一定条件下都可能是 对机体产生任有害作用。
保健食品毒理学安全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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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理学
• 描述毒理学、机制毒理学、管理毒理学 • (法规毒理学) • 毒作用谱: • 系统毒性;致突变;致畸;致癌
保健食品毒理学安全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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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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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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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30
60
NOAEL LOAEL

mg/kg
保健食品毒理学安全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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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毒理学试验基础标准
○化学物在试验动物产生作用, 能够外推于 人。
○试验动物必须暴露于高剂量, 这是发觉对 人潜在危害必需和可靠方法。
○成年健康(雄性和雌性未孕)试验动物 和人可能暴露路径是基础选择。
保健食品毒理学安全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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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原料
药食同源(附件1) 可用于保健食品(附件2) ???? 禁用于保健食品(附件3)。
保健食品毒理学安全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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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普通食品、卫生部要求药食同源物质和允许用作 保健食品物质以外动植物或动植物提取物、微生物、 化学合成物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 应对该原料和用该 原料生产保健食品分别进行安全性评价。
保健食品毒理学安全性评价
第28页
附件2 可用于保健食品物品名单
人参、人参叶、人参果、三七、土茯苓、大蓟、女贞子、山
茱萸、川牛膝、川贝母、川芎、马鹿胎、马鹿茸、马鹿骨、
丹参、五加皮、五味子、升麻、天门冬、天麻、太子参、巴

保健食品毒理学评价试验技术与常见问题

保健食品毒理学评价试验技术与常见问题

急性毒性:经口一次性、24h内多次给予,短时间内的毒性反
应。致死剂量通常用半数致死剂量LD50表示。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时间周期:一般为3周
3-5天,大、小鼠适应期
7-14天,染毒及实验观察期 发生动物死亡时,应进行大体解剖
观察和评价指标:
毒性反应症状:各器官系统的异常表现(中枢、自主神经、呼吸、心血管、 胃肠、生殖泌尿系统、皮毛、粘膜等)及体重变化 死亡情况:死亡的时间、数量、性别、表现等。 大体尸检结果:如果发生死亡动物
3. 工艺
规格化产品 准
符合配方、工艺、质量标
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基本原则
1. 毒理学评价的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急性毒性试验
经口急性毒性试验:LD50,联合急性毒性,一次最大耐受量试验
第二阶段:遗传毒性试验,30天喂养试验,传统致畸试验
遗传毒性试验:原核细胞和真核细胞,体内试验和体外试验相结合 Ames或基因突变试验;微核试验或染色体畸变试验;精子畸变试验等
骨髓细胞微核试验
观察及评价指标:
每只动物计数1000个嗜多染红细胞 ,记录含有微核的细 胞数,并计算微核千分率。同时观察嗜多染红细胞与成 熟红细胞的比例。
结果评价: 受试物组与对照组微核率相比,增高呈剂量反应关系并 有统计学意义,试验结果为阳性。
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目的:检测受试物对整体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的致 突变性,以评价其致突变的可能性。 原理:当受试物作用于细胞周期G1期和S期时,可诱发 染色体型畸变,而作用于G2期时则诱发染色体单体型畸 变。给动物腹腔注射秋水仙素,抑制细胞分裂时纺锤体 的形成,增加中期分裂相细胞的比例,并使染色体丝缩 短、分散,轮廓清晰。在显微镜下便可观察染色体数目 和形态。

