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具体操作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de)具体操作所谓代建制,是将有条件(de)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交给专业项目管理公司建设,实行交钥匙工程.长期以来,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都是由政府一手包揽,政企不分,这种状况必须及时改变.对政府投资(de)非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及社会公益性项日,在建设过程中要按照市场经济(de)运行机制,通过项目法人招标(de)形式选择有实力(de)企业组织实施,政府职能重点放在项目决策、资金运筹和监督管理方面.(一)项目管理公司(de)基本职能初步设想如下:选择若干新上(de)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试点,通过项目法人招标(de)形式确定对应(de)项目管理公司(一般是一个项目由一家公司负责),由其负责项目(de)全过程管理,建成后对政府实行交钥匙工程.政府也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项目建成后(de)物业管理及资产保值增值.这些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什,专业技术性比较简单,主要是一些文化、教育,卫生和社会团体项目;项目使用单位缺乏足够(de)基建力量和管理经验,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政府财政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规模在10000平方米以上.项目管理公司(de)定位是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并不一定参加项目(de)工程建设,人员要精干,做到高效运作.因此,在这个意义上看,项目管理公司是受政府委托代理甲方(de)权利义务,其工作职能主要包括: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并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建筑施工图;负责项目开工前(de)征地拆迁、三通一平、缴纳税费及办理有关报建手续:组织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施工监理工作,选择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编制项目(de)年度投资计划利财务用款计划,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组织编制项目概算、预算和决算文什;项目完工后将建成(de)固定资产移交给政府.项目管理公司(de)利润来自两部分,一是建设单位管理费,二是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de)节余资金分成部分.具体操作如下:建设单位管理费指项目管理公司为进行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筹建、建设、验收等工作所发生(de)管理费用,建议按项目总投资%或单项工程费用x3%(de)标准计算.项目总投资应以发改委或建设部审定(de)投资概算为基础,最终以财政局委托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de)项目决算为准.建设单价管理费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以及财政性资金划拨进度,每年划拨给项目管理公司相应(de)资金额度,最终结算时多退少补.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非经营性项目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de),其包干节余按投资来源比例分别用于归还贷款和进行分配.其中,国家财政性投资形成(de)包干节余,30%上交同级财政部门,20%上交主管部门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方面(de)支出,50%作为项目管理公司(de)分成收入.(二) “代建制”下(de)项目管理模式1.业主管理模式业主管理模式是传统(de)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即由业主(项目管理公司)自行选择工程(de)设计、材料供应、设备供应、施工、安装调试、监理等单位并分别与之签署合同,负责对整个项目(de)建设过程进行管理.在业主管理模式下,业主通过对各类合同(de)管理来最终达到项目管理(de)目(de).在业主管理模式下,由于各个合同分别签订,所有合同均由业主(或其受托人)负责管理,就产生了各个合同之间接口(de)问题.从风险管理角度而言,由于各个合同主体均对业主负责,就会产生一定(de)合同接口风险.因此,在业主管理模式下要求各个项目合同主体相互紧密配合才能保证整个项目得以顺利完成.因此在起草、签订合同时需要特别注意使各个与项目建设有关(de)合同之间能够做到相互衔接,紧密配合.但是项目建设过程中还是会产生一些无法预知(de)问题,通过合同完全划分各个合同主体(de)责任或风险界线并不现实,大量不同(de)合同及合同主体(de)存在,不可避免地造成责任相互交叉或落空,由此产生(de)风险及责任则只能由业主承担.总(de)来说,在业主管理模式下,业主必将承担一些无法转嫁或难以转嫁(de)项目建设风险,容易造成投资难以控制、工期难以确定、质量难以保证(de)缺陷.2.EPC模式为减少业主管理模式下业主所承担(de)风防,在基础设施项目及社会公益性建设过程中产生了工程总承包(EPC)模式(de)项目建设管理模式.EPC模式是指业主将包括项目设计(包括概念设计)、设备采购、土建施工、设备安装、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直至整个项目建成投产(de)全过程均交由独立(de)建设承包商负责(de)一种模式,承包商将在“固定工期、固定价格及保证性能质量”(de)基础上完成项目建设工作.EPC模式一般具有如下特点:由于交钥匙承包模式下(de)承包商兼具业主管理模式下项目管理公司(de)一部分职能及施工单位(de)职能,并对业主承担全面(de)管理责任,因此,它必须对整个建设过程进行充分有效(de)协调.一般地,交钥匙承包模式下(de)承包商对项目所涉行业(de)技术有较充分(de)掌握和理解,并具有很强(de)项目施工管理能力.而业主将通过合同管理对承包商进行监督和管理.交钥匙承包模式就其字面含义,即为在项目完工并可投入运行时方才移交给业主,承包商提供(de)服务应包括自项目开工起至项目完工投产止L(de)全过程服务.在此情况下,业主对工程建设(de)参与应当仅限于合同管理及对施工质量(de)监督管理.承包商对工程建设过程享有较充分(de)自主权,业主除按合同规定外不得进行任何干预.交钥匙承包模式是一项固定工期(de)建设模式,承包商对项目(de)整体交付时间承担责任,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否则业主不得要求承包商提前推迟工朗.