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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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全文).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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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 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 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 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 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 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 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 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十八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 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 其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 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十九条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4月20日20年度保密工作计划

4月20日20年度保密工作计划

闫所:这是2020年的保密工作计划,请你审定,并在保密工作小组首例会上报告。

保密办9月20日2020年保密工作计划2020年公司保密工作的指导原则是,紧紧围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定工作,加强保密工作体系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保密规章制度,健全完善保密管理措施,推动三级保密资格标准的全面落实,确保年内完成保密资格申报,力争年内通过现场审查。

具体工作任务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组织,缜密部署,不断推动保密工作的开展。

保密办要发挥好核心指导作用,积极建议,主动协调,确保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各项工作部署得到落实。

各部门要积极参与,主动工作,认真落实好自身职责。

二、做好保密规章制度的学习贯彻,推动各项制度的落实。

综合部、保密办要尽快组织开展保密规章制度的学习和培训工作,让各项规定普及开来,在管理和行为上起到应有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做好监督检查,推动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实,促进保密工作的规范开展。

三、做好涉密人员审查界定和在岗管理工作。

综合部要会同保密办抓紧做好涉密岗位的界定,并完成相应的制度性规定的编制,为涉密人员审查界定奠定制度基础。

10月份,集中组织开展涉密人员审查界定工作,同时组织开展涉密人员的岗前培训,并全面推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的实施。

四、做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工作。

技术部要加强信息安全保密管理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工作,抓紧安排相关人员参加专业培训,掌握相关技术和管理知识。

积极做好涉密设备的选型、比价等调研工作,力争早日完成配备方案的编写,并报公司领导审定。

要着手编制涉密信息设备安全保密体系文件,确保设备到场后即得到有效的保护。

五、做好保密要害部位管理工作。

综合部要认真组织好保密要害部位选址、安防、管理等调研和考察,及早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尽快组织实施。

六、认真做好保密教育培训。

要以三级保密资格标准为重点,全面有序的开展好保密教育培训工作。

要积极与省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络,及时掌握培训信息,及时派出有关人员参训。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保密局•【公布日期】2020.03.12•【文号】保发〔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保密正文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保发〔20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保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保密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现将《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保密局2020年3月12日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加强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案件的协调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三百九十八条、第四百三十一条、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侵犯国家秘密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侵犯国家秘密案件,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在作出起诉决定的同时,将案件基本情况通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起诉情形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将不起诉决定书抄送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案件,因高度敏感不宜按照常规方式通报的,可以采用适当方式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检察机关上一年度办理的侵犯国家秘密案件情况书面通报国家保密局。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侵犯国家秘密案件,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或者是否属于情报进行鉴定的,应当依据《密级鉴定工作规定》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起。

保密制度

保密制度

保密制度目的:为加强公司保密工作的管理,维护公司权益,防范和杜绝各种泄密事件的发生,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

二、密级划分:根据保密等级,公司保密内容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1.绝密:是公司最核心和顶级技术文件资料及未公布的公司重大事件及决策,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绝密事项相关部门负责人须单独向总经理汇报,部门负责人之间不允许交流绝密事项。

2.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

机密事项由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负责,必须经过本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同意,其他部门/分子公司领导才允许知悉,了解,并做好登记工作,其他部门/分子公司普通员工无权过问。

3.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造成不良影响。

秘密事项必须经过部门负责人同意,相关员工才允许知悉、了解,并做好登记工作。

三、保密内容按部门/分子公司划分:1.研发类:指研发工艺及科技产品相关的一切信息。

(1)研发生产工艺、配方、制造方法;(绝密)(2)研发技术、指标、数据库、试验结果;(机密)(3)研发部人员工资。

(秘密)2.检验类:指公司检验科与研发部有关检验的所有数据和标准。

(1)检验自制标准;(绝密)(2)检验数据;(机密)(3)原材料类别。

(机密)3.销售类:指公司销售部所有产品、客户及市场信息。

(1)销售价格、销售合同、客户资料;(机密)(2)产品销售市场分布及市场占有率;(机密)(3)销售台账及提成、销售部报销费用、销售日报表、客户进账及回单、客户对账单、外来凭证;(秘密)(4)车队信息、运输渠道和信息;(秘密)(5)销售部人员工资。

(秘密)4.生产类:指公司生产产品及发展规划方面重要信息。

(1)公司产品的生产配方和加工工艺;(绝密)(2)先进设备和管理技术及科研攻关项目;(机密)(3)重要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思路、图纸、项目或者设备改造方案;(机密)(4)中控室信息;(机密)(5)各种原材料、辅材的成本及出入库统计表;(秘密)(6)生产管理制度;(秘密)(7)原材料的编号;(秘密)(8)生产部员工工资。

