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关税”的性质界定研究
碳关税

产生明显的抑制作用。
4
高碳产业遭遇的国际贸易摩擦将日渐增多, 出口环境趋于恶化
案例:自《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通过以后,2009年l0月27日—11月
6日的短短11天时间内,美国连续对我国钢格栅板、钢绞线、无缝管、 金属丝网托盘、油井管、铜版纸、焦磷酸钾、磷酸二氢钾和磷酸氢二钾 等9种高碳排放产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和征惩罚性关税。 我国高碳产业将成为贸易摩擦的靶子
国际贸易摩擦愈演愈烈,出口环境趋于恶化,严重影响我国 高碳产业主要产品的出口和主导产业的发展
碳关税与中美贸易
以美国为例,美国市场在我国产品出口市场中的地位如下:
从上表可以看出,在2007-2009年间,美国是我国产品出口的主 要目的地。从短期来看,这种出口市场结构仍难以改变,因而美国 碳关税条款对我国经济带来的潜在影响势必较大。同时,如果欧盟 效仿美国的碳关税立法,那么我国的产品出口将在欧美遭遇巨大的 市场壁垒,其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所造成的 潜在影响将难以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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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77667 2.330521 2.429451 13.95919 0.001799
国际应对策略
在国际上
(一)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国际谈判以 争取国际话语权 (二)研究探索碳标签体系建立规则且 参与国际游戏规则制定 (三)结成“反碳关税同盟”,争取国际舆 论。
国内应对措施 :
(一)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推动中国绿色贸易发展 一直以来,中国经济发展呈现粗放式特点, 单位GDP能耗和主要产品能耗 均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中国现在每百万美元GDP所消耗的能源数量是 美国的3倍、日本的6倍。我国出口产品也以高能源投入、低附加值产 品为主, 面对“碳关税”问题,能源瓶颈及减排压力,都要求我国必须转 变外贸经济增长方式,走绿色贸易发展之路。目前我国已取消“两高 一资”产品出口退税,有的还要加征出口税,引导这些外贸产业向“低 碳”方向发展。 (二)国内开征碳税,建立绿色政策法规体系 为推动国内节能减排, 我国可以考虑在国内开征碳税,同时实施相应的绿色税收、绿色信贷 等配套措施,最终形成一个绿色政策法规体系。
论新型绿色贸易壁垒“碳关税”

新型绿色贸易壁垒——碳关税简介碳关税是一种新型的绿色贸易壁垒,旨在应对气候变化和碳排放问题。
碳关税是指某些国家或地区对进口商品征收的一种关税,该关税根据商品所含的碳排放量来确定。
碳关税的目的是鼓励企业采取低碳生产方式,促进绿色环保产业的发展,并减缓全球气候变化的速度。
背景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各国之间的贸易活动日益频繁。
然而,贸易活动也带来了巨大的环境问题,其中之一就是碳排放。
碳排放是导致气候变化的主要原因之一,对全球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减少碳排放,国际社会普遍承认了绿色发展的重要性。
在此背景下,一些国家开始考虑通过碳关税等绿色贸易壁垒来推动低碳经济的发展。
功能和原理碳关税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减少碳排放:征收碳关税可以激励企业减少碳排放,采取更加环保的生产方式。
因为进口商品需要支付额外的碳关税,企业会更倾向于选择低碳生产方式,从而减少碳排放。
2.促进绿色产业发展:碳关税的征收可以鼓励绿色产业的发展。
对于采用低碳生产方式的企业来说,他们的产品在征收碳关税后竞争力更强,可以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
这将进一步推动绿色产业的发展和创新。
3.调整国际贸易格局:碳关税的引入可能会导致国际贸易格局的调整。
一些国家可能因为碳关税的高额征收而失去竞争力,而另一些国家则可能因为低碳生产能力的相对优势而受益。
这将影响各国之间的贸易结构和贸易伙伴的选择。
碳关税的原理主要是通过涨价机制来实现。
进口商品在征收碳关税后,价格将上涨,从而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