因此,业主对工程项目(de)投产基本上有一个比较准确(de)评估,从而使整个项目(de)建设工期更有保证.交钥匙承包模式也是一种固定价格(de)建设模式,合同价格在整个合同期内一般是固定不变(de),除非出现合同中规定(de)范围变更或不可抗力等有限(de)原因外,否则合同价格不得予以调整.因此,业主对工程造价有一个比较客观(de)了解,使工程投资控制能得到有效保证.在交钥匙承包模式下,业主承担(de)责任主要包括征地、项目报批、缴纳税费、筹措资金并按合同进行支付.由于承包商独立承担了全过程(de)建设任务,从而使业主有更多(de)精力与时间放在与政府主管部门、项目使用单位以及其他合同方(de)协调沟通,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三) 项目代建协议基本框架项目代建协议是最重要(de)商务合同,它规定了项目管理公司和政府部门在财政性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de)权利与责任.项目代建协议确定了各方在协议中分担风险(de)方式和范围以及一旦在项目寿命期内发生意外事件,政府应提供(de)支持和各方应采取(de)行动.项目代建协议应以时间顺序来规定合同各方(de)权利和责任,也就是说,从土地获得、设计、建设到最后移交.对项目(de)好处是可以将项目代建协议作为一件工具和合同执行工作(de)流程图,用以指导工作执行情况.以下是项目代建协议(de)基本框架:1.土地获得和使用项目代建协议中将规定,政府应按时间向项目管理公司移交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所处(de)状态应该是没有任何种类和性质(de)留置、抵押、抵押权益、环境污染.项目管理公司得到(de)划拨土地使用权,在征得政府批准前,只能用于项目建设,不能挪作它用.2.设计项目代建协议将规定设计标准和设计规范以及适用法律;项目设计程序,如审查、批准及设计改变(de)程序;设计(de)责任等.对于政府部门在招标文件规定(de)初步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包括建设规模、使用功能等,项目管理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应该进行审核,任何错误和遗漏所造成(de)后果将由项目管理公司承担.对工程设计,政府可保留审查和批准(de)权利.在建设期(de)任何时候,为了加快建设进度、降低建设成本或提高施工质量,需要对初步设计进行改动(de),由项目管理公司书面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经政府审查认为改动确有必要,政府应该批准改动.但未经政府批准,项目管理公司不能自行改动初步设计.3.建设项目代建协议中将规定,项目管理公司负责建设工程(de)所有活动,并承担相应(de)风险.需要特别强调(de)条款是:(1)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2)政府监督和检查(de)权利;(3)项目计划和进度日期;(4)重大问题和工程进度改变报告制度;(5)项目管理公司对建设承包商和建设监理人(de)责任;(6)交付图纸和技术细节以及完工后(de)清理.在控制质量方面,政府应要求项目管理公司在整个建设工程期间,向政府持续提供完整(de)有关已完成或正在进行(de)建设工程每一部分(de)质量控制结果文件.在不影响正常施工(de)情况下,政府有权检查项目管理公司或建设承包商(de)质量控制过程和方法.政府代表可以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若发现建设工程或所用材料有任何实质性缺陷,应立即要求项目管理公司拆除不合格(de)建设工程,重建合乎技术规范要求(de)工程,或更换有缺陷(de)材料.如果政府发现了施工质量问题,建设承包商应改正缺陷.4.完工验收项目代建协议将规定进行工程验收(de)程序、方法和标准,以确认工程建设是否满足设计和建设要求.政府在收到项目管理公司(de)验收请求后,应确认工程是否已达到设计标准.如果己达标准,政府将负责验收并向项目管理公司颁发完工证书.如果不符合标准,项目管理公司应该采取措施使工程达到设计标准.对于无法达到设计标准(de)项目,政府应对项目管理公司进行惩罚,或者罚款,或者拒收项目.5.建设单位管理费及包干节余奖励在项目代建协议中,政府应对项目管理公司(de)收入做出保证,对建设单位管理费及包干节余奖励作出详细规定.6.移交项目代建协议中将规定移交(de)范围、程序及标准.移交(de)范围除了项目设施以外,还应包括设计图纸、电脑软件以及其他为项目今后运营所必需(de)一切文什、资料软件等.7.建设期内(de)合同责任政府通常(de)责任包括授权条款,对项目管理公司尽量提供税费方面(de)优惠;协助项目及有关事项获得批准;当发生实质性法规变化时为项目管理公司做出补偿等等.项目管理公司通常(de)责任包括:遵守政府部门制定(de)各项法规,符合安全和环保标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使用本地有竞争力(de)服务和产品等.。
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新模式-代建制

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新模式:代建制提要本文提出新的项目管理模式——代建制,在总结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建制”模式优势的基础上,提出代建制现存的主要问题及可能的有效建议,为进一步推动代建制发展做研究。
关键词: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管理一、代建制的概念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方式。
代建制的实质是委托专业项目管理单位作为项目建设期的法人,取代临时筹建非专业机构实施项目管理,全权负责项目全过程的组织管理,让代建人承担实现项目管理目标的合同与法律责任,促使政府投资工程“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的职能分离,通过专业化项目管理最终达到控制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的目的。
实践证明,代建制是控制建设规模、建设工期和建设投资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
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被正式批准,该决定要求非经营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
截至2005年12月,在我国约有4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省会城市先后试行了代建制模式。
目前,国内代建制正在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中推行,各代建试点也都开创了符合自己特点的代建制模式。