2020保密工作实施方案

2020保密工作实施方案

2020保密工作实施方案XXX推荐文档2020保密工作实施方案2020 XXXXXX推荐文档2020保密工作实施方案保密检查工作对加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科技开发、知识产权等相关信息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有20xx保密工作实施方案,欢迎参阅。

为了认真贯彻《中央保密委员关于研究xx同志重要指示精神的通知》、XXX、省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工作方案>的通知》(XXX[20XX]5号)和XXX、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XXX[20XX]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办保密检查工作,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绝对安全,根据莆田XXX推荐文档市委保密办、市国家保密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1、提高认识,强化领导。

全办上下要当真研究、深刻领会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情势下保密工作的紧张指示精神,切实加强政治认识、大局认识、责随便识,高标准、高质量地做好保密检查工作。

办领导要靠前督战,亲自作动员,统筹协调,亲自构造制定自查方案,抽调技术气力,开展督查。

2、严格检查,限期整改。

严格按照市委保密办提出的“统一协调、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工具、十分严格”的要求开展检查,做到认真细致、全面彻底。

特别是对核心岗位要做到不漏一人、一机、一盘、一网。

要以查促防、以查促管、以查促改,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对发生泄密和严重违规问题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及时通报检查情况,务求取得实效。

二、工作步骤7月上旬至中旬,由办领导指定专人利用省国家保密局举荐的计算机保密检查软件,重点对计算机及其网络安全保密办理情况进行技术自查,自查中发现问题和泄密隐患的,应全面自纠、彻底整治,务必做到不漏一人、一机、一盘、一网。

准确填报XXX推荐文档《莆田市党政机关保密工作自查情况报告表》,于7月20日前报送市委保密办(市国家保密局)。

三、检查目录1、办公计算机及其网络利用办理情况(1)办公计算机是涉密、内部计算机还是上网(连接国际互联网)计算机,定位是否准确;(2)办公网络是涉密网还是非涉密网,定位是否准确。

机要室保密管理规定

机要室保密管理规定

XXXXXX有限公司文件
密字[2020]018号
机要室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条机要室属于公司保密要害部位,机要工作人员必须提高警惕,认真做好保密工作,严防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二条机要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国家的秘密信息。

第三条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涉密文件、资料等秘密载体的交接、登记和签收手续。

第四条秘密级载体必须及时放入密码保险柜。

第五条无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入内。

第六条工作用计算机必须按规定设置登录密码,并设置密码屏幕保护程序,下班时必须关闭计算机。

第七条机要室内所产生的一切废纸、废信封等不得随意乱仍,必须粉碎销毁。

第八条机要室内不准存放带有腐蚀性或易燃易爆物品。

第九条下班或人不在时,文件必须入柜、锁好;下班时关好门窗,随手锁门。

XXXXXX有限公司
二○二○年一月一日
主题词:制度
发送:公司涉密人员
XXXXXX有限公司保密室印发印数:10份。

保密005-保密产品生产涉密计算机安全保密管理规定

保密005-保密产品生产涉密计算机安全保密管理规定

ABC有限公司文件ABC密字[2020]007号涉密计算机安全保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涉密计算机的安全保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以下简称涉密)的计算机单机,处理民品及其它商业秘密的计算机系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涉密信息一律只能采用涉密单机进行处理,严禁使用非涉密的计算机处理涉密信息。

同时涉密计算机严禁直接或间接接入国际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如公司内部办公局域网络),应与国际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实行物理隔离。

第四条涉密计算机应建立涉密计算机管理台帐,指定专人负责,并报保密办备案;同时涉密计算机应当具有标识并标相应的密级;涉密计算机中的涉密信息应当标明相应的密级。

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不使用时,应存放在符合保密安全要求的场所或部位。

第五条禁止对涉密计算机系统格式化或重装操作系统,同时禁止删除涉密计算机的移动存储介质及外部设备等日志记录,如需进行上述操作必须经公司保密办审批(见附表1)。

第六条涉密计算机严禁使用无线键盘、鼠标等具有无线功能外部设备。

第七条禁止安装或拆卸涉密计算机硬件设备和软件,同时严禁在涉密计算机上处理与工作无关的业务,若需安装或拆卸涉密计算机硬件设备和软件填写《硬件或软件安装申请审批表》(见附表5),经保密办公室批准。

