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无罪辩护词范本

合集下载

辩护词-廖其春律师

辩护词-廖其春律师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刘AA委托,指派律师廖勇担任“刘AA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刘AA的辩护人。

在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与被告人刘AA进行了细致的交谈,详细了解了案情,阅读了起诉书,通过今天庭审中的法庭调查,辩护人更加清楚地了解了案件事实。

辩护人对起诉书中关于被告人刘AA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定性不持异议,但对被告人刘AA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指控表示异议,现辩护人对本案被告人刘AA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法律适用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采纳。

一、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一)被告人刘AA代表单位直接实施的犯罪系单位犯罪,其并未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此犯罪行为中获取个人利益。

起诉书中指控被告单位诚信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刘AA作为该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人对此犯罪定性不持异议。

但由于本案是单位犯罪,诚信公司才是本案的犯罪主体,被告人刘AA并不是该公司的股东,其只是作为该公司的一个普通职工参与了犯罪,我们知道单位犯罪与一般的个人犯罪不同,被告人刘AA作为该公司的直接负责人员,虽其代表单位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其完全没有从犯罪行为中获取任何私利。

根据法庭调查中了解到的多份证人证言皆证明开票费是直接由诚信公司财务部门的工作人员收取,被告人刘AA经魏横空批准安排被告人范远容为小李洪开具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所有开票费都上交给了公司,该公司给予刘AA部门2‰的返点亦被用于其部门的日常开销,因此,被告人刘AA并没有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此犯罪行为中获取任何个人利益。

此外,单位犯罪一般都为经济犯罪,与其他严重暴力性质的犯罪相比,其社会危害性较小是显而易见的。

另外作为此次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的刘AA,其虽代表单位直接实施了犯罪行为,但这仅仅是该单位意志的一种外化表现,与其他自然人犯罪体现的是其本人的犯罪意志亦是有着较大的区别的。

税务犯罪律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的有效辩护要点

税务犯罪律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的有效辩护要点

税务犯罪律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的有效辩护要点贾慧平: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金牙大状学院院长暨职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首席律师增值税发票类的刑事犯罪案件是属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一种经济犯罪,具体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之中,具体的罪名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六个罪名,由司法实践来考察,涉及增值税发票类的刑事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2016年6月1日,国家出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的宏观考虑,全面实施了营改增的税制改革。

营改增并非简单的税制转换,而是全新的税制改革,营改增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转型、服务业发展和商业模式创新。

虽然目前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种种的防伪税控系统监督,但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刑事犯罪案件并没有明显减少。

面对日益增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如何进行有效辩护,值得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的思考。

本文便是笔者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过程中的一些辩护思考,以试图揭开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辩护的神秘面纱。

一、何为增值税、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增值税的概念。

根据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由此可见,增值税是国家对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部分进行收税的税种,属于流转税的税种。

根据该条例第四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无罪辩护二审辩护词格式范文

无罪辩护二审辩护词格式范文

无罪辩护二审辩护词格式范文二审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上诉人[上诉人姓名]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经过仔细查阅本案卷宗材料、深入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一审庭审情况,我坚定地认为,上诉人是无罪的,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

(一)事实认定不清。

1. 关键证据存在疑点。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有罪,主要依据的是[列举关键证据,如某份证人证言或者物证]。

但是,这份证据存在诸多疑点。

就拿[证人姓名]的证言来说吧,他在描述案发当时的情况时,前后矛盾的地方可不少。

一会儿说看到上诉人是左手拿东西,一会儿又说是右手,这就像一个人一会儿说白天是黑的,一会儿说晚上是白的一样,让人怎么能相信呢?而且,这个证人与本案的[另一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关联方]存在着[具体利益关系,如亲戚关系或者商业竞争关系等],这样的证人证言,就像在沙子上建房子,基础就不牢靠,怎么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呢?2. 证据链不完整。

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应该像一条紧密相连的锁链,一环扣一环,不容有失。

可是在本案中,一审判决所依据的证据就像是一堆散落在地上的珠子,根本没有串起来。

比如说,虽然有证据表明上诉人在案发现场附近出现过,但是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实施了所谓的犯罪行为。

仅仅因为在附近出现过,就被判定有罪,这就好比看到一个人在超市门口站了一会儿,超市里丢了东西就认定这个人是小偷一样,太不合理了。

(二)法律适用错误。

1. 对法律条文的错误解读。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完全是南辕北辙。

这条法律规定的本意是[正确解读法律条文的含义],而一审法院却理解成了[阐述一审法院错误的理解]。

这就好比把“向左走”理解成“向右走”,结果肯定是错得离谱。

按照正确的法律解读,上诉人的行为根本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

2. 忽略特殊规定。

在本案中,存在着[具体特殊法律规定或者法定情形],这些特殊规定就像是法律为某些特殊情况开的一扇小窗。

辩护词(廖某出售假发票罪) Microsoft Word 文档

辩护词(廖某出售假发票罪) Microsoft Word 文档

廖某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员:重庆比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受被告人廖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阶段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通过与被告人沟通了解,查阅案卷材料,结合法庭调查的情况,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参考并予以采纳。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廖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事实及定性没有异议,但是,廖某具有诸多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也具有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建议判处三个月以下拘役或判处有期徒刑并实行缓刑。