保健食品安全性毒理学检验及评价

保健食品安全性毒理学检验及评价
1. 提供明确的化学结构式、理化性质,配体与金属离 子之比、游离元素和总元素之比。
2. 提供定性、定量的检测方法及验证报告。 3. 急性毒性试验加做停食16小时后空腹一次灌胃试验
和30天喂养试验的组织病理报告。 4. 国内外使用于食品生产的文献资料。
保健食品质量控制
安全,无毒、副作用
▪理化、微生物特性: 有害成分物质和污染物
2. 不再审批以金属硫蛋白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
其他类别
使用微生物发酵直接生产保健食品的,需提 供的特殊资料:
1. 菌种来源及菌种检定报告 2. 菌种的毒力试验报告及安全性评价报告 3. 国内外该菌种使用于食品生产的文献资料 4. 发酵终产物的质量标准(包括纯度、杂质成分及含
量)
其他类别
使用氨基酸螯合物生产保健食品的,需提供 的特殊资料:
保健食品开发中的注意点
中草药 新资源 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核酸类 真菌类 益生菌类 酶制剂、氨基酸螯合物、金属硫蛋白以及直
接以微生物发酵的
中草药类
中草药作为原料应注意:
1. 不 能 采 用 有 明 显 毒 副 作 用 的 中 药 材 、 获国家药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中成药、 受国家中药保护的中药成方 2.用量应控制在临床用量的50%以下
样品的预处理原则
1.介质的选择
应选择适合于受试动物的溶剂、乳化剂、助悬剂,要求无毒、 与受试物不发生反应、稳定性好。
常用的介质有:蒸馏水、食用植物油、淀粉、明胶及羧甲基 纤维素等。
2.液体类
受试物浓缩倍数应符合试验要求。 浓缩方法不应破坏其有效成份,常用的有60℃~70℃减压或 常压蒸发、冷冻干燥。 按工艺要求。
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基本原则
新原料安全性毒理学试验项目的选择

保健食品卫生管理规定

保健食品卫生管理规定

保健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5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对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说明书实行审批制度;第二章保健食品的审批第四条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经必要的动物和/或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二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三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应确定与保健功能有关的主要原料名称;四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第五条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第号”;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第六条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时,必须提交下列资料:一保健食品申请表;二保健食品的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三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四保健功能评价报告;五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名单,以及功效成分的定性和/或定量检验方法、稳定性试验报告;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提交食品中与保健功能相关的主要原料名单;六产品的样品及其卫生学检验报告;七标签及说明书送审样;八国内外有关资料;九根据有关规定或产品特性应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七条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分别成立评审委员会承担技术评审工作,委员会应由食品卫生、营养、毒理、医学及其他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第八条卫生部评审委员会每年举行四次评审会,一般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召开;经初审合格的全部材料必须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寄到卫生部;卫生部根据评审意见,在评审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卫生部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保健食品认为有必要复验的,由卫生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费用由保健食品申请者承担;第九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作者共同申请同一保健食品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共同署名,但证书只发给所有合作者共同确定的负责者;申请时,除提交本办法所列各项资料外,还应提交由所有合作者签章的负责者推荐书;第十条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可凭此证书转让技术或与他方共同合作生产;转让时,应与受让方共同向卫生部申领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申领时,应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并提供有效的技术转让合同书;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发放给受让方,受让方无权再进行技术转让;第十一条已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经营的药品,不得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第十二条进口保健食品时,进口商或代理人必须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申请时,除提供第六条所需的材料外,还要提供出产国地区或国际组织的有关标准,以及生产、销售国地区有关卫生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或销售的证明;第十三条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进口保健食品发放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产品必须在包装上标注批准文号和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 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凭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行检验,合格后放行;第三章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第十四条在生产保健食品前,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在申请者的卫生许可证上加注“XX保健食品”的许可项目后方可进行生产;第十五条申请生产保健食品时,必须提交下列资料:一有直接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有效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正本或副本;三生产企业制订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及制订说明;四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时,应提交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持有者签定的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有效合同书;五生产条件、生产技术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介绍;六三批产品的质量与卫生检验报告;第十六条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企业,不得生产保健食品;第十七条保健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生产,不得改变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以及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第十八条保健食品的生产过程、生产条件必须符合相应的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选用的工艺应能保持产品的功效成分的稳定性;加工过程中功效成分不损失,不破坏,不转化和不产生有害的中间体;第十九条应采用定型包装;直接与保健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或卫生要求;包装材料或容器及其包装方式应有利于保持保健食品功效成分的稳定;第二十条保健食品经营者采购保健食品时,必须索取卫生部发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采购进口保健食品应索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第四章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第二十一条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容:-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二食用方法和适宜的食用量;三贮藏方法;四功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标明与保健功能有关的原料名称;五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六保健食品标志;七有关标准或要求所规定的其它标签内容;第二十二条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或容易误解的名称,不得使用产品中非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称;第二十三条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其产品质量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第二十四条严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第二十五条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宣传;第五章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根据食品卫生法以及卫生部有关规章和标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监测及管理;卫生部对已经批准生产的保健食品可以组织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第二十七条卫生部可根据以下情况确定对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进行重新审查:一科学发展后,对原来审批的保健食品的功能有认识上的改变;二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以及保健功能受到可能有改变的质疑;三保健食品监督监测工作需要;经审查不合格者或不接受重新审查者,由卫生部撤销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合格者,原证书仍然有效;第二十八条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一般卫生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九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罚;一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而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的;二未按保健食品批准进口,而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经营的;三保健食品的名称、标签、说明书未按照核准内容使用的;第三十条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卫生部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一条违反食品卫生法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的,依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保健食品标准和功能评价方法由卫生部制订并批准颁布;第三十三条保健食品的功能评价和检测、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1996年6月1日起实施,其它卫生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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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保健食品安全性毒理学与功能学评价研究学习目的把握保食品安全评价基本方法:握保健食品功能评价方法及一盘要求;热保使食晶安全性与功诉价的一般要求;了保食品安全性与功能评价的相技术規范。