二、“代建制”的优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是对旧有管理体制的突破性变革,其优势主要表现在:(一)社会性。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实际上就是充分发挥了社会化分工的优势,专业机构对政府和使用单位同时负责,理顺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各方主体的责、权、利,使政府有关部门从项目的具体实施者,变成了真正对项目实施的监督者,使工程项目的监管得到加强,同时也减少了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职业性。
建设机构具有丰富的基本建设经验,各项工作不靠走捷径,而以科学的论证和踏实的工作按基本建设程序为工程建设创造条件,设计方案也比较实际地反映项目的真实面貌,投资估算和概算更加科学。
浅析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利弊

浅析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利弊摘要:代建制是一种由项目出资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项目代建人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全过程进行管理,并按照建设项目工期和设计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人的项目建设管理模式。
本文主要分析了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利弊。
关键词:政府投资政府集中代建制公司代建制长期以来,我国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的是以“指挥部”、“基建办”等“一次性业主”为运作载体的自建自管自用模式,这种模式除了难以控制“三超”(超标准、超规模、超预算)外,还很容易出现“三低”(低水平、低质量、低效益)问题。
近年来,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全国各地开始探讨改革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深圳、厦门、上海等地,他们共同的特点就是实行“代建制”。
“代建制”相对于以往的传统模式,在很多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较好的控制了“三超”的弊端。
代建制是一种由项目出资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项目代建人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全过程进行管理,并按照建设项目工期和设计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人的项目建设管理模式。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将工程项日由建设单位委托专门机构管理,不仅负责组织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的选型,还直接承担工程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职能,由过去工程自管型的小生产管理方式向项目专业化转变,项目的工程技术及管理手段也趋于现代,化。
代建代管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建设周期、提高投资效益的有力措施。
目前我国实行“代建制”项目的范围主要集中在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
各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结合本地区的特点,也存在着一些差别。
如一些城市规定:凡政府投资额占总投资60%以上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均实行“代建制”。
包括:党政机关办公楼、培训中心,科教文卫体等社会事业项目以及环保、市政道路、水利等其它公用事业项目。
有些城市规定:凡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社会公益项目包括:培训、接待、政府业务用房、公共设施等均实行“代建制”。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模式探索——以郑州市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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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模式探讨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模式探讨引言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委托专业的代建机构或企事业单位来管理、实施相应的投资项目。
这种管理模式在解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难题和推动项目顺利完成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代建制的定义、优势和应用案例等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模式进行探讨。
一、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概念与特点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以委托形式将相应的投资项目的管理与建设任务交由专业代建机构或企事业单位来进行。
代建制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分工明确:政府将投资项目的管理与建设责任交由专业的代建机构或企事业单位,使得各方在工作职责上更加清晰明确,避免了责任的模糊性。
2.专业化运作:代建机构或企事业单位通常具备专业化的管理和执行能力,能够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高效地推进投资项目的实施。
3.资金灵活运用:政府委托代建机构或企事业单位来管理投资项目,可以有效分散政府资金压力,降低政府的财政风险。
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优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模式具有以下几个优势:1.提升管理效率:政府委托专业的代建机构或企事业单位来管理投资项目,可以依托其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2.优化资源配置:代建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可以合理安排项目资源,提高资源的有效利用率,实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标。
3.风险控制能力强:代建机构或企事业单位通常具备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能够及时发现和应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风险,降低项目失败的风险。
