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显著性的司法判断(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7〕2号为正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指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及无效宣告复审等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范围,一般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确定。
原告在诉讼中未提出主张,但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认定存在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在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后,可以对相关事由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
第三条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商标标志整体上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
对于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标志,如果该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可能导致损害国家尊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The world will give way to those who have goals and vision.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导读: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是构成商标的一些符号或者说是元素是否是自创原创的,所包含的意思与其他的商品或者服务不能具有明显的相似性。
商标显著的话,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指标因为商标如果和他人的商标相似,那么可能会构成侵权行为。
一、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是标志所具有的观念或含义与标记对象即商品或服务不能有直接的相关性,或者只有很小的、间接的关联。
(一)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除外情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商标由一个或两个非普通字体的外文字母构成,无含义且字形明显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2、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外文字母构成,顺序不同,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无含义或者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三)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四)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五)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商标显著性的理解

商标显著性的理解
商标显著性是商标法的重要概念,它是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认知能力,消费者能够根据认知识别出相关特定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商。
商标显著性是商标法保护的核心原则,它的作用是确保消费者从事正当的贸易行为,同时也使供应商受到合理的保护。
国家法律规定,商标只有在注册前有显著性时才能得到法律保护。
因此,用于维权的商标必须具备显著性,否则就不具有保护力度。
显著性不仅取决于商标的外观,而且还取决于流通环境、受众和其他因素,比如商标是否经常使用,是否独特,以及是否有效地连接目标受众和商品或服务。
显著性是普遍认可的,无论是从社会的角度还是从商业的角度,以及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都不能忽视商标显著性的重要性。
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显著性可以让他们更容易理解和认可某种商品或服务,以达到更好的保护效果。
从商业角度来看,商标显著性可以让企业在市场上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从而实现更强大的经济效益。
法律规定,商标显著性的评价将基于以下几个标准:(1)商标是否独特,不与其他商标相同;(2)商标是否具有有效的连贯性;(3)商标是否有足够的知名度;(4)商标是否经常使用。
商标注册申请人需要提交有关文件和证据,以证明其商标在注册前就具有显著性,以便得到商标法律保护。
商标显著性是商标法中不可缺少的概念,它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时的核心概念,也是商标法保护的核心原则。
因此,企业应该通
过经营行为加强商标显著性,减少侵权行为,确保商标被合理的保护,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利益。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特例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特例摘要:一、引言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概述1.立法背景2.条款内容三、特例内容1.标志具有显著性2.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性3.标志为描述性词汇四、特例适用条件1.相关公众的认知2.商标注册的实际情况五、特例的实践应用1.案例分析2.企业如何利用特例申请商标六、结语正文:一、引言《商标法》是我国用以规范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其中,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了一种特殊情况,即在一定条件下,一些原本不符合商标注册要求的标志可以获得注册。
这一特例在实际操作中为企业申请注册商标提供了更多可能性。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概述1.立法背景在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标志性建筑物、纪念地点、名胜古迹等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易于使人误认的;(三)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一些标志虽然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却具有一定的显著性,为满足市场需求,法律特设了第十条第二款作为补充。
2.条款内容《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条第一款所列标志,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一)具有显著性;(二)经过使用取得显著性;(三)为描述性词汇,但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认知度的。
”三、特例内容1.标志具有显著性如果一个标志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显著性,即使它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所列标志相同或近似,也可以获得注册。
