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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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证据清单参考目录

(完整word版)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证据清单参考目录

第一组:各诉讼主体的身份事项和相互关系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证明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事项(说明:主要适用于原告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及需要监护的成年人类型);3、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原告与死者或伤者之间的亲属关系及是否为实际被扶养、赡养和抚养关系(主要有结婚证、户口簿、村乡或街道社居委证明及单位证明等);4、监护关系证明,证明法定代理人与原告之间监护关系存在的事实(说明:主要适用于原告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及需要监护的成年人类型);5、死者的身份证明,证明死者的身份事项(适用于死亡案件);6、被告的身份证明,证明被告的身份事项(适用于被告是个人的案件);7、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适用于被告是单位的案件);第二组:驾照及年审情况、车辆登记及年审情况(主要适用于交警部门未做责任认定的案件)8、原告或死者的驾驶证及年审情况,证明原告或死者是否具有合格的驾驶资格(适用于原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9、原告车辆的登记及年审情况,证明原告或死者驾驶的车辆是否为合格上路行驶的车辆(适用于原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10、被告或死者的驾驶证及年审情况,证明被告或死者是否具有合格的驾驶资格(适用于被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一般被告方举证);11、被告车辆的登记及年审情况,证明被告或死者驾驶的车辆是否为合格上路行驶的车辆(适用于被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一般被告方举证);第三组:事故经过及责任划分情况1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当事人、时间、地点、经过、结果及责任划分情况;12、证人证言,证明事故当事人、时间、地点、经过及结果(主要适用于交警部门未做责任认定的案件);1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事故现场的相关情况(主要适用于交警部门未做责任认定的案件);第四组:治疗、鉴定情况14、医院病历,证明抢救、治疗、伤情、营养费、住院时间和出院休息情况;15、医疗费发票,证明医疗费数额;16、残疾鉴定书,证明伤者的伤残等级;17、护理依赖鉴定书,证明护理依赖等级;18、死亡鉴定书,证明死者的死亡原因(适用于死亡案件);第五组:与赔偿有关的相关证据19、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施救费、停车费票据,证明这些费用的数额;20、车辆损失和货物损失的评估报告书,证明车辆损失和货物损失的数额;21、车辆停运损失和营业损失证明,证明这些损失的具体数额;22、死者或伤者的工作证明,证明死者生前或伤者伤前的工作情况(即证明是按城镇户口还是按农村户口的标准处理);23、经常居住地赔付标准高于事故发生地赔付标准的证明,证明按何种标准赔付;24、保险单,证明××号车的交强险和商业险投保情况。

法律常见民事案件举证指引(3篇)

法律常见民事案件举证指引(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是指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纠纷案件。

在民事案件中,举证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为了帮助当事人更好地进行举证,本文将针对法律常见民事案件,提供一份举证指引。

二、民事案件举证原则1. 充分原则:当事人应尽力收集和提供与案件有关的一切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2. 对等原则:当事人之间应平等地对待对方,不得恶意妨碍对方举证。

3. 实质原则: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据。

4. 及时原则:当事人应在诉讼过程中及时提供证据,不得拖延。

三、常见民事案件举证指引1. 合同纠纷案件(1)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的证据,如合同文本、协议书、电子邮件等。

(2)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往来函件、发票、收据等。

(3)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4)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证人证言。

2.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1)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过程等证据。

(2)侵权行为对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证据。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据。

(4)侵权行为人的过错、故意或过失的证据。

3.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1)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过程等证据。

(2)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证据。

(3)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事故认定书等。

(4)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医疗费用单据、误工费等。

4. 劳动争议案件(1)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

(2)工资支付凭证、加班费、奖金等。

(3)社会保险、公积金缴纳凭证。

(4)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疾病等情况的证据。

5.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买卖合同文本、协议书等。

(2)货物的质量、数量、交付时间、地点等证据。

(3)货款的支付凭证、收据等。

(4)货物验收报告、检验报告等。

6.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1)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过程等证据。

(2)侵权行为对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证据。

(3)侵权行为人的过错、故意或过失的证据。

保险理赔案件的调查和取证方法

保险理赔案件的调查和取证方法

保险理赔案件的调查和取证方法保险理赔案件的调查和取证是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审核和定损的重要环节。

正确的调查和取证方法不仅可以保证理赔操作的公正和准确,还可以提高理赔效率。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用的保险理赔案件调查和取证的方法。

一、案件调查1.了解案件背景在进行案件调查之前,首先需要了解案件的背景信息。

这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身份信息、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等。

