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文化: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的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2.22•【文号】北证公告〔2023〕111号•【施行日期】2023.12.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告北证公告〔2023〕111号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的公告为支持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依法合规回购股份,推动上市公司积极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本所修订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
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2023年12月22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明确股份回购业务办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以下列方式回购本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适用本指引:(一)以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以下简称竞价回购);(二)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以下简称要约回购);(三)在符合本指引规定的情形下向特定对象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定向回购)。
第三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上市规则》、本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严格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在回购股份中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1元卖掉市值70亿上市公司,这位创始人犯了哪些错误?

1元卖掉市值70亿上市公司,这位创始人犯了哪些错误?一家上市公司的控股权值多少钱?吃瓜群众们可能会想:怎么也得上亿吧?如果有人告诉你:有一家上市公司控股权转让只卖了1元钱,没错,你没看错,1元钱。
你会怎么想?说实话,麻辣君和朋友们一样,除了感到震惊,还有点“超越自己的想象力”的感觉。
这家被1元卖掉的上市公司就是金一文化,而卖掉控股权的是其创始人、董事长钟葱。
2007年创业开始,2014年成功上市,再到2018年控制权卖掉,不过是不到12年的时间,可是钟葱已经走过了人生的一个轮回。
为什么会走到这一步?为什么被视为创业英雄的他会落败得如此不堪?辉煌顶峰即是衰落的开始时间拉回到不到两年前的2016年8月20日,由证券时报社、新财富杂志社主办,江苏省金融办、江苏省证监局、扬州市政府联合主办的“第十届中国上市公司价值评选”资本论坛暨颁奖典礼在扬州·香格里拉酒店举办。
其时金一文化董事长钟葱被评为2016年度“中国上市公司十大创业领袖人物”。
同时,董事会秘书、副总裁徐巍获得“中国中小板上市公司优秀董秘”及“中国上市公司并购融资杰出董秘”两项荣誉。
此时,正值钟葱春风得意、如日中天之时。
1975年5月,钟葱出生在离瑞金县城还有近30公里的一个农村,2014年1月27日,金一文化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钟葱以39岁的年龄成为2014年上市公司董事长中最年轻的一位。
金一文化对外发布的新闻稿写道:在钟葱董事长的思维指导下,金一文化全面践行“产业为本、金融为器、品牌为势、创新为魂”的规划方针,坚持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商业合作、模式创新等多点布局,全面出击,从整体战略角度出发推进并购重组,在黄金珠宝行业资源整合、黄金珠宝与科技融合创新、培育类金融业务板块上获得了多个行业第一。
经过近八年的努力,金一文化快速成为黄金珠宝行业中的领军企业之一,民营黄金珠宝零售企业纳税大户,并将金一文化打造成中国黄金行业销售收入十大企业、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零售业十佳品牌,使“金一文化”发展成为集设计、研发、制造、批发、品牌零售、互联网交易平台、金融服务、智能穿戴、大数据经营为一体的黄金珠宝行业平台型生态企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7838864591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203838864717000【处罚日期】2021.12.07【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深圳市【处罚对象】杨波【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5 15:15:05索引号bm56000001/2021-00306591分类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发布机构发文日期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号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号当事人:杨波,男,1989年8月出生,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依据200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杨波操纵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中科)股票价格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杨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杨波控制使用多个证券账户2017年3月8日至4月10日期间,杨波实际控制“时某"“叶某亦"“徐某"“刘某英"“张某生"“孙某"“杨某国"“张某晖"“吴某生"“柯某月"“王某侠"“潘某"“颜某荣"“杨某平"“吴某容"等15个证券账户,使用其中13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操纵“东方中科"股票。
交易所向上市公司发函的原因 -回复

交易所向上市公司发函的原因-回复标题:交易所向上市公司发函的原因:保护投资者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引言:交易所是股票、债券等证券的交易场所,是市场参与者进行买卖交易的主要场所。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交易所在监管职责下向上市公司发函。
本文将从交易所向上市公司发函的背景及目的、发函的内容要点和影响等方面,一步一步解析这一现象的来龙去脉。
一、背景和目的1. 保护投资者权益: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其首要职责是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通过向上市公司发函,交易所能够及时获取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对公司的内部事务进行监督和调查,以实现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目标。
2. 维护市场秩序:市场秩序是交易所良性运转的基础,也是投资者信心的保障。
通过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交易所可以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避免虚假宣传和市场操纵等不正当行为,从而维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二、发函的内容要点1. 财务信息披露:交易所会要求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披露财务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如交易所发现公司未按时披露年度财务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将发函要求其补充披露。