例如,一些著名品牌因其高度显著性,即便含有国旗、国徽等元素,也可以注册为商标。
2.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性如果一个标志经过长期使用,使得相关公众能够将其与特定商品或服务联系起来,具备了显著性,那么它可以获得注册。
比如,一些老字号企业使用的标志,尽管含有禁止使用的元素,但由于长期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性。
3.标志为描述性词汇如果一个标志为描述性词汇,但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认知度,也可以获得注册。
【知识产权法】简答题

一、知识产权总论(一)知识产权的特征1.无形性: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2.私权性: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之一种;3.专有性: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4.地域性:知识产权只在特定国家或地区范围内有效,不具有域外效力;5.时间性:依法产生的知识产权一般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二)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1.对象不同:知识产权的对象是无形的知识,物权的对象是有形的物;2.排他程度不同:知识产权的排他程度明显弱于物权;3.实现方式不同:知识产权无法通过事实上的占有实现利益,只能通过法律实现对利益的控制;4.优先性不同:权利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的优先性弱于物权;5.期限不同:知识产权具有法定的期限,物权物法定期限;6.价值不同:知识产权的价值取决于使用价值的市场价格,物权的价值取决于人的劳动。
(三)知识产权的许可方式1.独占许可:被许可方取得在规定的地域内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而且有权排斥包括许可方在内的其他人在规定的时间、地域内使用;2.排他许可:许可方只允许被许可方在规定的地域内使用智力成果,但许可方仍有权在该地域内使用;3.普通许可:许可方在规定的地域内许可不同的人同时使用智力成果,被许可方不能排斥其他人使用。
(四)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1.全部赔偿: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2.法定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3.临时禁令: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或即将实施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伤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4.诉讼时效: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已超过2年,而侵权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法院只支持从起诉时向前追溯2年内的侵权损失赔偿。
应怎样判定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应怎样判定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是标志所具有的观念或含义与标记对象即商品或服务不能有直接的相关性,或者只有很⼩的、间接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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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怎样判定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绝对的,商标设计虽然要注意显著性问题,单⼀个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在很⼤程度下取决与使⽤的情况。
⼀般情况下,以下⼏种商标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性:
第⼀、以本⾏业通⽤的商品名称、标志、图形作商标;
第⼆、以与本商品有关联的⽂字、图形作商标的;
第三、以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途等特点的⽂字或图形作商标;
第四、以地理名称作商标的(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有例外);
第五、商标的⽂字、图形过于繁杂或使⽤繁多称谓的图形;
第六、以极其简单的⼏何图形、以普通字体写的两个以下的数字或字母(如⼀条直线,⼀条曲线,⼀个规范的三⾓形、或圆等)所构成商标全部或主体部分的等;
第七、使⽤国家或⾏业颁布的统⼀专⽤符号作为商标,也被认为是不具备显著性的。
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绝对的,商标设计虽然要注意显著性问题,单⼀个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在很⼤程度下取决与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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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显著部分观察要怎么判断

商标的显著部分(要部)是指在商标的整体构成中处于支配地位、决定商标的整体形象并对商标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
我国商标实务部门在判断两个商标是否近似时,通常采用所谓“隔离观察、整体观察和要部观察”的方法对两商标进行比较,其中的“要部观察”即对商标的显著部分的观察。
那么,对商标的显著部分观察要怎么判断,下面一探究竟。
商标的显著部分(要部)是指在商标的整体构成中处于支配地位、决定商标的整体形象并对商标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
要判断一个商标是否近似,首先要看显著部分是否相似,接下来给您介绍几个判断“显著部分”是否相似的要点。
一、确定何为商标的“显著部分”?1、在商标整体构成中处于支配地位。
商标中元素具有支配地位的特征,主要为在商标中能够明显体现商标整体含义。
2、在商标设计中给个人整体印象较为突出。
二、“显著部分”的读音相似,可以初步判断商标近似。
1、读音近似应当结合文字进行判断,打乱文字排序的相同读音未必能够判断为近似商标。
2、读音近似的判断,尽量结合商标显著部分含义进行。
三、“显著部分”的外观近似,判断商标近似的可能性大。
商标的外观即为商标的表现形式,也是对大众第一印象的“形状性”信息的体现。
商标的外观,实务中常见为商标构成要素的“排列结构”、“要素组合”、“图形”等。
而在商标显著性部分的外观近似判断中,既要把握商标整体外观,也要以“部分比对”的方式进行判断。
四、区分“显著部分”的含义是判断商标近似的重点。
商标含义是商标作为商品或服务区别性标识的主要体现,商标通过不同的外在形式表达其独特含义,从而使消费者易于识别,起到商标的基本区分作用。
无论商标是以图形、文字、臆造词等何种方式进行表现,认为均是其特点“含义”的体现。
综上,商标“显著部分”是判断商标近似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比较商标“显著部分”的读音、外观、含义是一个科学的方法,可以有效迅速判断商标是否近似,从而更好的认定注册商标侵权行为,运用法律维护自家注册商标的权益。
商标的显著性怎么判定

商标的显著性怎么判定
商标标识具有显著性是商标能够核准注册的必要条件之一,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网友咨询:
商标的显著性怎么判定?