学习要点保健食品毒理学评价原则、试验阶段与试验原、试内容与结果判定原则;保食品功能评价方法的一般要求。

第一节保健食品安全性毒理学与功能学评价一般要求保健食品的评价,包括毒理学评价,功能学评价和卫生学评价。

保健食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这是对保健食品的基本要求。

首先,保健食品所声称的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要建立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有充足的研究数据和科学共识作为支撑,不能随意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其次,保健食品应当保证安全性,保健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保证保健食品安全性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D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应当能够保证对人体健康安全无害,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②国家规定不可用于保键食品的原料和辅料、禁止使用的物品等不得作为保健食品的原料和辅料③依法注册的保健食品,注册时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等材料及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依法备案的保健食品,备案时应当提交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材料。

在本章中将介绍与保健食品安全性相关的保健食品原料要求、保健食品安全性评价方法、,食品安全毒理学评价程序及方法,与保健食品功能性相关的功效评价原则及方法。

保健食品的卫生评价则与普通食品相似,这里不再赘述。

新修订的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中,已将单一物质的名单扩充为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和对应的功效的完整目录,以保障产品的安全和保健功能。

保健食品的用量是指保证保健食品安全性和具备相应保健功能应当达到的最低和最高限量。

功效是指保健食品原料在一定用量下的功效。

原料或者用量的改变都有可能导致功效的改变。

部分普通食品原料纳入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中不仅规定了原料名称,还规定了原料的用量和对应的功效。

因此,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及用量和对应的功效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能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第二节保健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方法概述(一)保健食品毒理学评价原则对保健食品的毒理学评价是确保人群食用安全的前提,该评价应严格按照卫生部(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进行、主要评价食品生产、加工、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使用的化学和生物物质以及在这些过程中产生和污染的有害物质,食物新资源及其成分和新资源食品。

对于保健食品原则上必须进行卫生部《食品安全性語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中規定的第一、三阶段的理学试验,必要时进行三、四阶段的毒理学试验。

(二)受试物要求1.以单一已知化学成分为原料的受试物、应提供受试物(必要时包括其杂质)的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化学结构、纯度、稳定性等)。

含有多种原料的配方产品,应提供受试物的配方,必要时应提供受试物各组成成分,特别是功效成分或代表性成分的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化学名称、结构、纯度、稳定性、溶解度等)及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