2. 业务运营情况:交易所会关注上市公司的业务运营情况,包括收入增长、市场份额、产品创新等方面。
如果交易所发现公司业务有重大变动、竞争形势不利或产能过剩等问题,会发函提醒公司注意并采取相应措施。
3. 内幕信息和重大事件:交易所会关注公司的内幕信息和重大事件,如公司高层人员的股权交易、资产收购、合并和分立等。
交易所会发函要求公司披露相关信息,以保证市场和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的动态和发展趋势。
三、影响和作用1. 促进公司治理:通过向上市公司发函,交易所能够对公司的内部事务进行监督和调查,促进公司治理的改善,增强公司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2. 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使投资者能够更全面地了解公司的状况,从而提高了市场的透明度。
证监会反馈意见回复

证监会反馈意见回复【篇一:2016年3月再融资反馈意见】2016年2月29日-2016年4月1日发行监管部发出的再融资反馈意见(共45家公司)一、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412/ 专用设备制造业 /5,000万元/补充公司流动资金)1.根据申请材料,本次非公开发行拟使用5,000万元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请申请人根据报告期营业收入增长情况,经营性应收(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应收票据)、应付(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及应付票据)及存货科目对流动资金的占用情况,说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过程。
请结合目前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及银行授信情况,说明通过股权融资补充流动资金的考虑及经济性。
请保荐机构请结合上述事项的核查过程及结论,说明本次补流金额是否与现有资产、业务规模相匹配,募集资金用途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合规,本次发行是否满足《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是否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2.请申请人说明是否具备生产经营及开展募投项目所必备的业务资质(详细说明业务资质的名称、审核机构及有效期)。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2015年10月申请人分别收到深交所问询函1份、关注函1份。
请申请人补充披露上述问询函、关注函的主要内容及申请人的整改措施(如涉及)。
4.请保荐机构结合申请人2015年全年业绩预告(或快报)的相关情况,对申请人本次发行是否满足《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项有关“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5.请申请人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填补回报措施与承诺的内容应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
请保荐机构对申请人落实上述规定的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二、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859/ 批发和零售贸易 /30亿元/用于哈尔滨群力文化广场二期购物中心项目、熙地港(郑州)购物中心项目、熙地港(西安)购物中心项目、佛山王府井购物中心项目、南昌王府井购物中心项目、银川东方红购物中心项目和王府井 o2o 全渠道项目)1.本次发行对象为北京京国瑞国企改革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三胞集团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懿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2.04•【字号】京国资发〔2013〕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资发〔2013〕2号各企(事)业单位、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了规范和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防控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5号)、《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58号)以及证券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加强我市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是指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上市公司股东,但能够支配公司行为的国家出资企业。
二、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幕信息管理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管理机构、保密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重大事项备忘录、内幕信息防控措施、信息披露、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三、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其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发行证券、重大合同签署、重大财务变更、股权结构变化、分配方案、人事任免等方面的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高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政审批部门以及其他人员、法人机构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正文:----------------------------------------------------------------------------------------------------------------------------------------------------关于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经查明,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弘高”)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ST弘高2016年度财务报告被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上会”)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情节严重上会在审计报告中表示,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主要原因是*ST弘高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出现重大缺陷。
*ST弘高2016年度原财务总监离职后,一直未任命新财务总监,同时财务部关键岗位人员出现离职和变动,导致在销售与收款环节、采购与付款环节的内部控制上出现了重大缺陷,财务核算出现了混乱,严重影响了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和公允性。
