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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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嘿,您知道吗?公职律师这一角色在咱们的法治社会中那可是相当重要!今天咱就来好好聊聊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先来说说啥是公职律师。

公职律师啊,就是在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工作,专门为所在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群专业法律人士。

他们可不是随便谁都能当的,那得经过严格的选拔和管理。

就拿我们身边的一个事儿来说吧。

有一次,我所在的城市的某个政府部门要推进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

这工程涉及到好多复杂的法律问题,比如土地征收、环保标准、工程招标等等。

这时候,公职律师就发挥大作用啦!他们从项目的规划阶段就开始介入,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给领导们提出专业的法律意见。

比如说,在土地征收环节,公职律师发现原本的征收方案可能存在一些法律漏洞,会影响到后续的工作推进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于是,他们赶紧提出修改建议,重新制定了更加合法、合理的征收方案。

在工程招标过程中,公职律师也全程把关,审核招标文件,确保招标程序合法合规,防止出现不正当竞争的情况。

这还只是一个小小的例子,实际上公职律师在日常工作中的作用可多了去了。

那么,怎么管理好这些公职律师呢?这就得靠一套完善的管理办法啦。

首先,公职律师得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比如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还要有一定的法律工作经验。

而且,他们得接受定期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

在工作中,公职律师得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

不能随意泄露工作中的机密信息,要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

如果出现违规行为,那可是要受到严肃处理的。

另外,公职律师所在的单位也得给他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比如,给他们足够的时间和资源来处理法律事务,不能让他们因为工作繁忙而忽视了法律工作的质量。

总之,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就像我开头说的那个民生工程,如果没有公职律师的专业服务和严格管理,说不定就会出现各种法律问题,影响工程的顺利进行,甚至损害老百姓的利益。

公职律师管理暂行规定

公职律师管理暂行规定

公职律师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职律师的执业行为,加强对公职律师队伍的管理,保障我省公职律师事业健康发展,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现供职于县(区)级以上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经省司法厅核准执业,专职办理本级政府或部门法律事务的律师。

第三条公职律师不改变原有的人事和组织关系,由所在单位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公职律师的执业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调整,在执业过程中享有与社会律师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五条县(区)级以上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如确有配备公职律师需要的,可申请作为公职律师试点单位。

第六条在具备公职律师试点条件单位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领公职律师证:(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二)系县(区)级以上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的现职公务员或行使政府职能部门的现职工作人员;(三)在本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四)品行良好;(五)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七条申领公职律师证的人员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本人填写的《律师执业证登记表》;(二)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复印件;(三)身份证复印件;(四)所在单位出具的品行鉴定;(五)县(市、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统一格式的未受刑事处罚证明;(六)申请人系县(区)级以上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现职公务员或行使政府职能部门现职工作人员的证明;(七)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在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及同意其申报公职律师的函。

(八)律师职前培训结业证复印件或律师执业经历证明;(九)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第八条公职律师证申领审核程序:(一)申请人通过所在单位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职律师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

律师协会对公职律师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七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公职人员身份证明;(三)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章的公职律师申请表;(四)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第八条中央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

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地方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辽宁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辽宁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辽宁省公司律师管理暂行办法为完善企业法律制度和律师制度,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司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专职办理企业内部法律事务,不对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律师。

二、公司律师的执业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范,和社会律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公司律师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三、公司律师属于企业内部人员,在企业领导下开展业务活动,劳动人事关系由所在企业管理。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其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律师协会负责行业监督管理。

四、公司律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三)在企业法律顾问部门或公司律师部门专职从事法律服务二年以上;(四)无《律师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且品行良好;(五)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五、申办公司律师执业证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本人填写的《公司律师执业申请表》一式三份;(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1张;(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学历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四)工作单位出具同意担任公司律师的证明;(五)企业人事部门出具的品行良好证明和专职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两年以上的证明;(六)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分的证明。

六、申请领取公司律师执业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由企业自愿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上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将同意报批的申请材料上报省司法厅;省司法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提出审批意见。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颁发司法部统一制作的公司律师执业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执业证书,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七、公司律师工作机构公司律师所在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公司律师执业机构,有不少于二名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专职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两年以上的人员。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6.17•【字号】辽工商发[2013]48号•【施行日期】2013.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工商发〔2013〕48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6月17日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系统公职律师的执业行为,加强对公职律师队伍的管理,充分发挥公职律师的作用,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省工商局、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通知》(辽工商发[2011]1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在辽宁省县(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具有公务员身份,经省司法厅核准执业,专职办理工商法律事务的人员。

第三条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公职律师由省司法厅、省工商局共同管理,具体事务由省工商局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负责。

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设在省工商局法制处。

第四条公职律师不改变原有的人事和组织关系,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

第五条公职律师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断提高执业水平,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公职律师应当加入辽宁省律师协会,履行会员义务,按照规定参加司法厅和律师协会组织的职业培训,培训课时列入公职律师执业考核的内容。

公职律师参加司法厅及律师协会组织的各项业务活动,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第七条公职律师不得在社会上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兼职,不得从事有偿的法律服务。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最新版】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最新版】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职律师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

律师协会对公职律师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七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公职人员身份证明;(三)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章的公职律师申请表;(四)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第八条中央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