律师解答:
商标的显著性特征旨在让商标具备让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
不过,商标显著性的判定不是一个客观因素,而是融合了人的主观意识的。
商标显著性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判定:
首先,需要判定商标本身的构成要素是否具有可识别性;
其次,需要判定商标标识是否具有独创性;
最后,需要判定商标与指定商品或服务是否有关联。
一般而言,商标标识与商品或服务属性关联越密切,显著性反而越弱,对近似标识的排斥力也越弱;而商标标识与商品或服务属性关联越弱化,显著性反而越强,对近似商标的排斥力更强。
律师解析:
注册商标的流程如下:
1、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
2、由商标局在九个月内进行审查;
3、审查完毕后可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如果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商标局就可发给申请人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查诉争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应当根据商标所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判断该商标整体上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商标标志中含有描述性要素,但不影响其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或者描述性标志以独特方式加以表现,相关公众能够以其识别商品来源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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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显著性的司法判断(一)
作者:张玲玲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7年第05期
显著性是商标的基本要求,在注册取得制度下,显著性亦是决定某标识是否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基本条件。
那么,什么是显著性?简单的讲,显著性是指商标就一种商品或服务将某个提供者与其他提供者相区分的功能,即能够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只有具有识别能力的标识才能成为注册商标,这是商标区别于一般语言文字、图形等标识的根本特点。
作为商标的核心要件,显著性在商标法中是非常重要的,被誉为“显著性概念是商标法运转的枢纽”1,同时,“商标显著性之有无,以及显著性之强弱,将影响及商标之可注册性以及其受保护之范围”2。
显著性在其作为区分可受保护的商标和不可受保护的其他事物的基础的权利中具有明显的原理重要性,显著性是商标理论的基石。
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显著性的判断是一类常规案件,司法实践中逐步总结提炼出明晰的裁判规则。
早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商标授权确权意见》)第5条就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时,应当根据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从整体上对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进行审查判断。
标识中含有的描述性要素不影响商标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的,或者描述性标识是以独特方式进行表现,相关公众能够以其识别商品来源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显著特征。
该司法政策意见具体明确,指导性强,在司法实践中亦被作为裁量标识是否具有显著性的判断原则。
最终在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商标授权确权规定》)中将上述司法政策几乎原文不动的转化为司法解释第七条,即人民法院审查诉争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应当根据商标所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判断该商标整体上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商标标识中含有描述性要素,但不影响其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或者描述性标识以独特方式加以表现,相关公众能够以其识别商品来源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显著特征。
该条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了商标显著性的判断原则和方法。
但是,商标显著性的判断在司法解释适用中仍具有不小的挑战,司法实践中商标显著性的判断也仍存在不小的差异或争议,本文将尝试结合案例在总结司法经验的基础上解析司法解释对于商标显著性判断的原则和方法,以期在此基础上能够对商标显著性问题做进一步探讨。
一、商标显著性判断主体为商标所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公众
虽然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是商标授权确权机关工作人员或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的法官工作的重要内容,但是,他们在作出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判断时应以“相关公众”为判断主体,应以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或认知水平来判断某标识是否具有显著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