由于*ST弘高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出现的重大缺陷,截止审计报告出具日,*ST弘高未能提供真实可靠完整的经营和财务资料,导致上会无法执行必要审计程序,也无法实施必要的替代程序以对*ST弘高财务报表中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存货进一步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财务报表及附注已恰当列示和披露。
2017年9月30日,*ST弘高披露《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已披露的2016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涉及货币资金、应收账款等16个资产负债表科目以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7个利润表科目,其中调减2016年度营业收入1.18亿元、调减201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537万元。
二、*ST弘高2016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不准确,与实际数据差异较大2016年10月31日,*ST弘高在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预计2016年度净利润为34,000万元至42,000万元。
北京文化: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02 证券简称:北京文化公告编号:2020-016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力控股”)有关所持部分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的通知,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基本情况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轮候冻结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华力控股所持股份累计被轮候冻结情况如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华力控股累计质押股数为106,540,588股,
占公司总股本14.88%;累计被冻结股数为108,510,309股,占公司总股本15.16%;累计被轮候冻结股数为121,230,987股,占公司总股本16.93%。
三、其他情况说明
1、除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到的证券轮候冻结数据表外,公司与华力控股尚未收到其他方就此事项的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
2、公司目前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被轮候冻结事项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
公司与上述股东为不同主体,在资产、业务、财务等方面与股东均保持独立,本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目前公司经营管理等一切均正常有序进行。
3、本次股份被轮候冻结后,华力控股积极采取措施。
截至目前,华力控股正与相关方积极协商。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遵守权益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轮候冻结数据表。
特此公告。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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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02 证券简称:北京文化公告编号:2019-099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文化”或“公司”)于近期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112号),公司接到关注函后,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核查,并按照要求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回复。
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1.《收购公告》显示,本次交易价格为84,000万元,标的资产的评估值为34,296.05万元。
请你公司详细说明:(1)本次交易定价依据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2)本次交易前,你公司与交易对方是否存在资金或业务等方面的往来;(3)交易对方与你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4)请你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1)本次交易定价依据及合理性:公司认为本次收购北京东方山水度假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山水”或“标的公司”)持有的旅游用地(商业用地)使用权的价格处于合理区间内。
1、北京市及密云区近期商业用地价格维持在较高水平。
根据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公布的近年来地价水平值变化观测数据,得到北京市2019年第1季度、第2季度、第3季度的商业用地水平值(单位:元/建筑平方米)为21,423.01元、21,639.38元、21,784.37元,本次收购东方山水公司持有的商业用地(旅游用地)使用权的价格6,131.86元/建筑平方米(即4,258.24元/宗地平方米)处于合理区间内。
此外,北京市密云区2010年—2018年商业土地交易数据如下:根据北京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公布的北京市密云区商业土地市场的交易数据可发现,密云区商业用地交易价格近年来整体呈上升趋势,这符合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的规律,并反映了北京市土地资源的稀缺性。
2、基准地价法评估的局限性,未能充分反映出待估地块的稀缺性与内在价值。
东方山水拥有密云水库旁187,200平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市场法进行评估被认为是最接近标的公司资产真实价值的方法,但由于自2014年起,相近区域没有旅游用地交易案例,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受到限制。
基准地价法适用的地价基数为某一时点上的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根据系数修正体系调整后得出待估地块价格(修正公式如下所述)。
待估地块为旅游用地,土地面积较大且临近密云水库,在北京市土地市场中具有较强的资源稀缺性。
近年来北京市土地升值幅度大,以2014年基准地价为基础,采用基准地价法进行评估,未能充分反映东方山水公司所持旅游土地的资源稀缺性与独特性。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计算公式:楼面熟地价=适用的基准地价×用途修正系数×期日修正系数×年期修正系数×容积率修正系数×因素修正系数。
3、类似用途的土地交易案例可为本次交易提供参考依据。
公司从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获取了北京市2010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16日发生的1,184起商服类别的土地交易案例,根据交易时间、土地类型、规划用途、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等多个维度,获取到3个可比性较强的交易案例。
标的对象与可比实例的具体情况如下:运用土地评估方法中的市场法,对待估地块与成交案例进行土地用途、交易时间、剩余使用年限、区域因素(环境、位置、商服、交通、设施)、个别因素(旅游资源、容积率、开发程度、地质和地质、面积和形状)等方面进行对比、调整,还原得到待估土地评估值为81,722.45万元(按照宗地面积计算约为4,365.52元/宗地平方米),高于本次收购的价格。