2.提供原料来源、生产工艺、人的可能摄入量、使用说明书等有关资料。

3.受试物应是符合既定配方和生产工艺的规格化产品,必须是在保健食品CMP认证车间生产的中试规模以上的样品,其组成成分、比例及纯度应与实际产品相同。

(三)受试物处理要求对保健食品检验进行试验时应针对试验特点和受试物的理化性质进行相应的样品处理。

1.介质选择介质是帮助受试物进入实验系统或动物体内的重要媒介。

应选择适合于受试物的溶剂、乳化剂或助悬剂。

所选溶剂、乳化剂或助悬剂本身应不产生毒性作用,与受试物各成分之间不发生化学反应,且保持其稳定性。

一般可选用蒸馏水、食用植物油、淀粉、明胶、按甲基纤维素等材料。

2.人可能摄入量较大的受试物处理对人的可能摄人量较大的受试物,在按其摄入量设计实验剂量时,往往会超过动物的最大灌留剂量或超过摄入句料中的限量(10%w/w),此时可允许去除既无功效又无安全间题的轴料部分(如淀粉、糊精等)后进行试验。

3.袋泡茶类受试物处理可将该受试物的水提取物进行试验,提取方法应与产品推荐饮用方法相同。

如产品无特殊推荐饮用方法,可采用以下提取条件进行:常压度80-90℃,浸泡时间30分钟,水量为受试物重量的10倍以上,提取2次,将提取液合并浓缩至所需浓度,并标明该浓缩液与原料的比例关系。

4.膨胀系数较高的受试物处理需要考虑受试物的膨胀系数对受试物给子剂量的影响,依次来选择合适的受试物给予方法(灌胃或掺入词料)。

5.液体保健食品需要采用浓缩处理时,应采用不破坏其中有效成分的方法,如使用温度60-70℃,减压或常压蒸发浓缩、冷冻干燥等方法。

6.含乙醇保健食品处理当保健食品的推荐量较大时,在按其推荐剂量设计试验时,如该剂量超过动物最大灌冒容量,可将其浓縮。

当乙醇浓度低于15%(VV)的受试物时,浓缩后的乙醇应恢复至受试物定型产品原来的浓度。

乙醇浓度高于15%的受试物,浓缩后应将乙醇浓度调整至15%,并将各剂量组的乙醇浓度调整一致。

不需要浓缩的受试物乙醇浓度>15%时,应将各剂量组的乙醇浓度调整至15%。

当进行Ames试验和果蝇试验时应将乙醇除去。

在调整受试物的乙醇浓度时,原则上应使用该保健食品的酒基。

7.含有人体必需营养素等物质保健食品处理如产品配方中含有某一具有明量毒性的人体必需营养素(维生素A、硒,等),在按其推荐量设计试验剂量时,如该物质的剂量达到已知毒作用剂量,在原有剂量设计的基础上,应考虑增设去除该物质或降低该物质剂量(如降至最大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NOAEL)的受试物剂量组,以便对保健食品中其他成分的毒性作用及该物质与其他成分的联合毒性作用做出评价。

8.益生菌等微生物类保健食品处理益生菌类或其他微生物类等保健食品在进行Ames试验或体外细胞试验时,应将微生物灭活后进行。

9.以鸡蛋等食物为载体的特殊保健食品处理在进行喂养试验时,允许将其加入饲料,并按动物的营养需要调整饲料配方后进行试验。

二,保健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阶段与试验原则毒理学评价,是对保健食品进行功能学评价的前提。

保健食品或其功效成分,首先必须保证食用安全性。

保健食品安全毒理学评价按照食品安全毒理学评价试验的阶段与实验原则进行,包括四个阶段和相关的要求。

以普通食品原料和(或)药食两用品作原料的保健食品,可以不做毒理学试验。

(一)四个试验阶段第一阶段:急性毒性试验,包括经口急性毒性(LD2)试验,联合急性毒性试验次最大耐受量试验。

第二阶段:遗传毒性试验、传统致時试验、短期喂养试验。

遗传毒性试验的组合必须考虑原核细胞和真核细胞、生殖细胞与体细胞、体内和体外试验相结合的原则。

1.基因突变试验鼠伤寒沙门菌/哺乳动物微粒体酶试验(Ames试验)为首选,其次考虑选用V79/ HGPRT基因突变试验,必要时可另选其他试验2.骨细胞微核试验或乳动物骨细胞染色体变试验基因突变试验4.小鼠精子畸形分析或睾丸染色体畸形分析;5.其他备选遗传试验显性致死试验,果蝇伴性隐性致死试验,非程序性DNA合成试验6.60天喂养试验。