同时,企业也会因为碳关税而面临成本上升的压力,进而调整生产方式,减少碳排放。
国际应用情况目前,碳关税在国际上的应用情况还比较有限。
欧盟是最早引入碳关税的地区之一。
欧盟计划于2023年起征收进口商品的碳关税,以保护其本土绿色产业,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
除了欧盟,加拿大、新西兰等国家也在探索碳关税的应用。
此外,一些国际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也对碳关税进行了讨论,试图在国际范围内形成一致的规则。
“碳关税”的法律分析

“碳关税”的法律分析内容摘要:碳关税是对进口到本国的外国高能耗产品征收的环境税。
由于该措施将直接影响进口产品的价格,故须符合WTO的相关规定。
本文从碳关税出台的背景出发,阐述其概念和性质,并结合WTO解决环境贸易争端的实践,分析碳关税与WTO环境规则的关系,说明其不符合WTO相关规定。
本文还就我国应如何应对碳关税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碳关税WTO环境规则法律分析贸易争端世界贸易组织自成立以来,贸易和环境问题就已经被捆绑在了一起。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WTO协议》)序言中提到了WTO的基本宗旨。
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效力最高的文件,该条体现了WTO在建立之初的时候,已经将环保问题作为国际经贸发展中无可回避的重要方面。
在发达国家利益的引导下,WTO还建立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协议)和《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议),进一步将相关的环保措施设置为国际经贸竞赛的重要筹码。
在世贸组织的众多法律文件中,与环境有关的具体原则和规则(以下统称了“环境规则”)主要涉及以下条款和协议:宪法性原则,即上述《WTO协议》的序言部分;一般例外规则,即GATT1994第20条(b)项和(g)项;TBT协议和SPS 协议的相关内容。
本文讨论的碳关税主要涉及是一般例外规则。
碳关税的由来、概念和性质(一)碳关税的由来多年以来,人们逐渐意识到全球气候恶化和环境突变带来的不利影响,究其原因主要是在世界工业文明的进程中,各国排放出大量的温室气体所致。
基于此,上个世纪末国际社会已经开始了以专门的国际法对各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进行约束。
随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协议》和《京都议定书》的签订,当前的国际贸易已经不单单是货物、技术和服务的跨国交换,更是一场环境技术、经济结构等诸多方面的综合竞赛。
2009年6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清洁能源安全法案》,受到国际社会广泛关注。
其被视为美国拒绝加入《京都议定书》后,在温室气体减排问题上重大的政策转变,美国开始为国内生产的温室气体设定减排目标。
碳关税

“碳关税”最早由欧盟提出,旨在针对来自未履行《京都议定书》国 家的进口产品征收特殊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以消除欧盟碳排放交 易机制(ETS)运行后欧盟国家的碳密集型产品在国际竞争中可能 遭受的不公平竞争。 美国于2009年6月26日通过《2009年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规定自 2020年起从没有承担强制减排的国家(如中国、印度、巴西等)进 口相关商品时征收碳关税。
a
对中国影响
(二)中国高能耗的出口产品将成为“碳关税”的课税对象 目前,提出开征“碳关税”的国家主要是欧美等发达国家,而中国 对欧美国家出口的商品不仅量大,且集中于高能耗、高含碳而低 附加值的产品,极易成为“碳关税”的课税对象。据世界银行研 究报告称,如果“碳关税”全面实施,在国际市场上,中国制造可能 将面临平均26%的关税,出口量因此可能下滑21%。
• 而碳交易则采取数量干预,在规定排放配额的前提下,由市场交易来决定排放权的分配。 • 所以,碳税和碳交易都能够促进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向清洁能源倾斜,但都有相应的经济和社会成
本,以及存在成本分摊问题。在完美市场的假定下(信息充分且不存在交易成本),这两种 减排机制的最终效果应该区别不大。不过,现实世界中信息不对称及交易成本的存在, 两种机制在成本和效果上的差异应该不可避免。
碳关税
什么是碳关税?