一、被告人廖某的犯罪情节比较轻微:1、本案涉案金额较小,涉案数额超过追诉标准不多,不应严惩《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案中,被告人仅有的出售了一次非法制造的发票,共6份,票面总金额为50万元,仅超过追诉标准10万元。

这与动辄出售数百上万发票,发票金额动辄数百元上千万的此类犯罪来说,本案被告人廖某的犯罪行为情节并不不严重。

2、本案中,被告人廖某仅有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的行为,没有非法制造发票行为廖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来源于其他人,是从上游制造假发票的名叫李某的人那里拿来再出售给他人的。

(案卷证据卷第7页第12、13行:问:你所贩卖的假发票从何而来?答:是我向一个自称叫李某的人手里购买的)公安机关也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廖某有制造假发票的工具、设备、能力以及行为。

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是属于牵连犯罪,尽管被告人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行为已经构成此罪,但其行为相对于那些既制造又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行为来说情节显然要轻微一些;3、被告人仅此一次犯罪,主观恶性不深在公安机关的历次供述中,被告人廖某均谈到,其从2012年6月至2012年10月11日被抓获,其一共做成功一次出售假发票行为(案卷证据卷第10页倒数第7、第8行:问:你一共向他人出售过多少次假发票?答:我是今天第一次向他人贩卖,就被派出所的民警抓了。

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发票行为不构成犯罪

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发票行为不构成犯罪

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发票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黄某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黄某某的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黄某某,查阅本案卷宗,并通过参加刚才的法庭事实调查,现就本案的定性、社会危害性等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主要的理由是:一、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须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税款为目的主观意图,否则不构成本罪。

(一)刑法学泰斗、北大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陈兴良教授及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刊载的《被告人芦才兴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肯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目的犯。

对于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是否以偷、骗税为目的,如果没有上述目的,是否构成犯罪?单从刑法第205条条文上的理解,就会得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不管其主观意图是为了偷税、骗税或其他目的,客观行为上是否已经完成了骗税或抵扣税款的行为,都构成虚开增值专用发票罪。

持此观点是对“虚开”行为属于行为犯的一种简单的字面上的理解。

刑法学泰斗、北大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陈兴良教授对于该罪属于行为犯作了精彩阐述,他认为行为犯里面又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单纯的行为犯;另一种是短缩的行为犯。

这种短缩的行为犯涉及两个行为:一个是法定的行为,即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无该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二个是附带的行为,即构成该罪并非一定有该行为,但实施了该行为仍属于该罪的情形。

对于法定的行为和附带的行为,刑法并不要求行为人都需要完成这两个行为才构成犯罪,只要实施其中一个即可构成犯罪。

但是,主观上需要具有实施第二个行为(即附带行为)的目的。

因此缩短的行为犯是目的犯的一种情形,目的犯的另一种情形是断绝的结果犯。

在刑法理论上,目的犯可分为法定目的犯和非法定目的犯。

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对以骗取税款为目的并无明文规定。

【裁判要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无罪案例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无罪案例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无罪案例裁判要旨【刑事法库】创办宗旨传播刑事领域理论热点,分享办案实务经验技巧总结类案裁判规则要旨,权威解读最新法律法规详细解析热点疑难问题,定期发布两高指导案例【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来源:投稿邮箱:**************商务合作微信号:anpine摘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常见的税务犯罪之一,也是市场经营管理人员容易触犯的罪名,特别是进入营改增时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进入多发期,税务犯罪辩护将成为律师执业的重要业务之一。

本文对法院审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无罪案例的裁判要旨进行梳理,以期为各位同行提供参考。

一、行为人未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一)主观上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客观上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12月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二批)”,其中第一个案例为“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在该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被告人张某强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就意味着在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时,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客观上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

(二)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18)冀11刑终229号中表示,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认为购货方王利民与销售方张某1存在真实货物交易,销售方开具发票的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所获得,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二审辩护词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二审辩护词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二审辩护词(2)当企业与宝钢签订合同后,被告人收购铁精粉的个体户又没有增值税发票时,当被告人刘**感觉到如果不找发票抵扣税款,就比法律规定的多交了税款,感到很不公平。

在有人能提供增值税发票时,被告人杨立新只想让企业不多交税,而不是偷逃国家税款。

其让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发票,完全存在具体的业务即铁精粉的购销事实,只是实际送货的与开发票的不是一个主体。

被告人刘**的行为实际上是让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来顶替没发票购买的货物。

此行为是国家税务法规规定和实际脱离造成的。

望二审法官考虑:被告人刘**所在公司有很多购买的货物没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实际比国家法律规定多交了很多税款,而无法主张权利。