4.专业化服务:代建机构或企事业单位能够根据不同的项目需求,提供量身定制的专业化服务,满足政府投资项目的特殊需求。
三、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应用案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在实践中广泛应用,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以下是几个代建制应用案例的简要介绍:1. XX市某道路建设项目XX市政府将某重大道路建设项目的代建任务委托给专业的代建机构,由代建机构负责项目的前期规划、设计、施工等全过程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项目管理之代建制

政府投资项目项目管理之代建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具有投资大、公益性等特点,为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但是,由于在项目管理方式上存在问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三超"现象比较普遍,腐败事件时有发生,投资效益往往不能最大化。
近年来,不少地方已经意识到对现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方式进行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开展了积极探索,取得了良好成效。
这当中,比较成熟和先进的一种方式就是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
一项目代建制最早起源于美国的建设经理制(CM制)。
CM制是业主委托一称为建设经理的人来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运行等工作,但不承包工程费用。
建设经理作为业主的代理人,在业主委托的业务范围内以业主名义开展工作,如有权自主选择设计师和承包商,业主则对建设经理的一切行为负责。
采用CM制进行项目管理,关键在于选择建设经理,一般来说,精通管理、商务、法律、设计、施工等知识和技能,并具有丰富经验和良好信誉,是一名优秀建设经理所必须具备的素质。
我们现在所说的代建制则是指项目业主(使用单位)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与CM制相比,无论是在代理人的定义上还是在选择程序上,现代代建制都更具科学性和先进性。
代建制与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委托管理这两种在国际上广泛运用的现代项目管理模式也有着很大区别。
目前,发达国家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方式有:(1)设计-建造总承包(Design-Build),承包商负责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造,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2)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总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试运行等服务工作,实现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工作合理交叉与紧密配合,并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承包商在试运行阶段还需承担技术服务;(3)交钥匙总承包(Turnkey),与EPC方式基本一样,但对试运行需承担全部责任。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资金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委托代建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代建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规范项目资金支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省市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严格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管理,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报账制、监理制、竣工验收制。
第三条建立项目资金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项目资金来源进行分类管理,国债资金项目财务管理由县财政局负责,BT投资项目财务管理由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部门委托代建项目财务管理由各部门负责。
第四条各财务管理单位要对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价款支付、竣工决算等环节进行控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的开展情况,确保工程项目资金得到有效利用。
第五条代建单位应做好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编制的概预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编制依据、项目内容、工程量的计算、定额套用等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第六条各财务管理单位要搞好项目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基本财务工作,做好财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基础性工作。
第七条资金拨付工作流程:代建单位严格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款拔付申请。
依据合同约定和实际进度,由施工单位开具收据,代建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确认,按照拨付资金审批权限审批后,交各财务管理单位审核结算付款。
工程建设资金审批权限: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分管县长审批;10万—30万元(含30万元)的经财务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批;30万元以上的经财务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分管县长和常务副县长签字认可,报县长审批。
第八条切实做好工程项目资金的拔付和监督检查,各财务管理单位对工程项目资金设立专项工程资金帐户,专款专用。