碳关税,也称边境调节税(BTAs)。 它是对在国 内没有征收碳税或能源税、存在实质性能源补贴国 家的出口商品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主要 是发达国家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排放密集型产品, 如铝、钢铁、水泥和一些化工产品征收的一种进口 关税。课税范围主要是没有承担《联合国气候变化 框架公约》下的污染物减排标准的国家出口到其他 国家的高耗能产品。碳关税征税的依据是按照产品 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碳的数量来计征的,主要以化石 能源的使用数量换算得到。
国际视野中的碳关税问题研究

国际视野中的碳关税问题研究作者:徐征徵来源:《科学与财富》2015年第26期摘要:全球气候变化形势日益严峻,世界各国深受影响。
在欧洲许多国家出现持续极寒天气的同时南美地区却处于高温天气,这样的极端气候层出不穷。
一些国际权威气候专家表示,全球气候变暖是导致极端天气的出现及其强度上下波动的原因。
有学者认为,“全球变暖是一个平均的概念,是一个长期的趋势,气温会逐渐上涨,气候系统会变得更加复杂和反复无常,进而出现极端热和极端冷的气候。
”为了解决各国所面临的气候问题,《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8次缔约方会议和《京都议定书》第8次缔约方会议在2012年11月26日至12月7日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来自全球近200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围绕如何确保《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和减排目标的实现、如何落实德班气候大会成果,以及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和技术援助承诺何时兑现等重要议题展开谈判与商讨。
大会决定,从2013年开始实施《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
然而,在减排责任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仍然有着很大的分歧。
对于“碳泄漏”等问题发达国家试图通过环境保护贸易措施让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多的减排责任,欧盟推行的航空碳关税虽然因各方压力暂时停止推行,但该项举措预示着欧美国家推行碳关税的步伐将会提速,加上多哈气候大会结束时,加拿大、俄罗斯等国家也相继退出了《京都议定书》第二期减排承诺,未来的气候谈判前景将变得更加严峻。
我国作为《京都议定书》的支持者,在节能减排方面一直是以积极的态度面对;同时,我国是出口贸易大国,如果欧美国家的碳关税政策得以合法实施的话,将会对我国的经济造成巨大的影响。
因此,从国际法的视角分析推行“碳关税”的相关问题及我国如何应对即将到来的碳关税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全文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碳关税的概述,包括碳关税产生的背景,碳关税的概念,绿色贸易壁垒的相关内容,同时,通过将碳关税与绿色贸易壁垒进行比较,可以得出碳关税的内在性质即为一种新型的绿色贸易壁垒。
碳关税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

碳关税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越来越严重,碳排放问题成为了重要的环保议题之一。
为了减缓气候变化速度,很多国家即将实行碳关税制度。
碳关税是指对进口产品征收与其碳排放量相当的关税,旨在促进国内企业减少碳排放,同时打击进口产品的碳排放,从而减缓全球碳排放量。
本文将对碳关税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
首先,碳关税将带来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一方面,对于进口国来说,碳关税将直接增加对进口产品的成本,对出口国而言,将受到进口国市场竞争力的削减。
另一方面,碳关税将激励国内企业减少碳排放,采用更为环保的生产方式,提高竞争力。
其次,对于实行碳关税的国家来说,如何确定产品的碳排放量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这一点上,德国是一个成功的经验案例。