第三阶段:亚慢性毒性试验(90天喂养试验)繁殖试验和代谢试验第四阶段:慢性毒性实验(包括致癌试验(二)试验原则保健食品特别是功效成分的毒理学评价可参照下列原则进行:1.以普通食品和卫生部规定的药食同源物质以及允许用作保健食品的物质以外的动植物或动植物提取物、微生物、化学合成物等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应对该原料和用该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分别进行安全性评价。

该原料原则上按以下四种情况确定试验内容。

用该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原则上须进行第一、二阶段的毒性试验,必要时进行下一阶段的毒性试验。

(1)国内外均无食用历史的原料或成分作为保健食品原料时,应对该原料或成分进行四个阶段的毒性试验2)仅在国外少数国家或国内局部地区有食用历史的原料或成分,原则上应对该原料或成分进行第一、三阶段的毒性试验,必要时进行第四阶段毒性试验。

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若根据有关文献资料及成分分析,未发现有毒或毒性基做不至构成对健康损害的物质,以及较大数量人群有长期食用历史而未发现有害作用的动植物及生物等,可以先对该物质进行第一、二阶段的毒性试验,经初步评价后,决定是否需要进行下一阶段的毒性试验。

2)凡以已知的化学物质为原科,国际组组已对其进行过系统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价,同时申请单位又有资料证明我国产品的质量规格与国外产品的结果一致,一般不要求进行进一步的毒性试验,否则应进行第三阶段毒性试验。

(3)在国外多个国家广泛食用的原料,在提供安全性评价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第一,二阶段毒性试验,根据试验结果决定是否进行下一阶段毒性试验。

2.以卫生部规定允许用于保健食品的动植物或动植物提取物或微生物(普通食品和卫生部规定的药食同源物质除外)为原料生产的保建食品,应进行急性毒性试验、三项致突变试验(Ame 试验或V79HGPT基因突变试验,骨髓细胞微核试验或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TK基因突变试验或小鼠精子形分析或丸染色体時变试验中选择)和30天喂养试验,必要时进行传统致畸试验和第三阶段毒性试验。

3.以普通食品和卫生部规定的药食同源物质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分别根据以下情况确定试验内容:(1)以传统工艺生产且使用方式与传統使用方式相同的保健食品,一般不要求进行毒性试验。

(2)以水提取配制生产的保健食品,如服用量为原料的常規用量.且有关资料未提示其具有不安全性的.一般不要求进行毒性试验。

如服用量大于常规用量时,需进行急性毒性试验、三项致突变试验和30天喂养试验,必要时进行传统致试验。

(3)用水提以外的其他常用工艺生产的保健食品,如服用量为原料的常規用量时,应进行急性毒性试验、三项致突变试验。

如服用量大于原料的常规用量时,需增加30天製养试验,必要时进行传统致试验和第三阶段毒性试验。

4.用已列入营养强化剂或营养补充剂名单的营养索的化合物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

如其原料来源、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均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一般不要求进行毒性试验。

5.针对不同食用人群和(或)不同功能的保健食品,必要时应针对性地增加敏感指标及敏感试验。

三,保健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目的与试验内容毒理学研究需要实验动物来进行各种实脸,通过对动物的实验观察和分析来研究毒理作用、获得毒物的毒性、剂量-反应关系、毒作用机制等方面的资料,有关试验内容见文所述。

1.急性毒性试验通过测定获得1D(半致死剂量),了解受试物的毒性强度、性质和可能的钯器官.为进一步进行毒性试验的剂量和毒性判定指标的选择提供依据,并根据LD50进行毒性分级。

试验内容:口急性毒性(LD50)试验、联合急性毒性试验。

2.遗传毒性试验、传统致畸试验、短期喂养试验(1)遗传毒性试验:对受试物的遗传毒性以及是否具有潜在致癌作用进行筛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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