二、一审法院在计算国家税款被骗83万元,没有将实际购买铁精粉应抵扣的税款扣除,计算错误,事实不清。

两公司共购买了多少铁精粉并供应给宝钢,应开而没开的发票分别应抵扣多少税款,公平交税应交纳的税款是多少,这些事实都不清楚。

两公司将铁精粉销售给宝钢,仅卷内材料就有开给宝钢有211张增值税发票,每张平均销项含税金额为9万元多,如果按7万元(可能比此还高)计算进项税价,应抵扣税款7*211*13%=192.01万元。

而税务机关认定的是两公司共收到铁精粉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为83多万元,此税款远远达不到如果开发票实际应抵扣税款192.01万元。

因此,按公平交税,分别粗略计算,两公司根本没有骗取税款,更没有骗取税款达到30万元以上,税款的合计也没有达到30万元。

被告人杨立新作为两边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量刑情节并不严重。

一审判决不应适用抵扣税款30万元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一审判决对本案抵扣国家税款简单地按照两公司从税务机关取得税款合计计算,已包括两公司多交的税款。

此种计算方法不符合事实情况,也是非常不公平,更违背了纳税人公平纳税的权利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三、本案属于单位犯罪。

犯罪的主体应为公司,被告人刘**的行为应为公司的职务行为。

虚开增值税发票辩护词(含自首)

虚开增值税发票辩护词(含自首)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李勤宜的委托,指派王建明律师为李勤宜提供辩护。

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进行了相关的调查,现结合法庭审理情况,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本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勤宜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罪名成立,但被告人李勤宜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人李勤宜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勤宜与其进行焦炭买卖的公司是有真实交易存在的,只是其个人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遂只能通过其他公司向交易公司开具发票,所以说被告人李勤宜主观上恶性很小,并无损害他人或国家利益的意愿,纯粹是因为被告人李勤宜法律意识不强,根本没有意识到这种行为是在犯罪。

客观上被告人李勤宜参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数量及数额都不大,且犯罪行为也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后果及影响。

所以李勤宜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应当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李勤宜具有自首情节,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李勤宜犯罪后自动投案,在侦查机关对其进行讯问时,李勤宜予以积极配合,主动如实交待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真诚坦白,几次笔录全是如实供述,且供述事实前后一致。

所以望法庭量刑时应对其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李勤宜具有其它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李勤宜系初犯,之前从未受过任何刑事、行政处罚。

被告人李勤宜之所以犯罪,与他平时法律意识淡薄有很大关系,没有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

2、归案后被告人李勤宜进行了深刻反省,已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李勤宜也多次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改过自新,所以李勤宜今天认罪、悔罪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

3、被告人李勤宜家中有多个未成年的儿女,李勤宜是家中唯一的经济来源,李勤宜这次犯罪已经给其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痛苦和压力,请求贵院充分考虑其家庭情况,对被告人李勤宜多一份宽容。

辩护人认为犯罪行为固然应当惩罚,但被告人李勤宜系初犯,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很小,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能够自愿认罪,积极悔改,具有多项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虚开增值税无罪辩护词范本
一、虚开增值税无罪辩护词范本
虚开增值税无罪辩护词应该包括诸如虚开增值税的事实等内容。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1.虚开的客观行为:
被告人在涉案公司申请领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均有参与,起到了积极、重要的作用。

其可能受人指使,可能存在同伙,但刘某某本人在本案中的作用不容忽视,没有刘某某的参与,中王公司便不可能成立,没有刘某某的参与,中王公司一般纳税人资格、增值税发票开具资格便无法获取。

2.虚开的主观故意:受人指使或存在同伙。

3.数额巨大:
虚开二十张面额均为99938.46元和两张面额为98023.93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总金额2194817.06元,涉税373118.94元。

4.本案系单位犯罪:
本案应认定为中王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单位犯罪,因中王公司已经注销,可只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而刘某某系中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本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直接责任人员,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参与人,应当追究刘莫某系中王公司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增值税发票税率公式是什么?
我国增值税是采用比例税率,按照一定的比例征收。

增值税的税率分为三档:
(一)基本税率(1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降低税率适用范围和销售个别旧货适用低税率外,税率一律为17%。

(二)低税率(1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按低税率计征增值税,低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零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外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增值税发票的计算税率取决于它属于上述三种税率中的哪一种。

一般来讲我们说的开票金额是含税价,那么在知道上述三种税率的情况下,不含税价=含税价/(1 税率),反过来讲含税价=不含税价*(1 税率)
我国任何的纳税主体都有可能会需要缴纳增值税,任何人在若通过非法手段,要求他人为自己许凯值呢购置税的发票,此时一旦被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掌握证明其确实虚开增值税的发票之后,若是该民事主
体不能做无罪辩护,那么就会被量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