德国实行基于产品生命周期的公司碳足迹计算方法,即从原材料采购、生产、物流运输以及产品使用和回收环节全面计算产品的碳排放量。
这样的方法能够更准确地评估进口产品的碳排放量,并确定合理的碳关税。
另外,对于那些依赖化石燃料生产的国家来说,碳关税将对其产业和就业产生不利影响。
针对这个问题,加拿大和美国之间的联合工作组提出了“低碳燃料标准”计划。
该计划鼓励石油和天然气生产商生产低碳燃料,以减少碳排放,并通过优惠税收等政策的方式,鼓励企业采用更为环保的生产方式。
最后,碳关税的实行需要各国之间的紧密合作。
欧洲联盟近期向美国提出了关于碳关税的谈判,希望能够在贸易条款中纳入碳排放问题,实现双赢的效果。
这个案例表明了不同国家之间需要增强协作,共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所带来的影响。
总之,碳关税是一个有效的减少碳排放量的政策工具,但同时它也有一些负面影响。
在实行碳关税的过程中,各国需要充分考虑相关的政策和措施,以克服可能出现的问题。
同时,各国之间的紧密合作也是保障碳关税实施成功的重要条件。
除此之外,碳关税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应该尽量避免产生竞争性劣化。
如果采用人为设定的贸易壁垒来限制进口产品,那么这将会激发另一些国家以同样的手法来限制你的出口产品。
浅析碳关税
浅析碳关税提要发达国家出于全球气候变暖和对碳排放的担忧拟开征碳关税。
对此,国内外学者开始相应的研究。
关键词:碳关税;理论研究;实证分析一、引言碳关税是指对高耗能进口产品特别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
作为最早由前法国总统希拉克提出的概念,碳关税的最初用意是希望欧盟针对为遵守《京都协定书》的国家课征商品进口税,以避免在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运行后,欧盟国家所生产的商品遭受不公平的竞争。
碳关税为国内公众所熟知是由于2009年6月26日美国国会众议院通过了一项《2009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该法案除了设定美国国内的二氧化碳减排目标之外,还涉及一项名为“边界调节税”的“碳关税”条款,提出未来将对中国、印度、巴西等尚未承担减排目标的发展中国家征收惩罚性的碳关税,由此引发了国内对碳关税可能使中国出口商品所面临的负面冲击严重关切。
对此,美国能源部朱棣文称,调节贸易关税是保护美国制造业的一项武器。
中国一位气候问题高级谈判代表警告称,如果发达国家对碳密集产品征收进口关税,可能会引发一场贸易战。
因此,进行碳关税各方面的研究,对于我国在世界贸易战争中处于有利地位是刻不容缓的事情。
二、碳关税研究概述(一)理论研究方面1、碳关税的合法性研究。
对于碳关税合法与否的问题,学术界的认识尚未达成一致。
大多数国外学者认为,碳关税是否合法取决于实际的政策设计和实施碳关税的国家数量。
需要指出的是,一些学者研究的是欧盟针对美国实施的碳关税,另一些学者分析的是美国未来将向发展中国家,如中国、印度、巴西等国家征收的碳关税。
尽管各方的看法及其可接受程度有所不同,但是由于各方都是WTO的成员国,都受《关贸总协定》的监督,故碳关税的合法性问题对于各方而言又是完全相同的。
国内学者中,谢来辉从边境调节税的概念及其相关的性质出发,分析了欧盟征收边境调节税的动机与政策应用前景、对中欧贸易可能造成的影响及这种做法与当前国际贸易制度和国际气候制度的兼容性,最终认为实施碳关税的做法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
论新型绿色贸易壁垒碳关税
论新型绿色贸易壁垒:碳关税前言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日益突出,各国已逐渐进行了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涉及绿色贸易的议题也愈发严峻。
碳关税作为一种新型的绿色贸易壁垒措施,近年来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本文将就碳关税的定义、实施情况、可能带来的影响和对策进行探讨。
碳关税的定义碳关税(Carbon Border Tax),又称为边境碳税,是指对自国内制造的进口商品加征碳排放的税费。
与传统贸易壁垒不同,碳关税主要针对大气排放的温室气体,通过使污染物制造成本的内部化,督促商业企业实现减排的目标。
这也是碳关税如此重要的原因之一,因为能领先产业的气候变化目标,改变贸易依赖对气候变化的影响。
碳关税的实施情况欧盟一直是碳关税的锐意支持者,早在2019年就公布了绿色新政策,被描述为“最先进和最严格的绿色税制”。