第九条做好项目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检查和监督,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解析
■何谓“代建制” 2004年7⽉16⽇,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投资体制改⾰的决定》,其中第三部分就政府投资项⽬明确了“代建制”概念:对⾮经营性政府投资项⽬加快推⾏“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投资、质量和⼯期,竣⼯验收后移交给使⽤单位。
《关于投资体制改⾰的决定》为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的建设实施指明了⽅向,符合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客观趋势。
政府投资项⽬的分类范围 政府投资⼯程按照⼯程的性质,可以分为⾮经营性(公益性)政府投资⼯程和经营性政府投资⼯程。
⾮经营性(公益性)政府投资⼯程,是指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及⽆经济回报的项⽬,如园林绿化、城市道路桥涵(指不收费的)、学校、医院、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等公益性项⽬以及党政机关办公设施、司法机构设施等⽆经济回报的项⽬。
经营性政府投资⼯程,是指政府投资的可有⼀定经济回报的⼯程项⽬或者获得政府特许经营权的项⽬,如供⽔、供⽓、供热、垃圾污⽔处理和经批准可收费的道路、桥梁、隧道等。
政府投资⼯程的建设⽅式 建设部、发改委等五部委《关于加快建筑业改⾰与发展的若⼲意见》规定,对政府投资⼯程建设⽅式,改⾰的核⼼是建⽴权责明确、制约有效,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建设项⽬组织实施⽅式。
有条件的地⽅也可以成⽴由专业技术⼈员组成的专门机构,负责政府投资⼯程项⽬的建设。
对⾮经营政府投资⼯程,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具有项⽬管理能⼒的企业组织实施,竣⼯验收后移交给使⽤单位。
经营性政府投资⼯程项⽬的组织形式 对于经营性政府投资⼯程,建质〔2005〕119号规定,进⼀步健全项⽬法⼈责任制,积极采取⼯程总承包或⼯程项⽬管理等⽅式组织项⽬建设。
项⽬法⼈、建设单位和各类建设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程质量、⼯期和造价承担相应责任。
项⽬法⼈责任制即是项⽬法⼈对⼯程项⽬的策划、资⾦筹措、建设实施、⽣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等,实⾏全过程负责。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doc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以下是给大家带来的关于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法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委托专业工程管理公司具体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法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不实行代建制,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建设:(一)本部门拥有3名以上(含3名)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该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5名以上(含5名)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且其均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和相应的管理能力。
(二)管理人员熟悉工程有关法律法规。
(三)管理人员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项目法人必须实行代建制。
第五条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及项目实施至竣工验收实行管理。
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二)具有综合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综合甲级监理资质,或本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三)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四)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五)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七条代建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择优产生。
有关招投标程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整个招投标过程应当有监察部门代表现场监督和公证机构的公证。
第八条代建单位不得在自己代建的建设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代建制的目的
目前政府投资项目越来越多的在采用“代建制”,其目的是:
1)有效控制"三超"、防止项目建设中腐败现象的产生。
传统建设模式中政府投资项目多实行财政投资,政府管理的单一模式,政府集“投资、建设、管理、运营”于一身。这种单一的模式下,项目实施中普遍存在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的“三超”现象。“代建制”模式下促使政府投资项目中这四个环节互相分离彼此制约。
3)对于代建制的执行方,代建公司应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管理手段,形成有效的管理体系及管理模式,避免成为“二传手”。代建方的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时也能带动整个项目实施水平的提高。
4)代建方应加大对中间过程的控制力度,中间环节出现问题将势必造成赶工现象,一旦出现赶工,质量出现问题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A项目也曾因为中间环节控制不力而导致最后工期紧张。
而实行代建制,代建单位具有丰富的项目专业管理经验,能够提高管理水平、降低管理成本、方便监督管理,提高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透明度,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而且依照代建合同的约定,代建单位向投资方缴纳履约银行保函或履约保证金,便于政府投资部门从经济上对代建单位的违规行为采取制约,迫使各专业单位提高自身技术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对政府机构的整体水平的提高也起到了促进作用,对于项目来说也能提高投资效益。