第八条涉密计算机中的信息输入、输出(主要包括打印、复制等方式)必须经保密办公室审批;同时对输出的涉密信息按原密级进行管理。

其中打印相关信息由保密专员负责现场监督;复制相关信息由信息安全管理员负责具体操作。

第九条与涉密计算机交换信息时必须通过中转机进行交换;其中从涉密计算机复制出涉密信息时通过光盘刻录方式复制并填写《电子文档复制申请表》(见附表2);在涉密计算机上只能使用同等密级存储介质,禁止在低密级计算机上使用高密级存储介质。

2020年最新学院保密工作制度(word版)

2020年最新学院保密工作制度(word版)

* * 学院保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所有工作人员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四条学校应制定相应的保密规章制度,落实保密措施,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使所有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

第五条各部门人员发现国家秘密被泄漏或可能泄漏时,应当及时制止,举报,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章保密机构第六条在学院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建立党委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日常保密工作由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

明确一名主任分工负责。

配备专职保密员,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各院系、部、处、馆保密工作由党委主要负责人负责。

同时设兼职保密干事。

各级保密组织的成员和各单位的保密员如有变动,要及时增补,使之健全。

第八条保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一)、贯彻党和国家对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保密委和同级党委有关保密工作的指示、规定。

(二)、制定修订学院的保密规章制度及工作计划,督促、指导所属各单位的保密工作。

(三)、开展保密宣传和保密检查,及时总结和借鉴保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对保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建议有关单位或部门予以表扬或奖励;对违反保密制度,造成失密、泄密事件者,根据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批评通报,直至报请惩处。

(四)、负责审定学校的定密、调密范围和项目,制定严格的防范措施,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五)、负责指导、检查本单位的涉外、科技、机要、通信、宣传报道、会议、文书等方面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密第九条国家秘密的确定(一)、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依据《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另发、以下简称“保密范围”)确定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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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丹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保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2.1 本规定明确了本行保密工作的原则、范围、内容、密级、保密措施等内容和要求。

2.2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保密工作的管理。

3术语与定义
3.1 本规定所称秘密包括国家秘密和本行秘密。

3.2 国家秘密的定义及保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3.3 本行秘密是指关系本行权利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4职责与权限
4.1 综合办公室负责领导和协调全行保密工作,制定保密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确定本行保密事项及保密要害部位,组织开展保密知识、保密法规培训、保密工作检查,具体指导和协调全行保密工作等。

4.2 各部门、支行具体实施保密工作。

5 政策
突出重点、积极防范、内外有别、严密监控。

6流程图

7风险控制要点
详情见风险库。

8 内容与要求
8.1 保密范围
要求保守国家和本行秘密,维护国家和本行的利益及安全,是全行员工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全行员工都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8.2 保密内容
8.2.1 国家及上级机关确定的秘密事项;
8.2.2 本行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8.2.3 本行尚未付诸实施或正在实施的经营计划、经营战略、发展方向、产品项目及经营决策等;
8.2.4 本行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8.2.5 本行有关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意向书;
8.2.6 本行产品项目的设计、合作条件、进展情况;
8.2.7 本行涉及秘密事项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8.2.8 本行尚未向公众公开的财务情况;
8.2.9 人事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人事档案以及工资收入情况;
8.2.10 各类加密装置的密码、密钥卡(匙)、操作卡(匙);
8.2.11 客户的账户、账号、开户资料及其存款情况;
8.2.12 运钞车运行路线及时间表;
8.2.13 密押;
8.2.14 其它需要保密的事项。

8.3 密级的划分
8.3.1 密级等级
根据涉密事项的重要程度、接触范围和失密后的危害大小,将密级划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个等级。

8.3.1.1 绝密级:是本行秘密的核心部分,包括在一定时间或一定范围内需要保密的内容,一旦泄露会使国家和本行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在处理过程中,只限于指定的单位和经办人员知道。

8.3.1.2 机密级:是本行的重要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和本行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危害,在处理过程中,只限于直接需要的单位和人员知道。

8.3.1.3 秘密级:是本行一般的秘密,除上述绝密、机密以外需要保密的事项,一旦泄密会给国家和本行某一方面的工作造成一定的损失和不利影响。

8.3.2 密级确定程序
8.3.2.1 由文件承办部门提出拟定密级、保密期的具体意见和定密依据。

8.3.2.2 由综合办公室密件管理人员办理拟定密级批准前的审核工作。

8.3.2.3 由主管行领导审核批准。

8.3.2.4 密级确定后,发现不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

8.4 保密措施
8.4.1 对于涉密事项的电话、传真通讯、涉密文件及资料的复制依照下列规定执行:8.4.1.1 绝密级
须经行长批准,并指派本行主管行领导、支行行长进行;
8.4.1.2 机密级
须经本行主管行长批准,并指派本行综合办公室总经理、支行行长进行;8.4.1.3 秘密级
分行须经分行办公室主任批准,支行须经支行行长批准,并指派综合办公室密件管理人员、支行会计主管进行;
8.4.1.4 全行各单位要加强对通讯及复制工具的使用管理,综合办公室由密件管理员负责,支行由会计主管负责,复制涉密事项要登记备案;
8.4.1.5 传真机不具备保密功能的,一律不准通过传真机传递秘密事项,对涉密文件、资料要按批准的份数复印,不得多印;
8.4.1.6 严禁非本单位人员使用本行所属电话、传真以及复制设备,确因与本行工作有关非使用不可的,由本行相关部室或支行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