在欧盟的碳关税计划中,预计将对首批约5,000项商品的进口征税,预计每年可获得aloe6000亿欧元的财政收入,进一步推动欧洲地区的减排行动。
另一方面,美国的碳关税支持者也在不断增多。
2021年4月,14个美国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共同致信美国总统拜登,要求建立碳关税制度。
预计2021年中期,白宫将督促国会颁布一项碳关税政策,以该国前景巨大的碳市场作为支撑。
碳关税可能带来的影响对进口国和出口国的影响对于进口国来说,碳关税将涉及到额外的税费。
这意味着企业将比以往更注重其供应链,特别是对污染物的处理和处理流程的透明度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
进口商将被迫或自愿降低其碳排放,以避免受到碳关税的惩罚。
这样,从长远来看,进口国将变得更依赖生产中低碳排放商品的出口国。
对于出口国来说,碳关税将不仅将对其企业的产品定价和竞争力造成影响,还将增加其资金成本。
同时,如果进口国同时推行强有力的减排政策,出口国将面临减少市场份额的风险,这将对其经济造成负面影响。
对全球气候目标的影响碳关税的推广将有助于实现全球气候减排目标。
通过督促企业减少碳排放并提高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碳关税可以促进全球的低碳生产和消费行为,从而扭转温室气体排放趋势。
关于我国应如何应对征收碳关税的探讨和研究
当前被广泛认可的关于碳关税的观点是它并非关税 ,实际上是一种 边境调节税。然而在碳关税中有和边境调节税相互重合 的部分 ,但是二 者相互并不全然相同。所以将碳关税 整体归人 到边境调节税 中显得不是 很合适 。碳关税实际就是关于碳排放控制的一种边境调解 措施 ,主要 的 调控方式就是通过法规规定进 口商为来 自尚未实施碳减排 制度的 国家 的 进 口产 品交纳税务或者在市场上购买温室气体排放份额 。所 以碳关税并 不等 同于关税 。该措施的最终 目的即是通过在一定程度上 提高 尚未实施 碳减排举措 的国家的进 口产品的成本 ,抑制碳 泄漏 问题 的发生 ,这样 为 其 国内的同种产 品提 供竞 争上 的优势 ,避 免其在 竞争 过程 中处 于劣势 地位 。 0 2 .提 出问题 :我国应该如何应对征收碳关税 之所 以会提 出这个 问题 ,是因为如果各国真的采取 了征收碳关税 的 措施 ,那 么我 国损失 的不仅仅是大量的资金 ,更是 大批 的人力 以及我 国 的国际地位 。因此 ,如何应对征收碳关税这项决定 ,对 于中国来说是 迫 在 眉睫的任务 。 目 前世界上还 尚没有征收碳关税的实例 ,但美 国、欧盟等发达 国家 和地区竭 力兜售碳关税 ,制造征收碳关税的全球舆论 环境 ,推动碳关 税 的立法 和政策进程0 。这样做不仅会使发达 国家获得更 大的收益 ,使 他 们 在进 出 口 市场 掌握更 多的权利 ,更会使像中国这种处于发展 中的国家 遭受巨大的压力甚 至是 沦陷。 我国对欧美 国家 出 口的货物大多为高耗能 、高含碳型 的货 物 ,这类 货物在制造过程中会 排放大量二氧化碳及能量。因此美 国等 国家 才提出 了碳关税这一概念。但是就是 由于碳关税 的征收 ,给我 国的进 出 I : 1 贸易 造成了极大的压力 ,高额的征 收费用着实给 了中国当头一 棒。因此 ,如 何应对碳关税的征收对于中国来说是一项艰 巨的任务。 3 .分析问题 :征收碳 关税对 我国的影响及其合理性
“碳关税”当前热点争论与研究综述
结论
本次演示通过文献综述和理论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全面研究了碳关税对全球 贸易的影响。研究发现,碳关税的引入将对全球贸易产生深远影响,尤其对高碳 排放行业将带来重大挑战。同时,碳关税的实施也将促进全球范围内低碳经济的 发展。然而,现有研究仍存在许多争议和不足,例如碳关税的实施条件、对不同 行业的影响分析、国际合作与博弈等方面仍需进一步探讨。
“碳关税”当前热点争论与研究综 述
目录
01 碳关税:当前热点争 论与研究综述
03
二、碳关税的政策实 践及争论焦点
02
一、碳关税的定义和 作用机制
04
三、碳关税的法律地 位和约束力
目录
05 四、碳关税对我国对 外贸易的影响及应对 措施
07 参考内容
06 五、结论
碳关税:当前热点争论与研究综 述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日益严峻,碳关税成为了一个备受的话题。碳关税, 顾名思义,是一种针对二氧化碳排放的税收,旨在通过调节碳排放来减缓全球变 暖的趋势。然而,碳关税的实施也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论和质疑。本次演示将对碳 关税的现状、争论焦点进行研究综述,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一热点话题。