1)由于当时代建协议只是一个框架性的协议,故双方的责权利及工作分工没有得到正式的落实,造成许多工作没有到位,有关内容无法依条文执行,已出图的项目代建包干价格确定时双方争议较大,存在理解上的歧义。前期由于没有签定代建协议,造成手续繁杂,合同结算时施工单位要面对两个甲方的审核,来回反复的次数太多。
2)代建公司与投资方的人员均比较年轻,工作经验不足,尤其是代建公司主要以老带新的模式,应届毕业生较多,对于项目现场的把控能力明显不足。代建方负责签订的合同,在备案时存在手续不全、造价过高、合同条款有缺陷等问题。代建方负责的结算,结算资料不全就进行结算,过于草率定值,现场签证水分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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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
代建管理费取费浅析
作者:沈柏李红杰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精神,经过对建设项目的代建制实践。
2004年3月1日,北京市发改委印发京《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2004]289号文,要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60%以上的公益性建设项目,采用代建制。
所谓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责任。
由于该办法的试行,使得建设单位的身份由建设工程管理者转换为使用人,以形成的资产是否满足使用需求为主要目的。
政府将建设工程的管理工作与市场化相结合,通过公开招投标的程序,使得具有专业的管理能力的工程咨询公司代为管理工程即代建人,代建人必须完成的管理目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投资控制金额:不超过政府审定的设计概算额。
安全生产:不发生死亡和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标准:确保达到国家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有关技术规则要求。
并按照一定的取费标准作为劳动报酬。
实行代建制是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但是,由于代建制是新生事物,在推行初期,政府各相关部门间缺乏联动,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配套的规定。
对于代建单位管理费的取费,目前大部分实施的项目代建人的招标文件中表述为,参照(或者是不超过)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之规定建设单位管理费取费标准内进行报价。
实际中标结果就是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小于或等于建设单位管理费。
鉴于代建单位管理费是代建制的重要内容,因此,正确制定代建管理费的取费标准,使代建制能够健康的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下面,就代建管理费取费进行分析。
一、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两者的性质不同
(一)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是指因发生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建设需对工程进行管理的单位。
财政部根据当时对工程进行管理机构所发生管理费情况,以及国有行政、企事业单位的特点,于2002年制定了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
在基建会计制度中“建设单位管理费”科目,属于费用性科目,虽然是按照一定比例提取总额控制,但必须按实列支,即设定了控制上限,它核算的内容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二)代建单位
代建单位的是具备政府颁发相应项目管理资质依法纳税,独立核算的法人机构,所收取的代建管理费属于公司的经营收入,其对应的支出是相关的成本,主要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业务招待费、开具保函的费用等。
二、定义的异同
之间取费存在本质上差距,因此以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核定代建单位管理费是缺乏合理性和值得商榷。
下面按照投资总额为1亿元的建设项目为例,具体比较两者成本的构成。
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规定比例计算,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亿以内,建设期为两年的项目可提取113万元。
1、建设单位在总额控制下按实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113万元,成本支出明细见下图表(一):
210万元,利润为-97万元。
成本支出明细为见下图表(二):
务招待费支出。
而代建单位管理费中主要的费用开支是专业管理人员的工资,其与工程管理相关费用占整个管理费比例的80%以上,这是两者在管理费上最大的区别。
从项目管理的角度来看,由于专业的管理公司介入,工程质量以及投资总额的控制以及安全都得到了保障。
从国家宏观支出来讲,减少了工程成本支出,原因是在传统管理制度下,由建设单位成立基建办公室组织人员管理工程项目,其编制内的人员工资、福利及各种保险开支有国家预算内支出。
并且这部分人员不会因项目的结束而减少。
实行代建制后,该部门可以撤销或减少人员,从而达到控制管理费支出。
关于国有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代建管理费取费浅析
2009-10-17
出处:本站
三、代建单位管理费与监理取费的比较
建设部依据京价(收)字[1996]43号文《关于发布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实施办法》规定了监理取费标准(见下表):
理费万元。
两者之间的区别见下表:
取费标准低于监理取费标准是不合适的。
四、国外同业管理费的比较
国外工程项目管理的收费的取费一般比较高,但取费口径不一,有按工程造价百分比计取的,有按定额工日消耗计算的,也有按固定费用标准支付的。
以工程造价百分比为标准的,一般按不同的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和服务范围规定不同的百分比范围。
德国的建筑师、工程师的咨询服务费为%--14%;美国从设计阶段开始委托,其咨询费为10%--15%;仅对施工阶段进行监理的取费为6%--10%;英国建筑师、工程师、测量师等的咨询服务费为%%。
五、建议
根据上述比较分析,代建单位管理费参照建设单位管理费取费是值得商榷的,我们建议以监理收费标准为基础上浮倍左右比较合适。