了解案件背景可以帮助调查人员更好地定位案件,确定调查的重点和方向。

2.走访调查走访调查是保险理赔案件调查中常用的方法之一。

通过与事故现场相关人员、证人以及当事人的面对面交流,收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相关细节。

在走访调查中,调查人员需要保持客观中立,提出合理的问题,全面了解事故的起因和责任。

3.调取相关证据在案件调查中,调取相关证据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这包括事故现场的照片、视频、事故报告、医疗记录等。

调取相关证据可以帮助调查人员还原事故的过程,确定责任和赔偿范围。

二、案件取证1.拍摄照片或视频在理赔案件中,拍摄照片或视频是常用的取证方式之一。

调查人员可以通过拍摄事故现场、车辆损伤以及伤者情况等,记录案件的真实情况。

在拍摄时,需要注意角度、光线和清晰度等因素,确保照片或视频的质量。

2.录音取证在一些需要面对面交流的情况下,调查人员可以使用录音设备进行取证。

通过录音可以准确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讨论,以供后续的理赔审核和定损操作。

在进行录音取证时,需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并明确告知录音的目的和用途。

3.收集书面证据除了拍摄照片和录音取证外,调查人员还需要收集书面证据。

这包括事故报告、医疗记录、交通记录等。

书面证据可以提供更详细和全面的信息,有助于理赔审核和定损的进行。

三、案件调查和取证的注意事项1.保持客观中立在整个调查和取证过程中,调查人员要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

不偏袒任何一方,严格按照保险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和取证。

做到公正、准确地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

举证实际损失法律规定(3篇)

举证实际损失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实际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对于实际损失,法律规定了一系列举证规则,旨在确保当事人能够有效地证明自己的损失,从而获得相应的法律救济。

本文将围绕举证实际损失法律规定,从法律依据、举证责任、举证方法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三、举证责任1.原告举证责任:原告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其遭受的实际损失。

2.被告举证责任:被告在侵权责任纠纷中,如主张不存在侵权行为或损失不存在,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3.举证责任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实际情况中,举证责任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四、举证方法1.书面证据:当事人可以通过书证、合同、发票、收据等书面证据证明实际损失。

2.证人证言:当事人可以邀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实际损失。

3.鉴定意见:对于专业性问题,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当事人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明实际损失。

5.现场勘验:对于涉及现场的问题,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现场勘验。

五、实际损失举证的具体情形1.人身损害赔偿:原告应提供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等证据。

2.财产损害赔偿:原告应提供财产损失清单、财产评估报告、维修费用等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指当事人因他人侵犯其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而遭受到损害,请求法院给予损害赔偿的一类民事案件。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越来越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

为了更好地规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解释。

本文将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进行讨论。

一、人身损害的主体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人身损害的主体范围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法人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法定权益和责任的组织,如公司、企业等;其他组织是指非法人的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

这一界定有利于保护各类主体的人身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与限额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应当根据被害人的具体情况和损害后果进行评估。

对于一般人身损害,可以根据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具体损失进行计算,并且可以适当考虑精神抚慰金;而对于特殊人身损害,如丧失生命或者导致严重残疾的情况,赔偿金额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受害人年龄、工资收入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对人身损害赔偿提出了限额的规定。

根据不同类型的人身损害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划定了相应的限额范围,以保障赔偿的公正合理,避免过高或者过低的赔偿金额。

三、证据的认定和举证责任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强调了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鉴定报告的证据效力,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损害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

这些医疗鉴定和损害鉴定的报告能够直接证明受害人的损害情况,为受害人主张权益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强调了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被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或者责任有限,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年7月2日院审判委员会第16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了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参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保险理赔的医药费范围问题依据法律规定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保险人只承担医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的,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确定保险人赔偿的数额。

保险人主张应剔除非医保报销部分医药费的,由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二、关于误工费问题。

(一)受害人是农村居民的,参照上一年度农林牧副渔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二)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损害时已年满60周岁,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误工费的,一般不予支持。

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劳动收入且该劳动收入是其主要生活来源的,应予支持。

(三)误工时间,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确定,但有相反证据证明医疗机构的证明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除外。

三、关于护理费计算标准问题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上一年度护工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政府统计部门没有公布该项统计指标的,参照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四、关于营养费问题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生活补助费标准计算。

如医疗机构没有关于加强营养的意见,则一般不支持赔偿权利人关于营养费的请求。

五、被扶养人为多人时,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的问题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一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一人),即:累计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一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一人)的部分,不予支持。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3全文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3全文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3全文第一条为依法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指因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生命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人身权益而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