碳关税的实施将对不同行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一些高碳排放行业,如钢 铁、电力、造纸等,将面临较大的冲击。与此同时,低碳行业、可再生能源等领 域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已有研究主要了碳关税对贸易量的影响,但对产业结构、 就业等领域的影响尚需进一步探讨。
5、碳关税与国际合作
碳关税的实施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尽管在某些情况下,碳关税可能导 致国际贸易关系紧张,但在推动全球低碳转型的过程中,国际合作仍然至关重要。 相关研究表明,国际合作可以促进低碳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推动全球低碳产业的 发展。然而,如何协调各国利益、加强政策协调仍需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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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关税”的性质界定研究关键词:碳关税/边境调节税/性质/界定内容提要: 本文从碳关税问题的缘起出发,在深入分析支撑碳关税的相关理论基础上,对碳关税的性质进行了厘定,认为“碳关税”属于WTO规则中的边境调节税,是一种区别于关税而被定性为税收调整的制度,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平衡国内被征收“碳税”产品与相同进口产品之间的税收负担,但由于WTO规则的模糊性,“碳关税”措施尚有待于进一步澄清。
ﻫﻫ一引言ﻫ在钢铁般的国家利益、锱铢必较的权利分割和无休止的争吵面前,人类的前途何其渺小,经过十二天的漫长会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会议和京都议定书第五次缔约方会议通过的《哥本哈根协议》并没有就2012年后的全球减排行动、资金技术支持等方面达成具体共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就在全球失意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后,有专家便指出,可以预料的是,全球气候政治的激烈博弈不会随着哥本哈根大会的结束而停止,而是会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继续作为国际政治经济领域的重要议题,被探讨、谈判乃至争执。
碳关税作为一种国际气候政治博弈的手段,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后,越来越受到以欧美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的重视。
欧洲政策研究中心能源气候项目负责人伊恩霍夫表示:“如果启动碳关税,那么可以帮助欧盟在未来的气候变化谈判中获得主导地位。
”法国总统萨科奇也多次在各个场合不遗余力地“推销”碳关税,表示将继续推动欧盟设立碳税边界机制,以加强针对“环境倾销”行为的斗争。
2009年12月22日,欧盟各国环境部长在布鲁塞尔召开会议,很多欧盟国家部长均认为碳关税将是一种最终的选择。
事实上,这是碳关税引起的第二轮冲击波了。
2009年6月,美国国会通过《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第一次提出了“碳关税”相关条款,虽然没有马上出台具体实施细则,但仍然在国际上引起轩然大波。
可见,在征收碳关税的问题上,欧洲和美国正遭受着巨大的压力,以至于碳关税被热炒成箭在弦上、伺机而发的问题。
面对严峻的形式,亟需国内学者在对碳关税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的合理应对策略。
本文拟从碳关税问题的缘起出发,在深入分析支撑碳关税的相关理论基础上,力求对碳关税的性质进行厘定,为其后对碳关税规则的全面研究打下坚实基础。
ﻫ二碳关税问题的缘起ﻫ碳关税(carbon tariff),根据笔者掌握的资料,目前尚无权威定义,一个普遍的看法是:是指对高耗能的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