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地方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辽宁省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的要求,规范公职律师的行为,加强对公职律师队伍的管理,保障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以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或经招聘专门办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法律事务,不对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律师。

二、公职律师的执业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范,具有与社会律师同等的法律地位。

公职律师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三、公职律师的人事关系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律师协会负责行业监督管理。

四、担任公职律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二)在市以上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工作,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律师公证管理机构的公务员及经编制部门批准专职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县(区)政府法制部门的公务员;(三)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公务员年度考核合格;(四)所在单位同意担任公职律师。

五、申办公职律师执业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本人填写的《公职律师执业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作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1张;(四)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和品行良好的证明。

六、申请领取公职律师执业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市司法局;(二)市司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后,将同意报批的申请材料上报省司法厅;(三)省司法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提出审批意见。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颁发司法部统一制作的公职律师执业证书;不符合条件,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四)省直机关公务员申请领取公职律师执业证的,由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负责接受申请材料并提出审查意见。

公职律师的管理办法是什么(2)

公职律师的管理办法是什么(2)

公职律师的管理办法是什么(2)第四章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公职律师事务所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所需经费(包括办公费、办案费、人员工资及福利补贴等)参照同级政法部门的经费标准拨付,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公职律师事务所和公职律师应当参加年检注册。

办理年检注册时,应提交事务所及个人年度工作总结以及年检注册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岗位公职律师还应提交所在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其专门从事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公职律师必须加入律师协会,并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开展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活动。

岗位公职律师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公职律师及公职律师岗位人员工作调动,应当在调动后7日内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因工作调动而不具备公职律师执业条件的,应在调动后7日内将执业证书上交司法行政机关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公职律师及公职律师岗位人员违反本规定办理业务范围以外业务或提供有偿服务的,依程序由省司法厅收回其执业证书,并建议所在单位予以相应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广东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职律师享受的待遇公职律师是在国家行政部门设立的政府律师,由政府支付薪水,属于国家公务员序列,主要办理本机关法律事务,以提高政府机构依法行政水平,在法律上维护国家利益,公职律师不得为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公职律师属于事业单位编制,公职5000到8000左右,比普通的公务员公职高,没有提成的,因为主要是替政府打官司或者法律援助是的公职律师必须是行政编制公职律师是在国家行政部门设立的政府律师,由政府支付薪水,属于国家公务员序列,主要办理本机关法律事务,以提高政府机构依法行政水平,在法律上维护国家利益,公职律师不得为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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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的要求,规范公职律师的行为,加强对公职律师队伍的管理,保障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以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或经招聘专门办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法律事务,不对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律师。

二、公职律师的执业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范,具有与社会律师同等的法律地位。

公职律师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三、公职律师的人事关系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律师协会负责行业监督管理。

四、担任公职律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二)在市以上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工作,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律师公证管理机构的公务员及经编制部门批准专职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县(区)政府法制部门的公务员;
(三)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公务员年度考核合格;
(四)所在单位同意担任公职律师。

五、申办公职律师执业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填写的《公职律师执业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作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1张;
(四)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和品行良好的证明。

六、申请领取公职律师执业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市司法局;
(二)市司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后,将同意报批的申请材料上报省司法厅;
(三)省司法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提出审批意见。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颁发司法部统一制作的公职律师执业证书;不符合条件,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省直机关公务员申请领取公职律师执业证的,由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负责接受申请材料并提出审查意见。

七、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公职律师执业机构,或设立在单位的法制机构,统一命名为“××厅(局、委)”公职律师处,刻制公职律师处印章应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鼓励有条件的司法行政机关设立公职律师事务所。

公职律师处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并按规定建立健全工作管理、业务操作、业务学习、业务档案及监督等内部管理制度,并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八、公职律师承办业务,由公职律师处统一受理、统一指派、统一监督。

九、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
(一)为本级政府或部门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建议;
(二)按照政府的要求,参与本级政府或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
(三)受本级政府或部门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
(四)代理本级政府或部门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五)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六)本级政府或部门的其它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十、公职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职律师的权利:
1、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卷材料等执业权利;
2、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3、公职律师若辞去公职且执业两年以上可以转为社会律师。

公职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换发证件程序进行,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二)公职律师的义务:
1、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2、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
3、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级政府或部门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4、在执业活动中,应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十一、公职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应以所在单位名义对外出具函件和文书,可以使用公职律师处的印章,但必须加盖所在单位的印章。

十二、公职律师应参加律师注册。

办理注册时,应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其专职从事法律工作的材料,并详细写明办理公职律师事务所情况,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由省司法厅核准公告。

公职律师应缴纳的注册公告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十三、公职律师必须加入律师协会,并按规定缴纳会员费,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研讨及其活动。

十四、公职律师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以及办理指派的法律事务时,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并保障所需时间。

十五、公职律师因工作调动到其他具备执业条件的单位,应
当在工作调动后15日内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公职律师调到不具备执业条件的单位或不再从事本部门的法律事务时,应在15日内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停止执业的报告,并缴回执业证书。

十六、公职律师违反本规定办理本级政府或本部门以外的诉讼、非诉讼案件;提供有偿服务的,依程序报请省司法厅吊销执业证书,并建议所在单位按公务员管理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十七、公职律师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建议所在单位予以相应处理。

十八、本办法自二○○四年六月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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