第三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受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等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因侵犯个人名誉权、肖像权等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第四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主体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侵害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承担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受害人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五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公正、合理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依法保护权利,合理确定损害赔偿标准,促进当事人依法协商解决纠纷。

第六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

当事人主要责任在理由关于人身损害的发生、损害的性质和后果、损害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事实,有需要的还需出具医疗证明、工伤鉴定书等相关证据,充分证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

第七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医疗证明书、工伤鉴定书等相关证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权威性的医疗机构或工伤鉴定机构出具,具备合法证明效力。

第八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受害人的人身权益受损程度、侵害行为的性质、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赔偿意愿等因素确定损害赔偿标准。

对于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精神损害及死亡的情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第九条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或其家属在追索赔偿过程中对达成和解表现出不合理、过分的要求,并对侵权人、保险公司等造成了不合理的损失,人民法院有权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和纠正,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十条对于因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产生的民事诉讼费用,根据法律规定,依法由侵权人或保险公司承担。

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

最⾼法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在⼀些事故中,如果造成了他⼈⼈⾝损害,⼀般是依据⾏为⼈过错责任的⼤⼩来确定其承担责任的多少。

最⾼⼈民法院对审理⼈⾝损害赔偿案件也做出了相关司法解释,下⾯就和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03年12⽉4⽇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20号)为正确审理⼈⾝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第⼀条因⽣命、健康、⾝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起诉请求赔偿义务⼈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是指因侵权⾏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损害的受害⼈、依法由受害⼈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以及死亡受害⼈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是指因⾃⼰或者他⼈的侵权⾏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然⼈、法⼈或者其他组织。

第⼆条受害⼈对同⼀损害的发⽣或者扩⼤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百三⼗⼀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的赔偿责任。

但侵权⼈因故意或者重⼤过失致⼈损害,受害⼈只有⼀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的赔偿责任。

适⽤民法通则第⼀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的赔偿责任时,受害⼈有重⼤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损害,或者虽⽆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为直接结合发⽣同⼀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百三⼗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为间接结合发⽣同⼀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或者原因⼒⽐例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安全的⾏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百三⼗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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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指南
公民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侵权行为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应当在起诉的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被告收到应诉通知后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抗辩主张。

一、原告、被告应提交诉讼主体身份方面的证据
原告(被告)身份方面的证据。

具体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工作单位证明、居委会(社区)居住证明、营业执照、结婚证、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等。

二、原告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
1、原告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
包括能够证明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公安机关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其他的书面证据等。

2、原告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遭受损害(即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的损害后果)的证据
(1)医疗费用方面的证据:
①治疗费: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
②误工费:医院住院证明、医嘱等;
③护理费:护理证明;
④交通费:实际合理开支的交通费用票据;
⑤住宿费:实际合理的开支住宿费用票据;
⑥开支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证明等。

(2)原告因伤致残方面的证据:
①司法鉴定书:由具有人身损害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出具;
②医疗费用(同医疗费用方面的证据)
③残疾赔偿金:
A城镇居民(含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且有固定职业的农村居民)按照贵州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B农村居民按照贵州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④残疾辅助器具费:按配制机构出具配制普通器具合理费用鉴定计算一次性残疾辅助器具费
⑤被扶养人生活费:
A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贵州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B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从六十周岁开始计算,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C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贵州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D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只计算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⑥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3)受害人死亡方面的证据
①死亡证明:由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

②抢救医疗费用(同医疗费用方面的证据)
③丧葬费:按贵州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六个月。

④被扶养人生活费(同因伤致残被扶养人生活费用方面的证据)
⑤死亡赔偿金:
A城镇居民(含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且有固定职业的农村居民)按照贵州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B农村居民按照贵州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⑥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
提交实际合理开支的交通、住宿费用票据并据实计算误工费。

(4)严重精神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费。

3、原告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遭受损害(即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的损害后果)是由于被告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即被告损害行为与原告遭受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
包括能够证明被告实施侵权行为并造成原告或受害人人身损害结果的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结论、有关机关的调查笔录、有关管理机关责任认定书、行政机关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其他的书面证据等。

三、被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
1、被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未实施侵权行为或其行为为合法行为方面的证据。

2、被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其行为未造成损害结果的证据。

3、被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

4、被告可以人民法院提交原告对损害的发生主观上也有过错或损害是因原告故意造成的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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