早在2006年11月6日至17日在肯尼亚内罗毕召开的第12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法国前总理多米尼克.德维尔潘就提议:“应对没有签署后2012气候变化国际公约(即所谓的“后《京都议定书》”)的国家的工业产品出口征收额外关税(extra tariff)”。
[1]由于欧盟委员会认为该提议与WTO规则存有潜在的冲突而提出反对,因此,这一所谓的“额外关税”尚未在普遍范围内引起人们的关注。
一般认为,碳关税这一提法最早由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
2007年1月,法国前总统希拉克要求美国签署《京都议定书》和《后京都议定书》时,警告美国如果不签署该协议,则会对进口自那些不签署《京都议定书》的国家的产品征收碳关税。
[2]其用意是希望欧盟国家应针对未遵守《京都协定书》的国家课征商品进口税,否则在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运行后,欧盟国家所生产的商品将遭受不公平之竞争。
由此,“碳关税”作为一种新形势下政治经济手段日益受到有关国家的重视。
法国现任总统萨科奇在2007年11月,再次重申了碳关税的提议,旨在保护在欧盟排放交易体制下(EU ETS)面临沉重执行成本的欧盟企业。
[3]2009年6月,萨科奇再次将碳关税的讨论升级,建议若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没有达成一致,则可考虑将碳关税作为一种机制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为欧洲公司与来自尚未进行二氧化碳减排的国家的产品间的竞争建立一个“公平的环境”。
面对法国在碳关税问题上的狂飙突进,在大洋彼岸的美国也不甘示弱,美国国会众议院于2009年6月26日投票通过了由议员韦克斯曼和马基共同提出的《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这部法案中虽然没有carbon tariff的直接表述,但规定了International ReserveAllowance Program(国际储备配额,笔者译注),指从2025年1月1日起,在与美国参加的国际协定一致的基础上,对于未采取相应温室气体减排措施的国家,凡进口自这些国家所涉产品的进口商必须购买国际储备配额,来抵消与他们进口有关的排放,否则不能进入美国市场,配额的购买价格将等于美国国内最近一次碳排放配额拍卖的交易价格;占世界温室气体排放比例不到0.5%的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进口的产品无需购买特殊配额。
[4] 三碳关税的基础理论解析ﻫ二氧化碳排放导致的气候变化,用经济学的术语来说,是一种负外部性。
为了纠正这种负外部性,需要内化这些环境成本,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采取一些措施,促使环境破坏者为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负责,将环境成本内化到其经济活动中去。
目前,被广泛讨论,并被一些发达国家青睐的内化二氧化碳排放的环境成本的国内措施主要包括两种机制:二氧化碳排放的国内税收机制和排放交易机制。
这些机制的运用固然会起到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作用,但同时也会在实践中产生不公平竞争和碳泄漏的问题。
ﻫ首先,按照《京都议定书》的规定,非附录1缔约方暂无硬性减排任务,所以,对那些履行《京都议定书》协议的附录1国家(主要是欧盟)而言,实施强制性的温室气体减排政策,必然会增加其企业的生产成本,进而影响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带来所谓的“竞争力损失”问题。
以欧盟为例,为了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欧盟各国实施了较为严格的气候保护政策,并通过征收环境税、排放交易措施等来提高能源使用效率、降低能耗。
由于欧洲大面积地开征能源税,已形成了能源价格相对(美国)不断上升的局面,这种局面正使欧洲各国政府面临着能源密集型行业或出口导向型行业越来越多的抱怨与政治压力,这些行业认为他们受到了来自美国或其他国家同类行业的不公平竞争。
可以预见,随着各种更为严格的环保措施的出台与实施,欧洲各国的传统能源价格还会进一步上升。
由此可见,一个国家无论是通过开征碳税,还是利用减排交易手段对环境实施保护,都会增加该国相关产品的生产成本,进而引发相关企业或行业竞争力的损失问题。
而对于那些没有采取相应环保措施或环境保护力度小的国家,其产品或企业就可能获得价格上的竞争优势,从而带来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问题。