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影响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从商标民事侵权的角度讲判断两商标是否构成混淆是以相关公众的视角为标准,同理,在判断某一标识是否具有显著性时亦应从相关公众的视角进行判断。
这主要是因为商标的功能在于消除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关于商品信息的不对称,减少消费者的搜寻成本。
经营者选择某标识作为商标,目的是发挥该标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是否能够实现这一目的取决于消费者是否能将该标识作为商标予以识别。
因此,无论是在商标申请审查阶段还是司法审查阶段,审理者均应从相关公众的视角进行审查。
学术界有声音批判我国商标审查机关对于相关公众的认知没有给予充分考虑。
实际上,相关公众能否通过某标识识别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实践中都是一个主观性很强的标准。
姑且不论审理者能否切实将自身还原成相关产品或服务“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单就相关公众具有一般认知水平后就某标识是否具有显著性的判断亦必将存在差异,因此,具有主观性的裁判主体很难就显著性问题作出统一的裁判。
有鉴于此,为了实现就该问题的统一裁判,尽可能形成较为客观的标准,显著性问题可以通过举证的方式进行证明。
申请主体应提供证据说明某标识具有显著性,审理者若基于相关公众的认知作出某标识不具有显著性的判断则需要提供证据进行证明。
特别是将某标识认定为通用名称、描述产品特点、产地等均需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不能仅凭个人经验或知识水平就得出该标识不具有显著性的结论。
二、商标显著性判断应遵循整体判断原则
商标显著性整体判断原则是商标显著性判断的一项基本原则,描述性要素如果不影响整体标识的显著性时或者其表现方式独特到超出了其描述性意义使得其具有显著性时,则该标识并不因其含义描述性要素或者具有描述性含义而失去显著性。
例如,在“LISTERINE HEALTHY WHITE”案中,虽然诉争商标含义的“HEALTHY WHITE”可以被译为“健康白色”,使用在化妆用牙齿增白漱口剂商品上一定程度能够表示商品的功能,但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是“LISTERINE”,其完全能够发挥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诉争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给予注册。
商标显著性整体判断原则与商标显著部分给予保护应协调一致。
这就是说虽然具有描述性的要素被包含在商标整体中而给予了注册,商标注册人并不能就该描述性元素获得独占使用权或禁用权。
社会公众依然可以使用该描述性原则表达其原有含义。
商标注册人无权禁止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描述性元素进行描述性使用。
三、商标显著性判断应从商标与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的关系来判断
如前文所述,商标显著性的判断主体是相关公众,该相关公众一定是商标所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公众。
而相关公众评判商标显著性应从商标与所指定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关系进行评判。
显著性的判断最重要的是量化门槛问题,也就是说标识的显著性要达到什么样的高度才能够或应该被核准注册。
我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这里的“显著特征”和“便于识别”就是对于申请商标的显著性要求。
但如何判断显著
性,《商标法》并未直接给出规定。
《商标法》第十一条从相反方向,即从不具有显著性的角度给予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或者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识不具有显著性,不得作为商品注册。
因此,商标显著性的具体判断就交于司法实践结合在案证据进行裁判。
固有显著性商标是指其标识最初就是被用来向消费者传递产品的来源而不是被合理地理解成是标识使用于其上的产品的描述或装饰的商标。
具有固有显著性的标识或者原先在普通语言或符号中本就不存在,人为创造出这些标识的目的就是用这一标识作为其产品或者服务的指称;或者虽然在普通语言或者符号中是存在的,但却和其使用或者欲使用的产品或服务没有任何联系。
根据固有显著性的强弱从高到低可以将标识分为臆造标识、任意标识、暗示性标识、描述性标识和通用标识。
臆造标识是指为了作为商标而产生的标识,其最适合被选定作为商标,显著性亦最强。
任意标识的显著性仅次于臆造标识,具有商品或服务的相对性。
暗示性标识一般会象征使用它的产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特点,但却并不描述这种特点且为识别这种特点消费者需要部分想象力。
暗示性标识具有一定的显著性。
描述性标识由于其描述产品的质量等特点而不具有显著性,当然如果经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后亦可以受到商标法保护。
通用标识是产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不管它是否获得第二含义均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司法实践中,任意标识、暗示性标识和描述性标识的显著性判断往往成为案件审理的难点,尤其是后两者之间的区分更是毫厘之间定乾坤。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