故本次收购东方山水公司持有的商业用地(旅游用地)使用权的价格(按照宗地面积计算约为4,258.24元/宗地平方米)处于合理区间内。
土地性质相似交易案例(交易地块含旅游用地用途),标的对象与可比案例如下:本组所选取的案例与待估地块关联性更强,用地类型更相似,但由于市场法评估需选择近三年内的交易案例作为参考,仅能作为佐证参考,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北京市2013年类似土地交易的价格约在3,500元/宗地平方米。
综上所述,由于近三年北京市该类型土地交易案例较少,评估公司无法采取最合适土地价值评估的市场法进行评估,造成本次交易评估价值与交易价格存在较大差异。
公司通过选取北京市近十年土地成交案例中多组类似土地,进行还原市场法评估和多项土地交易数据对比多维度分析,充分说明本次交易定价的合理性。
本次交易符合市场真实情况,公司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2)经公司核查,公司在本次交易前,与交易对手方不存在资金或业务方面的往来。
(3)经公司查询全国工商信息网,本次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如下:①北京南都国际经贸有限公司1、公司名称:北京南都国际经贸有限公司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3、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228763533390X4、法定代表人:陈慧5、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6、营业期限:2004年6月9日至2024年6月8日7、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工业开发区8、经营范围:销售建筑材料、计算机、家用电器;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顾问、企业管理。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9、股权情况:自然人陈慧持有北京南都国际经贸有限公司100%股权。
10、北京南都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②北京汉邦国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1、公司名称:北京汉邦国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2、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3、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000741582327E4、法定代表人:胡军5、注册资本:26,800万元人民币6、营业期限:2001年8月15日至2021年8月14日7、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12号院1号楼2层215室A8、经营范围:投资及投资管理;企业管理;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机械设备;蔬菜种植;渔业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9、股权情况:10、北京汉邦国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综上所述,北京文化与交易对手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4)公司独立董事,对深交所关注函及相关文件材料进行查阅,了解有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经营需要及发展战略,公司对交易价格与评估价值差异进行了详细的论证,符合目前市场真实情况;经核查公司核查结果,我们未发现公司在本次交易前与交易对手方存在资金或业务方面的往来,也未发现公司与交易对手方存在关联关系、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2.《收购公告》显示,你公司拟将标的资产土地用于建设拍摄影棚、配套设施等,同时,你公司认为标的公司拥有的土地适合多种旅游项目开发。
请你公司详细说明本次交易的必要性,以及你公司购买标的公司土地的具体用途、开发建设周期。
答:公司北京文化所属影视传媒行业,主营业务以电影、电视剧、艺人经纪、旅游文化等业务为主。
公司坚持“一横一竖,形成大娱乐产业模型”的核心战略,聚焦核心项目,构建全产业链文化产业体系。
横向即公司主营业务,公司深耕电影、电视剧网剧投资制作、艺人经纪、新媒体等业务,同时以原有旅游景区业务方面的经验及团队为基础,结合影视文化业务的优势及资源,积极拓展旅游文化业务的发展。
公司自转型以来,影视业务快速发展,每年开发影视项目多达十余部,通过电影文旅项目配套建设影棚、导演工作室、酒店会议等设施,有利于公司吸引和整合更多行业资源。
自2009年《文化部、国家旅游局关于促进文化与旅游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开始,到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相关政策,体现了国家对推进文旅融合核心理念,促进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培育区域特色旅游功能区和打造国际化文化交流的大力支持。
公司总部位于北京市,地处国际政治文化大都市,为了公司长远发展,在国家政府政策支持下,结合公司目前发展战略,公司决定在北京市建立密云电影文旅项目,实现公司业务延伸与产业链布局,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加强与国际交流,同时有利于促进各业务板块间协同效应,进一步增强北京文化行业竞争力,使北京文化在行业中加快发展,从而更好地提升公司的品牌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
密云电影文旅项目位于北京市密云区,距离密云中心城区12公里,地理位置优越。
项目用地面积18.72万平方米,整个项目开发周期3-5年,主要通过北京文化电影IP,打造影视主题为主的商区+酒店为核心的电影文旅项目,并配套摄影棚、封神之城、多功能影院、亲子类主题乐园、明星餐饮街区、主题酒店等设施。
目前公司进行了项目初步设计规划,最终规划建设将在政府整体地段规划批复完成后进行相应调整。
3. 你公司8月24日披露的《2019年半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6月30日,你公司有货币资金2.18亿元。
请你公司结合本次交易的支付安排,详细说明:(1)本次支付交易对价的资金来源,涉及自筹资金的,进一步说明自筹资金的方式、资金来源、担保措施(如有)、筹资进展及筹资事项对你公司财务费用的影响;(2)本次交易是否会对你公司财务稳健性产生重大影响,如是,请补充披露你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答:(1)本次交易中,公司应向转让方支付的现金交易对价为8.4亿元。
收购的标的公司账面资金0.4亿元,公司实际需支付8亿元,安排如下:1、协议签署生效后10日内,公司以账面自有资金向转让方支付第一笔转让款2亿元。
2、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公司与转让方办理标的公司股权交割工商(市场监督管理)变更登记手续。
完成工商变更手续后,公司以187,200平方米土地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预计融资4亿元,支付3个月后的第二笔交易价款3.2亿元。
3、公司目前银行授信剩余2亿元,协议签署生效后6个月内,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等自有资金向转让方支付剩余转让款。
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等自有资金支付本次交易款项,其中涉及银行贷款约6亿元,财务费用约为每年3,000万元。
(2)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等自有资金支付本次交易款项,增加银行贷款后公司资产负债率约为33%,属于正常范围内,不会对公司财务稳健性产生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