其次,在减排义务上,由于存在着附录1缔约方与非附录1缔约方的区别;同时,在附录1缔约方之间,还存在着减排标准高低不一的问题,所以,在履行《京都议定书》协议的过程中,高能耗、高排放的产业很可能会由附录1缔约方转移到非附录1缔约方,或由减排标准高的国家转移到减排标准低的国家,这就是所谓的“碳泄漏”问题。
具体而言,如果一国通过开征碳税的手段来实施减排,在不是所有的国家都同时征收相同的碳税的情况下,企业出于避税的倾向会从征收碳税的国家转移到不征收碳税的国家,或从碳税负担重的国家转移到碳税负担轻的国家。
这样一来,某些国家或地区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被其他国家或地区增加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所抵消,“碳泄漏”问题将使得全球温室气体的减排目标难以实现,同时还会带来工作机会的转移,即产业(能源密集型)的转移必然带来工作机会的转移与减少,从而影响一国的经济发展。
ﻫ为了解决上述问题,200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克鲁格曼对“碳关税”在WTO框架下的合理性提出了明确的设想,他认为“碳关税”本质上就是一种增值税,是政府对市场所产生的扭曲一种矫正。
克鲁格曼认为,WTO应当将碳排放限量及交易中减少各国扭曲的边境税与增值税一样对待,即碳排放许可价格最终是加在消费者身上的税,并且消费者应该对进口品所发生的碳排放与国内生产品所发生的碳排放支付同样的税负。
他进一步指出,如果美国国内减排而没有对外国未减排的产品征收碳关税,会使国内处于不利的不公平地位,使消费者没有动机去避免购买外国没有承担碳减排义务的进口产品,从世界来看这种结果没有效率,与增值税一样,碳关税起到了平整竞技场的效果,不是保护主义。
由于各国采取控制全球气候变化的政策差异会导致能源成本差别,会涉及竞争优势。
假如仅仅美国采取气候管制,并且没有采取投资先进的低碳和无碳技术行动,那么,未来20年里给碳排放定价的气候政策可能对美国能源密集制造业竞争力具有实质影响,因此,碳排放成本高的国家会有对来自没有或较小碳限排政策和低能源成本国家的进口商品加征边境调节税的政治压力。
这种调节税会基于与每种进口商品生产相关的碳排放,并且调节税要使发生的成本增加与出口国比照进口国所采纳的气候政策相匹配。
与等同于对碳排放限量及交易的碳税所发挥的作用一样,对尚未内部化二氧化碳排放外部性的任何国家课征碳关税是最优的。
相反,如果没有碳关税,却对碳排放进行限量及交易或征收碳税会使市场扭曲。
只有各国协调达成最优关税,才会增加全球福利,减少碳排放。
因此,边境调节的碳关税能够得到经济学理论的支持。
[5]简言之,在克鲁格曼看来,碳关税是为了公平竞争而夷平竞技场,不是为了保护。
没有缴纳类似碳关税的进口产品会有“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承担了强制性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有权选择在边境采取贸易措施,提高国外相似产品生产者的生产成本,即所谓的边境调节措施,对进口产品,根据其含有的二氧化碳(或产品生产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成比例的征税;同时对其本国出口的含有二氧化碳的产品,进行免税或退税。
四碳关税的性质厘定ﻫ出于对新生事物认识的缺乏,“碳关税”的名称本身极易使人认为它是一种关税,那么,碳关税就是一种普通关税吗?众所周知,关税一直被用作管理贸易尤其是限制货物进口的措施,由于世贸组织致力于倡导单一关税保护原则,因此,关税措施是世贸组织多边贸易体制内管理贸易的主要手段。
GATT1994在允许成员方使用关税手段的同时,也确立了约束关税和分阶段削减的原则,一国在作出关税减让后不得再进一步提高,成员方有义务不再实施超过减让表所列的关税水平或其他税费。
从在HenryWaxman 和Edward Markey提出的《美国清洁能源和安全法案》征求意见稿中可以看出,钢、铁、铝、水泥、玻璃和纸浆、纸、化学制品、工业陶瓷是碳关税针对的主要产品,而这些产品大多在美国的关税减让表中进行了明确的约束。
因此,如果把碳关税视为一种普通关税,其不具有在WTO多边贸易规则框架下的合法性。
如上所述,既然碳关税不应被视为一种普通关税,如何对其性质加以界定呢,这就需要全面辨析碳关税的征收规则。
由于欧盟内部对实施碳关税尚存极大争议,也缺乏相关的具体法案,因而下文拟主要围绕《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辨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