8.4.2 会议涉及保密事项须按以下规定执行:
8.4.2.1 主办部门应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室;
8.4.2.2 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工作的人员予以指定;
8.4.2.3 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8.4.2.4 参会人员对于会议期间分发的涉密文件及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泄漏会议内容;
8.4.2.5 密级文件、资料的草拟、收发、传递、使用、摘抄、保存和销毁,必须明确岗位职责,确定专人负责;
8.4.2.6 密件严格按照规定的阅文程序和范围,由综合办公室密件管理员专职办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a) 绝密级。

传阅范围是行经营班子成员;
b) 机密级。

传阅范围是行经营班子成员、主办部门总经理;
c) 秘密级。

传阅范围是行经营班子成员、主办部门正副总经理、主办人员。

8.4.2.7 严禁在公共场所或向涉密范围以外人员谈论本行秘密事项,不允许私自记录、复印涉及国家和本行秘密的文件、资料等,不得在非保密载体上记录、输入秘密事项;
8.4.2.8 发出的密件,必须注明密级,封后由综合办公室密件管理人员负责发出,确保密件的安全传递;
8.4.2.9 涉密文件销毁,凡没有存档价值和存查必要以及超出保存期限的涉密文件,经指定人员鉴别和本部门领导审批,逐件登记造册,办理销毁手续。

各部门销毁涉密文件的登记册,保存两年后,办理交接手续交综合办公室档案部门统一管理,以便查找。

销毁涉密文件时,由综合办公室指定销毁地点,指派密件管理员、审计部共同监督,以免丢失、漏销。

8.4.3 计算机涉密信息的保密依照以下规定执行:
8.4.3.1 严禁涉及国家和本行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8.4.3.2 存储、处理涉及本行秘密事项的计算机系统必须采取加密措施,同时各单位严格控制涉密文件信息查询检索的人员范围,严格管理用户使用权限,防止信息外泄;
8.4.3.3 存储本行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8.4.3.4 利用局域网进行涉密数据、公文信息传输,必须实行加密传输,接收方收到后先解密再处理,以减少数据在传输过程中泄密的可能;
8.4.3.5 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
8.4.3.6 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提供涉密信息或通过电子邮件、电子函件进行涉密信息交流,必须经过综合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8.4.4 密押属于本行的绝密文件,经办行收到写明“经管密押人员收”字样的专用袋,应及时交密押经管员,严防误拆造成失密。

8.4.5 有关执法机关向本行调查客户存款情况,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8.4.6 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得携带密级文件,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要经主管行领导批准,严加保管,防止丢失和被盗。

8.4.7 外单位借阅密件时,必须凭对方单位介绍信,经本行主管行领导批准后,在指定地点阅看,不得借出。

8.4.8 对外宣传、联系工作、接待来宾,应严守保密事项,按保密规定执行。

9 检查与监督
9.1 综合办公室负责对本管理规定的可操作性、适宜性进行日常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对文件进行更改,确保文件适用,具体执行《文件控制程序》。

9.2 审计部对该文件的执行情况,相关登记簿登记的完整性等进行集中检查、督促整改。

9.3 合规管理部负责每年一次对该规章制度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督促整改。

9.4 惩罚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失密、泄密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0支持性文件
10.1外部合规文件
1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10.1.2 中国人民银行保密规定
10.2内部合规文件

11支持性记录
11.1 涉密文件借阅审批登记表DDB-QC-ZH-303-01
11.2 涉密文件复印审批登记表DDB-QC-ZH-303-02
11.3 涉密文件清退登记表DDB-QC-ZH-303-03
11.4 涉密文件销毁审批登记表DDB-QC-ZH-303-04
12附录

11.1 DDB-QC-ZH-303-01
涉密文件借阅审批登记表
11.2
DDB-QC-ZH-303-02
涉密文件复印审批登记表
11.3
DDB-QC-ZH-303-03
涉密文件清退登记表
11.4
DDB-QC-ZH-303-04
涉密文件销毁审批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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